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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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安顺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平坝县、普定县、镇宁自治县、关岭自治县、紫云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管理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七条凡需改变用地性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并符合“安顺市城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见附录表八),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八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由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十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用地,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本规定附表一《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一》)进行控制。

第十二条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综合楼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安府办发[2014]53号【发布部门】安顺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7.30【实施日期】2014.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府办发〔2014〕5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7月30日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意见》(黔府发〔2013〕29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4〕33号)精神,按照《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4〕13号)规定,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调整设置为安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1、取消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二)推进区域名牌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制度;负责具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违法行为。

(三)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产品质量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开展打击假冒伪劣活动;负责所属质检机构(含授权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日常监管工作。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1月27日安顺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和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文件精神,在实施数字经济战略上抢新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0〕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特别是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数据发展的重要部署,坚持走“应用驱动、运营流通,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场景大数据安顺新路,以释放公共数据资源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为目标,以破解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中难点为主要任务,以保障国家安全和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底线,以社会需求迫切、关注度高的场景应用为突破口,激发市场活力,探索建立可感知、可信任、可管理、可授权的“1+1+N”数据运营新模式,有序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配置机制体制,催生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0•【字号】安府办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府办发〔2015〕26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20日安顺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文件)以及《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的管理,以及涉及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障的各类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输油、工业、照明等管线、综合管廊(沟)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城市地下管线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各城市地下管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地下管线信息的收集、储备、更新、提供、利用,以及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更新、维护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负责在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过程中审查建设及相关单位是否掌握地下管线信息、工程设计是否与地下管线存在冲突。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教程文件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教程文件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安顺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平坝县、普定县、镇宁自治县、关岭自治县、紫云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管理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七条凡需改变用地性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并符合“安顺市城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见附录表八),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八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由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十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用地,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本规定附表一《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一》)进行控制。

第十二条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综合楼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2023-2035年)的批复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2023-2035年)的批复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2023-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5•【字号】安府函〔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2023-2035年)的批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安顺高新区管委会:你们报来《关于审定〈安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2023-2035年)(送审稿)〉的请示》(安发改呈〔2024〕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安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2023-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安顺高新区管委会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中,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五届五次全会部署,结合《贵州航空产业城总体发展规划》,围绕“四新”主攻“四化”,全力推进“两城三基地”建设。

聚焦招大引强和科技创新,强化项目支撑,做好企业服务,全力做好项目服务和争资争项工作,奋力实现《规划》目标任务。

三、安顺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扛起安顺高新区建设主体责任,把产业发展和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作为核心任务,按照集群思路打造产业链,扎实抓好《规划》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规划》实施涉及的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等按程序报批。

对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确需对《规划》作修订的,按程序进行。

四、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安顺高新区管委会要做好统筹协调,建立《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认真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做好资金、用地等要素保障,加大支持力度,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问题。

安顺市第四批市管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安顺市第四批市管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安顺市第四批市管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各县、自治县、区党委(工委)组织部(组织人事部),市委各办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直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安单位党委(党组):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强我市各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人才,更好地服务“四个安顺”建设,按照《安顺市市管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安市办发〔2008〕25号)、《安顺市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安市办发〔2006〕21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第四批市管专家、第二批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在我市工农业生产、服务、建设、科研、教育、卫生、文化、政法、新闻、出版、体育等领域(包括中央、省在安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

二、申报条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申报人选政治上必须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扎根安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形象,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业绩突出,具有一定的学科代表性和在市内外具有一定的学术知名度。

选拔工作面向我市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在安单位、参公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开展。

(一)第四批市管专家。

拟评选40名左右。

申报人选在我市生产、服务、科研等一线工作领域中,近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得者;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获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含技术创新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前两位完成者,或三等奖两项以上的第一完成者。

2、在国家、省、市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中,解决重大或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者。

3、在高新技术引进、吸收、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或在开发、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工作中,成绩卓著,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者。

安顺市种草养牛技术要点与产业化经营模式

安顺市种草养牛技术要点与产业化经营模式

质含量为 1 0 %。一般在最后 l 0 天, 精料 日 采食量应
达到 4 ~ 5 千克 / 头, 牧草让牛 自由采食。 合理利用啤酒糟 、淀粉渣等工业副产品结合添
场达到 7 0 余户 , 比2 0 1 0 年同期增长 2 3 3 . 3 %。
1 肉牛和牧草 品种
肉牛主要 选择西门塔尔 、 利木赞 、 夏洛来 、 安格
收完牧草 。草种组合分单播和混播 ,播种方式分撒 播、 条播和穴播 , 播种量按照单播 、 混播选择不 同的 用种量 。牧草种子在播前应清选除杂 , 豆科草种还要
处理硬实 , 并用根瘤菌拌种。 牧草 5 ~ l 0 天左右出苗 ,半个月苗基本 出齐 , 不
4种 草养牛产 业化经营模式
种草养牛是安顺市近年来积极推广 的生态饲养 模式 , 但 由于饲养技术差 , 饲养户融资能力弱 , 大大 限制了肉牛业 向规模化、 专业化的发展。 目前 , 部分 地 区实行 以村 为单 位 ( 以安顺市关岭县冬 足村为 例) , 推广协会 +农户饲 养模式 , 每家每户饲养 肉牛
养殖技术顾问 2 0 1 3 . 9
种牧草 , 收草后种小麦 ( 油菜 ) ; 麦一 草套作 , 即春季 冬小麦拔节潜套种豆科牧草。果 ( 林、 桑) 间作 , 即果
( 林、 桑) 园间作牧草 , 品种可选 当地适宜 的一年生 或多年生优 良牧草 。四边地种草 , 即利用 田边 、 沟塘 边、 路边 、 地边 、 滩涂边 、 房前屋后 、 庭 院等零 星闲隙 地种草 , 可选聚合草 、 苏丹草、 籽粒苋等。
5 结 语 种草养牛是安顺市创建生态 、 环保 、 节约型畜牧 业 的重要举措 , 也是优化畜牧业结构 的重要途径。不
仅解决了增加农 民收入的实际问题 , 还缓解了人 、 畜

贵航集团302医院神经介入技术管理制度

贵航集团302医院神经介入技术管理制度

贵航集团302医院神经介入技术管理制度1、符合安顺市卫生局对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规划。

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

2、严格遵守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适应证。

3、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由2名以上具有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准入资格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脑血管神经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准入资格的医师担任,制订合理的治疗方案与术前和术后管理方案4、实施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5、建立健全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6、在完成每例次脑血管疾病介入治疗病例诊疗后10个工作日内,使用卫生部规定的软件,按照要求将有关信息报送卫生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7、医疗机构每年完成的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200例,其中治疗性病例不少于100例;无与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手术相关的医疗事故,择期血管造影并发症发生率低于0.5%,择期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死亡率低于0.5%。

8、具有脑血管疾病神经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50例(其中,从事脑血管疾病介入治疗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DSA介入治疗不少于50例)。

9、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材,不得通过器材谋取不正当利益。

10、建立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

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人住院病历中手术记录部分留存介入诊疗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11、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材。

12、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安顺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安顺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安顺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09•【字号】安顺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法规第2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安顺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法规第2号)《安顺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7月31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9日安顺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4年6月21日安顺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运行维护第四章保障促进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提升防洪排涝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规划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国防动员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防治水管理规定

防治水管理规定

防治水管理规定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安顺市伍冲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伍冲煤矿2017年3月26日伍冲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及成立防治水管理机构的通知矿所属各单位:为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遏止和杜绝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地质规程》(试行)、《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等要求,结合伍冲煤矿矿井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伍冲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并成立防治水组织机构,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伍冲煤矿2017年3月26日附件:1、防治水管理机构及其职责2、水害防治工作各级岗位责任制3、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4、水害预测预报制度5、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6、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制度等伍冲煤矿防治水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为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防治水工作的领导,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等要求,结合矿井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成立伍冲煤矿防治水领导小组及水害防治办公室。

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成员:副总工程师、副矿长、地质测量科科长、技术科长、机电科长、安全科长、调度主任、通防科科长、通防队、打钻队、矿办公室主任。

防治水领导小组下设水害防治办公室,水害防治办公室设在技术科办公室:主任:地测副总工程师副主任:技术科长成员单位:地质测量组、技术科、机电科、安全科、调度室、矿办公室、通防科一、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矿井防治水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等精神。

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处理。

3、负责矿井重大水灾事故的抢险、指挥、协调。

二、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职责1、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管理,贯彻落实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的决定、决议。

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9.26•【字号】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第47号]•【施行日期】1996.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已于1996年9月26日经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1996年9月26日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1996年9月26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开发区应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深化多种经济成份共生繁荣的改革,依托原有城市和大中型企业,引进资金和技术,以兴办工业项目产品出口项目、科技开发项目和商贸旅游项目为主,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把开发区建成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现代化城市新区。

开发区在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应抓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开发区应为国内外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条件和经营环境,依法保护投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开发区建设应纳入安顺市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五条开发区应坚持精干、高效、综合、服务和利于开发建设的原则,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授权行使管理职能。

开发区管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六条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能:(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和命令。

规定行政措施;(二)编制开发总体规划和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对开发区建设和招商引资实行统一管理;(四)按省政府授权审批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五)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开发区内土地实行统一规划,依法征用、出让、开发和管理;(六)组织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七)指导、监督、协调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开发区设置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八)培育发展开发区的各类市场和中介服务组织;(九)组织人才招聘、调配、培训和交流;(十)对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十一)实施经济体制改革和综合改革试点;(十二)编制和管理开发区的收支预算;(十三)领导和管理开发区内的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乡镇企业、社会治安、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工作;(十四)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有关涉外事务;(十五)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能。

安顺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安顺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安顺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10•【字号】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0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安顺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6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峰二〇〇二年七月十日安顺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顺市(以下简称本市)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城市燃气、热力建设,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装饰装修工程,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城市房屋拆迁,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各类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支持各类工程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技术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各类建设工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建设管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第六条本市区域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0月20日安顺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暂行)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安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对高校、科研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依法授权前提下,科研人员享有不低于70%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高校、科研事业单位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使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

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

第二条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处置权。

对高校、科研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可以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将科技成果转化意向等信息报单位后即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

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

通过协议定价的,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委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主持公开询价谈判,经报单位同意,确定成交价格,并将拟交易的科技成果名称和交易价格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安顺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平坝县、普定县、镇宁白治县、关岭白治县、紫云白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管理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七条凡需改变用地性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并符合“安顺市城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见附录表八),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八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由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十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用地,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第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本规定附表一〈〈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_》)进行控制。

第十二条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综合楼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安顺高科技技术开发注意事项

安顺高科技技术开发注意事项

安顺高科技技术开发注意事项
安顺高科技技术开发注意事项
一、开发规范
1、开发前,一定要是要详细的了解需求,全面考虑到后续扩展的可能性,细节处不可掉以轻心,实现要全面、细致;
2、编码时请一定参考国家标准、编程规范,遵守开发文档以及程序设计规范,避免出现不合规编码;
3、及时关注新技术的更新,合理地改善软件的性能及稳定性;
4、开发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代码的生命周期管理,定期跟踪源代码变更记录;
5、在编写文档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文档的易用和可维护性;
二、测试规范
1、在测试前,一定要清楚开发需求,编写测试方案和测试用例,考虑到测试数据的丰富度;
2、测试时要结合程序的功能及范围,充分考虑到安全性、可靠性、健壮性等多项指标;
3、在测试过程中,一定要结合故障树的原理,及时追踪和解决程序出现的问题;
4、在测试完成后,要及时记录测试结果,做到可追溯;
5、测试完成后,要及时复核测试结果,检测出有可能被遗漏的错误或缺陷,尽快对其进行纠正,以提高软件的质量和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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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下表规定。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 Ⅱ Ⅲ Ⅳ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Ⅳ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Ⅴ Ⅵ气候区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①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外地坪1.2m 高的外墙位置;
②安顺市属于第Ⅴ气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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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广场、不收费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 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 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下表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 建筑面积的 2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准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 物。
提供开放公用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容积率控制指标
4
(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 6m,廊道的净空高度不小于 5.5m; 但穿越宽度小于 16m 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廊道净空高度不可小于 4.6m。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 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范围。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七条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 光、通风、消防、卫生、环保、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 要求确定。
(五)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七条执 行。
第二十一条 两幢高层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 的,应满足日照分析的间距要求,并不得小于 24m;东西向平行布 置的,应满足日照分析的间距,并不得小于 20m。
第二十二条 住宅建筑的采光槽宽、深比按不小于 1∶2 控制。 第二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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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非住宅建筑的间距及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 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 建筑退让距离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 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军事、航空港、气象台、电力保护区及 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 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 按有关规定、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在 20000m²以上的成片开发地块,修建性 详细规划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确定的建 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1.8 ≥1.8,<2.2 ≥2.2,<3.0 ≥3.0,<3.5
提供 1m²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²)
2 3 4 5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 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业办公或商业住宅综合 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 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 筑面积 10%,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 指标执行。
(二)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
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下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方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2°
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0.9L
0.95L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第八条 进入二级市场转让的土地,不改变规划明确的用地性 质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符合转让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办理转让手续 后,持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红线图到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改变用地性质和修 建性详规的,应向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报定点。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 划未覆盖的用地性质按城市总体规划执行。
第七条 对于不改变用地性质,确需增加部分其它性质的建 筑,应在确保原定用地性质前提下,以原定性质建筑为主,新增不 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高于 50%,并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时注明兼容性质及各类建筑面积比例。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规定第四章建筑 间距规定的一半和按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不开窗的山墙沿用 地边界布置时,应按不少于 3m 和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
第二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按 下表执行:
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
道路等级
W>40m
30m<w≤40m
第十六条 利用地形高差满铺处理,如消防车能直接进入的可 视作地面,其建筑密度不大于 45%。
原有建筑的建设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准 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 道的,应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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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第二十四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
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
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第十七条、第十 八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二十四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 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 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 1.5h,在市区旧 城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 1h。
第二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第二十四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 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其最小值为 18m。 2.东西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25 倍,且其最小值为 13m。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 小值为 13m;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 10m;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 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 6m。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 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无详 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一) 《建设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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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审定。 第十条 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
第三十条 新建大型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后退道 路红线距离不小于 15m,并保证人流集散、绿化、停迴车等的需要。
22m<w≤30m
18m≤w≤22m
退让及出挑建 筑性质
退道路红 线(m)
允许出挑 (m)
退道路红 线(m)
允许出挑 (m)
退道路红 线(m)
允许出挑 (m)
退道路红 线(m)
允许出挑 (m)
高度24m 以
3
0
3
0
下公共建筑、
3
0
2
0
住宅
5
2
4
1.5
高度24m 以 上公共建筑、 ≥10
高层住宅
1.5 2.5
6
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含高层居住建筑)与小高层以下住宅的
间距,除符合日照、采光、消防和避免视线干扰及贵州省制定的间 距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朝向为南北向的,面宽小于 50m 的高层建筑与北侧 住宅的间距不得小于 24m,面宽大于 50m 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 间距应按日照分析的间距要求退让,但最小间距不小于 24m。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 本市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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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进行分类。 第六条 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
规划执行。旧城改造中涉及多个单一性质地块的建设用地,具体包 含各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按相应原控规性质、地块所占面积比例及 原定的容积率来界定。
≥10
1.5 2.5
8-10
1.5 2.0
8-10
1 2.0
高层公共建筑
和高层住宅的
裙楼(限高
5-82-35Fra bibliotek2.0
3
1.8
3
0
24m 以下)
注:①w 为道路宽度;
②在旧城区及新城区商业街按批准的详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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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规定退让的基础 上再退让 5m。
第二十九条 沿小于 18m 规划道路红线两侧的建筑按国标《城 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的规定退让。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使城市规划管理 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 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在 20000m²以上的成片开发地块,修建性 详细规划应按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执 行;多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 600m²、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 2000m²、 高层公共建筑小于 3000 m²的,不得单独建设;建设用地未达到前 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 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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