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6条)案例解读之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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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3项是兜底性条款,例如, 监护人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为他人购买房产,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财产权。
法律对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非常慎重,需要达到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健康成长和基 本生存的程度。
之所以规定只有在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形下,才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 格,主要出于以下三点考虑: (1)追求被监护人最大利益原则的要求。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父母的关爱 和家庭的温暖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应当尽可能地让未成年人在原生 家庭生活,这无疑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来说是最有利的。
申请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设置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被监护人在权益受到监护人侵害之后,人民法院在指定新的监护人之前,如果 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其人身、财产极易受到侵害,对其非常不ຫໍສະໝຸດ Baidu。 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临时监护人,履行法律规定的监护职责。
(二)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目的,是为被监护人重新确立符合要求的监护人,及时保障 被监护人的权益。因此,人民法院在撤销原监护人资格后,应及时按照最有利 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组织中指定新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36条)案例解读 之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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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案例解读 申请撤销的法律后果 申请撤销的条件 申请撤销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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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 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 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法院认为,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保护 的一项法律制度。刘某某、沈某某已83岁,身体状况欠佳、精力有限,自身都 为农村五保户供养人员,不便于履行监护职责。且某乙无其他法定监护人。为 保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申请人XX市XX区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更便于履行监 护职责,且指定申请人XX市XX区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为被监护人的监护人更 为适当。
从本条列举的主体来看,具有申请撤销资格的主体,既有被监护人的亲属,也 有因法律规定而具有特定职责的组织。以上个人和组织,或因血缘亲属关系而 在感情上最关心关注被监护人的利益,或因特定关系而负有某种保护被监护人 利益免遭侵害的法定职责。
同时,他们多与被监护人生活联系密切,也具有及时发现监护人监护中存在问 题的可能性。当然,并不是任何人都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必须是与被监 护人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本条第2款在列举有权申请撤销监督权的机 构时使用了 “等”,表明以上列举是不完全列举,其他符合条件但未在本条 列明的个人和组织,也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 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 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 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本条第3款还规定,其他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申请撤销监护人资 格的,民政部门作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兜底单位,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 请。这主要是为防止出现无人过问的情形,最大限度地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对于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顺序,本条并没有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岀现了申请 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具有撤销主体资格的个人和组织,都可以提出撤销申请。 这样规定,也是考虑到及时维护被监护人权益的需要。
指定个人担任监护人的,应当综合考虑其意愿、品行、身体状况、经济条件、 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联系以及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愿等。没有合适人 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 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也就是说,在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后,如果还有其他监护人,应当先由其他监 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在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情况下,则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 原则,在有监护资格的个人或组织中指定新的监护人。如果没有合适的人或组 织担任监护人,则由民政部门兜底,担任监护人。这也体现了监护制度中“以 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原则。
案例解读
XX市XX区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某某、沈某某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情:被申请人刘某某、沈某某是被监护人某乙的外祖父母。某乙原由母亲某 甲抚养,现申请人村委会提出要求撤销刘某某、沈某某监护人的资格,由申请 人担任监护人,并称由于被申请人自身身体情况、经济能力较差,客观上履行 不了对未成年人某乙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被申请人刘某某、沈某某对申请 人提出的申请没有意见。
同时,作为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父母抚养孩子既是伦理亲情的需求,也是 法定的责任。撤销监护人资格只能适用于极少数特别严重的情形,如果撤销父 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资格的条件过于宽松,不仅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也会对作为社会细胞的核心家庭造成破坏,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2)符合我国国情。监护人对未成年被监护人有管教职责,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约束,一则有利于未成年被监护人成长,二则也能够防止其侵害他人利益。在 我国,以轻微体罚等方式教育孩子的现象普遍存在,符合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 认知,社会对此有一定的容忍度。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 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申请撤销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较为广泛,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 资格的人(如未成年被监护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 母、兄、姐等;成年 被监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 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申请撤销的条件
对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本条概括性地列举了三种: 一是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例如,监护人虐待、暴力伤害被 监护人。 二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 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例如,监护人因吸毒、酗酒而无 法照管被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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