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城管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监管的日益完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作为一项重要法规,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解读,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一法规。
一、规定的背景及目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于2021年4月1日实施,是我国市场监管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规定的适用范围与主要内容该规定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活动中的程序相关事项。
其主要内容包括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的形式和送达、听证程序、缓刑、罚款、查封扣押等具体规定,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南和法律依据。
三、规定的亮点与争议1. 亮点:规范公正、便利实施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法定时限和程序要求,使行政处罚的实施更加公正、规范。
另外,该规定还强调加强与其他法律程序的衔接,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和实施效果。
2. 争议:特殊情况的处理一些人认为,该规定对于特殊情况的处理不够明晰。
比如,在罚款和查封扣押等措施中,对于涉及民生和公共安全的特殊情况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可能导致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行政处罚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
四、规定的实际应用案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相继开展了相关的行政处罚活动。
例如,某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执行该规定时,对一家违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进行罚款,并对其销售设备进行查封。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该规定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应对策略与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市场主体应当积极遵守市场监督管理法规,规范经营行为,避免触犯相关法规。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加强执法力度和监督,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此外,相关部门还应进一步细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并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以提高市场监管的效果和水平。
2022年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规定
2022年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精神,对市场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对当事人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决定。
第五条对新兴产业(节能环保、新兴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等七个领域)和列入区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的相关市场主体实施两年的“包容期”监管,以行政指导和服务为重点,通过宣传引导、合规承诺、行政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等柔性监管方式,积极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
前款两年的期限自相关市场主体投入生产经营或者列入区上市后备企业名单之日开始计算。
在“包容期”内,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专项整治、专项检查等情况外,原则上不进入市场主体进行检查。
第六条作出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应当按照附件《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和《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减轻处罚清单)所列条件进行适用。
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条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主观过错较小;(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三)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四)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五)案涉产品数量较少或者货值金额较小;(六)案涉产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要求;(七)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收藏】执法人员必备!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收藏】执法人员必备!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提醒小编注:为便于各位读者交流,小编创建了“综合执法之家交流群”,一群已满,应广大同仁要求,现开通二群,此群主要讨论交流各种涉及综合执法的相关法律问题,满满的都是干货,感兴趣的同行可以加微信:ws668230,申请时请告知单位加姓名,感谢大家对城管执法之家公众号感谢大家对综合(城管)执法工作的无限热忱!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立法目的及其制定的依据】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对象】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法定定义:对违反行政管理的对象,予以其增加义务(比如恢复合法状态)和减损权益(限制从业)的惩戒行为,是一种惩罚行为的行政活动】第三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适用范围】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和可以的区别在于后者有要考虑裁量的因素,有选择余地】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涉及到的相关实体法实施】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处罚程序依照本法规定或者相关部门规定,比如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其为特别规定】实施。
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适用原则,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具体要求就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处罚法对公正原则的一个具体规定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过罚相当”的原则。
过罚相当的原则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能对一个较轻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同样,也不能对一个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给予较轻的处罚,公开: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让人民了解,这是一条原则。
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作者:陈振成来源: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添加日期:07年09月29日在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的过程中,可以说城市的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城管执法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在城管执法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特别是在北京城管执法人员李志强殉职事件发生后,许多媒体,包括一些社会知名人士质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执法依据,使许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产生了困惑,对自己的工作产生了怀疑和动摇,有的同志在工作中降低了工作标准,已影响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法律依据是目前最大的困扰。
对于许多试点城市来说,其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的法律依据一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批复、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文件。
以济南市(副省级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为例:其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是国务院法制办批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山东省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170号);三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四是济南市政府规章《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市政府令第206号)、《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07号)。
对于其它城市来说,法律依据主要为《行政处罚法》、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文件。
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凡是有立法权的城市,一般都制定了城市管理领域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政府规章(珠海、厦门、青岛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济南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条例》已列入人大立法议程,如果顺利的话预计明天能够出台。
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形
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环境资源行政处罚。
在进行处罚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对环境资源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因素,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下面将就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从轻或减轻情形进行相关参考内容的阐述。
首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之一是存在一定的防治措施或补救措施。
如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补救、排除或减轻了环境资源的破坏后果,可以视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例如,污染企业因违规排放废水污染环境后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排放,并进行了有效的治理和修复,成功将环境污染状况恢复到事前水平或减少了进一步的危害,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之二是当事人立即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查实后,主动向环保部门上报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整改污染等工作,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积极争取和履行赔偿责任,可以视情减轻处罚。
例如,污染企业在环境保护部门开始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前,主动向有关部门申报违法事实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采取相关治理措施,并主动承诺进行环境修复并赔偿,可视情减轻处罚。
第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之三是当事人具备文化程度低下、赔偿能力较差等情形。
当事人如果因为文化程度低下或赔偿能力较差等原因,导致其对违法行为的认识不深刻,或者难以支付较高的罚款或赔偿金额,可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例如,个人由于文化程度低下,对环境保护法规存在一定的不了解,以及经济能力有限,无法一次性支付较高的罚款或赔偿金额,但其态度良好、表现出积极的整改态度等,此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从轻或减轻情形可以从存在一定的防治措施或补救措施、当事人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具备文化程度低下、赔偿能力较差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有哪些
⾏政处罚⾃由裁量权的适⽤规则有哪些⾏政处罚所涉及到的东西还是⽐较多的,其中就包括⾏政处罚⾃由裁量权,对于⾏政处罚⾃由裁量权我相信有很多⼈都不是⾮常的清楚,那么⾏政处罚⾃由裁量权的适⽤规则有哪些?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第⼀条为保证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使⾃由裁量权,促进依法⾏政,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政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条本规则所称⾃由裁量权,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作出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实施⾏政处罚时,适⽤本规则。
第四条⾏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做出的⾏政处罚⾃由裁量应与违法⾏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使⾃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分析违法⾏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违法⾏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为,在实施⾏政处罚⾃由裁量时,使⽤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随本规则同时下发的《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政执法局⾏政处罚⾃由裁量权执⾏标准(试⾏)》(以下简称《执⾏标准》)在单位内部公开,并通过适当⽅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危害后果的违法⾏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七条⾏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和《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政执法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如何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以方林富案为例
2019年3月海峡法学Mar. 2019第1期(总第79期)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No.1 (Sum No.79)行政机关如何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以方林富案为例陈嘉琪 , 黄爱武摘 要:方林富案表面上看是行政机关根据《广告法》规定,针对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进行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但究其根本,是针对尚未明确裁量基准的行政处罚,如何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如何实现过罚相当的问题,这一问题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也常有出现。
从方林富案出发,尝试讨论在相关领域已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但尚缺乏裁量基准时,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制定裁量基准,如何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实现真正的“过罚相当”。
关键词:行政机关;从轻减轻处罚;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中图分类号:D92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8557(2019)01-0112-0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为过罚相当原则的确立提供了依据。
但在具体实践中不难发现,由于过罚相当原则相对抽象,更倾向于原则性的规定,本身欠缺明确的裁量标准,客观上无法为行政机关具体案件的裁量提供过罚相当性的判断标准。
但由于社会实践的不断发展,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新的情况使得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可能存在不一致,为了法的安定性与统治性,行政主体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需要享有一定自由裁量的空间,尤其是行政机关在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于处罚规定的适用过程中,要求行政机关能够在行政裁量中将对复杂现实经验的把握,通过技术性知识的专业运用、政策目的的考量等注入到行政适用法律的过程之中,①这也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2015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为例,法条针对发布绝对化用语广告的行为,仅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的幅度内作出了笼统的规定,未就裁量基准作出明确的规定,更没有对可以适用从轻减【收稿日期】2018-10-26【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法治引领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难点与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4ZDC016)阶段性研究成果。
正确适用从轻、减轻处罚
编者按:如何在行政处罚中正确适用从轻、减轻处罚,依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行政执法技能的重要内容,本文从网络搜集几篇文章,供大家学习参考。
文章1:正确把握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在行政执法办案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难免遇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应在行政处罚时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现实问题,这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的一条原则。
那么,办案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如何正确把握该原则呢?首先,要明确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含义。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给予较轻的处罚。
即行政相对人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其在数种处罚方式所允许的幅度内适用较低限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处罚的最低限以下,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给予的行政处罚。
即行政相对人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其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行政处罚。
其次,要明确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不得随意做出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是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比如生产厂家在得知其出厂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主动采取相应的追回等措施,及时回收了该批不合格产品,尽可能避免给消费者造成危害及损失的;行政相对人主动向行政机关检举或揭发其他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销售者销售属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且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等等,都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另外,对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也应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法》竞合原则的理解及在行政执法领域的运用
《行政处罚法》竞合原则的理解及在行政执法领域的运用一、引言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和决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方式。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竞合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用于解决当事人对同一违法行为可能面临的多个处罚决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法》中的竞合原则进行深入剖析,并探讨其在行政执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二、竞合原则的内涵与作用竞合原则,又称为反重复处罚原则,是指当事人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决定上存在多个的处罚决定时,应以其中一项决定为准,不得重复处罚。
竞合原则的核心是避免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竞合原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避免对当事人的多次处罚,减少不合理的处罚给当事人带来的不公平感。
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优化行政执法效果,减少资源浪费和社会成本。
三、竞合原则的适用条件竞合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处罚的客体一致:竞合原则适用于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多个处罚决定之间的竞争与协调。
2.处罚的主体相同:竞合原则适用于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之间的关系。
3.处罚的法律依据相同:竞合原则适用于对同一违法行为依据相同法律规定的处罚决定之间的协调。
四、竞合原则的具体运用竞合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处罚决定的组成和形式:对于同一违法行为的多个处罚决定应合并为一份决定,并明确罚款数额、处罚期限等内容。
2.处罚权的行使方式:行政机关应确保处罚权的统一行使,避免不同处罚决定之间的产生冲突。
3.司法救济措施的运用: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司法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执法人员的规范操作:执法人员应遵守行政执法规范,确保执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结论竞合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内容,它在行政执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
行政处罚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的种类及适用范围行政处罚是政府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的一种惩罚措施。
它是一种行政权力的行使方式,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行政处罚的种类繁多,适用范围广泛,下面将详细介绍其中的几种常见行政处罚以及它们的适用范围。
一、警告警告是行政处罚中最轻的一种形式,通常用于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惩戒。
警告主要通过书面形式告知违法者,并对其行为进行批评,提醒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警告适用于一些未造成重大损害或危害的违法行为,旨在提醒违法者并促使其改正错误。
二、罚款罚款是一种常见的形式,适用范围广泛。
罚款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处罚,违法者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
罚款的数额一般由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违法者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确定。
罚款的主要目的是起到惩罚作用,并使违法者付出经济代价,以达到警示效果。
三、暂扣/吊销许可证暂扣/吊销许可证是一种行政处罚形式,适用于某些需要许可证或执照的行业或领域。
当涉及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许可证规定时,行政机关有权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这种处罚形式可有效阻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并对违法行为者进行惩罚。
同时,暂扣/吊销许可证也起到对其他从业者的警示作用,促使他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或许可证规定。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是对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手段。
当行政机关发现某个企业或机构存在违法行为,并且这些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造成重大威胁或严重影响时,有权责令其停产、停业或关闭。
这种处罚形式可以有效控制违法行为的扩散和危害程度,并倒逼违法者改正错误,修复损害。
五、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的强制手段,适用于一些严重违法行为。
行政拘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对违法者进行拘禁一段时间。
行政拘留的时长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决定。
要求从轻处罚情况说明
要求从轻处罚情况说明摘要:一、引言二、轻处罚的定义和作用三、轻处罚情况的具体说明1.轻微违法行为2.初次违法且情节较轻3.自觉悔过并积极改正4.社会危害性较小四、轻处罚的实施程序五、轻处罚的意义和价值六、结论正文:作为一名职业写手,今天我将为大家详细解读轻处罚的情况说明。
轻处罚作为一种柔性执法手段,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它既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又能给予违法行为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轻处罚的定义和作用。
轻处罚是指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依据法律规定,采取较轻的处罚措施。
轻处罚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教育违法者,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二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是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轻处罚情况的具体说明。
1.轻微违法行为: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如乱丢垃圾、随地吐痰等,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方式进行轻处罚。
2.初次违法且情节较轻:对于初次违法且情节较轻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给予轻处罚。
这样的做法有助于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减少再次违法的可能性。
3.自觉悔过并积极改正:对于违法后自觉悔过并积极改正的当事人,执法部门可以考虑采取轻处罚。
这样既能体现法律的威严,又能给予当事人改正错误的机会。
4.社会危害性较小: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轻处罚。
这种方式有助于减轻社会负担,提高执法效率。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轻处罚的实施程序。
轻处罚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步骤:一是调查取证,确定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二是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适用轻处罚;三是依法作出轻处罚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四是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五是跟踪评估当事人的改正情况,确保其不再违法。
轻处罚的意义和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违法行为人的改过自新,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二是有利于提高执法部门的执法效能,减轻社会管理成本;三是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When I wake up every day, it is not the bells, but the dreams that strike m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导读:“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规定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刑罚在我国本身并不是目的,如果轻刑能达到目的,那么从重处罚实际上会扩大刑罚成本。
第二,适当使用较轻、减轻或免除的处罚,更容易使人悔过自新。
第三,违法行为客观上区分了情节的严重性和损害的大小。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律条件。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规定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刑罚在我国本身并不是目的,如果轻刑能达到目的,那么从重处罚实际上会扩大刑罚成本。
第二,适当使用较轻、减轻或免除的处罚,更容易使人悔过自新。
第三,违法行为客观上区分了情节的严重性和损害的大小。
如果处罚不分轻重,无论处罚有多严重,都不能反映刑罚适当的原则,也不能反映公正的原则。
最后,根据情节、后果进行处罚,更能发挥行政处罚的指导作用,促进行政处罚的良性,更能体现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初衷。
但是,从“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中不难看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决定必须具备法律条件,并不完全取决于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以多种可能的处罚方式选择从轻处罚或者在允许范围内选择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处罚方式和最低处罚范围内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应满足下列其中一种情形:1、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这种情况是指非法人对实施非法行为的积极救济,即从主观和积极的角度消除或减轻非法行为的有害后果。
积极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不仅减轻了已经造成的社会危害,而且表明犯罪者知道错误和纠正,而不是犯错。
浅谈城管执法程序及其适用
浅谈城管执法程序及其适用城管执法程序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掌握并熟练地运用执法程序是每一个执法队员必须拥有的技能。
本文拟从实践出发,简要谈一下对城管执法程序及适用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城管执法程序的概念、特点及在执法中的作用城管执法程序,是指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方式、步骤以及实现这些方式、步骤的顺序和时间所构成的行为过程。
在城管执法中,城管执法机关履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对影响市容市貌的违章建设的强制拆除权。
因此,城管执法程序主要是行政处罚程序及部分强制拆除程序。
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期限性。
城管执法活动的每一道程序应在多长时间内办结,都有明确规定,如处罚中强制措施的时间、送达期限等;即使法律未作规定的,执法机关也大都作了内部规定。
(二)顺序性。
城管执法程序必须按部就班地进行操作,什么在前,什么在后,都有严格的规定。
如调查在前,决定在后;限期改正在前,处罚在后;领导审批在前,具体实施在后,等等。
如果违反了程序的顺序性,即造成程序违法。
(三)羁束性。
程序是对城管执法机关执法活动的一种限制,具有约束性。
它要求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行政。
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特点,城管执法程序在整个执法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城管行政执法主要就是程序执法。
程序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一)平衡执法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执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要体现国家的强制力和权威性,法律往往不得不赋予执法机关优越的实体性权利,如行政权利的单方意志性、先行有效性和国家强制性,这就使作为被管理者的相对人处于弱势。
为了克服这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就需要在程序上倾向于相对人,对行政执法程序作出严格规定。
(二)约束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保证依法行政。
现行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非常大,人们很难在实体上对其进行严密的规范。
行政法当中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法当中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是什么?在行政法和刑法的规定当中,都包括了一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在刑法当中如果是自首的话是可以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的,还有一些立功的情节也可以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行政法当中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是什么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规定。
▲一、行政法当中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是什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作了规定。
《行政处罚法》之所以作出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首先,在我国处罚本身不是目的,如果用较轻的处罚能够达到目的,那么采用较重的处罚事实上会扩大处罚成本。
其次,恰当地使用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更容易使人改过自新。
再其次,违法行为客观上有情节轻重之分,有危害大小之别,如果处罚不分轻重,不管三七二十一皆打五十大板,既不能体现过罚相适应的原则,也不公正。
最后,根据情节、后果轻重来处罚,更能够发挥行政处罚催人向善的导向作用,更能够体现行政处罚的法规制定初衷。
但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决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必须具备法定条件,而不完全取决于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这种情况是指违法当事人对实施违法行为主动补救,是从主观积极的角度来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不仅使已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有所减轻,而且表明行为人已经知错改错,而不是文过饰非。
如不从轻或减轻处罚,会堵塞了违法者的“自新”之途。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这种情况是指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实施违法行为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
城管执法的法律地位分析
城管执法的法律地位分析目录1摘要和关键词 (2)2城管执法的概述 (3)3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 (3)4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 (3)4.1行政主体问题 (4)4.2城管执法中执法程序的问题 (4)4.3城管的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 (4)5解决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5)6总结 (6)7参考文献 (7)摘要:我国城管执法发展至今,取得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引起许多争议,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法律地位较为模糊,因此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现阶段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对应的解决对策,浅析城管执法的法律地位。
关键字:城管执法,行政主体,执法程序,自由裁量权城管执法的法律地位分析一.城管概述城管的全称是“市容城管行政执法局”,城管执法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根据法律规定,它把原来分属于环保、环卫规划、工商等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全部或部分集中于一体,以履行城市管理中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职责,完成对违反城市管理法规定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任务。
从2002年发展至今,目前,我国城管队伍是除了公安队伍之外人数最多、机构最大、全国普遍设置的行政执法类队伍,城管执法在一定程度上对城市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其中的城市市容市貌、占道摆摊、乱搭乱建等影响市容的现象整顿治理由于经常引发社会矛盾而引起媒体关注和热点报道。
近年来屡屡爆出城管执法中的与当事人发生冲突,暴力执法问题,更是引起了公众对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法律地位以及城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方式的热烈讨论,人们越来越多的对城管执法的合法性和法律地位提出质疑。
二.城管执法的依据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从大的方面来说有两点:第一,法律依据:城管执法起源于1996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第二,行政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适用
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适用从轻、减轻处罚与不予处罚的定义1.从轻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处罚种类的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进行处罚。
从轻处罚包括两种情形:(1)种类的从轻。
例如,《商标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以给予罚款的,从轻处罚时可以不予罚款。
(2)幅度的从轻。
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从轻处罚时可以在“一万元以上”选择较小的罚款数额。
又如,《安全生产法》规定“单处或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从轻处罚时可以在“二万元以上”选择较小的罚款幅度。
2.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下或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减轻处罚包括两种情形:(1)种类的减轻。
例如,对规定并处罚款的,减轻处罚时不予罚款。
这种情况多适用于产品质量问题案件。
(2)幅度的减轻。
例如,对规定处以“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处以等值以下罚款。
3.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又称免予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为有法定事由存在,对本应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不进行处罚。
不予处罚不同于因违法事实不清或不成立而“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当事人应具备“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两个要件。
从轻、减轻处罚与不予处罚的适用情节是否要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关键看是否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情节。
在实践中,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具体分析:1.当事人是否具有行政责任能力。
行政责任能力即从事违法行为并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一般情况下,具备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即具有行政责任能力。
对无行政责任能力人应不予处罚,对不完全行政责任能力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有哪些
⾏政处罚的适⽤⽅式有哪些本⽂介绍了⾏政处罚的适⽤基础知识,⾏政处罚的适⽤,是⾏政处罚实施主体对违法案件具体运⽤《⾏政处罚法》规范实施处罚的活动⼀系列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进⾏免费法律解答。
⾏政处罚的适⽤,是⾏政处罚实施主体对违法案件具体运⽤《⾏政处罚法》规范实施处罚的活动。
适⽤⾏政处罚必须具备⼀定的条件,否则即为违法或⽆效的⾏政处罚。
⾏政处罚适⽤的条件:⼀是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为,且该违法⾏为违反了⾏政法规范;⼆是⾏政相对⼈具有责任能⼒;三是⾏政相对⼈的⾏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四是违法⾏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政处罚的适⽤⽅式:1.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是指⾏为⼈虽然实施了违法⾏为,但由于具有特定的情形,⽽不给予处罚。
根据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有违法⾏为的,不予⾏政处罚;精神病⼈在不能辨认或控制⾃⼰⾏为时有违法⾏为的,不予⾏政处罚;违法⾏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政处罚;违法⾏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政处罚。
2.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较轻的种类或者依照处罚的下限或者略⾼于处罚的下限给予处罚,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
根据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政处罚的情况有:⼀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有违法⾏为的;⼆是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为危害后果的;三是受他⼈胁迫有违法⾏为的;四是配合⾏政机关查处违法⾏为有⽴功表现的;五是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政处罚的情形。
⾏政处罚的追究时效⾏政处罚的追究时效,⼜称追罚时效,是指对违法⾏为⼈追究责任,给予⾏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超出这个期限,就不再实施⾏政处罚。
根据《⾏政处罚法》规定,⾏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为发⽣后2年内未被⾏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法律教|育⽹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税收法律、⾏政法规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
行政处罚量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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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并处必须有明确的可以适用并处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适用单处的不得适用并处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适用并处的情况下行政处罚只能从我国行政处罚法律规范看关于并处的规定可分为强制性并处和自主性并处
知识窗
行政处罚量罚规则
□ 王火旺
政处罚量罚规则, 是指行
行 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时, 决定是否给予处罚和 处罚轻重时应当遵循的规则。刑 法上与之相对应的是量刑概念。 法院定罪之后, 应当考虑从轻、 减轻、从重、加重和免除刑罚等 情节, 依法裁量决定刑罚。与此 相似, 行政执法机关确定相对人 行为违法性后, 也应当按照量罚 规则, 依法裁量决定处罚。
减轻处罚, 是指低于法定处 罚限度选择较轻的行政处罚。比 如, 对某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等处罚, 但由于违法行为人有法 定减轻处罚的情况, 执法机关依 法对其处以警告处罚。减轻处罚 也要注意两点: 一是必须低于法 定处罚限度, 如在法定处罚限度 内选择较轻处罚是从轻处罚而不 是减轻处罚; 二是不能减轻到免 予行政处罚, 因为减轻处罚和免 予处罚是不同的概念。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当 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 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是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如经营者主动退还多收 消费者价款。应当注意的是, 消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时,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合法性、行政合理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综合裁量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对同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位法与下位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上位法;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下位法有具体规定且不违反上位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适用上位法和下位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有不同规定的,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期间发生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废止等情形的,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其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含本规则),可以作为对法律规范条文含义的理解以及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的说理依据,但不得单独援引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兼顾立法宗旨和体现、处罚目的的实现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第六条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所援引的法律条文、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同一违法案件涉及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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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城管行政处罚中的
适用
.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陈振成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内容是什么?城管执法人员
查处案件时应当如何把握和把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度?适用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应该注意些什么?这
是城管人员在行政执法办案中经常遇到的实际问
题.笔者根据多年的办案实践经验和研究,就此谈
一
些看法,和大家共同探讨.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
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的;三是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的;四是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条款中讲述了给予行政相对人处罚时应当考虑的几
种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含
义是什么?条款中没有给予明确.为了更好地研究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笔者首先从明确从轻或减轻处
罚的含义开始分析.
一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含义
从轻处罚,是指城管执法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
和处罚幅度内,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较轻的
处罚.即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
城管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其在数种处罚
种类所允许的幅度内适用较低限的处罚.减轻处
罚,是指城管执法机关在法定处罚的最低限以下,
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的行政处罚.即行政管
理相对人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城管执法机关在
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其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
适用行政处罚.从轻是在法定的处罚程度根据具体
的事实选择适用较轻的处罚,比如王某违反了行政
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处1OO至1000元的罚款,根据具体情况适用1O0给予王某行政处罚就是从轻了减轻是低于法定的处罚程度范围处罚.即比如还是上
述王某之例,根据具体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减轻
情节,那么适用50元就是减轻了.综上所述,从处
罚幅度上看,"从轻"就是在法定的幅度内,"减
轻"是低于法定的幅度.从力度上看,"从轻"小
于"减轻".
二,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
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
要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已经实施的违法行为主动补救,积极地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后果.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主要指行政管理
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当事人主观上不完全愿意实施
违法行为,客观上在违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3.配合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的.指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实际行动对违法行为予以
补救,配合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包括检举
违法行为,主动向城管执法机关提供材料和线索,
积极做有关当事人的工作,使城管执法机关的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比如,城管执法人员在"五一"节的执法检查中,发现朝阳路20号临街的
四层商业楼在过节前还没有完全竣工,但"五一"
期间就开门营业,执法人员怀疑大楼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就投入交付使用,依法对该楼是否进行竣工验收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当中,该楼房的建设单位
负责人能及时向城管执法机关说明情况,并积极做有关营业员的工作,接受城管执法人员的检查,同
时表示立即停止营业,尽快撤出货物,待假期一结
束就邀请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这都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属于配合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行政
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
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处罚或减轻处
罚.就是考虑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学识不够,经验
不足,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没有充分认识,所以《行政处罚法》对这类有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了宽容态度.
三,如何把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尺度
城管执法机关适用从轻处罚时,并不是一定要
适用最轻的处罚种类和最低的处罚幅度,而应根据案件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后果等具体情况予以裁量.一般来讲,如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观故意不明
显,属初次违法,能主动纠正或减轻违法行为或危
害后果的,可适用最轻的处罚种类和最低的处罚幅度.为了更好地说明如何把握最轻的处罚种类和最低的处罚幅度,以下举两个例子说明.
最轻的处罚种类:如《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
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从事商业,食宿,广
告,娱乐,专线运输等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没
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包含三个处罚种类, 处罚时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情节,可选择处罚种类"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不选择"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因为"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是可以并处罚也可
以不并处的,这就是处罚种类的选择.
最低的处罚幅度:如《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
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第十二条规定: 不能按时完成冰雪清扫任务的,对责任人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中对个人的二十元和对责任单位的一百元就是最低的处罚幅度.而适用减轻处罚时,也不是毫无限制地减轻,除了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外, 还要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在具体适用的程度方面,减轻处罚应当介于从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之间, 也就是说,减轻处罚的程度不允许达到免除处罚的程度,如不能按时完成冰雪清扫任务的,对责任人适用减轻处罚时,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绝不能将罚款减掉不罚.
减轻处罚时,只能是针对罚款幅度方面的减
轻,而不是将处罚种类减掉不罚,但对于法律,法
规有明确规定可罚和可不罚的除外.因为现行的行政法律并未规定减轻处罚时可将处罚种类减掉,城管执法人员在处罚时无权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而自行决定行政处罚.比如根据《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第一百一十四条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
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然行政管
j≥◆0'翻颤轰.-I_?
理相对人有一定的从轻情节,但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的同时,还必须给予不能少于一万元的处罚,即处罚的种类不能减掉不罚.就该案来说,一
旦有减轻处罚的情节,结果恰好反之.即除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外,还可以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
的处罚.
由于前述几种情形不可能概括所有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就是为某些特殊情形留下一定余地.
四,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需注意的问题
1.在从轻处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在法
定的处罚范围或幅度内选择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二是较之于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情节时,适用的处罚相对轻一些的行政处罚,不能理解为一律适用法定最轻的情节.
2.对减轻处罚也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
减轻处罚必须有法定情形存在;二是必须低于法定处罚幅度和处罚种类,即指轻于法定处罚种类和法
定处罚幅度,如果在法定处罚限度内选择较轻的行政处罚,就是从轻处罚而不是减轻处罚;三是减轻
处罚不能减轻到免予处罚,因为减轻处罚和免予处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这里不能混淆.
3.在法律文书的适用和案卷归档整理中应当注
意的问题:一是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二是对需要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案件,案卷材料中应有必要的法定从轻或减轻的证据材料.
由于行政处罚实践的复杂性和违法行为的多样性,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行为的情节,后
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行政处罚当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又因为任何处罚本身都不是目的,其出发点都是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未来行为成为合法的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是以最少的处罚成本来维护法律的尊严的最有效的途径,这就需要城管执法人员认真理解和细心把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适用.然而,目前在部分城管执法人员当中,对这项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上存在着较大的误区,行政执法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减免处
罚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更有甚者,有些执法人员还将"少罚点当事人容易接受,能够提高执法效率"
的理论作为经验予以宣传和推广,岂不知这样做的后果则是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应引起城管执法机关领导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