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修理厂综合保险条款
车辆维修保险合同范本最新
车辆维修保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公司):乙方(维修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车辆维修保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保险范围1.1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乙方在甲方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责任损失。
1.2 保险期间: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第二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2.1 甲方根据乙方的车辆实际情况,同意按照甲方公布的保险费率,为乙方车辆投保。
2.2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的车辆实际价值确定。
2.3 保险费用:甲方根据乙方的车辆型号、使用年限、保险金额等因素,按照甲方公布的保险费率计算得出。
第三条维修厂责任3.1 乙方作为维修厂,应当对甲方的车辆进行维修,确保维修质量,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维修服务。
3.2 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甲方车辆的安全。
3.3 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甲方车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理赔4.1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事故通知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维修,确保甲方车辆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4.3 甲方在收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项后,应当将维修费用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保险费用的,应当按照迟延支付的天数支付违约金。
5.2 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维修的,应当按照迟延维修的天数支付违约金。
5.3 甲乙双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因本保险合同引起的或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
6.2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车辆维修保险合同范本
车辆维修保险合同范本《车辆维修保险合同》甲方(保险人):名称:[保险公司名称]地址:[保险公司地址]电话:[保险公司电话]法定代表人:[法人姓名]乙方(被保险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地址:[被保险人地址]电话:[被保险人电话]一、保险车辆信息车辆品牌:[品牌]车辆型号:[型号]车辆牌照号码:[车牌号]车架号码:[车架号]发动机号码:[发动机号]二、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因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自然灾害、外界物体坠落、倒塌等意外事故,或因车辆自身故障导致的损坏,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乙方的车辆维修费用。
2.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车身、发动机、变速器、底盘、电气系统等部件的维修和更换费用。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2. 保险费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具体日期]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起始日期]零时起至[结束日期]二十四时止。
五、赔偿处理1. 乙方在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甲方报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事故认定书、维修发票、清单等。
2. 甲方在接到报案后,应及时进行查勘定损,并在[规定时间]内与乙方协商确定车辆维修方案和赔偿金额。
3. 车辆维修应在甲方指定的维修厂进行,如乙方要求在非指定维修厂维修,需经甲方同意,并按照甲方的定损金额进行维修。
4. 甲方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赔偿限额的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除外责任下列情况下,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
2. 保险车辆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发生的事故。
3. 保险车辆因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的车辆损坏。
4. 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事故。
5. 保险车辆因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坏。
保险公司与修理厂合作协议
4、保险业务由甲方指定营销团队与乙方进行对接,保险理赔由甲方理赔中心与乙方进行对接,双方通过友好合作,共同在车险承保、续保和理赔等各个环节广泛提升客户满意度。第二条维修费用标准
1、配件价格统一以人保江苏省份公司理赔系统的市场报价为基准。2、维修工时费(喷漆、钣金整形、钣金拆装)部份项目基准价格按甲方制定标准执行(表1、表2、表3),未涉及项目的工时费由双方商议确定。
3
2、若无其他特殊约定,甲乙双方在一方要求归还其提供的包含秘密信息的资料(无论书面资料、磁盘、磁带等各种形式)时,另一方应即将归还。第七条本协议书修订或者变更
由于以上条约受到上级主管单位、保险行业监管及保险行业自律规定制约,故在本合约有效期间,如上级主管单位、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及保险行业出台新的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分乙方:
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年月日
年月日
5
篇二:保险公司和修理厂合作协议书
合作协议书
甲方:保险股分有限公司分公司
地址:
乙方:
地址: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同时为共同的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实现三方共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商议,达成如下协议:
5、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甲方、最终客户之间所签订协议的效力和有效性。第九条合用法律及纠纷解决办法
1、本协议书之有效性、释义、实施以及执行可能性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基准进行解释。
4
2、甲乙双方应友好地商议解决因本协议书的释义、适用或者实施而发生的
所有纠纷。
3、若前项纠纷未能友好地商议解决,商议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
汽车保险维修合同范本
汽车保险维修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
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
乙方(维修公司),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为乙方所提供的汽车保险维修服务,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一、服务内容。
1.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汽车保险理赔维修服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坏检测、维修方案制定、零部件更换、喷漆修复等。
2.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标准,对受保车辆进行维修,确保维修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二、费用支付。
1. 甲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相关的维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等。
2. 乙方应当提供详细的维修费用清单和相关票据,确保费用的透明和合理性。
三、维修保障。
1. 乙方对维修后的车辆应当提供一定期限内的质保服务,保证车辆在保修期内出现因维修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乙方应当免费进行修复。
2. 若因乙方维修不当导致车辆再次损坏,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免费修复。
四、保密条款。
双方应当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泄露或利用。
五、违约责任。
1. 若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支付费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其他条款。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服务完成且费用结清之日止。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确认,本合同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以上为汽车保险维修合同范本,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如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汽修门店投保合同范本
汽修门店投保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汽修门店的正常运营和财产安全,甲方特向乙方投保相关保险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二条保险标的1. 甲方的汽修门店及其附属设备、工具、库存零件等财产。
2. 甲方在经营过程中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盗抢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因经营活动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 保险金额由甲方和乙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
2. 保险费按照乙方制定的费率标准计算,甲方应在签订保险合同的同时缴纳全部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X]年,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第六条保险金的申请与赔付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索赔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查勘定损,并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做出赔偿决定。
3. 甲方收到乙方的赔偿款后,应签署赔款收据,并将保险标的的权益转让给乙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修理厂车辆保险方案
修理厂车辆保险方案背景在车辆出现财产损失时,车主需要支付维修费用,这是对车主的一种经济负担。
为了减轻车主的经济负担,保险公司推出了针对修理厂的车辆保险方案,帮助车主应对在修理厂的费用。
保险种类针对修理厂的车辆保险方案包括了多种保险种类。
车辆维修保险车辆维修保险是针对车辆发生维修时的保险,包括车身修复、钣金喷漆、替换部件等,可以减轻车主的维修经济负担。
车辆维修保险的保险费用根据车的品牌、型号、车况、驾驶记录等多种因素确定。
特约修理保险特约修理保险是保险公司与修理厂签订的协议,车主在修理车辆时可以去特约修理厂维修,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用,车主只需要支付自己的保险责任部分,其余部分保险公司来承担。
代步车保险代步车保险是指车主在车辆维修期间可以使用代步车的保险,当车辆需要维修时,保险公司提供一辆备用车给车主使用,以便车主正常出行。
保险费用对于车主来说,保险费用是选择保险公司的考虑因素之一。
修理厂车辆保险的保险费用根据车的型号、保单的期限、车主的驾驶记录等因素进行计算。
有些保险公司还会提供不同车辆维修保险方案之间的价格比较和选择建议,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注意事项在购买修理厂车辆保险时,车主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明确保险责任在购买车辆保险时,车主需要明确保险责任范围以及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
如果车主不清楚保险责任,可能会因为自己的疏忽致使保险公司无法赔偿。
认真填写保险申请书车主在购买车辆保险时,需要认真填写保险申请书,准确无误地填写车辆信息和保险期限。
如果保险申请书填写有误,可能会影响车主的赔付。
选择正规保险公司在购买车辆保险时,车主需要选择合法、具有资质的正规保险公司,以避免因为选择不当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赔偿。
结论修理厂车辆保险方案为车主行车中出现的意外损失提供了有效的经济保障。
车主在选择保险公司前需要了解自身情况,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费用,认真填写保险申请书,选择正规保险公司,以提高车主的保险赔付安全和效率。
大车修理厂保险合作协议书
大车修理厂保险合作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保险事故车辆的修理服务、保险车辆的维修保养优先服务、相互提供长久稳定的宣传渠道等内容,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一、合作原则1.1 甲乙双方及其分支机构应信守合同,全面认真地履行合作协议的内容。
1.2 甲乙双方应共同维护双方的信誉、品牌和利益。
二、合作范围2.1 保险事故车辆的修理服务。
2.2 保险车辆的维修保养优先服务。
2.3 双方相互提供长久稳定的宣传渠道。
2.4 乙方自有财产的保险。
2.5 其他方面的合作。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 甲方利用自身的经营特点,对乙方的企业形象、维修及服务质量、特色服务项目等事项协助做好宣传、介绍工作。
3.2 甲方应按定损标准及时合理核定事故车辆维修价格,并取得客户认可。
3.3 甲方对乙方提出的维修价格异议应及时处理;但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事后有关价格的异议。
3.4 甲方应为乙方的有关业务人员提供相关保险知识、技能方面的培训,并积极提供保险咨询服务,对乙方在具体业务中遇到的保险问题给予技术支持。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1 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提供专人负责与甲方的沟通。
4.2 乙方应保证维修质量,按照约定的维修周期和质量标准完成维修任务。
4.3 乙方应在甲方提供保险事故车辆维修服务时,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期限向甲方支付维修费用。
4.4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向甲方支付介绍费。
五、合作期限5.1 本合作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5.2 合作期满后,如双方愿意继续合作,应提前一个月书面续签。
六、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反合作协议的约定,导致合作协议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汽车修理厂综合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汽车修理厂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汽车修理厂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由财产损失保险、维修养护车辆责任保险、现金综合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机器设备损坏保险和共同条款七局部组成。
财产损失保险、维修养护车辆责任保险、现金综合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机器设备损坏保险各局部的约定仅适用于各分项保险局部,不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共同条款的各项约定除经特别说明外,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三条投保人在投保财产损失保险的根底上,可以选择投保维修养护车辆责任保险、现金综合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机器设备损坏保险。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领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从事汽车维修、保养及其他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一局部财产损失保险保险标的第五条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营业园地地址内的,并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具有全部权的以下各项财产:〔一〕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二〕机器设备、工具、用具;〔三〕办公家具和非消耗性用品;〔四〕办公用电器和电子设备;〔五〕存仓物料。
第六条以下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二〕被保险人的代表或其雇员的个人财产;〔三〕手提电脑、掌上电脑、移动通讯工具、照相及摄像器材、手表;〔四〕古董、工艺品、金银、珠宝及首饰;〔五〕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六〕机动车辆;〔七〕动物、植物。
保险责任第七条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造本钱保险合同中载明营业园地地址内的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电、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暴雪、冰雹、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保险公司车辆维修协议
保险公司车辆维修协议1. 背景保险公司作为车辆保险的提供者,负责理赔车辆损失,并承担相关维修费用。
为了明确保险公司与修理厂之间的权责关系,以及保证车辆维修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车辆维修协议。
2. 维修厂资质要求维修厂作为车辆维修的承办方,需具备以下资质要求:•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行业许可证;•有良好的业绩和声誉,并与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维修厂主要技术人员需具备相应的维修技能和资质证书,并定期参加维修技术培训。
3. 维修协议内容3.1 维修项目定义保险公司与维修厂根据车辆维修需要制定维修项目清单,明确维修范围和内容。
3.2 维修费用和支付方式保险公司与维修厂商定维修费用,支付方式为保险公司直接向维修厂支付。
3.3 保险公司的权益保险公司有权要求维修厂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维修,确保维修质量符合标准。
保险公司有权对维修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维修进度符合协议要求。
3.4 维修厂的责任维修厂应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优质的维修服务,确保车辆维修质量和效果。
维修厂应配备有经验丰富的维修技术人员,并采用先进的维修设备和工具,确保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5 预约和维修时间保险公司和维修厂按照预约制度进行维修安排,确保维修厂能及时调度维修资源并安排维修人员到达车辆维修地点。
3.6 维修材料的选择维修厂应根据车辆维修需要选择符合标准和质量要求的维修材料,保证维修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性。
3.7 维修质保期维修厂应对维修工作提供一定的质保期,保险公司在质保期内出现与维修项目相关的问题,维修厂应积极协助解决。
4. 协议解除和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导致协议解除,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双方应协商解决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5. 附则本维修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车辆维修完成之日。
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修改协议。
结论本车辆维修协议明确了保险公司与维修厂的权责关系和合作方式,保证了车辆维修质量和效果的达到。
车险 修车条款
车险修车条款车险修车条款参考内容:车险修车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损坏或事故后,对被保险人进行修车服务的具体规定。
修车条款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车险范围:修车条款应明确规定车险范围,即车辆遭受损坏或事故后,保险公司应负责修理的范围。
例如,车险可能只包括车辆本身的损坏修理,而不包括其他财物的修理。
2. 修理期限:修车条款应规定修理的期限,以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及时修理车辆,恢复正常使用。
一般情况下,修理期限应在事故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以减少被保险人的不便。
3. 修理方式:修车条款应明确规定修理的方式。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由其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或者允许被保险人自行选择修理厂。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保险公司应确保修理质量。
4. 修理费用:修车条款应明确规定修理费用的支付方式。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承担由于事故或损坏导致的修理费用,但可能对费用进行一定的限制。
例如,保险公司可能规定对于某些零部件的更换费用只能支付一部分,或者对于老旧车辆的修理费用进行限制。
5. 修理验收:修车条款中应包含车辆修理完成后的验收要求。
被保险人应检查修理情况,并与修理厂或保险公司进行确认。
只有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支付修理费用。
6. 非修理赔偿:修车条款中还应规定在车辆损坏或事故后,如果不进行修理,被保险人是否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这些赔偿可能包括车辆残值的补偿或者车辆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的评估。
修车条款是车险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明确了被保险人在车辆损坏或事故后所享有的权益,以及保险公司应履行的义务。
车主在购买车险时应仔细阅读修车条款,并对其中的责任和义务有充分的了解。
在理赔时,也应按照修车条款的规定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和协商,以确保自身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所以,我们在购买车险时,需要仔细阅读修车条款,了解修车的范围、期限、方式、费用等内容,以便在车辆损坏或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顺利地进行修理。
中华联合财险汽车修理厂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附加财产盗窃、抢劫保险条款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汽车修理厂综合保险中财产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对存放于本保险单载明营业场所地址内的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或抢劫行为且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属实的直接损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公安部门仍未能破案的,或虽经破案仍无法追回损失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代表、雇员、家庭成员、寄宿人员以及营业场所内的常住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二)被保险人的代表、雇员、家庭成员、寄宿人员以及营业场所内的常住人员内外串通、故意纵容他人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三)放置在室外(如露天、坪台、晾台、过道、走廊等)的保险标的遭受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四)因门窗未锁而使保险标的遭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五)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遭受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六)营业或工作期间、进出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七)无合格的防盗措施、无专人看管或无详细记录情况下,发生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八)因无明显痕迹的盗窃行为、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九)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损失。
第三条赔偿处理(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阻止和保护现场,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否则对可以追回的而未能追回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盗窃、抢劫损失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出险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主险关于财产损失保险的赔偿约定计算赔偿。
(四)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义务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保险人;对被追回的财产的损失部分可按照主险关于财产损失保险的赔偿约定计算赔偿。
车辆维修保险合同模板
车辆维修保险合同模板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车辆维修保险合同模板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乙方(维修厂):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车辆提供维修保险服务,双方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险范围1.1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乙方车辆在维修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本身损失、第三者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
1.2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的车辆购置价格及维修费用,双方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
第二条 保险费用2.1 甲方应按照乙方车辆的维修费用及保险金额,向乙方收取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为人民币____元。
2.2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保险费用。
第三条 维修服务3.1 乙方应将车辆送至甲方指定的维修厂进行维修。
3.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及车辆维修标准,及时完成车辆维修工作,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3.3 甲方应在维修过程中,妥善保管乙方的车辆及其配件,防止车辆及配件丢失、损坏。
第四条 保险理赔4.1 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甲方在接到乙方报案后,应尽快派员现场查勘,确认保险事故的真实性。
4.3 甲方在查勘确认后,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保险赔偿金。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1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____天书面通知甲方。
5.2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3 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
第六条 争议解决6.1 本合同的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汽车保险维修合同协议书
汽车保险维修合同协议书甲方(车主):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其汽车向乙方投保了车辆保险,现双方就保险期间内车辆发生事故后的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维修范围1.1 甲方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乙方负责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1.2 乙方根据甲方车辆的损失情况,确定维修范围,并与甲方协商一致。
第二条维修费用2.1 维修费用由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但不得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限额。
2.2 甲方应选择乙方认可的维修厂进行维修,以确保维修质量和费用的合理性。
第三条维修质量3.1 乙方应确保维修厂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以保证维修质量。
3.2 甲方有权对维修质量提出异议,乙方应在接到异议后及时处理。
第四条维修时间4.1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维修请求后,尽快安排维修,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维修工作。
4.2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维修时间延长,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商解决。
第五条维修后的保修5.1 维修完成后,乙方应提供相应的保修服务,保修期限和范围按照保险合同及维修厂的规定执行。
5.2 保修期内,如因维修质量问题导致车辆再次损坏,乙方应负责免费维修。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按约定选择乙方认可的维修厂,导致维修费用超出保险赔偿范围,超出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
6.2 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维修或维修质量不符合要求,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8.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补充。
8.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请注意,以上合同仅为模板,具体条款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汽车修理厂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序号条款名称1盗抢和恶意破坏保险条款2盗窃、抢劫保险条款盗抢和恶意破坏保险条款1.1.盗抢和恶意破坏保险条款投保人在投保了汽车经销商综合保险中商品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第一条对存放于保险单载明营业场所内的保险车辆,由于遭受有明显外来痕迹的盗窃、抢劫行为或恶意破坏并经公安部门确认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代表或雇员或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内的常住或寄宿人员盗抢、恶意破坏或纵容他人盗抢、恶意破坏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二)在保险车辆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车辆被盗抢或恶意破坏而造成的损失;(三)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车辆被盗抢或恶意破坏而造成的损失;(四)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车辆被盗抢或恶意破坏而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处理第三条(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盗窃、抢劫或恶意破坏损失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出险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证明;(三)保险人赔偿后破案追回的保险车辆,归保险人所有。
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该车辆,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车辆的损失部分可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第四条 其他事项第四条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有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盗窃、抢劫保险条款2.盗窃、抢劫保险条款2.投保人在投保了汽车修理厂综合保险中财产损失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对存放于保险单载明营业场所内的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有明显外来痕迹的盗窃、抢劫行为并经公安部门确认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代表或雇员或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内的常住或寄宿人员盗抢或纵容他人盗抢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二)在保险标的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标的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三)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标的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四)在发生火灾时保险标的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
中华联合(备案)[2009]N147号-汽车修理厂综合保险附加险的费率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汽车修理厂综合保险费率规章
一、费率
汽车修理厂综合保险的费率包括八部分:财产损失保险费率,维修养护车辆责任保险费率,现金综合保险费率,雇主责任保险费率,公众责任保险费率,机器设备损坏保险费率,附加财产盗窃、抢劫保险费率,附加维修养护车辆盗抢和恶意破坏保险费率。
各部分保险的费率见下表:
汽车修理厂综合保险费率表
二、费率说明及保险费计算
(一)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费是根据投保人确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人选择的费率乘积得出。
附加财产盗窃、抢劫保险的保险费根据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与相应的费率乘积得出。
(二)维修养护车辆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是根据投保人确定的累计责任限额与相应的费率乘积得出。
附加维修养护车辆盗抢和恶意破坏保险的保险费根据维修养护车辆责任保险的累计责任限额与相应的费率乘积得出。
(三)现金综合保险的保险费是根据投保人确定的保险金额与相应的费率乘积得出。
(四)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是根据投保人提供的雇员投保人数乘以相应的每人保险费得出。
保险费=雇员投保人数×(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2.5‰+每人医疗费责任限额×10‰)
(五)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是根据投保人确定的累计责任限额乘以相应的费率得出。
(六)机器设备损坏保险的保险费是根据投保人确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人选择的费率乘积得出。
总保险费等于上述各项保险费之和。
保险公司推荐修理厂合作协议样书6篇
保险公司推荐修理厂合作协议样书6篇篇1甲方:________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乙双方共同的目标和愿景,本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推荐乙方修理厂给其保险客户事宜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一、合作目的通过双方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共同提升服务质量,为保险客户提供优质、便捷的维修服务。
二、合作期限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除非任何一方在协议期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
三、合作内容1. 甲方推荐:甲方在其业务范围内向保险客户推荐乙方修理厂,确保乙方获得更多维修业务机会。
2. 维修服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为保险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汽车维修服务,确保客户满意度。
3. 信息共享:双方应定期交流客户信息、市场动态和业务数据,共同分析并优化合作策略。
4. 培训与交流:双方应定期组织员工交流培训,提升服务质量。
5. 售后服务:对于维修后的车辆,乙方应提供一定期限的质保服务,确保客户权益。
四、合作条件与承诺1. 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真实的保险客户信息,并协助乙方进行业务沟通。
2. 乙方承诺按照甲方要求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客户满意度。
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优惠的维修价格,确保双方利益最大化。
4. 乙方应保证维修质量和效率,避免因维修问题导致的客户投诉。
5. 双方应互相支持,共同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
五、商业条款1. 协议签署后,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质证明。
2. 合作期间,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定期反馈业务数据。
3. 双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合作业务。
4. 协议终止后,双方应妥善处理好合作期间的业务交接和客户关系维护。
5.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乙方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甲方及客户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辆维修企业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维修企业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有车辆维修许可证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的车辆装配、维修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车辆维修过程中,由于发生以下意外事故,造成承修车辆损坏、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承修车辆在试车过程中发生碰撞、倾覆或坠落。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暴风、暴雨、雷击、龙卷风、突发性地陷自然灾害;(七)空中运行物的坠落;(八)由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责任。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承修车辆的失窃;(七)酒后驾驶、由非正式质检资格人员试车造成的损失和人工直接供油引起的火灾;(八)试车时,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维修车辆本身的缺陷、锈蚀、自然磨损及轮胎自身爆裂;(十)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汽修店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保险公司名称)乙方:(汽修店名称)鉴于甲方作为一家专业的保险公司,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险服务,乙方作为一家具有良好口碑的汽修店,专注于汽车维修与保养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保险业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1.1 双方将在车辆保险业务、理赔服务、车辆维修、零部件报价、市场营销、品牌推广等方面展开全方位深层次合作。
1.2 乙方将作为甲方指定的合作汽修店,为甲方保险客户提供专业的车辆维修服务。
1.3 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帮助乙方提升维修技术和服务质量。
第二条合作方式2.1 甲方将以人保财险流程控制系统为技术支持,实现甲方理赔业务的快速、准确处理。
2.2 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确保维修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及时反馈客户满意度。
2.3 双方应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就合作事宜进行沟通和协商。
第三条合作条件3.1 乙方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拥有合格的维修技术人员和设备。
3.2 乙方应保证维修服务的价格公开、透明,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3.3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维修服务的合法合规。
第四条合作期限4.1 本协议有效期为__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2 合作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可另行签订协议。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若甲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导致乙方维修服务质量下降,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2 若乙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合格的维修服务,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3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6.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备注: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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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修理厂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条款由财产损失保险、维修养护车辆损失保险、现金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机器设备损坏保险和共同条款七部分组成。
财产损失保险、维修养护车辆损失保险、现金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机器设备损坏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共同条款各约定适用于特别说明部分,未经特别说明的,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为限。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领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从事汽车维修、保养及其它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一部分财产损失保险保险标的第四条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具有合法权益的以下各项财产:(一)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二)机器设备、工具、用具;(三)办公家具和非消耗性用品;(四)办公用电器和电子设备;(五)存仓物料。
第五条下列各项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二)被保险人的代表或其雇员的个人财产;(三)手提电脑、掌上电脑、移动通讯工具、照相及摄像器材、手表;(四)古董、工艺品、金银、珠宝及首饰;(五)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六)机动车辆;(七)动物、植物。
保险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地面突然塌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物体坠落。
第七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二)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培所造成的损失;(三)放置于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第九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签订保险合同时的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第十条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帐面余额。
第二部分维修养护车辆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营业场所内维修、保养的机动车辆的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地面突然塌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物体坠落。
责任免除第十二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机械及电气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车身的漆面损伤;(三)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的损失;(四)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五)发生保险事故前,保险车辆本身已发生的损毁;(六)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代表或其雇员自用机动车辆的损毁。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第十三条保险金额按照被保险人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所维修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或者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保险车辆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营业场所内所有维修车辆的实际价值之和。
车辆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年计算,年折旧率15%,不足一年,不计折旧。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出险时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第三部分现金保险保险标的第十四条凡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控制、照管的现金、国库券、支票、现金银行汇票和邮政汇票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存放于被保险人营业场所保险箱(柜)内遭受盗窃或抢劫或者火灾、爆炸、洪水;(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前往银行送款或自银行提款回程中遭受抢劫;(三)在被保险人营业场所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或者火灾、爆炸、洪水。
构成本条约定的盗窃或抢劫责任,必须是遭受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并有明显盗窃痕迹或抢劫行为且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属实的损失。
上述的分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单中分项列明的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造成的损失;(二)送款或提款时由于无故绕道及随意停留造成的损失;(三)因保管不善导致保险标的损坏、霉烂、虫咬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第十七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按照保险标的项目分项列明。
第十八条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出险时在国内合法金融机构可以兑现的价值。
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和有关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在非营业时间内,应撤去保险箱(柜)的钥匙并安排人员值班。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四部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二十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雇员于保险期间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罹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医疗费,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赔偿。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因第二十条约定的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其它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最高不超过雇主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所聘用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二)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雇员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被保险人所聘用雇员因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四)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雇员的责任;(五)除另有约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雇员的伤残或死亡。
责任限额第二十三条责任限额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协商确定的,对被保险人所聘用雇员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可以证明事故原因、性质、损失程度的单证材料。
第二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发生伤残或死亡的雇员按下列标准赔偿:(一)死亡、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按本保险合同所附《雇主责任赔偿额度表》约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死亡或伤残责任限额赔付。
(二)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院证明,每人/天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赔偿工伤津贴,工伤医疗期满或确定伤残程度后停发,最长不超过1年。
如经过医疗机构诊断确定为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按本条第(一)项确定赔付金额,与应付工伤津贴合并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三)医疗费用:保险人赔偿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以300元为限)及非自费药费部分。
但不包括受伤雇员的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空调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或保险人指定的医院就诊。
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聘用雇员个人的上述各项责任限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依法或依据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单约定的每人的各项责任限额。
死亡和伤残赔偿不得兼得,且与医疗费用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是指伤残导致受害人丧失工作能力,并经过一年后仍无法恢复。
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是指伤残导致受害人丧失工作能力,但仍在医生护理之下,未确定是否为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当被保险人实际雇员人数超过投保人数时,除因工作性质需要,征得保险人同意按人数进行约定投保的,保险人按照投保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对被保险人所聘用雇员进行赔偿以外,对按雇员名单投保的,保险人只对列入雇员名单的雇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雇主责任保险的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二年。
第五部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二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营业场所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
第二十九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二十八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三十条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占有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机动车辆、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所引起的责任;(二)被保险人的代表或其雇员在驾驶任何机动车辆时造成的赔偿责任;(三)污染;(四)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疾病传染或任何不洁或有害食品或饮料;(五)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下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对被保险人的代表或其雇员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三)对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代表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所有、保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责任限额第三十二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其中每人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5万元。
赔偿处理第三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后,根据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判决、裁定、裁决或调解,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
第六部分机器设备损坏保险保险责任第三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