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抗诉申请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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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xxx省xxx市企石镇宝石路1号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杨永成,该中心主任
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xxx企石公公司
住所:xxx省xxx市企石镇宝石路
法定代表人:ຫໍສະໝຸດ Baidu文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xxx市邮政局企石分局
住所:xxx省xxx市企石镇宝石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慧星,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xxx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中法民一终字第3543号判决不服,特此请求贵院依法进行抗诉
三、一、二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不清,导致了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判令东山村委会对黄某勇触电死亡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夏仁平、郭少宏连带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维持原判。但是,在本案中,申请人与xxx市企石镇东山村民委员会既没有共同侵权行为,也没有共同危险行为,法院判决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xxx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无法证明黄某勇的死亡与触电有关。
xxx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黄某勇进行解剖、检查,于 9月26日出具了中大法鉴中心【 2588】病鉴字第B64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称“不排除触电死亡”。“不排除”是一个猜测性、可能性的词语,既然可以“不排除触电死亡”,当然也不排除其他原因(如酒精,猝死)造成黄某勇死亡。从xxx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中,我们不能确定黄某勇死亡的真实原因,当然也不能得到黄某勇死于触电的结论。法院不能仅凭此鉴定意见书作为黄某勇触电死亡的证据。
而且,上述法医鉴定是原告单方面委托的,并不是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也不是法院依职权选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鉴定结论的规定,故上述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三)黄某勇的死亡极可能是因特殊体质、过量喝酒导致的。
从xxx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可以看出,黄华
事实与理由:
一、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黄某勇系因触电死亡,法院认定黄某勇死于触电是错误的。
(一)xxx市企石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科学性。
年7月27日,xxx市企石医院在没有经过详细检查或者解剖的情况下,就臆断黄某勇是死于电击,在这种极不负责的行为下作出的证明不可能正确。而且,后来的 9月26日由xxx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权威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不排除触电死亡”的说法,也推翻了xxx市企石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结论。所以,《死亡医学证明书》不具有真实性,没有科学依据,不具有参考价值。
2、案发当时,黄某勇是先经过挂有排插的路灯杆,然后走到下水道入水口处时,突然倒地死亡的。按照电的一般原理,距离电源越近,对人体的伤害就越大。如果当时排插存在漏电现象的话,那么黄某勇经过路灯杆时危险最大,死亡的地点也应该在路灯杆附近,而不是在距离路灯杆2、3米外的下水道入水口。前面已经叙述了下水道入水口存在漏电可能,而现在黄某勇又在下水道入水口突然死亡。若黄某勇是死于触电,那应该是xxx市企石镇东山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下水道路灯电路漏电引起的。
勇尸体上有多处表皮脱落,表明他的体质比较特殊。再,从xxx市企石供电公司的员工徐树强和黄汉茂以及其他证人的证言中得知黄某勇在当晚喝了很多酒。我们不排除黄某勇的死亡系因其特殊体质与喝酒过量的共同作用引起的。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黄某勇的死因是触电,相反,极有可能是黄某勇的自身原因导致了此起意外事件的发生。x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从当事人提供xxx市企石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xxx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xxx市公安局企石分局刑警队作出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显示,黄某勇庆是触电死亡”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最新整理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夏X平,男,汉族,住xxx省。
申请人:郭X宏,男,汉族,住xxx省。
被申请人:黄X文,男,苗族,住xxx省。
被申请人:罗X阴,女,苗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狄X妹,女,苗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黄X盆,男,苗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黄X成,男,苗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黄X刚,男,苗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xxx市企石镇东山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xxx省xxx市企石镇东山村
法定代表人:姚惠国,该村委会村长
被申请人:xxx电网公司xxx供电局
住所:xxx省xxx市xxx主山涡岭
负责人:雷烈波,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xxx市企石供电公司
住所:xxx省xxx市企石镇企石墟
法定代表人:姚容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xxx市企石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二、退一万步来说,即使黄某勇真的死于触电,亦与申请人没有因果关系。法院判决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错误。
(一)排插装有漏电开关,正常工作,不存在漏电的现象。
法院仅仅依据现场图片,不通过测试、检验、鉴定,就认定“插座均有明显放热烧熔的痕迹”,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不严谨、疏忽儿戏的态度,导致其作出的认定不可能正确。至于现场证人提到“有电”,但他们毕竟不是专业人员,判断未必正确。而作为专业人员的xxx市企石供电公司的员工徐树强“用电排插......无发现异常”和黄汉茂“等电排插......没有发现异常”的证言倒证明了排插没有漏电。事实上,申请人对排插的管理很好。排插上装有漏电开关,如果发生漏电,开关将会自动断开电路。案发时排插及其漏电开关都正常工作,并没有短路烧熔,不存在漏电现象。
(二)若黄某勇是死于触电,那应该是xxx市企石镇东山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下水道路灯电路漏电引起的。
1、路灯的线路是通过下水道、电线杆内部连接到路灯的,现场证人方小英、陈顺志证实:平时每逢下雨积水,下水道入水口就有轻微触电的感觉。事发当时,詹光明、鄢秀英也有触电的感觉。无论是以前,还是事发当时,证人的证言都表明下水道入水口附近有触电的感觉,下水道路灯线路存在很大的漏电可能。
(三)黄某勇也可能是接触雷电流致死的。
根据xxx省电机工程学会于 5月20日出具的《关于去年xxx市企石镇黄某勇在好又旺百货商店前突然倒地死亡一案现场附近供电设施安全技术鉴定报告》的结论“由于案发现场死者当时未直接碰触带电物体,若触电死亡,亦只能是属于由于跨步电压造成的间接触电死亡”。又依《中国电力百科全书》权威论述,跨步电压也可能来自雷电流。案发当时一直是雷雨天气,黄某勇因接触雷电流致死这种可能性客观存在。
法定代表人:杨永成,该中心主任
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xxx企石公公司
住所:xxx省xxx市企石镇宝石路
法定代表人:ຫໍສະໝຸດ Baidu文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xxx市邮政局企石分局
住所:xxx省xxx市企石镇宝石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慧星,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xxx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中法民一终字第3543号判决不服,特此请求贵院依法进行抗诉
三、一、二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不清,导致了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判令东山村委会对黄某勇触电死亡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夏仁平、郭少宏连带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维持原判。但是,在本案中,申请人与xxx市企石镇东山村民委员会既没有共同侵权行为,也没有共同危险行为,法院判决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xxx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无法证明黄某勇的死亡与触电有关。
xxx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黄某勇进行解剖、检查,于 9月26日出具了中大法鉴中心【 2588】病鉴字第B64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称“不排除触电死亡”。“不排除”是一个猜测性、可能性的词语,既然可以“不排除触电死亡”,当然也不排除其他原因(如酒精,猝死)造成黄某勇死亡。从xxx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中,我们不能确定黄某勇死亡的真实原因,当然也不能得到黄某勇死于触电的结论。法院不能仅凭此鉴定意见书作为黄某勇触电死亡的证据。
而且,上述法医鉴定是原告单方面委托的,并不是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也不是法院依职权选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鉴定结论的规定,故上述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三)黄某勇的死亡极可能是因特殊体质、过量喝酒导致的。
从xxx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可以看出,黄华
事实与理由:
一、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黄某勇系因触电死亡,法院认定黄某勇死于触电是错误的。
(一)xxx市企石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科学性。
年7月27日,xxx市企石医院在没有经过详细检查或者解剖的情况下,就臆断黄某勇是死于电击,在这种极不负责的行为下作出的证明不可能正确。而且,后来的 9月26日由xxx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权威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不排除触电死亡”的说法,也推翻了xxx市企石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结论。所以,《死亡医学证明书》不具有真实性,没有科学依据,不具有参考价值。
2、案发当时,黄某勇是先经过挂有排插的路灯杆,然后走到下水道入水口处时,突然倒地死亡的。按照电的一般原理,距离电源越近,对人体的伤害就越大。如果当时排插存在漏电现象的话,那么黄某勇经过路灯杆时危险最大,死亡的地点也应该在路灯杆附近,而不是在距离路灯杆2、3米外的下水道入水口。前面已经叙述了下水道入水口存在漏电可能,而现在黄某勇又在下水道入水口突然死亡。若黄某勇是死于触电,那应该是xxx市企石镇东山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下水道路灯电路漏电引起的。
勇尸体上有多处表皮脱落,表明他的体质比较特殊。再,从xxx市企石供电公司的员工徐树强和黄汉茂以及其他证人的证言中得知黄某勇在当晚喝了很多酒。我们不排除黄某勇的死亡系因其特殊体质与喝酒过量的共同作用引起的。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黄某勇的死因是触电,相反,极有可能是黄某勇的自身原因导致了此起意外事件的发生。x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从当事人提供xxx市企石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xxx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xxx市公安局企石分局刑警队作出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显示,黄某勇庆是触电死亡”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最新整理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夏X平,男,汉族,住xxx省。
申请人:郭X宏,男,汉族,住xxx省。
被申请人:黄X文,男,苗族,住xxx省。
被申请人:罗X阴,女,苗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狄X妹,女,苗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黄X盆,男,苗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黄X成,男,苗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黄X刚,男,苗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xxx市企石镇东山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xxx省xxx市企石镇东山村
法定代表人:姚惠国,该村委会村长
被申请人:xxx电网公司xxx供电局
住所:xxx省xxx市xxx主山涡岭
负责人:雷烈波,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xxx市企石供电公司
住所:xxx省xxx市企石镇企石墟
法定代表人:姚容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xxx市企石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二、退一万步来说,即使黄某勇真的死于触电,亦与申请人没有因果关系。法院判决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错误。
(一)排插装有漏电开关,正常工作,不存在漏电的现象。
法院仅仅依据现场图片,不通过测试、检验、鉴定,就认定“插座均有明显放热烧熔的痕迹”,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不严谨、疏忽儿戏的态度,导致其作出的认定不可能正确。至于现场证人提到“有电”,但他们毕竟不是专业人员,判断未必正确。而作为专业人员的xxx市企石供电公司的员工徐树强“用电排插......无发现异常”和黄汉茂“等电排插......没有发现异常”的证言倒证明了排插没有漏电。事实上,申请人对排插的管理很好。排插上装有漏电开关,如果发生漏电,开关将会自动断开电路。案发时排插及其漏电开关都正常工作,并没有短路烧熔,不存在漏电现象。
(二)若黄某勇是死于触电,那应该是xxx市企石镇东山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下水道路灯电路漏电引起的。
1、路灯的线路是通过下水道、电线杆内部连接到路灯的,现场证人方小英、陈顺志证实:平时每逢下雨积水,下水道入水口就有轻微触电的感觉。事发当时,詹光明、鄢秀英也有触电的感觉。无论是以前,还是事发当时,证人的证言都表明下水道入水口附近有触电的感觉,下水道路灯线路存在很大的漏电可能。
(三)黄某勇也可能是接触雷电流致死的。
根据xxx省电机工程学会于 5月20日出具的《关于去年xxx市企石镇黄某勇在好又旺百货商店前突然倒地死亡一案现场附近供电设施安全技术鉴定报告》的结论“由于案发现场死者当时未直接碰触带电物体,若触电死亡,亦只能是属于由于跨步电压造成的间接触电死亡”。又依《中国电力百科全书》权威论述,跨步电压也可能来自雷电流。案发当时一直是雷雨天气,黄某勇因接触雷电流致死这种可能性客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