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仁大学外语学院「翻译学程」规则(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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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翻譯學程規則
經99.3.31輔仁大學98學年度第2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經99.3.3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外語學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經99. 1.26九十八學年度第1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2.4.9.外語學院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院務會議通過
一、輔仁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翻譯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由本校外語
學院及相關領域教師,依本校學程設置辦法訂定之跨系所大學部學分學程。
二、宗旨:本學程之規劃旨在學生具有相當外語能力的基礎上,給予口筆譯技
能訓練及跨領域學習能力,以提升其中外語競爭優勢。
三、設置單位及組織:本學程之設置單位為本校外語學院,由外語學院長與各
系所主管組成學程審查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負責規劃與研擬學程規則、課程規劃、應修學分數等相關事宜。
四、師資:本學程開設之課程由本校各相關專業領域之教師擔任或聘請國內、
外專家學者擔任,其聘用辦法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五、修讀學生:本學程設於學士班。
凡本校學生自第二學年起得申請修讀本學
程,經本學程測試後始得修讀。
六、課程規劃:本學分學程規劃課程學分數為20學分,分為共同必修8學分,
專業分組必修8學分,選修4學分。
課程科目詳如附表。
修習學程科目學分中,至少有1/2比例之學分不得為學生主修系所之必修學分。
抵免之認證由本學程審查委會辦理。
七、修讀相關規定:
1.招生對象:本校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
2.招收名額:30名,未達20人以上得隨班附讀。
3. 收費標準:依本校學程設置辦法繳費相關規定辦理。
4.報名日期:依學校所訂定之時程辦理。
5. 修讀期限:學程學生畢業年度最後一學期加退選後,仍未修畢學程之科
目學分,應於該學期期中考後一週內以書面申請,經學程設置
單位與主學系主管同意後送請教務處備查,始得保留學程資
格,否則視同放棄學程。
學程學生須於本校學則規定之修業年
限內修讀學程。
八、凡修畢本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數者,由本校發給本學程修讀證明書。
九、本規則未盡事宜,依本校「輔仁大學學程設置辦法」之規定處理之。
十、本規則經外語學院課程委員會通過,提經校課程委員審議,教務會議核備後
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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