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进度款支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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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度款支付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现集团战略目标,进一步加强工程进度款管理,积极打造“诚信、阳光、共赢”的战略合作关系,稳步推进工程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工程进度款审批及支付管理
第二条工程进度款ERP系统申报审批流程: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交工程进度款申报资料后,工程部资料员立即在ERP系统提报进度款审批流程,工程部24小时内完成审核,报主管工程领导(或项目总经理)48小时内完成审批,转交预决算部。未按上述时间节点审批的,每违反一次,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处分,一个月内累计超过三次的责任人,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条工程进度款资金单ERP系统审批流程:预决算部在收齐工程进度款申报资料后,48小时内(不含对数时间)完成审核并在ERP 系统提报《申请使用资金审批表》,合同法务部4小时内完成审核,财务部4小时内完成审批,主管工程领导48小时内完成审批后,再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及时审批。财务部在24小时内将审批同意的资金单纳入可支付台账。未按上述时间节点审批的,每违反一次,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处分,一个月内累计超过三次的责任人,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条财务部根据审批同意的资金单及资金支付计划,通知施工单位开具发票,在收齐发票并完成相关手续后及时进行支付。
第五条财务中心每周一次统计各地区公司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发管理及监察中心备案。资金中心、管理及监察中心每月1日前,将截至上月底已上账未付款项纳入当月资金支付计划。
第六条工程进度款审批过程中,工程部须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核实工程进度及验收资料,确保进度属实、质量合格且资料齐全。接收部门应一次性提出资料补充的全部意见,督促施工单位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交,提交后工程部须立即重新发起流程。重复申报、提前申报或超报
工程进度的,每次扣罚经办人1000元、部门负责人500元,性质严重的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处分。
第七条地区公司财务部须在商承支付后10天内通知招投标部,招投标部30天内完成补充协议签订。否则,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处分。
第八条原则上每月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特殊情况下,无合同、手续不全、超合同(工程结算款、主体及园建暂定总价除外)等的付款,每一业务事项累计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报管理及监察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200万元以上的,再报地产集团工程建设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为保证工程建设正常推进,施工单位确需借款的,借款金额在施工单位承建项目累计已完成产值5%(含5%)以内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5%以上、10%以下(含10%)的,报管理及监察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超过10%或累计支付总额超90%的,再报地产集团工程建设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工程进度款追加支付管理
第十条精装修工作面按计划合格移交的主体施工单位,满足以下条件的,经审批后可给予工程进度款追加支付:
1、带精装修住宅(含公寓)在合同交楼9个月前,按计划合格移交精装修工作面的主体施工单位。
2、毛坯交楼的住宅(含公寓)在合同交楼6个月前,按计划合格移交公区精装修工作面且楼栋达到毛坯交付标准的主体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工程进度款追加,15层及以下住宅,按已完±0.00以上工程总价的3%给予一次工程进度款追加支付;16-25层住宅,可给予两次追加支付,每次按已完±0.00以上工程造价的2%追加支付,追加支付总额不超过已完±0.00以上工程造价的4%;26层及以上住宅,可给予三次追加支付,每次按已完±0.00以上工程造价的2%追加支付,追加支付总额不超过已完±0.00以上工程造价的6%。
第十二条主体施工单位完成竣工资料移交,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可按已完工程造价的4%,经审批后给予工程进度款追加支付,但须扣除已领用未扣除的代供代扣材料款及其它应扣款项。
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追加支付ERP系统审批流程: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交追加工程进度款申报,工程部资料员立即在ERP提报立项,综合计划部24小时内完成审核,报主管工程领导48小时内完成审核,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满足追加支付条件的,报管理及监察中心总经理审批;不满足追加支付条件且追加后支付比例在90%以内的,再报管理及监察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支付比例超过90%的,再报工程建设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施工单位月度奖励支付管理
第十四条对主体、装修、园建单位实施月度奖励:
1、主体单位奖励:对进度完成率高于80%(含)且质量达标率高于82%(含)的施工单位进行奖励。以当月应付工程进度款作为奖励基数,结构施工阶段(结构封顶前),按奖励基数的3%给予奖励;结构封顶后至移交工作面之前,按奖励基数的6%给予奖励。
2、装修单位奖励:每月对综合完成率排名前70%、进度完成率及质量达标率均高于80%(含)且分期在建面积2000m²以上的项目装修施工单位进行奖励。排名前30%(含)的项目分期,奖励2万元;排名前30%~70%(含)的项目分期,奖励1万元。
3、园建单位奖励:每月对质量达标率高于80%(含)且排名前70%、进度按期完成、分期在建面积1000m²以上的项目园建施工单位进行奖励。排名前30%(含)的项目分期,奖励2万元;排名前30%~70%(含)的项目分期,奖励1万元。
4、地区公司每月25日前按奖励金额进行支付。
未按上述奖励办法执行的,给予地区公司主管工程领导扣罚2000元、工程技术部经理扣罚1000元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降薪、降职直至免职处分。
第五章赶工奖审批及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为快速推进工程建设,确需设立赶工奖的,每个项目累计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报管理及监察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100万元以上的,再报工程建设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工程部根据审批通过的赶工奖计划,对节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提起支付申请,经工程技术部、预决算部复核后,报主管工程领导48小时内审批同意后,由预决算部发起资金单。
第十七条赶工奖按工程进度款管理标准据实、及时支付,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延期问题,地区公司需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支付。
第六章监督管理及考核规定
第十八条管理及监察中心负责每月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工作流于形式或支付工作拖延办理的,影响合作共赢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降薪、降职、免职处分;涉及营私舞弊、有意损害公司利益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