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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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适度干预原则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也是经济法最重要的原则。

在理解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之前,我们必须对国家干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由于市场是有缺陷的,因此,运用国家的力量对这种缺陷进行修补是一种客观的需要。

首先,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根据历史经验,没有一种国家可以排除支配的因素”[3],而这也正好反映了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

因此,国家和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国家干预是必须的。

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即使不存在疏忽,公共政策仍要求,只要是由于进入市场的具有缺陷的产品造成的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就要承担责任”[4]。

按照传统的法律思维,承担责任还需在主观上有过错,因此,要使不存在疏忽的市场参与者承担责任,国家的干预就显得十分的必要。

最后,国家干预也是有用的。

这一点早已经被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所证明。

资本主义国家发现利伯维尔场不是万能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在转轨之后,发现完全放任不管绝对会是一种错误。

因此,“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

所不同的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和价值不同”[5]。

由此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干预,而是国家如何干预。

鉴于“政治权力能够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6],因此,我们必须把握国家干预的“度”。

我们认为,政府应适度干预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认定,更是一种现实的需要。

什么叫适度干预?我们认为,“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7]。

无可否认,如何把握这个“度”,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命题,甚至有滑入主观主义的危险,但毕竟有一些基本面是可以把握的:(1)适度干预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干预。

我们强调国家干预,但是是在尊重市场运作规律基础上进行的介入,而不是对传统的国家统制的回归。

背离市场规律的干预,是行不通的和注定要失败的。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绪论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

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

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本文由收集整理。

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

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

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法的分类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

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

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

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

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

经济法也因此经历了从经济法原则的确立到经济法原则的各种认识。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直是经济法理论中重要的难题。

近几年来,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确立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等,己作出了日益深入的研究,共识也在不断增加,从而构筑了学术交流的重要基础。

但由于研究者在原则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上各有偏好和侧重,在基本观点上见仁见智,良莠不齐,且已影响到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因而多加深究实属必要。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首先,经济法基本原则既然是法律原则就应当有自己的高度。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是指调节和规范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以确保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下面将介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依法保障各方利益,规范经济行为和关系。

法治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不得违法犯罪。

同时,政府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使监管权力,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自由市场原则自由市场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主张市场的自由竞争和供求自由调节。

在自由市场经济中,企业和个人可以自由选择生产、交易和消费,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市场资源配置效率高。

同时,自由市场原则也要求政府不干预市场价格形成和市场活动,而是通过监管和监测市场,保持市场秩序。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各企业在市场上遵守契约精神,不得实施垄断、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

政府应该通过监管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竞争活力。

知情权原则知情权原则要求市场参与者在经济活动中应具有充分的信息支配权和知情权利。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要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样,消费者也要向企业公开消费意愿和需求,以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关系。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着重强调经济活动中应重视整体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

经济法应当规范和保障公益事业发展,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维护环境生态平衡等。

同时,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发展战略,保护国家产业安全和国家利益,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法律责任原则法律责任原则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强调在经济活动中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法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的法律后果,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执行效果。

同时,合法合规者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鼓励企业遵循法律规范,规避法律风险。

结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治原则、自由市场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知情权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和法律责任原则等。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一)﹑调制法定原则:依据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

这一原则在形式上是“议会保留”或“法律保留”原则的体现,是议会与政府在调制权分配上的一种均衡,但在实质上,其主要目标则是力图保障调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市场主体或第三部门的财产权等重要权利,保障法律的被遵从和实效。

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调制法定原则可以覆盖整个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领域。

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二)﹑调制适度原则:调制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

调制适度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它与调制法定原则密切相关;包括调控适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

调控适度,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

规制适度,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要实现调制适度,就必须注意总体上的平衡。

衡量调制是否适度,要看是否有利于实现平衡,包括经济指标的平衡、社会分配的公平,特别是法律对各类主体法益保护的均衡,等等。

要实现平衡或均衡,就要注意协调,尤其是各类调制手段之间的协调,或相关调制制度之间的协调。

因此,适度是与平衡协调直接相关的。

这样的调制,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法的宗旨。

(三)﹑调制绩效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因而追求调制的效果或称绩效,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体福利的增长,在经济法领域也会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和原则。

这与调制法定原则和调制适度原则的目标也是一致的。

除以上三个基本原则外以外,在我国特有的国情和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我认为还应有以下三个基本原则应包括:首先:捉进社会和谐、国民经济发展、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原则:进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可以说是突飞猛进,我国的国民生活也得到了相应提高,但是并不表示我国的经济已经达到可以保证满足了绝大多数人民的基本需要,也不能为眼前的经济指标而跨跨其谈,因为我国毕竟只是发展中国家,而且人数众多,地区性贫困还存在,区域性不平衡还很严重,故而经济法的任务可以说是任重道远。

简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本原 则 的关键 词 ,同 时也 要贯 穿 经济 法的 始终 ,这~ 原则 突 出反 映 人 类在社 会发 展史 上 的又一 次 的理论 升 华 ,不 仅突 出 了人类 和环境
出对 市场 规制 的一 种要 求 ,也 包 含 了某些 学者所 提 出的维 护公 平 竞 的 和谐 发展 ,并且 也体 现 了人 类和社 会经 济 的和谐 发展 。将 可持续 争和 平衡 协调 原则 。 无论 是 合理 分配 经济 资源 原则还 是 营造 和谐社 发展 和 经济 法的理 论相 结合 是 历史 的必 然。经 济法 理论 认 为法不 只
由此 ,明确经 济法 的基 本原 则 ,无论 在立 法还是 实践 中都 有 其十分 经 济资源 原则 是经 济法 必然要 遵守 的基 本原 则之一 。 重要 的现 实意义 。 2营造 平衡 和谐 的社 会经 济环境 原则 . 马克 思 主义政 治经 济学 将 国家职 能划 分 为维护 阶级 统治 职能 和 经 济 法 基 本 原 则 概 述
的 ,但是 源于 经济 法 没有 制定 法典 , 因此 对于 经济 法 的基本 原则 还
体 条 款 的颁布 和实 施 ,同 时也 不 利于 经济 法基础 理论 建设 的 完善 。
完善 的重 要标 志 ,如 果缺 乏统一 的原 则认 识 ,既不 利于 发经 济法 具 合 ,才 算是 真正 的实现 将 经济 资源 的合 理分 配 ,才是衡 量分 配合 理 性 的标 准。 而从经 济 发展 和社会 稳定 的双 重 目的上 而言 ,合理 分 配
济法 精神 价值 的主 观反 映 。经济 法基 本原 则体现 的是 经济 法 的本 质 稳 定 的前提 下 ,国家 的管理 社 会公 共事 务职 能则显 得更 加 突出 。各 和 宗 旨所 在 ,而从 这一 点上 我们 可 以认 为经济 法就 是 国家和 社会 市 国在实施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时大都将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根 场 ,将所 有的 经济 资源 合理分 配 ,以营造 出平 衡和谐 的社 会 经济环 本 目标 ,要 实现可 持续 发展 就 必须 有一个 良好 的环 境 ,这里提 到 的 境 为 目的 ,最终 实现 经济 的可持 续发 展 的一个独 立 的法律体 系。 经济 法 的基本 原则 必须 要能 够始 终贯 穿整 个经济 法理 论体 系 , 环境 既 包括 良好 的 自然生 态环境 ,实现人 与 自然 的和谐 相处 ( 这个 问题 在 上层 建筑 的层 次 中已经被 纳入 到环 境保 护 法之 中 ) ,也包括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执法具有指导和运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普遍性2.法律性3.经济法特性。

目前我国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众说不一,主要存在“一元论”,“二元论”,“三元论”和“七元论”这几种观点。

综合各种观点,我比较同意“三元论”,即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为: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一:平衡协调原则
是指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相互利益关系。

这包括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平衡协调,这之间既包括政府的干预与协调,也包括对政府干预的调节与规制。

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所谓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即经济法以消极反对和禁止、积极引导和促进的方式维护市场经济下平等、自由、正当的竞争。

维护公平竞争,其两层基本内涵及其表现:(1)平等竞争。

(2)自由竞争和正当竞争。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维护竞争起点的公平和竞争主题交易机会的均等。

三: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这个原则集合了“角色责任”,“权利(力)”,“利
益”,“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适度干预原则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也是经济法最重要的原则。

在理解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之前,我们必须对国家干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由于市场是有缺陷的,因此,运用国家的力量对这种缺陷进行修补是一种客观的需要。

首先,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根据历史经验,没有一种国家可以排除支配的因素”[3],而这也正好反映了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

因此,国家和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国家干预是必须的。

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即使不存在疏忽,公共政策仍要求,只要是由于进入市场的具有缺陷的产品造成的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就要承担责任”[4]。

按照传统的法律思维,承担责任还需在主观上有过错,因此,要使不存在疏忽的市场参与者承担责任,国家的干预就显得十分的必要。

最后,国家干预也是有用的。

这一点早已经被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所证明。

资本主义国家发现利伯维尔场不是万能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在转轨之后,发现完全放任不管绝对会是一种错误。

因此,“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

所不同的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和价值不同”[5]。

由此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干预,而是国家如何干预。

鉴于“政治权力能够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6],因此,我们必须把握国家干预的“度”。

我们认为,政府应适度干预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认定,更是一种现实的需要。

什么叫适度干预?我们认为,“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7]。

无可否认,如何把握这个“度”,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命题,甚至有滑入主观主义的危险,但毕竟有一些基本面是可以把握的:(1)适度干预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干预。

我们强调国家干预,但是是在尊重市场运作规律基础上进行的介入,而不是对传统的国家统制的回归。

背离市场规律的干预,是行不通的和注定要失败的。

经济法三大基本原则

经济法三大基本原则

经济法三大基本原则是:
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法支配着产业调节、固定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与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控制、消费者保护等之间的关系,表明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身的调节原则,一切都要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

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经济法要求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同时要求效率,任何公正、自由、有序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高效的社会。

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反映了现代人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栖息地和发展的思考,表达了现代人的发展理念,也体现了现代人发达的意识和紧迫感,以及现代人的社会责任感。

浅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浅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浅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摘要】本文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系统地阐述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在简要介绍了文章要讨论的主题。

正文中首先介绍了经济法的概念及特点,然后详细解释了经济法的五大基本原则:合法合理、平等自愿、保护制度、公平竞争、社会效益。

在结论部分总结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和作用。

这些原则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深入分析,有助于加强对经济法体系的了解,为经济法的实践提供指导和参考。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合法合理,平等自愿,保护制度,公平竞争,社会效益1. 引言1.1 浅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合理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意味着经济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进行。

合法合理的经济活动不仅有利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持续。

平等自愿原则强调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自愿、平等地参与,不存在强迫、欺骗等不当行为。

这有利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主体之间的良性竞争。

保护制度原则强调经济法应当保护法律制度的尊严和权威,维护法治秩序的稳定。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社会效益原则强调经济活动应当追求整体社会效益最大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规范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经济法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只有遵循这些基本原则,才能确保经济活动的健康有序进行,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和目标。

2. 正文2.1 经济法的概念及特点经济法是指规范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制度体系,是国家为了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则的总称。

经济法是以调整经济主体行为和保障经济秩序为目的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规、立法和司法判例等。

经济法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经济法是以调整经济主体行为为主要内容。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最惠国待遇原则(MFN):即一个国家给予另一个国家的最优惠条件,必须同样地给予所有其他国家。

2.国民待遇原则:即外国人在一个国家的待遇应该和其国民相同。

3.自由贸易原则:即国家应该互相开放市场和取消贸易壁垒。

4.合理和公正原则:即国际经济事务应该在公平和公正的基础上进行,不应对其他国家施加不当的压力或限制。

5.优先原则:即国际经济法应该尽可能地考虑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
国家的利益。

6.国际互助原则:即国家应该向其他国家提供适当的援助和合作。

7.环境保护原则:即国际经济活动应该遵循环境保护的原则,以保护
全球环境。

这些基本原则指导了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执行,并促进了国家间的合
作和互惠关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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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宪政原则
二、经济宪政原则
国家的存在既有其合理性,也有危险性,关键在于要 将国家的行动通过宪政限定在一定的界面。国家权力与私 人权利在经济领域中的活跃关系只有宪政才能做出合适的 安排,政治与经济、国家与市场、政府与私人、公共与个 体、自由与干预、民主与集中、中央与地方如此密不可分 的关系只有宪政才能进行统领。社会经济制度的安排,尤 其是国家参与的经济行动必须来自宪政上的安排,不能是 国家的“自由”行动。经济宪政的核心在于设定政府经济 行为的正当程序,防止政府利用公共权力侵犯市场机制与 私人权利。而经济法则担负着对国家经济行为正当性进行 法律监护之职责,如果将政府视为国家行动的主导载体, 也就是政府经济行为必须正当,政府经济行为必须符合经 济宪政的要求。
在经济法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结构中,涉及到国家、市场、社会、 企业等多维层面与多个主体间的关系,这些关系突破了传统社会经济 关系的固有框架,突破了传统公法与私法的二元结构,而呈现出动态 性与不定性等特点。反映在法律上,由法律给定一个非常具体而明确 的行为框架体系还存在着很多技术上的困难。首先,经济法要保护市 场机制发挥作用,就不能对其核心机制——竞争机制与企业机制构成 损害,这就需要借助基本原则来界定经济法的干预边际。边际与界域 的确定一方面要以行为主义法定,另一方面也要以原则主义法定。其 次,国家在经济法中取得了某种“合法性”身份,但这种合法性需要 严格界定,既需要证明其行为的正当性,又需要确立对政府行为的管 制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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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三、经济法诉理机制与裁判机制中的规则缺失,需要 原则予以补充
经济法制度所维护的利益带有非常强烈的经济秩序公 益属性,如竞争法所保护的是竞争秩序,而主要不是竞争 者,中央银行法所保护的是货币秩序,而主要不是商业银 行。秩序公益不象私人利益具有可计算性,因此以私益为 保护核心的民事诉讼机制延伸至秩序公益领域存在着诸多 局限。秩序公益的代表人、秩序公益的诉权授予、与秩序 公益产生冲突的利益纠纷的裁判、秩序公益的修复等等问 题,在经济法及相关法的制度中都未能予以有效解决。而 放弃对秩序公益的诉讼保护,则无疑会使社会大众的共享 性利益受到损害,秩序性经济安全不能实现。因此,针对 经济法诉理机制与裁判机制中的规则缺失,需要原则予以 补充。

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构成要素
(1)普遍性,即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经济法的全部实践过程,能够指导经济立法,规制经济执法和司法,并保障和促进经济守法;
(2)法律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其法律性反映于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具有规范性的内容,换言之,即应具有体现经济法权力(利)义务运作之特性或要求的内涵;另一方面,法律性体现在其可以作为执法和适法之依据。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意义,即任何违反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均会导致一种直接的法律后果,其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不会导致上述法律后果的原则,不应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概况
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
2、“二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
(一)适当干预原则
适当干预原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这是因为:一方面,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域决定了适当干预原则应当成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虽然学界目前对经济法调整对象尚未形成共识,但大都认为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由此不难认为适当干预原则正回应和反映了经济法各项规则的本质特征,其成为经济法之基本原则顺理成章。
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这主要反映于:
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依史际春、邓峰先生的观点,“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主要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活动主体所附的权利(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但是,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固然是经济法应当确立的一项准则,但其并未反映或体现经济法之特质,将其纳入其他部门法之界域,如行政法,同样也言之有据。

【知识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实质公平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可以说是国内经济法学界争论最多的一个问题,相较之下,同样作为独立部门法的民法、刑法的基本原则都早已在各自的领域形成共识。

国内几大经济法理论流派关于经济法原则的论述可谓是五花八门,现列举如下: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构成为(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三)社会本位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平原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最核心的内涵便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也可以更简要地表述为: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

”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博登海默说:“即在孩提时代,自我主张趋于压倒无私行为。

……随着个人的成熟,‘个人倾向的侧重和强度都会渐趋渐小,而尊重他人的情感则会不断增长和扩展’这种心理现象可以反映出自然的智慧。

”这种自然的智慧同样在人类社会的成熟过程中得以体现。

当资产阶级高举自由之剑斩封建主义于马下之时,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也纵横于民商法之中。

然而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的要求,社会文明的进一步成熟,社会本位代替个人本位也成为必然。

经济法是社会为本位代替个人本位过程中新兴部门法的代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社会本位指导下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从制定到实施所贯穿遵循的基本准则。

但是,社会本位却并不是经济法基本原则之本身。

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则是经济法理念的体现与具体化。

两者是不同的范畴,不应混淆,关于此一点,本专题的第一节已经强调过,这里不再复述。

据此,上面的论述虽各其合理之处,但有的论述得相对不够完整,有的表述得过于宽泛,超越了基本原则的应有之意。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一)﹑调制法定原‎则:依据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

这一原则在‎形式上是“议会保留”或“法律保留”原则的体现‎,是议会与政‎府在调制权‎分配上的一‎种均衡,但在实质上‎,其主要目标‎则是力图保‎障调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市场主‎体或第三部‎门的财产权‎等重要权利‎,保障法律的‎被遵从和实‎效。

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调制法定原‎则可以覆盖‎整个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领域‎。

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二)﹑调制适度原‎则:调制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

调制适度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它与调制法‎定原则密切‎相关;包括调控适‎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

调控适度,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

规制适度,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要实现调制‎适度,就必须注意‎总体上的平‎衡。

衡量调制是‎否适度,要看是否有‎利于实现平‎衡,包括经济指‎标的平衡、社会分配的‎公平,特别是法律‎对各类主体‎法益保护的‎均衡,等等。

要实现平衡‎或均衡,就要注意协‎调,尤其是各类‎调制手段之‎间的协调,或相关调制‎制度之间的‎协调。

因此,适度是与平‎衡协调直接‎相关的。

这样的调制‎,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法的宗旨。

(三)﹑调制绩效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因而追求调‎制的效果或‎称绩效,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体福利的‎增长,在经济法领‎域也会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和原则‎。

试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2006.12试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周慧明(天津海关天津300457)摘要本文从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出发,提出了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并通过对三大基本原则涵义、内在关系的阐述,说明它们是符合法律基本原则的评判标准的。

并以此完善经济法体系,有助于经济法的理论研究。

关键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市场规律为基础社会本位可持续发展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32-01经济法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由国家制定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精神实质和实践纲领。

它产生于并反映经济法的本质。

包括以市场规律为基础、社会本位、可持续发展三原则。

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正确认识,以对经济法本质和法律基本原则评判标准的准确把握为前提。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之法,其基本原则应符合法律基本原则的评判标准。

一、以市场规律为基础原则经济法是市场经济之法,当然以市场规律为基础,设定权利课予义务。

“历史上的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与之相适应的权利界限和自由度量。

”经济法也不例外。

经济法的订立并不是对市场规律的否定、扭曲或取而代之。

而是克服不足加以补益。

它强调市场对经济调节的基础地位,也是对国家干预的限制。

国家权力的运行不能超出市场规律之外,而应以其为基础。

有学者认为应“坚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

”笔者认为经济法本身就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调控,是经济法的应有之议,不言自明。

试想有不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调控的经济法吗?二、社会本位原则不同经济形态下有着不同的利益分配模式,社会各种意识及其相应制度(民主、法制等)不能超越而只能适应这种利益关系。

就这一点而言,它是一种客观规律,也是马克思、恩格斯全部理论体系中最基础性的东西。

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按照最大化原则进行分配。

但是,“作为市民社会主要内容的,是独立的、自由的各个资本之间的斗争。

论经济法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基本原则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论经济法基本原则【摘要】法律原则是组成法律的必不可缺的一个要素,而经济法作为我国七大部门法之一而单独存在,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其极具特色、与众不同的确立标准和价值,在此基础上,笔者将经济法基本原则总结为三个,即:社会本位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及适度干预原则。

【关键词】法律原则确立的标准价值经济法基本原则经济法,产生时间远远晚于其他部门法,是一个刚独立不久的法律部门,其基本原则一直被学界密切关注并引起了一波又一波的讨论。

个人认为,首先搞清楚法律原则的定义、特征,然后根据经济法的特质来探究其基本原则较为妥当。

一、法律原则的定义和特征我国着名学者张文显认为,法律原则是指:一种原理和准则,具有综合性与稳定性,以规则的基础或本源作为存在目的。

谢晖认为,法律原则的定义应该区分外部和内部。

从外部来看,法律原则是指:依据产生的社会事实,表现出通过一种符号来展现事物规定性的公共化以及国家化,从而在更宽广的范围内,通过某种形式来调整公共社会关系。

从内部来看,法律原则是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被视为领导地位的行为准则,并且将所有规则串联起来,具有统摄作用。

法律原则的特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分别来体现:1、纲领性。

当具体案件的法律规则缺失时,法律原则就会被法官拿过来直接使用,作为依法判决的法律依据。

2、融贯性。

法律原则无所不在,它体现于每部法律的方方面面,渗透在每个法条当中。

3、号令性。

也就是说法律原则体现的是法律所要表达出来的本质。

4、抽象性。

法律原则“追根溯源”,它表达的不是显而易见的浅显的外在,而是从法的精神出发,提炼挖掘出法律应有的精髓。

5、稳定性。

法律原则经过长期的总结和实践终究会被确定下来,之后便不会轻易更改,故其具有可预测性,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水准和对案件的把握程度进行自由裁量。

二、经济法原则的确立标准首先,法律原则具有抽象性,经济法基本原则,经济法只是一个定语,核心词汇还是法律原则,也应该满足“高度标准”,也就是说,要达到高度的规范。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是指国家和社会所制定、规范经济生活的法律规则。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证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则是经济法规中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是保障市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一、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市场经济是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物价决定、收入分配以及对外贸易等关键因素的一种经济体制。

在市场经济中,公平、自由竞争是最核心的基本原则。

公平竞争是指各个市场主体在市场上进行生产、经营等活动时,不得采取任何不公平竞争行为,也不能被其他市场主体所限制,从而确保市场竞争的自由性和公正性。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活动和市场交易的行为应当遵循自由竞争原则。

一切交易应当基于自由选择、自愿交易;市场价格应当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非政府干预。

二、法治经济基本原则法治经济是指采用法律手段调节和保障公民、企业和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经济体制。

在法治经济的基础上,公众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也对所有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管理。

在法制经济中,法律法规的作用非常重要。

他们规范了市场主体的行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同时,法律的执行也保障了市场的公平、公正。

三、可持续发展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是指物质、能源的可持续利用,环境的可持续保护,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互协调的方式。

这些都是可持续发展基本原则的核心。

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可持续性的原则,不损害人类和环境的利益。

同时,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也应当相互协调,不应当在一方面获得压倒性利益的同时牺牲另一方面的利益。

四、保护消费者基本原则保护消费者是保证市场公平、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

保护消费者的原则不仅有利于消费者的利益,也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利益,从而保证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保护消费者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性、透明度和公正竞争。

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从而确保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五、保护知识产权基本原则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在经济上具有重要价值的产权。

经济法社会本位,经济效益,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社会本位,经济效益,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作业——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总论中重要的一部分,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以及经济法的立法精神,具有明确的准则性或者导向性,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遵守经济法律法规以及研究经济部门法的立法目的以及法的运行方式都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的经济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法应有的价值取向,学理上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归纳为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公平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经济效益原则与可持续发展原则。

下文仅就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效益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结合案例,浅析其相关理论以及探析三者之间的关系。

一、浅析相关基本理论(一)社会本位原则社会本位原则,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即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经济法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或者基本任务,经济法要将解决社会公共利益中的矛盾作为基本立场。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社会本位还可以理解为社会公共利益至上,社会公共利益则体现为有利于每个社会个体维护和实现其合理权益的良好的社会秩序,以及对国家、地方、集体和个体等各种主体的权利和物质利益、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当代人的利益和未来人利益的协调与一体保护。

1[1]而这其中的公共利益具有极大地广泛性,是指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在时间与空间范围上都包括,不仅仅是全国,又包括区域,不仅是当代人,也包括未来人的利益。

公共利益具有复杂性,常常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或是国家利益想混淆,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但是如果仅仅考虑国家利益,有的时候会妨碍社会公共利益,有的国家对于经济颁布的政策,例如增加货币发行,暂时会对国家有利,但从长远来说对于社会公共利益是有所损害的,因此,我国对于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的个体行为以及市场的运行和社会分配行为以社会为本位。

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内容

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内容

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内容
1. 法律平等原则: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所有市场参与者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法律平等原则要求国家不歧视任何市场主体,保护各类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正义。

2. 市场自由原则:市场自由原则是指市场参与者在法律的约束下享有自由的经济活动权利。

这一原则强调市场参与者的自主权和自由选择权,倡导自由市场的形成和运作。

法律应尊重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减少对市场过度干预,保护市场的自律性和自由竞争,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3. 公正合理原则:公正合理原则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经济活动中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公正权益。

确保市场主体公正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惩治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经济犯罪活动,促进经济秩序的健康稳定发展。

这三大基本原则共同构建了经济法整体框架,为经济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维护了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保障了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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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论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摘要:当今流行的经济法学教科书或五大经济法理论流派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论述可谓莫衷一是,这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十分不相称。

相较之下,同样作为独立部门法的民法、刑法的基本原则都早已在各自的领域形成共识,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部门法在这些基本原理的问题上应尽早形成共识,本文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2004年第五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研讨会的若干会议成果,提出了我国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引言博登海默说:“即在孩提时代,自我主张趋于压倒无私行为。

……随着个人的成熟,‘个人倾向的侧重和强度都会渐趋渐小,而尊重他人的情感则会不断增长和扩展’这种心理现象可以反映出自然的智慧。

”这种自然的智慧同样在人类社会的成熟过程中得以体现。

当资产阶级高举自由之剑斩封建主义于马下之时,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也纵横于民商法之中。

然而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社会文明的进一步成熟,社会本位代替个人本位之潮流却再也无法阻挡。

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部门法。

在以社会为本位观的理念下,结合我国经济法实际功能和基本任务,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我国经济法应有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首先让我们看看国内几大经济法理论流派关于经济法原则问题的论述: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构成(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三)社会本位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平原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可持续发展原则”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最核心的内涵便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也可以更简要地表述为: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

”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经济法的立法和具体适用中所应当遵循的准则。

它是经济法精神和价值的反映,是经济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体现。

依此我们认为上面的这些论述各其合理之处,但有的论述得相对不够完整,有的表述得过于宽泛,超越了基本原则的应有之意。

从经济法的宗旨与价值的角度考虑,我们认为经济法就是通过国家、社会团体和市场将稀缺将经济资源合理地分配,以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独立部门法律体系。

上述的表述中包含了经济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营造平衡和谐经济环境原则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此三原则并非非此即彼,而是相互依存。

所谓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要贯穿于经济法体系的始终,而不能只适用于经济法内的某一法域。

当然在经济法内部的法域中此三原则的各自侧重点也有所不同。

平衡和谐是贯穿于经济法始终的一种基调,而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更侧重于对市场规制法提出了要求。

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涵盖了前面诸位学者提出的平衡协调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更侧重于对宏观调控法提出了要求。

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是要防止贫富两极的严重分化,力求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过程体现了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既是责权利效的相统一,也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的体现。

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与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与手段性原则,是经济法精神和核心价值的反映。

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性原则,是对经济法的宗旨和本质的体现。

二、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一)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将国家职能划分为维护阶级统治职能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

维护阶级统治职能是国家职能中的首要职能。

而在当前,在国际上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旋律的背景下,在国内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国家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则显得更加突出。

当今各国在实施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时大都将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根本目标,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环境,这里提到的环境既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个问题在上层建筑的层次中已经被纳入到环境保护法之中),也包括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而我国某些地方一级的政府和部门、行业的管理者显然对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的重要性还缺乏应有的认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某些部门、行业长期垄断,损害了普通百姓的消费权益,阻碍了该行业通过物竞天择、优胜劣汰法则来实现自身更大的发展,也有损于中国在世界的经济民主形象!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基本要求,是我国要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得到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我们认为“平衡和谐”充分体现了经济法治条件下经济环境应有的状态。

平衡和谐强调的是不同主体的配合而不是对抗,又在哲学范畴“度”的问题上强调适当,而不能“过火”或“不及”。

杨紫烜教授认为平衡有均等的意思,因而不主张将其纳入经济法的理念。

我们认为这里的平衡不是均等的意思,而是“不失调”之意,例如人们常说“生态平衡”,这里的平衡当然不是均等之意。

此外,就经济环境状态的描述而言,我们认为“和谐”一词较“协调”更贴切,例如我们常常说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相处。

最后,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不是一种中庸理念的体现而是建立在对客观经济规律认识基础上的一种应然的状态。

在这样一种经济环境下,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和谐,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的平衡和谐,国家、社会与个体之间利益的平衡和谐。

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作为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主体之间的平衡和谐政府是国家作为经济法主体的代表人。

国家作为经济法的主体身兼两重性,一方面,政府作为经济法的执法主体之一要对经济进行管理、干预和协调,而这种管理、干预和协调必须依法进行;另一方面国家(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或主体代表进行市场行为时必须要接受法律的约束。

这两方面也就构成了传统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即政府规制经济之法和规制政府经济行为之法。

在这一个题目下我们强调的是政府的对经济进行管理、干预和协调的这一职能。

政府的对国家经济生活的管理、干预和协调实际上就是一种对经济资源和物质利益的分配。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也同样具有对经济资源和物质利益的分配的职能。

那末究竟应该如何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两者的关系呢?这是各国在经济发展中都无法回避并在一直努力解决的问题,也是经济学界百年以来争论不休的重大课题。

纵观西方各大经济学流派的区分标志也主要在于对这个问题回答的不同。

尽管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在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方面所采取的方针政策各有不同,但在强调以市场机制作为基础,依法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这一点上显然已经成为各国的基本共识。

而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使作为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主体的政府和市场之间形成一种平衡和谐。

这种平衡和谐就是防止要公权力和私权利的滥用。

一方面要防止某些政府部门或其代表假借国家、社会的名义,却不从社会整体角度出发而行维护局部私利之实,非法干预正常的市场调节机制,从而影响了整体经济的正常发展。

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因市场机制缺陷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从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垄断形成到私权利被滥用造成社会不公,直至最后出现严重的经济危机。

防止以上两方面问题的出现其实质就是为经济发展营造了一个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认识政府与市场两个主体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相互排斥、相互争权的关系,两者实际是相互弥补对方之不足而在社会经济的发展史上形成了推动经济发展的合力,这种合力的产生是两个主体平衡和谐地调整经济生活的必然结果。

近一百年来经济发展的历史也告诉我们两个主体平衡和谐则经济发展得就顺利,两个主体失去应有的平衡和谐经济发展就会遇到危机。

而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中间层的出现,也是我们认识到了作为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主体还不仅仅限于政府和市场,第三部门在经济资源配置的问题上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所以发展中的经济法所面临的不再单单是营造政府与市场的平衡和谐,而是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三者间的平衡和谐。

2、市场主体之间的平衡与和谐市场主体关系包括市场竞争主体间的关系和市场生产主体与消费主体之间的关系。

就市场的竞争主体而言,有国内和国外之分,国有和私营之分,经济法是要赋予这些竞争者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与公平的竞争环境。

就如同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的原则一样,经济法所要赋予市场主体的也是一种平等竞争的权利,从对于如何分配经济资源,历史上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做出了各自不同的回答。

中世纪的阿奎纳认为:“正义由两部分组成:第一种是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即‘按照人们的地位而将不同的东西分配给不同的人’……在分配正义中,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愈突出愈显要,那么他从共同财产中亦将得到愈多的东西。

”这种按人们地位来分配经济资源的思想是封建社会的分配原则。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为按资本分配原则所取代。

从“人生而平等”的道德的角度看,按资分配较按人们地位来分配无疑是人类社会分配原则的一大进步。

但按资分配所导致的贫富分化日趋严重,一方面导致频繁的经济危机出现,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也是对资本主义世界所要树立的平等道德观的一种讽刺。

空想社会主义从道德的角度出发,提出了按需分配的思想,其实这样一种美好的设想也并非空想社会主义者所独有,在西方历史早期就有过“正义是满足人们需要”的理念。

然而这种脱离了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空想终究在现实社会中无法实现。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重大贡献之一就是不仅仅在道义上对两极分化、贫富不均做出了犀利的批判,更从科学的角度论述了两极分化的社会根源与危害,并在理论上提出了防止两极分化的重要性和解决方法。

实践也已经证明在资本主义社会历史上的经济危机与社会动荡都直接源于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而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其实质就是单单依靠市场这一只无形之手是无法实现将稀缺经济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的。

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看,经济资源不再是取之不尽的,相对于人口的增长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经济资源是永远稀缺的。

经济资源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生活资料。

生产资料资所有制最终决定了社会资源的分配制度。

在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情况下,社会资源的分配制度必然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多种分配制度并存。

这样一种复合的分配制度一方面保证了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

这种分配制度也正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的体现。

2003年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段话将成为未来几年关于如何贯彻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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