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仪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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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仪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仪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仪政发[202x]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臵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臵,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仪征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计划、建设、规划、物价、财政、地税、公安、司法、城管、工商、文化等部门和相关乡(镇)配合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臵资金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用途和拆迁范围。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具体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补偿标准1.1 补偿范围:拆迁补偿应包括被拆迁人的房屋、土地、附属设施等,以及与拆迁相关的经济损失。

1.2 补偿计算方法: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土地面积、房屋等级、年限等因素,采用市场评估或者政府定价等方式计算补偿金额。

1.3 补偿支付方式:补偿款可以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根据被拆迁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商议确定。

二、安置政策2.1 安置范围: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在原址安置或者在其他地区安置,政府应提供相应的安置选择,并确保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完善。

2.2 安置方式:可以采取购房、租赁、公租房等方式进行安置,根据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个性化安置。

2.3 安置条件:政府应确保安置房屋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便利条件,确保被拆迁人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不受影响。

三、补偿纠纷解决机制3.1 商议解决:对于拆迁补偿中的争议和纠纷,应首先通过商议解决,各方可以通过调解、协议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3.2 仲裁机构:设立专门的拆迁补偿纠纷仲裁机构,对无法通过商议解决的争议进行仲裁,确保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

3.3 司法救济:对于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拆迁补偿纠纷。

四、监督和评估4.1 监督机制:建立拆迁补偿安置的监督机构,加强对拆迁补偿工作的监管,确保实施细则的有效执行。

4.2 评估机制:定期对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评估,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4.3 公众参预:鼓励公众参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被拆迁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结论: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一、拆迁补偿安置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拆迁工作,确保拆迁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公平公正:在补偿安置过程中,对被拆迁人一视同仁,保障其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需求。

3.科学合理:采取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标准,确保补偿安置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4.优化布局:在安置过程中,优化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提升城市建设质量和生活环境。

二、拆迁补偿安置程序1.拆迁方案制定:由相关部门制定拆迁方案,明确拆迁范围、时间和方式,并公示给被拆迁人。

2.拆迁补偿评估: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土地和财产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标准和金额。

3.补偿安置协商:拆迁方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就补偿标准、方式和安置条件等进行沟通和协商。

4.拆迁补偿补助发放:按照评估结果和协商确定的补偿标准,向被拆迁人发放拆迁补偿资金和补偿补助。

5.安置房建设:根据被拆迁人的实际需求和协商结果,建设相应的安置房,并按照约定进行交付和入住。

6.安置补助发放:根据协商结果和安置房的实际情况,向被拆迁人发放安置补助,帮助其解决安置后的生活问题。

三、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金额1.房屋补偿标准:按照评估结果和相关政策规定,采用楼面价、市场价或固定金额进行补偿。

2.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评估结果和相关政策规定,采用补偿面积、土地价格或固定金额进行补偿。

3.财产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损失,按照评估结果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补偿。

四、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监督和投诉处理1.拆迁补偿安置实施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和媒体报道,保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3.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相关投诉。

总结: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是一项关系到城市拆迁工作和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规,其内容和实施步骤应科学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确保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合法权益。

仪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仪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仪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行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旳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旳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措施》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依法在本市市区规划范围内征搜集体土地,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房屋所有权人(如下称被拆迁人)进行赔偿安顿旳,合用本细则。

国家和省确定旳重大项目征地拆迁赔偿安顿另有规定旳,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有关旳土地管理工作;市城镇建设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赔偿安顿管理工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旳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旳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赔偿安顿旳有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后,市城镇建设局应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划许可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2、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3、变化房屋、土地用途;4、房屋、宅基地旳过户、分户;5、办理户口迁入、分户(除夫妻投靠、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退伍和转业回原籍、“两劳”释放人员回原籍、漏户口人员补登等几种状况);6、核发工商营业执照;7、其他需要暂停办理旳事项。

暂停期限内私自办理上述事项旳,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五条征(用)地单位(如下统称拆迁人)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依法同意后,方可实行拆迁。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根据本措施拟订规划许可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旳赔偿安顿实行方案,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确认后报市城镇建设局审核。

房屋拆迁赔偿安顿实行方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征地同意文献及经规划许可旳用地范围图;2、用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测算状况;3、拆迁计划及拆迁期限;4、安顿方式及过渡期限;5、所需安顿房源证明或赔偿安顿资金证明;6、其他与房屋拆迁赔偿安顿有关旳事项。

仪征枣林湾拆迁管理办法

仪征枣林湾拆迁管理办法

仪征枣林湾拆迁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和经济发展的快速增长,为了适应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仪征市决定对枣林湾地区进行拆迁管理。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拆迁工作,保障被拆迁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拆迁范围1.拆迁范围确定为枣林湾地区内的所有居民住宅、商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等。

2.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需求,可以对部分居民住宅进行改建或部分拆除。

三、拆迁程序1.拆迁前的调查和评估:(1)成立专门的拆迁评估小组,对拆迁范围内的各项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2)根据拆迁评估结果,制定拆迁规划和方案。

2.通知拆迁:(1)向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发出拆迁通知书,明确拆迁时间和拆迁补偿标准等内容。

(2)居民收到通知后,可以进行申诉和提出合理的要求。

3.签订拆迁协议:(1)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根据房屋面积、位置、房龄等因素进行测算,并与被拆迁人员进行协商。

(2)签订拆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4.房屋拆除:(1)拆迁单位负责组织拆除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和设施。

(2)在拆除过程中,应保证被拆迁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5.安置工作:(1)根据拆迁协议,为被拆迁人员提供合适的安置房或经济补偿。

(2)确保被拆迁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

四、拆迁补偿1.房屋补偿:(1)按照市场评估价值,对被拆迁的住宅进行补偿。

(2)对于自建住宅,补偿标准以市场评估价值为基准。

2.临时安置费用:(1)对于无法立刻安置的被拆迁人员,提供临时安置费用。

(2)临时安置费用由拆迁单位承担,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发放。

3.其他补偿:(1)对于因拆迁而丧失职业或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拆迁人员,可以适当进行补偿。

(2)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经过协商和评估。

五、监督与管理1.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2.对于拆迁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严肃查处,保障被拆迁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附则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仪征市政府所有。

仪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仪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仪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仪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作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组织论证;(二)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专户存储、监管与拨付;(三)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等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四)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及其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测算征收补偿资金和安置房需求数;(五)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六)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归集和管理;(七)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职责。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事务工作。

各园区、镇、房屋产权单位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受市住建局委托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和实施工作。

市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监察、审计、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市住建局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从事房屋征收实施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市住建局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仪征枣林湾拆迁管理办法

仪征枣林湾拆迁管理办法

仪枣管[2011]26号关于同意《“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房屋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搬迁安置工作经费的报告》的批复铜山办事处:你办《关于请求审定<“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房屋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报告》和《关于万顷良田工程搬迁安置工作经费的报告》收悉,经园区主任办公会研究,原则同意你办意见。

希望你们细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强化过程管理,规范操作程序,确保按时安全完成搬迁安置任务。

附:“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房屋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主题词:万顷良田搬迁安置批复枣林湾生态园党政办公室2011年5月4日印发(共印10 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房屋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枣林湾生态园新农村建设步伐,打造美丽和谐生态园区,改善农民居住环境,推进城乡布局统筹发展,结合园区总体规划和万顷良田工程项目建设要求,鼓励引导农民进集中区居住小高层公寓,使农民拥有土地流转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搬迁安置对象、实施时间及步骤对象是万顷良田工程项目区内的需要搬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房屋所有权人。

实施时间:2011年5月—2011年12月搬迁实施阶段可分为房屋评估、搬迁谈判、房屋搬除三个步骤,目前已经完成工程区域内搬迁户评估工作。

二、搬迁安置补偿的政策依据1、仪征市人民政府文件《仪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仪政发[2010]125号);2、仪征市城乡建设局文件《仪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细则》(仪政建[2010]35号);3、仪征市物价局、仪征市城乡建设局文件《关于公布仪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各类补助费的通知》(仪价字(2010)31号);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三、规划安置地点搬迁户全部安置到枣林湾田园生态社区,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安置房建设应当严格履行土地征用申报程序,确保安置房“两证”办理。

枣林集中区将配套文化、教育、金融、商业、交通、社区服务等公用设施。

《仪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包括哪些

《仪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包括哪些

《仪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包括哪些内容?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过程中从事房屋及其附属物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估价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征地房屋补偿安置估价对象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范围内经现场查勘认定的被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

仪征市政府在城镇建设过程中征用到集体土地的,会涉及到上面房屋的拆迁,为了更好的确定拆迁补偿款金额,通常会通过评估机构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

并且,为了规范评估机构工作,仪征市出台了评估方面的管理办法。

那么《▲仪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包括哪些内容?下面请看小编带来的这篇文章。

▲仪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仪征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维护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过程中从事房屋及其附属物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估价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征地房屋补偿安置估价对象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范围内经现场查勘认定的被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和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房屋补偿价格根据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因素予以评估确定:房屋评估价格=房屋建筑面积×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作价款;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重置价×房屋成新率×房屋层高增减率。

第六条房屋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有权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

对不能提供产权证及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按下列方式认定建筑面积:(一)2007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结构正规住宅房屋,按实际面积予以认定,简易结构房屋不予认定。

拆迁管理规章制度

拆迁管理规章制度

拆迁管理规章制度拆迁是指在城市或农村建设中,为了进行城市更新、重大工程建设、交通建设等需要,对居民房屋、土地进行征收或重新分配的行为。

为了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以保障拆迁的公平、合法和有序进行。

一、拆迁管理规章制度的目的和原则拆迁管理规章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拆迁工作中的各项行为,确保拆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在制定拆迁管理规章制度时,需要遵守以下原则:1.公正原则:拆迁工作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合法原则:拆迁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拆迁,并给予被拆迁人必要的补偿。

3.保护原则:拆迁工作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合理安排被拆迁人的居住和生活。

4.透明原则:拆迁工作要公开透明,及时向被拆迁人宣传政策法规,向公众公开拆迁相关信息。

二、拆迁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拆迁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拆迁程序:明确拆迁的程序和流程,包括征收通知、征收现场勘察、评估和确认、补偿协商等环节。

确保拆迁工作依法进行,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补偿标准:规定拆迁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涉及到房屋、土地、家庭财产等方面的补偿,应当根据当地市场价格和相关政策进行合理补偿。

3.安置规划:制定合理的被拆迁人安置规划,确保被拆迁人在拆迁后能够继续居住和生活。

包括选择适宜的安置地点、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

4.资金管理:规定拆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理。

同时,要加强对拆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防止腐败行为发生。

5.社会稳定维护:拆迁工作往往伴随着社会矛盾和冲突,需要制定相应的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舆论引导,警示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矛盾和纠纷。

6.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拆迁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包括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角色。

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侵害被拆迁人权益的现象发生。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一、拆迁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拆迁标准主要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和优惠政策。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在拆迁补偿方面,应根据房屋的性质、面积和使用年限等相关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对于被拆迁人,要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其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还要制定合理的安置政策,为被拆迁人提供住房安置,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二、拆迁程序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了拆迁的具体程序和流程。

首先,要对拆迁项目进行规划,并进行项目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然后,要开展拆迁征询和公示,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要做到公开透明,确保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最后,要制定具体的拆迁实施方案,确保拆迁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拆迁监管为了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还规定了相关的监管措施和监督责任。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拆迁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拆迁行为的执法监督。

对于违法违规的拆迁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纠正。

同时,要做好被拆迁人的维权工作,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补偿与安置在补偿与安置方面,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被拆迁人的补偿权益和安置政策。

对于被拆迁的房屋,要按照其实际价值进行合理补偿,确保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益不受损害。

对于被拆迁的房屋居民,要提供合适的住房安置,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并且要优先考虑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安置需求,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总结起来,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提供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包括拆迁标准、拆迁程序、拆迁监管以及补偿与安置等方面。

通过这些具体措施,可以更好地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合规进行。

同时,也要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最终,通过合理的拆迁工作,可以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基础设施。

《仪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包括哪些内容?

《仪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包括哪些内容?

Don't try too hard in your life. Making mistakes is as common and necessary as breathing, as long as you are not paranoid and make mistakes again and agai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仪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包括哪些内容?导读: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过程中从事房屋及其附属物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估价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征地房屋补偿安置估价对象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范围内经现场查勘认定的被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

生活中防火防盗防诈骗,虽然每个人都了解一点诈骗,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诈骗手段也是在改变,因此很多人防不胜防,最终自己的财产不翼而飞。

对于诈骗的法律知识很多人不是特别了解,只是知道啊诈骗是严重的犯罪行为,那诈骗罪触犯刑事诉讼法那条?下面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经济诈骗罪经济诈骗罪行为一般都涉及经济内容,所以法律上没有“经济诈骗罪”的说法,我国现行法律上所讲的经济诈骗主要分一般诈骗、合同诈骗和金融诈骗,经济诈骗罪是包括了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其中跟经济社会密切相关的诈骗犯罪,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

经济诈骗罪中合同诈骗是具体罪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在刑法中包含在扰乱市场秩序罪(刑法第八节)这一类罪名中,是指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利用合同诈骗对方钱财的某些行为;经济诈骗罪中金融诈骗是一类罪名(刑法第五节),主要涉及金融领域,包括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保险诈骗等;经济诈骗罪中其他的诈骗行为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诈骗,包括利用一般手段诈骗别人财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出口退税的行为,利用某些非法组织的诈骗行为(刑法第三百条)等。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对于需要拆迁的居民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政策的规定。

这些细则的出台旨在保障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拆迁补偿标准1.1 补偿标准的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应根据房屋的性质、面积、地理位置、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一般来说,房屋的补偿标准应包括房屋的市场价值、土地补偿费用、搬迁费用等。

1.2 补偿标准的调整:在特殊情况下,如拆迁居民的房屋具有特殊功能或历史价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保障拆迁居民的权益。

1.3 补偿标准的公示:拆迁补偿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出现不公平的现象。

二、安置政策2.1 安置方式的选择:根据拆迁居民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可以选择购房安置、租赁安置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安置。

同时,应确保安置房屋的质量和条件符合相关规定。

2.2 安置地点的确定:安置地点应尽量选择在原居住地附近或交通便利的地方,以便拆迁居民能够继续居住和生活。

2.3 安置政策的完善: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应不断完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以更好地保障拆迁居民的权益。

三、补偿与安置程序3.1 拆迁补偿方案的编制:拆迁补偿方案应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编制,并征求拆迁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3.2 补偿与安置协议的签订:拆迁居民与拆迁单位应签订补偿与安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3.3 补偿与安置款项的支付:拆迁补偿款项应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支付给拆迁居民,确保其能够顺利进行新的生活和居住安排。

四、监督与维权机制4.1 监督机构的设立: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2 维权渠道的畅通:拆迁居民应当有权利和渠道进行维权,对于补偿与安置方案存在争议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4.3 惩罚与补偿机制:对于违反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行为,应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并对受损失的拆迁居民进行补偿。

市政府关于《仪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补充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仪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补充意见的通知

仪征市人民政府文件仪政发【2004】66号市政府关于《仪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补充意见的通知市开发区及各园区、市行政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公司)、行、社,市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对《仪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仪政发【2002】138号)文件作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被拆迁人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不再享受最低标准补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需按照《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暂行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和住房补贴,获得的拆迁货币补偿总金额不足5万元的,由被拆迁人申请,被拆迁人审核,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由拆迁人以住房补贴的形式不足5万元。

三、拆除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时,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房屋承租人属本市常住户口且只有一处住房,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和区位补偿指导价的30%补偿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全部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四、拆迁评估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

对一直作为非住宅使用的临街(前排)私有住宅房屋,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连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应参照经营用房评估。

属市区主要干道的每平方米营业面积给予补贴400元,属市区次要干道的每平方米营业面积给予补贴300元,属市区主要巷道的每平方米营业面积给予补贴200元。

五、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住宅房屋竣工日期以施工许可证规定的施工最后期限为准),不满五年被拆迁的,房屋评估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在原来基础上再增加一定比例的货币补偿金额。

一年以内的,增加18%;超过一年、在二年以内的,增加17%;超过二年、在三年以内的,增加16%;超过三年、在四年以内的,增加15.5%;超过四年、不满五年的,增加15%。

六、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或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合法土地使用面积的,以合法建筑面积补偿安置;合法建筑面积小于合法土地使用面积的,差额部分可给予土地区位差价补偿,土地区位差价按区位补偿指导价的60%计算。

仪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仪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仪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仪征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七年五月项目名称:仪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项目承担单位:仪征市国土资源局(公章)项目审查单位: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公章)项目编制日期:二零一七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0一、调整目的 0二、指导思想 0三、基本原则 (1)四、调整依据 (1)五、规划范围 (5)六、规划期限 (5)第二章调整背景 (6)一、区域概况 (6)二、土地利用现状和特点 (8)三、规划实施成效 (10)四、存在问题 (12)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规划目标 (14)一、土地利用战略 (14)二、主要指标安排 (15)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 (18)一、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8)二、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20)第五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24)一、优先划定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 (24)二、落实全域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24)三、保护措施 (26)四、监管措施 (28)第六章规划流量指标安排 (29)一、规划流量指标安排情况 (36)二、规划流量指标归还情况 (36)第七章重点建设项目调整情况 (38)一、交通运输建设工程 (42)二、水利设施建设工程 (43)三、保障电力能源建设重大工程用地 (44)四、合理布局文化旅游工程设施用地 (44)第八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45)一、加强规划实施总体控制 (45)二、健全规划实施行政管理 (46)三、完善规划实施经济机制 (47)四、改进规划实施技术手段 (48)五、推进规划实施民主决策 (49)第九章附则 (50)一、规划效力 (50)二、规划实施 (50)三、授权与监管 (50)附表 (52)附表1规划主要控制指标变化情况表 (52)附表2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53)附表3主要规划指标分解落实表 (54)附表4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规划表 (55)附表5仪征市已批未变更土地情况统计表 (62)第一章总则一、调整目的为更好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在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同时,保障仪征市“十三五”期间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江苏省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统一部署,按照•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096号)文件要求、•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以及•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内容,以仪征市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仪征市实际情况,对•仪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进行调整完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房屋拆迁实施细则

房屋拆迁实施细则

房屋拆迁实施细则拆迁是指政府或相关机构为了进行城市规划、市政建设等工程需求而对居民住房进行清拆或迁移的一项措施。

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详细的拆迁实施细则。

本文将针对房屋拆迁实施细则进行论述。

一、拆迁范围及标准(1)拆迁范围的确定:拆迁范围应该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和市政建设需求来确定,且应事先进行评估和公示,确保公开透明、有序进行。

(2)拆迁标准的制定:拆迁标准应考虑拆迁地区的经济状况、土地价值、居民住房的质量等因素,确保拆迁补偿的公平合理性。

二、拆迁程序及流程(1)公告公示:政府或相关机构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拆迁公告,告知居民拆迁的事项、标准和时间,确保居民能够了解到相关信息。

(2)征询意见:政府或相关机构应在公示期间对居民进行征询,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公众参与和民意表达。

(3)补偿协商:政府或相关机构应与居民进行补偿协商,协商内容包括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期限等,确保双方能够达成一致,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4)合同签订:在补偿协商达成一致后,政府或相关机构与居民应签订正式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5)拆迁实施:拆迁实施应由政府或相关机构负责,确保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进行,避免对居民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三、补偿与安置(1)货币补偿:根据居民房屋的评估价值、面积等因素,政府或相关机构应给予居民合理的货币补偿,确保居民能够维持生活水平的基本需求。

(2)安置安居:对于无住房的居民,政府或相关机构应提供合适的安置房屋,确保居民能够安心居住。

(3)公共设施配套:政府或相关机构应及时建设或提供相关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确保居民在新居住地有良好的生活条件。

四、法律保障(1)拆迁法规:政府或相关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拆迁工作的细则,明确拆迁的程序、标准和补偿机制,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监督机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拆迁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拆迁实施细则的要求。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工作成为城市发展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拆迁补偿安置范围1. 拆迁范围: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需要拆迁的区域范围。

2. 拆迁户范围:拆迁户包括自住房屋、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等不同类型的房屋所有人。

3. 拆迁补偿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房屋,制定相应的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搬迁补助等。

三、拆迁补偿安置程序1. 拆迁通知:拆迁单位向拆迁户发出正式的拆迁通知书,通知拆迁户搬迁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2. 拆迁协商:拆迁单位与拆迁户进行协商,确定拆迁补偿方案,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3. 拆迁补偿评估:由专业评估机构对拆迁户的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拆迁补偿的具体金额。

4. 拆迁补偿支付:拆迁单位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和评估结果,及时支付拆迁补偿款项给拆迁户。

5. 安置安居:对于无法自行购买新房的拆迁户,拆迁单位将提供安置房屋,确保拆迁户的基本居住需求。

四、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在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优先安置原则: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等,要优先进行安置,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3. 协商一致原则:在拆迁补偿协商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拆迁户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4. 公开透明原则: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信息应该及时公开,确保信息公开透明,让拆迁户了解相关政策和权益。

五、拆迁补偿安置的监督机制1. 监督部门:设立专门的拆迁补偿安置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情况。

2. 监督措施: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举报投诉等方式,对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工作的规范进行。

3.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在城市发展和城市更新的过程中,拆迁补偿安置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更新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

二、目的和意义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更新和社会稳定。

通过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提高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拆迁补偿安置程序1.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规定了拆迁补偿安置的程序。

首先,相关部门需要进行拆迁规划和调查,确定拆迁范围和拆迁补偿标准。

然后,根据拆迁规划,对被拆迁人进行登记和评估,确定补偿和安置方案。

最后,进行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并对安置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在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意愿和选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被拆迁人有权知情、参与和监督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信息和解答疑问,保证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四、拆迁补偿标准1. 拆迁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使用年限、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

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公正,并与市场价值相符合。

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补偿标准获得相应的补偿款项。

2. 对于无法提供同等条件的安置房屋,相关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接受经济补偿或者选择其他安置方式,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尊重其选择。

五、安置措施1. 安置房屋应当符合相关的建筑和居住标准,保证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需求。

相关部门应当对安置房屋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质量和安全。

2. 对于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相关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安置措施,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需求。

六、监督和评估1.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规定了监督和评估的机制。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机构,对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对于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应当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方法和措施。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欧阳家百创编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欧阳家百创编

欧阳家百创编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2010年新)欧阳家百(2021.03.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并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行为。

本细则所称房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管线、设备。

本细则所称房屋附属物,是指房屋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有价值的附着物。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其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二)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所需时间、拆迁期限;(三)被拆迁房屋状况;(四)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的面积,补偿安置资金概算;(五)可提供的拆迁安置周转用房的数量、标准和地点;(六)拆迁范围内按规定应予保留的房屋、绿地及其他设施的保护措施。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

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协议。

支付协议应当载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支付补偿安置资金负有监督职责。

第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和批准的搬迁期限、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

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在被拆迁区域内张贴;延长拆迁期限的项目,应当重新发布拆迁公告。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拆迁当事人指定拆迁代理、房屋拆除和拆迁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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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在本市市区规划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后,市城乡建设局应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划许可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2、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3、改变房屋、土地用途;4、房屋、宅基地的过户、分户;5、办理户口迁入、分户(除夫妻投靠、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退伍和转业回原籍、“两劳”释放人员回原籍、漏户口人员补登等几种情况);6、核发工商营业执照;7、其他需要暂停办理的事项。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上述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五条征(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根据本办法拟订规划许可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确认后报市城乡建设局审核。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征地批准文件及经规划许可的用地范围图;2、用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测算情况;3、拆迁计划及拆迁期限;4、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5、所需安置房源证明或补偿安置资金证明;6、其他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市城乡建设局对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向拆迁人发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选择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并与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的拆迁人须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拆迁委托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的拆迁人须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拆迁实施单位。

拆迁委托合同自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市城乡建设局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企业承担。

施工企业应当编制房屋拆除方案,确保房屋拆除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拆迁人和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拆除施工安全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市房产管理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的名录,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人员必须具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应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接到通知后不予配合的,评估机构可以进行评估,其评估行为有效。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负责做好房屋拆迁实施工作,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和发展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一条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具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产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第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依据,以拆迁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被拆迁人所持有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建房手续为准。

拆迁补偿以上述两证所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

第十五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十六条《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公告后,被拆迁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新房部分,由拆迁人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具有合法手续的新建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公告发布之日止,不满5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15%的补偿。

第十八条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

1、违章建筑;2、逾期的临时建筑、临时建筑在建筑规划许可证中或向有关单位出具的承诺中载明因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3、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公告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修装饰部分;5、对于租赁(借)被拆迁人房屋的承租人;6、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但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九条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以合法建房手续为一户,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一户计算被拆迁住房面积。

每户可以按下列规定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30㎡的,按实确认安置面积;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30㎡的,按230㎡确认安置面积;每户在确认的安置面积基础上可以向上靠户型增加10㎡,跨户型可以增加20㎡。

确认的安置面积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安置房的重置价格互补差价结算,靠户型增加的部分按安置房的重置价格结算,跨户型面积部分按安置房价格结算。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92.4㎡的,按92.4㎡确认安置面积。

每户在确认安置面积基础上可以向上靠户型增加10㎡,跨户型可以增加20㎡。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安置房的重置价格互补差价结算,合法建筑面积与92.4㎡之间的部分和靠户型增加的部分按安置房的重置价格结算,跨户型面积部分按安置房价格结算。

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30㎡的部分,不安置住房,在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基础上增加150%的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应向拆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

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住宅房屋面积在230㎡以内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按下述公式结算:货币补偿安置款=[安置房价格-(安置房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30㎡的部分,在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基础上增加150%的补偿。

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前,确因历史原因造成被拆迁人无权属证书或合法建房手续,但被拆迁人又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并确认其面积后(楼房户最高确权面积不超过184.8㎡,平房户最高确权面积不超过92.4㎡),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对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且可以按规定分户,但在拆迁区域内无住房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并确认其安置面积,确认的安置面积最高不超过92.4㎡。

每户在确认的安置面积基础上可以向上靠户型增加10㎡,跨户型可以增加20㎡。

确认的安置面积部分和靠户型增加的部分按安置房的重置价格结算,跨户型面积部分按安置房价格结算。

但该类被拆迁人不得选择货币补偿,且拆迁安置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若该类被拆迁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仍无能力承受此安置方式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拆迁人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50㎡的拆迁安置房给予安置,但不得跨户型安置,50㎡以内不结算差价,安置房不得上市交易;若该类被拆迁人在取得安置房后经济条件好转,可按拆迁时安置房的重置价格购买产权,自取得产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对住宅房屋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货币补偿的金额增加20%的补偿款。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拆迁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户型50㎡,且又无力支付购房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拆迁人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50㎡的拆迁安置房给予安置,但不得跨户型安置,50㎡以内不结算差价。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控制区内,不得单独安排被拆迁人宅基地建房。

第二十四条拆迁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没有改变用地性质、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企业用房及其他非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按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150%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商业经营用房时,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250%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载明住宅用房,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和安置,拆迁人应当付给被拆迁人营业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拆迁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六条对于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6个月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的过渡期限自交拆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24个月。

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

因拆迁人的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逾期之日起,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延长时间再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被拆迁人原因造成延期安置的,拆迁人自通知被拆迁人安置之日起,不再支付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和固定设施移装费。

对固定设备确实不可以移装的,应按现行价格支付给被拆迁人初装费。

第二十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费用和固定设备移装费用。

第二十九条因拆迁造成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并连续经营五年以上的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停业、停产等损失的,拆迁人应按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10%,向被拆迁人支付停业、停产一次性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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