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欣鹏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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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欣鹏会计师事务所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2.01.19
•【字号】财会[2012]4号
•【施行日期】2012.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欣鹏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
(财会[2012]4号)
金汪明、方光明:
我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上海欣鹏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上海欣鹏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
二、上海欣鹏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为金汪明(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41601230001)、方光明(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41601430007)。
三、上海欣鹏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兼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金汪明;办公场所为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125号宜嘉坊B座602室。
四、上海欣鹏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请你们持本批复文件,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
会计师事务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