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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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
的规定》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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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
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20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形势的需要,依法及时公正地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切实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近日通过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为学习贯彻好这一司法解释,现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领会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是因应“人世”后面临的新形势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是优化案件管辖,充分发挥审判效能所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规定》要求,尽快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法院的区域划分,并及时运作,坚决维护国家大局和法制统一。
二、根据《规定》有权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此类案件较少的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的合议庭。
三、要针对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开展不同形式的业务培训,使涉外民商事法官尽快熟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努力建设一支懂法律、懂国际贸易、懂外语的专家型涉外民商事审判队伍。
四、对涉外民商事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由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负责办理。
对本级法院作出的涉外民商事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办理。
五、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对集中管辖的实施加强监督与协调,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在执行《规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特此通知。
2002年3月1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