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5号--证券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
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督促上市证券公司端正经营理念,聚焦主责主业,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积极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突出价值创造、股东回报和投资者保护,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合规管理要求,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在规范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标杆示范作用,现规定如下:一、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证券发行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注册申请材料。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涉及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应当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发展战略等,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时机,严格规范资金用途,聚焦主责主业,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二、上市证券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三、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成为证券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限期改正。
广东证监局关于核准苏细强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广东证监机构字[2008]20号
广东证监局关于核准苏细强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广东证监局关于核准苏细强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广东证监机构字[2008]20号)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苏细强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华林报字〔2008〕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苏细强(身份证号:******************)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资格编码为ED080038。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苏细强证券公司副总经理任职手续。
二○○八年四月十日
——结束——。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5号--证券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5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适用《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取得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公司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类似机构的成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四)曾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五)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对本条的适用问题现作下列规定:一、本条第一项规定,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从事证券工作是指:1、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从事业务工作;2、在证券公司任董事、监事;3、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业自律机构以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等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工作;4、担任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并具体负责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承销等证券相关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5、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专门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及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证券法律服务;6、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出具审计报告,提供相关证券审计服务。
从事金融工作是指:1、在银行、保险机构、期货公司、信用合作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业务工作;2、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金融业自律机构从事专业管理工作。
从事法律工作是指:1、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专业工作;2、在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从事法律专业工作;3、取得司法考试资格或律师执业资格,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法律专业工作;4、取得司法考试资格、律师执业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之一,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证上(2018)556号附件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198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 2018年6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1—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4)第一节暂停上市 (74)第二节恢复上市 (77)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5)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9)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2)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2)第十八章释义 (104)第十九章附则 (108)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2—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现公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2020年7月24日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备案。
本规定所称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不代表对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能力的认可。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一)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二)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重要组成部分或者其控制的主体的审计,其审计对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中的一项达到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项目金额百分之十五的,视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实用】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
【实用】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它保障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促进了上市公司的良好运营和规范发展。
本文将围绕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进行详细介绍,包括资格要求、核查程序和经验要求等方面。
首先,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要求涉及多个方面。
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年龄要求、学历要求、从业经验、职业行为和专业背景等。
年龄要求方面,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年龄要求一般为35岁至70岁之间,这是根据长年期服务的考虑,以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经验和能力来履行自己的职责。
学历要求方面,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学历要求一般为本科及以上学历,尤其是对于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来说,更多要求硕士及以上学历,以确保他们具备全面的知识背景,能够更好地参与决策和管理。
从业经验方面,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从业经验要求包括管理经验和相关行业经验两个方面。
管理经验要求董监高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包括公司管理和领导团队的经验;相关行业经验要求董监高在相关行业有一定的从业经验,以确保他们了解所处行业的动态和规律。
职业行为方面,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职业行为要求包括诚信、勤勉和保密等几个方面。
首先,诚信是董监高的核心职业素养,要求他们具备高度的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有诚信缺失的行为。
其次,勤勉要求董监高履行职责时要勤勉尽责,不能怠慢职责。
最后,保密是董监高的重要职责之一,要求他们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具有保密意识。
专业背景方面,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专业背景要求因公司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董监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和知识,如财务、经济学、法律和管理等。
这样可以确保他们在担任董监高职位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能够更好地为公司决策和管理提供支持。
其次,对于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的核查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核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申报材料的提交、材料的审核、审查委员会的评审、公示和监管部门的最终审核。
新三板知识测评考题答案
新三板知识测评考题答案1、以下表述不属于挂牌公司终止挂牌情形的是_____________。
(B)A.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B.做市股票做市商不足两家停牌超过1个月C.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D.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2、精选层股票交易可以接受投资者的申报类型不包括____________。
(C)A.限价申报B.本方最优市价申报C.定价申报D.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3、以下关于精选层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的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___。
(A)A.精选层股票竞价交易试行20%的涨跌幅限制B.连续竞价成交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C.精选层股票成交首日后,自次一交易日起设置涨跌幅限制D.价格涨跌幅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4、精选层限价申报应当符合的条件,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____。
(B)A.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B.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10%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C.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D.买入基准价格为当前买房最优价格,卖方无报价时,买入基准价为当前买方最优价格5、关于精选层股票临时停牌表述错误的是____________。
(D)A.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或60%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B.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和撤销申报C.临时停牌仅适用于无价格涨跌幅的精选层股票D.单次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15分钟E.临时停牌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6、以下关于市价申报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___。
(B)A.市价申报仅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连续竞价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B.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进行市价申报C.市价申报采取价格保护措施,买入(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不低于)买入(卖出)保护限价D.接收市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4:577、以下不属于精选层股票可以使用的交易方式是____________。
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为了防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因利益冲突而可能导致的欺诈客户、操纵市场、误导投资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通知如下:一、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电脑网络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的业务,必须先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或者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的机构聘任并符合相关从业要求。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必须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不得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为依据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预测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或者就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建议时需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不得主观臆断;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产品不得有建议投资者在具体证券品种上进行具体价位买卖等方面的内容。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参加媒体等机构举办的荐股“擂台赛”、模拟证券投资大赛或类似的栏目或节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媒体对其所提供的稿件进行断章取义、做有损原意的删节和修改,并自提供之日起将其稿件以书面形式保存三年。
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向公众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时,须先行取得所在机构的同意或认可。
【资本】证监会培训丨股东超200人公司和三类股东清理重点关注事项
证监会培训丨股东超200人公司和三类股东清理重点关注事项一、 200 人公司重点关注事项1、关于200人公司首发上市的限制性规定《证券法》第十条,《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关于规范 200 人公司首发上市的规定(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股东人数超过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3)《企业改制上市30 问》:上交所旗下的“上交所企业上市服务”公众号发布;3、 200 人公司形成的原因(1)定向募集公司,如山东赫达(002810);上市时间2016 年 8 月 26 日(2)农商行、城商行;江苏银行(600919)、张家港行(002839)等;内部职工股是否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 号)(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例如润农节水(830964 已反馈)、金丹科技(832821 已反馈)、海纳生物( 831171 已反馈);(4)因设立、股权转让导致股东超过200 人;例如杭叉集团( 603298);(5)因股权代持或间接持股导致实际股东人数超 200 人;例如工会持股:家家悦( 603708);上市时间 2016.12.13间接持股:勘设股份( 603458);上市时间 2017.8.94、 200 人公司的核查与规范(1)核查主体范围:发行人及其前身(长缆科技 002879,2017.7.7)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杭叉集团603298,2016.12.27)发行人大股东(利群股份 601366,上市时间 2017.4.12)发行人控股股东的第一大股东(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25 日过会);(2)合规性核查重点:公司依法设立(200 人公司设立、增资行为不违反当时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且合法存续、股权清晰(通过公证、律师见证等方式确权,申请 IPO 的,包括已退出股份在内的确权股份须占比 90%以上)、经营规范、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指南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指南(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2020年8月14日目录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指南 (3)说明及声明 (3)第一章总体要求 (3)一、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4)二、岗位设置 (5)三、制度与流程 (6)四、内控管理 (6)第二章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交易权限申请 (10)一、申请材料 (10)二、申请流程 (11)三、交易权限开通流程 (11)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3)一、投资者准入条件的认定 (13)二、综合评估 (16)三、期权知识测试 (17)四、投资者分级管理 (20)五、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的动态持续管理 (20)六、客户档案资料管理 (22)七、本所持续监督管理 (22)第四章开户管理 (23)一、账户体系 (23)二、衍生品合约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24)第五章持仓限额管理 (30)一、持仓限额前端控制 (30)二、客户买入额度管理(限购) (34)第六章保证金管理 (37)一、客户保证金管理 (37)二、备兑开仓客户保证金管理 (49)第七章资金风险管理 (52)一、资金盯市管理 (52)二、资金划拨应急处理 (56)第八章强行平仓管理 (57)一、保证金不足强行平仓 (57)二、备兑不足强行平仓 (60)三、持仓超限平仓 (63)四、强平成交回报PBU管理 (64)五、强行平仓申报订单指令 (64)六、平仓有关的应急处理 (65)第九章行权交收管理 (66)一、投资者持仓合约的行权提醒 (66)二、投资者行权及交收日风险管理 (66)三、行权日前调整保证金参数水平提醒 (68)四、行权指令合并申报 (68)第十章协议行权 (71)一、协议行权策略 (71)二、协议行权注意事项 (72)第十一章客户结算 (73)一、日常交易清算 (73)二、清算后数据对账 (74)三、日常交易交收 (74)第十二章投资者数据报备 (76)第十三章程序交易报备 (78)一、程序交易接入管理要求 (78)二、程序交易报备管理要求 (78)三、变更报备 (79)四、程序交易的监管 (79)第十四章大户报告 (80)第十五章应急预案 (82)一、业务人员操作应急事件 (82)二、系统技术应急事件 (83)三、交易异常事件 (83)第十六章交易信息提醒及期权基础信息接口文件说明 (84)一、交易信息内容 (84)二、信息公告与提醒 (84)三、期权基础信息接口文件说明 (86)第十七章投资者教育与客户投诉处理 (88)一、投资者教育 (88)二、客户投诉处理 (89)附件一:适当性综合评估样表 (92)附件二:股票期权业务程序交易报备表 (93)附件三:大户持仓报告表 (99)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指南说明及声明为便于证券公司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业务,规范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等,制定本指南,供证券公司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时参考。
青岛保险经纪人办事指南(2022版)
青岛保险经纪人办事指南(2022 年试行版)第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 (3)一、法人机构设立申请 (3)(一)申请须知 (3)(二)申请材料 (6)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7)(一)申请须知 (7)(二)申请材料 (9)第二部分行政报告事项 (11)一、分支机构设立报告 (11)(一)报告须知 (11)(二)报告材料 (12)二、机构解散报告 (13)(一)报告须知 (13)(二)报告材料 (13)三、动用保证金报告 (14)(一)报告须知 (14)(二)报告材料 (14)四、分立、合并或变更组织形式报告 (15)(一)报告须知 (15)(二)报告材料 (15)五、机构名称变更报告 (15)(二)报告材料 (16)六、机构住所变更报告 (16)(一)报告须知 (16)(二)报告材料 (17)七、股东、股权结构变更报告 (18)(一)报告须知 (18)(二)报告材料 (18)八、撤销分支机构报告 (20)(一)报告须知 (20)(二)报告材料 (20)九、注册资本变更报告 (20)(一)报告须知 (20)(二)报告材料 (21)第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本指南行政许可事项各保险经纪机构需登录中国银保监会“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以及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同时将一份纸质材料加盖公章报送至青岛银保监局中介处(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69号青岛银保监局中介处)收文。
一、法人机构设立申请根据《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全国性保险经纪机构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资格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并初审,银保监会决定。
区域性保险经纪机构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资保险经纪机构,如果股份达到或超过25%,不属于地方银保监局受理范围,需直接向中国银保监会递交设立申请。
注意:注册地在青岛新设的区域性保险经纪法人机构,经营区域仅限于青岛市,而非山东省。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近年来,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职责也变得日趋复杂,管理规则的制定不可或缺。
本规则为了依法治市、规范营运、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维护证券交易市场秩序而制定。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职责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1)董事和监事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根据公司章程,积极参与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聘请、监督和更换高管,督促和监督证券公司的营运,确保其发展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2)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直接经营证券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负责实施具体的实际行动,维护公司权益,根据证券交易管理规则,做出正确恰当的决策,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从业人员的职责从业人员要履行其在本单位负责的职责,按照规定的手续正确执行投行业务,积极开展业务,遵守《营业性投资公司规章》,尊重客户的委托投资,按照《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履行客户账户管理服务等职责。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管理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1)董事及监事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履行本单位职责,每年应出席董事会、监事会议不少于3次,并至少参加一次全体董事会或监事会议,参加其他有必要的董事会及监事会活动,参加重要会议和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最终决定。
(2)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章程和其职责,本着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参加公司管理,负责完成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定的项目,责任跟踪,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负责完成客户服务等职责。
2、从业人员的管理从业人员应履行其在本单位负责的职责,本着守法诚信的态度,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严格遵守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认真执行客户资金、资产管理措施,根据单位要求,严格维护证券公司的合法权益,负责行业规定的管理工作,拓宽市场参与渠道,做好客户关系维系等职责。
三、本规则的执行本规则执行后,证券公司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本规则执行,做到严格管理,积极服务,并定期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进行调查,监督其工作状况,针对其职务行为和违规行为的发现及时处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正文:----------------------------------------------------------------------------------------------------------------------------------------------------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期货经纪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负责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管理,包括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确认、任职期间的考核、任职资格暂停与撤销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与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五条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从事金融、证券或者期货工作3年以上;(三)身体状况良好;(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五)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济、金融、期货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金融、期货等相关法律法规;(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三)被开除的国家公务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董事、监事,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五)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清单填报指南(一)
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清单填报指南(一)前言2020年12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的公告》,决定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以夯实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推动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公告中,证监会给所有2020年6月30日前上市的A股公司布置了作业,要求在2021年4月30日前,对照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清单,认真梳理查找存在的问题,总结公司治理经验,完成专项自查工作。
希望小多这份填报指南能够帮助上市公司做好自查清单的填报工作。
【提示语】自查清单中多个问题涉及到填报的时点信息和期间信息。
在自查清单表头中有明确的释义,除有指定具体时点或时期的,涉及时点信息的以2020年12月31日为填报时点;涉及期间信息的以2018年1月1日或自查起始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填报期间(2018年1月1日以后首发、重组上市的公司,以上市日、重组上市日为自查起始日)。
Part 01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基本信息】(第1问-第4问)该部分为核查公司基本信息,按照公司的实际情况填写即可,如果公司为多地上市公司,相关信息仅填报A股的情况,B股、H股等信息可以加注说明。
其中公司所属证监会行业分类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中上协)官网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为准。
【股权结构】(第5问-第10问)该部分需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如果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查并填报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行为规范情况。
其中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席位占比按该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口径合并计算。
无实际控制人的判断依据需要注意与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保持一致。
如果公司存在控股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注意需要在一年内解决。
【董监高结构】(第11问-第14问)(一)关注公司董监高的构成是否符合监管要求1、内部董事的占比公司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1/2。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21年版全文)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21年版全文)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21年版)目录第一部分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1)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1 1.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2)1.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 (4)1.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 (5)1.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调减或取消备案/审批 (7)1.5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 (8)1.6非银行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资格审批 (9)第二部分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12)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12 一、跨境信贷业务 ........................................................................... (13)2.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13 2.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14 2.3财政部门和银行外债登记 ...............................................20 2.4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23 2.5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24 2.6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 .............................................25 2.7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 .............................................26 2.8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集中登记管理 ...................................29 2.9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31 2.10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 31 2.11外保内贷履约款结(购)汇 ............................................33 2.12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33 2.13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34 2.14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36 2.15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37 二、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 (40)3.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 .................................................40 3.2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 .........................................41 3.3境外上市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41 3.4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变更登记 .....................................42 3.5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 .........................................43 3.6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变更(注销)登记 .............................43 3.7上市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审批 (44)3.8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 (45)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业务............................................................................ . (47)4.1非银行金融机构主体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 .................................47 4.2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初审 .................................47 4.3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管理 .......................................49 4.4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管理 (50)四、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管理............................................................................ (51)5.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51 5.2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53 5.3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54 5.4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55 五、格式文本范例 ........................................................................... (57)表1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 57 表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59)表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表 .......................... 62 表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产品信息登记备案表 ...................... 64 表5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 65 表6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备案表 ............................ 67 表7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信息备案表 .......................... 69 表8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 .............................. 70 表9 境外上市登记表 .................................................... 73 表10 境外持股登记表 ................................................... 76 表11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 ................................... 78 表12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 80 表13 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 83 表14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表 ................................. 84 表15 (机构名称)年度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报告 .............................. 88 表16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 89 表17 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 ....................................... 90 表18 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集中登记逐笔月报表(参考格式) ................. 91 表19 内保外贷业务违约暂停条款限制豁免确认书 ........................... 92 表20 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申请表 ....................... 94 表21 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月报表 ............................... 95 第三部分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97)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97 六、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 (98)6.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98 6.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 98 6.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 101 6.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 103 6.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 107 6.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 107 6.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 108 6.8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 109 6.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110 6.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111 6.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113 6.12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 114 6.13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117 6.14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118)6.15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 119 6.16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122 6.17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123 6.18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124 6.19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125 6.20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126 6.21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 127 6.22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资金汇出 ..................... 127 6.23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 128 6.24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 129 6.2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130)6.26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汇出 (130)6.27境内直接投资(含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利润汇出 . 131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132)7.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 132 7.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 133 7.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 135 7.4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 136 7.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 137 7.6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 138 7.7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 139 7.8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 140 7.9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 140 7.10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 141 7.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 142 7.12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和结汇 ......................................... 143 7.13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 143 7.14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 144 7.15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注销 ......................................... 144 7.16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汇回入账 ......................................... 145 八、外债、跨境担保和国内外汇贷款业务 ........................................................................... . (147)8.1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 147 8.2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提款入账 .................................. 148 8.3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 149 8.4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还本付息 .................................. 151 8.5外债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 152 8.6非银行债务人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 154 8.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入及结汇 ...................... 155 8.8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取得的收益对外购付汇 .................... 156 8.9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变更)登记 ........................................ 157 8.10外保内贷登记 ....................................................... 158 8.11内保外贷项下履约款购付汇及收结汇 .. (159)8.12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入账 ......................................... 161 8.13担保费收付 ......................................................... 162 8.14金融机构为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 162 8.15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的支付与结汇 ................... 163 8.16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 ....................... 164 九、证券投资业务 ........................................................................... . (166)9.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 ................ 166 9.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 ...................... 166 9.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 167 9.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 170 9.5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或分红派息资金汇出或再投资 ............ 171 9.6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 173 9.7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结汇待支付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 174 9.8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 175 9.9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 176 9.10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 .................................... 178 9.11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 ................................. 179 9.12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 179 9.13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 ................................. 181 9.14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 181 9.15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登记 ......................................... 183 9.16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 183 9.17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 184 十、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 (186)10.1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账户开立 ......................................... 186 10.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利润结汇 ......................................... 186 10.3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汇兑 ............................................. 187 十一、数据报送 ........................................................................... ............................................... 189 十二、格式文本范例 ........................................................................... (190)表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 190 表2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 196 表3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 198 表4 年度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 200 表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 202 表6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 205 表7 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 208 表8 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 210 表9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信息报告表 ....................................... 212 表10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信息报告表 ...................................... 214 表11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信息报告表 . (215)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证券公司董监高管理办法修订意见120210
关于《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修订说明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适应行业发展需要,按照我会立法工作计划,我们启动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的修改工作。
一、修订背景现行《高管办法》于2006年12月正式实施,在总结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相关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完善了相关任职资格申请和审批程序,解决了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未审先任”等问题,并强化了持续监管要求。
《高管办法》实施四年多来,对于规范证券公司人员资格管理,完善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次修订高管办法,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高管办法》实施时间早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6月实施,以下简称《监管条例》),有关高管人员范围的规定与《监管条例》不完全一致;另有部分条款与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12月实施,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程序》)等规章的规定也不完全衔接。
为保持法规之间的一致性,需要相应修改《高管办法》。
二是,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2007年8月完成后,行业转入规范发展新阶段,证券公司出现集团化、专业化经营趋势,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监管也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形势。
为适应行业发展需要,需要相应修改《高管办法》。
二、修订原则目前,《高管办法》基本能够满足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工作需要,此次修改拟遵循两个原则:一是稳定性原则。
除必须修改的内容外,其他条款不作修改,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延续性;二是渐进性原则。
成熟一条、修改一条。
按照上述原则,此次修订《高管办法》,共修改34条,删除1条,未新增条文。
其中,属于实质性修改的内容共4条(第2条、第17条、第39条和第40条),其他均为相应文字修改。
三、主要修订内容(一)完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监管制度目前有关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规定涉及两个问题,一方面《监管条例》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属于证券公司高管人员,《高管办法》作为《监管条例》的下位法,需要与《监管条例》保持一致。
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管理
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7号二00七年7月4日)《期货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00七年七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下列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与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列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与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与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奋尽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与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七条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八条申请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3)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者具有有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同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5)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6)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与精力。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正文:----------------------------------------------------------------------------------------------------------------------------------------------------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
本准则与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股东第七条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5月10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行、专业能力、执业行为等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证券公司相关人员。
本规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自营、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坚持依法合规、诚实守信、严谨专业、勤勉尽责、廉洁自律开展证券业务。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依规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强化道德品行、专业能力、执业行为管理,建立执业登记和执业声誉管理体系。
第二章执业要求第五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从业条件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等要求,品行良好,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证券经纪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保荐代表人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定要求和从业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
证券公司为存在效力期限内违法失信信息或者其他负面执业声誉信息的人员进行登记时,应当提供道德品行情况说明,说明其符合品行良好要求及针对其违法失信信息或者其他负面执业声誉信息有关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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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5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适用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取得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公司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类似机构的成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四)曾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五)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对本条的适用问题现作下列规定:
一、本条第一项规定,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从事证券工作是指:1、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从事业务工作;
2、在证券公司任董事、监事;
3、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业自律机构以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等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工作;
4、担任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并具体负责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承销等证券相关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
5、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专门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及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6、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出具审计报告,提供相关证券审计服务。
从事金融工作是指:1、在银行、保险机构、期货公司、信用合作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业务工作;2、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金融业自律机构从事专业管理工作。
从事法律工作是指:1、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专业工作;2、在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从事法律专业工作;3、取得司法考试资格或律师执业资格,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法律专业工作;4、取得司法考试资格、律师执业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之一,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
从事会计工作是指:1、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从事会计、审计等专业工作;2、在会计审计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从事专业管理工作;3、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或会计师职称,在企、事业的会计部门工作。
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申请人或拟任人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可以认定为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经历。
二、本条第三项规定,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一)对学历的认定
1、对于通过普通高等学校学历教育取得的学历,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成人高等学校学历教育取得的学历,予以认可。
对于通过研究生进修班、职业培训等方式取得的证书,属非学历高等教育,不予认可。
2、对于通过中央党校和省级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取得的党校学历,予以认可。
对于通过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取得的党校函授教育学历,予以认可。
对于通过省级党校函授教育取得的党校函授教育学历,地方省委、省政府承认其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待遇的,予以认可。
3、高等教育学历证明文件毁损或者审核机关要求确认证明文件真实性的,应当由申请人或拟任人向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或者其授权的高等教育学历认证代理机构申请认证;上述机构认证报告做出肯定结论的,予以认可。
4、对于1970年--1976年期间入学取得的大学普通班毕业学历,由于特殊的历史时期,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对该学历比照本科学历予以认可。
(二)对学位的认定
对学位的认定以学位证书为准。
对于在1981年实行学位制度之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视为符合“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条件。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于1 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70年--1976年期间尚未实行学位制度,对于持有大学普通班毕业学历的人员视为符合“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条件。
三、本条第四项规定,曾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是指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主持工作的副经理及以上的职务。
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是指:1、全国性银行机构二级分行分管业务的副行长及以上的职务;区域性银行机构总部部门主持工作的副经理及以上的职务;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其它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部门主持工作的副经理及以上的职务;3、全国性保险公司分公司主持工作的副经理及以上的职务;区域性保险公司总部部门主持工作的副经理及以上的职务;4、期货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
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是指:1、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证券业协会等证券监管和自律组织业务部门相当职位
从事管理工作2年以上;2、在中国人民银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其他金融机构自律组织业务部门相当职位从事管理工作4年以上;3、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具体负责证券相关业务的高管人员4年以上;4、担任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4年以上。
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的,等同于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1年。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具体负责证券相关业务的高管人员2年的,等同于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1年。
未取得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实际履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管人员职责的工作经历,不予认可为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的工作经历。
申请人或拟任人在境外证券、金融机构担任部门负责人的认定,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专门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及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证券法律服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出具审计报告,提供相关证券审计服务,可以认定为从事证券工作。
申请人或拟任人应当举证,举证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人或拟任人签署法律意见书、相关审计文件的具体情况;相关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出具工作鉴定,说明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业绩等。
四、上述对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的认定以及对学历、学位的认定适用于《高管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七条,对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认定适用于《高管办法》第十七条。
五、《高管办法》和本指引未明确规定的,由机构部牵头,组织专门人员分析论证,依照立法精神作出判断,明确相关标准、程序或形成可以遵循的案例,以后遇到同等情况参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