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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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一、自白任意规则★1、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2、根据自白规则,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于控方举出的违反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如果辩护方表示异议的,法官应当禁止控方向法庭提交该证据,并不得以该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

二、传闻证据规则★1、传闻证据,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或者证人在出庭作证时未向法庭提出文件中的主张。

2、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非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3、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三、意见证据规则★★1、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2、《高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3、但是,我国将证人和鉴定人予以区分,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作为某一方面专家的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并不违反意见证据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名词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名词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名词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名词解释: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认定为非法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当排除在诉讼之外的制度。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

也就是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执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些规定从宪法的高度规定了公民的权利。

但是,关于财产的规定,以“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代替的财产,使得不具操作性。

因为财产是否合法应由法院裁判,在此之前,任何财产都不受侵犯;由于所有权的权能可与财产本身分离,因而侵犯具体的财产未必涉及财产的所有权。

【司考】考点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星考点)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非法证据排除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2、高检规则第65条第2、3款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3、刑诉解释第95条第1款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三)物证、书证高检规则第66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刑诉解释第95条第2款:认定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二、刑诉解释的强制排除和可补正排除(一)物证、书证1、强制排除(1)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2)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3)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4)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5)《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9条: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
人取得的证据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合法或不存在所称的证据,
法院将予以排除。

其目的是保护证据合法性和维护公正审判。

具体来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证据必须是以法定形式保存的,如法定
的书写格式、存档期限等,否则可能会被排除。

2. 必须符合法定范围: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例如侵犯他人隐私的证据、非法获取的证据等,都应该被排除。

3. 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证据取得过程中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暴力取证、贿赂等,都应该被排除。

4. 证据具有证明价值:证据必须具有一定的证明价值和证明力,否则对案件的判决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应该被排除。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民事诉讼中的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它保障了当事人权益,保证了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

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违反法律规定收集或提取的证据,又可称为“瑕疵证据”。

“非法证据”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非法证据包括形式非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如举报犯罪的匿名信,因不明证人身份,只能作为破案线索,不能作为诉讼中的证据。

一、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即违反法律规定收集或提取的证据,又可称为“瑕疵证据”。

“非法证据”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非法证据包括三种:(1)形式非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如举报犯罪的匿名信,因不明证人身份,只能作为破案线索,不能作为诉讼中的证据;(2)主体非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法定取证主体资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证据,如私人侦探通过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3)程序或手段非法的证据,即通过不符合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手段取得的证据,如通过刑讯逼供,非法搜查、侦查陷阱等方式取得的证据。

狭义的非法证据仅指第三种。

如何对待非法证据,世界各国的法律界有不同的观点,世界各国在立法上或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做法。

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1)真实肯定说。

凡是经查证属实的非法证据,都可以采纳。

(2)一律排除说。

凡是非法证据,一律排除,不得采纳。

(3)排除加例外说。

非法证据一般都要排除,但法律规定在一些例外情况下可以采纳,如严重刑事案件中的例外、善意违法的例外、危害不大的例外等。

(4)线索转化说。

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直接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但是可以用作证据线索,经合法程序或手段转化之后,可以采纳。

(5)区别对待说。

非法取得的证据要区别对待,既不要一概肯定,也不要一律否定。

具体来说,又有以下几种做法:第一,不同种类的证据要区别对待,例如,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必须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不必排除;第二,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要区别对待,例如,严重侵犯人权的非法证据必须排除,轻微违反程序规定的非法证据不必排除;第三,不同情况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例如,一般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必须排除,严重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不必排除;第四,证据与行为人要区别对待,例如,违法收集的物证可以采纳,但是违法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要受到处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释是什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释是什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释是什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所有的诉讼活动都需要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进行,就连证据的取得渠道也需要是合法的。

当然,合法的相对立面便是非法,现实生活中,非法获取证据的情况也有不少,这便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出现的一大原因了。

那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释是什么?有什么意义?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释是什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非法”者,本为非法取得之意;“排除”者,初指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后扩大到包括在审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签发逮捕证和搜查证等司法行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进行上诉和请求最高法院审查案件。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什么意义?▲1、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执法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就想到其后果。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最终的否定和谴责。

有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执法机关,在执法机关采取非法手段调查收集证据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在以后诉讼程序中要求排除。

要想否定一项诉讼行为,最有效的莫过于其无效,而想制止办案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宣告其违法获得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从而督促司法机关守法并依法办案。

▲2、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

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无不与办案人员违法取证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可能放纵犯罪,但其最大优点就是要保证言词证据的自愿性,从而达到定罪处罚的准确性的目的。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现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现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现南昌大学 陈曦一、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始创于美国,在1914年的维克斯诉合众国一案中首次出现,在1961年的麦波夫人诉俄亥俄州案后扩展到各州。

但在美国,该规则只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在民事诉讼领域一般不予适用。

而其他将非法证据排除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国家,逐渐发展并建立起适应其本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体系。

在我国,“客观性”和“关联性”是传统证据理论所强调的证据的基本属性,也就是说,只要是真实客观且与案件有关联的一切证明材料都可以成为证据。

而“合法性”,是随着理论的不断发展,才逐渐与“客观性”和“关联性”并驾齐驱,成为证据的三大基本属性之一。

将合法性纳入证据的基本属性,意味着增加了证据的构成要件。

在对证据材料进行检验筛选时,除了要看它的真实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外,还必须检验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是否具有“合法性”。

证据的基本属性加入“合法性”这一维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在质证环节不仅可以就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质辩,还可以依据“合法性”将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排除在法院调查之外。

而从法官的角度来看,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部分材料被判定为不能成为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官庭审阶段的任务负担。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历程(一)《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颁布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像这种以录音录像方式取得的,未征得对方同意的证据是不合法的,不能成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只有通过符合法律的方式获得的证据才可以当做证据来证明。

但在实务中,往往在对方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录音录像,才是最真实客观的。

如果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必然会导致其因为知道录音录像会成为当庭证据而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遮掩,阻碍有效信息的收集。

显然,《批复》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被偷拍偷录者的民事权益,但对于这条规定——“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允许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是有不合理之处的。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刑法》中规定,“未经法院准许,任何个人以身体强制、谩骂、胁迫、以金钱及其它利益等方法取得的或存在刑事证据,或者以其它非法行为取得的刑事证据,均不可作为审判的依据,应予排除。

”即存在刑事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审判的依据,应予排除。

一、定义刑事非法证据刑事非法证据是指以身体强制、谩骂、胁迫、以金钱及其它利益等方法取得的或存在刑事证据,或者以其它非法行为取得的刑事证据,包括:被害人不配合案件侦查人员,由案件侦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机关公务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职业人员以及其他法定授权的机构人员)在未经依法审查的前提下,以身体强制、恐吓、冒用职权等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

二、规则规定(一)法院准许规定(二)非法证据处理规定1、被非法证据排除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在偿还损失的前提下,不予依法处罚;2、未经法院审理以身体强制、恐吓、冒用职权等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涉嫌行贿等行为,应予依法采取追究刑责措施;3、实施非法行为获取证据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受到处理,有权利要求法院披露此事;4、改变证据或影响取得证据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法庭应当从被告人的证词,证人的陈述,当事人的婚姻、财产及其它法律关系,调查整理的文字资料,口供和讯问,及他们自行出示的没有经过法庭审核、采集的物证等,积极考察,综合分析比较,识别是否存在非法的证据;(二)未经法院审核,公安机关自行采集证据和法院授权采集证据,均应在审理过程中,公开出示证据,由法庭进行查验,排除非法证据;(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向法院指控采集到的物证不能有效证明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刑事罪名信息,法庭应当加以查验和确认;四、惩处机制(二)对于侦查人员违反案件侦办程序、事实掩盖或者利用职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由当地政府决定处罚程度;(三)针对刑事非法证据的处理应明确法院的审理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四)促使案件侦办人员牢记执法原则和审查仪表,保证犯罪侦办的透明守法,公平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当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和处罚,建立在非法证据的基础上时,法庭应该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重新审理此案。

这个规则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

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保障了每个公民公平审判及其合法权利的维护。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必要条件。

非法证据指的是获得方式违法、可能导致被告人不公正对待的证据。

比如在对被扣押人进行审讯的过程中,没有通知其家属或辩护人,或者没有取得合法的搜查或扣押令,而搜查或扣押人物的证明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等。

这些违反法律规定或程序,或者违反德行、正义和诚实原则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是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

它不仅可以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也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常识和道德范畴的法律平等,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公正、公平、民主、法制的社会环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中,应该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证据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法官也应该注重听取当事人的各种证据,注意权衡证据的证明力和真实性,并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第一,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取得、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的过程。

当一项证据为非法证据时,法庭应该将其排除。

这种证据包括非法搜查、非法拘留、非法窃听、偷拍、暴力或威胁等手段获得的证据。

还包括由违反程序规定的证明文件、伪造、篡改或捏造的证据等。

第二,排除规则的实施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应该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应该在庭审中提出。

建议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另行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经过审查、调查,法庭将决定是否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

第三,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的方式。

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有很多方式。

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可以提供书面申请或口头辩护,说明证据是非法的。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水平,不能为法庭采纳。

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1.非法言辞证据排除(1)《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理应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理应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理应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理应排除的证据的,理应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注意:不包括引诱、欺骗和一般意义上的威胁,威胁须达到下述水准才可认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理应予以排除。

“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

(2)《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理应排除。

”(3)《高检规则》第65条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理应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4)《高法解释》第95条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理应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理应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水准等情况。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是: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五条,作为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五十八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含了以下内容:1.以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口供和证言,不管内容如何都属非法证据,都应当排除。

2.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哪个阶段发现非法证据,哪个机关予以排除,不得进入下一个程序。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二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采用非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依法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或者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第四条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及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产生于美国,最初只针对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而进行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1966年的米兰达案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扩大到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

此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广为接受。

我国在2010年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在司法层面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这标志着我国在人大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一)非法证据的界定和排除范围何谓“非法证据”归结起来有狭义说与广义说两种观点。

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之所以不合法,是因为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内容,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这四个方面之一不合法,而造成证据不合法;狭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由于法定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用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材料,而致证据不合法。

按照广义说的定义,非法证据应该包含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等;二是用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等;三是以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言词证据为线索获得的证据,此种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吸收了2010年六部委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将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大类别。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一、问题概述走进法庭,面对的不仅是证人证言、物证和书证等合法证据,还有可能出现经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

如果这些非法证据在诉讼中得以使用,将会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不可逆的损害,甚至会破坏法律的公信力和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是,在实施中,这一规则仍然存在着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和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禁止使用以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诉讼的正当性和公正性的一种规则。

非法证据的种类很多,例如非法获取的录音、录像、信件等,侵犯他人隐私和肖像权的物品,非法获取的电脑硬盘资料等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涉及刑事责任的非法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也要进行排除,但不属于本文讨论范畴。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和作用1、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非法证据是非法手段采取的结果,如果仍然可以使用,就会破坏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社会公信力也会受到影响。

而通过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使诉讼的结果更加公正公平。

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非法证据的使用,往往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隐私,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通过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隐私,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和权利。

3、防止非法手段的滥用。

非法证据如果得到认可和使用,将会导致非法手段的滥用,给社会治安带来威胁。

通过排除非法证据,可以防止非法手段的滥用,对打击违法犯罪具有预防作用。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践中的问题1、证据鉴定困难。

由于非法证据的获取方式不同于合法证据,没有经过比较完备的证明程序,证据来源不明确,制作方法未知,可能会存在照片、录像字幕、数据的原始来源等等不能确定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弄清证据的获得方式和证据真实性,就很难进行排除。

2、强制证据权利限制。

非法证据的证明往往并没有合法权利的依据,因此,非法证据的排除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非法取证人的证据权利。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进行排除的规则。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下面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进行一番阐述。

一、非法证据的含义非法证据是指在获得证据的过程中侵犯了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规定而得到的证据。

例如,非法搜查、非法拘禁、非法窃听、非法侦测等。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依法获得的证据,在证明有罪无罪方面应该予以保留,不能排除。

而对于非法证据,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排除。

排除的内容包括证据本身及其衍生物。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1.法律权威原则。

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证据才能被排除,不能用道德标准或秩序观念替代法律标准。

2.原则性排除原则。

对涉嫌犯罪人,签订认罪认罚协议不算非法证据,但是,如果强制要求,即使认定犯罪,也应排除。

3.合理期待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某些证据仍然能够合理期待。

比如合法的巡视、检查和审计等。

四、证据排除的具体办法1.禁止使用非法证据。

2.排除被非法证据所影响的其他证据。

3.制止违法证据的发掘、调取、复制和传递。

4.排除非法证据的罗网。

五、非法证据排除的时机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上应该在每一审阶段都能够实现,但是,具体时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如果一份证据在审理阶段已经被排除,再次出现该证据时,法官应该予以驳回。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只有遵循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才能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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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的执法理念
纠问式审讯遗风
取证方面刑事制度 的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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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言词、 实物证据
毒 树 之 果
案例
威克斯诉美国案
1914年威克斯(快递员)被指控用邮寄方式寄送 彩票,违反美国刑法第217条。在没有逮捕证的 情况下,警察在其工作地点对其实行了逮捕,又 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到被告人家中进行了搜查。 联邦警察发现了一些信件和装有彩票的信封,并 将其作为证据提出。被告人反对,理由是该物品 系非法搜查所得,违反联邦第四修正案(不得侵 犯公民住宅)。地区法院未采纳其意见,遂上诉 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决,警察无证搜查和扣 押被告人信件与财产,违反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 该物品在审判中不得采纳为证据。执法人员通过 非法搜查和强迫供述的手段达到对被告人定罪的 目的,不应受到法院判决的庇护。 此案确立了联邦各级法院在审判中要排除非法搜 查及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 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用的规则。
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 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 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 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 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确立和完善相关的刑事诉讼原则 完善被告方的诉讼权利
完善对非法取证人员的惩戒制度
制定告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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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培武故意杀人案 米兰达绑架强奸案 南达科州诉雅格布.赫斯案
END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渊源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的起源
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的历 史发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 纪初产生于美国。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 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 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 规则。 “非法”者,本为非法取得之意;“ 排除”者, 初指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为不 利于被告的证据,后扩大到包括在审前程 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签发逮 捕证和搜查证等司法行为,以及被告方可 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进行上诉和请 求最高法院审查案件。
要点
非法证据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不符合法定 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 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 (有关内容见《最高院、最 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关于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 若干问题的规定》 非法言词证据 非法证据 非法实物证据
其他派生证据(毒树之果)
非法言词证据
非法实物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发展
1812年 美国完全摆脱了英国的统治,美国建国初期一些捍卫自由和针对 外来压迫的规定,如《权利法案》第4条,从针对英国人的非法 搜查的规定,转变为限制美国政府尤其是警察的非法搜查和扣押 的法律依据。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对第四修正案的理解,是为了 实现第四修正案、禁止不合法搜查与扣押而设计,是通过一系列 判例逐渐确立的。 1886年 博伊德诉美国案(民事案件) 1914年 威克斯诉美国一案确立了证据排除规则作为联邦法院的规则,但 各州有权拒绝适用该规则。 1961年 联邦法院通过马普太太一案,将该规则统一适用于各州,最终在 美国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操作与价值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操作 一、排除的效力等级 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非法实物证据权衡排除(大陆法系 与英美法系存在的区别)
二、排除的操作程序 提出的主体——非法取证中受害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提出的时间——大部分在法庭审理之前 裁决——当庭本案审理的法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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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在价值
保障人权。主要体现于在案件侦查阶段遏 制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违法取证行为的 发生。 现代法治的标志。执法机关自身行为的合 法性。 司法文明的进步。追求事实真相与重视程 序正当须并重。
有效防控犯罪,避免冤假错案发生。 外在价值 遏制非法取证行为,提高侦查人员办 案水平。
非法证据排除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在中国
非法证据在我国产生 的原因
建立与完善我国的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
佘祥林案
赵作海案
我国非法证据产生的原因
内容
主观原因 客观原因 制度原因
内容
程序工具主义的价 值观
关键证据资源的 稀缺性
相关刑事诉讼基本 原则的缺位
有罪推定的侦查 检思维定式
内容
对非法取证行为 证明难
侦查机关的业绩考核 与奖惩制度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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