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第一部分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 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但单位分配住房寸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末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 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末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上诉人孔祥义诉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孔祥义诉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3【案件字号】(2019)皖行终14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淮南市人民政府;孔祥义【当事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淮南市人民政府孔祥义【当事人-个人】孔祥义【当事人-公司】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淮南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淮南市人民政府【被告】孔祥义【本院观点】行政补偿、行政赔偿针对的均是同一标的物,行政补偿是以行政行为合法为前提,行政赔偿是以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补偿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户籍所在地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原告孔祥义不服上述补偿决定于2019年4月8日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4月23日其房屋即被强制拆除。
2019年4月26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作出淮府复决[2019]14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田家庵区政府作出的田政征补[2019]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2019年4月28日孔祥义收到该复议决定后,于同年5月13日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补偿、行政赔偿针对的均是同一标的物,行政补偿是以行政行为合法为前提,行政赔偿是以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
在房屋已经灭失、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的情形下,原有的房屋补偿问题依法可以通过行政赔偿程序解决。
孔祥义诉田家庵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一案,本院生效行政判决已确认田家庵区政府拆除孔祥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孔祥义可基于该生效行政判决直接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本资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第一部分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折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但单位分配住房时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周建明与如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建明与如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苏06行终3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鸿刘海燕刘羽梅【审理法官】高鸿刘海燕刘羽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建明;如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当事人】周建明如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周建明【当事人-公司】如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黄爱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管蔚蔚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爱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管蔚蔚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爱华管蔚蔚【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建明;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被告】如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上诉人的宅基地在案涉征地范围内已经国务院国复[2017]1030号《行政复议裁决书》及本院(2018)苏06行终129号行政裁定书等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因此,本院对上诉人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不予采纳。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查明的基本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以下两个方面:一、被诉1号交地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即1号交地决定将周建明户作为相对人是否正确。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规定,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侵犯人身权合法性审查第三人调取证据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813386be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15.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发〔1997〕10号)为正确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作以下规定:一、受案范围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五条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机关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8.07•【文号】法释[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条土地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办理的土地权属登记行为,土地权利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土地权利人认为登记内容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五条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储备机构作出的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土地储备机构所隶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
第六条土地权利人认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复[1996]12号【发布日期】1996.07.24【实施日期】1996.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法规类别】起诉和受理,房地产开发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6〕12号)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裁判文书11篇法学期刊2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有些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问题向我院请示。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6篇)
三、本批复发布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1993)法民字第9号
《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同时废止。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征地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国土资法函[2000]3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征地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国土资法函[2000]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a7ad33ce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d0.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征地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正文:
---------------------------------------------------------------------------------------------------------------------------------------------------- 国土资源部关于征地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0年12月29日国土资法函36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征地拆迁中补偿争议裁决的申请》(辽国土资发[2000]124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关于征用土地补偿争议的裁决问题,部正在研究之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的规定,征用土地方案一经依法批准,必须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争议,阻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争议依法解决后实施,在争议解决前,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解决被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问题。
——结束——。
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常见问题解答

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常见问题解答目录一、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的突出问题有哪些?二、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的常用法律法规有哪些?三、如何看待有关征收补偿的地方性规定效力?四、征收补偿中哪些行为属于可诉行政行为,被征收人告什么、如何告、哪个阶段告?五、如何确定原告主体资格,如何保护不同权利主体的不同权利?六、如何准确把握被告主体资格,怎样依法区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责?七、如何准确把握起诉期限,怎样引导当事人在征收补偿行政程序中解决征地纠纷?八、如何准确把握不同类型案件的不同审查标准和审查强度,依法规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九、违法强制拆除案件如何确定被告、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十、其他涉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问题一、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的突出问题有哪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所引发的行政案件,是当前行政案件的主要类型。
一方面, 此类案件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重大利益,矛盾易激化,纠纷周期长,化解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
另一方面,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有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规定较为原则,且部分规定明显滞后,补偿标准和范围确定与计算方式不合理,征收与补偿程序制度不完善等,导致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未能得到充分尊重,人民法院司法监督难度大。
审判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各地补偿标准和补偿内容差异较大,且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的具体形式,各地所作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名称各不相同,各地法院对于审什么、如何审认识不一。
立法、执法与司法的不统一,既不利于被征地农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征地补偿法律关系的尽快稳定,还不利于人民法院定分止争,也不利于及时引导征地补偿纠纷进入法治化解决渠道和纠纷实质化解。
同时,三巡辖区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了不少反映地方特色的征收与补偿制度,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征收与补偿程序,促进了纠纷实质解决,较好地保障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但又给人民法院统一裁判标准带来新的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和城市宅基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和城市宅基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和城市宅基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1963年1月14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2〕法民邵字第100号关于房屋基地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
对于你们提出的两个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问题,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21条已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这个规定来处理农村中宅基地的纠纷案件。
(二)关于城市中原有主的零星空地和房屋基地的所有权问题,1956年1月18日中央批转的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曾提出处理意见。
请你们查看一下这个文件,并根据你省城市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理这类问题的意见,报请省委核定后遵照办理。
——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的答复意见汇总(1989-20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的答复意见汇总(1989-20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的答复意见汇总(1989-2022)目录1.关于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再审的答复2.关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案件诉讼费用如何交纳问题的答复3.关于不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答复4.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筑物其他设施强制拆除实施主体的答复5.关于因第三人侵权而死亡者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答复6.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问题的答复7.关于公务员一次性死亡抚托恤金发放行为可诉性问题的答复8.关于裁执分离后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问题的批复9.关于海关执法机关对刑事裁判未予处理的不属于罪犯本人的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能否作出行政处理的答复10.关于行政机关在星期六实施强制拆除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的答复11.关于盐业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2.关于行政公益诉讼中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理衔接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13.关于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否应当扣除的答复14.关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溯及力适用问题的电话答复15.关于行政相对人在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形下因规划调整未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否属于行政补偿事由的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16.关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期限问题的答复17.关于当事人因征地批复行为起诉省级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类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的答复18.关于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已经作出的协助执行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示问题的答复19.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20.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1.关于对公路桥梁下面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2.关于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通金大洋海水晶有限公司诉如皋市盐务管理局盐务行政处罚一案的请示的答复23.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应如何处理的答复24.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如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答复25.关于企业资产行政化转后原企业法定代表人起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是否适格以及对企业债务处理达成的协议能否等同于财务报告的答复26.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义务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2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虚假出资问题的答复28.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9.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30.关于山西星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31.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32.关于公安派出所就其没有处罚权的治安案件在调查后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能否直接以公安派出所的名义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问题的答复33.关于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电梯验收检验报告》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34.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答复35.关于谭某某不服甘肃省人民政府房产登记行政复议决定请示案的答复36.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37.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38.关于经营工业用盐是否需要办理工业盐准运证等请示的答复39.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40.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41.关于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行为的性质问题请示的答复42.关于设区的市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具有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的答复43.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44.关于银行业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权由银监部门还是工商部门行使问题的答复45.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46.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对建筑领域转包行为进行处罚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47.关于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问题的答复48.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49.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50.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51.关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案件执行问题的答复52.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答复53.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54.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应如何处理的答复55.关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复56.关于法院判决没收房屋是否包括没收房屋占地面积内土地及村民互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效力问题请示的答复57.关于对如何理解《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七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请示的答复58.关于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执行问题请示案的答复59.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60.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61.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62.关于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应否计算问题的答复63.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64.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造成转移登记错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受理及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65.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同仓人致残而引起的国家赔偿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66.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67.关于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开采砂石是否需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问题的答复68.关于工商部门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权查处问题的答复69.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70.关于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经销商应否承担缴纳养路费义务问题的答复71.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7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73.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时间效力问题的答复74.关于土地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的行为不服可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问题的答复75.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复议机关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答复76.关于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未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77.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第十六条第(一)项如何理解的答复78.关于罪犯在监狱劳动中致伤致残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如何救济问题的答复79.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80.关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的非法采矿及破坏性采矿鉴定结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问题的答复81.关于《就焦作爱依斯万方公司诉焦作市劳动局工伤认定案件的请示》的电话答复82.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当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83.关于用水单位从水库取水应否缴纳水资源费问题的答复84.关于复议机关是否有权改变复议决定请示的答复85.对《关于对塔式起重机的监督管理权限如何选择适用行政规章的请示》的答复86.关于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收取保险公司佣金入账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87.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权查处的答复88.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如何确定行政主体的复函89.关于如何认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产品流通领域中行政管理职权问题的答复90.关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的行为是否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请示的答复91.关于雷电防护设施检测机构是否应当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答复92.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93.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购买工业氧代替医用氧用于临床的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答复94.关于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95.关于诉商业银行行政处罚案件的适格被告问题的答复96.关于公安机关作出没收决定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刑事赔偿调整范围的批复97.对《关于秦某某不服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行政处罚争议再审一案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98.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盐业行政案件中如何适用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与《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问题的答复99.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100.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101.关于如何执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请示的答复102.关于如何适用《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答复103.对《关于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因纳税主体资格引起的税务行政案件的请示》的答复104.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05.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106.关于对计量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决定是否受《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调整的请示的答复107.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公路交通行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08.对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请示的答复109.关于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电话答复110.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港务监督行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11.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的答复112.关于如何界定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请示的答复113.关于对审理农用运输车行政管理纠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14.对《关于行政机关违法扣押当事人财产后又主动解除扣押的行为能否视为确认的请示》的答复115.对《关于内蒙古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116.关于对违法收取电费的行为应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答复117.对《关于审理公证行政案件中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18.对《关于审理广东省雷州市外经公司凯华食品厂刘某某和冯某某不服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汽车及其行驶证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答复119.对《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20.关于对人民防空部门出租人防设施以洞养洞是否收取土地出让金的答复121.关于对在案件审理期间法定代表人被更换新的法定代表人提出撤诉申请法院是否准予撤诉问题的答复122.关于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123.对《关于李某某王某不服呼盟毕拉河林业公安局收容审查申诉一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124.关于“少年收容教养”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125.关于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126.关于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是否属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127.关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128.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129.关于拖欠社会保险基金纠纷是否由法院主管的答复130.关于赔偿金有关问题的答复131.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的答复132.关于对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采取的留置措施提起的诉讼法院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复133.对《关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否应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34.对关于如何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41号文件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35.关于对《适用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法律效力的请示》的答复136.关于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与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如何适用的复函137.关于《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138.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发生纠纷案件受理的答复意见139.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和处理的请示》的答复140.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14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复函142.关于纳税人仅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额有异议而起诉的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143.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限问题的电话答复144.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145.关于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单独编制城市规划的矿区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拆迁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复函146.关于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正文1.2022年4月19日-关于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再审的答复-[2022]最高法行他1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常见问题解答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常见问题解答
摘要: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的概念和特点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范围
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的审理难点
四、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的建议
正文: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是指因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而引发的行政案件。
这类案件通常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矛盾易激化,纠纷周期长,化解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范围,一般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土地用途和地类等级等因素确定。
补偿标准和范围确定与计算方式不合理,是引发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之一。
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的难点主要包括:1.现行法律法规有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规定较为原则,且部分规定明显滞后;2.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未能得到充分尊重;3.征收与补偿程序制度不完善,导致人民法院司法监督难度大。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节录)(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十四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节录)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颁布时间:2000-3-31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具备种植条件的,原集体成员可以耕种;建设需要时,应当退还所耕种的土地。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节录)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3土地权属问题的经验,提出如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意见:一、国家土地所有权(一)城市市区的土地和土地改革时未分配给农民、没有给农民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属于国家所有。
(二)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三)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其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
(四)国有铁路、公路、电力、通讯、水利工程等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五)国家征用土地后剩余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之后,归国家所有。
关于成建制转户剩余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处理意见(潭房字〔2005〕50号)湘潭市房产管理局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湘潭市规划局关于成建制转户剩余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处理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成建制转户剩余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行为,统一思想、统一标准,确保房屋拆迁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实施。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与范某某行政强制申诉案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与范某某行政强制申诉案文章属性•【案由】其他行政管理,行政强制(已取消)•【案号】(2015)行监字第634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5.11.13裁判规则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行政赔偿时,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原告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标准。
原告请求赔偿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奖励,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正文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与范某某行政强制申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行监字第6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号。
法定代表人田家,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韩耀竹、陈双春,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某某。
再审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和平区政府)因被申请人范某某诉其强制拆除房屋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5)辽行终字第29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审查,并于2015年10月20日下午在本院第二巡回法庭第二法庭公开询问,再审申请人和平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双春、被申请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询问活动。
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和平区政府申请再审称:1、二审适用(2005)行他字第5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赔偿错误。
本案属于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应参照土地管理法有关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的补偿标准予以赔偿。
2、一、二审判决采信评估结论认定赔偿数额证据不足。
本案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4月,而涉案房屋拆除的时间为2011年1月,评估时点的市场价值远远高于拆除时的市场价值,也高于评估时点同类地块上房屋的市场价值;评估时涉案房屋已不存在,无法进行现场勘查,但评估却采信了被申请人单方介绍的装饰装修情况;被申请人主张的车库、鸽子笼并未办理所有权证,评估时也一并进行了评估,程序违法;涉案房屋是为了安置村经济集体内居民的安置用房,根据国土资发(2004)234号《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文件规定,只有户籍为该村的居民才有权购买并享有相关权利,而被申请人户籍并不在该村,购买该房本身就违法,应属无效,权属是否合法存在争议。
房屋拆迁补偿法律法规有哪些(新拆迁法全文解读)

房屋拆迁补偿法律法规有哪些(新拆迁法全文解读)《民法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承担着保护人民人身财产权利,保障社会生活稳定的职能。
那么,《民法典》中有没有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民法典》中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第243条:农村征地补偿3项变5项!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243条是对征收补偿问题作出直接规定的条款: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该条款以“法律”的层级明确了以下两点:一是征收行为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所谓“商业开发”不得通过征收途径推动。
该款的规定为征收拆迁套上了“公共利益需要”这一紧箍咒,对减少征地纠纷发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是农村征地必须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由以往的3项调整为5项。
该条款延续了《土地管理法》的新规,将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此项在原《物权法》中已有体现)明确写入法律之中。
有望有效遏制一些地方“只补地不补房”所导致的遗留问题及其在多年以后造成的新的纠纷。
《民法典》第150条:受胁迫签约可主张撤销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实践中,被拆迁人一方因遭受种种逼签行为而违背真实意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屡见不鲜。
涉及拆迁的法律法规列表

涉及拆迁的法律法规列表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2、行政法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复函》(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的答复》(200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拆迁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19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1996)4、部门规章●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2005)●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200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200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复函》(2003)●建设部《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1)●建设部关于对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裁决时间的复函(2000)●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1992)●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司法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1993)●司法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199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00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5)●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5、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04)6、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北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2003)●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2001)●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2003)●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200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05〕行他字第5号,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05〕行他字第5号(2005年10月1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此复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200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受理的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巾沙坪坝区同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请示—案。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对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其地上房屋当时款予补偿安置,现拆迁应按何种标准对住房和商业用房进行补偿形成不同意见,特向贵院请示。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下称沙区国土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已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7日作出[2003]沙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
维持了沙区国土局的行政决定。
赵建不服该行政判决,于2004年2月1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立案审查后,于2004年9月9日就本案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向本院提出请示,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05年2月5日进行了研究,决定上报贵院请示。
二、案件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一)案件事实赵建原系沙坪坝区覃家岗镇马房湾村村民,1984午赵建即在理抄坪坝区大杨公桥118号处的集体上地上修建了房屋,用于居住并先后经营饭店、旅馆。
1993年4月5 日,沙区国土局在赵建的《集体土地登记申请书》中审批意见栏内注明其房屋占地为住宅用地.但该局填发给赵建的渝沙覃集建(93)字第588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却载明赵建的房屋占地类别系商业、住宅,用地面积为182平方米。
土地方面法律法规汇总

土地方面法律法规汇总word格式....关于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汇总(2022版)收编日期截止至2022年5月1日一、综合类法条名称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版)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订)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修订)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94年修订)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1.1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1.14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15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1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1.17划拨用地目录1.18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土地权属登记法条名称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修订)2.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修订)2.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修订)2.4土地登记规则(1989年修正)2.5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版)2.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版)2.7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22修订)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9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2.10土地登记办法2.1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22修订)2.12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2.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三、土地征收法条名称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87年版)3.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98年版)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22修订)3.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用土地、落实私房政策等具体行政行为相互矛盾而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复函3.10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3.1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3.12国土资源听证规定3.13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22修正)四、土地储备法条名称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2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4.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4.4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4.5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4.6土地储备管理办法4.7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4.8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法条名称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5.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5.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5.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5.5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5.6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5.7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5.8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5.9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5.1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5.11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5.1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5.1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5.14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5.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5.1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5.17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5.18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5.1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5.20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修订)5.2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修订)5.2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5.23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5.24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5.25监察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六、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条名称6.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6.2建设部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请求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条文释义的请示》的复函6.3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6.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98年修正)6.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2修订)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七、涉外法律相关法条名称7.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90年版)7.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修订)7.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7.4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7.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06年修订)7.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22修订)7.8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7.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收购境内土地使用权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7.10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7.1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7.12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7.1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八、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8.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8.1.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8.1.2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8.1.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8.1.4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8.1.5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几个问题的答复8.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8.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8.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8.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8.2.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8.3城中村改造8.3.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版)8.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版)8.3.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8.3.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拆迁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8.3.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8.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8.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8.4农村宅基地8.4.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版)8.4.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22修订)8.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8.4.4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8.4.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父亲的格局决定家庭的方向一个家庭的福气运道,不是凭空出现的,它是家庭成员共同努力得来的。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

一、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至今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国家还没有统一的立法,主要由各地区自行制定,补偿标准都有所不同。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有两种情形:(一)城中村,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情形,由于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周边房价已商品化,如果仍按原来的农村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标准给予补偿,难以解决农民的居住问题。
所以很多城市专门出台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时明确: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条例》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二)集体土地被征收时房屋作为土地附着物被征收。
农村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的现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无撤销的,应当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一)如由被拆迁人自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对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二)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拆迁人按本规定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成的安置房分配给被拆迁人。
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农用地,可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安置住宅的,由拆迁人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
现在不少地方农村集体经济发达,在征地拆迁时统一建房,按人口分配新房面积。
实际上这种方法是在拆迁时利用可分红的资金贴补农民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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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5年10月12日法[2005]行他字第5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此复。
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
2005年1月5日[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的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巾沙坪坝区同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请示—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对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其地上房屋当时未予补偿安置,现拆迁应按何种标准对住房和商业用房进行补偿形成不同意见,特向贵院请示。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下称沙区国土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已由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7日作出[2003]沙行初宇第48号行政判决。
维持了沙区国土局的行政决定。
赵建不服该行政判决,于2004年2月1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立案审查后,于2004年9月9日就本案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向本院提出请示,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05年2月5日进行了研究,决定上报贵院请示。
二、案件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一)案件事实
赵建原系沙坪坝区覃家岗镇马房湾村村民,1984午赵建即在先沙坪坝区大杨公桥118号处的集体土地上修建了房屋,用于居住并先后经营饭店、旅馆。
1993年4月5日,沙区国土局在赵建的《集体土地登记申请书》中审批意见栏内注明其房屋占地为住宅用地,但该局填发给赵建的渝沙覃集建(93)字第588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却载明赵建的房屋占地类别系商业、住宅,用地面积为182平方米。
同年4月l0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填发给赵建的沙字第14682号《乡村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其房屋种类为:商业282.47平方米,住宅170平方米。
1994年9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以重府地(1994)309号批复,同意征用童家桥及马房湾村全部土地204580平方米,将马房湾村630名社员“农转非”。
1996年12月,赵建转为了城镇居民户口,但仍以其所建房屋从事个体经营,其《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未作变更。
2002年6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2002]374号文件批复,同意将杨梨路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重庆宏坤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住宅小区建设用地,赵建的房屋在该公司的用地范围内,赵建要求该公司提供门面房安置其非住宅.双方未达成协议。
2003年6月25日,沙区国土局作出了《关于赵建拆迁安置的方案》,并于次日送达赵建。
其主要内容是: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对赵建可安置住房—套(二室一厅),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对其房屋中非住宅部分,依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建筑物归国家所有,搬迁损失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净值的15—20%计算。
同年6月30日,沙区国土局作出沙国土监告字[2003]第3号《听证告知书》告知赵建:对其拒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行为,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在该局作出正式行政决定前,其有
权申请听证:赵建于7月1日收到《听证告知书》后,未申请听证。
7月4日,沙区国土局即对赵健作出了《关于责令赵建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
赵建收到该决定后,即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该府于8月25日作出沙府行复字[200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沙区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予以维持。
赵建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沙区国土局作出的《关于责令赵建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
(二)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
1.赵建认为其房屋所属土地在1994年被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后,土地性质已变更为国有,应当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城镇房屋进行拆迁安置,而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而沙区国土局则认为,虽然赵建的房屋所属土地在1994年即被政府征用,但由于各种原因未对其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其性质仍为农村集体上地征地拆迁,不能适用城镇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
2.沙区国土局提出的《关于赵建拆迁安置的方案》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赵建提出即使按照乡村房屋集体土地的性质进行征用,适用重庆市政府55号令《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置价格”也应当是其重新创办相同规模的旅馆所需要的费用,能使其在征地安置补偿后,基本保持征地前的生活水平。
而沙区国土局则认为,“重置价格”是按修砖墙房屋的价格上浮50%计算,即按300元/平方米补偿。
3.关于本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问题(注:该《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赵健认为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是当事人有阻碍征地的行为,其与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原因系沙区国土局提供的安置方案补偿标准太低,其没有阻碍征地的行为,不应适用该条规定。
沙区国土局则认为,赵建不同意该局《关于赵建拆迁安置的方案》,拒不交出土地,严重影响了该土地上的建设工程进度,即是阻碍征地的行为。
三、本院审判委员会意见
本院审判委员会经讨沦认为,要解决本案中赵建的房屋采用何种标准予以补偿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首先应明确此种情形下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城镇房屋进行拆迁补偿,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农村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予以补偿。
若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对赵建的房屋进行补偿,则赵建的房屋中商业用房部分自然应按非住宅标准给予补偿:若按农村征用土地建筑物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因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农村征地补偿中商业用房的安置补偿问题,故实际操作中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
为此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赵建的房屋应参照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理由是:赵建的房屋所在土地1994年即被国家征用,相关部门直至2002年才予以拆迁补偿,其房屋所在地区早己城市化,土地的性质事实上已变为城镇国有土地,赵建的房屋应视为国有土地上的城镇房屋。
沙区国土局仍适用征地时的补偿标准对赵建安置住宅,并对其房屋中商业用房部分也依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300元/平方米明显偏低,加之目前的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上的商业用房如何补偿无明确标准,可参照城镇房屋拆迁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赵建的房屋拆迁安置在性质上仍属于征地拆迁,不应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补偿。
理由是: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在性质上属征地拆迁的范畴,应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
因农村的房屋和城巾房屋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土地管理方式及拆迁安置对象等方面均有差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具有直接的参照性,如予以参照将会导致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大、拆迁程序和拆迁标准混乱。
赵建的房屋虽在征地时未予及时拆迁补偿,但并不能改变对其房屋的补偿属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的性质。
审判委员会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但均认为由于各地在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先征地,用地时才予以拆迁补偿的情况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此类补偿纠纷引发的行政争议不可避免,司法审查中解决此类问题到底怎样适用法律,各地掌握的标准和做法不统一,现有法律、法规不明确。
四、请示的问题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就如下问题请示: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其地上房屋当时未予安置补偿,用地时才拆迁应按何种标准时住房和商业用房进行补偿?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