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配件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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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电梯配件销售协议
配件销售协议订单
一.备件报价
订单号:
14-pj-0930
备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该备件销售协议订单生效,同时具有法律效力,如需开具增值税发票,请写明详细开票资料。篇二:电梯产品设备购销合同书
电梯产品设备购销
合
同
书
宁夏黎富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年月日
甲方:乙方:日期:
电梯设备产品购销合同
买方(甲方)卖方(乙方)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宁夏黎富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编:邮编: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设备使用单位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宁夏黎富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lft2012-001号
甲方:(电梯购买方)乙方:(电梯出售方)签订地点:宁夏·吴忠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本买卖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订,买方同意买入和卖方同意售出以下商品,并遵照以下条款和条件执行。
1.商品名称、数量、型号和价格:
1.1 商品名称:乘客电梯
1.2 商品数量、型号和单价:共件一《》
1.3 合同总价:共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含进口关税和中国国内增值税)。此价格不含安装、维修费。
2.商品规格
2.1 详细规格见附件二《电梯参考规格表》,如《电梯参考规格表》与买方认定的电梯施工图不一致时,以买方认定的施工图为准。
2.2 如经买方同意电梯规格变更、费用和交货期另议。3、制造者和部件原产国家:
3.1 本合同所指的全部电梯的制造商为。
3.2 电梯主要部件产地见附件三《乘客电梯标准配置表》。
4.包装:
4.1 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电梯设备均由木箱包装,使用长途公路或铁路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湿、防潮、防震、附腐蚀的能力,电梯设备的导轨为可以妥善保护的软包装,若由于馐不妥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在每个包装箱表面,应印明有关订货合同号、装箱号、商品名称、体积、毛重、净重和“勿倒放”、“小心轻放”、“避免潮湿”的字样。若单个的木箱重量为2吨或2吨以上,在箱面上须标明重心和起重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5.电梯设备的交货、货物保管:
5.1 交货方式以及地点:卖方将本合同项下设备运到买方指定地点交货,交货地点:。电梯设备的运输、装卸等费用,均由卖方负责。
5.2 交货期限:
5.2.1 本合同项下部电梯的交货。
5.2.2 本合同签订之后,卖方根据买方建筑图制作电梯施工图、装潢式样图于年月日之前交付买方,买方应在收到该电梯施工图、装潢式样图后日内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卖方在收到买方书面确认通知后最迟在个月内将全部运到买方指定地点交货。5.2.3 若买方需要延迟收货,应提前天通知卖方,但延期不得超过天。
5.3 货物保管:买方和卖方共同对运抵的所有货物进行拆箱验收后,由卖方自行负责保管直至货物安装验收完毕。货物保管期间,货物的灭失、受损等后果均由卖方负担。买方在卖方通知交付前,将协助卖方寻求合适的货物堆放场地。
5.4 本合同项下所有设备途中、保管期间、安装阶段的保险事宜由卖方负责。
6、电梯设备的货到验收、安装、安装验收:
6.1 货到验收:在本合同第5.2.2款规定的交货时间内,在设备到达交付地点后个工作日内,买方和卖方共同对运抵的所有货物进行拆箱验收(数量、规格)卖方必须保证货物与装箱清单数目、规格一致,若发现货物与装箱清单数量、规格不一致时,应由卖方无条件补齐或调换;在交货日期以后发现货物与装箱清单数目、规格不一致的,也不能排除卖方对此的保证责任。
6.2 卖方应提供进口部件的相关海关证明文件。
6.3 安装:货物经开箱验收合格后,由卖方指定的有资质的、合格安装人员依据本合同附件四《电梯设备安装合同书》进行安装。卖方应派出技术人员负责监督安装、调试。
6.4 安装验收:在电梯安装完毕后梯质检部门验收。卖方应按照设备安装地电梯质检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安装高度完毕的电梯设备进行报检,买方应积极配合卖方,若安装验收没有篇三:电梯设备购销合同
电梯设备购销合同
需方:供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编号:
电梯设备购销合同
需方: 供方: 甲方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经过对所需电梯进行招标,确定乙方为供货商。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深圳市有关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品牌、数量、单价、金额:1、本合同单价为含税综合单价,合同单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设备制造费、包装费、装卸车费、运输费、保险费、利润、税金、安装交验前的保管费、操作工技术培训费、免保期保修费、轿厢装修费等所有费用,合同执行期间无论材料市场价格浮动、政府政策变动或其他任何原因,本合同约定单价和总价均不予调整(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更改的除外)。
2、本合同约定单价和总价不含安装调试费、及其辅助工程费;
3、电梯主要部件的规格型号、
产地、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一《gvf-ii技术规格表01,02,03,04》;随机附件、专用工具及资料清单详见本合同附件二《随机标准附件、专用工具及随机资料清单》;乙方必须随机免费提供电梯井道内以及轿厢至监控中心的视频电缆,视频电缆长度(含预留长度)≤300米/每台;若视频电缆长度超过300米/每台,则超过部分按本合同约定单价予以结算;同时乙方还必须随机提供安装在消防控制中心用于三方对讲的电梯专用电话(共4台),乙方对此均无异议。二、产品的质量标准及电梯轿厢装修标准:
1、电梯质量须满足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和gb10058《电梯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并符合深圳市有关部门的各种规定(质量标准包含但不限于以上)。
2、乙方保证所供电梯为原装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制造的产品,产品为优质、全新未使用过的、配套齐全的产品;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性能满足国家及深圳市相关质量标准。若发现乙方所提供的电梯为非全新或非原装或产品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和各种参数的旧电梯或质量不合格产品,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自愿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向甲方支付该电梯价格10倍的违约金,乙方对此无异议。
3、电梯轿厢装修标准如下:
吊顶:拱形吊顶(具体款式以甲方书面认为为准);通风:左右两侧轴流风机风扇通风;两侧壁:3×0.3聚晶玻璃(钛金银s1009)+2×0.225镜面不锈钢;后壁:载重800kg电梯:2×0.2发纹不锈钢+1米镜面不锈钢,载重为
900kg电梯:2×0.3发纹不锈钢+1米镜面不锈钢;
前壁:操纵壁、镜面不锈钢;轿围:发纹不锈钢;
轿门:门灯横梁,发纹不锈钢;轿内显示:ci-51a;
操纵箱:opm-b(镜面不锈钢面板)。三、设备交货时间与交货地点:
1、设备交货时间: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提供正确的土建施工图给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的图纸后10日内,绘制电梯土建井道图纸一式四份给甲方书面确认(甲方需5日内确认完毕,逾期未确认的视为已确认完毕),并随时负责指导甲方完成与电梯相关联的土建工作。
2、具体供货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甲方需在具体供货时间的120天前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20日内,必须将本合同约定的电梯相关设备分批供应至甲方工地;交货地点即货物送达地为甲方施工现场指定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中心区“幸福海岸”二期工地)。
3、运输及装卸车均由乙方承担并负责所有费用,运输途中货物的安全与完整无损也由乙方承担,若有损坏应无偿予以更换。
4.乙方在约定期内未收到预付款,或双方未对产品技术规格及土建设计确认的,乙方的交货日期将根据预付款收到的时间或电梯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及土建设计确认的时间(二者中以后一时间为准)以月为单位顺延. 四、设备供货要求及验收方式:
1、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必须采用相应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物采用木箱且不回收;乙方对本合同约定产品的包装必须适合长途运输,便于吊装;货物到场时包装必须完好无损。所有包装必须适用于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盗、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包装需注明吊装位臵,凡因包装或其它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等均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并负责所有费用。
2、乙方应随货如实提供国家检测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产地证书、质量保证书、操作保养电气原理图等技术手册、使用说明、装箱清单等相关资料文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收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每批次产品到货前,乙方需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到货时间、数量、装箱清单、报关相关文件,以便甲方确认,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场。
4、乙方送货时应提供送货单一式二份,由甲方指定专人按合同约定验收并签字确认,该签字仅表示对货物名称、规格、颜色及表面状况、供货时间的确认,不表示货物符合约定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