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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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无【期刊名称】《财政监察》【年(卷),期】2002(000)011【摘要】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的审核管理,方便预算单位申请用款,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员办办理下列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审核业务:(一)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二)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专项资金的支付;(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金的支付。

本条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财政预算内资金;【总页数】2页(P49-50)【作者】无【作者单位】无【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5【相关文献】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 [J], ;2.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3.安徽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核销和处置不良资产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J], 无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福利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08.06.05•【字号】沪财库[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8]26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本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二OO八年六月五日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上海市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纳入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不包括财政拨付的基本建设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另定)。

第三条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具体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部门对条件许可的项目要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第四条已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的预算单位,其纳入财政管理的财政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进行。

第五条未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的预算单位,其纳入财政管理的财政资金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按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其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由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到各预算单位,再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自行支付,待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后再实施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1.14•【文号】财库〔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北京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了保证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及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有关要求,现将《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人民银行(国库局)反馈。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人民银行2022年1月14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进一步优化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和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一体化试点部门(以下简称试点部门)及其所属相关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财政拨款资金、教育收费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的支付管理(以下简称资金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金支付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通过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系统)办理业务。

第四条除单位资金中按往来收入管理的资金外,其他资金支付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根据预算指标、国库库款或有关账户余额情况拨付资金。

财政国库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国库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娄底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国库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运行成本,真实反映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有效防止对财政资金的挤占、挪用和截留,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湘财库[2003]2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级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国库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国库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三条财政分局设立代管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暂存、代管性质的资金收支活动。

第四条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职责,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用款计划的申报及用款额度的核定第五条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或预算控制数)的执行情况及预算单位的实际需要,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对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反映的支出项目,预算单位还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编制政府采购用款计划,下同).并于每月20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将下一月用款计划报送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第六条财政分局国库支付中心在每月25日前完成对预算单位次月用款计划(包括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的审核工作,审核完成后,由财政分局预算股汇总报批。

第七条财政分局预算股根据预算资金的情况,于每月30日前将预算单位次月的用款额度(包括直接支付用款额度和授权支付用款额度)通知到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再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额度下达到预算单位。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用款额度在本年度内累加使用.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第八条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以下内容:(一)工资支出;(二)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资金;(三)基本建设资金;(四)财政统发的工资资金;(五)发放给干部职工个人的有关款项,包括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单位的工资、津补贴、节假日补助、奖金等;(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七)水费、电费、固定电话费、卫生垃圾费、物业管理费;(八)在本地开支的累计结算超过1500元的招待费,累计结算超过2000元的修缮费、修理费、会议费、印刷费、设备购置费、单位小型会议用餐费、办公用品、燃料、资料的购买费用;(九)借支款;(十)上缴上级的各种款项;(十一)需要办理直接支付的其他款项。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3.14•【文号】财库[2002]11号•【施行日期】2002.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6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2002年3月14日财库[2002]11号)水利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交通部,国家粮食局: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1]53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财库[2001]63号)的规定,在不发迹预算单位会计主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的前提下,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的有关规定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为了解决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问题,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1]53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财库[2001]63号),制定本规定。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财库[2003]98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财库[2003]98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2003年9月4日财库[2003]98号)各试点部门,各代理银行:为了及时解决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代理银行向预算单位提供财政授权支付对账单问题。

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当在2003年9月15日前,督促各分支机构按统一设定的格式及时为预算单位提供机打的明细对账单和月度对账单。

明细对账单反映对账期间内逐笔支出、项级科目小计支出、汇总支出等情况,应包括预算单位名称、预算单位国标码、账号、制表日期、对账期间、资金支付日期、预算科目名称及编码、凭证种类、凭证号码、支付摘要、本月支用额度、本月增加额度、本月未支用额度、本月退回资金数、对账单页码、经办行签章等要素,代理银行应根据预算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明细对账单;月度对账单反映本月各项级科目支出、类级科目小计支出、汇总支出等情况,应包括预算单位名称、预算单位国标码、账号、制表日期、对账期间、预算科目名称及编码、本月下达额度、本月支用额度、本年累计下达额度、本年累计支用额度、本年未支用额度、本年退回资金数、对账单页码、经办行签章等要素。

各预算单位应在收到对账单的3个工作日内将对账结果反馈给代理银行。

二、关于财政授权支付中发生预算科目差错的更正问题。

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确因技术性差错等正常原因,误支其他预算科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可以通知代理银行及时更正。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2.26•【文号】财库[2003]125号•【施行日期】2003.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5号)各试点部门,代理银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我部对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试点单位在执行新规定过程中,由于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改版升级,我部原则上将于2003年12月25日暂停2003年度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支付。

请各试点单位将截止2003年12月25日之前已下达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但尚未支付的资金,按各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及项目(使用中央部门国库集中支付软件4.0版,以2003年第四季度补报用款计划的形式)报我部(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处),我部将于2004年1月5日相应恢复财政直接支付。

以后年度,按正常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财库[200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银行清算暂行办法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银行清算暂行办法

XX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银行清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准确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XX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方案》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是指通过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县财政局在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开设的地方财政库款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户)。

(三)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户)。

(四)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

(五)根据上级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代理银行。

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代理银行应安全、及时、准确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管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对本系统经办处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代理银行与人行淮南市中心支行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人民银行XX县支行在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授权范围内会同县财政局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监督。

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同意的《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参照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鲁财库[2002]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济南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任何一类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代理银行是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中,由市财政局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试点单位的财政性资金不再以实拨资金方式拨付到预算单位。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市财政局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服务、工程的供应商及实行统发工资个人等,下同)。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11.04•【文号】财库[2000]18号•【施行日期】2000.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4日财库〔2000〕1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后勤部,总装综合计划部,总装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了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的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部对现行《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财预字〔1997〕391号)进行了修改,重新制定了《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果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改革的需要,规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央预算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纳入中央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凡向中央财政申请办理预算资金支出拨款和收入退库的中央预算单位,一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中央预算单位是指在中央财政单列并与中央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的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局、军队、党派、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企业。

第二章中央预算单位预留印鉴手续的办理第五条中央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六条中央预算单位应持书面申请,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制财政部统一制发的《中央财政拨款印鉴卡》和《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印鉴卡》,各一式两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交财政部(国库司)一份。

财政国库的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财政国库的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财政国库的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是以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为基础,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相配套的,保证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发展需要的银行支付清算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第一节银行支付清算的一般要求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银行在办理支付清算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财政资金账户管理(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省财政厅在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财政零余额账户;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基本账户管理。

(二)国库单一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为省财政厅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该账户按收支类型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色专户进行清算。

开户时,省财政厅须向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提交开户申请报告并预留印鉴。

开户申请报告应说明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等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与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1、代理银行根据省财政厅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20XX年9月1日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省财政厅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13•【文号】财库[2007]11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金融债券,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2号2007年12月13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中央政府性基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使用效益和透明度,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等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中央政府性基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使用效益和透明度,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以下简称《支付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是指将中央政府性基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和管理,并按照规定程序,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商品或劳务提供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中央预算单位(包括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中央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和先收后支的原则。

第五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部门预算(或预算控制数)、基金可用余额、项目实施进度和规定用途编制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政府性基金。

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附件: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根据《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省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国家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账户构成:财政厅在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1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厅零余额账户,,财政厅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经省政府或财政部批准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以及经省政府或财政部授权财政厅批准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财政厅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厅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系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由财政厅确定的、具有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2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资⾦⽀付管理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中国⼈民银⾏南昌中⼼⽀⾏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资⾦⽀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
定)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省级国库集中⽀付代理银⾏:
为深化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进⼀步规范财政资⾦⽀付管理,结合省级国库集中⽀付改⾰实施情况,省财政厅、⼈民银⾏南昌中⼼⽀⾏对《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试点资⾦⽀付管理暂⾏办法》进⾏了修改,现将修定后的《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资⾦⽀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执⾏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民银⾏南昌中⼼⽀⾏反馈。

江西省财政厅
中国⼈民银⾏南昌中⼼⽀⾏
⼆00九年⼗⽉⼆⼗⽇
附件:
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改⾰资⾦⽀付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财政性资⾦管理与监督,提⾼资⾦运⾏效率和使⽤效益。

根据江西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国库管理制度改⾰试点⽅案有关问题的函》(赣府厅字〔2002〕157号),结合省级国库集中⽀付改⾰试点实施情况,对《江西省财政厅中国⼈民银⾏南昌中⼼⽀⾏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试点资⾦⽀付管理暂⾏办法的通知》(赣财库〔2002〕36号)进⾏修定。

第⼆条本办法适⽤于省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的⽀付管理:
(⼀)⼀般预算资⾦;
(⼆)纳⼊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
(三)纳⼊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
(四)其他财政性资⾦。

政府间财政专项转移⽀付资⾦的⽀付按本办法执⾏。

第三条财政性资⾦通过国库单⼀账户体系⽀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账户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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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一节国库存款账户第八条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存款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条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存款账户的资金清算办法,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克拉玛依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节预算外资金专户第十一条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二条预算外资金专户收入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设置分类账,并按收入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十三条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同时,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具体清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节零余额账户第十四条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按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申请设立零余额账户,并向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预留印鉴手续(相关手续及表格见附件一至三)。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开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七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十八条各基层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十九条代理银行按照《克拉玛依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清算。

第四节特设专户第二十条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国务院、财政部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国务院、财政部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相关依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户。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二十三条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三章用款计划第二十四条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第二十五条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四)编制。

第二十七条经常性支出按照均衡性原则编制年度分月用款计划;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二十八条预算单位在预算下达前,原则上按上年同期财政部门拨款数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当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与上年同期财政部门拨款数差距较大时,应当根据预算及时调整次月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各级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审核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一级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五)报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审批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的用款计划。

对于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财政部门审批项目用款计划汇总数;对于经常性支出,财政部门审批项级科目用款计划汇总数。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批复下达一级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

一级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及时下达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第三十二条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以及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提前提出申请,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第三十三条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商(以下简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三十四条财政直接支付适用于购买支出(集中采购部分)和转移支出。

购买支出是指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的集中采购部分;转移支出是指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等支出。

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20万元人民币(含20万元)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预算单位对于列入财政部门颁发的《政府集中采购品目录表》的商品、服务采购支出,根据政府采购限额的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三十五条基层预算单位填写《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六),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件七)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三十六条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汇总支付申请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八)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九),经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加盖印章后,分别送人民银行、预算外资金专户银行和代理银行。

第三十七条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给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三十八条代理银行依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九条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十)发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作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

一级预算单位有所属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二级或其他级次预算单位提供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第四十条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提供预算内外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四十一条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实原因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并通知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由人民银行、预算外资金专户银行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

对需要支付的资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章财政授权支付第四十二条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四十三条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工资支出、购买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的分散采购部分)、零星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2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含建设单位管理费);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一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各基层预算单位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向人民银行、预算外资金专户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下月《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十一)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十二)。

第四十五条代理银行在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l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在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十三)。

第四十六条《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件十四)并及时送交代理银行。

第四十七条代理银行根据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第四十八条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不得做退票处理。

第四十九条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

第五十条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

第五十一条预算单位使用支票方式结算时,如果不能确定收款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和支付金额,《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中相关栏目可以不填写,但必须在结算方式栏中填写所使用的支票号码。

第五十二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项级科目(项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五十三条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支出日报表》(附件十五)和《财政支出月报表》(附件十六),按规定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日、月报表,同时向人民银行、预算外资金专户银行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

日报表于次日、月报表于每月后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

第五十四条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月报表,按日列报财政支出,并向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报送日、月报表。

第五十五条一级预算单位按月汇总所属各级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支出情况(含电子文档),报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五十六条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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