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异常交易
异常交易监管指标
异常交易监管指标
销指令(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指令(FAK)等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等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
撤销(FAK)指令属性形成的自成交和撤单不
计入在内。
由于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产生的
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
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个及以上合约因合并持仓超过持仓限额
达到上期能源处理标准的,按照发生一
次异常交易行为认定
交易所对期货、期权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超仓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次数分开统计。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变更,以交易所和公司通知为准。
并不对此表单独出具变更公告。
(2018年12月版)
撤单和大额报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止损
、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
期货异常交易监管标准
类别 上海期货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超过 5 次(含 5 次),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的异常交易行为。 自成交行为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 的自成交次数达到 5 次(含 5 次)以上的,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自我成交 5 次 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 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以上(含本数)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或者超过 5 次的,构 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 交易行为。
交易所认定的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 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发生 参照自成交行为进行处理。 成交的,按照自成交行为进行处理。
一组客户已被交易所认定为实际控 制关系账户的, 视为同一客户, 其自 成交行为按照上述认定标准管理,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 500 笔以上(含本数)。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或者超过 500 次的, 构 成“日内撤单次数过多”的异常交易行为。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次数超过 50 次 (含 50 次),构成“日内出现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 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大额报撤单行为 的行为”的异常交易行为。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 的撤单次数达到 400 次(含 400 次)以上 的,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 单手数的 80%,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 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 300 手以上(含 300 手),视 作大额报撤单。 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 1200 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 日内过度交易行为 / / / 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 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 卖开仓数量之和, 套期保值交易、 套利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常交易行为。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撤单笔数 50 笔 以上且每笔撤单量 800 手以上。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 100 次(含),且单笔 撤单量达到或者超过交易所规定的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 量 80%的,构成“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的异常交易 行为。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
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指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盗码交易行为、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公司交易风控部负责对客户的交易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客户交易异常情况或交易所因市场异常状况而采取监管措施,有权对客户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
第四条公司总部涉及客户开发、交易维护的业务部门人员及各营业部应对所属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指导,使其明确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造成异常交易状况的,要立即进行提醒、劝阻,不得纵容、诱导、支持客户的异常交易。
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第五条自成交行为,是指同一客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客户在多个公司开户的不分合约、不分手数合并计算。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第六条频繁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频繁撤销定单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不分手数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400笔(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_(精)
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指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盗码交易行为、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公司交易风控部负责对客户的交易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客户交易异常情况或交易所因市场异常状况而采取监管措施,有权对客户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
第四条公司总部涉及客户开发、交易维护的业务部门人员及各营业部应对所属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指导,使其明确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造成异常交易状况的,要立即进行提醒、劝阻,不得纵容、诱导、支持客户的异常交易。
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第五条自成交行为,是指同一客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客户在多个公司开户的不分合约、不分手数合并计算。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第六条频繁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频繁撤销定单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不分手数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400笔(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
关于期货异常交易行为风险揭示书doc-唐山期
关于期货异常交易行为风险揭示书doc-唐山期关于期货专门交易行为风险揭示书尊敬的客户: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日前下发的《中国金融交易所期货专门交易监控指引(试行)》、《郑州商品交易所专门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专门交易监控暂行规定》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专门交易治理方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公司现特向您揭示期货专门交易行为的风险如下: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必须同意交易所监管及期货公司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治理和监控,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当投资者的期货交易显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专门交易行为: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托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投资者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阻碍期货交易价格;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阻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日内撤单次数过多;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操纵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通过运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阻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阻碍交割结算价;利用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交易等手段转移资金或扰乱交易治理秩序;自然人投资者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致使交易风险、交割风险或结算风险明显增大;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详见附件一《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专门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附件二《关于《郑州商品交易所专门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附件三《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专门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和附件四《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专门交易治理方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及交易限额规定简介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及交易限额规定简介2019年12月20日制(仅供参考,以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最新通知为准,此表内容变更不出据变更通知)说明:1、异常交易行为还包括,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列入交易所重点关注名单、向会员通报、约见谈话、限期平仓、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自律监管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所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3、异常交易处理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中金所股指品种除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第一次,期货公司及时将交易所的提示转达客户,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第二次,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第三次,交易所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中金所股指品种异常交易处理: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中金所对违法上表中交易限额规定的处理:客户第一次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形,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5个交易日的措施。
第二次出现,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10个交易日的措施。
第三次及以上出现,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1个月的措施。
4、因套期保值交易、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指令(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指令(FAK)(适用上期所、能源中心、大商所、郑商所、中金所)、套利指令(适用大商所、郑商所)、市价指令(适用大商所、郑商所、中金所)、止损(盈)指令(适用大商所)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6、沪深300股指期权某一合约上每秒申报笔数达到10笔以上(含10笔)的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同一客户通过不同期货公司会员申报交易,其申报笔数合并计算。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2017年2月17日制说明:1、郑商所规定,异常交易行为除上表中所列的情形外,还包括: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盗码交易行为、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
2、各期货交易所规定,因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3、中金所(国债除外)、郑商所、上期所和大商所的套利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不能豁免。
4、客户出现上述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列入交易所重点监管名单、约见谈话、限期平仓、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5、根据中金所2015年8月25日发布的“关于股指期货异常交易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客户出现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可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注1:郑商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补充规定:①当某个交易日某一合约停板后,客户当日在涨停板价位买单撤单量或者在跌停板价位卖单撤单量超过100笔的,属于频繁报撤单行为。
②客户有上述停板价位频繁报撤单超过100笔的行为且当日客户在该合约涨跌停板价位撤单量累计达到10000手的,郑商所于当日闭市后,给予该客户全部品种限制开仓交易不低于一个月的纪律处分。
注2:上期所自2016年12月12日(12月9日晚连续交易时段)起,客户在热轧卷板HC1705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2000手;自2016年12月1日(11月30日晚连续交易时段)起,客户在锌ZN1701合约和ZN1702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分别为1500手,在铅PB1701合约和PB1702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分别为1000手;自2016年11月29日(11月28日晚连续交易时段)起,客户在螺纹钢RB1701合约和RB1705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分别为8000手;自2016年11月11日(11月10日晚连续交易时段)起,客户在天然橡胶RU1701合约和RU1705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分别为1500手。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0001
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大商所发〔2010〕220 号各会员单位:为加强对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将《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通知如下: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一)监管标准1.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 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发生成交的,按照自成交行为进行处理。
2.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 次的,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3.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400 次,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4.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多个合约上自成交、频繁报撤单或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 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属性的撤单次数不计入在内。
(二)处理程序1.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处理流程(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通报。
(3)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三次及以上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 1 个月。
2.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对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的处理流程(1)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发生在同一期货公司会员的,第一次出现时,交易所对该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会员应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第二次出现时,交易所约见会员的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无正当理由缺席约见谈话的,交易所向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第三次及以上出现时,交易所对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
异常交易行为须知
异常交易行为须知期货交易所出台了针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指引,明确了对异常交易的定义,规定了对客户及会员的处罚措施。
为防止由于异常交易行为导致投资者受到处罚,以下行为将被视为异常交易,请您悉知并严格防范:1、自成交行为:客户单日自成交5次以上(含本数,包括关联账户之间的互相成交)。
2、日内过度交易犯罪行为:股指期货客户单日在所有合约开仓量少于500手,单个客户在相同公司开户的其开仓数量分拆排序。
3、频繁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500笔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4、大额报下单犯罪行为:中金所规定,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下单次数少于100次,且单笔下单量达至或者少于交易所规定的销售价格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80%;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定,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下单次数少于50次(含50次),单笔下单的下单量达至300手以上(含300手);大连商品交易所规定,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下单次数少于400次,且单笔下单的下单量少于合约最小下单手数的80%;郑州商品交易所规定,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每笔下单量500手以上且下单笔数10笔以上。
5、关联帐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的规定。
其中,股指期货单个合约上的合并持仓超过100手。
6、影响交易结算价犯罪行为:客户利用对好像、对敲打等手段交易,导致交易月合约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达至该合约停板幅度20%以上,影响该合约交易结算价。
7、盗码交易行为:客户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并转移资金。
8、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量犯罪行为:自然人客户在交易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开市时仍留存该交易月份持仓量。
如果累计两次发生以上行为,公司将关闭您的交易权限。
此外,客户严禁利用减仓、科熊、对敲打等手段,避免交易所的持仓量管制,超量持仓量,掌控或企图掌控市场价格,影响市场秩序;严禁利用几个相同交易账户通过对敲打等手段,影响市场价格,迁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严禁以逃税为目的,在不能活跃合约上,通过对敲打,催情药发单生产价差,展开资金迁移。
金仕达期货交易管理系统V6使用指南_异常交易控制
异常交易控制使用指南1背景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10年10月22日发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试行)》,明确要求会员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纵观近几年国内金融期货行业的发展,监管机构对于稳定国内金融市场的决心非常大,陆续公布了一些指引文件要求期货公司对于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系统性的监控。
期货公司如果要贯彻监管机构的这些指引文件,以人工的方式紧盯交易系统显然是不现实的。
为了满足期货公司的这一监管要求,在期货风险监控软件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的SunGard金仕达公司研发了“期货异常交易监控系统”。
该软件继承了原有的风险监控软件的技术框架,结合监管机构发布的指引,探索出一套能完全涵盖上述指引的监控软件。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的指引文件,期货公司除了需要对期货异常交易进行监控外,当发生风险时,期货公司需要在交易系统中进行一些管理和控制,甚至停止客户交易,以避免风险扩大,这就需要在交易结算柜台软件中进行交易监控“事前”与“事后”的异常交易控制功能进行一个有效的合理控制。
此文档将具体说明异常交易控制的功能使用。
2异常交易控制管理流程期货公司针对此次异常交易监控的要求,应该制订相应的管理流程,确定相应的责任人,明确需要进行的工作,并制订出现风险后,期货公司的应对方案,如通知、劝阻、禁止开仓、禁止交易等。
下面介绍一下,从系统角度如何进行管理。
1)在期货异常交易监控系统设置各个监控项中报警的阀值,此阀值应小于交易所的监控要求,使期货公司有足够的时间来应对。
2)有专人负责异常交易的监控,当发生报警时,启动期货公司的应对方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发现交易行为异常的,可以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对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或者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客户应当接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认定第五条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自成交);(二)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多次进行相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三)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频繁报撤单);(四)日内出现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大额报撤单);(五)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的;(六)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合约上的开仓交易数量超过交易所制定的日内开仓交易量的;(七)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八)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标准
备注:
上海交易所:因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大连交易所:1、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属性形成的撤单和自成交不计入在内。
2、由于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中金所:1、在统计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次数时,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即时成交剩余撤销限价指令、市价指令自动形成的撤单行为不计入频繁报撤、大额报撤单次数统计,由客户主动发出的撤单行为计入撤单次数统计。
2、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即时成交剩余撤销限价指令、市价指令形成的自成交行为不计入自成交次数统计。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监管标准及处理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监管标准及处理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加强对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将《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通知如下: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一)监管标准1.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发生成交的,按照自成交行为进行处理。
2.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的,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3.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400次,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4.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多个合约上自成交、频繁报撤单或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属性的撤单次数不计入在内。
(二)处理程序1.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处理流程(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通报。
(3)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三次及以上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1个月。
异常交易及违规行为的主要类型、监管标准、处理程序及罚则
(三)对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但不如实报备相关信息、不如实回复交易所询问、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报备或不协助调查工作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交易所可以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暂停开仓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
取消其相应资格
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10至100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规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八
对敲转移资金
利用对敲手段,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
九
自成交影响价格
利用自成交手段,影响市场价格或者牟取不当利益
(四)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并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六
虚假套利
在申请增加套利持仓额度和交易时,有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
(一)不受理其增加套利持仓额度的申请
(二)调整或者取消已批准的套利持仓增加额度
(三)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处置措施,并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
内幕交易
利用内幕信息或国家机密进行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影响期货交易
十一
未妥善保管交易编码
未按交易所规定妥善管理交易编码,导致交易编码被他人利用实施违规行为
十二
套期保值持仓超仓
交易期间,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当日开仓导致套保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交易所规定标准的;结算后,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交易所规定标准,并且未在下一交易日第二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
金融市场的市场异常现象
金融市场的市场异常现象金融市场作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历多年的发展和变革后,出现了诸多引人注目的市场异常现象。
这些异常现象可能导致市场的不稳定、不确定性增加,进而对经济体系和参与者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深入了解金融市场的市场异常现象。
一、宏观经济因素引发的市场异常1.1 经济周期造成的市场波动经济周期是导致金融市场波动的一个主要因素。
经济处于不同的周期阶段,市场将会有不同的表现。
在经济繁荣期间,市场投资者往往充满信心,股市、债市等投资渠道繁荣活跃;而在经济衰退期,市场预期将会大幅下滑,资产价格暴跌,市场异常现象也随之出现。
1.2 主权债务危机引发的市场恐慌主权债务危机,尤其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可以快速传染并引发金融市场的恐慌。
当某个国家面临债务违约风险时,全球资本市场将受到极大冲击,金融市场异常现象频频出现,如股市暴跌、货币贬值等。
1.3 货币政策变化引发的市场波动央行货币政策的变化对金融市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央行通过调整利率、货币供应量等手段影响市场预期和风险敞口,一旦货币政策发生变动,市场将出现异常现象,如利率的剧烈波动、汇率的急剧变动等。
二、市场交易行为引发的市场异常2.1 股票市场的异常交易行为在股票市场中,投资者的行为和心理因素会导致市场异常现象。
投资者的投机心理和羊群效应,若忽略调节机制,会引发市场的过度买入或过度卖出,进而引发股票市场波动和异常现象。
2.2 期货市场的异常交易行为期货市场的异常现象往往与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密切相关。
投机者和套利者的大量参与,可以导致市场出现价格的剧烈波动,也就是我们熟知的“闪崩”现象。
此外,某些个体或机构的操纵行为也可能对市场形成影响。
2.3 债券市场的异常交易行为在债券市场中,异常现象通常表现为市场流动性的骤然减少、债券价格的剧烈波动以及投资者的恐慌情绪。
交易者的过度购买或抛售债券,以及利率的异动都可能引发市场的异常。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就修订《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就修订《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7.0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
〔2024〕102号
关于就修订《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公开
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海期货交易所拟对《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对上述管理办法修订有关内容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于2024年7月10日之前反馈至上海期货交易所。
您的反馈信息同时表明您同意将您的联系信息和资料被上海期货交易所使用,并仅用于本公告所述征求意见事宜,敬请知悉。
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赵璐、孙欣鹏
电子信箱:********************.cn
电话:+86-21-68401659,+86-21-68401829
传真:+86-21-68402035
通讯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300号31楼法律事务部
邮编:200122
附件:
1.《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2.《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条文修订对照表
3.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修订版)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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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交易一、中金所异常交易的认定及处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摘要)第五条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异常交易行为:(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二)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客户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三)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四)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五)日内撤单次数过多;(六)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八)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九)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十)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
会员发现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本指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会员应当与客户约定,客户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并经劝阻、制止无效的,会员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
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摘要)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一)监管标准1.客户单日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2.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的,构成“日内撤单次数过多”的异常交易行为。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频繁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处理程序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要求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会员通报。
3.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并向市场公告。
4.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发生在不同会员,且在任一会员处均未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发生次数最多的会员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5.交易所认定的关联账户组发生的自成交行为,视为同一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二、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一)监管标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中的实际控制关系是指,行为人虽不是交易编码的名义持有人,但对该交易编码具有实际管理、使用或者处分等权限。
具有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对相关交易编码构成实际控制:1.行为人作为他人期货交易的委托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因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而作为他人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的除外;2.行为人与交易编码名义持有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3.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其他情形。
如有相反证据,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不存在交易行为趋同情形的,不构成实际控制。
(二)处理程序1.关联账户组第一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将该组关联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
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2.关联账户组第二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
客户自行平仓的,对该组关联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0个交易日。
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3.关联账户组第三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并对该组关联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4.交易所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后,向市场公告。
5.关联账户组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发生在不同会员,且在任一会员处均未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持仓分布最大的会员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三、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一)监管标准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50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
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二)处理程序1.客户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要求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客户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向客户所在会员通报。
3.客户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1个月。
4.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日内过度交易行为发生在不同会员,且在任一会员处均未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开仓交易量分布最大的会员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二、郑交所异常交易的认定及处理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摘要)第五条异常交易行为情形:(一)自成交行为,是指同一客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
属于《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应予规范的行为。
(二)频繁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频繁撤销定单的行为。
属于《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应予规范的行为。
(三)大额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多次撤销单笔数量较大定单的行为。
属于《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应予规范的行为。
(四)关联帐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是指被交易所认定为关联账户的一组客户持仓合并计算后超出交易所规定持仓限额的行为。
属于《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应予规范的行为。
(五)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是指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影响交割结算价的行为。
属于《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或第(四)项应予规范的行为。
(六)盗码交易行为,是指客户利用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交易等手段转移资金或扰乱交易管理秩序的行为。
属于《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或第三十四条应予规范的行为。
(七)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是指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的行为。
属于《交割细则》第四条、《风控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以及《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等应予规范的行为。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客户出现本指引第五条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造成第六条状况,经提醒、劝阻无效的,会员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及时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
第九条出现本指引第五条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第六条状况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约见会员高管谈话、发出警示函、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
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风控管理办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开仓等相应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
涉嫌违法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关于《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摘要)认定标准(一)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1.自成交行为:客户单日自成交5次以上(含本数,下同)。
2.频繁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500笔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500笔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3.大额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每笔撤单量500手以上且撤单笔数10笔以上。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每笔撤单量500手以上且撤单笔数10笔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4.关联帐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一组客户在股权结构、交易执行人、交易一致性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交易所可认定其为关联帐户。
关联帐户持仓合并计算。
合并持仓达到交易所客户持仓限额以上。
5.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造成交割月合约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达到该合约涨跌停板幅度20%以上,影响该合约交割结算价。
6.盗码交易行为:客户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并转移资金。
7.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
(二)市场异常状况认定标准1.交易风险明显增大状况:某一合约按结算价计算,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
2.交割风险明显增大状况:可以明显预见将有60%以上的持仓无法实现交割。
3.结算风险明显增大状况:导致结算准备金≤0的会员达到会员总数10%以上。
4.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市场异常状况。
处理程序(一)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处理程序1. 客户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进行电话提示,要求会员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并报送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1)客户对异常交易情况的说明。
(5)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同一客户第二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将其异常交易行为通过会员服务系统通报全体会员。
3.同一客户第三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该客户给予暂停开仓交易不低于1个月的纪律处分。
4. 同一客户达到处理标准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发生在不同会员的,交易所对发生自成交交易量分布最大、频繁报撤单发生次数最多或大额报撤单发生次数最多的会员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5.一组客户已被交易所认定为关联账户的,视为同一客户,其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按照上述认定标准管理,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6.关联账户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情节恶劣的,不受次数限制,交易所可直接依据《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关联账户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予以警告、强行平仓等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