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化工在建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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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化工在建项目施
工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3.24
•【字号】渝安监[2009]60号
•【施行日期】2009.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化工在建项目施工安全
管理的紧急通知
(渝安监〔2009〕60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有关单位:
2009年3月23日下午3时左右,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在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40万吨/年合成氨、80万吨/年尿素项目尿素造粒塔施工过程中,位于造粒塔内86米高处的作业平台发生垮塌,造成12名工人死亡,2名工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刘学普副市长立即率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
要求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检查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贯彻今年三个会议和三个文件的情况,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同时决定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为认真落实市领导指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化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安监〔2008〕102号)等国家和我市有关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要求,按规定及时办理安全许可手续。
建设项目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二、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
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
同时要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等形式,坚决防止施工单位层层转包。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双方必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能以包代管,不能包了不管。
三、开展清理整顿,依法严厉处罚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市管企业要立即开展化工在建项目专项清理检查。
一要检查建设项目是否通过安监部门审查同意;二要检查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三要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转包行为;四要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和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五要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对存在违法违规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请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和市管企业于2009年4月10日之前,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安监局危化处。
联系人:罗天明
联系电话:67518419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