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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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日常税收管理行为,及时发现和有
效防范税务违法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是指税收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过程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行为的日常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户籍管理类(税务登记、注销、停歇业、非正常户和漏征漏管户的清查),税源管理类(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个
体税收定额变化、申报情况核查、纳税催报、税款催缴、税收优惠
政策检查),税基管理类(发票管理与使用检查、税控装置推广与
使用的检查、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核查、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纳
税评估问询和疑点情况的核查、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等。
第三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基本业务流程:检查确定、检查实施、检
查审理、检查执行、移交稽查、整理归档和报告制度等组成。
第四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分为:简易程序与审理,一般程序与审理。对涉及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必须进入ctais系统检查模块操作的
检查,要实行一般程序与审理;其他类型检查处理允许使用简易程
序与审理。
第五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要与其他征管工作协调一致,做好与
流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工作的衔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局征管处、稽查局
负责全省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设区市国税
局征收管理科(处)、稽查局负责本辖区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
业务指导和管理;各县(市、区)国税局负责本局税收管理日常检
查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实行内部查、审分离。各县(市、区)局
的征管科、税务分局承担日常检查工作的检查、执行工作。各县(市、区)局的税政法规科或税务分局的法规或综合业务岗位负责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的审理。
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
领导,逐步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工作制度,积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培训、锻炼征管日常检查人员并加强廉政监督。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省局征管处、稽查局负责税收检查的业务组织、指导、监控、培训、考核及经验推广等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修订本办法,明确职责、处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并结合ctais与辅助软件推广应用的实际,适时制定、修改日常检查工作规程。
第十条各设区市国税局征管科(处)负责本局系统税收管理日常检
查工作的组织管理、上情下达、汇总上报和考核监督,并做好与流
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部门的协调。
第十一条各县(区)、市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局
范围内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国税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处罚在XX元以上(含本数)违法行为案件的审理;县(市、区)国税局管理科和各
税务分局的综合业务岗位负责本局处罚XX元以下或按规定不予处罚
的日常检查的审理,并报法规科备案。以上两项审理均以本局的名
义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决定书等。
第四章检查程序
第一节检查确定
第十三条对相关部门转来税收管理案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内确定检查对象并完成检查工作,有特殊情况的,报县级局分管局
长批准后延长至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发票协查:根据全国税务协查信息系统协查信息分配,按
规定时间要求完成协查。
第十五条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针对年度所得税汇缴工作安排确定
的检查对象,各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管辖范围分配工作任务,并按所
得税汇缴工作要求时限完成。
除第十三、十四、十五条检查内容外,对其他日常税收管理内容的
检查,各县(区)、市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均应结合实际确定检
查对象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节检查实施
第十六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日常检查实施时,应当出具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告知被查纳税人检查的时间、范围和所需要准备的资料、情
况等,税务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实施重点检查
(具体范围由各设区市局确定)时必须实行双人下户。
第十七条日常检查可采取审核、调查、询问、确认或实地检查的方
式进行。
第十八条日常检查岗位人员在实施各类日常检查和进行纳税评估移
交案件过程中应如实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的帐簿、记帐凭证、金额以及相关税收问题等,制鳌端拔窦觳楣ぷ鞯赘濉贰<觳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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涸鹗战山鹚肮こ炭ê徒鹚癐c卡,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录入
ctais“注销登记表”中稽查、税政栏次相关内容。属纳税评估移交
案件,将案件结果反馈评估工作环节。
第十九条除xx协查案件外,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除了要制作
《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外,必须制作《税务检查报告》,报告检查
工作过程和检查出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检查无问题的可
按期、按检查人员集中制作《税务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全面准确地反映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纳税申报及税款
缴纳情况、违法事实、违法手段以及检查人员的定性处理建议和处
理依据。
第二十条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无问题或只需责令限期改正的,
直接转相关岗位审核后,按简易操作程序出具《税收日常检查结论》;需作出税务行政处理、补税和加收滞纳金、罚款决定的,检
查人员应按规定将《税务检查报告》连同《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及
其他证据,送交审理岗审理。
第二十一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中发现需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核查的涉
税案件,要严格按规定时限移交稽查局处理。
第三节检查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国税局的税政法规科或税务分局综合业
务岗位在接到《税务检查报告》及《税务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资
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
对不符合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其他问题影响定
性的,制发《补充调查通知书》,经部门领导同意,连同资料退回
原日常检查岗位限期补正处理
。
第二十三条审理结束后,审理人员应提出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报县局领导批准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交日常检查岗位执行。
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由日
常检查岗位人员负责送达纳税人。
对涉案纳税人提出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对日常检
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由税政法规部门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