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作业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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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作业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夏2.刑罚世轻世重轻中重
3.邓析4.廷尉大理寺
5.《九章律》厩6.张斐杜预
7.北齐律8.十二七
9.《唐律疏议》10.非公室告公室告
11.杜周杜延年12.《魏津》(《新律》)
13.宋14.笞三百弃市
15.谋反恶逆16.三年
17.理学18.热审
19.德主刑辅20.五复奏三复奏一复奏
21.斩衰齐衰22.《问刑条例》
23.大理寺卿通政使礼部24.《大清律集解附例》
25.人民委员会26.《泰始律》
27.杂28.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29.元30.明《大诰》
31.《大清律例》32.清未修律
二.名词解释
1.五刑:刑罚名。有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2.《法经》:魏李悝编撰。六篇:《盗》、《贼》、《囚》、《捕》、《杂》、《具》,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3.读鞫:中国古代,断罪判决原则上要对被告及其亲属宣读。最初出现于先秦。
4.三司推事:首先在唐代,对某些特别重大案件,由中央的大理寺,刑部及御史台长官组织特别法5.六礼: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须合乎一定的礼仪,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6.董仲舒:我国封建时代著名唯心主义思想家,哲学家和经学家。(公元前179——公元前104年)。
主张以儒家学说思想作为西汉的指导思想,提出“墨黜百家,独尊儒术”,“德主刑辅”,首倡春秋决狱。
7.《大清新刑律》:1905草订,1910颁布。分总则,分则两编,53章411条,附《暂行章程》5条。依资产阶级刑法体例,采取资产阶级国家刑罚体系。
8.晋律:又称《泰始律》,贾充、杜预对曹魏《新律》删订,颁行。该律经张斐、杜预作注,又称“张杜律”。共20篇,增《法例》,增加律疏注释。
9.热审: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审录关押在京师各狱的笞杖罪囚,或免释或减等,或保释。
10.条法事类:宋代的法律形式之一,以“事类”即公事性质为标准分门编篡法规大全,每项事类中同时收入相关敕令、格、式、申明等,条法事类产生于南宋孝宗淳熙年间。
11.秋审制度:清号称国家大典,每年一度,是对在押死刑犯进行特别复核的制度。
12.折杖法:宋太祖为“洗五代之苛”定折杖之制,以决杖来代替“五刑”中的笞杖徒流四刑的惩处方法。刑罚减轻表现。
三.简答题
1.(1)增加了篇条,弥补了以往的缺陷;
(2)体例更规范,改《具律》为“刑名”置于篇首;
(3)改刑制,为旧五刑向新五刑过渡创造了条件;
(4)“八议”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
2.(1)立法思想:宽严适中,简约易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新疏;
(2)《贞观律》、《永徽律疏》、《开元律疏》、《唐六典》。
3.(1)《大清律集解附例》、《简行则例》,《刑部现行则例》;
(2)《大清律集解》;
(3)《大清律例》;
(4)每五年修订一次条例,将新颁的条例续撰入律例。
4.(1)律是关于定罪断刑的法典;
(2)令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典;
(3)格是皇帝对国家机关个人因时因事颁行的制敕,给整理的法律汇编;
(4)式是国家机关经常适用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5)均是应遵行的制度,准则规范。律是从消极方面,令、格、式从积极方面。
5.(1)宣布“预备立宪”的背景及实质;
(2)《钦定宪法大纲》;
(3)《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4)设立“谘议局”和“资政院”。
6.(1)内容:宣布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确定以村为单位,按人口均地的分配方法,确定人民对分得土地的所有权;确立土改执行机关;确认保护工商业原则;
(2)意义:对20余年党的土改经验的总结,调动了群众积极性,为保证解放战争胜利起了一定作用。
7.(1)解除婚姻决定权在男家家长,西周有一套完整的制度;
(2)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3)有“三不去”理由之一,夫家不能休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8.背景:《临时约法》在“南北议和”过程中由南京临时政府匆忙制定;主要内容:56条七章: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内容有关于国家性质,政治制度,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私有财产的保护,领土范围。
9.(1)背景:“休养生息”的政策,经汉初二三十年的发展,社会经济逐渐恢复,统治形势渐趋稳定,犯罪现象大为减少;
(2)内容:文帝废除肉刑、劳役刑期改革;景帝减少笞数,颁定《箠令》;
(3)意义:明确提出废肉刑的具体内容,明确规定了劳役刑的刑期和笞刑的刑制。
10.(1)一准乎礼。以礼为立法根据,量刑标准,注释经典;
(2)用刑持平;
(3)规范详备,科条简约,集封建法律之大成,严谨的结构,简明的文字,精确的注疏,完备的内容。
四.论述题
1.(1)引礼入法,礼法结合;(2)恭行无理,执法原情;(3)法则公平,权利等差;(4)法自君出,权尊于法;(5)家族本位,伦理法治;(6)重刑轻民,律学独秀;(7)以法治官,以职课责;(8)纵向比较,因时定制;(9)立法修律,比附判例;(10)援法定罪,类推裁断;(11)无讼是求,调处息争;(12)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2.(1)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以孔丘为创始人的一个学派;
(2)儒家法律思想,基本继承和发展西周以来“礼治”和“以德慎罚”思想。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
(3)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长期占据统治地位。以家族为本位;皇权至上,法自君出;等级特权;“重德轻刑”、“重义轻利”。形成以皇权为中心的有机整体,指导封建法制数千年。
3.(1)三皇五帝时代,惩罚违反风俗习惯行为的方法是扑和放逐;
(2)奴隶制五刑:墨、劓、剕(膑)、宫、大辟;
(3)象刑;
(4)由肉刑中心制徒流刑中心的变革。(春秋战国——秦,汉初);
(5)徒流刑中心时代的刑罚。(徒流刑中心五刑体系),五刑体系的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