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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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1998年3月26日国税发[199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总局反映。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稽查的内容和程序,加强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防范和查处偷骗增值税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实施的增值税日常稽查。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增值税日常稽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施常规稽核和检查的总称,包括稽核、检查及一般性违法问题的处理。

第四条增值税稽核是税务机关监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及相关资料,筛选检查对象的过程,分为一级稽核和二级稽核。

一级稽核的工作内容和步骤:(一)监控纳税人的申报情况。

对超过纳税申报期限未办理纳税申报者,在本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向其发出催报通知。

对连续两个月逾期未申报的,列印《未申报纳税人清单》送交检查。

(二)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

依据纳税申报表内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对所申报的应纳税额进行逻辑审核。

对申报有误的,应及时向纳税人发出《申报错误更正通知》。

(三)按季计算分析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计算公式如下: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销售额变动率=--------------------×100%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本年累计应纳税额2.税负率=----------×100%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纳税人,列印《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送交二级稽核。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管理办法正文:----------------------------------------------------------------------------------------------------------------------------------------------------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管理办法(2007年9月12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嫌违法案件移送稽查查处行为,强化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制度,进一步理顺征管与稽查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划分,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加强税务稽查打击威慑力,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征管、稽查部门在税收征管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涉嫌违法案件移送稽查前,原则上应进行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后,如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由评估和管理制作《纳税评估移送稽查资料传递单》,移送对应的稽查局,作为税务检查约谈和税务检查的依据。

《纳税评估意见书》应纳入税务检查档案管理。

第三条为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和确保稽查工作质量,税源(征收)管理部门在向稽查局移送立案查处涉嫌违法案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一)《纳税评估报告》;纳税评估报告主要内容有: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需稽查部门查处的原因;(二)《税务约谈通知书》和《税务约谈笔录》;(三)经实地盘存和核查账册的,税源(征收)管理部门可参照《税务稽查案件证据收集基本要求》(桂国税发〔2003〕179号)收集证据,移送稽查部门时,相关证据一并移送。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日常检查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6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日常检查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6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日常检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日常检查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6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日常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六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日常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日常检查工作,提高税务日常检查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费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开展的税务日常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日常检查,是指地税机关根据税费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对纳税人、纳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履行有关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纳税申报、纳费申报、税费款缴纳、享受税收优惠、发票使用和税控装置使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的检验、核查和监督的过程。

税务日常检查分为调账检查和实地检查两种形式。

税务日常检查使用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规定税务文书。

第四条税务日常检查由市局所属分局、县(县级市)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县区局)及其所属分局、税务所执行。

执行税务日常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必须持有税务检查证。

第五条税务日常检查工作程序,分为针对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外部工作程序、针对行政执法各职能部门的内部工作程序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资料传递程序。

第二章税务日常检查工作职责第六条对履行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规定的检查:(一)检查已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是否办理税务登记;(二)检查已办理税务登记内容与纳税人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三)检查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四)检查与税务登记其它有关规定是否相符。

国税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

国税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

国税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1. 检查对象本办法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代扣代缴义务人等纳税人主体进行税收管理日常检查。

2. 检查内容2.1 纳税申报•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各类税款信息进行核对,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对于纳税人申报的所得信息进行核实,确保所得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对于特定区域、行业以及大额交易等情况,进行重点关注和检查。

2.2 税款缴纳•对于纳税人缴纳的各类税款,确保缴纳的税款金额和期限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对于纳税人未及时、未足额缴纳税款的情况,进行督促和催缴。

2.3 发票管理•对于发票开具的凭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金额、税率等信息进行核查,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对于纳税人未按规定及时开具或报送发票,或者存在发票违法行为的,进行处罚或惩罚。

2.4 财务管理•审查纳税人的财务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确保纳税人的账务记录真实、准确、规范。

•对于纳税人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或者存在财务违法行为的,进行处罚或惩罚。

2.5 税收筹划•对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进行关注和检查,防止企业滥用税收政策、逃税和漏税等行为的发生。

•对于存在虚开发票、假冒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给予处罚或惩罚。

3. 检查程序3.1 自由裁量权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税收管理日常检查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包括但不限于进行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调取相关信息等。

3.2 检查通知在进行税收管理日常检查之前,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发出检查通知,并告知检查的时间、地点、目的和检查方式等内容。

3.3 检查过程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时,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尊重纳税人的人身、财产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3.4 检查结果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后,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反馈检查结果,并告知纳税人如何处理。

4.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通知》5. 结语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监管、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企业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及基本处理

企业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及基本处理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稽查企业应注意法律证据举证一、税务稽查对象选定的因素和稽查选案基本流程充分利用征收信息、税源监控信息,税收管理信息,收集相关信息对纳税人收入信息、财产信息、生产信息、销售信息、营销信息、财具体分两大类:㈠、成本构成需要提供的凭证注意三个环节检查企业入库购进存货或商品的成本,其凭证主要检查:购货发票、运费发票、装卸费发票或收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清选整理人工费领款收据等㈡、税前扣除凭证应具有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重点注意相关问题稽查:⑴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要求及变化⑵购买材料没有发票是否可以股价入账税前扣除⑶食堂买菜等费用如果没有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④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的检查第二部分、应税收入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及税务稽查处理一、税务稽查的基本方法⑴比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是将企业报表或帐面资料的本期实际完成数同企业的各项计划指标、历史资料或同类型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静态或动态对第三部分、各项收入申报疑难问题稽查要点及方法首先重点注意两点㈠构成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和销售价格的确定㈡销售货物收入稽查确定的基本内容及处理重点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①构成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和销售价格的确定法条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②销售货物收入稽查确定的基本内容及处理注意两个环节的检查4.采用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检查5、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检查重点注意相关具体业务的税务稽查要求⑴检查是否将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抵扣⑵销售过程中涉及劳务安装确认收入时间的检查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特别是财产转让收入.短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2、投资的稽查;此环节要注意以下几点的税务稽查:1、股票投资收益的稽查;⑵、税务稽查分析要点:3、以成本法核算的股票投资;①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否按规定办理相关变跟手续②检查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纳税申报③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检查;④股权交易价格的检查⑤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处理稽查要求⑥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稽查㈣、其他业务收入的稽查1、其他业务收入依销售方式税务稽查按相关情况确认③所得税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2、特殊收入的检查①、企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②、企业按销量或工作量及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取得的补贴收入;③、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费用;㈤、视同销售收入的稽查注意概念:视同销售是指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而税法规定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2.检查企业债务重组收益注意: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检查3.检查企业接受捐赠4.检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注意几个方面:①内部资产涉税处理检查②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契税的检查③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契税的检查5.检查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是否按规定并入总收入二、主营业务成本的稽查1.检查明细账与总账一致性2.查看企业生产成本分析表;3.采购成本的稽查;4.材料费用的稽查;注意及方面1、检查直接材料耗用数量是否真实;2确认材料计价是否正确;3确认材料费用分配是否合理;核实材料费用的分配对象是否真实,分配方法是否恰当;①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②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确认为存款损失;存款损失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据:③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④其他相关证明;⑤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五、各项费用的稽查要点㈠、销售营业费用的稽查主要检查相关费用合理性,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等;4、检查企业借款费用1主要检查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股东借款和员工借款以及集团母公司统贷统还的涉税处理注意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几点内容的检查:①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的检查②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价格的检查处理4、稽查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注意几点①职工工会经费检查②职工教育经费检查注意三个方面的检查:首先比例个票据真实性的检查其次是内容的检查注意:软件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5、检查办公通讯费用的检查14、检查企业职工工资主要检查工资薪金范围,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15、查企业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处理16、检查固定资产一固定资产折旧检查注意几点检查①,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条件的检查②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正确性的检查③检查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用费收入的检查注意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的检查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的处理和检查①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的检查②资产重组涉及增值税税处理的准确性的检查③检查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准确性六、资产及负债的稽查注意几点内容的检查㈠、币资产的稽查主要检查企业账务处理正确性从而分析对应账户异常的原因; ㈤、其他应收款的稽查主要检查企业其他应收长期挂账;㈥、待摊费用的稽查主要检查企业本年发生额较大的项目;㈦、开筹办费的检查及处理㈧、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的稽查主要检查企业相关的资产或费用科目以及长期挂账的金额;㈨、预提费用的稽查主要检查企业预提费用是否存在异常;㈢、应付股利的稽查检查企业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方案的税务处理;㈣、检查递延所得的处理十四实收资本的稽查1. 要求企业提供实收资本明细表,与有关明细账、总账相核对;确认实收资本期初余额、增减变动、期末余额;2.主要检查企业实收资本的形成与增减变动情况,确认各项目涉税事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相应作出税务处理;十三资本公积金的稽查。

国税发[2010]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文日期:2010-06-01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

为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将贯彻落实《办法》列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要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断推进依法行政。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各级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手段,是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重要依据,在税收执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改进和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机制,有利于减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随意性,实现税收执法依据的规范、统一。

为贯彻落实《纲要》,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总局于2005年制定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并于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

在总结国税发[2005]201号文件试行经验的基础上,总局以规章形式制定出台了《办法》。

制定实施《办法》,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纲要》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和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改进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税务机关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列上议事日程,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全面提升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8.24•【文号】国税发[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为贯彻“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完善征管体制,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税款征收管理(一)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按照“一窗式”管理规程的要求,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必要的审核。

在审核增值税申报资料时,要认真比对防伪税控磁卡记录销售额与申报的专用发票销售额、防伪认证数与申报专用发票抵扣数,比对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代征凭证以及农副产品收购票抵扣清单(磁盘)汇总额与申报表对应抵扣额,其他发票填开额与申报销售额等。

受理运输企业营业税申报,要比对申报的税额与发票清单(磁盘)汇总额。

发现申报差错要及时处理,辅导纳税人纠正一般性错误,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纳税人户籍资料以及各类相关指标,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二)严格欠税管理税款征期过后,要及时将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提交税源管理部门催缴,最大限度地减少新欠税款的形成。

要加强延期申报管理,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豁免滞纳金。

对历史形成的欠税,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采取任何变通办法擅自减免欠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9日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1年,各级税务机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2011年督察内审工作要点》,认真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创新监督方法,强化成果运用,保证监督质效,发挥税收执法督察的规范执法、完善政策、促进管理、防范风险、保障纳税人权益、服务大局等职能作用。

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察的重点内容(一)企业注销清算工作重点包括:是否对企业经营期和清算期税收进行核查;落实国税函…2009‟388号文件的要求并严格审查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存在把关不严、工作走过场的问题,是否存在企业利用注销— 1 —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问题,具体制度和工作机制上是否存在税收流失的漏洞等。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重点包括: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以及国税函…2010‟139号等文件是否到位。

(三)减免税政策执行各单位可选择1至3项在本地区减免税规模较大的减免税政策作为重点。

(四)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重点包括:是否严格落实税务总局相关文件,代开程序是否规范,内部管理是否到位,审核把关是否严格,是否存在内外勾结利用代开发票牟利的问题,是否存在利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引税款侵蚀其他税种或其他地区税收收入的问题等。

(五)普通发票管理重点包括:是否严格落实发票管理相关制度,供票、验旧、普通发票代开、委托代开工作是否规范,对纳税人开具、保管发票的管理工作是否到位,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发票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等。

(六)税务稽查在实体和程序上是否合法、规范。

重点包括:是否真正落实— 2 —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的要求,取证是否规范,证据是否完整可靠真实,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越权或者滥用职权,是否依法足额加收滞纳金,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撤案或长期挂案的情况,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改变稽查结论、削减处理和处罚力度的情况等。

税务登记管理规定

税务登记管理规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有效控制税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第三条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县区含县区,下同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也可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所受理并转报县区税务局分局办理;第四条税务登记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实行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税收征管范围有变动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作相应调整;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对于在双方均须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应当相互及时提供;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密切行政协助,强化税源监控;第二章开业登记第七条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八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相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银行帐号证明;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第九条纳税人能够提供前条规定证件、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发放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上述表格;第十条对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格、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分税种填制税种登记表,确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的期限和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逐户建立档案;第十一条税务登记证件应当载明:纳税人名称,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详细地址、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主营、兼营、经营期限和证件有效期限等;税务登记表应当载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全部内容;第十二条税务登记证件由纳税人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范围使用,并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损毁、买卖和伪造税务登记证件;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申请补办;第十三条纳税人是个人的,应当在其办理纳税申报时,由税务机关登录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及地址和其他相关信息;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十四条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五条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三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四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五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六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二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三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证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三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四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八条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的,由税务机关发给税务登记变更表,依法如实填写;税务机关审核后,归入纳税人档案,并在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的有关栏次内填写变更记录;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需作更改的,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第四章停业、复业登记第十九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第二十条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必要时可实地审查,应当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薄和发票,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发票不便收回的,税务机关应当就地予以封存;第二十一条经核准停业在15日以上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相应调整已经核定的应纳税额;具体调整的时限或额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第五章注销登记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二十五条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二十七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同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注销税务登记的,原税务登记机关在对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向迁达地税务机关递解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由迁达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如遇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迁移通知书上注明;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第三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三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外出经营地应当具体填写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向原证明核发机关重新申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二证明;三销售货物的,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申请查验货物;第三十三条纳税人所携货物未在证明注明地点销售完毕而需易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并在其所持证明上转注;易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证明;第三十四条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纳税人应持此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第七章登记核查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第三十六条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审查核对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有条件的地方,可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实行联合检查验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联合年检;验审合格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载明验证标识;验证标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具体验证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日常的税务登记稽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之间按月相互稽核税务登记户数;二按季度和年度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部门和民政部门核对注册和注销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社团法人以及他们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以发现应当登记或应当注销登记的纳税人;三利用纳税人报验的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服务取得的发票和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服务开出的发票,核查其供应商或客户中未办理税务登记者;四对特定地区内的从事应纳税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逐一进行实地核查,清理漏管户;五其他有效的核查方式;第三十八条税务登记证件3年更换一次,新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具体换证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三十九条未按规定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收回有关税务证件及发票;第八章非正常户处理第四十条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发出公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同时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第四十一条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1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但是,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九章违章处理第四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换证手续的,比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四十三条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出售发票;需要填开的,到主管税务机关按次开具;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五条税务登记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应用软件的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四十六条税务登记证件应当按规定收取证照费;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赣国税发[2007]26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266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税收征管资料移交清单(略)2.税收征管档案封面(略)3.税收征管档案目录(略)4.卷内备考表(略)5.税收征管档案调阅单(略)6.税收征管档案调阅登记簿(略)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保证税收征管资料的完整和安全,提高税收征管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资料是指国税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从外部取得和内部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纳税人具体纳税行为并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凭证、报表、账册、文书、文件、证明等各类资料的总称,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第三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包括税收征管资料采集(录入)、审核、传递、整理、归档、移送、保管、调阅、销毁等环节。

第四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集中、系统完整、简便实用、真实准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利用效能。

第五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的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以前年度税收征管档案的整理、保管、调阅、销毁等工作;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当年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纳税人当年资料盒(袋)由所属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当期报送的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录入、整理、传递;其他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受理、审批的各项税收征管资料归集、整理、传递;信息技术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电子资料信息的管理,确保数据准确、安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1.14•【字号】甘国税函〔2012〕278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切实规范纳税人涉税信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全省国税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涉税信息,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商业活动和个人的相关信息。

具体包括:(一)纳税人税务登记基础信息;(二)发票领购使用信息;(三)纳税人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核算办法备案相关信息;(四)纳税人申报、税款入库及财务报表信息;(五)纳税人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政策信息;(六)纳税人的各类资格认定备案信息;(七)定期定额纳税人的定额核定信息;(八)纳税人涉税违法违章信息;(九)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信息;(十)国税机关从第三方获得的各类涉税信息;(十一)纳税人税控装置的有关数据和资料;(十二)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中,从纳税人处提取、记录的涉税信息和财务指标信息;(十三)其他涉税信息。

第三条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各级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五)有职权查询且用于公务的相关部门查询的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11.25•【文号】国税发[2010]115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充分运用税务稽查信息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认识近年来,税务稽查部门查处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如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能比对汉字信息和销货清单的缺陷,套开发票或变造销货清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或接受虚开运输业发票;改变货物品名逃避缴纳消费税;骗取出口退税以及部分行业大量利用假发票偷税等。

这些涉税违法案件,反映日常税收征管仍存在不少漏洞和薄弱环节,为加强税源管理提供了方向和线索。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以查促管的自觉性,通过对税收违法案件相关信息的梳理分析,摸清违法行为发生的环节和规律,查找内部管理不足,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二、强化以查促管措施(一)加强对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隐患的重点企业监控。

对既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又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或相关企业,包括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税粮食企业、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所的成员单位、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的企业等,要加强监管。

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对钢材、建材、煤炭、服装、医药经销和黄金经销等行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项评估,加大对虚开、“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处力度,重点检查货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的情况。

(二)加强对内河及公路运输运费发票进项税抵扣管理。

加强货运发票的管理,对已认定为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的企业进行清理,严格核实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资质,严把认定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标 签】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两个范本【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42号【发文日期】2005-03-22【实施时间】2005-03-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要求,为了在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基层意见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修订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两个范本”),形成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统一框架和制度体系。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两个范本”是一项试行的制度,在执行中,各地可结合实际,对“两个范本”做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同时,“两个范本”所依据的总局以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截止日期是2004年12月31日,对于此后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可在“两个范本”的执行中做适当补充。

此外,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总局决定于今年年中召开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扩大试点工作会议。

各地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在试行“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同时,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考核的实践,为会议总结经验做好充分的准备。

附件:1.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 2.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3.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只发国税局,对下先发电子文)(略) 4.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只发地税局,对下先发电子文)(略) 附件1: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最新整理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docx

最新整理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docx

最新整理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一章总则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日常税收管理行为,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税务违法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二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是指税收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行为的日常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户籍管理类(税务登记、注销、停歇业、非正常户和漏征漏管户的清查),税源管理类(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个体税收定额变化、申报情况核查、纳税催报、税款催缴、税收优惠政策检查),税基管理类(发票管理与使用检查、税控装置推广与使用的检查、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核查、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纳税评估问询和疑点情况的核查、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等。

三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基本业务流程:检查确定、检查实施、检查审理、检查执行、移交稽查、整理归档和报告制度等组成。

四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分为:简易程序与审理,一般程序与审理。

对涉及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必须进入ctais系统检查模块操作的检查,要实行一般程序与审理;其他类型检查处理允许使用简易程序与审理。

五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要与其他征管工作协调一致,做好与流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工作的衔接。

二章组织管理六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局征管处、稽查局负责全省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设区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处)、稽查局负责本辖区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县(市、区)国税局负责本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实施。

七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实行内部查、审分离。

各县(市、区)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承担日常检查工作的检查、执行工作。

各县(市、区)局的税政法规科或税务分局的法规或综合业务岗位负责税收管理日常检查的审理。

八条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领导,逐步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工作制度,积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培训、锻炼征管日常检查人员并加强廉政监督。

税务管理办法

税务管理办法

税务管理办法一、总则税务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合规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企业的税务管理,规范税务行为,降低税务风险,提高税务效益,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税务管理办法。

二、税务管理机构与职责(一)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企业的税务工作。

(二)税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研究和掌握国家税收政策,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税务方面的建议。

2、制定和完善企业的税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并监督执行。

3、负责企业的税务申报、纳税、税款缴纳等日常税务工作。

4、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处理税务争议和问题。

5、开展税务培训和宣传,提高企业员工的税务意识和合规水平。

三、税务登记与税务核算(一)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二)建立健全税务核算制度,准确核算企业的各项税款,确保税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明确各类收入、成本、费用的核算方法和标准,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规范税务会计凭证的填制、审核和保管,确保税务核算的依据完整可靠。

四、税务筹划(一)税务管理部门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工作,降低企业税负。

(二)税务筹划应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战略、财务状况和税收政策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筹划方案。

1、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税、加计扣除等。

2、优化企业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降低税务成本。

3、合理安排资产的购置和处置,以实现税收效益最大化。

五、税务申报与缴纳(一)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准确填写各类税务申报表,及时进行申报。

(二)严格按照申报的税款金额,按时足额缴纳税款,不得拖欠、少缴或漏缴税款。

(三)建立税务申报和缴纳的台账,记录申报和缴纳的情况,以备查询和审计。

六、发票管理(一)加强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和核销管理。

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数量领购发票,确保发票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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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日常税收管理行为,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税务违法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是指税收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行为的日常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户籍管理类(税务登记、注销、停歇业、非正常户和漏征漏管户的清查),税源管理类(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个体税收定额变化、申报情况核查、纳税催报、税款催缴、税收优惠政策检查),税基管理类(发票管理与使用检查、税控装置推广与使用的检查、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核查、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纳税评估问询和疑点情况的核查、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等。

第三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基本业务流程:检查确定、检查实施、检查审理、检查执行、移交稽查、整理归档和报告制度等组成。

第四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分为:简易程序与审理,一般程序与审理。

对涉及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必须进入ctais系统检查模块操作的检查,要实行一般程序与审理;其他类型检查处理允许使用简易程序与审理。

第五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要与其他征管工作协调一致,做好与流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工作的衔接。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局征管处、稽查局负责全省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设区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处)、稽查局负责本辖区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县(市、区)国税局负责本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实行内部查、审分离。

各县(市、区)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承担日常检查工作的检查、执行工作。

各县(市、区)局的税政法规科或税务分局的法规或综合业务岗位负责税收管理日常检查的审理。

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领导,逐步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工作制度,积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培训、锻炼征管日常检查人员并加强廉政监督。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省局征管处、稽查局负责税收检查的业务组织、指导、监控、培训、考核及经验推广等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修订本办法,明确职责、处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并结合ctais与辅助软件推广应用的实际,适时制定、修改日常检查工作规程。

第十条各设区市国税局征管科(处)负责本局系统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上情下达、汇总上报和考核监督,并做好与流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部门的协调。

第十一条各县(区)、市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局范围内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国税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处罚在XX元以上(含本数)违法行为案件的审理;县(市、区)国税局管理科和各税务分局的综合业务岗位负责本局处罚XX元以下或按规定不予处罚的日常检查的审理,并报法规科备案。

以上两项审理均以本局的名义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决定书等。

第四章检查程序第一节检查确定第十三条对相关部门转来税收管理案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检查对象并完成检查工作,有特殊情况的,报县级局分管局长批准后延长至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发票协查:根据全国税务协查信息系统协查信息分配,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协查。

第十五条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针对年度所得税汇缴工作安排确定的检查对象,各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管辖范围分配工作任务,并按所得税汇缴工作要求时限完成。

除第十三、十四、十五条检查内容外,对其他日常税收管理内容的检查,各县(区)、市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均应结合实际确定检查对象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节检查实施第十六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

日常检查实施时,应当出具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告知被查纳税人检查的时间、范围和所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税务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实施重点检查(具体范围由各设区市局确定)时必须实行双人下户。

第十七条日常检查可采取审核、调查、询问、确认或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日常检查岗位人员在实施各类日常检查和进行纳税评估移交案件过程中应如实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的帐簿、记帐凭证、金额以及相关税收问题等,制鳌端拔窦觳楣ぷ鞯赘濉贰<觳榻崾保觳槿嗽庇端拔窦觳楣ぷ鞯赘濉方槐徊槎韵笾鹄负硕裕っ魑尬蠛笄钦隆j糇觳榈模斫崾笥杉觳槿嗽备涸鹗战山鹚肮こ炭ê徒鹚癐c卡,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录入ctais“注销登记表”中稽查、税政栏次相关内容。

属纳税评估移交案件,将案件结果反馈评估工作环节。

第十九条除xx协查案件外,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除了要制作《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外,必须制作《税务检查报告》,报告检查工作过程和检查出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对检查无问题的可按期、按检查人员集中制作《税务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全面准确地反映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情况、违法事实、违法手段以及检查人员的定性处理建议和处理依据。

第二十条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无问题或只需责令限期改正的,直接转相关岗位审核后,按简易操作程序出具《税收日常检查结论》;需作出税务行政处理、补税和加收滞纳金、罚款决定的,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将《税务检查报告》连同《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及其他证据,送交审理岗审理。

第二十一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中发现需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核查的涉税案件,要严格按规定时限移交稽查局处理。

第三节检查审理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国税局的税政法规科或税务分局综合业务岗位在接到《税务检查报告》及《税务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

对不符合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其他问题影响定性的,制发《补充调查通知书》,经部门领导同意,连同资料退回原日常检查岗位限期补正处理。

第二十三条审理结束后,审理人员应提出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报县局领导批准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日常检查岗位执行。

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由日常检查岗位人员负责送达纳税人。

对涉案纳税人提出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对日常检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由税政法规部门受理。

税政法规部门在审理日常检查案件后,应进行案件分析,提出加强税源管理意见或建议,促进税收管理员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税局应建立抽复查制度,并由征管、税政法规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节检查执行第二十五条日常检查实施人员在接到审理岗位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等后,应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将处理或处罚决定书等送达检查对象,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局、分局对税收管理违法行为处罚时,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权限执行。

第二十七条税源管理岗位对被查对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交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应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各市、县国税局局长按权限批准后,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八条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执行前,应根据有关部门转来资料,制作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审批文书,经各市、县国税局局长按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五节移交稽查第二十九条在税收管理日常检查中发现以下行为,应移交稽查局查处:(一)涉及需立案核查的偷、逃、骗、抗税的行为或案件;(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三)涉嫌xxxx的案件;(四)普通发票违法涉及税款的案件;第三十条各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单位向稽查局移交案件资料包括:《移交稽查案案件审批表》、《移交稽查案件资料清单》、《移交稽查案件调查报告》和已调查取证资料的原件等;稽查局向各国税局所属税务分局市内各国税局转办案件资料包括:《稽查转办单》、《举报记录》、《发票核查单》及举报材料等。

移交稽查的案件资料,由各征管科、税务分局制作。

在移交稽查案件资料的同时,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稽查局在案件查处结束后,应当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原税收管理日常检查部门。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国税局、税务分局接收稽查局等部门交办的案件,应及时组织实施,并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将查处结果制作《转办案件检查情况反馈表》向稽查局反馈,到时未能查结的,应报分管局长审批,应向稽查部门说明并将阶段性成果进行反馈,直至案件查结。

第六节整理归档第三十三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部门应建立工作台帐,及时记录工作与案件状态、结果。

每次检查工作或检查案件终结后,在各环节形成的检查报告、结论或案件资料应统一由负责检查岗位整理后,按月立卷归档,并符合“一户式”档案存储规范要求。

第三十四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涉及注销、停歇业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应当使用ctais管理系统相应(税务稽查)模块进行数据录入、文书制作、查询、检查事项的审批及呈报。

第七节报告制度第三十六条各设区市国税局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年制定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计划,按年进行工作总结。

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日常检查工作基本情况与下一年工作计划上报省局征管处,年后20日内将正式上报总结及附相关报表。

第三十七条各设区市国税局应于季度结束前10天将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典型案例统计上报省局征管处,每季至少上报1篇。

案例内容包括:案件来源、纳税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违法手段、分析和检查方法、查处结果等。

第三十八条各设区市国税局在税收管理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征管漏洞、工作经验应及时上报。

上报内容包括:事由、行业经营特点和涉税特点、基本工作方法和程序,现行政策情况、案情反映出的征管漏洞实质以及改进建议等。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二○○四年月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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