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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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水平,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参与相关业务工作,保证专家参与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参与的业务工作包括:负责我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相关技术工作的评审、论证、现场验收和咨询。

参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标准、技术文件的制定以及理论政策的研究工作。

专家参与上述相关业务工作时承担技术审查责任,对技术审查结论负责。

第三条专家库成员面向全省公开征选,重点从政府有关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选聘。

第四条专家实行聘任制,采取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的方式,由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并颁发聘书。

第五条建立专家库成员动态考核退出机制,将工作质量及职业操守纳入诚信记录。

第六条受聘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或者院士、博士生导师年龄不受此限制),身体健康。

(三)具有8年以上从事消防验收相关工作经验,熟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较高的工程建设、消防安全领域业务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分析鉴定能力;
(四)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国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专家库成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技术标准、行业标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规程。

(二)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对评审意见及相关工作结果负责;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专家个人意见,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事项,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向社会公开专家组评审结果。

第八条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法规、政策、制度的研究、咨询、指导等工作;
(二)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专家评审应成立专家组,所需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在抽取专家库名单时可依照先本地专家后周边地区专家的原则。

评审专家独立出具评审意见,存在不同意见的,应另行注明。

第十条专家评审由专家组组长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评审事项、纪律和要求;
(二)组织查阅申请材料,核查原始材料;
(三)进行实地核查或技术论证;
(四)组织专家讨论,每名专家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五)专家组表决,宣布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应当形成评审纪要,并填写专家组评审结论意见表,由参加评审的专家签名确认。

专家评审纪要包括评审基本情况和评审结论及相关依据、不同意见和保留意见等情况。

未经全部评审专家同意的评审意见,不得作为相关消防验收工作的依据。

第十二条与申请评审的单位或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申请评审的单位可要求相关专家回避。

第十三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评审等相关活动;
(二)不履行专家职责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三)身体状况不适应专家评审及相关工作;
(四)本人提出解聘要求;
(五)其他客观情况。

第十四条消防技术专家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所需经费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承接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9〕123号)中落实经费保障的要求列入委托部门事务性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对工作认真负责、绩效突出、社会信誉良好的专家,将给予褒奖。

第十六条对违反工作纪律,情节轻微的专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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