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
“掏鸟”获刑与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
“掏鸟”获刑与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内容摘要:大学生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半,告诉我们在日程生活中要学法知法懂法还要逐渐形成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法治思维方式。
关键词:大学生掏鸟法治思维去年12月,郑州晚报报道了一件事情引起全国人民的讨论。
报道说河南大学生小闫在家门外发现一鸟窝,于是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出来后售卖,后又掏了4只。
等再次去掏鸟时,引来警察。
据悉,他掏的鸟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最终,小闫因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半。
(2015年12月1日《郑州晚报》)小闫是郑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因为同类院校的缘故,我们学生反应尤为强烈。
很多来自农村的学生认为小闫既没损害他人利益也没危害社会治安,仅仅掏了十几只鸟就被判了10年半,人的青春竟然还不如鸟。
针对此类的反应,结合大学生必修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我们给学生做了树立法制观念,维护法律权威的专题。
首先,天子犯法当与庶民同罪,更何况是两个大学生呢,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根本国策,有法可依的同时也当做到有法必依,我国的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两名学生售卖的“燕隼”已经超过10只,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因此法院量刑是合理的。
既然他们已经触犯了法律,就要为此付出代价。
从事实上讲,同样是掏鸟窝,普通的鸟窝和这个珍惜濒危动物的鸟窝,是不可同日而语,就像掏熊猫的窝和掏老鼠窝是不可同日而语是一样的,它们之间是不可以划等号的。
其次,不知者就可以不治罪?不知代表无知,却不能不治。
不能因为事前不知道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就可以说自己是无罪的,不能让“不知道”、“不清楚”成为自己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如果人人都把“不知道”当作是理由,那么以后的法律将如何实施,“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岂不成了一句空口号。
从“掏鸟窝”事件中浅析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
从“掏鸟窝”事件中浅析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作者:薛倩来源:《经营管理者·下旬刊》2016年第05期摘要:新闻媒体报道司法案件从本质上看,其实就是对司法审判权力的一种表达或者制衡,新闻媒体报道司法案件应该是对案件进程的监督过程,但在新媒体时代下,有些媒体滥用媒介的舆论监督权力,导致形成媒介审判和舆论审判,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新乡大学生在家没事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事件始末进行分析研究,浅析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以期能够梳理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出现的原因以及对策。
关键词:“掏鸟窝”事件媒介审判司法公正近日,一篇《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的新闻报道引发公众舆论的广泛关注,并迅速被新媒体转发,新浪新闻将《掏16只燕隼判10年,重吗?》与《贪1600万判12年,轻吗?》两则新闻放在一起进行对比报道,两个新闻事实,都是10年左右的刑期,一个是“不明真相”的大学生掏了10只鸟卖掉获取1000多元,而另一个是身为省部级的高官受贿1615万元,新浪新闻用这两个新闻事件进行对比,误导公众并引发公众舆论关注,将此事件迅速上升到影响司法公正的高度。
一、“掏鸟窝”事件中的媒介审判1.什么是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在事件报道中超越正常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对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
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果。
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2.“掏鸟窝”事件中的媒介审判。
2015年12月1日,《郑州晚报》中报道,河南省郑州市一名在校大学生闫某,在放假期间与朋友王某掏鸟窝抓了16只鸟出售,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大学生”、“自家门口掏鸟窝”、“判刑十年”这几大关键词,迅速成为公众聚焦的热点,并将此事件与贪污事件进行对比,以此混淆大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掏鸟判10年 实现了正义吗?
快语斋言所欲言本报评论员专栏……………………………………………………………………之不能等到用工荒才想起职业教育□朱昌俊(四川媒体人)在大学生“史上最难就业”的背后,职业院校正迎来春天。
最新的统计显示,传统制造业的转型升级正迅速提振珠海对技术人才的需求,但由于本地职业院校培养规模小,技术人才供需矛盾突出,去年珠海技术人才缺口已接近10万人,今年继续呈现扩大的趋势,一些企业开出上万月薪仍招不到技术工人。
(12月3日《南方都市报》)用工荒是最近十年来几乎每到招聘季都会出现的“新闻”,虽然同被表述为“用工荒”,但却有着结构性的不同。
比如在最初可能是农民工类的低级技工的不足,但随着产业结构的升级,如今更多是指具有专门技能的高级技工的缺乏。
一边是企业招不到人,一边却是很多年轻人乃至家长不愿意选择技校,这种反差通常被解释为“偏见”、“学历崇拜”使然,但偏见的存在,根本上仍是利益权衡所致。
职业教育在近年来越来越多地被强调,但之于职业教育的歧视却仍普遍性存在。
时下不少大城市在落户政策的设计上,学历已成为一个硬性标准,这意味着绝大多数的技工都无缘在大城市落户。
而在教育政绩的考核中,也仍主要偏重于“大学生”的培养数量,职业教育的成果依然是边缘化的存在。
如此一来,地方政府在职业教育的投入上更青睐于行政导向,而非市场需求。
技工荒的出现,不只是职业教育发展的问题,而是整个教育培养机制与市场的需要和具体的经济机构产生了断裂,不仅市场的正常需求得不到及时的反馈和满足,还产生了文凭挤压效应。
在文凭链条上处于“末端”的技工,表面看需求缺口很大,但并不意味着能够给人足够的就业安定感。
面对技工荒,仅仅去谴责择校偏见是徒劳的。
首先还是要从制度上清除对职校生的歧视。
目前高校的过度和不当扩张,在某种程度上其实成了维护当下教育格局的一种“既得利益”,不仅占据了教育资源,也阻碍了观念的转变;二是要丰富人才评价标准,让大学教育和职业教育形成真正的分流,而非优劣分层;再者,要从顶层设计上提升教育体系的开放程度,为社会化办学、市场化办学扫清机制障碍,增加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
“掏鸟窝案”争议浅析
“掏鸟窝案”争议浅析轰动全国的 “掏鸟窝案”从⼀审判决作出之际就饱受争议—— “⼤学因掏鸟窝⼊狱”、“掏鸟窝被判⼗年”以及“⼈命⽐鸟命更贱”的⾔论,使得社会民众对此案的处理冠以“机械司法”之帽。
事实上,这些⾔论并⾮折射司法本⾝的重⼤缺陷,更多的是公众朴素的法感情,法观念与法意识与专业领域的法理论、法价值以及法技术之间的遽隙。
故此,民众观念偏差亟待司法者通过司法释理予以矫正。
“⼤学⽣掏鸟窝案”引发热议“掏鸟窝”⼊罪?这可不是普通的鸟窝!本案被告⼈闫啸天、王亚军以及贠某某所构成的⾮法捕猎珍贵、濒危野⽣动物罪以及⾮法收购珍贵、濒危野⽣动物罪,⽽舆论⼝中所说的鸟窝实际上国家⼆级保护动物燕隼与凤头鹰。
保护野⽣动物宣传画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珍贵、濒危野⽣动物”包括:列⼊国家重点保护野⽣动物名录的国家⼀、⼆级保护野⽣动物,列⼊《濒危野⽣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附录⼆的野⽣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将“珍贵、濒危野⽣动物”规定为刑法保护的对象,乃是从价值与数量两个维度进⾏考量。
“珍贵”即指在⽣态平衡、科学⽂化、经济发展以及国际交往等⽅便发挥重要价值作⽤,⽽数量稀少⼜濒于灭绝危险则被定义为“濒危”。
从⾏为上看,被告⼈的⾏为已然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这是我家门⼝树上的喜鹊窝,不知是燕隼。
”⼆审过程中,辩护⼈提出“不明知猎捕的隼为国家⼆级保护野⽣动物”辩护理由,此涉及违法性认识的问题。
与侧重于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不同,以⾮法猎捕、收购为代表的“⽆被害⼈犯罪”是刑事政策的彰显与外化,前者作为危害性认识容易被⼀般⼈认识,⽽后者则必须要借助法律来予以认识。
结合本罪⽽⾔,成罪的主观上必须要认识到猎捕、贩卖的对象是燕隼、凤头鹰等国家⼆级保护野⽣动物。
国家⼆级野⽣保护动物燕隼因此,本案的争议在于是否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审法院业已查明:被告⼈闫啸天及王亚军在百度贴吧等发布的关于鹰隼买卖的消息以及对品种进⾏介绍说明的⾏为,⾜以认定被告⼈没有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问题。
掏鸟窝被判10年作文
掏鸟窝被判10年作文最近一则消息占据了各大新闻媒体的头条版面,那就是一名大学生假期在家掏鸟窝,结果触动了法律,被判十年徒刑!大学生小闫是一名职业大学的学生,假期在家闲着没事,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来又掏4只。
不料想,小闫和他的朋友小王就因为这几只鸟将面临着十年的牢狱之灾!他们不知道他们抓的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小闫和小王分别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看到这个消息,相信好多小伙伴心中都打了一个激灵!并庆幸自己那些年掏过的的那些鸟没被警察叔叔发现,要不估计到现在还没有出来呢!的确,几只灰不溜秋的鸟就让两个年轻的大学生在狱中度过最美好的十年人生,确实是让人感到遗憾并且不可能的事儿,但是,毋庸置疑,这件事儿是真的,并且,从国家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来说,这还是从轻处罚!当然,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小闫以及家人是各种不服,各种上诉!当然作为旁人,我们是不是也为小闫和他的朋友喊冤?其实,这事儿还真不能喊冤,并且因为抓鸟被判刑的,小闫不是头一个。
就在xx年5月份的时候,北京61岁的牛大爷在八大处架了粘干,粘了两只黄雀,顺便也带走了3只自投罗网的灰喜鹊。
没成想,当他兴冲冲的提溜着鸟往家走的时候,半路上碰到了正在巡逻的森林警察,看到他拿的鸟,认为他涉嫌违法!最后,牛大爷不得不在狱中度过半年!牛大爷当时在接受采访的时候说"我就没觉得这是个事儿!"不好一句"我就没有真的这就是个事儿!"就是啊,估算大家都真的这就不是个事儿,但是现实无情,它就是个事儿!还是个轻微的事儿,他们被判处的明目都就是因涉嫌非法全面收购、猎捕稀有、野生动物,小闫掏的鸟就是国家二级维护动物燕隼,而牛大爷主要就是猎捕野生动物。
我们的周围各种动物,飞禽走兽,从小到大,我们每个人都存有过玩儿小动物的经历,可是谁又能晓得,这些动物可以不能给自己增添牢狱之灾!我们怎么晓得这些动物里面哪些就是国家维护的,哪些就是动植物的,哪些又就是极危的?我们是不是以后遇到小动物的时候都必须掏出手机关上百度回去比比呢?国家有关部门只晓得揪人,判处,为什么他们不负责管理说我们哪些动物能够碰到哪些动物无法碰到呢?那些矮小上的诸如《动物保护法》等等的法律条文老百姓不可能将一一回去念,就是普通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也不可能将背诵所有法律条文,所以,我们显然不晓得自己可以在哪里犯罪,自己犯下了什么罪?大闫的事情之所以可以沦为头条还不是因为大众的吃惊和疑惑吗?坚信家里存有鸟的那些人现在心里也恐惧吧!不晓得什么时候进去一个警员说道自己因为这只鸟犯法了。
作文素材: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刑10年半,冤不冤?
作文素材: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刑10年半,冤不冤?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刑10年半,冤不冤?2015年12月3日,河南新乡一大学生因在家乡猎捕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购买1只苍头鹰,而被判刑10年半。
案件经媒体报道后,网络舆论立即炸开了锅。
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90后的闫啸天原是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学生,2014年7月,他在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和朋友王亚军在该村一树林内猎捕了12只燕隼。
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
之后,他通过网络发布将其余燕隼卖掉。
之后,他俩在该树林内又猎捕了4只燕隼及隼形目隼科动物,随后,两人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闫啸天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近日,此案公开后引发争议,一些人认为量刑过重,仅猎捕了10几只鸟就被判10年半,这个年轻人的一辈子就毁了。
还有人认为,掏鸟时,可能他不知道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么多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谁都能分得清呢?【多维解读】发散思维一:量刑合理,法律的公正不容置疑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有人认为量刑过重。
真的量刑过重吗?要知道,掏鸟16只里的鸟都不是普通的鸟,而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燕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燕隼1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结合小闫此前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数罪并罚的基础上最终判其有期徒刑10年半。
应该说,法院对闫啸天的量刑有据可依,并未滥用自由裁量权。
法律的公正是不容置疑的。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违法必然会被追究相关责任。
每一个公民,应该懂得,要做一个规矩的守法者,即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因为法律规定如火药线,谁不遵法而触法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运用示范】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隼类情节严重的标准是6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10只。
掏鸟判十年 这样的普法成本太高
掏鸟判十年这样的普法成本太高作者:兵临上树掏鸟,这是许多人记忆中的儿时趣事。
但最近的一个判例却令人错愕:年仅21岁的在校大学生闫亮,放暑假和朋友上树掏鸟售卖,被判刑10年半。
案件经媒体报道后,网络舆论立即炸开了锅。
司法判决似乎以一种让人难以理解的方式告诫我们:掏鸟有风险,买卖须谨慎,搞不好是要身陷囹圄的。
究竟是只什么鸟?很多网友想不明白,儿时的玩乐何以就如此严重的触犯到国家刑律了呢?看来都是“鸟儿”惹的祸。
原来小闫两次掏的16只鸟,名叫燕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恕我孤陋寡闻,燕隼长什么样真没见过,但只要其身披“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光环,就知道小闫“摊上大事了”。
现代国家立法对珍稀动物的保护力度,在某些方面不亚于对人的保护。
依据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燕隼1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结合小闫此前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数罪并罚的基础上最终判其有期徒刑10年半,单从法律上判断,恰如事后检察机关回应所称的,这样的量刑并不算重。
但是,以上都是基于法律专业理性的判断,这种专业理性在实践中也应当经得起常识常情常理的推敲。
然而令公众疑虑的恰恰在于:抓到十几只鸟卖出一千多块钱,就要入狱十年半?这种行为与后果之间的落差是寻常观念所难以接受的。
造成这种观念落差的背后原因,则是整个社会对于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认可度并不高,自然对刑法上如此严厉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做法感到意外。
何况在常人的习惯认知里,不知者不怪,即便小闫清楚其出售的是国家保护动物,但也未必就如法律专家那般对具体的量刑标准“门儿清”。
2016“任务驱动型”作文“大学生掏鸟窝”审题及优秀作文
2016“任务驱动型”作文“大学生掏鸟窝”审题及优秀作文【题目】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把鸟的照片发到网上,没想到有人愿意出价买鸟,两人因此获利1200多元,后来他们又掏了4只。
原来,他们掏的这种鸟叫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结果,小闫和他的朋友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此事引发不小的争议。
小闫父亲:儿子对小动物特别喜欢,在我们心里,农村孩子逮鸟抓鱼不用管,没想到会被判得这么重。
热心网友:量刑太重,10年牢狱生活足以毁了人的一生。
法律专家:知不知道燕隼是二级保护动物,以及知不知道因此受到严惩,这叫法律认识,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理由就是公民应当知法守法。
对于以上事情,你怎么看?请写一篇文章表明你的态度,阐述你的看法。
要求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
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审题】1、喜欢动物很正常,掏鸟售卖不可谅;2、法律的意义在于警醒,不在于重刑惩罚;3、“法盲”不是借口,不可免责或者不知情不能成为犯罪理由;4、10年牢狱,对大众的教育意义大于对一个人过错的惩罚;5、从掏鸟到售卖,就是明知故犯;6、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10年半够重,从鸟的角度去想,这次判决可能是一个重要的命运转变。
【优秀作文】一、法律至上【22班熊逸晨 50分】1德国法学家耶利内克有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当如是也。
而材料中小闫因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判罪,不少人以“无知无罪,人情可恕”之由为之叫屈,但在我看来,法律至上,我们应以客观理性之态度对此负责。
2法律至上,不能纵容“无知”的喧嚣大行其道。
法律专家认为,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公民应当知法守法。
纵使当今教育没有给学生普及燕隼是保护动物等类似的知识,但小闫因鸟获利进而又去猎捕,这种“无知”便是将我们推入万劫不复的深渊的无形的双手。
大学生掏鸟案件相关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非法猎捕、贩卖野生动物。
2016年,一起大学生掏鸟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件的主要情节为:被告人林某,系某大学在读大学生,于2015年10月间,在自家屋顶用弹弓掏取麻雀,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林某所掏麻雀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该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大学生法制观念的质疑,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思考。
二、案件定性1. 犯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 犯罪客体本案中,被告人林某非法猎捕、杀害麻雀,侵犯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制度,侵犯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秩序,符合犯罪客体要件。
3. 犯罪客观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非法猎捕麻雀,属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符合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4. 犯罪主观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明知麻雀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仍然非法猎捕,具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
综上所述,被告人林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大学生掏鸟窝,发帖问:我会遭报应吗?法院:判刑10年6个月!
大学生掏鸟窝,发帖问:我会遭报应吗?法院:判刑10年6个月!2015年5月,河南辉县的大学生闫啸天因“掏鸟窝”,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宣判结果一出,舆论哗然,网上出现一大批带节奏的人,说什么“强奸才判3年,掏个鸟竟然判10年,真是人不如鸟”等等,超过70%的网友替其喊冤,认为判的确实太重了。
但是,这小子真是被冤枉的吗?宣判结果出来之后,闫啸天也是不服,并向河南高院申请再审。
近日,河南高院终于作出通知:驳回再审申请。
显而易见,闫啸天获刑10年半符合法律规定,并没有不妥之处。
那么,闫啸天究竟干了啥?掏个鸟后果真的这么严重吗?如果你是个爱鸟之人,喜欢逛百度“鸟吧”,一定注意过叫“啸天1125”的人,没错,他就是闫啸天。
此人虽然是郑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但掏鸟、卖鸟已经成了他的主业,经常在贴吧发帖炫耀,联系收鸟人。
在他出售的鸟类之中,除了喜鹊、野鸭等普通鸟类,还有燕隼、凤头鹰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案发后,他父亲还装无辜,说“农村的孩子都喜欢摸鱼逮鸟,在家门口掏鸟窝太正常了。
我们都不认识燕隼,更不知道它是保护动物,要不是因为这个案子,我连‘隼’这个字都不认识。
”但实际上,闫啸天太熟悉了,因为他是河南某鹰猎交流群的一员,经常捕捉、收购燕隼、凤头鹰等保护动物,再出售给“玩鹰”爱好者。
在他背后有一条长长的贩卖链条,说他不认识燕隼,你说谁相信?另外,燕隼属于猛禽,繁殖能力不强,每年只产卵2-4枚,加上巢内竞争,这些雏鸟通常不会全部成活。
闫啸天总共捉了16只燕隼雏鸟,按这个数量估算,起码掏了五六个窝。
你却说他“掏了一个鸟窝”,谁信?还有,燕隼作为食肉动物,需要很大的狩猎范围,想掏这么多窝,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必然是有特定目标、进行大范围搜寻的结果。
你说他是在家门口掏的,谁信?从闫啸天在贴吧的留言,以及跟买主的介绍,都足以证明他不仅了解这些鸟的习性,也知道它们是保护动物。
明知故犯,到头来却喊冤,你到底哪里冤了。
法律案例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 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 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 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 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 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 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 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 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 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大学生,你为什么要掏鸟窝?
风流一代·青春酷评悦思2015年12月上旬,一则“河南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半”的消息经多家网站转载后,一时间成为舆论焦点。
据当事人代理律师和家属介绍的案情称,2014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闫某,在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
7月14号,他和朋友王某去河边洗澡,在邻居家门口发现鸟窝,于是两个人就拿梯子架着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
2014年7月27日,两人又发现一个鸟窝,掏出了4只鸟,不过这4只鸟刚拿到,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就来到了闫某家。
案件发生后,闫某说,直到森林公安抓了自己,他才知道那些白色胎毛还没褪净的小鸟,竟然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
起初大家也认为,或许是小闫闲来无事,才去掏鸟窝的,生在农村的男孩子,谁没有爬过树、掏过鸟窝呢?然而,事实真是如此吗?随着案情的发展,最后查明,闫某并非不知道他售卖的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他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1只卖给了辉县市另一买鸟人(另外4只刚拿到民警就来了)。
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称,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
有网友据此推断,既然售卖过鸟,又是群成员,又怎能对捕捉到的鸟的珍贵性毫不知情呢?2014年7月26日,闫某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张某手中收购凤头鹰1只,这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如果说他完全不了解此类鸟的价值,又怎么会花钱去买呢?闫某被判刑的消息传出后,大家都为这位年轻人惋惜。
如果没有这场意外,21岁的闫某还有半年就可以从电子自动化专业毕业,找份工作,然后赚钱给8岁的妹妹买她想要的东西。
他的父母也可以缓一口气,夫妻俩努力了这么多年,儿子终于可以让他们放心了。
农村家庭培养一个大学生不容易。
闫某父亲说闫某一直很喜欢鸟,高中时就养过鸽子,“还卖了钱给自己买文具”。
可见,这算是一个懂事的孩子,或许捕售燕隼也有出于挣点生活费或补贴家用的意图。
只是,作为一名大学生,他明知自己捕售的是国家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就不该任意而行下去。
法律朗读由“大学生掏鸟窝案”引发的思考
法律朗读由“⼤学⽣掏鸟窝案”引发的思考 2020年,在举国抗击疫情的同时,国家与社会民众也将⽬光投向了野⽣动物。
今年2⽉24⽇,全国⼈⼤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禁⽌⾮法野⽣动物交易、⾰除滥⾷野⽣动物陋习、切实保障⼈民群众⽣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其实,我国近年来对破坏野⽣动物资源犯罪的打击范围在逐渐扩⼤,刑罚也越来越严厉。
2015年,“⼤学⽣掏鸟窝”案的判决更是让社会⼤众震惊。
在该案中,两名⼤学⽣闫某、王某以⾮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动物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年半、⼗年。
纵观整个案件,辩护⼈除了致⼒于减少贩卖的数量,更在“被告⼈是否明知贩卖的鸟类是国家保护动物”这⼀争议焦点上做出了⼤量的努⼒。
诚然,被告⼈主观上的意愿是确定罪与⾮罪、罪轻和罪重的界线,在本案中是⾄关重要的分⽔岭。
基于法学理论,对任何⼀个⼈违法的认定,不仅客观上需要有实施的⾏为⽽且主观上要“知道”。
但在本案中应当注意,“知不知道被捕的鸟类是⼆级保护动物、知不知道⾃⼰会因实施捕猎、售卖等⾏为⽽受到严惩”属于法律认识的范畴,但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
知法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为了国家法律能够有效的施⾏,公民不能因为对法律不了解,因为是法盲,⽽要求免除罪责。
如果接受这种辩解的理由,那么每⼀个被告都会以“不懂法律”,以法盲为由来逃避应有的刑责。
同时,对于主观上是否明知的证明在实践中操作的可能极⼩,只能通过被告⼈的客观⾏为推断主观上是否明知。
本案中,从侦查机关恢复的被告⼈⼿机中⼀些资料上来看,被告⼈的相关聊天记录、⼿机信息以及其他⼿机中的信息照⽚,均能表明被告⼈已经明知这些鸟类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因此有充分的证据⾜够证实,被告⼈主观上具备了猎捕珍惜濒危野⽣动物的犯罪故意,只是其没有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这是对处罚有误解,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的谅解,⽽不能以此作为⾮罪或最轻的辩护理由。
本案,除了在刑法上涉及“主观上是否明知该如何的判断”这⼀经典的争议焦点,同时也成为了保护野⽣动物的⼀个重要⾥程碑。
大学生掏鸟案应如何正确评价
生活启示录—不懂鸟的人再也不能任性的掏鸟了对于生活在城市中的“盆友”来讲,可能从小到大都没有体验过掏鸟的乐趣。
但是,哪些亿万有着农村成长经历的伙伴,谁的童年不曾有过掏鸟的体验,享受过掏鸟带来的惊险与刺激、荣光与满足。
如果你非要问我掏的是什么鸟,我只能弱弱回答你:我小时候掏的有鸟蛋、幼崽、小鸟还有大鸟,至于它到底是什么鸟,恐怕只有那些“鸟专家”知道了。
长大后忙于学业和事业,一年到头难得回家两次,看到散养的小家伙们在围着几乎绝迹的青砖瓦房搭人梯掏鸟的场景,竟然有些想要一展身手的小冲动。
然近日看到霸占各大法律门户媒体平台的“郑州大学生掏鸟被判刑十年”的新闻时,内心还是颤抖了一下,庆幸自己没做出那么幼稚的举动。
在各种深扒新闻背后的真相后,了解到本案的案情是这样的:闫某系郑州某大学在校学生,2014年6月回到河南新乡辉县老家过暑假期间与朋友王某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掏了一个鸟窝,掏了12只“燕隼”,后又掏了4只其他鸟类。
后来闫某将这些鸟的照片展示在网上,陆续有网友表示要购买这些鸟。
闫某和王某便将这些燕隼大部分销往郑州、洛阳等地,获利千余元,自己留了一只喂养。
然钱到手还不到一个月,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就找上了闫家,并当场扣押了这只燕隼和其他四只鸟,经鉴定闫某掏的这些鸟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闫某及王某遂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涉危野生动物立案侦查,后被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此罪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王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动物,而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闫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本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是因为案件的判决结果与公众的正义价值观念有所出入,公众在情感上很难接受。
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课件
• 事件背景与概述 • 法律知识解读
事件背景与概述
事件背景
大学生闫啸天和朋友王亚军,暑假期间在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先后掏了两 窝小鸟共16只,分别卖给郑州、洛阳、辉县市的买鸟人,获利1080元。
2014年7月14日,辉县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 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 军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
法规的理解和遵守。
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意义
通过宣传教育,让公众了解野生动物对于生态平衡、生物多样性 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性。
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鼓励公众减少对野生动物的干扰和破坏,倡导绿色生活方式,保护 生态环境。
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
鼓励公众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如志愿者活动、捐赠等,增强公 众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
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通过案例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认识到保护野生 动物是每个人的责任,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培养道德观念
让大学生认识到捕猎和贩卖野生动物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培养他们 的道德观念,自觉抵制非法活动。
增强社会责任感
通过案例教育,增强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行 为可能对社会产生影响,应该为社会做出贡献。
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增强法律意识
引导行为规范
通过案例教育,让大学生了解相关法 律法规,认识到非法捕猎和贩卖野生 动物的严重后果,增强法律意识。
通过案例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 的行为规范,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 参与非法活动。
从“大学生掏鸟案”看我国立法与司法的衔接
摘要一个大学生在暑假期间因为猎捕国家保护动物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案件一经判决,舆论方面就产生了轩然大波。
本文就从这个案件出发,谈谈从公民的违法性认识程度所存在的差异以及如何从立法以及司法层面缩小这种差异,以期达到立法与司法的衔接,早日建成法治社会。
关键词案例评析刑法“违法性程度认识”作者简介:谷昕柔,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173一、案情回顾以及产生的争议(一)案情回顾闫啸天系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2014年7月,闫啸天伙同王亚军先后于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捕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隼形科目动物共16只,并将其中10只贩卖,其中包括珍稀濒危的燕隼。
同月,闫啸天又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从张某手中以550元人民币价格购买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凤头鹰。
根据以上行为,闫啸天于2014年9月3日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以其行为涉嫌犯非法捕猎、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逮捕。
后经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上诉,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一审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罚金1万元。
闫啸天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8月21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判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争议点:对“违法性程度认识”的不足这件“大学生掏鸟案”在社会范围内产生了巨大的争论,究其原因,是在案件判决后,大多数人在未对案件进行深入了解的前提下就自下结论,深以为“几只隼再金贵能抵得上人?”再加上一些媒体以“河南大学生家门口掏鸟窝获刑十年半”为题对本案进行了报道,以此引发社会关注。
使社会大众单单从标题来看,更加给人一种法院小题大做、量刑过重的感觉。
在这些“标题党”的误导下,质疑法院判决的公正性,甚至出现了中伤司法的现象。
五案例分析题2014年发生的大学生淘鸟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
五案例分析题2014年发生的大学生淘鸟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近日,一条新闻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河南大学生小闫在家门外发现一鸟窝,于是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出来后售卖,后又掏了4只。
等再次去掏鸟时,引来警察。
据悉,他掏的鸟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最终,闫某因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半。
这位大学生为什么会被判刑?因为他掏的鸟是燕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官方披露的证据显示,捕鸟大学生闫某不仅利用QQ群、百度贴吧出售猎物,还能准确介绍猎物名字、习性,“不识国家保护动物”的说法早已站不住脚。
但从闫某被捕并被判刑来看,这位大学生虽然知道自己掏的是什么鸟,却很有可能不知道自己“掏鸟”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更不知道迎接自己的是多么严厉的惩罚。
这件案子看起来有点“奇葩”,但笔者以为,它凸显了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建立法治社会,让社会有序发展,是所有人的共同愿望,要达到这个目的,不仅政府要主导,社会各界、人民群众也需要深入参与。
然而这话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却很复杂,法治社会需要我们做什么?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注意哪些常见的法律?这些概念属于细枝末节,但又是实践过程中绕不过去的问题。
回望过去,因为不懂法、缺乏法律意识而闹出的笑话、事故太多了,而且这个问题是全民共有的问题。
就老百姓而言,过马路不看红绿灯、公共场所吸烟都是违法行为,而很多作出这类行为的人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违法了。
就“掏鸟判10年半”这一案件而言,许多人在新闻刚出现时觉得匪夷所思,感到难以理解,这更是反映出当前我国国民保护濒危动物的意识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国家仍然需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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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不知者就可以不治罪?不知代表无知, 却不能不治。不能因为事前不知道是国家二级保 护动物就可以说自己是无罪的,不能让“不知 道”、“不清楚”成为自己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如果人人都把“不知道”当作是理由,那么以后 的法律将如何实施,“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岂 不成了一句空口号。尤其是我国在近些年对野生 动物的保护上下足了功夫,怎么能因为一句“不 知”就可以将自己所犯的错误掩盖呢? • 当然,作为一名当代的大学生都不能清楚的 认出来“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可见我国在野生 动物保护的宣传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我们还应 该大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让保护野生动物成为 一种常识,保护野生动物,敬畏生命。
• 1、七旬老太获赠种子 来年种出638株罂粟 获刑(一名陌生男子送给勉县7旬老妇卢某 一包种子,声称次年会上门收购。当种子 开花后,卢某才发现是罂粟。近日,卢某 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判有期徒 刑1年,缓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00 元。201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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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4日,驻马店确山县一村民汪某, 在村头附近的河沟里逮了87只蟾蜍。因非法狩猎 “三有”野生保护动物——蟾蜍的数量超过50只, 涉嫌非法狩猎重大案件被依法逮捕。法院认定汪某 违反狩猎法规,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 • 2014年5月12日,62岁的许昌禹州市农民张 某捕杀了一只“短耳鸮”(别名猫头鹰),结果在销 售时被当场查获。后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 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 2013年10月27日,北京的牛大爷在石景山区 八大处地区竖起粘网,非法猎捕黄雀3只,灰喜鹊2 只,被民警当场抓获。最终,法院判处其拘役六个 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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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评论
最新进展 补上一课 相关链接
• 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不能为法律开“同情 天窗”——曲琬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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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生中最美好的十年青春,为自己卖出 的16只小鸟进行赎罪。法院的判决在网民中 引起了轩然大波。有一些人认为这样的刑罚未 免过重,大学生是将来的国之栋梁,为了16 只鸟断送了大学生的锦绣前程实在太过残忍, 虽然这16只鸟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是也 应该考虑到给这几名二十一二岁的大学生改过 自新的机会。还有人认为,这样的判决是严格 依据我国法律作出的,合情合理,不能因为是 大学生就要求法外开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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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富豪刘銮雄向女儿表达父爱的方式 是不停送钻石——一颗重达12.03克拉的稀 有蓝钻就价值4亿港币,女儿刘秀桦年仅7 岁,身价却高达12亿之多,全身上下珠光 宝气。 • 身家是刘銮雄几倍的扎克伯格也送了女 儿一份礼物,他宣布,将自己与妻子持有 的市值约450亿美元的Facebook99%的股 份捐赠给慈善机构,用以发展人类潜能和 促进平等,同时休假两个月陪伴女儿。
引证法
• 我国的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非法猎捕、 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情节特别严重,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我国公民满18周 岁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94年出生的小闫已经完全符合这一条件, 既然他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法律,就应该 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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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论证
• 假想贩卖的不是16只小鸟,而是16只 藏羚羊、16只大象;假想今天触犯法律的 不是大学生,而是一个专门出售珍贵野生 动物的人,恐怕这样的判决就不会在群众 中引起如此反响。其实,不论是燕隼还是 藏羚羊,都是国家濒危保护动物,只要捕 猎、售卖就是触犯了国家的法律;不论是 大学生还是普通民众,若是触犯了法律, 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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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前的一切一切,一直到高考,很多学 生都没有明白,高考就是一项属于自己的 工作,绝对不是为了给老师学生,为了给 家长考试。他们的工作,你们的忧虑,在 忧虑中还没有让他们明白这是考生自己的 事情,家长和老师一方面让考生明白为自 己学习的同时,应该给他们完成属于自己 的这项工作中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这这 样才可能变得更加务实。
补上一课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 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 、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 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则补充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 售隼科(所有种)野生动物,6只以上为‘情节严重’, 10只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
学会概括主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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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这样的一份爱,真的很厚重吗?对 于一个有钱人来说,送钱,是再简单不过的 事情。也许你会说,不要吃不到葡萄说葡萄 酸,这份福气普通人几世也修不来。但是在 一个七岁小女孩的世界里,她需要的并不是 这些不能吃也不能玩,只能锁在保险箱里的 “彩色玻璃”,而是像所有同龄的女孩一样, 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一个能每天回家陪自己 玩,给自己讲故事的爸爸。
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
新闻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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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出生的小闫是郑州一所职 业学院的在校大学生。放暑假在家时 发现村外的树林里有鸟窝,和朋友架 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 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来又掏了4只。 然而因为这16只鸟,小闫和他的朋友 小王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 罚款。(12月2日《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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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给刚刚出生的女儿Max的长信中, 扎克伯格说:比起给你留下更大的一笔财 富,我们更希望你能够在一个更美好的世 界中长大。 •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财富 能否传承的关键是你为孩子树立了怎样的 价值观:你想把全世界的财富都留给他, 最后却什么都留不下。你教他学会爱与责 任和独立生存的能力,就是给了他一整个 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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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两年关于养孩子的争议一直沸沸 扬扬,有人说穷就没资格养孩子,既然不 能为孩子提供足够的物质条件,何必让其 生下来就受苦。可是富如刘銮雄,同样没 什么资格。爱与财富的多寡无关,金钱从 来都不是一个人获准成为父母的入场券。
再多的蓝钻也不能换来永恒,你可以 没有很多的钱,但是请给你的孩子温暖的 家庭、健康的身体、长久的陪伴和足够多 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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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父爱并不是价值四亿、重达12克拉的 蓝钻;也不是一身珠光宝气,公主一般的生活。 父亲的爱是女儿成长路上的陪伴和支持,是参与 进孩子的生长,而不是用珠宝、衣物来弥补自己 在孩子成长中的空缺。 • 陪伴,才是每一位父亲送给自己孩子的最好 礼物。 • —— 刘昱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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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不是占有,而是奉献;爱不是金钱,而是温 暖;爱不是金光闪耀,而是快乐永恒! —— 刘金 闪亮的钻石,或许会将孩子的心淹没在物质世 界,虚荣之态渐渐显现;而温暖的陪伴,或许可以 把孩子的不足找出并弥补,给孩子正确的指引。 —— 彭丹蓉 爱孩子,就是在他们悲伤时安慰;爱孩子,就 是在他们快乐时祝愿,烦恼时倾听;爱孩子,就是 用心、用情,不论你是贫穷还是富有,你的孩子都 会感到浓浓的爱意。 —— 候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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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陪伴是父母给予孩子最珍贵的礼物, 心灵的沟通远比物质的给予更重要。富豪刘銮雄 认为爱孩子就是给她物质上的富足,可他却不懂 得爱孩子就应该给她家的感觉和自由发展的空间。 • —— 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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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继3名中小学生入室抢劫并杀 害女教师后,时隔一个半月,湖南邵阳邵东 县又发生一起学生杀害教师案件。 • 昨日上午8时许,邵东创新实验学校高 三班主任滕某,在办公室约谈学生龙某及其 家长时,被龙某持水果刀杀害。据邵东当地 知情人士介绍,嫌疑人龙某因考试成绩不理 想,班主任叫了家长,案发当时,班主任正 在学校办公室做思想工作。目前,嫌疑人已 被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燕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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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检察院、法院公开发声的同时,网友也没 闲着,先后扒出了闫啸天在贴吧中自称“狩猎爱 好者”,并长期通过QQ群等网络渠道贩卖猎隼等 珍稀鸟类等大量信息截图。从这些信息中可以看 到,其使用“啸天1125”的账户多次在贴吧中征 购、贩卖鹞鹰、隼鹰等各种珍稀鸟类,并在帖子 中直言“我杀生很多很多,野兔、鸽子、刺猬、 各种鸟都杀过,请大师指点我会有报应吗?”其 中甚至还包括其自制枪支的照片,并在回复网友 “会打伤人么”的疑问时表示“打死人都行”。 • 同时,闫啸天所在的“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 及贴吧,也被怀疑在这背后有一个捕猎、收购、 倒卖国家保护动物的“一条龙”组织。
李一诺:“掏鸟窝被判10年”到底该不该? • 两名正值花样年华的在校大学生,却 因为暑假在家掏鸟被刑事拘留,甚至被判 刑十年之久,自己的锦绣前程就这样被断 送了,不免让人觉得有些可惜。因为几只 鸟儿就给两名高材生判如此重的罪行,难 免会惹人非议。好多人都会觉得判决过重, 让两名大学生用前程来为他们的无意之举 埋单,实在是有些小题大做,然而小题大 做的背后却是对法律尊严的捍卫和对生命 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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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 我国坚持建设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 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十年的青春浪费在牢狱中确实让人扼腕叹 息,但我们决不能因为同情就想让法律的 牢笼开出一扇天窗。法律是庄严的,不容 破坏的,也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如果 因为同情就视法律为无物,法律就失去了 其本身的意义。此外,从这次的事情中也 应该看到我们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方面还 存在着不足。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扫除群 众的知识盲区,避免不经意中造成了对珍 贵野生动物的伤害。
• 更有意思的是中国反腐浪潮中不少被抓的 老虎,苍蝇,他们很多敛钱都是为了能够 让儿女过得好些,很多人为了满足儿女的 私欲而失去了长期努力的公职。用民间很 俗的话说,中国很多父母确实想不通的群 体,他们总将对儿女给予作为自己生活的 全部,或者基本生活内容。
• 中国的父母在美国父母的捐赠事件面前怎 么想?我们的社会学研究者是否有点触动? 我们之所以说 80后,90后,00后身上的 问题,且不知那都是因为我们在影响着他 们,我们在误导着他们,我们在溺爱着他 们。以至于我们的整个社会真的缺少人间 的真情和责任心,缺少爱小家更爱大家的 社会理念。或许这就是我们需要再有几代 人才能够逐步实现社会进步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