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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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管
工作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7.12.31
•【字号】湘国税函[1997]290号
•【施行日期】199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汇总
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湘国税函[1997]290号1997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及其《补充规定》下达执行两年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高度重视,在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支持配合下,对就地监管进行了认真有益的探索,并且取得和积累了监管工作的一些成功经验。

两年来的实践证明,我省汇总纳税监管工作已初见成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反映和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强化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保障就地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全省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讨论并与省级汇总纳税单位及其成员企业单位充分协商,现就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管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强化对汇总纳税单位及其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就地监管工作意识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一些特殊行业和企业所作的特殊
规定。

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的就地监管工作既是确保国家统一税收政策到位的需要,又是加强税收征管力度,促进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需要,各级国税机关和汇总纳税企业都要强化加强监管和协助做好监管工作的意识,各级国税机关应切实负起全面监管的责任,要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确保国家统一税收政策在汇缴成员企业全面落实到位。

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应把接受当地国税机关的监管当作义不容辞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正确计算、准确申报的义务。

为了加强监督和检查,全省各级国税征管机关对辖区内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应建立纳税档案,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汇缴检查、汇缴报告、企业年(季)度财务会计报表等,并健全相应的征管制度,使监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实行事后监管与事前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和管理办法,把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
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就地监管必须多渠道、多环节、多层次地进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要做好这一工作,其工作量和复杂性并不亚于对就地纳税企业的征管。

因此,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转变观念,开动脑筋,积极探索各种有利于监管工作落到实处的办法。

要实行事后监管与事前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并从目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出发,把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

各级国税机关在监管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执法,对不认真执行税法和不认真履行申报义务的成员企业和单位,要做到该补税的补税,该罚款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要强化事前监督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汇总纳税企业和单位的联系,要通过建立健全各项有效监督的制度尽快形成事前监督机制。

各汇总成员企业和单位要适应国税机关监督机制的转变,不仅一些重大的涉及税前扣除的项目要及时向监管国税机关报告,而且在落实执行国家统一税收政策的时候,一些具体情况和实际问题也要按照税收监管的要求及时向监管国税机关通报,争取在申报前或申报过程之中使更多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达到把监管工作重点逐步转移
到事前监督上来的目的。

三、坚持财务与税收制度适度分离的原则,严格遵循税前扣除审批制度
坚持财务与税收制度适度分离,是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一个显著特点。

这一原则的确立,既是我国税制发展与市场经济运行相适应的需要,也是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重要步骤。

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在对汇总成员企业实行就地监管工作中,要自觉地坚持和运用税收与财务适度分离的原则,严格遵循税前扣除审批制度,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要按照税前扣除审批的要求,对财产损失等明确规定需向税务机关报批的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批。

对一些由省、地、市、县成员单位统一提取再逐一分解的税前扣除项目,都要与同级国税机关联合审批下达,否则,国税机关在检查或监管中将作纳税调整,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抓好纳税申报和申报的管理工作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也是纳税人就纳税事项向国税机关报送书面报告的制度。

抓好和加强监管企业的纳税申报工作,不仅有利于加强税务管理,而且也有利于提高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为自觉按时申报形成良性循环。

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应于每季末20日和年度终了45日内向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

为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各汇缴成员企业的所得税纳税调整表应与纳税申报表各项数据一致,并经国税机关签字盖章。

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上报汇总单位、一份报所在地国税机关,一份留存。

对个别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不按规定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纳税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的,所在地国税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对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等行为的,应严格按《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五、进一步加强税企双方工作联系,全方位地推进就地监管办法落实到位
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主动,加强与所辖范围内监管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工作联系,在认真贯彻所得税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同时,注意倾听企业成员和单位的意见,及时掌握并了解政策的落实及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逐级上报上级国税机关。

各级国税机关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咨询工作。

要建立与监管成员企业和单位的联系制度(每季度一次),进一步做好监管服务工作,使其真正落在实处。

为使汇总纳税办法逐步规范和完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也应积极主动与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加强联系,及时反馈信息、交流情况,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使之形成税企良好风尚,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六、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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