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程建设标准老年活动中心建设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老年活动中心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the aged activity centre
(征求意见稿)
DBXXX/XXXX-2015
2015-XX-XX 发布 2015-XX-XX 实施
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民政厅
前言
浙江省是全国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省份,且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
为加强各级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使之能符合我省人口老龄化发展的趋势,满足老年人的文体活动、教育培训、参与社会发展等需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参考国内经济发达地区的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有五章,其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选址与规模,建筑设计,建筑设备等。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和浙江省民政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主编单位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508号地矿科技大楼二楼,邮编:310007),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本标准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老年活动中心
浙江省台州建筑设计院
浙江绿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鹏杜蔚明谢世永金坤殷农刘艳黄建萍
毛国兵刘美根郑海滨胡亮平王宇飞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选址与规模
3.1选址
3.2 规模
3.3 用地
4 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2 文体活动用房
4.3 教育培训用房
4.4 观演展示用房
4.5辅助服务用房
4.6后勤管理用房
5 建筑设备
5.1 建筑电气
5.2给水排水
5.3 暖通空调
1.0.1为规范全省老年活动中心建设,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要,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老年活动中心建设。
1.0.3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应当遵循安全、实用、经济和美观的要求。
1.0.4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老年活动中心the aged activity center
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文化娱乐活动的专门机构和场所。
2.0.2社会工作者 social worker
以从事社会工作为其专业和职业的人员,简称“社工”。
2.0.3老年社会工作者 social worker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社会工作者。
2.0.4社工用房social worker’s room
社会工作者开展工作的场所。
2.0.5老年社会团体the aged society
依法设立的以老年人服务为主要内容,或以老年人为参与主体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简称“老年社团”。
2.0.6老年社团用房the aged society room
老年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场所。
3选址与规模
3.1 选址
3.1.1 老年活动中心的选址应依据城乡规划,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应根据老年人口分布及发展趋势并结合行政区划,合理确定服务范围;
2应选择地形平坦、阳光充足,通风良好、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布置,应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3宜选择交通便捷的区域,但应避开公路、城市快速路及交通流量大的交叉路口;
4应选择具有良好基础设施条件的地段布置;
5 宜与城镇公共服务中心统筹布局,并临近居住区。
3.1.2老年活动中心不应毗邻不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场所,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的生产储运用地。
3.2 规模
3.2.1 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行政区的常住老年人口数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3.2.2 老年活动中心建设规模按表3.2.2划分。
表3.2.2
3.2.3老年活动中心的用地规模应根据建设规模、用地条件和规划容积率确定。
容积率宜取1.0~1.5。
3.3 用地
3.3.1老年活动中心用地由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等组成。
3.3.2室外活动场地包括聚集活动广场(硬地)、球类活动场地、健身器械场地、
健身步道等,部分场地宜与集中绿地结合布置。
其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室外活动场地占总用地的比例不宜小于30%;
2布置不少于100㎡的硬地广场(可与球类场地兼用);
3 球类活动场地宜设置门球场、羽毛球场等,新建中心不少于一块场地;
4 健身器械场地不小于80㎡,设置内容符合全民健身的要求。
5.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塑胶健身步道。
3.3.3绿化用地面积不应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形式的绿化。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老年活动中心用房按其使用功能分为文体活动、教育培训、观演展示、公共交流空间、管理用房及辅助设施等五个部分。
4.1.2各类老年活动中心各功能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可按表4.1.2配置。
表4.1.2 老年活动中心各功能用房面积比例(%)
4.1.3 主要活动用房应根据老年人身心特点,充分结合日照、采光和自然通风等条件布置。
4.1.4 根据建设规模和使用要求,可集中设置多功能活动用房。
主要活动用房应合理组织,动静分区,灵活分隔。
排练厅、音乐教室、文体活动室等应有隔音措施。
4.1.5老年活动中心建筑的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的规定。
4.1.6老年活动中心建筑应设置电梯。
电梯性能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特点,轿厢应符合轮椅和应急担架的使用要求。
4.1.7老年活动中心各活动用房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易清洁的材料,室内各种设施尺度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特征。
4.1.8老年活动中心应单独设置吸烟区(室)。
4.1.9老年活动的公共空间应设置监控设施,特殊空间应设应急呼叫装置。
安全设施、应急设施应有明显标识,字体应适当放大。
4.2 文体活动用房
4.2.1文体活动用房可包括康体健身室、乒乓球室、台球室、棋牌室、歌舞厅、多功能厅等活动用房。
4.2.2文体活动用房宜相对独立设置,并应接近对外出入口。
4.2.3各类文体活动用房宜保证必要的使用面积,其中康体健身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0㎡;棋牌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歌舞厅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
4.2.4室内净高宜根据使用要求及空间大小确定。
一般活动室净高不应低于3.3m,歌舞厅等净高不应低于3.6m。
多功能厅应采用平地面。
4.3教育培训用房
4.3.1教育培训用房可包括常规教室、阅览室、专用教室(包括书画、音乐、电脑)、排练厅等。
4.3.2教学培训用房应采用平地面,有良好的采光并避免太阳直射。
桌椅尺寸应适合老年人使用,桌椅布置有利于疏散。
4.3.3教室的规模和形式,应满足老年人的教学需要。
常规教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75㎡;书画教室应有良好的自然光环境,宜北侧窗或设天窗。
音乐教室宜附设乐器室,考虑隔声设计。
电脑教室宜采用单人操作台,人均室内使用面积约为2.1㎡~2.4㎡。
4.3.4图书阅览室应与教室方便联系,且相对安静。
4.3.5排练厅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0㎡,地面宜铺设弹性木地板,并满足声学要求;在排练厅主要出入口处应设隔声门或设门斗声锁。
4.4观演展示用房
4.4.1观演展示用房可包括观演厅、展览厅等。
4.4.2观演厅以文艺演出为主,兼顾多功能利用。
宜设单独出入口。
表演区的净高不宜小于5m。
4.4.3展览厅应按老年人观览行为特点布置展览流线,适当设置休息区,可附设储藏室等。
4.5 公共交流空间
4.5.1公共交流空间可包括休憩、交流、交通等空间。
4.5.2公共交流空间可由室内的交流厅、廊等各种交流共享空间组成。
其空间应与各种公共空间相连,形成丰富多变的开放流动空间。
4.6 管理用房及辅助设施
4.6.1管理用房可包括医务室、行政办公用房、社工办公用房、老年社团办公用房、卫生间、储藏室、后勤设施设备用房等。
4.6.2医务室宜位于交通出入口附近,环境相对安静。
4.6.3行政办公用房、社工办公用房、老年社团办公用房应与公共活动用房保持适当的隔离,以免相互干扰,影响管理和使用;宜设置单独的出入口。
4.6.4卫生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厕位宜采用蹲位与坐位相结合方式设置,厕位靠墙扶手应满足无障碍厕位要求,应设置无障碍厕位。
2 卫生间地面应采用防滑地面,并应有可靠的排水设施,在通道处宜设置靠墙防滑扶手。
3 卫生间厕位旁宜设置应急呼叫设施。
4 污水池及清洁间应单独设置。
5卫生间隔间门宜安装便于施救的插销,门上宜留有观察窗口。
6 卫生器具的数量应比常规数量适当放大。
4.6.5设施设备用房包括消防控制室、安全监控室、配电室、水泵房、维修间等。
配电室等应安装防护围栏和警示牌,防止老年人靠近。
5 建筑设备
5.1 建筑电气
5.1.1老年活动中心的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信、消防、网络设备等。
5.1.2老年活动中心建筑内的灯具应选用Ⅰ类灯具。
所有灯具及其照度应根据老年人特点和功能要求设置。
建筑照明控制开关宜选用宽板翘板开关。
5.1.3 老年活动中心走道、楼梯间及电梯厅的照明,均宜采用节能控制措施。
5.1.4 老年活动中心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5.1.5老年活动中心建筑的文体活动用房、教育培训用房、观演展示、公共服务用房及卫生间等应设紧急呼叫装置。
5.1.6 老年活动中心应按功能及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网络、通信、安保、有线电视等设备线路,预留接口。
5.1.7 老年活动中心的教育培训用房、观演展示宜设投影仪、闭路电视等设施。
5.2 给水排水
5.2.1 老年活动中心生活用水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供给。
当采用自备水源供水时,其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5.2.2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相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
5.2.3老年活动中心应根据功能需求设置热水供应系统。
有条件采用太阳能的地区,宜优先采用太阳能供应热水。
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配水点出水温度宜为400C~500C。
5.2.4老年活动中心公用卫生间洗手盆宜采用光电感应式等非手动开关水龙头。
5.2.5老年活动中心的变配电室(所)宜设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或1301灭火系统。
5.3 暖通空调
5.3.1主要功能用房应设空调系统,空调系统应设置分室温度控制措施。
5.3.2室内热环境的舒适性应考虑老年人的生活特点及衣着,空调室内计算参数不应超过各类节能标准的限值。
5.3.3应与建筑管理制度相结合合理选择空调系统的控制模式,空调设备应具备手动开关和自动控制装置。
5.3.4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时,宜采用冷凝热回收型冷水机组,或采用空调冷却水对生活热水的补水进行预热。
5.3.5空调系统应具备最大限度利用室外新风的条件,新风比应可调节以满足增大新风量运行的要求。
排风系统的设计和运行应与新风量的变化相适应。
5.3.6空调系统宜设置空气净化装置。
5.3.7主要功能用房宜设置满足健康要求的机械通风系统,并宜采用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老年活动中心建设标准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the aged activity centre
DBXXX/XXXX-2015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浙江省是全国较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且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的省份,预计到2015年全省老年人口比重将超过20%。
在人口老龄加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加强老年活动设施建设成为我省实施积极老龄化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目前的数据统计,全省各级、各地老年活动中心总体上存在建筑规模大大落后于实际需求、功能设施参差不齐、地区差异大、标准化程度低等问题。
为加强各级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使之能符合我省老龄化发展的趋势,满足老年人的文体活动、教育培训、参与社会发展等需求,有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国家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老年活动中心设计规范,与浙江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相类似的兄弟省市也未制定相关的建设标准。
本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省内已有的老年活动中心的基础上,结合江苏、上海市、广东省等地方一些实践经验和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条文阐明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意义,是为本省新建的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提供依据。
1.0.2 条文说明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由于目前各级已建老年活动中心数量较多,且按本标准进行改造、改建难度较大,容易造成投资浪费,因此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的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
1.0.3条文说明了新建的老年活动中心必须符合的建设原则,尤其是面对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将安全放在首位。
由于老年人口的增长非常迅速,虽然本标准的制定已经考虑了一定前瞻性,但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人口结构的差异性,在新建老年活动中心时,需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为将来的发展留有余地。
1.0.4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应认真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的规定,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法规的要求,符合浙江省现行有关设计标准的要求。
3建设选址及规模
3.1 选址
3.1.1 本条文明确老年活动中心的选址要求。
根据老年活动中心的性质、服务对象和功能的特点,本条规定老年活动中心新建项目在选址时要综合考虑市政配套、周边环境、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因素。
要考虑老年人的出行需要,尽量选择在交通便捷、方便可达的地段,以满足老年人由于体力不支和行动不便带来的乘车需求。
3.1.2老年活动中心的选址不应选择在不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场所附近。
从生理和心理需求考虑,对环境的敏感度较高,宜选择地势相对平坦、交通条件较好、空气清新的地段布置。
3.2 规模
3.2.1 联合国规定:60岁及以上老年人占10%或65岁以上占7%的城市和社会称老龄化城市或老龄化社会。
我国民政部及学术界基本上使用60岁作为老年人界限,因此本规范使用60岁作为老年人的标准。
浙江省2013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情况:
根据全省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统计公报,到2013年末,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897.83万人,占总人口的18.63%,预计到2020年老年人口数将达到1186万。
根据浙江省各地区老年人口数量及经济发达的情况,分一类、二类、三类。
3.2.2浙江省目前有11个地(市),90个县(区),1346个街道(镇),各区域间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量差距较大,经济发达水平不均衡,老年活动中心作为城市公共设施的一类,可以按照城市公共设施的分级序列相应分级配置,地(市)级、县(区)级、街道(镇)级宜分别对应一类、二类、三类。
本标准中,三类规模服务区域老年人口数量的确定,综合考虑了服务半径、容纳人数、功能差异等因素, 80%以上的街道(镇)级行政区域都应符合三类的建设标准。
三类老年活动中心的服务范围宜控制在老年人步行1小时以内。
地市级老年活动中心机构对下级老年活动中心具有业务上的示范和作用。
社区(村级)老年活动中心(或室)可根据公共服务用房的布局,结合其他公共设施设置。
3.3 用地
3.3.1聚集活动广场的设置主要考虑老年人室外集体舞、健身操等的场地要求,可与建筑的入口广场、球类活动场地等兼用。
3.3.3健身步道主要考虑老年人的走和慢跑使用,不作为自行车道;其材料宜为塑胶、草地、木板等柔性材料。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本标准针对老年活动中心不同功能、不同使用者,将其用房分为5大功能区块,并对其面积比例作了推荐性规定。
文体活动用房主要用于老年人运动、健身类活动;教育培训用房主要用于老年人学习、书画、戏曲、音乐、舞蹈、阅读、上网等类活动;观演展示用房主要用于老年人的各类表演、各类展览,及其观摩等活动;公共交流空间主要用于老年人的交谈、交往需求;管理用房及辅助设施主要是老年活动中心服务用房,如医务室、老年人社工、社团办公,以及老年活动中心行政办公、后勤用房、设备设施用房等。
4.1.2本表规定的比例,乘以表3.1.2中规定的的建筑面积,可得出各类用房的面积。
经调查省内多个老年活动中心,本指标均比现规模大幅增加(见附表1)。
本章各指标的分级对应于表3.1.2。
为方便使用,本标准未对具体的用房面积作规定,而规定了面积比例。
实际使用中可根据需要灵活增减各部分的房间及其面积,但宜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附表1:浙江省老年活动中心使用面积调查汇总表与本标准对照(㎡)
附表2:浙江省老年活动中心面积比例调查汇总表与本标准对照
本标准对一、二类老年活动中心提高了培训用房的比例,降低了活动用房的比例,以便更好地利用城市师资,为老年人展开各种培训工作。
而对三类老年活动中心,多位于社会基层,面大量广,应为广大老年人提供更多的活动空间。
故对三类老年活动中心提高了活动用房比例,降低了培训用房比例。
为便于使用时参考,以下列出了各部分房间的分配面积如附表3。
附表3:浙江省老年活动中心面积分配表(㎡)
4.1.3老年人的生理与心理特点导致其对声、光、热、人体工学和无障碍等方面的设计有特殊需求。
老年人使用的空间应保证充足的自然采光和足够的日照时间,以增强老人的免疫能力,使老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得到满足;同时室内空间
应具有良好的通风,各个房间温度应保持均衡,以适宜老年人活动。
4.1.4根据调查,老年人活动内容与当地习惯及接受程度有关,但活动内容经常变化,因此要求活动场所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空间可分可合,便于一室多用或多室组合使用。
如观演用房的观众厅宜设计为多功能厅,以满足演出、集会、庆典等多种用途的需要;又如,不同人群使用的棋牌室,可合并为较大的空间,作为大型游乐活动之用。
4.1.5《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对老年人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室内公共设施及构造做了详细规定,老年活动中心的建筑设计应参照执行。
公共部位均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应考虑出入口、地面、楼梯、扶手、通道、卫生间等相应设施方便老年人使用,包括坐轮椅、拄拐杖等的老人;台阶踏高不宜大于120mm,踏宽不宜小于350mm,楼梯踏高不宜大于130mm,踏宽不宜小于320mm。
楼梯踏步的顶面和立面最好采用2种对比强烈的颜色,便于老人识别转折处,起止的位置宜设置异色警示条。
楼梯休息平台处宜设置临时休息座椅。
4.1.6《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4.1.4 条规定“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结合无障碍设计要求,本标准提高了要求。
电梯性能要求包括:宜采用慢速电梯,慢关梯门;轿厢尺寸宜1.6x1.4;轿厢内设监控;电梯按钮(包括应急按钮)应位于明显位置,字体应适当放大。
4.2 文体活动用房
4.2.1因各地文化特色不同,需求不同,活动室内容可根据当地情况自由确定。
4.2.2文体活动用房人流活动频繁,活动内容噪音较大,易对其他用房造成影响。
故作此规定。
[条文说明]4.2.3 棋牌间不宜设置成单独小包间,可有效防止赌博。
康体健身室是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康体机械训练的场所,兼顾锻炼和交友的功能,面积参考《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JGJ156之5.5.6条规定。
4.3教育培训用房
4.3.1除音乐教室和排练厅外,教育培训用房属于安静类用房。
教育培训用房内容可根据当地情况自由确定。
4.3.3中学普通教室生均1.4㎡使用面积,老年人使用的教室其使用面积应适当放大。
教室尺寸、布置参考下图。
除常规教室外,还应设书画、戏曲、音乐、电脑等专用教室。
书画教室中老年人使用的书画工作台一般规格为 1.2m×2.4m。
音乐教室宜容纳20-40人,人均2-4㎡使用面积。
戏曲教室同排练厅要求。
4.3.5排练厅应至少满足20人左右的节目排练活动需求,面积按人均6㎡估算需120㎡。
可有多种用途,供舞蹈、声乐、器乐、戏剧、曲艺、健美等节目训练和排练使用。
也可做声乐教室之用。
属于动的房间。
可在活动用房附近,宜附设卫生间、更衣室及储藏室,方便排练厅、舞厅、观演厅使用,一类、二类老年活动中心中,有条件的可设置集中淋浴间。
4.4观演展示用房
4.4.2一类老年活动中心的观演厅不宜大于500座,二类老年活动中心的观演厅不宜大于300座。
当观演厅规模超过300座时,观演厅的座位排列、走道宽度、视线及声学设计以及放映室设计,均应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疏散应符合消防设计规范的规定;舞台及其设备可根据项目资金条件增减其配置。
当观演厅规模小于300座时,宜采用平地面、移动式座椅和组装式表演台,做成综合活动厅,附近设储藏间,存放活动座椅以及活动式舞台。
观演厅的人流到达和离开时间集中,为保证人流的疏散,宜设单独出入口。
三类活动中心不单设观演厅,可以多功能厅替代。
4.4.3展览厅可进行绘画、摄影、雕塑、工艺品的综合性展览以及科学技术、时事专题的普及展览等。
老年人观览行为特点:行动缓慢、观察距离近且仔细、频
繁的休息、喜欢聊天等。
展览用房宜采用通敞的大厅或采用若干个通用展览空间组合的单元式展厅,通用展览空间的面积不小于60㎡,三类以下老年活动中心宜采用开敞式的展廊与交通休息空间相结合的形式,布置灵活。
展览厅应该按照陈列的内容性质进行布局,并满足参观路线、展品陈列及管理工作的使用功能要求。
4.5 公共交流空间
4.5.1交通空间主要包括各种走道、楼梯等。
老年人在相互交往和参与公共活动时,因社会背景、文化层次、特长爱好、生活价值、年龄层次及健康状况等因素的作用,易产生吸引与共鸣。
这种交往性需求是老年人的行为活动特征,反映出老年人的价值取向,通过在交往活动中的“视”与“被视”来体验自我存在和价值。
公共交流空间的设计,要充分考虑老年人这方面的需求,通过适当的围合,设计一些具有一定私密性的空间或角落,使老年人在享受独处的同时,又与外界有心理的交流。
4.5.2老年人体质弱,容易疲劳,不宜久站,在公共区域多布置休息座椅是必要的,例如可在活动室的外部连廊和过道以及入口门厅、电梯和楼梯等交通流线交汇处的停留空间设置休息座椅,这也为老人们提供了一个相互交流的空间,成为休憩廊。
休憩交流空间还可以设茶室、小卖部等,与室内外休憩空间相连,结合茶室设置休闲座椅,满足老年人喜欢聚在一起聊天喝茶的需求。
这类空间注重开放连续,可连接至门厅、活动用房的外部连廊、阳台、平台、过道等处以及电梯厅、楼梯口等交通流线的停留场所,甚至室内外活动过渡空间。
规模大、有条件、有需求的老年活动中心可设餐饮,包括餐厅、厨房、备餐和库房等。
可满足老年人在生日会、晚会等活动上的需求;餐厅的餐桌布置应该充分考虑到老年人的行为和生理特征,要充分考虑到介助老人的使用特点,适当增加餐桌间的间距及布置方式,做好无障碍设计,餐桌的颜色、形状可以多样化;餐厅的布置可以分组形成很多小区域,避免均一化,以便老年人找寻定位;餐厅临近过道处可以设置一些作息空间,可供老年人准备就餐等候时闲聊交流;卫生间、衣帽间的设置应该尽量做到方便老年人使用;餐厅室内装修宜选取明朗干净的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