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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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和改进机动车号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和改进机动车号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和改进机动车号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鄂公通〔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和改进机动车号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县公安局:现将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改进机动车号牌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7]26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号牌管理改革的重大意义此次号牌管理改革,旨在从体制机制上破除积弊,从制度手段上堵塞漏洞,从技术方法上创新服务,是深化改革、服务民生、从严治警的必然抉择和具体实践。

对机动车号牌号码的选取,群众关心、社会关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公安队伍廉洁规范和执法公信力。

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形成推进改革的共识,增强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优化服务管理流程,认真落实号牌发放新举措号牌管理改革涉及配套事项具体措施较多,各地要通过互联网、电视、手机APP等媒体宣传解读号牌管理新措施,切实抓好以下措施落实:一是扩大随机选号范围,各地要全部使用“50选1”选号。

二是对机动车办理转移或注销登记后,实行机动车所有人申请保留原号牌号码,既可以用于新车,也可以用于二手车。

三是使用原号牌号码的年限由3年缩短为1年。

四是启用原号牌号码的申请时限由办理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后6个月延长至1年。

三、及时做好相关准备,积极推行号牌现场制作武汉、宜昌要在8月31日前,全面完成部署应用全国统一版选号系统,并至少各设定一个现场制作点;十堰、荆州、襄阳、恩施要积极做好现场制作点场地选定、设备采购、人员招聘等相关准备工作,于今年年底前至少各建成一个现场制作点;其他地方也要积极筹备提前做好现场制作点的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关于规范和改进机动车号牌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北省公安厅2017年6月30日附件:关于规范和改进机动车号牌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7〕2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实施机动车号牌管理改革是深化公安交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安部2017年重点改革任务。

当前军车号牌管理对策刍议

当前军车号牌管理对策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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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蕾曩 — 衄 _ 一 _ 嚣
G A U N
当前军车号牌
● 唐 军 仓
军车号牌是军队车辆 遂行军事运输保障任务时 , 国家( 军队 ) 法定保证其正常运行的凭证 。 了确保军车执行任务时的畅通 , 为 在
市场 经 济条 件 下 ,党 和 国 家给予 了很 多 的通 行 特殊 政 策 。这 些 政
不 同宣 传 教 育 形 式 , 仅 要 让 从 事 军车 号牌 管 理 工 作 的 同 志知 法 不
懂法 , 还要使部 队各级 、 各部 门的领导和全体人 员人人 皆知 , 形成 人人熟悉法规政 策 、 懂管理 、 会管理 、 善于管理 的工作氛 围 , 实现 不错 发( 号牌)不乱用 ( 、 号牌 )管理无漏洞的工作 目标 。 、 ( ) 二 要加大对地方执 法部 门的宣传力度。 进一步加强对各级

Hale Waihona Puke 要大力加强军车号牌管理工作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
定” 的范围内, 依法核发 、 法使用 、 法管理 。 依 依
( ) 严把 军 车 号牌 的 核 发 管 理 关 。把 好 核 发 管理 关 , 军 一 要 是
国家和军 队为了确保 军车号牌 的合法权益 , 从立法 的角度上 讲, 制定和颁布了相关政策规定和法律 。 为了管好用好军车号牌 ,
日常工作 中 , 各级党 委( 组织 )领导 要高度重视 , 、 常问 、 常抓 、 严
管 ; 具体工作 中 , 级 、 部队要建 立健全 行之有效 的规章制 在 各 各 度, 广大车勤官兵要有很强的政治责任心 , 杜绝军车 号牌 的出租 、 出借 、 挪用 、 丢失 、 损坏 、 被盗 、 私用 等违规( ) 为的发生 , 法 行 落实 总部提 出的“ 谁使用谁负责” 的管理责任制 , 确保每一副军车号牌 依法正确使用 。 ( ) 三 要加大检 查监督 力度 。对违规核发 、 使用军车号牌 的行 为要坚决 纠正 。针 对军车号牌管理 中容 易出现的问题 ,四总部 『0 4 2 0 ]后 交字第 7 8号文件对违反军车号牌 管理规定 的五种行 1 为, 明确 了具体 的惩处办法。 在核发管理上 , 要认真落实总部规定 的军 区每年 、 以下部队每半年 、 军 网络检查监督 “ 每周上报 、 每月

浅析涉牌涉证的危害以及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浅析涉牌涉证的危害以及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浅析涉牌涉证的危害以及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涉牌涉证是指在交通运输中,涉及车牌和证件的非法使用或使用不当的行为。

涉牌涉证的危害包括:
1. 交通安全风险:涉牌涉证可能导致交通违法行为增加,例如使用伪造证件或他人车牌进行违章行驶,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2. 社会秩序混乱:涉牌涉证活动的存在破坏了正常的车辆管理秩序,导致社会治安问题增加,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3. 经济损失:涉牌涉证行为可能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例如盗窃、偷税漏税等经济犯罪活动逃避法律制裁,损害了国家财政利益,也影响了正常的经济发展。

为了解决涉牌涉证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办法和措施:
1. 加强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涉牌涉证行为的违法性质和处罚措施,并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对涉牌涉证行为的打击效果。

2. 增加技术手段应用: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人脸识别、车牌识别等技术,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实时监控和管理,提高违法行为的被发现和处理的准确率和效率。

3. 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涉牌涉证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涉牌涉证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提高对涉牌涉证危害的认知,形
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涉牌涉证的氛围。

4. 加强执法协作:建立健全涉牌涉证行为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公安、交通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加大对涉牌涉证行为的打击力度。

总而言之,要解决涉牌涉证问题,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技术、教育和协作等多种手段,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和配合的合力,从而有效遏制涉牌涉证行为的发生,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

公安部关于严格管理公安专用车辆号牌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严格管理公安专用车辆号牌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严格管理公安专用车辆号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1.11.18•【文号】公通字[1991]108号•【施行日期】1991.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严格管理公安专用车辆号牌的通知(公通字[1991]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公安部1989年9月20日下发《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开展清理整顿公安专用车辆号牌工作简报的通知》([89]公交管77号)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普遍开展了清理整顿工作,转借、挪用及非公安机关使用公安专用车辆号牌的情况有所好转。

但是目前非公安机关使用专用车辆号牌的问题仍很突出,甚至出现了私人企业、个体户使用公安专用号牌的情况,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声誉。

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特再作如下通知:一、严格控制公安专用车辆号牌核发范围,并对已发的重新审核登记。

公安部《关于启用公安专用车辆号牌的规定》中所说的公安机关,是指纳入公安序列的公安机关,不包括企事业公安机构。

各级公安机关内部的行政、生活用车辆以及所属教学、科研、事业、企业单位的车辆仍应按原规定不予核发公安专用车辆号牌,如特殊需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严禁扩大核发范围。

对已核发的公安专用车辆号牌的使用情况,各地公安机关要组成由交通警察总队牵头,纪检、政工等部门参加的专门班子,逐一检查,重新审核登记。

凡超出上述范围的,非公安机关领取的,或以公安机关名义领取、非公安机关使用的,外借给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公安专用车辆号牌一律收回。

二、严格各项审批制度。

按照规定申领公安专用号牌,应先经县(区)公安局长(分局长)签署意见,经地、市公安处、局长同意,报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对不属核发范围的,一律不予办理。

今后,凡发现以各种方式为其他部门提供公安专用车辆号牌,或在核发公安专用车辆号牌中谋取私利的,要严肃追查当事人的责任,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军车牌照整顿工作总结

军车牌照整顿工作总结

军车牌照整顿工作总结
近年来,军队对车辆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视,其中军车牌照整顿工作更是备受关注。

在这一重要工作中,我们不断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我们对军车牌照进行了全面整顿。

通过对所有军车牌照进行逐一排查,
发现了一些违规、过期或者损坏的牌照,并及时进行更换和补办。

同时,对于一些使用不当、擅自更换或者私自印制牌照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和警告,有效杜绝了一些违规现象的发生。

其次,我们加强了对军车牌照的管理和监督。

建立了严格的牌照领用和归还制度,对每一张牌照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追踪,确保了牌照的合法使用和规范管理。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牌照使用,也进行了严格的审批和监督,杜绝了滥用牌照的情况。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对牌照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通过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加强了对牌照使用规定的宣传和解释,使每一位军车牌照使用人员都清楚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对于一些违规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使牌照使用人员都明白违规行为的后果。

总的来说,军车牌照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我们不断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有效杜绝了一些违规现象的发生,确保了军车牌照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同时,我们也意识到,军车牌照整顿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军车牌照的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定,确保军车牌照整顿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走私汽车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9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走私汽车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9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走私汽车有关问题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走私汽车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96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走私汽车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8〉第43号)收悉。

经商公安部,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发〔1993〕7号),对走私和无进口证明的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扣留。

对查获的走私和无进口证明的车辆的没收手续,仍应由地市级(含)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
——结束——。

公安部关于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9]116号

公安部关于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9]116号

公安部关于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9]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为贯彻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切实解决群众反映较多的套牌假牌等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问题,我局决定自6月20日起至8月底在全国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集中整治。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突出整治重点本次整治要以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国省道为重点,集中查处套牌假牌、挪用号牌、无牌无证、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

各地要对本地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现状进行摸底调查,把握违法行为发生和分布的规律特点,合理设置查缉卡点,科学调整勤务部署,加强重点时段的警力部署,提高整治工作的有效性。

要通过开展集中整治,力争套牌假牌等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因车辆被套牌产生的群众报警和投诉数量明显减少,因无证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

二、落实工作措施(一)广泛开展宣传。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宣传驾驶套牌假牌机动车的危害性,争取社会理解和支持。

要组织警营开放活动,向群众展示查处套牌假牌等违法行为的执法装备、执法手段和整治成果。

要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促使违法行为人自我纠正违法行为。

6月20日,各地要举行集中整治启动仪式,邀请媒体集中宣传报道,营造集中整治的强大声势。

(二)组织开展统一行动。

总队要根据实际情况,针对突出问题,定期组织全省范围的集中整治统一行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8〕11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8〕11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8〕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要求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精神,为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依法履行职责使命,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以下简称专用号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用号牌的核发范围和管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中符合执行和保障应急救援任务规定的悬挂专用号牌,主要包括灭火消防车、举高消防车、专勤消防车、战勤保障消防车、消防摩托车、应急救援指挥车、救援运输车、消防宣传车、火场勘查车等。

应急部为专用号牌及配套行驶证件的核发主管单位。

驾驶悬挂专用号牌车辆的人员须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二、专用号牌要素和车辆外观专用号牌分为汽车号牌和摩托车号牌两种。

汽车号牌每副两只,分别悬挂在车辆前后部;摩托车号牌为单只,悬挂在车辆后部。

专用号牌为白底黑字,配以红色汉字“应急”,其中:汽车号牌字符共8位,依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汉字简称、所属救援队伍代号、四位序号和汉字“应急”;摩托车号牌字符共7位,依次为汉字“应急”、省(自治区、直辖市)汉字简称、三位序号和所属救援队伍代号。

悬挂专用号牌车辆外观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进行标识涂装,车身前面涂装“救援RESCUE”字样,车身侧面涂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徽标、“消防”字样和所属单位名称、车辆编号,车顶涂装车辆编号,车身两侧及车辆尾部涂装装饰条。

军车牌照整顿工作总结

军车牌照整顿工作总结

军车牌照整顿工作总结
近年来,军队车辆管理工作一直是我们军队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

为了规范军
队车辆管理,提高车辆管理水平,我们开展了军车牌照整顿工作。

在这项工作中,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我们对军队车辆的牌照进行了全面排查和整顿。

通过对军队车辆牌照的
全面排查,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重复使用、过期作废等情况。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及时进行了整顿,对重复使用的牌照进行了重新分配,对过期作废的牌照进行了注销,确保了军队车辆牌照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其次,我们加强了对军队车辆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
传活动和培训课程,我们提高了军队车辆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规范意识,增强了他们对军队车辆管理制度的理解和遵守意识,为军车牌照整顿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然而,在军车牌照整顿工作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

比如,一些军
队车辆管理人员对军车牌照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导致工作推进缓慢;一些军队车辆管理人员对军车牌照整顿工作的要求和标准理解不够,导致工作质量不稳定。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对军队车辆管理人员的宣传和培训,加大了对军车牌照整顿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总的来说,军车牌照整顿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规范军队车辆管理、提
高军队车辆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军车牌照整顿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加大对军队车辆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力度,不断提高军队车辆管理水平,确保军车牌照整顿工作取得更好的成绩。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8•【字号】鄂政办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5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自2009年4月30日24时起,取消全省103个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含二级公路桥梁、隧道)。

为贯彻执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维持正常的车辆通行秩序,促进全省公路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重要性国家实施“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是促进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

国家实施燃油税费改革、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我省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含一级公路桥梁、隧道)和经营性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成为我省高速公路大建设、大发展的重要保障,成为建立高速公路与国省干线、农村公路“统贷统还”机制的重要基础。

加强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不仅关系到我省收费公路的持续健康发展,更关系到全省国省干线、农村公路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的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车辆通行费征收环境综合治理,规范收费行为,优化收费环境,维护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

二、严格执行车辆通行费征收法规政策,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加大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通行费减免范围以及国家七部委确定的“五纵两横”通道(即我省境内107、318国道以及京珠、黄黄、武黄、汉宜、沪蓉西、岱黄高速公路和黄石、宜昌长江大桥)上行驶的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可以享受“绿色通道”减免优惠政策外,凡通行我省收费公路的其他车辆,必须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强化军车牌证管理 正规军车运行秩序

强化军车牌证管理  正规军车运行秩序
任务的绝不允许利用军车优惠政策进行违法违规的经营性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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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军车牌证管理
正规军车运行秩序
● 荣先 文 张洪 明 赵 庆 辉
近 几年 来 , 于 济 南军 区 各 级 党 委 、 长 高 度 重 视 军 车 牌 证 由 首
般的检 讨 . 是思想作风 问题 的重要批示 , 区各级分管首 长 多 军 次避 1 日牌证管理工作 同时 , 有差部门还下大 力抓好广大车勤官

完整的要求 ; 牢固树立保障意识 . 军车牌证是确保军 队执行 军事 任务的 , 绝不允许利用军车优惠政 策, 行违 法违规 的经营性 活 进
动 二. 建章 立 制 求规 范 . 格 管 理抓 经 常 。 严 严 格 落 实 牌 证使 用 管 理 规 定 是 做 好 牌 证 管 理 工 作 的 关 键 ,
管理工作 , 区各级军 交运输部门 认真履行职责 . 全 严格执行军车
牌证 管理 规 定 ,我 区 的 军 车 牌 证 管 理 工作 取 得 7 一 定 成 绩 但 是 , 着 部 队编 制体 制 调整 和 部 分 军 队保 障 性 企 业 移 交 . 车 牌 随 军
证管理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 、 问题。如 : 、 改单位的 撤 并 军车牌证收激不及时 , 流失 失控较 多; 少数 单位和 个人出租 、 出 措和挪用军车号牌 ;地方不法分子看重 国家 给予军车的优惠政 策, 千方百计仿造 、 偷盗军车 号牌 , 中捞取好处等 , 从 严重扰乱了
兵 的 教 育 , 育 中 . 单 位 刀 避 就 业 务工 作 讲 牌 证 管 理 , 是 从 教 各 而 政 策 、 论 上 拓 宽 延 伸 . 树 立 “ 个 意 识 ” 下 功 夫 , 牢 固 树 理 在 三 上 即 立 匡 规 意 识 , 育 广 大 官 兵 人 人 部 清 楚 , 章 制 度 就 是 洼规 , 教 规 必 须 自觉 遵 守 ; 露 树 立规 范意 识 , 格 执 行 军 车 牌 证 规 范 、 一 、 牢 严 统

如何抓好军车号牌的使用管理

如何抓好军车号牌的使用管理

一些新情况 、 新问题 : 一足车
车号牌渊整使用现象突 , 造

后 勤 都
成号牌使用混乱; 军车号 二是
提高T作效率和服 务质量 。 牌仍有变相 租、川借现象, 象 , ( ) 好 军 车号 牌 核 发 ?要 在认 真落 实 总部 、 区 军 车号 牌 三 抓 军 增加了职能部门管理1作的 _ 落 杜 难度; ■是军车号牌丢失被盗 核发规定的同时 , 实号牌双人管理 规定 , 绝因人员失控而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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誓 一
军 用 乍 辆 号 牌 是 1 的
主要运用凭证之一 , 强军 ^ 加 -
汽车管曩
车 号牌 是 军 队 的象 征 , 好 用 好 军 乍号牌 是 车勤 人 员应 尽 的 职 责 管
和 义秀. 实增强车勤分 队群 管群防的意识 , 力提高 号牌管理 切 努
( ) 二 严格 军车号牌管理秩序 在军车号牌核发管理上 , 要建 健 全相应 的T作程序和制度 , 重点把握 好领导审批关 、 主管人 员汁划审核 、 办人 员保 管发放的 作 程序和归 口承办 、 r 定期受 理 、 事特办 、 特 跟踪检 查等 T作制度 , 认真 克服 丁作 中的忙 乱现
柑 _认 识 小 到 位 , 对 军 午号 牌 管 理 作 的 重 要 性 和 必 要 性 认 识 / 『
足, 没有引起思想上 的高度重视 , “ 搞 上有政策 、 下有对策” 走“ . 边 缘” 钻“ 、 空子” 致使管理松懈 , 碍了规章制度的落实 。 , 妨 各绒职能 部门耍下大 力抓好宣传教育 , 切实把各级领导和车勤官兵 的思想
“0 4式 ”军 车 号牌 更换 以 20
来 , 州 省 军 区 各 级 军 交 运 输 贵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加强军车号牌使用管理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加强军车号牌使用管理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加强军车号牌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公布日期】2013.05.11•【字号】湘办[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加强军车号牌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办〔2013〕19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预备役师(旅),省直机关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加大依法从严治军力度,严格规范军车号牌的配备和使用管理,切实维护军队良好形象,经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就加强军车号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军车号牌的使用范围。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更换军车号牌和加强军车号牌管理的通知》(后交〔2013〕17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全军自2013年5月1日起统一更换军车号牌。

省军区系统要严格按照《通知》明确的使用范围发放军车号牌,不得扩大发放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除担负军事保障任务的省级交通战备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军队转业干部(复原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及交通沿线军用饮食供应站限额使用军车号牌外,一律不准使用军车号牌。

省军区系统使用军车号牌的车辆,必须符合中央军委制定的《军队领导干部和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军地联合办事机构使用军车号牌的车辆,除限于军队已装备的主要车型外,还必须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省部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厅字〔2011〕1号)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明确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并已办理地方机动车号牌。

二、严格军车号牌的审批核发。

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政策汇编一、【法规综合】1.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的通知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3.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4.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教育与培训发展规划5.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6.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7.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9.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10.关于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1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12.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1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14.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的通知15.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6.关于进一步促进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17.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18.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19.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20.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1.关于做好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境内传递公路转场交通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22.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23.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24.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5.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6.关于做好2007年度防抗台风工作的通知27.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28.关于开展向新时期知识型产业工人孔祥瑞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29.关于深入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实施方案30.关于开展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通知31.2007年全国交通行业节能工作要点32.关于印发2007年农村公路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33.全国交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34.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35.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3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3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春运工作的通知38.关于联合开展农民工平安返乡行动的通知39.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40.关于废止33件交通规章的决定41.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42.关于印发《全国交通行业十一五时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和《交通文化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43.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44.交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45.关于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46.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47.关于治超期间采取措施确保交通畅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48.关于加强承运进口废物管理的规定49.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50.核反应堆乏燃料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51.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证式样的通知52.关于开通全国“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网络的公告53.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54.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55.公路水路交通“十五”发展计划56.2001-2010年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政策及产业发展序列目录57.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58.2000年、2001年废止的交通行政法规、交通规章目录59.交通工具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及处理原则(试行)60.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61.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62.关于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通知63.关于发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6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65.交通行政复议规定66.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67.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68.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69.关于公布交通部经国务院批准取消和调整以及依法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70.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71.联运工作条例72.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制度73.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74.交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75.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76.交通行业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规定77.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7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79.交通运输企业燃油节约奖实施办法80.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81.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8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83.全国公路汽车、轮船旅客遗失物品处理办法84.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85.交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86.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87.水路、公路运输货物包装基本要求88.外国水路、公路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89.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规定90.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91.交通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92.交通通信管理规则93.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94.交通系统报刊管理暂行规定95.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办法96.全国交通系统创建文明行业实施办法(试行)97.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98.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9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100.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工作规则101.交通部关于认真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紧急通知10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103.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104.交通档案管理办法105.交通部关于建立交通重点企业财务联系制度的通知106.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107.关于集体所有制交通运输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108.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09.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110.关于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购买车、船、飞机票予以优待的通知111.关于整顿路政、运政管理和公路征费人员着装问题的通知112.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厂长(经理) 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113.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114.交通行业国家级节约能源管理升级 (定级) 审定办法115.关于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正确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通知116.关于进一步搞好地方交通企业的若干意见117.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118.交通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119.国务院关于立即制止在公路上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120.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121.推进交通企业管理现代化工作的意见122.关于加强出版物道路和水路运输管理的通知1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部门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及高速公路管理问题的通知124.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运输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125.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坚决制止和打击倒卖车、船票活动的通知126.交通部交通标准化管理办法127.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128.交通部关于推进国有交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129.交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130.交通行业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规定131.交通运输技术政策要点132.交通行业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办法133.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3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部门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及高速公路管理问题的通知135.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136.交通部贯彻《信访条例》暂行办法137.交通部行政执法单位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办法138.全国交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139.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 489-2003)有关问题的通知140.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141.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142.交通部关于禁止水路、道路客运站点代办旅客保险业务的通知143.关于严格控制生产出售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车船飞机的紧急通知二、【综合】1.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2.关于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的指导意见3.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4.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5.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6.道路运输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7.关于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9.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10.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11.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12.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1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14.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15.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16.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17.关于贯彻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有关事项的通知18.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19.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20.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21.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2.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通知23.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试行)24.关于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2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26.关于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27.道路运输企业联系制度28.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9.关于严格执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30.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31.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32.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33.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34.关于公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二》的公告35.关于清理整顿汽车驾驶员出车所带证件的通知36.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的若干意见37.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搞好公有制大中型汽车运输企业的若干意见38.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39.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道路运输投资领域的通知40.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41.关于印发《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的通知42.关于公路运输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意见43.关于加强农村客运管理防止“非典”扩散的紧急通知44.国家经委、交通部关于改进公路运输管理的通知45.关于农村个体运输户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46.关于加强公路运输企业安全工作的意见47.关于改善和加强公路运输管理的暂行规定48.关于印发全国道路运输工作会议材料的通知49.关于促进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三、【道路旅客运输】1.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2.关于积极推行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4.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5.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6.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7.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8.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9.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0.汽车旅客运输服务岗位职责及工作标准(试行)11.关于印发进出广东省际加班车、包车春运证式样的通知12.京沪、京沈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组织方案13.汽车旅客运输规则14.交通部关于对《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有关条款解释的函15.交通部关于加强节假日汽车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16.关于征求《清理整顿道路客运挂靠经营工作安排》意见的函17.关于进一步全力保证旅客平安出行的紧急通知18.关于做好长途汽车旅客运输途中用餐工作的通知19.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的通知20.关于对关于明确我市交通客运行业管理主体的紧急请示的复函21.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客船和客运班车享受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同样待遇的通知22.关于明确交通客运行业管理主体的复函四、【城市公共客运】1.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精神的通知3.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4.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5.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6.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7.关于厦门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归口问题的答复8.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9.关于出租汽车管理体制应暂时维持现状的通知10.关于出租汽车管理体制和职责问题的复函11.关于对出租汽车管理体制维持现状含义理解的函12.关于明确出租汽车客运所属范畴的复函13.关于出租汽车管理问题的复函五、【道路货物运输】1.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3.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4.汽车货物运输规则5.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6.汽车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试行)7.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8.道路运输货物装卸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9.关于汽车货物运输质量指标统计和考核的具体规定(试行)10.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贸质管理办法(试行)11.关于印发第一批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的通知12.关于道路货运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复函1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的规定14.关于对邮政企业的邮政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应依法纳人交通行政管理范畴的请示的复函六【危险货物运输】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4.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5.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6.关于继续进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的通知7.关于同意有条件延长槽罐式危险品运输专用车使用年限的批复8.关于微型货车等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有关问题的复函9.关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几个问题的复函10.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11.关于认真贯彻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通知12.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七、【机动车维修与检测】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3.汽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4.汽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1996~2005)5.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6.关于做好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7.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站认定规则(试行)8.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9.交通部关于继续加强汽车维修市场行政管理的紧急通知10.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11.关于启用全国统一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的通知1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的通知13.关于对《关于机动车维修业是否纳入公共场所实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管理的请示》的复函14.关于继续加强汽车维修市场行政管理的紧急通知15.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行业管理的通知16.关于对《关于明确车辆清洗业管理职能的请示》的复函17.关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关问题的批复八、【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1.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系统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2.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3.关于加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4.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5.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6.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7.关于进一步规范卧铺客车生产、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8.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若干意见9.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3.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通知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5.关于进一步做好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关于发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发证和管理软件的通知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印制发放办法5.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6.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7.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9.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10.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11.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管理暂行办法12.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13.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国交通行业汽车驾驶学校教练员职业技能竞赛和全国交通行业汽车钣喷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14.关于印发全国“奔腾杯”汽车维修钣金、涂漆技能竞赛实施方案的通知15.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有关问题的复函16.关于贯彻实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十一、【道路运输站场】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3.关于汽车客运站旅客厕所不允许收费的通知4.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5.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十二、【价格、票证、统计管理】1.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2.汽车运价规则3.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运期间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确保春运工作平稳有序的通知4.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5.公路运输统一单证使用和管理规定6.关于认真做好公路运输统一单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十三、【其它】1.道路客运小件快运经营服务规范(试行)2.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实施暂行办法3.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4.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5.关于加强交通场所餐饮业价格管理的通知6.关于印发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的通知7.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8.关于加强公路货运配载信息服务管理的通知9.交通部《关于在公路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实施细则10.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证式样的通知十四、【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发动机大修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行驶记录仪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及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标准基本规定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放射性物质运输包装质量保证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命名原则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25.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违规使用军车号牌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违规使用军车号牌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违规使用军车号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6.11.28•【字号】湘办[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违规使用军车号牌的通知(湘办〔2006〕50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政机关汽车号牌配备和使用管理,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严禁党政机关违规使用军车号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党政机关除担负军事保障任务的军地联合办事机构外,一律不准使用军车号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一律不得以在军队兼任职务为由,固定乘坐或借用挂有军车号牌的车辆。

目前已经挂有军车号牌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务必于2006年12月31日前,把军车号牌退还发放单位,并重新办理地方牌照。

严禁领导干部或经办人员擅自把换下的军车号牌转让或卖给他人使用;严禁利用此次更换车牌的机会,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在原车辆未达到报废更新条件的情况下,擅自更换新车。

二、允许继续使用军车号牌的党政机关范围。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更换军车号牌和加强军车号牌管理的通知》(〔2004〕后交字第718号)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关于分配军地联合办事机构使用军车号牌限额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交公字第187号)的规定,只有担负军事保障任务的军地联合办事机构才能使用军车号牌。

这些办事机构是指省级以上交通战备办、人防办、军转办、安置办以及双拥办、经济动员办;省级以上联合办事机构赋予任务、平时担负部队演习和应急机动交通军事保障任务的部分地市级联办机构,如交通战备办、应急机动通信局,省内各交通沿线军用饮食供应站。

军车车辆违章抄告整顿方案

军车车辆违章抄告整顿方案

军车车辆违章抄告整顿方案背景和问题在军队中,车辆是进行各种训练和任务的必要工具。

由于车辆数量众多,管理难度大,车辆违章行为时有发生。

一些车辆驾驶员操作不规范,甚至违反交通规则,不仅会影响部队形象,还会对行车安全和任务完成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建立科学的军车车辆违法抄告制度势在必行。

方案内容为了解决军车车辆违章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整顿方案:1. 健全违章抄告制度建立健全军车车辆违章抄告制度,规定每辆车辆的违章情况必须有明确的记录和追踪。

每一次违章事件都必须记录在相应的车辆档案中,以便管理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2. 强化驾驶员培训和考核军车车辆驾驶员在安全行车和规范操作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军车车辆驾驶员的素质,必须加强培训和考核。

培训内容包括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技能和军车车辆管理规定等方面,加强驾驶员对违章行为的认识和了解。

考核内容应包括实际驾驶和理论知识方面,要求每位军车车辆驾驶员达到较高水平。

3. 加强车辆巡逻和监管加强车辆巡逻和监管工作,确保车辆规范运行。

管理人员定期巡查车辆,特别是夜间和假期集中渡河等情况下,加大巡逻力度。

及时发现违章行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对于严重的违章行为,要严格按照军队相关规定处理。

4. 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宣传军车车辆违章行为对行车安全、人身安全、部队形象等方面的危害,让驾驶员充分认识到违章行为的严重性。

通过提高军车车辆驾驶员的道德素质,让他们自觉守法、文明驾驶,起到训练士气、强化军队纪律、提高行车安全的作用。

结论以上是我们对军车车辆违章抄告整顿方案的建议。

只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监管措施,加强驾驶员培训和考核,才能有效解决军车车辆违章问题,提高军队形象,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并顺利完成各项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规类别】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发文字号】法释[2011]16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1.07.20【实施日期】2011.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6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6号)为依法惩治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犯罪活动,维护国防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一件以上的;(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二本以上的;(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机关印章、车辆牌证印章或者其他印章一枚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达到第(一)至(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二条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公安部关于严格牌证管理打击盗窃机动车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严格牌证管理打击盗窃机动车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严格牌证管理打击盗窃机动车犯罪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4]4号
【失效依据】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4.02.01
【实施日期】1994.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
关于严格牌证管理打击盗窃机动车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通字[1994]4号 1994年2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几年来,机动车辆被盗窃案件越来越多,已成为当前社会治安一个突出问题。

打击盗窃机动车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国家和人民财产不受损失,是各级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建立刑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警种互相配合的协查制度。

发现机动车辆被盗后,刑侦部门应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查寻。

被盗车辆注册地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
应向刑侦部门提供侦破案件所需的厂牌型号、车身颜色、发动机号、车架号、出厂年份及照片等车辆有关资料,认真协助作好侦破工作。

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盗窃车辆的查堵工作。

对协查通报的被盗车。

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保卫部、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等关于

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保卫部、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等关于

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保卫部、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等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伪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政保发[2007]2号【发布部门】b03b08b04【发布日期】2007.03.15【实施日期】2007.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军事规范性文件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保卫部、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办公厅、交通部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伪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政保发[2007]2号)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武警部队司令部军(警)务部、政治部保卫部、联(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厅(局、委):2006年7月以来,军地有关部门共同部署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打击盗用、伪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

鉴于目前仍有大量被盗军车号牌没有追回,一些地区盗用、伪造军车号牌问题仍很突出,为从根本上遏制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经军委、总部首长和公安部、交通部领导批准,决定将专项斗争从即日起延长半年左右时间。

现将进一步严厉打击盗用、伪造军车号牌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切实提高抓好专项斗争的思想认识。

盗用、伪造军车号牌违法犯罪活动,不仅败坏军队形象和声誉,而且扰乱国家经济管理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军地有关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社会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打击盗用、伪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抓好工作落实。

二、要采取多种措施把专项斗争引向深入。

对利用网络、手机短信、街头小广告等制售假军车号牌的,军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专门措施,开展专项打击行动。

公安机关要发挥社会面控制能力强的优势,对假冒军车经常出没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汽修厂、运输市场等进行调研,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进行筛查,发现假冒军车线索及时通报军队有关部门,采取军地联合执法方式,实施精确打击。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进口许可与管理
【发文字号】署调[1993]1383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93.11.02
【实施日期】1993.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
牌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署调[1993]138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贯彻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的精神,严厉打击走私违法活动,遏制汽车走私势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

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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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
印发《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政保[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厅(局、委),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现将《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其贯彻执行。

军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假冒军车违法犯罪活动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组织领导,搞好协作配合,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制假冒军车违法犯罪活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章)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
为依法严厉打击假冒军车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涉嫌非法生产、买卖、伪造、变造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

使用假冒军车偷逃税费、冒充军队单位和人员招摇撞骗或者从事其他犯罪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案侦查。

立案后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拘留,不得以罚代刑,降格或变通处理。

二、地方人员盗窃军车号牌,使用假冒军车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军车驾驶证、军车行车执照、军人身份证等,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处罚。

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三、地方人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假冒军车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罚,合并执行。

四、假冒军车拖欠、逃缴公路交通规费,非法超限行驶,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以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军队人员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军车号牌、军车驾驶证、军车行车执照等证件,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干扰查处假冒军车执法工作的,依据军队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正常行驶军车的检查纠察,由军队有关部门负责。

对使用军队通报被盗军车号牌的车辆,有证据证明使用伪造、变造军车号牌的车辆,以及悬挂军车号牌载重量10吨(不含)以上运输车(不含军队编制装备的重装备运输车,自卸车、牵引车、运加油车等),特别是集装箱车和货柜车,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可以滞留车辆,通报军队有关部门。

军队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核实当事人身份、车辆性质、号牌和相关证件
真伪,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属于军队车辆的,移交军队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属于假冒军车的,由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理。

七、对查扣的假冒军车,属被盗抢车辆或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车辆,由有案件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属非法拼装和报废车辆的,予以强制报废;有合法手续的车辆,在作出相应处罚后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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