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共34页
“掏鸟”获刑与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
“掏鸟”获刑与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内容摘要:大学生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半,告诉我们在日程生活中要学法知法懂法还要逐渐形成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法治思维方式。
关键词:大学生掏鸟法治思维去年12月,郑州晚报报道了一件事情引起全国人民的讨论。
报道说河南大学生小闫在家门外发现一鸟窝,于是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出来后售卖,后又掏了4只。
等再次去掏鸟时,引来警察。
据悉,他掏的鸟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最终,小闫因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半。
(2015年12月1日《郑州晚报》)小闫是郑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因为同类院校的缘故,我们学生反应尤为强烈。
很多来自农村的学生认为小闫既没损害他人利益也没危害社会治安,仅仅掏了十几只鸟就被判了10年半,人的青春竟然还不如鸟。
针对此类的反应,结合大学生必修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我们给学生做了树立法制观念,维护法律权威的专题。
首先,天子犯法当与庶民同罪,更何况是两个大学生呢,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根本国策,有法可依的同时也当做到有法必依,我国的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两名学生售卖的“燕隼”已经超过10只,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因此法院量刑是合理的。
既然他们已经触犯了法律,就要为此付出代价。
从事实上讲,同样是掏鸟窝,普通的鸟窝和这个珍惜濒危动物的鸟窝,是不可同日而语,就像掏熊猫的窝和掏老鼠窝是不可同日而语是一样的,它们之间是不可以划等号的。
其次,不知者就可以不治罪?不知代表无知,却不能不治。
不能因为事前不知道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就可以说自己是无罪的,不能让“不知道”、“不清楚”成为自己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如果人人都把“不知道”当作是理由,那么以后的法律将如何实施,“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岂不成了一句空口号。
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
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90后的闫啸天是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2014年暑假期间,闫啸天和朋友王亚军去河边洗澡,在邻居家门口发现一个鸟窝,于是二人爬到树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
饲养过程中飞走1只,死亡1只。
后来,闫啸天将鸟的照片传到朋友圈和QQ群。
有网友联系他要购买小鸟,他便以800元7只、280元1只的价格,分别卖给了郑州和洛阳的两个人,还有1只卖给了辉县市的一个人。
7月27日,闫啸天和王亚军又发现一个鸟窝,从中掏出4只鸟。
但他们刚把鸟带回家,辉县市森林公安局的民警便紧随而至。
第二天两人被刑事拘留,9月3日被批准逮捕。
2015年5月28日,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并对两人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
闫啸天、王亚军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他们称不知道捕猎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买鸟的?O荣杰也称自己不知道购买的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O荣杰在百度贴吧上看到闫啸天发布出售燕隼的信息后,主动加闫啸天的QQ号码与其联系,商谈燕隼价格、交易地点等情况。
这与闫啸天供述的情节相一致,足以认定?O荣杰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燕隼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而非法购买。
2015年8月21日,新乡市中院对此案作出裁定,维持了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
文眼河南大学生闫啸天做梦也想不到,他和同伴掏的不仅是一个“鸟窝”,还捅下了一个大“蜂窝”,蜇伤了两人也蜇醒了社会公众。
他们的行为及所酿结果虽称不上罪大恶极,但其后果已触犯了法律底线,造成这一不幸的恰恰是法律意识、动物保护意识的淡薄。
作文素材: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刑10年半,冤不冤?
作文素材: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刑10年半,冤不冤?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刑10年半,冤不冤?2015年12月3日,河南新乡一大学生因在家乡猎捕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购买1只苍头鹰,而被判刑10年半。
案件经媒体报道后,网络舆论立即炸开了锅。
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90后的闫啸天原是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学生,2014年7月,他在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和朋友王亚军在该村一树林内猎捕了12只燕隼。
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
之后,他通过网络发布将其余燕隼卖掉。
之后,他俩在该树林内又猎捕了4只燕隼及隼形目隼科动物,随后,两人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闫啸天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近日,此案公开后引发争议,一些人认为量刑过重,仅猎捕了10几只鸟就被判10年半,这个年轻人的一辈子就毁了。
还有人认为,掏鸟时,可能他不知道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么多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谁都能分得清呢?【多维解读】发散思维一:量刑合理,法律的公正不容置疑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有人认为量刑过重。
真的量刑过重吗?要知道,掏鸟16只里的鸟都不是普通的鸟,而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燕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燕隼1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结合小闫此前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数罪并罚的基础上最终判其有期徒刑10年半。
应该说,法院对闫啸天的量刑有据可依,并未滥用自由裁量权。
法律的公正是不容置疑的。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违法必然会被追究相关责任。
每一个公民,应该懂得,要做一个规矩的守法者,即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因为法律规定如火药线,谁不遵法而触法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运用示范】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隼类情节严重的标准是6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10只。
掏鸟判十年 这样的普法成本太高
掏鸟判十年这样的普法成本太高作者:兵临上树掏鸟,这是许多人记忆中的儿时趣事。
但最近的一个判例却令人错愕:年仅21岁的在校大学生闫亮,放暑假和朋友上树掏鸟售卖,被判刑10年半。
案件经媒体报道后,网络舆论立即炸开了锅。
司法判决似乎以一种让人难以理解的方式告诫我们:掏鸟有风险,买卖须谨慎,搞不好是要身陷囹圄的。
究竟是只什么鸟?很多网友想不明白,儿时的玩乐何以就如此严重的触犯到国家刑律了呢?看来都是“鸟儿”惹的祸。
原来小闫两次掏的16只鸟,名叫燕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恕我孤陋寡闻,燕隼长什么样真没见过,但只要其身披“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光环,就知道小闫“摊上大事了”。
现代国家立法对珍稀动物的保护力度,在某些方面不亚于对人的保护。
依据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燕隼1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结合小闫此前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数罪并罚的基础上最终判其有期徒刑10年半,单从法律上判断,恰如事后检察机关回应所称的,这样的量刑并不算重。
但是,以上都是基于法律专业理性的判断,这种专业理性在实践中也应当经得起常识常情常理的推敲。
然而令公众疑虑的恰恰在于:抓到十几只鸟卖出一千多块钱,就要入狱十年半?这种行为与后果之间的落差是寻常观念所难以接受的。
造成这种观念落差的背后原因,则是整个社会对于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认可度并不高,自然对刑法上如此严厉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做法感到意外。
何况在常人的习惯认知里,不知者不怪,即便小闫清楚其出售的是国家保护动物,但也未必就如法律专家那般对具体的量刑标准“门儿清”。
2016“任务驱动型”作文“大学生掏鸟窝”审题及优秀作文
2016“任务驱动型”作文“大学生掏鸟窝”审题及优秀作文【题目】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把鸟的照片发到网上,没想到有人愿意出价买鸟,两人因此获利1200多元,后来他们又掏了4只。
原来,他们掏的这种鸟叫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结果,小闫和他的朋友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此事引发不小的争议。
小闫父亲:儿子对小动物特别喜欢,在我们心里,农村孩子逮鸟抓鱼不用管,没想到会被判得这么重。
热心网友:量刑太重,10年牢狱生活足以毁了人的一生。
法律专家:知不知道燕隼是二级保护动物,以及知不知道因此受到严惩,这叫法律认识,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理由就是公民应当知法守法。
对于以上事情,你怎么看?请写一篇文章表明你的态度,阐述你的看法。
要求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
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审题】1、喜欢动物很正常,掏鸟售卖不可谅;2、法律的意义在于警醒,不在于重刑惩罚;3、“法盲”不是借口,不可免责或者不知情不能成为犯罪理由;4、10年牢狱,对大众的教育意义大于对一个人过错的惩罚;5、从掏鸟到售卖,就是明知故犯;6、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10年半够重,从鸟的角度去想,这次判决可能是一个重要的命运转变。
【优秀作文】一、法律至上【22班熊逸晨 50分】1德国法学家耶利内克有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当如是也。
而材料中小闫因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判罪,不少人以“无知无罪,人情可恕”之由为之叫屈,但在我看来,法律至上,我们应以客观理性之态度对此负责。
2法律至上,不能纵容“无知”的喧嚣大行其道。
法律专家认为,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公民应当知法守法。
纵使当今教育没有给学生普及燕隼是保护动物等类似的知识,但小闫因鸟获利进而又去猎捕,这种“无知”便是将我们推入万劫不复的深渊的无形的双手。
大学生掏鸟案应如何正确评价
生活启示录—不懂鸟的人再也不能任性的掏鸟了对于生活在城市中的“盆友”来讲,可能从小到大都没有体验过掏鸟的乐趣。
但是,哪些亿万有着农村成长经历的伙伴,谁的童年不曾有过掏鸟的体验,享受过掏鸟带来的惊险与刺激、荣光与满足。
如果你非要问我掏的是什么鸟,我只能弱弱回答你:我小时候掏的有鸟蛋、幼崽、小鸟还有大鸟,至于它到底是什么鸟,恐怕只有那些“鸟专家”知道了。
长大后忙于学业和事业,一年到头难得回家两次,看到散养的小家伙们在围着几乎绝迹的青砖瓦房搭人梯掏鸟的场景,竟然有些想要一展身手的小冲动。
然近日看到霸占各大法律门户媒体平台的“郑州大学生掏鸟被判刑十年”的新闻时,内心还是颤抖了一下,庆幸自己没做出那么幼稚的举动。
在各种深扒新闻背后的真相后,了解到本案的案情是这样的:闫某系郑州某大学在校学生,2014年6月回到河南新乡辉县老家过暑假期间与朋友王某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掏了一个鸟窝,掏了12只“燕隼”,后又掏了4只其他鸟类。
后来闫某将这些鸟的照片展示在网上,陆续有网友表示要购买这些鸟。
闫某和王某便将这些燕隼大部分销往郑州、洛阳等地,获利千余元,自己留了一只喂养。
然钱到手还不到一个月,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就找上了闫家,并当场扣押了这只燕隼和其他四只鸟,经鉴定闫某掏的这些鸟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闫某及王某遂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涉危野生动物立案侦查,后被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此罪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王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动物,而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闫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本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是因为案件的判决结果与公众的正义价值观念有所出入,公众在情感上很难接受。
大学生掏鸟判刑看法作文
大学生掏鸟判刑看法作文你听说过大学生掏鸟被判刑的事儿吗?刚听到的时候,好多人都惊掉了下巴,包括我。
这事儿就像一颗怪味豆,嚼起来满是复杂的味道。
咱先说说那些觉得不可思议的人的想法哈。
很多人就寻思,不就是掏个鸟嘛,小时候谁没干过这种事儿啊?在大家的印象里,掏鸟窝那是充满童趣的事儿。
就像咱们小时候,调皮捣蛋的,看到树上有个鸟窝,就想凑个热闹,看看有没有鸟蛋或者小鸟雏儿,感觉这就是小孩子探索大自然的一种方式。
所以当知道这个大学生掏鸟被判了刑,好多人第一反应就是:“啥?这至于吗?”这就好比你小时候偷偷摘了邻居家一颗没熟的果子,结果被告知要赔一大笔钱,还可能面临严重处罚,是不是感觉有点冤得慌?但是啊,咱们可不能只看表面。
法律可不是闹着玩儿的,那是有根有据的。
这鸟可不是普通的鸟,那些被大学生掏的鸟是国家保护动物。
国家为啥要保护这些动物呢?这就像守护宝藏一样。
这些珍稀动物是大自然的宝贝,它们在生态系统里有着自己独特的地位。
就像一个精密的机器,每个零件都很重要,少了一个都可能出大问题。
如果大家都因为一时好奇或者贪心就去掏这些保护动物的窝,那这些动物可能就越来越少,最后消失了。
比如说,有一种鸟专门吃害虫,如果它没了,害虫就会泛滥成灾,那咱们的庄稼就遭殃了,咱们吃的粮食就可能出问题。
这一环扣一环的,关系可大了去了。
从这个大学生的角度来看呢,他可能真的是不懂。
也许他就是一时兴起,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多严重。
这就给咱们提了个醒,知识的普及太重要了。
在学校里,咱们不能光埋头读书本知识,还得了解了解身边的法律,特别是关于保护自然、保护动物这些方面的。
你想啊,如果他早知道掏这种鸟窝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估计给他十个胆子他也不敢啊。
再说说这判刑的事儿。
有些人觉得判得太重,但是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严惩某一个人,而是为了给大家一个警示。
这就好比在路口立个大牌子,上面写着“闯红灯后果很严重”。
如果对这个大学生掏鸟的事儿轻轻放过,那其他人可能就不当回事儿了,觉得掏鸟窝没什么大不了的。
对大学生“掏鸟窝事件”的几点思考
对大学生“掏鸟窝事件”的几点思考(总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对大学生“掏鸟窝事件”的几点思考法学理论00 付淑锦回顾2015年热点新闻事件,一个现象颇为引人关注:“舆情反转”频频出现。
一些原本无辜的新闻当事人由于媒体不负责任的报道而饱受责难,也有一些罪刑相当的判决结果因为媒体报道的片面性而在群众中爆发舆情危机。
不少网民在目睹了一场场新闻闹剧之后也大呼“不是我不明白,是这世界变化太快!在2015年各大舆情反转事件中,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大学生“掏鸟窝”事件,这起舆论反转事件,不仅暴露了媒体报道的弊端;还揭露了猛禽盗猎利益链和灰色市场,反映我国动物保护的软肋;揭示了公众法律意识的淡薄,为公众敲响知法懂法守法的警钟。
事件的起因是这样的:河南郑州一在校大学生闫某,放暑假和朋友王某掏鸟窝抓了16只鸟出售,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分别被判刑十年半和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一件本来是比较普通的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经舆论的渲染和演绎,竟然演化成为一件全社会所关注的司法公共事件,这可能是许多人都想不到的。
起因是郑州晚报的一篇报道:《大学生在家没事,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
此文一出,舆论大哗。
一些法律界人士也坐不住了,纷纷出来谴责;大学生的家乡人也联名上书,向政府求情。
然而,随着案情真相的不断披露,又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从司法机关公布的案情证据来看,判决似乎没有问题,大学生不仅是明知故犯,而且是多次猎捕;从专家的分析来看,判决也是于法有据的……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为何再经媒体披露后,会引起如此强烈的社会反响面对不断发生的司法公共事件,我们应当如何理性地去应对应该避免哪些误区,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一是媒体报道不要追求“片面化”甚至“娱乐化”。
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新媒体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课件
• 事件背景与概述 • 法律知识解读
事件背景与概述
事件背景
大学生闫啸天和朋友王亚军,暑假期间在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先后掏了两 窝小鸟共16只,分别卖给郑州、洛阳、辉县市的买鸟人,获利1080元。
2014年7月14日,辉县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 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 军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
法规的理解和遵守。
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意义
通过宣传教育,让公众了解野生动物对于生态平衡、生物多样性 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性。
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鼓励公众减少对野生动物的干扰和破坏,倡导绿色生活方式,保护 生态环境。
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
鼓励公众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如志愿者活动、捐赠等,增强公 众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
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通过案例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认识到保护野生 动物是每个人的责任,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培养道德观念
让大学生认识到捕猎和贩卖野生动物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培养他们 的道德观念,自觉抵制非法活动。
增强社会责任感
通过案例教育,增强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行 为可能对社会产生影响,应该为社会做出贡献。
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增强法律意识
引导行为规范
通过案例教育,让大学生了解相关法 律法规,认识到非法捕猎和贩卖野生 动物的严重后果,增强法律意识。
通过案例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 的行为规范,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 参与非法活动。
五案例分析题2014年发生的大学生淘鸟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
五案例分析题2014年发生的大学生淘鸟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近日,一条新闻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河南大学生小闫在家门外发现一鸟窝,于是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出来后售卖,后又掏了4只。
等再次去掏鸟时,引来警察。
据悉,他掏的鸟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最终,闫某因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半。
这位大学生为什么会被判刑?因为他掏的鸟是燕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官方披露的证据显示,捕鸟大学生闫某不仅利用QQ群、百度贴吧出售猎物,还能准确介绍猎物名字、习性,“不识国家保护动物”的说法早已站不住脚。
但从闫某被捕并被判刑来看,这位大学生虽然知道自己掏的是什么鸟,却很有可能不知道自己“掏鸟”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更不知道迎接自己的是多么严厉的惩罚。
这件案子看起来有点“奇葩”,但笔者以为,它凸显了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建立法治社会,让社会有序发展,是所有人的共同愿望,要达到这个目的,不仅政府要主导,社会各界、人民群众也需要深入参与。
然而这话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却很复杂,法治社会需要我们做什么?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注意哪些常见的法律?这些概念属于细枝末节,但又是实践过程中绕不过去的问题。
回望过去,因为不懂法、缺乏法律意识而闹出的笑话、事故太多了,而且这个问题是全民共有的问题。
就老百姓而言,过马路不看红绿灯、公共场所吸烟都是违法行为,而很多作出这类行为的人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违法了。
就“掏鸟判10年半”这一案件而言,许多人在新闻刚出现时觉得匪夷所思,感到难以理解,这更是反映出当前我国国民保护濒危动物的意识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国家仍然需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大学生掏鸟窝案不是另一个许霆案
大学生“掏鸟窝”案不是另一个“许霆”案艾民近日,一则“河南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半”的消息引发争议,很多人认为“量刑太重”。
此案被一些媒体描述成大学生小闫在“自家大门外”或在“邻居家屋檐下”掏了鸟窝,在不知犯罪的情况下惹了大祸。
不少人对这样的判决表示不满和愤慨,甚至有人拿出刚被判决不久的云南省前副省长沈培平因受贿1600万元被判12年的案例作为对比,和该大学生判得“差不多”作对比,强调司法“不公平”。
舆论总是习惯了一边倒,似乎另一个“许霆”案正在重演。
然而,人们似乎从“许霆”案中自发认识到了更多的东西,那就是“舆论如此感性,总是先入为主,让人雾里看花。
”在社会多元化的今天,人们发现真相又是那么的简单、暴力。
在一段喧嚣之后,剧情终究还是翻转了。
很快有人在网上贴出了相关的案件证据,证明小闫明知所逮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且反复作案,出售所捕燕隼雏鸟牟利。
此时,大多数网友发出“法院判得对”的支持声音,认为涉案大学生获此刑期“不冤枉”,他需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
其实,本案中,最大的矛盾不过是“大学生”与“十年半刑罚”的不相匹配。
如果不是大学生,也许不会引发广泛关注;如果不是长达10年的量刑,也许也没人去在意。
但二者叠加,就引发了无数争议。
假想贩卖的不是16只小鸟,而是16只藏羚羊、16只大象;假想今天触犯法律的不是大学生,而是一个专门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的人,恐怕这样的判决就不会在群众中引起如此反响。
其实,不论是燕隼还是藏羚羊,都是国家濒危保护动物,只要捕猎、售卖就是触犯了国家的法律;不论是大学生还是普通民众,若是触犯了法律,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
在现代社会,价值观是多元的,何种伦理价值观正确也是相对的,将维护社会伦理价值观作为刑法的任务,不仅是对刑法本身的过分要求,而且容易在法的名义上强制他人服从自己的价值观。
今天,我们可以认为贪污受贿要比捕猎濒危野生动物更可恨;明天,我们也可以认为生态环境更为重要。
“掏鸟窝案”争议浅析
“掏鸟窝案”争议浅析轰动全国的 “掏鸟窝案”从⼀审判决作出之际就饱受争议—— “⼤学因掏鸟窝⼊狱”、“掏鸟窝被判⼗年”以及“⼈命⽐鸟命更贱”的⾔论,使得社会民众对此案的处理冠以“机械司法”之帽。
事实上,这些⾔论并⾮折射司法本⾝的重⼤缺陷,更多的是公众朴素的法感情,法观念与法意识与专业领域的法理论、法价值以及法技术之间的遽隙。
故此,民众观念偏差亟待司法者通过司法释理予以矫正。
“⼤学⽣掏鸟窝案”引发热议“掏鸟窝”⼊罪?这可不是普通的鸟窝!本案被告⼈闫啸天、王亚军以及贠某某所构成的⾮法捕猎珍贵、濒危野⽣动物罪以及⾮法收购珍贵、濒危野⽣动物罪,⽽舆论⼝中所说的鸟窝实际上国家⼆级保护动物燕隼与凤头鹰。
保护野⽣动物宣传画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珍贵、濒危野⽣动物”包括:列⼊国家重点保护野⽣动物名录的国家⼀、⼆级保护野⽣动物,列⼊《濒危野⽣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附录⼆的野⽣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将“珍贵、濒危野⽣动物”规定为刑法保护的对象,乃是从价值与数量两个维度进⾏考量。
“珍贵”即指在⽣态平衡、科学⽂化、经济发展以及国际交往等⽅便发挥重要价值作⽤,⽽数量稀少⼜濒于灭绝危险则被定义为“濒危”。
从⾏为上看,被告⼈的⾏为已然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这是我家门⼝树上的喜鹊窝,不知是燕隼。
”⼆审过程中,辩护⼈提出“不明知猎捕的隼为国家⼆级保护野⽣动物”辩护理由,此涉及违法性认识的问题。
与侧重于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不同,以⾮法猎捕、收购为代表的“⽆被害⼈犯罪”是刑事政策的彰显与外化,前者作为危害性认识容易被⼀般⼈认识,⽽后者则必须要借助法律来予以认识。
结合本罪⽽⾔,成罪的主观上必须要认识到猎捕、贩卖的对象是燕隼、凤头鹰等国家⼆级保护野⽣动物。
国家⼆级野⽣保护动物燕隼因此,本案的争议在于是否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审法院业已查明:被告⼈闫啸天及王亚军在百度贴吧等发布的关于鹰隼买卖的消息以及对品种进⾏介绍说明的⾏为,⾜以认定被告⼈没有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问题。
大学生掏鸟窝,发帖问:我会遭报应吗?法院:判刑10年6个月!
大学生掏鸟窝,发帖问:我会遭报应吗?法院:判刑10年6个月!2015年5月,河南辉县的大学生闫啸天因“掏鸟窝”,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宣判结果一出,舆论哗然,网上出现一大批带节奏的人,说什么“强奸才判3年,掏个鸟竟然判10年,真是人不如鸟”等等,超过70%的网友替其喊冤,认为判的确实太重了。
但是,这小子真是被冤枉的吗?宣判结果出来之后,闫啸天也是不服,并向河南高院申请再审。
近日,河南高院终于作出通知:驳回再审申请。
显而易见,闫啸天获刑10年半符合法律规定,并没有不妥之处。
那么,闫啸天究竟干了啥?掏个鸟后果真的这么严重吗?如果你是个爱鸟之人,喜欢逛百度“鸟吧”,一定注意过叫“啸天1125”的人,没错,他就是闫啸天。
此人虽然是郑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但掏鸟、卖鸟已经成了他的主业,经常在贴吧发帖炫耀,联系收鸟人。
在他出售的鸟类之中,除了喜鹊、野鸭等普通鸟类,还有燕隼、凤头鹰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案发后,他父亲还装无辜,说“农村的孩子都喜欢摸鱼逮鸟,在家门口掏鸟窝太正常了。
我们都不认识燕隼,更不知道它是保护动物,要不是因为这个案子,我连‘隼’这个字都不认识。
”但实际上,闫啸天太熟悉了,因为他是河南某鹰猎交流群的一员,经常捕捉、收购燕隼、凤头鹰等保护动物,再出售给“玩鹰”爱好者。
在他背后有一条长长的贩卖链条,说他不认识燕隼,你说谁相信?另外,燕隼属于猛禽,繁殖能力不强,每年只产卵2-4枚,加上巢内竞争,这些雏鸟通常不会全部成活。
闫啸天总共捉了16只燕隼雏鸟,按这个数量估算,起码掏了五六个窝。
你却说他“掏了一个鸟窝”,谁信?还有,燕隼作为食肉动物,需要很大的狩猎范围,想掏这么多窝,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必然是有特定目标、进行大范围搜寻的结果。
你说他是在家门口掏的,谁信?从闫啸天在贴吧的留言,以及跟买主的介绍,都足以证明他不仅了解这些鸟的习性,也知道它们是保护动物。
明知故犯,到头来却喊冤,你到底哪里冤了。
思品课教学案例 如何看待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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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品课教学案例如何看待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不知不觉进入到了复习阶段,思品课就是要联系生活实际,多给学生讲一些时事政治、热点新闻,让学生从具体事例中去分析。
这段时间有一个关于掏16只鸟被判十年半的热点新闻,我打算拿出来跟学生们分享一下,可是关于这个判刑十年半是否过于严峻的问题我自己都无法解释……
在备课时,我自己都认为十年半实在过于严峻,可是既然这么判定肯定有他的道理。
我该怎样去跟学生们解释呢?其实我的解释连我自己都说服不了。
于是我就开始重新看这个新闻,看论坛,请教我的律师老公,把这个案件来龙去脉了解的详详细细的。
闫某所掏的鸟为国家二级爱护动物——燕隼,并且是在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猎捕。
“情节严峻〞与“情节特别严峻〞数量认定标准:隼类,情节严峻〔6只〕情节特别严峻〔10只〕。
情节特别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为我觉得只有这样我才对得起学生,我才能在学生的发问中给予他们正确的解释。
我也喜欢这样的过程,在查阅中让自己学习了不少的知识。
首先自己敢质疑自己的问题,质疑自己的解释,如果连自己都解释不了还怎么去给学生讲解呢?所以我越来越感觉教师这个职业的重要性,越来越感觉到教师真的没有自己想象中那么好当的……
我觉得但凡要讲的只有做到了然于心,这样的课堂才能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同时,我也在努力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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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生掏鸟获刑10年半狱中悔改全村人向政府求情
河南大学生掏鸟获刑10年半狱中悔改全村人向政府求情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林业产业》
【年(卷),期】2016(0)1
【摘要】核心提示: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闫啸天和朋友王亚军,在暑假期间因掏鸟(经鉴定该鸟是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获刑。
去年5月28日.闫啸天和王亚军分别被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和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
负荣杰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去年8月21日,新乡市中院对此案做出裁定,维持了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
【总页数】3页(P93-9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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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学生掏鸟被判10年冤吗?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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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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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黄金时代是在我们的前面,而不在 我们的 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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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心急吃不了热汤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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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你可以很有个性,但某些时候请收 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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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只为成功找方法,不为失败找借口 (蹩脚 的工人 总是说 工具不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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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只要下定决心克服恐惧,便几乎 能克服 任何恐 惧。因 为,请 记住, 除了在 脑海中 ,恐惧 无处藏 身。-- 戴尔. 卡耐基 。
61、奢侈是舒适的,否则就不是奢侈 。——CocoCha nel 62、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 ,如日 中之光 ;志而 好学, 如炳烛 之光。 ——刘 向 63、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孔 丘 64、人生就是学校。在那里,与其说好 的教师 是幸福 ,不如 说好的 教师是 不幸。 ——海 贝尔 65、接受挑战,就可以享受胜利的喜悦 。——杰纳勒 尔·乔治·S·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