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的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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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的操作方法

第一:问题的引入

1、如招投标清单中有“砼柱”“矿棉板”“地砖”“墙砖”的清单项目,由于变更了“砼柱”“矿棉板”“地砖”“墙砖”的尺寸,结算时是否可以直接用中标清单按变更后的规格换算用量?

2、类似本身就是错的,没有类似的东西。

3、电线投标报价有2.5mm2的单价,也有6mm2的,则4mm2的就是类似,可以内插法计算。

4、投标有砼地面200厚c30的单价,则180厚的可以按照厚度比例计算。

5、变更太大时,合同外签证部分的人工信息价、材料价套用问题。造价咨询方认为:应该套用投标价、投标期信息价。施工单位认为:按照施工工期平均价。

6、电缆直径不一样,算类似吗?

第二:查阅资料

“类似”的界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类似于此工程子目的综合单价通常是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除主要材料变化或价格不相同外,其人工费、机械费及其它材料费均相同的子目。

●工程量清单计价4.7

工程价款调整

本条规定了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新增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

1.直接采用适用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

亦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的施工时间;

2.参照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

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的施工时间。可就仅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项目单价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新的单价;

3.无法找到适用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

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合同中有类似工程单价的,参照计算

(a)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b)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没有类似单价的,根据合同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考投标时所采用的计价

依据,重新组价,要和投标的原则一致。如果认为不是联系单,是另一个合同,就另外补签合同,约定计价原则。

第三:解决

1.套定额一样的,就是工艺一样,材质、标号不一样的,调主材价格。例如:

如贴大理石和花岗岩的墙面(地面)/砼标号由c20变为c30。不改变项目工艺仅变更主要材料品牌、标号或等级。只需在原合同单价的基础上调整主材差价或标号等级差价。对于此类变更一般可采用下式计算其变更综合单价:原合同单价-原主材单价×合同中约定的消耗量+经承发包双方认可的主材新单价×合同中约定的消耗量。需要注意的是此类变更并不涉及施工工艺及子目工作量,因此变更后主材消耗量不发生变化,仍取用变更前的主材消耗量。建议:材差在联系单中处理,不然联系单中造价太高了,是领导不愿意看到的。只有大理石/花钢岩换算、电线的直径是套同一定额时,适用。

2.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

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但这种“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不能太多,一般不超过总子目的30%。部分修改原清单项目的施工工艺或子目工作量时,可将变更项目分解为若干项与参考清单项目相对应的计价子目,分别以各子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合同单价作为变更项目的计价依据;而对于变更前后的差异部分,可参照合同约定的新增项目计价程序确定其单价。需要注意的是参照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的施工时间。只有“电线、电缆”、“矿棉板”“地砖”“墙砖”的尺寸改变后不能套同一定额,可以在投标价的“电线”基础上,换算。建议:材差在联系单中处理,不然联系单中造价太高了,是领导不愿意看到的。

3.没有类似单价的,根据合同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考投标时所采用的计价依

据,重新组价:做法一:要和投标的原则一致。如果认为不是联系单,是另一个合同,就另外补签合同,约定计价原则,这是另一个施工合同解决的问题。如果按照这个合同来,则材料单价取定顺序:投标价、《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信息价、《浙江造价信息》信息价,签证价、市场询价。

取费、管理费率、利润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价测算)、税金按投标文件。

4.单价偏离市场价太多。或工程量减少,单价提高;工程量增加,单价降低。

这样既保护承包人不因工程量大幅度减少而减少管理费和利润,也保护发包人不因工程量大幅度增加而造成更大的支出。2008清单规范: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1.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仍然

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

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若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

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

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清单结算的形式如何做?a、清单报价内容(清单格式);b、联系单内容的

处理(按照工料法或清单的格式),建议按照联系单项目的顺序罗列,套投标价的就“不计税不计费”,其他按套定额c、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人工,材料,机械补差);

附件一:2008清单规范解释

附价二:《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单价变更的规定:

52.1条,变更工程价格的增加或减少额,应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总额价为依据。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则采用工程量清单中监理工程师认为适合的单价用于作价的依据。如果不适合,则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协议一个合适的单价或总额价并报业主批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情况在报业主批准后,定出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总额价,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52.2条,如果变更的工程的性质或数量,占整个工程的比例较大,使涉及的工程细目原有的单价或总额价因此而不合理或不适用时,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议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总额价并报业主批准。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细目所列的“金额”或“合价”超过签约时合同价格的2%,而且该支付细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支付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应予以调整。

根据变更工程和投标时工程量清单的关系,可以把工程变更后作价进行分类。

1、工程量清单中有单价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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