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与废弃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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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管理规定一、废弃物处置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气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1.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原则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必须遵循以下规定:(1)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部门的同意。

同时,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意。

(3)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上述主管部门制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5)禁止在危险品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泄露或者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已到安全区域。

(6)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设施,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7)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8)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初春设备。

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购买、储存以及危险废物临时堆放、处理过程的监督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危害情况可分为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及其他一般危险化学品。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目前,我校教学、科研及实验产生的危险废物分为四类:实验室废物、废包装容器、实验室废液、化学污染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而涉及危险化学品购买、存放以及危险废物临时堆放、处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购买与储存第四条危险化学品购买必须由相关学院或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申请购买。

需经公安部门审批的类别,必须经审批后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不得私自从外单位获取。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其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门库房内单独存放,参照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落实“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

使用时有两人同时在场,且计量取用后立即放回专用仓库或保险柜,并做好记录(双人签字)。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保障正常工作。

第八条危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验收、出库登记制度,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 年12 月4 日国务院第3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 年12 月7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公安、环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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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文为word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实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办法

实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办法

实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办法在实验室进行化学实验时,难免会产生一些废弃的危险化学品,这些化学品对人体和环境危害较大,需要得到正确的处置。

本文将介绍实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方式,以确保实验室工作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何为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性、腐蚀性、易燃性等性质,对人体、环境以及其他物质构成威胁的物质。

常见的危险化学品有有机溶剂、酸碱、药品、毒品等。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式废弃危险化学品需要得到正确的处置,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1.转移至安全区域存放当废弃危险化学品不能直接被处理时,应该将其转移到安全区域进行存放。

安全区域需要进行标识,并设有专门的存放容器,以避免事故发生。

2.中和处理有些危险化学品具有腐蚀性,需要进行中和处理,以避免它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伤害。

中和处理需要根据化学品的性质选择合适的中和方法,常见的方法有水解、酸碱中和、还原等。

3.化学方法处理化学方法处理包括还原、氧化、加热等,一般需要进行实验室内的危险性评估,以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4.热解处理有些废弃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高温热解,以使其分解成无害的物质。

热解处理需要在专门设计的设备中进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5.最终处置最终处置是指废弃危险化学品最终处理后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的过程。

最终处置需要考虑到物质的结构、性质和量,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流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了解化学品的性质在进行废弃化学品处理之前,需要对化学品的种类、性质以及其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

2.记录信息要记录化学品种类、数量、储存条件和处理方法等信息,以便进行后续处理时使用。

3.移动化学品将化学品移动到指定的安全区域,确保它们处于安全的环境中进行处理。

4.进行初步处理初步处理包括分装、减少体积、中和处理、固化等方法,以减少化学品的危险性。

5.进行通风处理对于含有有机溶剂和其他有毒气体的废弃化学品,需要在通风设备的控制下进行处理,确保化学物质释放到大气中的浓度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AQ-Z23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编制:吴晓冬审核:批准:实施日期:2010.1.1AQ-Z23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对我公司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保护环境,并对危险化学品管理运行与活动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储存和运输,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储存、运输、使用的单位。

三,定义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系指在各单位储存、运输、使用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固体、易燃液体、氧化剂、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见《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实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制度。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贮存,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每批置放重量超过5000千克或者置放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处置,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以及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四,职责1,安全环保部监督管理各部门、单位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及有关信息的通报工作;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并对危险化学品有关的规程、规定以及各项活动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

危险化学品的辨识和危险废物的分类

危险化学品的辨识和危险废物的分类

危险化学品的辨识依据
各部门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辨识和存放存在疑问,现我讲相关辨识标准简单解答下:
1、看外包装或容器标签,只要有如下标示的均属于危险化学品(我们公司较常见的我圈出
来):
氧化剂
有毒
易燃
2、对于不能确定的化学品,请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属于名称进行查询;
3、所有现场的危险化学品尽量放到防爆柜内,量大的危险化学品请找研发陆洪华、生管仓库夏多龙进行入库。

危险废弃物的分类
1、对于公司的危险废弃物,分类如下:
废包装物:各种沾染性包装袋、包装桶、包装塑料等等;
废玻璃:各种沾染性的废玻璃瓶、玻璃板(未装过化学品或未使用过的干净玻璃瓶不属于危险废物)
废培养基:生物实验使用后废弃的培养基板、培养基溶液等等(必须经过灭活处理才能进入危废仓库)
废有机溶剂:实验室使用后剩余的废弃溶剂、以及实验容器一次清洗的清洗废液
废药品:报废和过期的药品
废针头:特殊的一类危废,属于医疗废物,必须存放在利器盒内。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废弃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废弃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废弃管理规定一、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1、危险化学品储存柜需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设置防火防爆、灭火、消除静电、防泄漏等安全措施。

2、储存柜内只能存放同一类化学危险物品,不同品种要分开存放,不能超量存放,不得混存,并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3、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化学危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柜内。

4、危险化学品储存柜的化学品储存量不超过两桶(单桶20L),储存柜内禁止储放其他无关物品。

5、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柜必须有明显的禁止、警告、提示等标志,并在显眼位置放置危险化学品的MSDS资料。

6、危险化学品的搬运过程中要做好防倾倒、振动和碰撞措施,严禁出现摔、撞、击、拖、拉、倾倒等现象。

7、化学品储存柜处不得动用明火,不得使用加热设施(电炉、酒精灯等),不得接临时电源线(经批准的施工作业除外)。

8、生产车间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储存柜内,每个化学品容器上粘贴化学品标识(中文标识为宜),并安排专人管理,其他人等不得随意开启,不得随意挪动柜内化学品。

9、化学品储存柜负责人必须检查所有入库的化学品是否符合要求;分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严禁使用矿泉水瓶代替,并做好出入柜记录。

10、化学品柜存放在指定地点,应设有处理泄漏及着火等应急保护设施,并定期点检。

二、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1、所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作业人员在上岗前要进行有关MSDS的培训,熟知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及意外应急措施,相关培训应做好记录并存档。

2、作业人员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必须仔细阅读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尤其是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理方面的内容;按照公司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不能直接接触会引起皮肤过敏的危险化学品。

3、各车间班组工作台面上使用的化学品容器必须盖好瓶盖,严禁打开瓶盖取用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必须使用专用的容器盛装,张贴标识,严禁使用矿泉水瓶等其它器具代替。

固废、危废、危险化学品的区别,应该怎么处理

固废、危废、危险化学品的区别,应该怎么处理

固废、危废、危险化学品的区别,应该怎么处理固废、危废和危险化学品是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领域中经常提到的概念,它们在性质、处理方式和管理要求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对固废、危废和危险化学品进行定义和区分,并探讨它们各自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1. 固废**固废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无法自行发生化学反应或自行分解,且在使用过程中已经失去原有用途的废弃物。

固废通常以固体形式存在,但也包括一些粉末状、液体状或半固态的废物。

常见的固废包括废纸张、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等。

固废处理的方法主要包括分类回收、焚烧、填埋和物理化学处理等。

分类回收是指将固废按照材料的不同属性进行分拣,以便进行再利用。

焚烧是将固废置于高温条件下进行燃烧,通过能量回收或焚烧后的渣滓处理达到减少废物量的目的。

填埋则是将固废掩埋在地下,但由于填埋会导致土地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因此在现代管理中逐渐减少使用。

**2. 危废**危险废物,简称危废,是指由工业生产、医疗卫生、科研实验等活动中产生的,具有毒性、腐蚀性、感染性、致突变性、致癌性等危害特性的废物。

危废的形态多样,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等,其中固体危废和液体危废是主要的形式。

对于危废的处理,各国家都有严格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一般来说,危废需要进行分类、包装、标识,并交由专业的危废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处理的方式包括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热处理、生物处理等,目的是尽可能地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3. 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燃烧性、放射性等性质,可能对人体、动植物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化学品。

与危废相比,危险化学品更侧重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直接危害,而不局限于废物的处理。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受到严格控制,通常需要进行登记、备案,并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法规。

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泄漏、事故和污染。

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需要由专业单位进行处理,以确保不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损害。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处置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处置

4.7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危险特性,如果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管理、处置不善,不但会污染空气、水源和土壤,造成生态破坏,而且会对人体的安全与健康造成很大程度的危害。

具体表现在它们的短期和长期危险性上。

就短期而言,是通过摄人、吸人、皮肤吸收、眼睛接触而引起的毒害,或发生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件;长期危害包括重复接触和环境污染等原因导致的人体中毒、致癌、致畸、致突变等。

因此,必须从贮存、运输、处理到处置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避免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由上述定义可知,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均属于危险废物的范畴。

也就是说,国家对危险废物处置的所有法规、规定和要求,均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

目前,与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法规有《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些法规对危险废物的处置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2002年3月15日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就对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作了规定,要求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的规定执行。

同时要求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7.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5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对在广东省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其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办法和程序作了如下规定。

废弃的危险化学品一定是危险废物正确与否之辨析

废弃的危险化学品一定是危险废物正确与否之辨析

废弃的危险化学品一定是危险废物正确与否之辨析废弃的危险化学品一定是危险废物吗?2016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进行了上述阐述,针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2016 年版《名录》将废弃危险化学品列入《名录》,实施过程发现,废弃危险化学品不能简单等同于危险废物,例如液氮。

液氮,惰性的,无色,无臭,无腐蚀性,不可燃,《危险化学品名录2018版》中第172项,CAS号(美国化学文摘社对化学品的唯一登记号)7727-37-9,那么液氮属于危险化学品,它对人体的伤害主要是致人窒息和冻伤,它是一种深度制冷剂,但是不管是液氮还是废弃的液氮,都不具有危险特性腐蚀性C、毒性T、易燃性I、反应性R、感染性In中的任何一种,所以废弃的液氮并不能归类为危险废物,因此,笼统的认为“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就是危险废物”,是不成立,液氮就是一个特例,那么,笔者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物质的出现,会有更多这样的例子,因此不能武断的认为“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就是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0(征求意见稿)》中就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修订。

删除了2016 年版《名录》正文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将附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900-999-49”类危险废物的表述修改为“所有者申报废弃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危险化学品”。

从管理环节和监管职责交接上明确了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界限。

2020版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即将修订完成,新名录中新增了14类《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主要如下:1、841-003-01病理性废物(人体器官和传染性的动物尸体等除外)按照《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8)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9)进行处理后,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772-003-18生物制药产生的培养基废物焚烧处置产生的焚烧底渣和协同处置产生的气化炉渣仅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厂、燃煤电厂、生物发电厂焚烧残渣和水煤浆气化炉气化炉渣,且焚烧或协同处置过程不应混入其他危险废物。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BL/AH019-2006 A/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废弃物处置等环节中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民用爆炸品、放射物品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及其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事业部、车间、中心、室、所等,以下简称危化品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六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等设施建设的安全审查;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评价;负责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本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体检及建档。

第七条科技发展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科研、装置设计、改造等管理工作,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的专项整改项目要优先考虑,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八条生产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工艺安全管理,负责生产许可证等的申报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及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做好建档工作。

第九条设备能源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相关装置、设施的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条市场营销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许可证等的申报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治理,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爱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物资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名目和未列入《危险物资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治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爱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要紧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治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同意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治理的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治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治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治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置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和谐,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治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废弃处理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废弃处理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废弃处理第一节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2)一、一般规定 (2)二、使用单位的职责 (2)三、剧毒品的使用 (3)四、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要求 (3)五、使用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5)六、使用危险化学品管理责任追究 (5)第二节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 (6)一、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理规定 (6)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 (7)三、对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要求 (8)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后的善后处理 (9)五、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基本方法 (9)第一节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一、一般规定(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相应的检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条件。

(三)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四)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任何情况下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五)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七)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遵守国务院352号令《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九)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设备,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化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二)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和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四)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五)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转产、停产、关闭及搬迁工作;(六)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鼓励、支持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国务院令 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2年1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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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与废弃危险化学品
1. 化学品
所谓化学品是指各种元素(也称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和混合物,无论是天然的还是人造的,都属于化学品。

据美国化学文摘登录,目前全世界已有的化学品多达700万种,其中作为商品上市的有10万余种,经常使用的有7万多种,现在全世界每年新出现的化学品有1000多种。

2. 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特性,会对人(包括生物)、设备、环境造成伤害和侵害的化学品叫危险化学品。

3.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
(1)多发性:即在危险化学品从生产到废弃的六个环节当中都可能发生事故。

(2)易发性:危险化学品的自身特点决定,当受热、遇湿、遇水、摩擦、撞击等就可能发生事故。

(3)突发性:危险化学品的事故会突然发生,即使有事故前兆也不易察觉、发现。

有时使人感到意外。

(4)复杂性:事故发生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

(5)连续性:由于生产、储存装置的大型化、系列化,往往发生事故还会引起连锁反应,引起连续事故。

(6)扩散性: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事故会迅速扩散,波及范围广。

(7)伤害形式特殊。

对人烧伤、灼伤、中毒,对环境污染。

(8)救援难度大。

需专门队伍、专业人员,救治也需专业知识。

(9)社会影响广泛。

(10)经济损失大。

4. 废弃危险化学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那些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

5.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特点
(1)具有商品特性,可利用性高。

废弃危险化学品大多为拥有者不再需要而弃置的商用化工产品,最大的特点是未经使用过,具有商品特点,如成份单一、纯度高。

相比一般的危险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的空间较大,如分析纯级的废弃危险化学品不再作实验室分析用,但仍可满足工业需求;多数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也是可利用的产品。

因此,废弃危险化学品虽是危险废物,但更是宝贵的资源,需要各层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其合理利用。

(2)来源广泛、数量大。

目前国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出于生产、经营等问题不再使用而弃置的危险化学品;二是企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过程中产生的库存或废弃危险化学品;三是工商、公安、质检、海关等部门在执法工作中查扣的违禁、伪劣危险化学品以及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四是一些研究单位、实验室未使用完的化学试剂、药品;此外,还有一些社会源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如农户弃置的废弃农药等。

尽管目前没掌握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量的准确数字,但仅从我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众多就可预知其数量相当可观。

(3)种类繁多、特性复杂。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主要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1996)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目前仅《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就有危险化学品4500多种类。

这些危险化学品具有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急性或慢性毒性等多种危险特性,而且彼此之间特性差异很大。

然而,无论废弃前还是废弃后,这些化学品的化学结构并为发生变化,因此,其化学性质不变,危险特性不变,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威胁也未改变。

可以说,废弃危险化学品是个庞大的危险源。

(4)监管难度大、处置技术复杂。

由于废弃危险化学品其产生、转移、处置或排放活动,在时间、空间上都有较大的弹性,对于管理部门实施监管,困难较大。

此外,由于种类繁多以及复杂多样的固有特性,致使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的技术难度和风险大,较一般危险废物也复杂得多。

无论对从业单位还是管理部门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6.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危害
从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上而言,同危险化学品一样对人体和环境均具有高危害。

在人体健康方面,因其化学特性在暴露接触中可引发短期急性和慢性毒性中毒危害;在环境影响方面,可直接污染空气、土壤、地表水,进而影响地下水,其对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常常是不可逆的,一旦造成污染将难以消除和治理。

而且这些危害还常常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如一些关停并转企业遗留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对当地土壤及地下水造成的严重污染是在多年之后才发生的,有些直接导致了污染事故和中毒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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