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义与温朝霞、内蒙古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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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与温朝霞、内蒙古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
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5
【案件字号】(2020)内01民终31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美春辛宗寿宋晓瑾
【审理法官】王美春辛宗寿宋晓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义;温朝霞;内蒙古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义温朝霞内蒙古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义温朝霞
【当事人-公司】内蒙古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铮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铮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铮
【代理律所】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义
【被告】温朝霞;内蒙古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刘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诉申请撤回上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刘义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刘义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刘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19:57:24
刘义与温朝霞、内蒙古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民终312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铮,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朝霞。

原审被告:内蒙古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新城区呼哈公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致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铮,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义因与被上诉人温朝霞、原审被告内蒙古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4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刘义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刘义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刘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王美春
审判员辛宗寿
审判员宋晓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元日
书记员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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