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财险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一、责任范围:凡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须付医药费、伤亡赔偿费,工伤休假期间的工资、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险单所付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予以赔偿(以不超过一年为限)。
注:(1).本公司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足十二个月按月平均。
三、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原子辐射所致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佣的员工的责任。
四、保险费:按所投保的被雇佣人员一年的工资、加班费、奖金等收入总数和各不同工作的相应费率计算。
被保险人应将每一雇佣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本公司随时查阅。
财产一切险第一条保险财产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二) 古币、古玩、古书、古画;(三) 艺术品、邮票;(四) 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五) 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2003-10-22]产品简介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三资企业、私人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的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
条款解析国内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对象范围第一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范围第三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八)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九)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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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财 险 索 赔 单 证 一 览 表尊敬的客户:您好!为了您的案件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理,请尽快提供如下单证:说明:1、本一览表适用于家庭财产保险等险种。
2、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当积极抢救,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3、表中打“√”项为索赔时必须提供的单证资料。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此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尽最大努力提供齐全表中所列单证并转交保险人。
4、《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和齐全的单证资料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为此,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双方就赔款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后,敬请您及时联系,以督促我司更好、更快地为贵单位提供优质、超值的服务。
5、此外,敬请您对我司故意拖延、不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的责任人给予及时的举报, 举报电话4006116666。
届时,经认真调查,我司将对情况属实的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6、本索赔一览表不作为保险人赔偿与否的承诺,其解释权归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7、本表一式两份,保险人、被保险人各执一份。
保险人代表签字: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序号单证名称 提供打√ 说 明 1保险单正本及投保明细单 由被保险人在保险人代表查勘现场时及被保险人领取赔款时提供。
2出险通知书 被保险人如实详细地填写事故经过、主要原因、受损财产名称及损失程度、损失估计、联系方式,并需被保险人签章。
3索赔函 由被保险人提供,并需被保险人签章。
4详细事故经过 由被保险人详细描述事故经过,并需被保险人签章。
5损失清单 由被保险人详细列明损失项目、数量、价格等,并需被保险人签章。
6事故证明 由公安机关、气象部门、消防队、交管部门等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7查勘报告或评估报告 由查勘人员或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文件。
8发票、合同等 受损财产的购买合同、原始发票及维修、更换合同、发票等。
雇主责任险标准

雇主责任险标准一、工伤赔付责任在雇主责任险中,工伤赔付责任是最基本的一项保障。
当员工在工作中因工受伤,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赔付条件时,保险公司将向员工提供相应的工伤赔付。
赔付金额通常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死亡赔偿等。
二、医疗费用报销雇主责任险提供医疗费用报销的保障,包括员工的门诊治疗费用、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在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条件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医疗费用的报销。
三、残疾或死亡赔偿当员工在工作中因工致残或死亡时,雇主责任险将提供相应的残疾或死亡赔偿。
赔偿金额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和员工的工伤伤残等级或死亡情况进行计算。
四、法律诉讼费用雇主责任险还提供法律诉讼费用的保障,包括员工因工伤提起诉讼或雇主因员工受伤而引发的法律诉讼费用。
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诉讼费用。
五、24小时意外伤害保障雇主责任险提供的保障还包括24小时意外伤害保障,包括员工在工作中以及工作以外的时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在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条件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员工提供相应的意外伤害赔偿。
六、附加传染病身故保障为了更好地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雇主责任险还提供附加传染病身故保障。
如果员工因患传染病而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向受益人提供相应的身故赔偿。
七、附加医疗费用补偿保障为了弥补工伤保险可能存在的医疗费用不足的情况,雇主责任险提供附加医疗费用补偿保障。
在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条件下,保险公司将向员工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用补偿。
八、附加误工费用补偿保障雇主责任险还提供附加误工费用补偿保障,以补偿员工因工作受伤而导致的收入损失。
在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条件下,保险公司将向员工提供相应的误工费用补偿。
九、附加紧急医疗运送及遗体遣返保障为了更好地关爱员工的生命安全,雇主责任险提供附加紧急医疗运送及遗体遣返保障。
如果员工因工受伤需要在紧急情况下运送至医疗机构治疗或遗体需要遣返原籍地时,保险公司将提供相应的保障。
十、附加道路救援服务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雇主责任险提供附加道路救援服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六)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七)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本条款第三条第(六)项约定的不在此限;(八)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渤海财险财产保险综合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 六 条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 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七条 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下列列原原因因造造成成的的损损失失、、费费用用,,保保险险人人不不负负责责赔赔偿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 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八)水箱、水管爆裂; (九)盗窃、抢劫。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 身,由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 (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版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4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各类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或以下列明的工伤事故,导致受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八)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四条对符合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本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项目如下:(一)死亡赔偿金;(二)伤残赔偿金;(三)医疗费用;(四)误工费(或称工伤津贴)。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或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伤害、侵犯;(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六)被保险人的雇员自杀、自伤、自残、打架斗殴、犯罪或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导致自身人身伤害(含酒后驾驶);(七)被保险人的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导致自身人身伤害;(八)被保险人的雇员因疾病(含职业病、传染病等)、分娩、流产导致的人身伤害并因此接受诊疗产生的医疗费用。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04版)

N397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04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97号)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被保险人承包商的工作人员遭受的伤害;(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醉酒导致伤亡的; (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残或者自杀的;(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雇主责任险的赔付标准和依据

雇主责任险的赔付标准和依据
雇主责任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雇主在工作过程中因员工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经济损失提供赔付保障。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雇主责任险的赔付标准和依据:
1. 保险责任范围:
- 雇佣关系:赔付雇主因雇佣关系导致的员工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赔偿。
- 工伤事故:赔付员工因工作所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残疾赔偿等费用。
2. 赔付限额与投保额度:
- 赔付限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确定每次事故或事故累计总额的最高赔付金额。
- 投保额度:根据雇主所需保障的规模和经营情况,确定投保的保额。
3. 赔付依据:
- 医疗费用:根据员工的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医疗报告等,按照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进行赔付。
- 伤残赔偿:根据工伤程度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证明,按照赔偿比例和赔付额度进行赔付。
- 被扶养人抚恤金:根据员工的家庭情况,支付给因员工死亡所导致的被扶养人一定的经济赔偿。
- 报案:雇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的理赔资料和证明文件。
- 审核:保险公司对报案资料进行审核,核实事故情况和保险责任范围,必要时可以派出专家进行现场勘查。
- 理赔决定:保险公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赔付责任和金额,并向雇主发出理赔决定书。
- 赔付款项:保险公司根据理赔决定书,将赔付款项直接支付给雇主或受益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应用中,雇主责任险的赔付标准和依据可能会根据保险公司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上仅为一般情况下的赔付标准和依据,具体细节还需要根据具体保险合同的条款来确认。
渤海财险财产保险综合险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条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第二条(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第三条(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第四条(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一) 火灾、爆炸;(二) 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条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适用于拥有雇员的企业或个人雇主,保障其对雇员因工作意外或职业疾病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为雇主提供经济保障。
二、保险金额及免赔额1. 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双方约定,保险公司将根据雇主的实际需求和风险状况来确定保险金额的具体数额。
2. 免赔额:雇主须承担一定的免赔额。
免赔额的具体金额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确定。
三、保险责任1. 工伤责任:保险公司将承担雇主因雇员工作意外导致的伤害、伤残或死亡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将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进行确定。
2. 职业疾病责任:保险公司将承担雇主因雇员患上职业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及其他合理费用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确定。
四、保险费用及付款方式1.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将根据雇主的雇员规模、行业类型、工伤风险等因素进行确定。
保险费用一般按年度交纳。
2. 付款方式:雇主需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收款。
五、保险期限及终止1.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期限届满后,雇主和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是否续保。
2. 终止条件:本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提前终止:a.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b. 雇主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c. 雇员人数不满足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要求。
六、索赔及理赔流程1. 雇主在发生工伤或职业疾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2. 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的索赔及理赔流程进行审核和赔付处理。
具体流程将在保险合同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保险合同的解释及争议解决1. 保险合同的解释: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释,雇主和保险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协商。
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2. 争议解决:雇主和保险公司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无法解决,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渤财发渤海保险 .docx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总则合同管理职能部门及主要职责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厂合回曲变更和解除公同纠纷致处理_1 ,T -"n y 罚责p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依法治司,提高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经营管理效益,规范合同管理工作,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司名义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的协议,包括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协议书等。
合同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合同、装修合同、采购合同、服务合同等,保险合同和劳动合同除外。
本规定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公司依法合规地进行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合同管理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
第三条公司合同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
厂,•費叩条,:迹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级分支机构。
一各分公司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订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报总公司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以下简称“合规部”)备案。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能部门及主要职责--I 第五条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经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合同合法合规性审查单位、财务监督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相互监督、有效控制的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合同经办单位是指在公司授权权限范围内为履行经营管理职能而需订立合同并发起合同评审流程的总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
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合同谈判、拟定合同条款;(二)通过0A系统提交合同评审、签订、履行及送交合同档2案存档手续;(三)负责全面正确履行合同并督促合同对方全面履约,建立合同台账,做好合同履行情况记录,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四)及时妥善办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事宜,并按本条(二)款规定履行报批等程序;(五)参与处理本单位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提供相关情况及资料;厂山(六)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合同档案管理,及时做好本单位合同副本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及时将合同档案移交合同档案归集部门。
雇主责任险条款

雇主责任险条款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雇主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者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承保人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1)承保人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足12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
三、除外责任.承保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四、保险费: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
在本保险单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以调整应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雇主责任险的理赔范围,雇主责任险与意外险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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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关注:雇主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及受益人雇主责任保险的相关事宜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是什么一、雇主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一)死亡赔偿金: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二)伤残赔偿金: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
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所得金额。
(三)误工费用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雇员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无法工作的)而遭受的误工损失:经医院证明,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30 *(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 天),最长赔付天数为365 天,且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如在赔付本条第(三)款项下误工费用后,被保险人雇员死亡或经伤残鉴定机构诊断确定为一至十级伤残,被保险人就其雇员的同一保险事故申请赔付本条第(一)款项下死亡赔偿金或第(二)款项下伤残赔偿金额的,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保险公司已赔偿的第(三)款项下赔偿金额。
如被保险人就其雇员的同一保险事故已经领取本条第(一)款项下死亡赔偿金或第(二) 款项下伤残赔偿金,则不能再申请第(三)款项下赔偿金额。
(四)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最高人民币300元/每人)、医药费。
本公司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及空调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
保险公司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六)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七)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本条款第三条第(六)项约定的不在此限;(八)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雇主责任险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雇主责任险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雇主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与其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措施。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伤残等级评定和赔偿标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首先,伤残等级评定标准通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评估和划分。
根据伤残程度,可以划分为一至四级。
一级伤残是丧失一项职业能力或是失去一根或以上手指、足趾等;二级伤残是丧失两项或以上职业能力或失去手掌、脚掌等;三级伤残是丧失至少三项职业能力或肢体残缺导致其职业无法从事;四级伤残是无法进行任何劳动的严重伤残。
其次,赔偿标准的具体数额则根据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具体来说,赔偿金额通常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伤残津贴,即每月支付的按照伤残等级不同而定的津贴,二是伤残补助金,即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定额赔偿的额外费用,比如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
总之,雇主责任险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和赔偿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有效保障被保险人和其雇员之间的利益和权益。
渤海财险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一)死亡赔偿金;(二)伤残赔偿金;(三)误工费用;(四)医疗费用。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二)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六)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七)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九)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十一)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十二)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十四)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渤海财险安居乐业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居乐业家庭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 本保险所指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为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并在保险居所内长期居住的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
第一条第二条 本保险包括物质损失保险、个人责任保险和家庭责任保险,以及与之对应的附加保险。
对于主险被保险人可以一并投保,也可以第二条选择其中任一投保。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财产范围第三条第三条 本保险承保在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下列财产:(一)被保险人所有、与他人共有、代保管或租赁的用于居住的房屋,该房屋特指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二)上述房屋内装潢;(三)其它建筑(包括车库、天台等);(四)衣物、被褥、家具、家用电器、文体用品等除本款第四条第(一)款列明的便携式家用电器以外的家居用品。
第四条 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第四条(一)便携式家用电器,特指手机、手提电脑、CD播放器、随身听、MP3播放器、电须刀、照相机、摄像机和专业摄影器材;(二)现金首饰类,特指手表、金银、珠宝、玉器、首饰、现金及有价证券。
保险责任第五条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第五条(一)火灾、爆炸;(二)雷击、风暴、暴雨、洪水、冰雹、雪灾、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火山爆发;(三)车辆撞击、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四)民众骚乱、暴动、他人恶意破坏,但如果保险居所超过连续90天无人居住,本公司对由于他人恶意破坏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采取施救措施而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及由施救导致的其它第六条财产的合理的、必要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第七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一)票证、银行卡、邮票、古玩、文件、书籍、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动物、鸟、鱼、花草、树木、烟酒食品以及其它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机动或非机动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在保险居所内的残疾人用具不在此限);(三)寄宿者或同居者的财产;(四)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五)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六)其它不属于第三条至第四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渤海财险民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综合险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民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综合保险条款
保险目的
第 一 条 为了使居民在使用煤气、天然气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而遭受家庭财产损失或应负第三者赔偿责任时能得到经济补 偿,特开办本保险。
被保险人 第二条 经煤气、天然气公司同意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的居民用户户籍内的户主及其家属为被保险人。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 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 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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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一)死亡赔偿金;(二)伤残赔偿金;(三)误工费用;(四)医疗费用。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二)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六)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七)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九)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十一)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十二)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十四)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八条本合同的保险费按本合同约定的费率标准计收,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本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累计赔偿限额、每人赔偿限额、死亡每人赔偿限额、伤残每人赔偿限额、误工费用每人赔偿限额、医疗费用每人赔偿限额。
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合同有约定的,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收到所雇人员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及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出险通知书及索赔函;(二)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三)索赔申请、事故证明和职员名单;(四)被保险人与所雇人员签订的雇佣关系证明及所雇人员的薪金证明;(五)有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或其他证明;(六)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证明、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八)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九)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十)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一)被保险人与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的所雇人员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及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在确定被保险人对其职员的经济赔偿责任后,对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各项费用、津贴、补助金、抚恤金和其他赔偿金,保险人按以下约定赔偿:(一)死亡赔偿金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二)伤残赔偿金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三)误工费用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
(四)医疗费用: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五)在依据本条第(三)(四)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免赔额或由合同载明的根据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六)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对同一被保险人职员的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保单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