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6条)案例解读之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民法典(第38条)案例解读之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04
案例解读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情: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育一子取名王某某2,育 一女取名王某某1。此被申请人在贵州家中、在出租房中奸淫女 儿王某某1,此案经审理,法院判决被申请人王某某犯强奸罪, 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被申请人现在XX省XX市监狱服刑。 现申请人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
当事人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提交其对行为危害性的认识、悔改的决心、接受教育辅导的情 况以及后续表现情况等证据材料,一般还需要提供其他亲属、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所在单位、被监护人所 在社区、所在学校的证明等。
人民法院应当征求被监护人现任监护人和有表达能力的被监护 人的意见,并可以委托申请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 组织,对申请人的监护意愿、悔改表现、监护能力以及被监护 人的身心状况、生活情况等进行调查,形成调查评估报告。申 请人正在服刑或者接受社区矫正的,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刑罚执 行机关或者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
(3)由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人提出申请。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同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一样,都需要依照法定 程序进行。即便监护人有悔改表现,且被监护人愿意恢复监护 关系,该监护关系也不能当然恢复。首先必须由申请人向人民 法院提出申请,然后再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准予 恢复。
(4)被监护人愿意恢复。 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法律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在申请 人确有悔改表现和监护意愿的情况下,应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由被监护人决定是否愿意恢复监护关系。
03
恢复的期限
对监护人监护资格被撤销后,何时能够申请恢复监护资格,本 条未作规定。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8条第1款规定:“被撤销监 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 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 恢复监护人资格,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
• 关于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由两个以上主体共同承担赔 偿责任,这种责任不分先后,权利人可以选择要求任何一 个侵权人承担责任。
案例5 8岁的毛毛是一个懂礼貌、打不还手、骂不还 口的好孩子。但是这学期班内转来一个又高 又壮的小男孩天天,天天经常欺负毛毛。有 一天,毛毛放学回家经过一条胡同时,又遭 到天天的欺负,正好邻居叔叔经过,看到毛 毛脸上刚刚哭过又带着伤痕的样子,知道又 是天天干的,于是就对他说:“你上去打他, 打不过还有叔叔在这里呢。”毛毛跑过去追 上天天将他推倒在地,造成天天右胳膊骨折,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 为人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
案例14 赵某是一名富有正义感的出租车司机,他刚 从银行办完事准备开车离开,突然听到女子 大喊“抢劫”,随后见一男子从银行冲了出 来,手中拿着一女士手包骑上摩托车逃跑。 赵某立即发动汽车紧追劫匪,最终将劫匪撞 倒,劫匪的一条小腿被撞断。赵某需要为劫 匪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 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 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 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案例17 江某的丈夫刘某有精神病,平常出门都由江 某陪护,一直都没有出什么事。一天夫妇二 人到公园散心,碰到万某。万某见刘某反映 迟钝就调戏江某,说一朵鲜花插在牛粪上, 甚至动手动脚。刘某明白江某受了欺负,便 开始发狂,继而追打万某。虽然江某进行了 阻止,但是刘某还是将万某打伤。王某被打 伤的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 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案例13 杨阳今年参加高考,虽然他平时学习成绩很 好,但这次考试的结果并不理想,没有被自 己所报考的大学录取。杨阳受不了这样的打 击,几次自杀都被家人制止了。后来他爬上 离家不远的电线杆,坐到尚未架设电线的离 地5米的电线横杠上,伸手触摸万伏高压电线 被电击成重伤,左上肢截肢。杨阳能否要求 高压线所属的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撤销监护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监护权是法律赋予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保护、教育和管理的权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监护人的失职、虐待或其他不当行为,可能会对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为了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撤销监护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将对撤销监护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监护权的设立与撤销1. 监护权的设立监护权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一种民事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权设立的方式包括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1)法定监护:是指父母、子女、配偶等法定亲属对未成年子女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依法享有的监护权。
(2)指定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指定监护人。
(3)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因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监护职责。
2. 监护权的撤销监护权的撤销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监护权剥夺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权撤销的情形包括:(1)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重大损害的;(2)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被监护人,情节恶劣的;(3)监护人教唆、帮助被监护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4)监护人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5)其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撤销监护权的程序1. 申请撤销监护权的申请可以由被监护人、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有关单位提出。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2. 受理人民法院接到撤销监护权的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 调查人民法院受理撤销监护权的申请后,应当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等情况进行调查。
4. 听证人民法院在调查的基础上,可以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陈述、质证和辩论。
民法典(第37条)案例解读之被撤销监护资格后的身份权义务
0 1 义务主体
目录
CONTENT S
02 侵权责任承担主体
03 适用特别程序 04 案例解读
《民法典》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 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 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一部分
在此类纠纷中,如果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不履行其依据法律规 定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则新选任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诉讼,要求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 护人承担给付抚养费等义务。同时还要注意,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 格后,如果存在对被监护人的侵害行为,还要承担因监护侵害行为 产生的各项费用。
第三部分
PART.03
适用特别程序
在诉讼程序上,依据《民法通则意见》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意见》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 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适用民 事诉讼法的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 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第四部分
PART.04
案例解读
赵某1、胥某申请撤销田某1监护人资格案 案情:被申请人田某1系被监护人田某2的父亲,申请人赵某1、胥 某系被监护人田某2的外祖父母。申请人赵某1、胥某诉称,两申请 人系夫妻关系,田某1经常不在家,对被监护人田某2疏于照管,申 请人实在不忍心田某2受罪,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田某1对 田某2的监护资格,并指定申请人担任田某2的监护人。
感谢您的观看和指导
第二部分
PART.02
侵权责任承担主体
本条规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仍需承担法定抚养义务,那么作 为未成年被监护人的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后,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侵 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问题,实践中容易混淆。
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5•【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一、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与陈某金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二、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与张某柔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四、黄某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五、邱某光与董某军居住权执行案六、某物流有限公司诉吴某运输合同纠纷案七、楼某熙诉杜某峰、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八、苏某甲诉李某田等法定继承纠纷案九、欧某士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十、宋某祯诉周某身体权纠纷案十一、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二、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十三、庾某娴诉黄某辉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与陈某金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一)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
”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民政部门联动护航困境少年的典型范例。
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公职监护人制度,明确规定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由民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审理法院以判决形式确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为民政部门规范适用相关法律履行公职监护职责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推动民法典确立的以家庭、社会和国家为一体的多元监护格局落实落地。
(二)基本案情吴某,2010年10月28日出生,于2011年8月22日被收养。
吴某为智力残疾三级,其养父母于2012年和2014年先后因病死亡,后由其养祖母陈某金作为监护人。
除每月500余元农村养老保险及每年2000余元社区股份分红外,陈某金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且陈某金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
吴某的外祖父母也年事已高亦无经济收入来源。
2018年起,陈某金多次向街道和区民政局申请将吴某送往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照料。
民法典新规则案例解析(总则编之二)|至正研究
民法典新规则案例解析(总则编之⼆)|⾄正研究编者按为进⼀步学习好、理解好、贯彻好民法典精神和内容,我院民事审判庭筛选了⼀批或契合《民法典》精神,或适⽤《民法典》基本法理,或有助于更好理解《民法典》内容的案例,作为适⽤民法典新理念、新规则的参照,以更好地推进法律适⽤及裁判尺度统⼀,更好地保障⼈民权益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本期刊发关于“协议监护的相关问题探讨”和“重⼤误解中动机错误的审查及除斥期间的认定“两则案例,供交流参考。
周某、沈某申请确定监护⼈案——协议监护的相关问题探讨关键词监护制度 | 协议监护 | 意思⾃治 | 有利于被监护⼈裁判要旨具有监护资格的⼈之间可以通过协议⽅式确定监护⼈。
当未成年被监护⼈的⽗母已经死亡或者⽆法履⾏监护职责时,其他顺位的具有监护资格的⼈可以协商确定未成年⼈的监护⼈。
但该协议⾏为必须遵循两⼤原则,即最有利于被监护⼈原则和尊重被监护⼈真实意愿原则。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三⼗条案件索引上海市青浦区⼈民法院(2019)沪0118民特1139号(2019年12⽉10⽇)基本案情申请⼈周某、沈某称,两申请⼈系夫妻关系,共同⽣育⼀⼥取名周某2,周某2与俞某于2017年10⽉2⽇⽣育周某3,周某2与俞某未办理婚姻登记。
2018年8⽉1⽇,周某2被俞某故意谋杀。
现俞某被关押在看守所,周某3随两申请⼈共同⽣活。
俞某母亲朱某于2019年4⽉19⽇与两申请⼈签订监护协议,同意由两申请⼈作为周某3的监护⼈。
故两申请⼈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定两申请⼈作为周某3的共同监护⼈。
上海市青浦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申请⼈周某、沈某系夫妻关系,两⼈共同⽣育周某2。
朱某与俞某2原系夫妻关系,两⼈共同⽣育俞某。
周某2与俞某于2017年10⽉2⽇⽣育⼀⼦,取名周某3,周某2与俞某未办理婚姻登记⼿续。
2018年8⽉1⽇,周某2死亡。
2018年8⽉2⽇,俞某因涉嫌故意杀⼈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羁押在看守所。
2019年4⽉19⽇,两申请⼈与朱某签订监护协议,约定由两申请⼈获得周某3的监护权。
民法典(第34条)案例解读之监护职责
(3)该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 施。例如,为被监护人设置专人进行生活照料,或者将被监护人集 中起来进行生活照料等,使临时脱离监护的被监护人能够正常生活, 防止出现意外。
五、 案例解读
王某与刘某甲监护权纠纷案
案情:刘某甲、王某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了女儿刘某丁,后双方自愿 离婚,约定婚生女儿刘某丁的抚养权归王某所有,刘某甲每月支付 600元抚养费给王某,直至刘某丁满18周岁止等。王某现尚未再婚, 刘某甲已再婚并与现任妻子生育一小孩。
四、 临时生活照料义务
本条第4款规定,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形,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 护职责的,有关组织对被监护人负有临时生活照料义务。这是根据 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结的经验确定的新规则,其要点 如下。
(1)有关组织临时照料义务的适用条件是:第一,因发生突发事 件等紧急情况;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第三,由于监护人无 法履行监护职责,因而使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无法 正常生活,陷入窘迫甚至危难。具备这三个要件,即应适用本条第 4款规定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义务的规定。
监护人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 其它合法权益。这一规定自始有之,《民法总则》仅做了文字调整, 内容并没有发生实质的改变,《民法典》继续沿用此规定。
《民法通则意见》第10条对监护职责作出了相对于《民法通则》更 加具体的规定,即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 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 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 进行诉讼。
(2)负有对被监护人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义务的组织,是被监护人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地方自治组织,是特ຫໍສະໝຸດ 法人,对本区的 居民、村民负有职责。
民法典考试题
民法典考试题(200题)一、单选题(60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C)编A、九B、八C、七D、五解析: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2.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D)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A、合法权利B、合法利益C、合法要求D、合法权益解析: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3.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是(B)原则A、诚信原则B、自愿原则C、公平原则D、平等原则解析: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4.(A)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A 、8 B、 7 C 、9 D、 10解析: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5.贾某17岁就读于一高中,其参加绘画比赛获得一等奖3万元。
他想用一万元购买一台电脑用于学习,据我国法律规定,他应当(B)A、有权自己购买B、征得父母同意C、事先通知父母即可D、于购买后通知父母解析: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6.意定监护是具有(D)的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
A、无民事行为能力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C、相对民事行为能力D、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解析: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发布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发布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家暴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父母虐待孩子,丈夫殴打妻子、精神方面的暴力,均将纳入家庭暴力。
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标志着家暴行为正式进入了法律监管范畴。
2016年2月29日,江苏铜山法院结合2015年十大家事审判典型案例,提醒被施暴人,要对家庭暴力说不。
一、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关键词】撤销监护人资格【基本案情】未成年人女孩小玲(化名),长期受到父亲邵某殴打、虐待,致其头部、脸部、四肢等多处严重创伤,后还曾被父亲强奸、猥亵,其父邵某2014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小玲的母亲王某住在河南焦作,自2006年后从未看望过小玲,亦未支付抚养费用,且又与他人组建家庭并育有两名幼子。
2014年6月,在邵某性侵案件侦办期间,公安机关曾将小玲遭受父亲性侵以及无人照料的情况告知小玲母亲王某及家人,但他们仍对小玲不闻不问致其流离失所、生活无着。
2013年小玲因饥饿离家,被好心人士张女士收留。
2013年6月后,小玲一直随张女士生活至今。
2015年1月7日,铜山区民政局接到铜山区检察院建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邵某、王某不再适宜继续履行对小玲的监护职责,请求撤销二被申请人的监护权,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监护人。
【裁判结果】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邵某对女儿实施了性侵害,并长期虐待、暴力伤害小玲,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被申请人王某长期未看望、照顾过女儿,在得知邵某对女儿侵害行为后仍拒绝照料小玲,导致小玲失去亲人的关爱,依靠爱心人士生活,二被申请人的监护权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构,不仅能够为小玲今后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够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小玲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
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取得未成年人小玲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存、受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更有利于小玲的身心健康。
普法系列: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
普法系列: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条文理解1、民法典-民法总则对基于重大误解、一方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仅是“可撤销”,而删除了“可变更”,但并不妨碍当事人私下协商的变更。
2、关于第149条规定的基于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而生的撤销权,需要受欺诈人的向对方不属于善意即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行为时,受欺诈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而就胁迫而言,由于其侵害情节较欺诈更重,法律应对受胁迫方赋予更高的保护,因而在胁迫下不再要求受胁迫方的相对人是否善意,故第150条将一方胁迫与第三人胁迫放在一块进行规定。
3、第151条规定的显失公平,包括了乘人之危的情况。
4、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第152条就撤销权消灭期间按照不同情况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第541条、第1052条、第1053条也就个撤销权行使期间进行了明确规定。
5、第265条第2款规定的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并没有限定集体成员人数的限制,原则上每个成员都可以提出请求。
第280条第2款规定的受侵害业主的撤销权也是如此。
6、第538条、第539条分别就债务人无偿处分、有偿(明显不合理低价卖出、明显不合理高价买入)处分下债权人的撤销权作了规定。
无偿处分下,不要求受让人善意,只要处分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债权人即有权申请撤销。
有偿处分下,增加了相对人为恶意的条件,即债务人处分行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另需说明,如何认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需结合债权情况、债务人责任财产状况等在个案中具体判断,不可僵化理解。
7、第1052条第2款规定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起算,更改了婚姻法规定的“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且根据该条的规定,有权撤销的机关为人民法院,不再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了。
成年监护制度中的撤销权
成年监护制度中的撤销权成年监护制度是指一方因其身体或精神状态需要监护时,由另一方担任监护人,代为管理其人身、财产及相关事务。
监护人为被监护人提供保护、协助和管理的服务,而被监护人则失去了自主管理与控制的能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监护逐渐失去了其应有的效果,成为了被监护人的负担,而此时的监护人撤销权就会变得尤为重要。
撤销权是指监护人在具有某些特定情况下,有权停止履行其监护义务,解除对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
中国的《民法典》规定,监护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监护,并要求由法院安排被监护人的监护人或者其他保护措施。
在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三个有关撤销权的案例。
案例一:陈某某未履行监护职责,宝宝溺亡2019年7月,湖南长沙的陈某某将她的一岁女儿放在阳台上,自己去洗澡,结果不幸发生了宝宝溺亡的事故。
此时,陈某某的监护职责被质疑,其作为监护人的资格也应当被撤销。
后来,陈某某被警方依法刑拘,并被执行了11年有期徒刑。
案例二:儿童家庭教育难以保证儿童的监护人应当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给予其必需的生活、安全、教育等方面的保护。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监护人没有能力或者意愿履行相应的职责,给被监护人带来了重大损失。
比如,天津市某小学二年级小学生小A的家庭教育不能得到保障,学习成绩不理想。
其母亲作为监护人没有能够承担监护职责。
学校为此曾多次联系其母亲,但是对方不能积极配合,甚至对孩子的成绩置若罔闻。
考虑到小A的安全与健康有所担忧,法院裁定撤销母亲的监护权并安排特别人员担任小A的监护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案例三:医护人员挑战监护权女童小B因病在北京某儿童医院接受治疗,其监护人为外地亲戚。
小B在住院期间,监护人到医院的时间与频率不高,而且并未配合医生的治疗计划。
这对小B的病情恢复和治疗产生了影响。
考虑到小B的健康安全受到了威胁,医护人员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权,并由医院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专人来代为管理小B的人身财产事务。
法院决定将小B的监护权暂时交由医院管理。
民法典(第23条)案例解读之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退房协议”时,被告邓甲作为 原告邓某的监护人,具有作为邓某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其代理 邓某实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退房协议”的民事法律 行为,不需要经过赵某的同意,且在没有证据显示邓甲、河东 房地产公司及案外人黄某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的情况下,亦无 法以此为由否定“退房协议”的效力。
法定代理制度与法律行为能力制度直接相关。法律行为能力制 度的直接目的在于确定各类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效力 如何, 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不完全,那么其所实施的民事 法律行为在效力评价上即可能出现瑕疵。
在无法将行为能力欠缺者完全排除在市场交易大门之外的前提 下,必须通过某种制度设计,避免一般性地承认此种交易的效 力,因后者会由于行为能力欠缺者自身无法履行而危及交易安 全和交易效率。
案例解读
邓某与重庆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甲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案情:邓甲与赵某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邓某由邓甲抚养。邓 甲作为邓某的法定代理人与河东房地产公司签订了“重庆市商品 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之后,邓甲作为邓某监护人与开 发商协议退房,办理预售登记注销事宜。其后,赵某向本院提起 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原告邓某一审诉称:邓甲与河东房地产公司在未经赵某同意的 情况下擅自签订了退房协议并办理注销登记,侵害了邓某的合 法权益,故请求法院确认“退房协议”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 因邓某在与河东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退房 协议”时尚未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法 定代理人代理其从事民事活动。
法定代理制度的意义正在于此,其通过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为能 力欠缺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允许其实施特定的行为, 一方面使行为能力欠缺者能够参与交易、融入社会生活; 另一方面也可确保行为能力欠缺者不致由此而遭受损害或导致 他人因此受损。
民法典关于赡养老人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赡养⽼⼈的规定是什么⼦⼥赡养⽗母,不光是在经济上提供物质和⾦钱的⾏为,也要在精神上进⾏照顾。
赡养的双⽅不只是婚⽣⼦⼥,⾮婚⽣⼦⼥同样有赡养的义务,前提是已经构成抚养的事实。
那么民法典关于赡养⽼⼈的规定是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关于赡养⽼⼈的规定是什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母对未成年⼦⼥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对⽗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所谓抚养义务,是指⼀定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规定⽗母对于未成年⼦⼥负有⽆条件抚养义务,不论⽗母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是否与⼦⼥共同⽣活,也⽆论其⾃⾝或⼦⼥的经济情况如何,均应承担并充分履⾏法定的抚养义务。
即⽗母应向未成年⼦⼥提供必要的物质经济条件,并在⽇常⽣活中给予充分照料。
所谓赡养,主要是指成年⼦⼥对⽗母经济上的供养,即提供必要的⽣活费⽤,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与⽗母对⼦⼥⽆条件承担抚养义务不同,成年⼦⼥承担以经济⽀持为主要内容的赡养义务是有条件的。
即民法典第⼀千零六⼗七条第⼆款规定的,成年⼦⼥不履⾏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或者⽣活困难的⽗母,有要求成年⼦⼥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当⽗母有劳动能⼒⼜没有⽣活困难时,法律并不强制⼦⼥对⽗母提供经济上的供养。
⽗母不履⾏抚养义务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独⽴⽣活的成年⼦⼥,有要求⽗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不履⾏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或者⽣活困难的⽗母,有要求成年⼦⼥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母⼦⼥之间的法律义务】⽗母对未成年⼦⼥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对⽗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七条【监护⼈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依法负担被监护⼈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母、⼦⼥、配偶等,被⼈民法院撤销监护⼈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负担的义务。
第⼀百九⼗六条【不适⽤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023年专利代理考试相关法训练民法典专题历年真题解析
单选题1、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_____记载的时间为准。
A.出生证明、死亡证明B.户籍登记证明、死亡证明C.出生证明、居委会出具的证明D.户籍登记证明、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正确答案: A解析:《民法典》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因此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2018)多选题2、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A.6岁上初中的神童甲B.18岁依靠父母资助上大学的乙C.9岁在读小学生丙D.16岁已经掌握一定维修技术的技校生丁正确答案: CD解析:A选项,《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6岁的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根据《民法典》第17、18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岁的乙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B选项错误。
C、D选项,《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8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9岁的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6岁的丁虽掌握一定维修技术,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C、D选项正确。
(2018)多选题3、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关于民事行为能力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十六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C.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正确答案: ABC解析:A选项,《民法典》第17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民法典中合同撤销可以撤销的五种情
民法典中合同撤销可以撤销的五种情一、合同撤销的五种情况1.1 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发现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当事人可能对合同的内容产生误解。
一旦合同成立,这种误解就无法通过修改合同来解决。
此时,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对方的欺诈、胁迫等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购买设备的销售合同,但在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无法解决。
甲公司认为自己在签订合同时受到了乙公司的欺骗,因此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1.2 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有隐藏的债务或者财产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隐瞒了自己的真实情况,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在承担合同义务后陷入困境,那么受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例如,丙先生与丁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丙先生支付一年的租金。
在租赁期间,丁女士发现丙先生实际上有多个债务缠身,无法按时支付租金。
于是,丁女士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1.3 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有丧失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订立合其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发现对方属于这种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例如,戊子女与己女婿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但在签订合同后,戊子女发现自己的丈夫己女婿已经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于是,戊子女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1.4 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同意订立合同欺诈、胁迫是指故意用虚假事实或者威胁手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同意订立合同的行为。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这种手段,另一方当事人在知情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例如,己男与庚女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约定庚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擅自处理共同财产。
在签订协议后不久,庚女就将部分财产转移到了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中。
己男得知后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民法典》中老百姓最关心的50个法律问题及解答
《民法典》中老百姓最关心的50个法律问题及解答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典则是重中之重。
民法典作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是保障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的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在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总共一千二百六十条。
下面小编带您走进民法典,分编分章总结50个您最关心的问题,看看民法典是如何从“吃穿住行”“生老病死”各个方面呵护我们的一生。
01问: 胎儿尚未出生,父亲因车祸不幸身亡,胎儿是否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答:胎儿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02问:小刚尚年幼,家人因为新冠肺炎疫情被隔离,谁来照顾他?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03问:小刘7岁时,将父亲送给他的一块手表卖给了二手商店,其父母能要求退回吗?答:父母可以要求退回。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04问:13岁的小刚在妈妈网购时偶尔看到付款密码,他用妈妈的手机看直播,一时冲动私自给主播打赏8万元,妈妈事后发现,能追回打赏吗?答:要求退回打赏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民法典(第31条)案例解读之指定监护制度
法院指定监护人后,被指定的监护人不得拒绝。但是由 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的,不服指定 的监护人或者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
《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中规定,对担任监护 人有争议的,由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有 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 法院裁决。
民法典(第31条)案例解读 之
指定监护制度
01 有权指定监护人的主体范围
02 指定监护人的法定程序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目
录
0 指定监护的原则
3
04 临时监护
05 案例解读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 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 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 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0 1
有权指定监护 人的主体范围
《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第17条第2款对指定监护 作岀规定。依据《民法通则》,对于担任未成年人或者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 位,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被监护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被监护人的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 对指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因此,村委会、居委会具有履行指定监护人职责的条件, 在对监护人产生争议时,村委会、居委会进行指定更加 符合被监护人的利益。因此《民法典》继承了《民法总 则》以及《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
(三)增加民政部门作为有权指定监护人的主体 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可以将我国监护制度的体系 概括为“以家庭监护为基础,以社会监护为补充,以国 家监护为兜底”。
民法典(第32条)案例解读之国家监护制度
案例解读
Part 2
张甲诉镇江市姚桥镇迎北村村民委员会撤销监护人资格 纠纷案
案情:张乙与徐甲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张某 某。后张乙与徐甲离婚,张某某由张乙抚养。张乙向住 所地村民委员会XX村委会提出另行指定张某某监护人的 申请,后指定申请人张甲为张某某的监护人。
另查明:张乙是视力一级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收入来源; 张甲亦为视力一级残疾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父 亲张乙是视力一级残疾人,无固定工作和生活收入来源; 张某某的母亲徐甲是智力二级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身 的行为;申请人张甲作为张某某的姑姑,是张某某关系较 密切的亲属,其担任张某某的监护人,应以自愿为前提。
民法典(第32条)案例解读 之
国家监护制度
CONTENTS
01 国家监护责任 02 案例解读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 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 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国家监护责任
Part 1
《民法总则》规定,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 监护人时,原则上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村委会、居委 会在具备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情况下也可以担任,即 是国家监护。
政府的民政主管部门在监护制度中具有两项重要职责: 一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进行监督,监督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二是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缺位时,自己可以作 为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同时,本条保留了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 事行为 能力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担 任监护人的责任,这是立足于我国国情而设立的具有中 国特色的监护制度。
民法典征求意见稿
民法典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二节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住所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社团法人第三节财团法人第四章其他组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伙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一节物第二节有价证券第三节其他民事权利客体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意思表示的解释第四节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五节条件和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无权代理第四节表见代理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第八章时效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诉讼时效第三节取得时效第四节除斥期间第五节失权期间第六节或有期间第九章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第十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国家以及国家机关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与其他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劳动者等自然人有特别保护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以及从事其他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法律行为以及其他民事活动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申请撤销的条件
对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本条概括性地列举了三种: 一是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例如,监护人虐待、暴力伤害被 监护人。 二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 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例如,监护人因吸毒、酗酒而无 法照管被监护人。
申请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设置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被监护人在权益受到监护人侵害之后,人民法院在指定新的监护人之前,如果 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其人身、财产极易受到侵害,对其非常不利。 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临时监护人,履行法律规定的监护职责。
(二)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目的,是为被监护人重新确立符合要求的监护人,及时保障 被监护人的权益。因此,人民法院在撤销原监护人资格后,应及时按照最有利 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组织中指定新的监护人。
同时,作为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父母抚养孩子既是伦理亲情的需求,也是 法定的责任。撤销监护人资格只能适用于极少数特别严重的情形,如果撤销父 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资格的条件过于宽松,不仅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也会对作为社会细胞的核心家庭造成破坏,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2)符合我国国情。监护人对未成年被监护人有管教职责,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约束,一则有利于未成年被监护人成长,二则也能够防止其侵害他人利益。在 我国,以轻微体罚等方式教育孩子的现象普遍存在,符合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 认知,社会对此有一定的容忍度。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 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申请撤销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较为广泛,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 资格的人(如未成年被监护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 母、兄、姐等;成年 被监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 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三是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3项是兜底性条款,例如, 监护人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为他人购买房产,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财产权。
法律对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非常慎重,需要达到严重有在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形下,才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 格,主要出于以下三点考虑: (1)追求被监护人最大利益原则的要求。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父母的关爱 和家庭的温暖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应当尽可能地让未成年人在原生 家庭生活,这无疑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来说是最有利的。
本条第3款还规定,其他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申请撤销监护人资 格的,民政部门作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兜底单位,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 请。这主要是为防止出现无人过问的情形,最大限度地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对于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顺序,本条并没有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岀现了申请 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具有撤销主体资格的个人和组织,都可以提出撤销申请。 这样规定,也是考虑到及时维护被监护人权益的需要。
指定个人担任监护人的,应当综合考虑其意愿、品行、身体状况、经济条件、 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联系以及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愿等。没有合适人 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 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也就是说,在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后,如果还有其他监护人,应当先由其他监 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在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情况下,则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 原则,在有监护资格的个人或组织中指定新的监护人。如果没有合适的人或组 织担任监护人,则由民政部门兜底,担任监护人。这也体现了监护制度中“以 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原则。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 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 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 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案例解读
XX市XX区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某某、沈某某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情:被申请人刘某某、沈某某是被监护人某乙的外祖父母。某乙原由母亲某 甲抚养,现申请人村委会提出要求撤销刘某某、沈某某监护人的资格,由申请 人担任监护人,并称由于被申请人自身身体情况、经济能力较差,客观上履行 不了对未成年人某乙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被申请人刘某某、沈某某对申请 人提出的申请没有意见。
法院认为,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保护 的一项法律制度。刘某某、沈某某已83岁,身体状况欠佳、精力有限,自身都 为农村五保户供养人员,不便于履行监护职责。且某乙无其他法定监护人。为 保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申请人XX市XX区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更便于履行监 护职责,且指定申请人XX市XX区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为被监护人的监护人更 为适当。
从本条列举的主体来看,具有申请撤销资格的主体,既有被监护人的亲属,也 有因法律规定而具有特定职责的组织。以上个人和组织,或因血缘亲属关系而 在感情上最关心关注被监护人的利益,或因特定关系而负有某种保护被监护人 利益免遭侵害的法定职责。
同时,他们多与被监护人生活联系密切,也具有及时发现监护人监护中存在问 题的可能性。当然,并不是任何人都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必须是与被监 护人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本条第2款在列举有权申请撤销监督权的机 构时使用了 “等”,表明以上列举是不完全列举,其他符合条件但未在本条 列明的个人和组织,也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民法典(第36条)案例解读 之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04
03
目录
案例解读 申请撤销的法律后果 申请撤销的条件 申请撤销的主体
02
01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 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 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