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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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国库存款账户
第八条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存款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条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存款账户的资金清算办法,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克拉玛依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节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二条预算外资金专户收入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设置分类账,并按收入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十三条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同时,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具体清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节零余额账户
第十四条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按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申请设立零余额账户,并向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预留印鉴手续(相关手续及表格见附件一至三)。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开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七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十八条各基层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十九条代理银行按照《克拉玛依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清算。
第四节特设专户
第二十条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国务院、财政部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国务院、财政部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相关依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户。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二十三条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三章用款计划
第二十四条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第二十五条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四)编制。
第二十七条经常性支出按照均衡性原则编制年度分月用款计划;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二十八条预算单位在预算下达前,原则上按上年同期财
政部门拨款数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当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与上年同期财政部门拨款数差距较大时,应当根据预算及时调整次月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各级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审核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一级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五)报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审批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的用款计划。对于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财政部门审批项目用款计划汇总数;对于经常性支出,财政部门审批项级科目用款计划汇总数。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批复下达一级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一级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及时下达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第三十二条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以及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提前提出申请,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
第三十三条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商(以下简称收款人)或
用款单位。
第三十四条财政直接支付适用于购买支出(集中采购部分)和转移支出。购买支出是指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的集中采购部分;转移支出是指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等支出。
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20万元人民币(含20万元)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预算单位对于列入财政部门颁发的《政府集中采购品目录表》的商品、服务采购支出,根据政府采购限额的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三十五条基层预算单位填写《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六),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件七)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三十六条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汇总支付申请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八)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九),经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加盖印章后,分别送人民银行、预算外资金专户银行和代理银行。
第三十七条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给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