电子病历法制面探讨完整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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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法制面探讨(一)()
电子病历的结构ﻭﻭ
电子病历系统
ﻭ
电子病历的认识
电子病历的功能ﻭ
电子病历的规范
电子病历与传统病历ﻭ
本文摘自《电子E疗前瞻性之电子病历交换研讨会》,从病历的定义开始,讲述了病历的管理、医疗法修正方向、电子病历的优点、病历电子化之考理等内容。
本网将陆续转载。
一、病历的定义狭义: 指医师执行业务所制作的病历。
医师法第十二条规定,医师执行业务
病历或纪录如有增删,应于增删处签名或盖章及注明年、月、日;删改部分,应以书线去除,不得涂毁。
医嘱应以书面为之。
但情况急迫时,得先以口头方式为之,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完成书面纪录(医疗法修正草案第六十五条)
电子病历法制面探讨(十二)ﻭ
医疗法修正方向ﻭ
全本病历影本提供,尊重病人知的权利。
ﻭ
工本费,由病人负担.ﻭ
电子病历法制面探讨(十三)
医疗法修正方向——病历保存
原则上,保存七年.ﻭ
病历,至少保存至其成年后七年。
ﻭ
试验病历,永久保存。
医疗机构因故未能继续开业,由承接者依规定继续保存。
电子病历法制面探讨(十六)ﻭ
电子病历之优点
1、降低医院行管理作业成本及舒减空间不足之压力。
ﻭ
2、提升医师对病人医疗决策之效率与正确性。
3、有效提供病人资料之整合、分析、侦错与评估报告.
4、提升病人照护品质之重要。
ﻭ
电子病历法制面探讨(十七)ﻭ
病历电子化之考量
*法制面ﻭ
(一)资讯安全:ﻭ
资料贮存之安全、防止篡改、医疗人员责任之确定。
ﻭ
(二)保障:ﻭ
病情资讯不外拽。
(三)执行管制:
电子病历使用及权限、制作格式标准规范。
ﻭ
电子病历法制面探讨()
电子病历的结构
ﻭ
电子病历系统ﻭﻭ
电子病历的认识
电子病历的功能
ﻭ
电子病历的规范ﻭ
电子病历与传统病历ﻭ
一、病历的定义狭义: 指医师执行业务所制作的病历。
医师法第十二条规定,医师执行业务时,应制作病历,记载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职业、病名、诊断及治疗情形。
广义:指医疗法第四十八条所称之病历。
包括所有医事人员执行业务的纪录、**项检查ﻭ
一、病历的定义
狭义:
指医师执行业务所制作的病历.ﻭ
医师法第十二条规定,医师执行业务时,应制作病历,记载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职业、病名、诊断及治疗情形.ﻭ
广义:ﻭ
指医疗法第四十八条所称之病历。
包括所有医事人员执行业务的纪录、**项检查、检验报告、检查造影摄及相关检查等资料。
ﻭ
电子病历法制面探讨(二)ﻭ
病历管理
保密相关规定
医师因业务而知悉他人秘密,不得无故洩漏.(医师法第二十三条)ﻭ
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因业务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无故洩漏。
(医师法第四十九条)
医师受有关机关询问或委托鉴定时,不得为虚为之陈述或报告。
(医师法第二十二条)ﻭ
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利用,应于法令职掌必要范围内为之,并与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个资法第八条)
电子病历法制面探讨(三)ﻭ
病历管理
病历提供相关规定(一)ﻭ
医疗机构有提供义务:ﻭ
转诊病历摘要。
(医疗法第五十条)ﻭ
病历摘人、**种检查报告。
(医疗法第五十一条)ﻭ
出院病历摘要.(医疗法第五十二条)
诊断书、死亡证明书、死产证明书。
(医疗法第五十四条)ﻭ
电子病历法制面探讨(四)ﻭ
病历管理
病历提供相关规定(二)ﻭ
研究运用
医师为研究需要,影印病历并摘出使用,尚无不可。
惟为避免浮滥,医疗机构病历部门应建立严谨之病历管理制度,以杜弊端。
且该医师应遵守医师法不得无故洩漏病人病情之规定。
故以研究为目的拟运用病历资料,应仍以不得无故洩漏病情为原则.ﻭ电子病历法制面探讨(五)
病历提供相关规定(三)
符合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第十八条)之规定:
1、应符合特定目的
2、并符合下列之一要件:
(1)经当事人书面同意者
(2)与当事人有契约或类似契约之关系而对当事益无侵害之虞者
(3)已公开之资料且无害于当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4)为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无害于当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5)依本法第三条第二目有关之法规及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者ﻭ
*说明:电子病历法制面探讨为行院卫生署医处副处长李懋华在电子e疗前瞻性之电子病历交换研讨会上所作演讲的摘录。
文章从病历的定义开始,讲述了病历的管理、医疗法修正方向、电子病历的优点、病历电子化之考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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ﻭ
电子病历法制面探讨(六)
病历管理ﻭ
病历提供相关规定(四)ﻭ
保险之请求
保险因业务需要,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病历相关资料,仍以由病人或其家属亲自提出申请为原则,但医疗机构如基于便民,凭保险所提足资认定已获病人同意之证明文件而提供病情资料,尚无不可。
ﻭ
惟所称足资认定已获病人同意之证明文件,至少应有病人亲自签署之书面同意文件,且该书面同意文件并经载明病人同意提供特定之病情资料者,始足当之,以杜争议。
*说明:电子病历法制面探讨为行院卫生署医处副处长李懋华在电子e疗前瞻性之电子病历交换研讨会上所作演讲的摘录。
文章从病历的定义开始,讲述了病历的管理、医疗法修正方向、电子病历的优点、病历电子化之考理等内容.本网将陆续转载.
电子病历法制面探讨(七)ﻭ
病历管理ﻭ
病历提供相关规定(五)
其他机关调阅病历资料ﻭ
其他机关(构)因业务需要,于有法令依据之前提下,请求病历资料时,以透过卫生机关办理为宜ﻭ
*说明:电子病历法制面探讨为行院卫生署医处副处长李懋华在电子e疗前瞻性之电子病历交换研讨会上所作演讲的摘录。
文章从病历的定义开始,讲述了病历的管理、医疗法修正方向、电子病历的优点、病历电子化之考理等内容.本网将陆续转载.ﻭ
电子病历法制面探讨(八)ﻭ
病历管理--—-病历电脑化相关规定
实体与电子病历并存。
ﻭ
医疗机构使用电脑制作病历,应随即将纪录内容列印,并由诊治医师签名,依法建立实体病历,并依规定年限保存. (79.2.7.卫署医字第857431号)
电子病历法制面探讨(九)ﻭ
医疗法修正方向-———病历透明化
一、促进医疗品质提升ﻭ
藉由明确定义病历的范围,建立病历(医疗纪录)作业规范,以利医事人员、医疗机构间资讯交换、诊疗之参考、并作为同侪审查、品质保证及品质提升之重要资料
二、尊重病人知的权利
病人对已身之健康资讯有正当知的权利,病情资讯的透明,方能落实告知后同意,健全医病间相互信赖关系
电子病历法制面探讨(十)
医疗法修正方向----病历记载内容ﻭ
病历之定义ﻭ
一、医师依医师法执行业务所制作之病历。
ﻭ
二、**项检查、检验报告资料。
ﻭ
三、其他**类医事人员业务所制作之纪录。
(医疗法修正草案第条)
其内容至少应载明下列事项ﻭ
一、就诊日期。
二、主诉。
ﻭ
三、检查项目及结果。
四、诊断或病名。
ﻭ
五、治疗、处置或用药等情形。
ﻭ
六、其他应记载事项。
电子病历法制面探讨(十一)ﻭ
医疗法修正方向—---病历制作方式ﻭ
医疗机构应督导其所属医事人员于执行业务时,亲自记载病历或制作纪录,并签名或盖章及加注执行年、月、日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