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爆破安全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1.09•【文号】公通字[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贵州福泉“11·1”爆炸事故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解决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爆炸案件、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是国家依法严格管制的危险物品,做好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事关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围绕加强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全国爆炸案件、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大幅下降。
但从近期发生的爆炸案件、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看,一些地方、部门和从业单位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协作配合不力等监督管理松懈的问题仍比较突出。
各地、各部门要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遏制爆炸案件、事故的发生。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危爆物品管控工作的意见-川府函〔2016〕1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危爆物品管控工作的意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危爆物品管控工作的意见川府函〔2016〕1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易制爆和剧毒化学品、射钉器材等危爆物品具有高爆、易燃、剧毒、强腐蚀等特点,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或发生中毒、污染等灾害,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具有严重危害性和破坏性。
我省是危爆物品生产和使用大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多、数量大,运输距离远、路况较复杂,安全监管难度大、任务重。
为全面加强危爆物品管控,坚决遏制重特大危爆案件和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全流程监管,确保危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安全(一)加强生产、销售环节安全监管。
借鉴雷管生产编码模式,在省内探索民用爆炸物品、射钉弹生产包装统一标识(危险品标志、生产点简称及生产日期),严格落实易制爆和剧毒化学品包装“一书一签”,确保危爆物品可以追踪溯源。
制造、销售企业销售射钉器材、射钉弹应严格落实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易制爆和剧毒化学品等严格实行实名制。
(二)加强储存环节安全监管。
危爆物品储存仓库、容器及设施必须达到规定安全标准,针对不同种类危爆物品存储要求,完善安全设施,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犬防和视频监控等措施,确保所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等危险物品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等危险物品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08•【文号】国防科工委发电[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等危险物品管理的紧急通知(国防科工委发电[2006]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7月7日6时30分,山西省宁武县东寨镇东寨村一村民住所发生炸药爆炸,造成48人死亡、30人受伤。
事故的发生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关切,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于当日作出重要批示。
国防科工委党组十分重视,张云川主任明确指示:国防科工委立即派员并组织专家赶赴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并举一反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业爆炸等危险物品的管理。
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孙勤副主任立即召开会议研究落实相关工作。
为了迅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安全管理,严防重特大事故、事件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爆炸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国防科技工业是我国国防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承担者,也是科研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下称爆炸等危险产品)比较集中的行业。
爆炸等危险物品不仅作为产品用于国防武器装备、经济建设、生产和生活,同时其危险的特性,也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
各级、各企事业单位领导要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爆炸等危险物品管理的极端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涉及爆炸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
严格责任制,严格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严格监督管理,严防重特大事故和安全事件的发生。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渝建[2012]202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2012〕202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4月19日,九龙坡区华润二十四城万象城土石方平基工程进行爆破作业施工发生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此类事故的发生,正如刘学普副市长批示中指出:此事故再次暴露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三违”现象突出。
目前,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中,对该工程无证施工的查处和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检查也在进行中。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爆破作业安全生产事故再次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部门规定编制爆破施工方案,并将方案报公安部门审批后严格执行。
要严格爆破作业火工用品的领取、使用、归还以及储存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严格爆破火工用品的填埋、布线、警戒、起爆管理,严格爆破作业时的药孔孔深、孔径、装药量和减震、防护措施等检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二﹑总包单位必须依法履行总包职责,加强对爆破施工分包单位的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对爆破作业工人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情况检查,防止安全教育和交底走形式、走过场,要严格方案执行情况检查,现场隐患排查,防止事故发生。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定工程建设程序,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并依法履职管理。
监理单位要严格按职责做好监理工作,严格方案审批﹑工地检查,及时制止非法生产和违规违章作业,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爆破安全管理的通知
加强爆破安全管理的通知项目部所属各施工队、炸药库;我部管辖范围内的隧道、桥梁,路基工程陆续开工,各施工队已经开始使用爆破器材及物品;为加强爆破器材及物品的管理,抓好过程控制,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对各施工队及炸药库特作如下要求:一、事前控制:1、各单位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合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2、加强爆破安全管理,对关键部位(环节)、起爆器材、爆破网络、起爆及起爆后全过程进行检查验收;如发现爆破作业中,有危及下道工序的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停止施工,找出原因及时处理,需补救时立即采取措施。
3、爆破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安全措施方案,对照施工设计图,做好施工现场的勘测;摸清作业范围内的水文地质构造、表面附着物,构筑物、输电线路、通信电缆、各种地下管道情况。
4、爆破应根据现场实际,工程量大小,确定爆破作业方法,用药量,安全距离,影响区域,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标志,采取的措施及防护方法等。
严格控制爆破方式,采用深孔爆破和浅孔爆破,环境复杂地段可采取微差爆破技术和弱松动爆破技术。
禁止采用洞室爆破、药壶爆破、裸露药包爆破。
5、石方爆破施工须自上而下,分层施工,层高不超过设计要求,及时按水保设计要求对边坡进行保护,禁止超高及不分平台爆破开采。
场平施工的标高、边界满足设计要求,并在坡顶和坡脚处预留排水沟,保持排水通道畅通,确保边坡汛期的安全。
6、爆破作业前应召开相关方参加协调会,对爆破作业进行全面的安排与部署、对作业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协调;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应急措施及应急预案,确保作业安全;7、施工队应与爆破作业周边的居民及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施工队必须同周边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建立相邻单位警戒联系制度;8、爆破作业前,应与相关单位与部门就爆破作业影响区域内的财产,物资进行核实、确认状态,做好记录(特别是影像资料),并由相关方在记录上签认。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10.08•【文号】公通字[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6]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条例》是国务院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对原有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后重新制定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
《条例》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等设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为依法管理民用爆炸物品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立法精神,扎扎实实地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要制订培训计划,采取举办培训班、远程教学、以会代训等形式,组织开展好《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
要加大对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工作民警的培训力度,使他们全面掌握新形势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知识,熟记《条例》相关条文并能准确运用。
同时,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提供咨询服务、发放宣传手册、张贴宣传挂图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条例》的社会宣传工作,使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增强守法意识,自觉维护合法权益,支持、配合、监督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执法活动。
二、依法严格履行职责,加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力度《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爆破管理有关规定
XX 矿业公司关于加强现场爆破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公司爆破管理,规范涉爆人员(爆破工、安全员、背药工、装药工)操作行为,预防在爆破过程中发生胆药丢失、残爆、拒爆等事故的发生,在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爆破操作规程》中有关条款的基础上,结合我公司爆破作业实际情况和近年来的事故案例,经公司研究,对井下爆破管理做如下补充规定:一、所有涉爆人员(爆破工、安全员、背药工、装药工)必须持证上岗1、爆破工:必须从事采、掘、开一线工作且具备两年以上经验的员工中择优选用,并经公安部门政审、培训、考核并取得“爆破员作业证”和安培中心培训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2、安全员:要求政审合格,并且经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培训、考试,取得“安全员资格证”的用炮单位员工担任。
3、兼职瓦斯工:需经安培中心培训,并且取得瓦斯检查资质证的用炮单位员工担任。
4、背药工、装药工:需经派出所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的用炮单位员工担任。
二、爆破材料支领应遵守如下规定:1、支领炸药和雷管时,首先出示爆破工IC卡,凭卡支取炸药、雷管。
2、用炮单位的背药工凭背药证支领爆炸材料箱,炸药必须由爆破工领取,背药工箱子的钥匙必须由支取炸药的爆破工保管。
3、爆破工根据《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的有关规定支领爆炸材料,并要利用手指口述的形式对所支领的爆炸材料的品种、数量进行安全确认。
三、爆破材料运输应遵守如下规定: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用炮单位的背药工运送。
背药工每人每次不得超过20kg。
2、两人以上同时运药时,必须前后间隔10米,不能在一起并行,不得在途中嬉戏和逗留。
中途休息时,不能在人员集中或运输频繁的地点休息,任何时候都不准坐装有爆炸材料箱子。
3、当爆破工负责两个工作面爆破任务时,爆破工不在的工作面,爆破材料由爆破工在火药库指定一名背药工负责看守,指派工作要利用手指口述的形式对背药工进行安全确认。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1998年11月24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近年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大力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但是,当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一些生产企业超计划非法生产;销售单位乱购乱销;使用单位管理混乱。
特别是农村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以下简称“三小”企业),爆炸物品乱存乱放,非法购买、炒制、转卖、转让的现象更为突出,尤其严重的是一些私开矿的爆炸物品完全靠非法手段获得,这给违法分子销赃提供了方便,也是雷管、炸药等民用爆炸物品被盗案件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
大量民用爆炸物品流散社会,又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仅今年上半年全省就收缴非法炸药237吨、雷管75万余枚,发现涉爆隐患2000余起,查处违法人员733人。
为此,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当作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我省是能源重化工基地,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单位多,使用量大,涉及面广,管理不好,将会严重影响社会治安。
特别是当前各项改革力度不断加大,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作案报复社会,加害无辜,将直接影响到我省的国民经济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把加强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当作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03•【字号】湘政办发[2003]9号•【施行日期】2003.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硝酸铵、氯酸钾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用硝酸铵私自炒成炸药的违法行为,防止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发生,将硝酸铵、氯酸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其销售、购买和使用纳入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管理。
禁止将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
禁止使用氯酸钾配制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
同时,暂停进口硝酸铵、氯酸钾。
将硝酸铵、氯酸钾的流通行政管理职能划入省国防科工办。
今后,硝酸铵只允许销售给国家批准的民爆器材定点生产企业和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
氯酸钾只允许销售给制药、印染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
严禁将硝酸铵、氯酸钾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个人和其他单位。
国家批准定点的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硝酸铵实行买卖合同鉴证制度,合同必须采用国防科工委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CF—2001—0107)文本,买卖合同经省民爆行管办鉴证生效。
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凭省民爆行管办鉴证的买卖合同可直接到硝酸铵生产企业购买。
其他硝酸铵、氯酸钾买方需凭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列入了国家生产许可证范围的)到省民爆行管办办理审批手续,凭省民爆行管办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硝酸铵、氯酸钾。
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破物品十项规定
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破物品十项规定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公安机关监管责任,有效防范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
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员、涉爆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公安机关通过群众举报、安全检查或者案件、事故倒查,发现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一律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涉爆单位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
对涉爆单位建立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检查机制,定期考核评估涉爆单位的安全风险因素、安全资质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确定安全预警等级,将安全风险高的涉爆单位列为监管重点,加大专项督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的频次和力度,提前预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安全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管理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
三、严格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动态管控。
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
公安机关严格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定期组织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风险排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爆破作业人员动态管控,发现法律禁止从业情形的,注销许可证件;发现可疑行为的,暂停接触民用爆炸物品;发现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破物品十项规定》
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公安机关监管责任,有效防范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
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员、涉爆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公安机关通过群众举报、安全检查或者案件、事故倒查,发现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一律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涉爆单位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
对涉爆单位建立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检查机制,定期考核评估涉爆单位的安全风险因素、安全资质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确定安全预警等级,将安全风险高的涉爆单位列为监管重点,加大专项督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的频次和力度,提前预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安全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管理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
三、严格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动态管控。
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
公安机关严格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定期组织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风险排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爆破作业人员动态管控,发现法律禁止从业情形的,注销许可证件;发现可疑行为的,暂停接触民用爆炸物品;发现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管理。
涉爆单位必须利用信息系统采集、台账登记手段,如实记录、核对、保存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流量和经手人身份信息。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10•【字号】鄂政办发[2000]106号•【施行日期】2000.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06号2000年5月10日)近几年来,我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农村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以下简称“三小”企业)民爆器材管理混乱,有的民爆物品经营单位管理制度不严,流散现象十分严重,爆破器材被盗案件时有发生;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作案也比较突出,有的还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
为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检查考核内容。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面广,涉及的行业较多,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不断提高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把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工作目标,实行责任目标考核。
各经贸、公安、乡镇企业、矿山、供销、工商、劳动、技术监督、国防工业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严禁非法生产、非法销售,确保生产、流通的安全。
二、彻底清理收缴流散社会的爆炸物品,依法打击涉及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政府要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清理整顿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对非法持有的爆炸物品组织一次全面的清理收缴工作。
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破物品十项规定
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公安机关监管责任,有效防范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一、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员、涉爆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公安机关通过群众举报、安全检查或者案件、事故倒查,发现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一律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二、严格涉爆单位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对涉爆单位建立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检查机制,定期考核评估涉爆单位的安全风险因素、安全资质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确定安全预警等级,将安全风险高的涉爆单位列为监管重点,加大专项督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的频次和力度,提前预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安全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管理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三、严格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动态管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公安机关严格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定期组织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风险排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爆破作业人员动态管控,发现法律禁止从业情形的,注销许可证件;发现可疑行为的,暂停接触民用爆炸物品;发现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管理;涉爆单位必须利用信息系统采集、台账登记手段,如实记录、核对、保存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流量和经手人身份信息;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即保管员每日清点一次库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周核对一次流向登记记录和库存民用爆炸物品,主要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公安机关发现流向登记制度不落实或者账物不符、账据不符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五、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措施;涉爆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执行双人双锁、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每小时至少巡视一次制度,治安保卫负责人每周至少抽查一次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公安机关采取视频巡查、突击检查、记录核查等手段加强抽查检查,发现涉爆单位治安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六、严格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动态监管;民用爆炸物品承运单位必须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配置专职监控人员,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管理;对不具备实时道路运输动态监控条件的,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承运单位道路运输动态监控落实情况,公安机关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发现不严格履行监控责任、动态监控措施不落实的,暂停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严格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运民用爆炸物品;七、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末端管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明确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岗位安全职责,形成有效监督制约,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发放、领取、使用、清退安全管理规定;发放、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必须同时在场、登记签字、监控录像,安全员监督爆破员按照爆破设计和当班用量领取民用爆炸物品,保管员清点、核对、记录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爆破作业时,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必须同时在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员现场监督爆破员按照操作规程装药、填塞、爆破,共同签字确认使用消耗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后,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共同清点、核对、记录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全部清退回库,交由保管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八、严格关停涉爆单位遗留民用爆炸物品清查处置;停产关闭的矿点等涉爆单位,必须对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严格清点、登记造册,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清查处置,严禁私存私留、转移转卖;公安机关必须立即现场核对清点、全面清查,妥善安全处置;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涉爆人员必须具结保证无遗留爆炸物品,负责清查处置的民警和责任领导签字确认、存档备查;九、严格监管民警执法培训;公安机关必须根据辖区内涉爆单位的数量、规模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安全监管任务实际需要配足配强监管民警,定期组织开展以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检查技能、信息管控手段和职业风险为主要内容的执法培训;省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管民警全员集中轮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认定,确认上岗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必须离岗再培训;十、严格监管职责和责任追究;公安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条件、时限受理审批民用爆炸物品许可事项,加强审批许可后的跟踪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涉爆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加强爆破施工管理的通知
安质部:013号关于加强爆破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项目部所属各施工队:
近期蔺市镇安监所召开会议,通报了蔺市镇范围内建筑施工工地上出现的爆破物品丢失等事件,要求现有的爆破施工场地加强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依据会议精神,现对需爆破施工的施工队伍做以下要求:
1、民爆公司爆破施工队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2003)的规定进行。
2、民爆公司爆破施工队必须配置满足施工需要的作业人员,爆
破员、安全员、押运员必须取得相应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3、爆炸物品的领取应严格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领取的爆炸物
品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退回。
4、如果发生民用爆破物品丢失、被盗、被抢事件,应当立即报
告当地公安机关。
5、爆破作业前,应设置爆破通告标志牌,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
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排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破物品。
6、爆破作业时应严格按照设计控制炸药装药量,以防止有飞石
散物造成周边人员、房屋、财物的损坏。
为保证施工安全顺利进行,请各施工队务必按照以上要求加强爆破作业施工管理。
此通知
安质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6•【字号】宜府办发[2006]96号•【施行日期】2006.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为了切实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鄂政办电〔2006〕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是一种特殊生产资料和危险物品。
长期以来,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严格管制。
今年5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及其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广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要针对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用量大,重点工程和零星用户多的特点,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条例》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各项规定,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充分认识非法炒制炸药、私藏爆炸物品的严重危害性,积极检举揭发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积极受理群众举报线索,认真核查,及时公布查证结果,在全社会营造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氛围。
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破规范作业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破规范作业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公司各部门、项目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深刻吸取其他事故单位血的教训,公司各部门、项目部必须高度重视爆破规范作业和施工安全管理,必须严格落实火工品管理的各项规定,必须对爆破安全进行有效监控,确保项目安全生产与爆破安全。
同时,按10月20号公司项目经理办公(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立即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以爆破规范作业与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为重点的专项安全检查考核评比活动,实行同奖同罚,即根据《爆破安全质量规范标准化考核评分表》组织评审小组现场实地检查打分,按照一、二名分别给予4000元、2000元的奖励;对考核评审末位的同样按照最后一、二名分别扣款4000元、2000元。
各项目负责人应亲自组织相关人员对爆破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整治,坚决防范和遏制杜绝爆破事故的发生。
公司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一、预先交底(作业班前会)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在放炮前至少4小时,由项目现场负责人或爆破负责人员主持,召开交底班前会,参加会议人员为参加爆破作业全体成员及三方其他有关人员,明确具体分工,向全体人员布置工作任务,交代清楚安全要点和注意事项,并形成记录存档。
二、警戒范围、警戒线布置及岗哨布置(1) 警戒范围爆破警戒范围是随爆破危险区变化而变化的。
当我方进行爆破作业时,为确保安全,其它存在交叉作业各方应停止任何作业,由甲方负责爆破警戒线上(在爆破危险区边界线外)实施警戒。
(2) 爆破危险区与爆破警戒线布置爆破危险区是随着采矿活动范围变化而变化的,确定爆破危险区的原则:1.从爆破地点向远离方向扩展到某一地点,属于下坡地形条件的,则两个地点之间300米水平距离范围内既是爆破危险区;2. 从爆破地点向远离方向扩展到某一地点,属于上坡或平坡地形条件的,则两个地点之间200米水平距离范围内既是爆破危险区。
爆破警戒线布置在爆破危险区边界外,爆破警戒线距离爆破危险区边界线至少应在5米以上。
2024年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建设期的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爆破作业施工程序,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油项目建设期所有相关单位。
第二章爆破作业管理规定第四条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xx。
第五条爆破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爆破作业前必须持有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的《爆破作业审批表》。
第七条爆破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经爆破单位领导人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单项安全技术方案施工。
第八条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押运员)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安部门发给的有效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操作。
第九条每次作业前必须按要求正确填写《爆破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施工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全面检查各项施工准备,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使安全管理在思想、组织措施上得到落实。
第三章爆破作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
第十二条现场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工具、劳保用品须经常检查,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钻眼工按设计的孔网尺寸进行钻孔,其深度、角度应符合要求,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第十四条炮孔钻好之后,要进行验孔,对不合格的炮孔要补钻。
第十五条采用药壶爆破法,若要分次扩壶,用硝铵类炸药时,每次爆破后,应经过15分钟才允许重新装药。
第十六条爆破员按设计的单孔装药量和所用的雷管段数进行装药,装好药后孔口要用炮泥堵塞密实。
第十七条电爆网路一般采用串联网路,各接头要绝缘处理,网路形成后要导通,起爆前要将母线短路。
第十八条按设计要求,炮孔口若要覆盖则应防止损坏起爆网路,避免电爆网路短路,覆盖后必须重新导通检查。
第十九条联结导火索火雷管,必须在专门房内加工。
房内不准有电气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二十条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
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1m,导爆索禁止撞击、践踏。
徐州市政府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徐政发[2004]83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6.29施行日期2004.06.29文号徐政发[2004]83号主题类别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徐州市政府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徐政发[2004]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结合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从建设“平安徐州”、服务“两个率先”的大局出发,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头等大事摆在突出位置,予以高度重视。
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安监、工商、国土等有关部门,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定期对涉爆单位逐一进行安全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坚决堵塞安全管理漏洞。
对检查中发现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在查清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上,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处理。
对规模小、内部保卫组织不健全的涉爆单位,要督促其充实保卫力量,落实24小时值班守护制度,必要时按规定派驻保安。
要加强对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的跟踪督查,组织保卫、守护人员强化外围巡逻防范,实行内外联动,共保安全。
二、全面落实涉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和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实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倒查追究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是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重要手段。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7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1999年6月21日黔府办发〔1999〕7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省在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为促进全省经济发展,保障社会治安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随着基本建设力度的加大,各类民爆器材的使用量明显增多,一些地方和单位放松了管理,致使民爆物品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日趋突出。
主要表现在:非法制售炸药的行为屡禁不止,个别企业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民爆器材,少数流通经营单位乱购乱销,一些使用单位尤其是农村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以下简称“三小”企业)管理混乱,对民爆器材不坚持清退制度而乱存乱放,导致非法转卖、丢失被盗的情况日趋严重,造成民爆器材非法流散社会,爆炸案件、爆炸事故不断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及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为尽快扼制涉爆案件发展蔓延的势头,堵塞漏洞,减少危害,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目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多,使用量很大,管理不好,将严重影响社会治安。
特别是庆祝建国五十周年和澳门回归等重大活动在即,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
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把加强爆炸物品管理作为当前遏制严重暴力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保障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作为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落实,制定以“防流散、防事故、压案件”为主要目标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切实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单位、各项目应引以为戒,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
管理进行一次彻底排查。
各单位、各项目应引以为戒,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各单位、各项目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民爆物品管理制度,进一步检查落实以下相关规定的执行运行情况,检查报告于六月一日前报送我局。
一、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运输制度(一)长途运输民爆器材时,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严禁无证运输。
(二)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拉运民爆器材时,必须备有篷布,包装牢固、严密,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标志,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畜力车、拖拉机和拖挂等车辆运输民爆器材。
(三)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混装,不准同车载运易爆物品和无关人员。
(四)运输途中,要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严禁超速行车,前后车辆要保持安全距离,途中停歇时要建筑物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派专人押运,并随车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许可证,服从有关人员检查。
押运员不准座在驾驶室内,禁止在车上吸烟,动用明火。
二、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一)六严禁: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
2、严禁在库区吸烟,动用明火。
3、严禁把易燃物品带入库区。
4、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库区。
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它活动。
6、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打猎。
(二)十不准1、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
2、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
3、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
4、未持证的雇用人员不准发放。
5、炸药、雷管箱,箱子上无锁子不准发放。
6、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7、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8、超期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准发放。
9、洒后领取不准发放。
10、违反规定的不准发放。
三、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一)雷管、炸药都是容易发生爆炸的危险物品,要求在储存运输和使用时,小心谨慎,妥善保存,不准混拿混放,不准同其它铁器碰撞、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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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爆破安全管理的通知
项目部所属各施工队、炸药库;
我部管辖范围内的隧道、桥梁,路基工程陆续开工,各施工队已经开始使用爆破器材及物品;为加强爆破器材及物品的管理,抓好过程控制,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对各施工队及炸药库特作如下要求:
一、事前控制:
1、各单位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合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2、加强爆破安全管理,对关键部位(环节)、起爆器材、爆破网络、起爆及起爆后全过程进行检查验收;如发现爆破作业中,有危及下道工序的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停止施工,找出原因及时处理,需补救时立即采取措施。
3、爆破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安全措施方案,对照施工设计图,做好施工现场的勘测;摸清作业范围内的水文地质构造、表面附着物,构筑物、输电线路、通信电缆、各种地下管道情况。
4、爆破应根据现场实际,工程量大小,确定爆破作业方法,用药量,安全距离,影响区域,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标志,采取的措施及防护方法等。
严格控制爆破方式,采用深孔爆破和浅孔爆破,环境复杂地段可采取微差爆破技术和弱松动爆破技术。
禁止采用洞室爆破、药壶爆破、裸露药包爆破。
5、石方爆破施工须自上而下,分层施工,层高不超过设计要求,及时按水保设计要求对边坡进行保护,禁止超高及不分平台爆破开采。
场平施工的标高、边界满足设计要求,并在坡顶和坡脚处预留排水沟,保持排水通道
畅通,确保边坡汛期的安全。
6、爆破作业前应召开相关方参加协调会,对爆破作业进行全面的安排与部署、对作业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协调;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应急措施及应急预案,确保作业安全;
7、施工队应与爆破作业周边的居民及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施工队必须同周边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建立相邻单位警戒联系制度;
8、爆破作业前,应与相关单位与部门就爆破作业影响区域内的财产,物资进行核实、确认状态,做好记录(特别是影像资料),并由相关方在记录上签认。
9、距保护物(固定设施)较近时,要求施工队必须采取平面或立面防护措施;采取平面防护措施时,距保护物50米范围内必须采用四层覆盖防护,距保护物50—100米范围内必须采用三层覆盖防护,距保护物100—200米范围内每个炮孔应封压一个沙袋;采取立面防护措施,应严格按审批的立面防护方案施工,重点检查和验收防护材料、结构尺寸和稳定性,此外还必须采取砌垒拦石埂和挖滚石沟等其它防护措施,防止滚石和石渣破坏建筑物;距建筑物50米范围内的大块石,宜采用机械破碎;爆破应不招致邻近构筑物的伤损而增大开挖量或需增建加固构筑物。
10、尽量采用少装药分批次爆破,严格控制最大起爆药量,减少大爆破的次数;要求施工队选择合理的微差起爆时间降低地震波叠加而引起的附加危害,采用降低台阶高度和减小孔径及开挖减震沟等其它方式减震。
在被保护建筑物处合理布设测点进行爆破地震监测,及时反馈监测数据指导施工。
11、施工队应采用先进工艺和有效措施,提高爆破质量;减少大块率,防止爆破飞石产生危害;起爆方向必须背离建筑物和人员居住区,对环境复杂的爆破工程每次要作爆区设计报批,不断优化爆破设计参数;当最小抵抗线和地质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严格控制单耗,调整装药量或装药结构。
二、事中控制;
1、爆破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必须有专人负责指挥、协调、统一下达爆破作业指令;禁止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接触、携带、储藏爆炸物品及器材。
2、加强爆炸物品的储存、收发、消防、保卫管理;做到手续完备、收发准确、台帐记录完整齐全、帐物相符;杜绝被盗、丢失、爆炸事故的发生;发生被盗、丢失、爆炸事故时,必须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3、爆炸物品必须使用爆炸物品专用车辆运输,或具备防爆性能的车辆;不得使用其他车辆代替;施工现场人工搬运时,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和要求。
4、爆炸物品的装卸;应轻拿轻放,不准投掷;在搬动时,禁止肩扛,拖拉与滚动;作业时不准穿化纤制品衣裤、穿带钉鞋子、不准携带火种、通信设备。
5、打眼(验收)、装药、堵塞、防护、网路联结、网路复查应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及要求。
6、警戒;警戒工作从爆炸物品进场后开始,不得中断;警戒应统一信号,明确要求和任务;有可靠的通讯联络工具,确保通讯畅通;警戒组在起爆前30分钟,由起爆区向外清场,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位置。
做到与爆破
无关的人员必须撤离作业现场,回到安全区域、未做好警戒工作不准起爆。
7、起爆;起爆作业只准爆破员完成、不准其他人员代替、起爆指令必须由爆破施工负责人下达;严格执行规定的起爆程序和要求、并严格执行“不准起爆的规定”。
8、严格检查与相邻单位通信联络方式是否安全有效、警戒通信工具是否完备、清场是否彻底、警戒范围是否符合爆破设计的要求;确保警戒圈闭合,严防漏戒事件发生;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劳动力组织及机具能否满足要求;重点部位的防护措施是否合理。
9、瓦斯隧道的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铁路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4--2009中5.5钻爆作业和12.5瓦斯的规定,《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TB10120—2002中5钻爆作业的规定.
三、事后控制;
1、爆破后必须及时检查爆破效果;采用电力或导爆索起爆时,炮响后应立即切断电源;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待炮烟消散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哑炮等现象,并清理现场;待危险隐患消除,并确认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后,方可解除警戒,宣布作业结束。
2、爆破后检查发现哑炮或怀疑有哑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处理哑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并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现场处理哑炮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及要求,并做好记录;哑炮处理后,应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按规定(报批后)处理。
3、爆破后要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
四、爆破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1、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边放炮。
2、装药只准许使用木、竹制的炮棍。
3、爆破后,不论眼底有无残药品,不得打残眼。
4、装有雷管的起爆药包禁止冲击和猛力挤压,禁止从起爆药包中拔出或拉动导火索、电雷管脚线及导爆索。
5、在浓雾、闪电、雷雨和黑夜时禁止爆破;如作业过程中突遇雷雨来临,必须立即停止爆破作业,撤离全部人员到安全地点,并在危险区边缘高度警戒。
6、进行爆破时,应同时使用音响及视觉两种信号,并进行通告,使附近有关人员均能准确识别。
只有在完成警戒布置并确认安全检查无误后,方可发布起爆信号。
在一个地区同时有几个场地进行爆破行业时,应统一指挥,统一行动。
五、2010年6月,已经连续发生二起爆炸安全事故;分别是6月17日,吉林九台东湖镇团山永鑫采石场(雷击)爆炸事故,造成7死一伤;6月2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井下火药库爆炸事故,已经确认47人死亡。
希各施工队和炸药库高度重视,提高警惕,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爆破安全管理;做到爆炸物品和人员的绝对安全,杜绝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叙大项目经理部
201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