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新闻报道用语应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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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新闻报道用语应规范

近年来,一些法律案件类新闻常常引起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但其间所暴露的问题也使人忧虑,大量涉法律类新闻所使用的语言为生活用语,在将法律语言转换成生活用语的过程中,一些媒体进行了不当的加工,改变了案件行为的性质、法律关系的内容,在吸引眼球的同时却伤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在一些媒体的报道中,“闫某某、王某某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简化为大学生掏鸟案,标题变成了“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秦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在新闻报道中变成了“农妇顺手摘野草获刑”;“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被转换成“老太太摆摊打气球被判三年”。前两个案例中,具体的犯罪嫌疑人被抽象的“大学生”“农妇”取代,具体的罪名也变成了生活化的语言“掏鸟”“摘野草”,这语言上的一“抽”一“转”,将原本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变得荒诞不经。照此逻辑,若他日有人狩猎东北虎,是否新闻标题会是“农民打死大猫被判十年”,第三个案例中,赵春华被指控的是非法持有枪支罪,至于其持有枪支目的何在,于法律上并不评价,即便媒体认为我国关于枪支的确定标准过低,也应就事论事,以行为的目的作为报道核心要素显然混淆了读者的视听。照此逻辑,若来日有人种植罂粟,是否新闻标题会是“退休职工赏花被判刑”,还有一些报道中,用案件的原因行为取代实际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身,或为吸引注意,或为通俗易懂,但却偏离了争议法律问题的核心。

固然,法律语言有其艰深晦涩的缺点,面向普通大众读者或观众的媒体可以适当予以调整以便公众理解,但是这种调整首先要保证不改变法律上的含义、不带来公众的误解,技术上不得随意使用法律语言的上位或者下位概念来替代法律语言,应尽量使用平行的生活语言来代替法律语言。例如,有时可用“不知情”来代替法律上的“善意”,但若报道人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素养和文学功底,则应放弃这种转

换,直接使用法律语言来进行涉法新闻报道。毕竟,法律语言也不是另一个国家的语言,在我国的立法上还有着尽量少使用非生活语言来表述法律概念的传统,多数情况下使用法律语言不至于让社会公众无法理解。

语言转换不当所带来的危害后果也是不言自明的,个案上误导了公众,使得真正的法律问题总是被淹没在一堆毫无关系,或者尽管有关系但并不具备法律意义的元素之中,新闻媒体原本要实现的舆论监督功能被异化。生活当中存在大量只看标题不看内容的读者,读者读到这样的新闻会增加其对司法的不信任,对我国法律信仰的培养和法律秩序的建立过大于功,损害了法律权威性的同时,也会殃及新闻媒体自身的严肃社会形象。因此,新闻媒体涉法新闻报道无论是标题还是内容均应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学素养的人撰写,切不可随意使用生活化的语言哗众取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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