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学发展观视域中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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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学发展观视域中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
摘要:传统教科书把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阐释为是一种不从实践理解问题的“唯物辩证法”。

从实践理解“发展问题”的马克思主义理路来看,传统教科书理解的“唯物辩证法”,无法合理地阐释科学发展观的“发展的科学性”、“发展的规律性”、“发展的‘以人为本”’等缺陷,因此,我们应当从实践理解“科学发展观视域中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内涵,“科学发展观视域中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重大意义。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实践
一、传统教科书理解的“唯物辩证法”阐释科学发展观的缺陷传统教科书是力图要克服朴素辩证法、机械辩证法和思辨辩证法的缺陷,但由于它不理解实践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真正革命意义所在,其通过反对黑格尔辩证法的“唯心性”,强调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唯物性”,反而在思维方式上陷入了马克思所批判的——从客体或直观思维方式思考“辩证法问题”的旧唯物主义辩证法的窠臼。

传统教科书采用客体思维方式思考“辩证法问题”的根本缺陷是:(1)在对“辩证法问题”的思考中,客体思维方式的思维是一种“视人为物”的思维方式。

因为,在这种客体思维方式中,自然、社会、人和人的思维等事物,都是一种脱离人的实践活动的、不从实践理解的一种抽象的客体性存在,“人”被视为是一种客体性的物,讲
的是“人与自然”的抽象的同一性,即人的发展、社会的发展与自然动变在根源上和规律性上完全同一的“道和理”,而不是人超越于自然、人和社会的发展异于自然的“道和理”,从而使科学发展中的“人和人民群众”等丧失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主体地位。

(2)在对“辩证法问题”的思考中,客体思维方式的思维只能引出“辩证法”的自在性、客体方面的必然性,而引不出“辩证法”的自为性、主体和客体统一的能动性。

按照客体思维方式的思维,“辩证法”是自然、社会和人的思维三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客观的、自在的逻各斯——即客体存在的必然性和规律性,而不是主体认识和改造客体的、主体存在的、自为的——人的实践规律和认识规律。

这样,就引不出“辩证法”的自为性、主体和客体统一的能动性,从而使科学发展中的“人的自由自觉性、人的实践能动性”等丧失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根据。

(3)在对“辩证法问题”的思考中,客体思维方式的思维是一种”抽象的唯物辩证法”。

这种唯物辩证法不仅以自然物质为本体,而且把辩证法的“基本规律”,理解为形式逻辑把握的“自然、社会和人的思维”三大领域中最抽象、最普遍存在的一种同一性(a=a的共性)。

这种从“抽象性”、而不是从“实践理解的现实性”去思考相关哲学问题(包括辩证法的规律性问题),在马克思看来正是先前一切旧哲学的根本缺陷所在。

传统教科书在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诠释,是在“物质本体论”的基础上、从客体思维方式思考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问题”的,由
之就造成了传统教科书用客体思维方式诠释的“唯物辩证法”,在阐释科学发展观问题上的一系列理论缺陷:
第一,科学发展观的“发展的科学性”问题,在传统教科书中,丧失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根据。

我们知道,“科学发展观”是相对“非科学发展观”或“不科学的发展观”而言的:(1)这里言说的“发展观”,是指一定主体(如政府、政党乃至人类)指导国家(或人类,如联合国)社会发展的发展观念、发展思路和发展战略,即社会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

显然,发展的问题,不是客体的问题,而是主体的问题;发展观不是作为客体的“自然”的发展观,而是作为主体的“人”的、“社会”的发展观。

而传统教科书在唯物辩证法的阐释中,则把发展自然物的动变、生物的演化和动物的进化也视为发展,实际上,这些自然事物的变化,由于没有通过人的实践活动否定其自然性而获得新的性质,是谈不上真正意义的发展的。

(2)这种发展观的“科学性”问题,也不是相对自然事物的动变、生物的进化和动物的活动,而是相对人的活动即人的实践行为的——指导思想的“科学”或“不科学”。

实践是“人”、“社会”和人在实践中构建的“人一自然一社会”统一体的存在方式和发展方式,由之,合于实践规律性的关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就是具有科学性的社会发展观;反之,则是不具有科学性的社会发展观。

显然,只有对人的实践促成的社会发展说,才有是否合于实践内在规律性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问题,从而才有指导人的实践行为的
——指导思想的“科学性”和“非科学性”问题。

不言而喻,像传统教科书阐释的唯物辩证法那样,把纯粹自然事物的动变、进化也视为“发展”,由于自然事物的动变、进化——始终是“法自然的本性和规律”的那个样,是提不出发展的“科学”问题的。

那么,科学发展观的“发展的科学性”问题,在传统教科书阐释的唯物辩证法中,就会丧失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根据。

第二,科学发展观的“发展的规律性”问题,在传统教科书中,丧失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根据。

科学发展观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实际相结合达到了新的高度,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

中国共产党人所认识的“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按马克思倡导的从实践理解问题(包括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性问题)的方式去理解,这些规律不仅不是纯粹的自然规律,而且也不是脱离人的实践的——那种抽象的、纯粹的社会规律,而是在人的历史性实践中,处理由人的实践所构建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人与人”的重大关系的实践规律。

这些实践规律,本质上是指人在通过实践促成的社会发展中,协调和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这些实践中“对立面之间”的重大关系,实现实践的对立面统一的规律,即马克思指出的“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的规律,或恩格斯所说的“人类与自然的和解和人类本身的和解”的规律。

显然,解决人与自然、人
与社会、人与人的矛盾,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和解,所体现的正是“主体”的——即人的实践的能动性和规律性,而不是物的动变或动物活动的自然性、自发性。

如果像传统教科书阐释的唯物辩证法那样,把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当作是作为“客体”的——“自然、社会和人的思维”三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纯客观的规律,那么,科学发展观的“发展的规律性”问题,便在这样阐释的唯物辩证法中,丧失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根据。

第三,传统教科书阐释的发展观,是不能作为科学发展观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根据,去说明科学发展观的——“发展的‘以人为本”’问题的。

在传统教科书以客体思维方式诠释的“唯物辩证法”的意蕴中,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本体论是一种“物质本体论”。

因为在唯物辩证法看来,世界是物质的世界,世界的多样性统一于它的物质性;物质又是运
动着的物质,包括自然、社会和人的思维等世界上一切事物,所进行的“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社会的、思维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基础和载体,都是不同形式存在的物质。

所以,物质是事物发展的“本体”,事物的发展只是物质演化出来的变体,是物质存在形式的多样性的表现。

由之,“发展”就被理解为是一种以“物”(客体)为“本”的发展,即“以物为本”的发展。

这样,在传统教科书以客体思维方式诠释的“唯物辩证法”:(1)由于它根本不可能提出发展的“以人为本”的问题,那么,科学发展观的“发展的‘以
人为本’问题”,便在这种阐释的唯物辩证法中,丧失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根据。

(2)由传统教科书诠释的唯物辩证法引出的——发展的“以物为本”,与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的——发展的“以人为本”正好构成了相反和否定关系。

所以,传统教科书阐释的唯物辩证法的发展观,是不能作为科学发展观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根据,合理地说明科学发展观的——“发展的‘以人为本”’问题的。

第四,传统教科书阐释的唯物辩证法,不能合理地说明科学发展观的“发展的方法问题”。

按照传统教科书诠释唯物辩证法的客体思维方式,作为客体的——“自然、社会和人的思维”三大领域中的一切客观事物,其运动、变化和发展的根源均在于客观事物(即客体)自身内在的矛盾本性,其发展则是客体内在矛盾转化的必然性,即是客观事物内在矛盾转化的必然的结果和表现。

由此观之,这种唯物辩证法就在最普遍的意义上,把事物的发展视为“完全由必然性、规律性规定的——自在的、自发的行为和过程”,因而,是引不出发展要讲求方式、方法问题的。

由之,科学发展观的“发展的方法问题”,也在如此阐释的唯物辩证法中,丧失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根据。

我们知道,不仅自然事物的动变、进化是不讲求方法的,从其不具有自由自觉性说,动物的活动也是不讲求方法的,可以说依其遗传的本能“怎么做都行”。

而人是讲求方法的动物,人的活动作为自由自觉的活动,在理论指导和实践操作上,凡人的
活动都必须讲求自己活动的方式和方法。

但这个道理,是不能从事物——客体动变进化的自在性、自反性去理解的,而必须从人——主体实践的能动性去理解。

正是从主体实践的能动性看待社会发展的问题,科学发展观才把“以人为本”视为自己的核心,把“统筹兼顾”视为自己的根本方法。

显然,传统教科书阐释的唯物辩证法,是不能合理地说明科学发展观的“发展的方法问题”的。

二、从实践理解“科学发展观视域中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彻底颠覆了传统哲学中的朴素辩证法、机械辩证法和黑格尔的思辨辩证法,创立了从实践理解辩证法相关问题的——哲学辩证法发展的新历史形态,即实践的辩证法(简称:实践辩证法)。

“实践辩证法”的内涵,不是指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重视实践的辩证法或以实践为研究对象的辩证法,而是指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以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逻辑思考辩证法相关问题的学说和
理论体系。

相对于作为关于自然世界的直观描述的、自然的(即自在的)辩证法,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一种自为的辩证法。

所谓自为的辩证法,是指把辩证法看作是人类思维概念地把握存在的一种思维方式以
及受此规定的发展学说,是一种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的辩证法。

用马克思的话说,自为的辩证法是“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着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必然灭亡的理解”。

这类自为的辩证法,在哲学中产生出了黑格尔对概念思辨地
反思的辩证法和马克思对概念实践地反思的辩证法的对立,形成了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辩证法对黑格尔思辨辩证法的“颠覆”或否定。

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颠倒”,实质上也就是要把被黑格尔神秘化了的、思辨的概念辩证法改造成为实践的辩证法,即:“不是用概念的辩证运动去说明人类实践活动的内在矛盾,而是用实践活动的内在矛盾及其历史发展去说明概念的辩证运动”。

实践是人的根本存在方式,是人类世界实际地进行辩证运动的源泉和动力,因而,实践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最深刻的现实根基。

人类的实践活动,在人的思维的反映上,本质上是一种借助于一定的工具对外部感性材料所进行的综合活动。

这种综合活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对改造自然的综合活动;一是人对改造社会、改造自身的综合活动。

这两个方面的综合活动,体现了以实践为基础、中介的——人与自己活动对象世界的否定性统一关系,以及在这种否定性统一关系中所蕴含的思维与存在的否定性统一关系。

人类的实践活动由于蕴含着人与活动的对象世界、思维与存在的全部矛盾关系,它才成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从实践理解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的全部矛盾关系的现实基础,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才成为一种对概念实践地反思的、自为的辩证法。

中国共产党人的科学发展观是以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作为其方法论和发展观的理论基础的,当我们揭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对旧哲学辩证法的否定或颠覆以及传统教科书唯物辩证的客体思维方式思
考“发展问题”的缺陷时,就昭示着如何阐明科学发展观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路径,即要求我们应从实践理解科学发展观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

从实践理解科学发展观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包括多方面的思想内容,这里主要讨论作为科学发展观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联系观、发展观、规律观和方法观,即从实践理解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联系的问题”、“发展的问题”、“发展规律的问题”。

科学发展观讲“人、社会、自然”的科学发展,是以承认“人-自然-社会”的联系为前提和基础的,但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看来,在由实践生成发展的人类世界中,“人一自然一社会”的联系是由人的实践所构建的“自为联系”,而不是自然事物的“自在联系”。

所谓“自在联系”是指纯粹自然事物之间(物与物)的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的联系。

这种联系是物与物之间一种由盲目的、自发的力量作用所发生的关系和结果,是与人的实践活动无关涉的物的自在性关系。

所谓“自为联系”是指贯注着人类活动印记或人造事物之间的联系。

这种联系是由人类有目的、有意识的实践活动的作用所生成的关系和结果,因而是一种人与物的“为我关系”。

这种“为我关系”的客观性是蕴含了人的目的性的客观性。

所以,自为联系体现了事物联系的“自为”的特点:(1)自为联系的事物是经由人类实践活动中介、甚至是创造的客观事物;(2)自为联系具有社会历史的规定性;(3)自为联系具有二重性,即是客观性与
主观性、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现实性与理想性的统一。

可见,从实践理解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联系”范畴,即把人类世界中人、自然、社会等事物的“联系”,理解为由实践活动所生成发展的自为联系,不仅有助于深刻把握人化自然、人类社会和人自身所具有的实践性、社会性和历史性,而且有助于正确地把握“人一自然一社会”联系的实践本质,从而
为科学发展观提供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理论支撑。

科学发展观所讲的“发展”,不是指自然事物自在的动变、进化,而是指人类世界中“人一自然一社会”的协调发展。

这就要求我们从实践理解“发展的问题”,把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发展观,升华为从实践理解“发展问题”的实践的发展观。

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看来,自然事物只有运动、变化、进化,无否定其自身(自然本性)而达到新质的“发展”。

“发展”是专属从实践理解的人类世界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范畴。

从自然世界到人类世界的飞跃,意味着在人的实践的双重对象化中,作为实践主体的人与作为实践对象的客体——自然、社会和人自身,各自均否定自身的自然的和实践的对立的规定性,而在实践的自为联系中达到了对立面的统一。

所以,发展的实质是实践的对立面的统一,即发展是人类世界中的事物,通过实践的双重对象化活动,实现实践中的对立面的相互转化,达到实践中的对立面的统一;由之决定了人类世界事物的发展,不是自然界事物的那种单线式的——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由无
序到有序的变化,而是自为联系中事物的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上升和波浪式前进及其过程。

这表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所言说的“发展”,不仅是对人类世界的事物来说的,而且是对由人的实践活动所建构的“人一自然一社会”等的自为联系来说的。

只有这样从实践理解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发展观,才能为科学发展观提供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理论支撑。

因为,如果像传统教科书的唯物辩证法那样,把“发展”理解为事物自在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一种必然的结果和表现,那么,提出“科学发展的问题”就不仅缺乏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根据,而且是一种完全多余的事情。

在科学发展观中,中国共产党人所认识到的“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不是脱离人的实践的——那种抽象的、纯粹客观性的客体规律,而是在人的历史性实践中,处理由人的实践所构建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人与人”的重大关系的规律。

这些规律,本质上是指人在通过实践促成的社会发展中,协调和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这些实践中“对立面之间”的重大关系,实现实践的对立面统一的实践规律——即作为实践的存在规律。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不是朴素辩证法那样的、作为对自在存在的描述的自在的辩证法,而是作为对自为存在——即实践存在的自觉反映的“概念的辩证法”,它所把握概念辩证法的规律,是人类思维对概念实践地反思的、实现思维和实践存在的否定性统一的一般规律。

如:实践的对立统一规律、实践的质量互
变规律、实践的否定之否定规律、实践的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统一的规律、实践主体尺度和客体尺度统一的规律、实践的真、善、美统一的规律、实践的历史和逻辑统一的规律,等等。

总之,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规律观是一种从实践理解规律问题的实践的规律观,只有以这种实践的规律观,才能合理地解释科学发展观的“发展的规律性问题”,从而为科学发展观提供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理论支撑。

三、从实践理解“科学发展观视域中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意义
关于从实践理解科学发展观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重大意义,我们在前文中已有所涉及。

这里我们仅对从实践理解科学发展观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对于克服传统教科书的‘辩证法’阐释科学发展观的理论缺陷、为科学发展观提供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合理性根据,以及提高我们在实际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的意义,进行概括性的说明:
第一,从实践理解科学发展观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可以克服传统教科书的“辩证法”阐释科学发展观的理论缺陷。

传统教科书在“物质本体论”基础上,采用客体思维方式思考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问题”,由之就造成了传统教科书用客体思维方式诠释的、被称作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唯物辩证法,在阐释科学发展观的“发展的科学性问题”、“发展的规律性问题”、“发展的‘以人为本’
问题”和“发展的方法问题”等一系列问题上的理论缺陷,这样就利于我们合乎马克思主义地理解和说明科学发展观。

从实践理解科学发展观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不仅彰显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从实践理解“辩证法的问题”的——实践辩证法的理论本性,而且能够克服传统教科书诠释的“唯物辩证法”在阐释、理解科学发展观一系列问题上的理论缺陷,从而有利于我们合乎马克思主义地理解和说明科学发展观。

第二,从实践理解科学发展观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可以为科学发展观提供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合理性根据。

传统教科书诠释“唯物辩证法”,以客体思维方式思考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联系的问题”、“发展的问题”和“发展规律的问题”,从而把“联系”理解为与人的实践活动无关的、事物自在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把人类世界及其事物的“发展”,也理解为与人的实践活动无关的、事物自在的旧质的消亡和新质的产生;把事物联系和发展的规律,理解为与人的实践活动无关的、事物自在的和纯粹客观的必然性。

这样,它就不能为科学发展观提供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合理性根据。

从实践理解科学发展观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把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把握的“联系”,理解为是人类世界及其事物通过人的实践活动构建的自为联系;把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把握的“发展”,理解为是人类世界及其事物通过人的实践双重对象化活动所实现的、对立面之间各自向对方的转化——即实践的对立面的统一;把马克思主
义辩证法把握的“发展规律”,理解为是人类世界及其事物在人的实践中自为联系和自为发展的规律——即实践的规律。

这样,从实践理解科学发展观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就为科学发展观的“联系的问题”、“发展的问题”和“发展规律的问题”,提供出了强有力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合理性根据。

第三,从实践理解科学发展观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可以提高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

从实践理解科学发展观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既能够克服以传统教科书客体思维方式诠释的“唯物辩证法”去理解、阐释科学发展观的一系列理论缺陷,又能够彰显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从实践理解“辩证法的问题”的——即实践辩证法的理论本性,从而为科学发展观提供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强有力的合理性根据,这就极有利于提高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

因为,中国共产党人的科学发展观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本质上是一种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种实践观念。

人的实践活动不仅是有目的和计划的,而且是有思想观念、尤其是实践观念指导的。

而这种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观念的合理性”,首先需要作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令人信服的理论论证和说明的,人们才会在实际工作中去自觉贯彻和落实。

所以,从实践理解科学发展观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无疑可以提高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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