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学校退费管理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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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学校退费管理制度规定
私立学校退费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退费操作,确保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
本国立学校退费管理制度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
第三条退费管理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二章退费标准
第四条学生提出退费申请的,学校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
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退费。
第五条学生提前缴纳的学费,根据实际在校学习时间退还。
学生提出退费申请时,学校应与学生家长协商确定具体退费时间。
第六条学生提前缴纳的杂费(如教材费、宿舍费等),根据
实际使用情况退还或者补偿。
第七条学生提前缴纳的押金,学校应根据学生毕业、转学、
退学情况,按照相关规定退还。
第八条学生因身体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就读,
或学生被学校开除、退学的,学费、杂费、押金等一律不予退还。
第三章退费程序
第九条学生退费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学校,并附上相关证
明材料。
第十条学校收到学生的退费申请后,应及时受理,并在7个
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一条学校初步审核通过后,应通知学生和家长进行面谈,核实退费事项和具体金额。
第十二条面谈过程中,学生和家长可以提出对退费事项和金
额的异议,学校应进行合理解释并调整退费金额。
第十三条面谈后,学校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退费金额等相关
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和家长。
第十四条学生和家长对学校通知的退费金额等有异议的,可
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校应成立退费申诉处理小组,对申诉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学校应按照审核结果及时处理退费事宜,将退费款
项退还给学生和家长。
第四章退费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学校应设立退费管理专门机构,负责学生退费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退费管理专门机构应定期对退费工作进行审核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十八条学校退费管理专门机构应对学生提出的退费申请,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操作和审批。
第十九条学校领导应加强对退费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并落实相应的责任制度。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学校退费管理专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或学生家长索要额外费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退费管理专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不合理的理由拖延退费申请的受理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退费管理专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虚假材料或信息为依据决定退费申请。
第二十三条学校退费管理专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内部相关规章制度,对违规操作和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私立学校退费管理制度规定,共计XXX字。
注:具体退费标准、程序等详细事项可以根据各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