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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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3.10
•【字号】大国税发[2006]44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6〕44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鉴定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额核定通知书》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统计表》
二○○六年三月十日
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额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税发[2000]2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财务管理规范,能够建账建制,准确及时填报会计报表,并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实行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查账征收的管理方式。
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
对于财务管理、账证设置、纳税资料保存、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暂不能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可在年初按核定征收方式确定其年度所得税预缴额,纳税人年终实行按实际数进行汇缴申报和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征收管理方式。
纳税人按税务部门核定的年度所得税预缴额分期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可以视为财务管理不够规范暂不能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可以核定该企业所得税的预缴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五、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六、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七、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八、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下列纳税人原则上不得实行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核定征收办法:
一、金融企业;
二、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的企业;
三、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的企业。
第五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额的基本要求:
一、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额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严禁违反规定,扩大范围;
二、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确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三、对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准确,审批要及时;
四、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第六条按核定征收方式确定所得税预缴额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一、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的预缴额,由纳税人按规定分期进行申报,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办法。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期进行申报,
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办法。
第七条所得税预缴额核定征收办法的实行。
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类排队,认真测算,并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预缴额或应税所得率。
税务机关可以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核定其所得税预缴额:
一、按照营业收入或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或其他方法核定纳税人的计税依据,计算所得税预缴额;
二、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计税依据,计算所得税预缴额,或者直接核定所得税预缴额;
三、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所得税预缴额;
四、按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以上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所得税预缴额,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预缴额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各基层税务局如有突破应税所得率幅度的,必须报请市国税局审批。
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
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其主营项目的确定应根据每个项目的收入(或成本费用)占总收入(或总成本费用)的比例来确定,即占比例最大的项目为主营项目。
核定征收是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进行核定,不包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偶然收入。
企业取得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收入,如土地转让收入、资产转让收入等,在扣除取得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并入企业按正常收入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核定征收所得税预缴额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基层局应成立“核定征收所得税预缴额评定组”,成员由局领导、综合科、监察室、计统科、税源管理科等人员组成。
二、税源管理科人员要深入调查研究,向综合科提交调查报告,由基层局确定纳税人的税款预缴方式和所得税预缴额。
三、汇算清缴期限内,对核定所得税预缴额的纳税人,如发现有征管法第35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应经“核定征收所得税预缴额评定组”审议后,依征管法对其核定应纳税额。
综合科要做好审议记录,评定人员要签字。
第九条纳税人所得税预缴额征收方式可按下列工作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税务机关通过具体审核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情况,对需要核定企业所得税预缴额的纳税人,通过填列《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鉴定表》(见附表,以下简称鉴定表)确定其税款预缴方式。
二、鉴定表中“财务核算纳税情况”项目栏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预缴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鉴定表审核后,各分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类逐户及时审批确认。
四、对已经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税务检查、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发
现有本办法第三条情况的,应在核实后15日内确定改为实行核定征收办法,并将结果录入CTAIS系统相应模块。
五、《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鉴定表》、《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核定征收通知书》,都是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两份,另一份送达纳税人。
第十条纳税人所得税预缴额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4月底。
当年新办纳税人需要核定所得税预缴额的应在纳税人税务登记下发之日起满3个月后鉴定完成。
第十一条纳税人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不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预缴额的纳税人如发现其当期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应对当期税款进行核定,并确定其年度所得税预缴额。
第十二条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预缴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一、实行改组改制的;
二、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四、生产经营规模显著提高或降低的;
五、原材料、燃料、动力耗用显著增加或降低的;
六、其它特殊情况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的。
第十三条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预缴额办法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报表》,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仍适用企业所得税两档照顾性税率(18%和27%)。
纳税人在申报期内未及时预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第十四条对纳税人的有关核定征收各项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妥善保管,便于随时查阅和资料交接。
各基层局应在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市局报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统计表》。
每年5月底前将本局上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作为汇算清缴总结的一部分内容上报市局,并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统计表》,报告中要求有纳税人户数、定期定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税款等情况。
第十五条各基层局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市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额核定通知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确定你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为核定征收。
核定你企业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每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应税所得率)如下,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
纳税人应当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报表。
纳税人签名(盖章)税务机关(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告知事项:
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征收方式的鉴定、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等事项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所得税预缴额等事项;没有异议的或有异议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必须先按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额(应税所得率)执行。
然后纳税人可在缴纳税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统计表
单位
填表人;
部门负责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