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0号)[1].d
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现将修改后的《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鄂建[1999]063号)自此文件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及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必须实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和其它要求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凡属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实行监理招标投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第3号令)确定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招标人要求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隶属关系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实施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七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公布日期】2007.07.08
【实施日期】2007.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06号)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
二〇〇七年七月八日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99817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颁布日期:20020513 实施日期:20020801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县以上依法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和集中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提供服务,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不得代理组织招标投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3.11.06
•【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
•【施行日期】1993.11.06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贾志杰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六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的管理,鼓励建筑企业开展正当竞争,培育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经国家和地方批准建设计划的预算内项目、自筹资金项目、技措项目以及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项目
(外商独资项目另行规定),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相一致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招标投标要坚持公正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明标暗投。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4]6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建设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
附: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湖北省建设厅
2004年7月9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 [2003]4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湖北省范围内招标投标活
动并保障公平竞争而制定的一项法规。本文将从招标文件的制定、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招标程序、评标办法以及合同的签订等方面,
介绍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招标文件的制定
根据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后,应当
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范围、
技术要求、报价要求、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内容。招标人应当明
确招标文件的有效期限,招标文件的发布应通过公开途径进行,并
提供充足的时间供潜在投标人进行准备。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投标人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必须齐全。投标人还应
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财务实力,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仔细研究,并逐项确认自身具备所要求的条件。
三、招标程序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一套完整的招标程序。首先,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投标人。接着,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最后,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四、评标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了评标办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步骤。评标办法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并包括行业专家、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评标办法的结果及时向各投标人公示,并在合同签订前进行申诉处理。
五、合同的签订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
正文: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9号)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1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国光
2001年12月10日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及行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经济贸易、交通、建设、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六条对项目法人依法自主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核准(审批)手续,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以我给的标题写文档,最低1200字,要求以Markdown 文本格式输出,标题为: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
理实施办法
#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 简介
为了加强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行为,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和损失,湖北省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 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活动和投标活动。
## 招标人的职责
1.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的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保证公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情况和投标人资格条件,确定资格预审要求;对符合资格预审要求的投标人,组织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3. 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评标程序的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并依法进行合同签订和履行。
## 投标人的职责
1. 投标人应当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投标要求和评标标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
2. 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符合招标条件和要求。
3. 投标人应当积极参加预审和评标,积极与招标人沟通,积极解决问题和纠纷。
## 监理人的职责
1. 监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理,并及时向招标人报告投标人的违规行为和风险情况。
2. 监理人应当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保护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纠纷和问题。
## 考核和处罚
1. 投标人和招标人的行为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应当合法、公正、公平和透明,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罚。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范本一:正式风格】
一、招标投标的背景与目的
1.1 背景介绍
在湖北省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实现施工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保证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1.2 目的和意义
本文旨在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程序的透明度和效率,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建设工程的科学、规范、有序进行。
二、招标投标的程序与要求
2.1 招标文件的准备与发布
2.1.1 招标文件的编制
(详细列出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流程)
2.1.2 招标文件的发布
(详细列出招标文件的发布要求和流程)
2.2 投标人的资格与申请
2.2.1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需要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证明材料)
2.2.2 投标人的申请流程
(详细描述投标人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文件)
2.3 开标与评标
2.3.1 开标程序
(描述开标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2.3.2 评标方法和标准
(评标方法和标准,并说明评标的具体流程)
三、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
3.1 投标保证金
3.1.1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要求
(详细说明投标保证金的缴纳金额、时间、形式等要求)3.1.2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处理
(说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情况)
3.2 履约保证金
3.2.1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要求
(详细说明履约保证金的缴纳金额、时间、形式等要求)
3.2.2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与处理
(说明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情况)
【附件】
(列出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
(列出文档中浮现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评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评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知
正文:
----------------------------------------------------------------------------------------------------------------------------------------------------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评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建委、建管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评委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建委
二00一年二月九日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评委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当事人行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建[1999]06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受市建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评委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评委学习和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审查、核发评委资格证书;
(三)负责评委年度考核记证;
(四)核准招标人提供的评委资格;
(五)监督招标人随机抽取评委的过程;
(六)对评委在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七)对有徇私舞弊、违背公正原则、泄露评标机密、违背评委职责的评委,依据《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并向评委所在单位通报。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通用7篇)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通用7篇)
章总则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章招标程序、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篇二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三)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五)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六)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八)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九)确定中标人;(十)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 确保工程质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 ,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县以上依法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和
集中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提供服务 , 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
行。不得代理组织招标投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
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
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
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并同时在湖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实行监理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
(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招标人组织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监理招标机构或办理委托招标手续;
(二)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三)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采取资格预审的);
(六)向具备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
(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
(八)按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
(十)评标;
(十一)定标;
(十二)招标人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三)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四)合同签订与备案。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的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资格预审合格的,方可参加正式的投标竞争。 `
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
第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其施工图设计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并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深度,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求。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或招标代理资质并按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的技术资料、现行设计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现场条件和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十条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索赔、调整工程量和合同价、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统一格式,应随招标文件发至投标人。
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
第十二条工程量清单发出后,投标人或招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计量单位有误、项目漏项或者项目特征、工作内容不明确,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修改,并将澄清、修改等补充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发放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澄清、修改等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湖北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湖北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以下是本店铺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湖北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湖北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等,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本省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监理:
(一)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建设的项目;
(二)总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政府指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由依法取得相应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未取得合法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担此项业务。
监理人员必须是依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成立监理单位,必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监理临时资质等级证书》,尔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未获《建设监理临时资质等级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省直系统成立监理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资质。
第七条、监理单位执业满两年的,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级。监理单位定级的资质等级的审批权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监理单位按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监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