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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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制定目的:规范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制度执行力

适用范围:各部门、各分厂

责任部门:企划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形成制度执行的有效反馈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坚持:“系统监督、关注执行、有效反馈、及时修正”的原则,并注重对实际执行文件记录的检查,以求制度的持续有效改善。

第三条制度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范围分工为:企划部统筹安排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各职能归口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起草和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分以下两种方式:

1、专项检查。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由企划部组织各相关部门对现行制度进行突出重点的检查;

2、日常检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机构:

组长:公司主管领导

副组长:企划部部长

成员:其它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处

第六条副组长职责:

1、负责召集各相关部门进行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组织本部门进行全局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对各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检查;

4、组织各相关部门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工作;

5、负责编写制度体系运行情况报告。

第七条成员职责:

1、负责本部门起草和归口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收集各归口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意见;

3、对归口规章制度的适用性做出评价,并送交企划部;

4、对归口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第八条监督部门职责:

1、负责对涉及纪律监查方面内容进行不定期检查;

2、协助企划部对相关职能部门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监查;

3、其它职责同组织成员职责。

第三章程序

第九条制度不能满足企业实际要求的主要原因:

1、因组织机构变更或职能调整,原有制度内容不能适应实际工作要求的;

2、业务流程或工作模式优化改变,原有制度规定的内容不能指导实际工作的;

3、公司管理理念及工作重点转变,原有制度规定的内容不能满足其管理要求的;

4、各种突发、意外事件的出现,原有制度规定的内容涵盖不全面的。

第十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的主要方法:

1、观察法:现场查看制度执行人员是否遵从制度规定的内容;

2、查阅资料法:查阅其制度要求的各种资料、表单;

3、询问法:对制度规定的内容向相关人员提问,以检验制度宣传力度;

4、抽样法:检查一定数量的样本点,以检验制度执行度。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制度监督、检查工作开始前,由企划部负责统计下发各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制度清单,并通知本期制度监督、检查工作重点。

第十二条企划部设定“规章制度检查表”(见附件1),由各职能归口部门

负责对规章制度进行检查,主要有两方面内容:

1、制度宣传情况检查。检查各部门是否对制度进行专项的讨论、学习,查看学习记录或笔记,并抽样对人员进行提问;

2、制度执行情况检查。采用现场观察或查阅资料的方法,检查是否按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职能部门必须于制度检查周期结束前,根据规章制度检查情况,填写“规章制度评价表”(见附件2)对制度进行评价,连同“规章制度检查表”送交企划部审核。企划部根据评价结果,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或条款监督、检查后的处置方式,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执行,对在检查中发现制度规定的内容全面、合理,执行情况良好的制度,维持不变,继续执行;

2、修定,对在检查中发现制度规定的某些内容不全面、不合理或与其它制度相冲突,但制度规定的内容属企业需要的制度,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修定;

3、废除,对在检查中发现企业不需要或在目前条件下执行较困难的制度或条款,报申请废除。

第十五条在制度监督、检查过程中必须注重对实际执行记录文件的检查,不能出示执行记录文件的,视同没有执行。

第十六条对制度的监督、检查应注意时间的连续性,不能在某一时间段内对制度进行应付式集中检查。

第十七条各制度职能归口职能部门除在专项制度检查周期内对制度进行检查外,还必须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企划部将不定期对各部门规章制度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章考核细则

第十八条惩罚细则:

1、拒不按下发的制度检查清单进行检查的,处相关部门负责人200元罚款;

2、不能按期报送制度检查结果的,处相关部门负责人50元罚款;

3、拒不配合制度监督、检查工作的,处相关责任人50-100元罚款;

4、对制度进行应付式集中检查或拒不进行日常检查的,处相关部门负责人100元罚款;

5、对制度监督、检查工作敷衍了事,在制度中存在明显与企业实际相违背,而未能提出的,处相关部门负责人50-100元罚款。

第十九条奖励细则:

1、全年对制度检查工作积极配合,并按时报送检查结果的,予部门200元奖励;

2、对制度规定的内容提出较合理修改意见,经试行取得较好效果的,予部门或个人50-200元奖励;

3、对在检查中提出改进方案数量最多并予采纳的前5个部门,予部门200元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企划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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