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合集下载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在具体的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须要查明证据取得的合法与否,由此控辩双方将围绕此问题展开证明活动。

控方应就取证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辩方有权就侦查中的取证非法提出证据;侦查人员应出庭就程序是否合法进行说明。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侦查人员作证一、非法证据排出规则内涵分析非法证据,指以非法手段通过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其他非正常的情形收集、提供的含有违法特征和残缺因素的证据,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1]在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首先确定具体某一证据是否为非法证据。

虽然非法证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但在证据排除规则中,通说均在狭义的基础上去理解它,即认为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

结合司法实践,确定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证据即成为要点和难点。

对于法官来说,则面临的是如何确定该证据是否为违法所得的证据;而对于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则围绕着此问题展开讨论。

笔者试以探讨关于取证合法与否的证明责任问题,并鉴于我国目前仅有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法律依据,故本文以非法言词证据为切入点做出如下探讨。

在排除非法证据的审理中,采集的证据是否合法应当由谁承担,对于有争议的问题谁来对其承担举证责任,这在刑事诉讼中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也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

[2]二、我国关于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我国关于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从理论上看举证责任无非有三种选择:有控诉方证明、由被告人证明、由双方分别证明。

我认为对于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应该作如下分配:控诉方需承担证明其没有非法取证行为的责任;被告人无需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而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其必须对其主张的事实(即为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承担其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具体而言,如下所述:1、有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况分析从立法上说,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诉讼申诉案件规定》第17条:检察院有权审查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浅析新刑诉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新刑诉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问题 的规定》 ( F 义简称为 《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 )的第 1 条 和第 2条 相结含 ,共同确立了 占词证据 的排除范围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供述 、 证人证肓以及被害人陈述。
2 . 实 物 证 据
埘于实物证据 的 排除 ,根 据 新 《刑事 诉 讼 法》 第 五 十 四条 关 于 “ 证据排除规则” 的规定 :收集物证 、书证不 符合法定程 序,可能严重 影 响司法公正 的,应 当予以补 正或者作出合理解 释 ;不 能补正或者做 出 合现解释的 ,对该证据应当予 以排除 。实物证据相对于 言词证 据而言具 有更强 的客观性 ,在侦查手段 和侦察技术尚不完 备的现 在阶段 ,增 ̄ u x , t 实物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还是很有必要的。 ( 二 )新刑诉对非法证据排 除举证责任分配的规 定 新 《 刑事 诉讼法》关 于非法证据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方式规定在第
( 二 ) 非 法 证 据排 除 的含 义
非法证据排除 ,是指对非法取得 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 押取得的证据 予以排除的统称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 ,将其作为定 案 的证据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质上足一个程序规 则 ,它发源于英美普通法 ,用英美法 系的术语来进行解释 ,就是缺乏 可 采性。直至新 《 刑事诉讼法》将该问题再次明确 ,我 同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从 立法 i : 得 以确认 ,具有更强 的权威性。 二 、新 刑 诉 对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规 定
规 定 使 该 规 定从 司法 解 释 上 升 为 法 律 的 明 文规 定 ,这 对 增 强 该 规 定 的法 律 权 威 具 有 熏 大 意义 。
新 《 刑事诉讼法》将这里的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 1 .. 阋证 据 词的概念 是指一 ・ 切的表达 ,包 括声音 的表达和语言文宁 记录下来 的表达 。 为各国及联合 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所不 同,相应 的非法 的 者 ‘ 词证据的范同也就有所不 同。根据新 《 刑事诉讼法》第 氨十 四条关于 “ l 据排除规则 ” 的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 等非法方法 收集 的犯罪嫌疑 人 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 、威胁等非法 法 收集 的证人证 言,被 害人 陈 述 .应 当予以排除。这一规定 与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 据若 干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自侦案件侦查的价值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自侦案件侦查的价值
个要 求, 特别 是对死 刑案件 在什么情 况下 构成“ 据确 实充分” 证 做
的。对于 检察 机关 自侦 部 门来 讲 , 查人员 自身 素质 必须过 硬 , 侦 前相 关规定 不明 的情 况而 言 , 这要 求检 察机关 侦查人 员提 高 自身
素况下 , 在 我们 检察机 关 在办理 自侦案 件过 不 但要有 很 高的政 治素质 , 而且 要 有过 硬的业 务 素质 。 相对 于 以 程 中就有 了新 的要求 。 二 、 法证据 排 除是保 障人 权的 需要 非 在刑事 诉讼活动 中 , 权保护 的重 点应 当是犯 罪嫌疑 人和被 人 打击 犯罪 的牺牲 品 。当然 , 被害 人权 利的保 障也 是司 法的 耳能 , j J
3非法 证据规 则有利 于 切实保障 诉讼参 与人 的权利 , . 促进侦
作为 定案证 据 , 查 明案件 的真 实情 况 , 对 实脱 国家 刑 罚权 是 有益
告人 , 因为他 们是刑 事 司法系 统的 打击对 象 , 其人 权很 容 易成 为 查人 员观 念 的转变 。在 刑事 诉讼 中 如果允 许将 非法 取 得的 证据 保护被 害人 与打击犯罪 是一致 的 , 因为被害人 权益 的保护 涵盖在 的 , 这样做 是 以破坏 国家 法律所 确立 的秩序 和侵犯 公 民基 本权 但
除。
题 的规 定》这对 检察机 关的 自 部 门提 出了新 的要 求, , 侦 在证 据收 行为与 人权保 障的价 值追求 背道而 驰 , 因而应对 非法证 据予 以排 集 方面有 了更 高的标准 , 同时这 也是对 侦查人 员素质进 一步提 高
的要求 。

三 、 法证据 排 除规则 对检 察机 关 自侦 部 门的价 值 非
执法, 纠正违 法行 为 , 障诉讼 参 与人 的权 利 , 保 这对 自侦部 门提 高侦 查 能力具有 重要 价值 。

对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对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除规 则 的相 关 内容对 我 国刑 事诉 讼立 法 的再 次修 改具有 重要 的现 实意义 。 关键 词 非 法证据 排 除 保 障人 权 司 法文 明化程 度
中 图分 类号 : 9 5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9 (0 90 - 90 10 —5 220 )40 -2 4
司 法 实 践 中 采取 的 “ 惑 侦 查 ” 例 :诱 惑 侦 查 ” 常 会 设 置 所 谓 的 诱 为 “ 通
主体是特 定的人员, 即负有收集证据职责的侦查机关 的侦 查人 员 . 4 非法 证据 包括非法的言词证据和非法的实物证据。
二 、 国 在 非 法 证 据 的 排 除 规 则 问 题 上 的 立 法 及存 在 的 问题 我
据 。 笔 者 认 为 , 非 法 证 据 科 学 完 整 的 定 义 应 是 : 法 证 据 是 指 在 刑 对 非 事 诉 讼 中 , 律 规 定 的 享 有 调 查取 证 权 的 主 体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权 限 或 法
程序, 以违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 。具体含义应包括: . 1非法证据仅仅 产生于刑事诉讼中的收集过程 。2 非法是针对收集证据的方法和 程 . 序而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如何收集证据, 有相关的程序性要求, 如
“ 侦查 陷阱” 而这样一种侦查手段有 时会客观上造成没有犯罪意 图的 , 人 由于陷阱的引诱而犯罪 的结 果。由此 可见, 对于采取 “ 引诱” 或者
“ 欺骗 ” 段 获得 的证 据 , 不 能一 概 排 除 。 手 并

( ) 国现行有 关排 除非法证据 的法律规 定 一 我
我 国现 行 的 刑 事法 律 中并 没 有 明确 规 定非 法 证据 的排 除 规 则 , 但

新刑诉法解释口供排除规则

新刑诉法解释口供排除规则

新刑诉法解释⼝供排除规则新刑诉法解释⼝供排除规则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对⾮法取得被告⼈供述的,确⽴了⾮法证据排除规则。

⽐如刑讯逼供、采取威胁、引诱、欺骗、违法使⽤戒具、⾮法拘禁等⾮法限制⼈⾝⾃由、冻饿晒烤变相⾁刑等⽅法获取的⼝供,应当予以排除。

主要原因是这类⾮法取证⾏为严重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唯有确⽴最严厉的程序性制裁,才有可能遏制⾮法取证⾏为。

此外,还规定了对严重违反法定的讯问程序获得的供述,这种情况下⽆法确认被告⼈供述的真实可靠性,继⽽也应当排除,例如2021刑诉法解释第94条。

主要原因是这类这类取证⾏为违反了法律明⽂规定的禁⽌性规定,⽆法确保这类证据的真实性,若要被法院采纳,很容易造成错案。

第九⼗四条被告⼈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核对确认的; (⼆)讯问聋、哑⼈,应当提供通晓聋、哑⼿势的⼈员⽽未提供的; (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语⾔、⽂字的被告⼈,应当提供翻译⼈员⽽未提供的;(四)讯问未成年⼈,其法定代理⼈或者合适成年⼈不在场的。

新刑诉法解释第94条第4项是2021年刑诉法解释新增的⼝供排除规则。

我国刑诉法对于未成年被讯问由可以通知法定代理⼈到场修改为应当到场,⽽且还赋予了法定代理⼈补充陈述的权利。

这主要考虑到未成年⼈⾯对审讯产⽣⼼理应激反应⽐成年⼈要强烈,法定代理⼈在场可以减轻未成年⼈的恐惧⼼理,可以形成对办案⼈员的有效监督。

如果法定代理⼈不在场,讯问未成年被告⼈就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取证程序,未成年供述的真实性缺乏保障,在这个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极易出现错误,因此该新增规定旨在对侦查机关违反程序的,进⾏程序性制裁,将讯问未成年⼈,其法定代理⼈或者合适成年⼈不在场之下获得的⼝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彻底否定此类供述的证明资格和证明⼒。

新刑诉法解释第94条第2项,讯问聋、哑⼈,应当提供通晓聋、哑⼿势的⼈员⽽未提供的,该被告⼈供述也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浅谈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谈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谈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者:马天亮来源:《锋绘》2019年第04期摘要: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改革在近些年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们知道一项规则的有效运行除了该规则本身不能有明显的缺陷,还需要有适合它运行的一个整体的司法环境。

尽管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其后的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但是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运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关键词:刑事诉讼;司法改革;程序正义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地位证据法学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与核心,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是证据法学的重中之重,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多或少的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现今我国法学界对于来如何界定“非法证据”?这个问题已在我国法学界争论已久,目前尚有多种不同的观点,没有明确统一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办案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证据即获得证据的程序不合法;也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和形式即证据本身不合法。

非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即对非法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或者证明力大小的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着比较激烈的争论和分歧。

非法证据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法律规定不严密、不明确的因素,以及监督、制约不到位和不得力的原因,也有刑事政策的原因,甚至还有大众的法律意识和价值选择等心理层面因素的原因。

2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有其重要的价值,国外法学界早早将这规则确立了下来。

在法制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我们理应顺应这一潮流,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推进的过程。

党和国家历来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的政策。

从美国著名的米兰达告诫来看,如果说是不公正的程序而导致产生了公正的实体-导致判处米兰达20年刑期,而释放米兰达,虽然是实体的不公,但却维护了程序的公正。

实体不公,只是个案的正义受到了破坏,而程序不公,可以说是是全部刑事诉讼制度甚至于说是正义性的普遍丧失。

新刑诉法视野下非法证据规则在审查逮捕中的适用

新刑诉法视野下非法证据规则在审查逮捕中的适用

新刑诉法视野下非法证据规则在审查逮捕中的适用作者:沈奎罗小波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审查逮捕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出台后,应加强对此的理解与探索,正确把握非法证据排除之涵义,做到分类科学,适用法律准确。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非法证据排除;审查逮捕;法律适用一、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及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两院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和《关于侦查活动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第160条、第265条规定,以上规定的内容几乎都和证据、法律监督职责分不开,在不同程度都体现出了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态度。

综合起来,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颁布,我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已经建立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或制度。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采取强制排除主义。

而在德国的刑事司法中,采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相应性原则,或称权衡理论,法官首先确定所争论的证据的取得是否违反了法治原则,如果违反了,必须排除该证据的适用。

论新刑诉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

论新刑诉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

论新刑诉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制“证据”顾名思义,可证实,可论据。

符合法律法规制定运作的程序。

所谓的非法证据排除就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调查方法对证据进行搜集和采纳。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司法部门的严格执法工作有效开展,避免司法人员采用非法手段取证,在进行不正当手段取证之前对于其行为存在的后果有个认知度,阻止工作人员知法犯法的情况发生。

有利于民主监督的执行,以便尽快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对其非法取得的证据进行无效处理,进而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公开性。

在法制社会制度下的今天,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人人所提倡的。

利用非法手段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等手段在这一制度下将得到遏制。

建立完善的社会法律法规制度,才能有效保障人权,保证公平性和公正性的社会氛围。

国家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实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案件的审查逮捕这一阶段上有很高的适用性,充分遵从证据的可采性这一原理。

运用一系列专业性的可行办法进行取证,大大的提高了办案的精准性。

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彻底追究违法行为。

冤假错案的产生无疑是与办案人员有关系、与案情证据有关系,非法证据排除也有其弊端,就是有些证据的采集必须通过非法手段来获得,这样就纵容了犯罪方。

抛弃缺点不谈,这种办法还是更好的达到办案精准性的有效办法。

此外民主监督是法律案件解决的重要内容,非法证据排除有利于保障人权,帮助有关人士对法制观念进行转变,进而提高侦查技术水平。

这一办案规则对国家完善审案机制具有重要作用,针对实现国家型权益有很大帮助。

是司法机关能否文明办案的体现形式。

二、现存刑诉法的现状新的刑诉法修改出台后,对于证人保护的相关问题上存在弊端。

新的刑诉法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人身安全等问题给予了相关的保障,但在对象保护上存在弊端。

规定对证人本人及其家属进行保护,对于与保护对象的行为联系人没有给予相应安全保障。

法学论文 浅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及完善—在刑诉修正案

法学论文 浅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及完善—在刑诉修正案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及完善——在刑诉修正案草案背景下的考察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来的刑诉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的需要,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已于今年9月底公开征求意见完毕。

不难看出,此次修正范围很大,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以及执行和特别程序等,在学界也引起了关于惩治犯罪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平衡价值观的激烈争辩。

而此次修正的一个亮点就是本文仅就此谈谈我个人对此次修正中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看法。

关键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诉修正案草案刑讯逼供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获取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的规则。

也就是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执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常是指负责侦查工作的警察,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违反法律、侵犯当事人的权利而取得的证据。

这与证据法中证据的合法性是不同的。

证据的合法性,讲的是证据的合法形式,以及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程序、来源方面的问题。

“非法证据”仅指在该证据收集的过程中违反法律、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关于“非法手段”,一般是指暴力取证,采用精神折磨、不人道的方法收集证据,还有使用麻醉药品取证等。

我国习惯使用的“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等用语。

同正常的侦查手段有时难以区别。

二、我国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首查公民的身体。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之确立与完善——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之确立与完善——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

弓 l

国的法 学理论 界 和 司法 界 反 应强 烈 , 对是 否 应 当确 立 这项规 则一 直存 在 着 争 论 , 国的 非法 证 据 排 除 美
规 则是 在争 论 中建 立 和发 展 起 来 的 ” l 而 在 众 多 。l
21 02年 3月 1 4日,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事 诉 讼 《 法 ( 正 案 ) 以下 简 称 《 事 诉讼 法 ( 正 案 ) ) 修 》( 刑 修 》 获得 通过 , 中证据部 分改 革 幅度之 大 、 度之强 亦 其 力 颇受 学术 界与 实务界 的广 泛关 注 。特 别是 非法证 据 排 除规则 在此 次新 刑 事诉 讼 法 规定 当 中 的确 立 : 非 法证 据排 除范 围之规 范 、 证责 任之 分配 、 明标 准 举 证 之 明确 以及 非 法证据 排 除程序 之设置 等方 面都作 出 了较 为具 体详 细 的规 定 。这无 疑标 志着 我 国程序 合 法性 审查 时代 的到来 , 被告 人人 权保 障时代 的开 启 。 而作 为肇 始 于美 国并 逐渐 为不 同 国家和地 区所 采纳 的重 要规 则 , 非法证 据 排 除 规则 之 司法 独 立性 价 值 何在 ,刑 事诉 讼法 ( 《 修正 案 ) 中有关 非 法证 据排 除 》
实和 完善 非法证 据排 除规 则提 出建议 。
关键词: 非法证据 ; 排除 ;刑事诉讼法( 《 修正案) 》 中图分 类号 : 1 3 D7 7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 2—2 6 (0 2 0 0 9 17 6 3 2 1 )2— 0 2—0 5
6 ・ ・ ・ ・= ・ ・4 ・ ・ ・ ・ ・ - ・ ・ ・ . 6 6 . -- 毒 } 6 6 毒 ・ ・ - ・ ・ ・ ・ 夺 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毒 . ÷ 毒 。 毒 夺 . 夺 6 夺 t 夺 夺 。 c = }

以新刑诉法为视角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以新刑诉法为视角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现代物业 ・ 现代经济 2 0 1 3 年第1 2 卷 第4 期
理论纵 横 I
以新 刑 诉 法 为 视 角 浅 析 非 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董 超 (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法 学 院 。浙 江 杭 州 3 1 0 0 2 3)
摘 要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作 为 一 项 基 本 的 证 据 规 则 , 由美 国率 先 建 立 并 得 到 逐 步 的 发 展 和 完 善 。 随 后 ,该 规 则 在 西
证 据是指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 的权 限、程序 或用其他
不 正 当 的 方 法 所 获 得 的证 据 。有 的学 者 认 为 , 非法 取 得
的现 实 ,也 符 合 大 多数 国 家 的 通 行 规 定 。本 文 讨 论 的非
社 会 的广 泛 关 注 。去 年 《 刑 事 诉 讼 法 》 的修 订 ,更 从基
本 法 的层 面 明确 了该制 度 。
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中 的 非 法 证 据 特 指 法 律 规 定 的执 法 人 员
物 证 据 ;二 是 用 非法 方 法 取 得 的 言 辞 证 据 ;三 是 以非 法 证 据 为 线 索 取 得 的其 他 证据 , 这 种 证 据 在 美 国被 称 为 是 “ 毒 树 之果 ” 。 综 上 观 点 ,笔 者 认 为非 法 证 据 的界 定应 以狭 义 的 界
定 更 为妥 帖 , 即 “ 非法 取 得 的 证 据 ”在 刑 事 诉 讼 中更 具 有 现 实 意 义 ,更 符 合 我 国当 前 社 会 保 护 人 权 、诉 讼 民主


非 法 证 据 的 界 定
违 证 据 界 定 是 指 对 侦 查 机 关 获 得 的证 据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和 认 定 ,证 据 材 料 违 反 法 律 准 则 ,其 证 据 资格 丧 失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一 )非 法 言词 证 据 非法 言词证 据通常限定为通过法律禁止的手段而取得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言词证据 ,包括 以下两种 : 一是 以刑讯 逼供 等方法非法 的犯 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 ; 二是 以暴力 、威胁 等方案收集的非 法的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 新 刑诉法第 5 4条 规定非法证 据取 得 的手段 为利 用刑讯 逼供 、暴力 、威胁等手段 一个 大的范畴 ,没有进行具体 的规 定 。笔者认为是否属 于非 法取得 ,主要看其能否达到强制犯 罪嫌疑人 、证人或被害人作 出非 自愿陈述的程度 。 言词证据一经确认为非法取得 ,应 当采取绝对排 除的原 则 ,不允许采取任何措施予 以补证 。
首先 ,法庭需要对所 提出的非法证据进行初步审查 ,如 果合议庭认为属 于合法形式取得 的证据 ,则应继续对原起诉 所指控 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若对证据 的取得存在合法性怀 疑 ,作 为举 证方检察人 员应 当对 其取证 的合法性予 以证 明。 般情况下 ,检察人员应该 当向法庭提供讯 问笔 录、原始 的 讯 问过程录音录像等材料 ,同时还可提请法庭通知讯 问时其 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 ( 讯问人员 以外知道相关情况 的人 ) 出庭作证 。但若仍不 能达 到排 除合 理怀 疑的程度 ,检察 院应 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 出庭说 明情况 ,具体 可参考 《 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 》第 7条和第 1 3条的规定。 然后 ,和所有刑事诉讼 程序一样 ,控辩 双方 就举证 的事 实进行质证和辩论 。 最后 ,法庭裁 定。法庭 只要认为 没有 确实充分 的证据 , 可 以排 除 以非法 方法收集证 据 的可能 性而存在重 大疑点的 , 都可 以认定为非法证据 ,不将其作 为定 案依据 。
【 关键词 】 新刑事诉讼法 ;非法证据排除 ;规则

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20当代思潮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证据的概念以及它的特征。

证据是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刑事的证据体现出三个基本的特点。

第一个是它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收集到的证据不仅要遵守法律程序,而且要符合法律形式。

必须经过法庭质证。

刑事证据的第二个特点是相关性。

相关性指证据必须和案件的事实情况有客观联系,与本案没有关系的事实或者信息,不能作为犯罪行为人进行犯罪的证据。

客观性是它的第三个特点。

客观性是说证据必须是客观的,它不应该受他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

非法证据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的概念。

非法证据,是指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说是通过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

它可以被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地说,它指由不合法的主体提供和搜集到的证据,狭义的非法证据的的概念说的是得到的证据是用合法的手段获取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手段得到的证据进行排除的称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按照原则来说,法院是不接受不合法性质的证据的,因为它没有合法的证据具备的证据能力。

非法证据排除不仅要排除非法口头上证据,也要排除不合法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定罪影响甚微。

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实质和过程。

然而,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即使法院排除非法证据,一些情况下是受物质的影响。

如果排除非法证据起着关键作用的信念,法官会问原告采取其他证据补充,以便进一步提高控方的证据链。

即使排除非法证据,它不会影响最终的定罪和量刑的被告。

因此,应用程序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对案件处理结果影响非常小。

非法证据排除有难度。

非法证据的排除困难与人们的司法观念滞后有关。

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普通人的观念仍然倾向于追求实体正义,对非法证据的容忍带有功利色彩。

从社会大众对涉黑案件和冤假错案的完全不同的态度可以看出,在以前的案件中也可能存在酷刑,但普通人却能容忍这种程序上的缺陷。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及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产生于美国,最初只针对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而进行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1966年的米兰达案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扩大到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

此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广为接受。

我国在2010年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在司法层面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这标志着我国在人大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一)非法证据的界定和排除范围何谓“非法证据”归结起来有狭义说与广义说两种观点。

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之所以不合法,是因为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内容,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这四个方面之一不合法,而造成证据不合法;狭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由于法定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用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材料,而致证据不合法。

按照广义说的定义,非法证据应该包含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等;二是用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等;三是以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言词证据为线索获得的证据,此种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吸收了2010年六部委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将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大类别。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的证据规则。

作为刑事证据制度的一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将主要结合2010两院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以及新修改的《刑诉法》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论述。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我国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先起源于美国,后成为现代许多国家普遍采纳的规则,我国也不例外。

但在新《刑诉法》和两个《规定》出台以前,《刑诉法》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确立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旧《刑诉法》只是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而未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我国当时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规定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原则,而且缺乏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等具体制度的支撑,使得非法证据的排除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实现。

新《刑诉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关于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内容(一)非法证据的界定和排除范围对于“非法证据”这一概念,理论界有许多不同的定义标准。

主流观点认为,非法证据指以非法的侵犯被取证人合法权利的方式取得的证据。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要求,严格落实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等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程》)。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共计36条,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规定,重点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适用中存在的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规则和流程,有助于审判人员进一步树立规则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一、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方式1.明确被告人供述的排除规则。

对被告人供述合法性的认定是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规定,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点强调了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及两种例外情形: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主动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2.明确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排除规则。

采取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仅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而且通过非法取证所刻意制造的虚假印证,极易导致冤假错案。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11•【文号】法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据正文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二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采用非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依法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新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昌邑市检察院研究室桂召学
内容摘要:2012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刑诉法吸收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的有关司法解释,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该规则的有关内容。

改变了相关规则的确立将有效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运行,对保障人权、提高公安机关侦查水平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本文主要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缺陷及应对等进行阐述。

关键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同法系国家之间法文化传统、价值基础、司法状况的差异,有关非法证据的界定各不相同。

我国诉讼法学界对非法证据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非法证据是指证据的内容、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程序、方法及手段等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材料。

它包括:证据的内容不合法、证据的表现
形式不合法、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身份或资格不合法、收集证据的程序、方法与手段不合法。

只要具备之一,就是非法证据。

而狭义的非法证据,是指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所获取的证据。

笔者同意狭义的界定。

因为这种定义比较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蕴含的保障人权的根本精神。

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目的来看,其初衷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保护个人合法权利。

这种界定比较符合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

从我国当前保护人权、诉讼民主的现实国情看,侦控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发生率居高不下,仍然是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顽疾之一。

所以,将非法证据界定为“非法取得的证据”更有现实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依据一定规则予以排除的统称。

其主要涉及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抑或“可采性”问题,即司法机关能否将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采纳并作为定案的根据。

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能否在法庭上提出并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根据,是刑事诉讼中最易发生价值冲突的问题。

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消除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心理动机。

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将那些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主要指口供)仍作为定案的根据,致使大部分侦查人员都将刑讯逼供作为快速破案
的捷径,从近几年发生的一些案件就可以看出,刑讯方法逼取口供,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甚至成为侦查机关讯问的重要手段之一,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的宣告了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可采信,从而可以促进侦查人员转变旧观念,并对侦查人员产生一种震慑的效果,使其消除使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心理动机,进而通过提高自身素养或增加必须的装备,尽最大努力去合法的收集证据。

(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实现刑事诉讼双重目的的需要。

刑事诉讼的目的,一个是惩罚犯罪,另一个保障人权。

这两个目的之间具有关联性。

在保障犯罪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使其受到客观、公正的与其罪行相适应的惩罚。

犯罪证据对于确定谁是真正的犯罪人,以及后续的定罪量刑,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作用。

如果证据是采用非法手段收集到的,这难免会使证据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这时,采用真实性不高的证据去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很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那么这时,又谈何保障人权呢?如果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行为将受到法律的监督与约束,使其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搜集证据,这将使刑罚权的实现过程符合诉讼公正的要求,一个公正的刑事诉讼,也必将会促进人权保障的实现。

(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维护法制统一,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
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我国刑事诉讼法又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这是法律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明令禁止。

如果在实践中仍然允许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那么就会使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成了一纸空文,这必将严重的损害国家法治的统一和尊严。

另外,我国已经于1988年加入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该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已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

我国虽然早已批准了这一国际公约,但一直未规定相应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也成为西方国家抨击我国人权保障不力的借口。

而现在我国刑事法律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是对西方国家批评我国人权保障的最强有力的回击。

同时,加强对公民人权的保障,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之一。

因此,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实行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三、我国现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缺陷
尽管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对于非法取证行为基本持否定态度,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文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已有的规定还存在以下几点缺陷:
(一)非法证据排除范围规定简单、缺乏操作性。

我国现有规定所指的非法证据只限于言词证据,即使是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范围也仅限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
并不包括鉴定结论等。

对于非法证据的范围、种类、效力,缺乏明确的规定。

(二)非法取证缺乏救济途径。

在我国一般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法院提出证据为非法证据,并对此加以证明。

法官对于排除证据的请求,通常会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置之不理。

即不对“非法证据”是否存在以及应否加以排除的问题作出任何结论。

二是受理申请,并要求检控方作出说明。

侦查机关通常向法庭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用来反驳一切有关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指控,而对于这种“情况说明”法庭往往予以采纳。

因此,有关非法证据的问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被驳回了。

(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缺失、监督效果不佳。

检察机关作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监督的专门机关,在思想上受传统“三重三轻”的影响,即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护;中刑事实体法的适用,轻刑事程序法的适用;重口供、实物证据机械性判断,轻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审查。

导致案件质量不高,出现类似佘祥林式案件出现。

其次,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规则缺位以及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缺位。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对建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完善证据立法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客观需要,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时代要求,它的确立和应用将对侦查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也将对侦查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为此,在积极转变执法观念、进一步规范执法的
同时,还应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及时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预警机制。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时,应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从执法实际情况看,被告人最可能在取证方式和内容上做文章,因此,在侦查讯问阶段要做好应对措施,以便经得起法庭的质证。

侦查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收集固定证明自身取证合法的证据:一要注意固定犯罪嫌疑人书写或表达侦查人员没有对其非法取证的证据。

二要注意收集、固定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的证据材料,如看守所入所体检表、医院检查证明等证据。

三要注意固定提审、还押犯罪嫌疑人的记录证据。

四要注意固定审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对于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新刑诉法规定必须录音或者录像。

在侦查实践中,对于拒不配合侦查以及翻供可能性较大的人员,每次讯问时也应尽可能的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五要注意固定辩护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后没有提出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证据,确保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向律师提出遭受非法取证的证据到位。

(二)要规范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减少翻供和质疑的情况。

要规范制作和积极应用同步录音录像,把它作为固定讯问结果、解决争执、排除异议、防止翻供的重要手段。

要注意把握审讯策略,不能超越法律和规定的界限,绝对不能赤裸裸的进行指供、诱供,更不能刑讯逼供,暴力威胁取证,确保审讯的合法性。

同时应不断提高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技术水平,保证记录过程的完整性,对重要言词证据应当多次用同步录音录像予以固定,并善于运用其他证据(诸如亲笔供词等)固定重要言词证据。

(三)强化培训,提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应对能力。

实践中,只要取证工作做到位,大多案件是不需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但既然新刑诉法已经明确必要情况下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就应该积极主动地去应对出庭作证带来的挑战。

一方面,争取把每个案件需要的证据都固定到位,做到确实充分、规范合法,尽量避免侦查人员出庭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在需要出庭作证的时候,要以积极态度面对,不卑不亢,有理有节,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对取证过程和取证内容作客观真实反映。

另外,应加强对民警出庭作证能力的培训力度,重点抓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心理承受能力、应变能力、表达能力和抗辩能力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侦查人员庭审中应对复杂局面的技巧和水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