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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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所需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
办理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四、国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需要报送的材料:
一、中外合资(作)企业:
(一)设立中外合资(作)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二)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原件)。
(三)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章程(原件)。
(四)合营各方共同编制、并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合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五)市工商局关于合营企业名称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六)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合营各方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中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
(八)外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方合营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外方(非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
国公证机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合营者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外方自然人提供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其身份证明的,可以不再提供公证与认证文件。
(九)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若中方含国有资产,需附上中方企业主管部门的批文(原件))。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独资企业:
(一)外商成立独资企业的申请(原件);
(二)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三)独资企业章程(原件);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原件);
(五)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外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商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商(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外商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七)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外商合资企业:
(一)外商成立合资企业的申请(原件);
(二)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三)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原件);
(五)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外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商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商(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外商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七)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企业(只能经商务部或市外经贸委审批):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原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原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原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原件)。
(七)被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
(八)被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九)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被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十一)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属于限制类的,还应提交设立被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只能经商务部或市外经贸委审批):
(一)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
(二)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股东一致通过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原件)。
(三)若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则提交其合营合同(原件)。
(四)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原件)。
(五)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
(六)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七)外国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外国投资者(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投资者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原件)。外方自然人提供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其身份证明的,可以不再提供公证与认证文件。
(八)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九)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
(十)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被并购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
(十二)被并购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三)被并购公司债权债务处置说明(原件)。
(十四)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原件)。
(十五)对所转让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若股权并购系外国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