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合集下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四川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四川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6期获得2018年度四川省粮食生产“丰收杯”单位名单附件一、市(州)南充市人民政府达州市人民政府二、县(市、区)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渠县人民政府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犍为县人民政府剑阁县人民政府岳池县人民政府乐至县人民政府仪陇县人民政府冕宁县人民政府西充县人民政府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富顺县人民政府阆中市人民政府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营山县人民政府大邑县人民政府合江县人民政府仁寿县人民政府泸县人民政府中江县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粮食生产“丰收杯”奖励评选办法(试行)》,经严格考核评比,省政府决定授予南充市等2个市和巴中市恩阳区等20个县(市、区)2018年度四川省粮食生产“丰收杯”。

希望获得“丰收杯”的单位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创佳绩,进一步促进全省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决策部署,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为引领,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作出贡献。

附件:获得2018年度四川省粮食生产“丰收杯”单位名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四川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川办函〔2019〕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全省2019年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要求,省政府决定成立四川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协调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落实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我39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6期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任免滕中平廖蔚等职务的通知川府函〔2019〕4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任命:滕中平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胥云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廖蔚为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总经济师。

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办公室工作情况通报

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办公室工作情况通报

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办公室工作情况通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文家尚尊敬的各位老领导:大家好!今天,我们欢聚一堂,共迎新春,共谋发展。

首先,我谨代表县政府办公室向老领导一直以来对办公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将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办公室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2010年是“十一五”规划的结账之年。

五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县上下深入实施“产业兴县”发展战略,攻坚克难,开拓进取,全面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的目标任务。

2010年,预计全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9亿元,同比增长14.7%,是2005年的2.4倍;财政总收入完成5.33亿元,同比增长21.6%,是2005年的3.3倍,其中一般预算收入完成2.79亿元,同比增长26.6%,是2005年的3.3倍;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4.6亿元,同比增长45.99%,是2005年的4.6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15.68亿元,同比增长25.3%,是2005年的2.4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850元,同比增长8.75%,是2005年的1.5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070元,同比增长10%,是2005年的1.9倍。

2010年是峡江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显著的一年。

产业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农业总产值达到21.6亿元,同比增长7.65%。

全口径工业实现产值42.5亿元,增长35.13%。

旅游产业长足发展,全年接待游客281.8万人次,实现旅游直接收入2.8亿元,同比增长42.1%。

发展活力明显增强。

全年开工建设项目215个,完成投资28亿元,同比增长35.5%;招商引资到位资金8亿元,同比增长45.5%;利用外资260万美元,同比增长44.4%;出口创汇2100万美元,同比增长8.9%。

尤其是央企新兴铸管集团投资50亿元的直接还原铁项目落户我县,将极大推动新型矿业大发展。

北京对口支援援助资金达到3568万元;省“616”工程援助资金近8000万元。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12345心连心服务热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12345心连心服务热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12345心连心服务热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18•【字号】乐府办函〔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12345心连心服务热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乐山市12345心连心服务热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受理范围第四章运行机制第五章知识库建设第六章数据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乐山市12345心连心服务热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规范乐山12345心连心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心连心服务热线)运行管理,筑牢党委政府与群众的“连心桥”,打造具有乐山特色的心连心服务热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优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1〕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22〕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心连心服务热线是指由市委、市政府设立,通过电话、微信、短信、信箱、信函等多种渠道,受理企业和群众提出的各类非紧急诉求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

第三条心连心服务热线按照“接、转、办、督、回、评”闭合工作流程,实行“统一受理、分类处理、限时办理、跟踪督办、回复回访、评价考核”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密切协调联动,认真做好心连心服务热线各环节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和信息化建设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通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和信息化建设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通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和信息化建设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3•【字号】川办函[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和信息化建设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通报(川办函[2009]2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省政府驻各省(区、市)办事处:2008年,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努力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提高信息质量,不断强化服务意识,为省领导了解情况、指导工作、作出决策,提供了大量及时、准确的政务信息,发挥了重要的参谋助手作用。

同时,各地、各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有序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取得新的显著成效。

根据政务信息和信息化建设目标管理有关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等94个先进集体和何蓉等104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新的一年里取得更大成绩。

其他单位和个人要以先进为榜样,努力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和信息化建设,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2008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和信息化建设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名单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附件2008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和信息化建设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名单一、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一)市(州)先进集体(10个)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省直部门(单位)先进集体(37个)省农业厅四川银监局省商务厅人行成都分行省劳动保障厅省粮食局四川调查总队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社科院省林业厅省经委省广电局省地税局省审计厅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气象局省建设厅省畜牧食品局省经济信息中心省安全厅省民委省国税局省乡企局省工商局省农机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民政厅省外办省电力公司省食品药监局(三)省政府驻各省(区、市)办事处先进集体(6个)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省政府驻沈阳办事处省政府驻福建办事处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省政府驻浙江办事处(四)省政府信息直报点先进集体(21个)大竹县人民政府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双流县人民政府简阳市人民政府三台县人民政府通江县人民政府南江县人民政府攀钢(集团)公司什邡市人民政府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政府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仁寿县人民政府珙县人民政府郫县人民政府犍为县人民政府平昌县人民政府苍溪县人民政府旺苍县人民政府泸县人民政府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射洪县人民政府二、信息化建设先进集体(一)市(州)先进集体(10个)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凉山州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南充市信息产业办公室遂宁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州市信息产业局(二)省直部门先进集体(10个)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经委省外办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省气象局三、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一)市(州)先进个人(18名)何蓉李炜(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叶明伟唐玉(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任清良张耘(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李培兵骆兵(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胡丽刘军(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刘晓红向春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罗金泉(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XXX(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张娟(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李妍(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蔡平(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胡红英(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省直部门(单位)先进个人(37名)邓茜(省农业厅)李世宏(四川银监局)许方(省商务厅)袁媛(人行成都分行)马强(省劳动保障厅)高波(省粮食局)康辉(四川调查总队)李勇(省水利厅)陈翔飞(省质监局)杜春屏(省交通厅)张晋伟(省财政厅)李晓莉(省统计局)汪友平(省国土资源厅)黄树良(省教育厅)赵婷(省社科院)张革成(省林业厅)杨建功(省经委)董林(省广电局)干莹(省地税局)李晓强(省审计厅)谢飞(省司法厅)郑欧阳升(省公安厅)艾先伟(省气象局)谭维斌(省建设厅)余冠中(省畜牧食品局)钟婷婷(省经济信息中心)李再林(省安全厅)龚杰(省民委)郭涛(省国税局)宋世贵(省乡企局)莫莉(省工商局)邱夏(省农机局)罗媛(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李龙隆(省民政厅)赖耕(省外办)李伟(省电力公司)於红焰(省食品药监局)(三)省政府驻各省(区、市)办事处先进个人(8名)卢戈(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李彤(省政府驻沈阳办事处)陈玲(省政府驻福建办事处)荣蓉(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袁铁林(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屈中碧(省政府驻浙江办事处)李黎黎(省政府驻重庆办事处)陈浪(省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四)省政府信息直报点先进个人(21名)陈虎(大竹县人民政府)赵向锋(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谭永生(双流县人民政府)都黎(简阳市人民政府)邓勇(三台县人民政府)陈明春(通江县人民政府)李祥俊(南江县人民政府)周永利(攀钢(集团)公司)胡宗霞(什邡市人民政府)陈德位(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政府)邱成绪(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黄梅(仁寿县人民政府)戴燕灵(珙县人民政府)林一力(郫县人民政府)董堂德(犍为县人民政府)孙春辉(平昌县人民政府)奉猛(苍溪县人民政府)朱思全(旺苍县人民政府)邝小波(泸县人民政府)罗兰(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何大江(射洪县人民政府)四、信息化建设先进个人(一)市(州)先进个人(10名)宋洪彬(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陈华斌(绵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潘辉(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喻思皓(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刘菲(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涂刚(凉山州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唐虹(南充市信息产业办公室)唐志红(遂宁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宋昌灿(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冯学龙(达州市信息产业局)(二)省直部门先进个人(10名)文静(省交通厅)李小明(省财政厅)薛学轩(省建设厅)钟祥清(省林业厅)王舒(省质监局)杨虹(省经委)赖耕(省外办)张钰(省农业厅)张艳军(省统计局)赖学文(省气象局)。

邓志文、犍为县公安局玉津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邓志文、犍为县公安局玉津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邓志文、犍为县公安局玉津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9【案件字号】(2020)川11行终1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亚莉雷璐娜刘平【审理法官】李亚莉雷璐娜刘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邓志文;犍为县公安局玉津派出所;犍为县公安局;犍为县人民政府;刘素琼【当事人】邓志文犍为县公安局玉津派出所犍为县人民政府刘素琼【当事人-个人】邓志文刘素琼【当事人-公司】犍为县公安局玉津派出所犍为县公安局犍为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沈武华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武华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武华【代理律所】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邓志文;刘素琼【被告】犍为县公安局玉津派出所;犍为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关于《不予分户答复》是否合法问题,根据现行有效的川府函〔2010〕285号文件中“关于岷江航电龙溪口枢纽工程水库淹没影响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的规定,邓志文申请宅基地所在地的瑞雪村5组在该区域内,已禁止新增建设项目,故邓志文申请在瑞雪村5组取得宅基地已不具备相应的审批条件,不能获批宅基地继而不符合取得户籍户籍分户的条件,派出所作出的《不予分户答复》,虽程序违法,但结果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冻结拒绝履行(不履行)拖延履行共同被告第三人复议机关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不予分户答复》是否合法问题,根据现行有效的川府函〔2010〕285号文件中“关于岷江航电龙溪口枢纽工程水库淹没影响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的规定,邓志文申请宅基地所在地的瑞雪村5组在该区域内,已禁止新增建设项目,故邓志文申请在瑞雪村5组取得宅基地已不具备相应的审批条件,不能获批宅基地继而不符合取得户籍户籍分户的条件,派出所作出的《不予分户答复》,虽程序违法,但结果正确。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乐山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乐山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乐山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30•【字号】乐府办函[2010]140号•【施行日期】2010.10.3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乐山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乐府办函〔2010〕140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兴市工作的意见》(乐府发〔2010〕22号)部署,提高全市质量工作水平,市政府决定成立乐山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童光明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王定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刘云乐山质监局局长成员:王小玲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许天毅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罗新礼市发改委主任戴国际市国资委主任蔡昌庆市经信委主任刘建丹市教育局局长郭捷市科技局局长何洪市公安局副局长江一帆市财政局局长肖瑶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张国清市住建局局长赵发澍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忠福市交委主任杨良清市水务局局长梅朝富市农业局局长章晓红市商务局局长李五节市卫生局局长任晓市国税局局长钟勤学市地税局局长何金文市环保局局长胡加伦市广电局局长万夏市统计局局长袁晓东市工商局局长李文飞市旅游局局长张富华市安监局局长吴学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张勇乐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陈光乐山海关关长梁建刚市法制办主任李泽全市发改委副主任杜驰市住建局副局长王文忠乐山质监局纪检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乐山质监局,刘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文忠、杜驰、李泽全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一)负责全市质量兴市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宣传教育、检查考核等工作,对全市质量兴市工作负总责。

(二)安排部署全市质量兴市工作任务,组织对落实质量兴市工作规划、年度工作、阶段性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党开富、李隆荣、犍为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党开富、李隆荣、犍为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党开富、李隆荣、犍为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1【案件字号】(2020)川行终7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茜朱珠王凤红【审理法官】蒋茜朱珠王凤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党开富;李隆荣;犍为县人民政府【当事人】党开富李隆荣犍为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党开富李隆荣【当事人-公司】犍为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婧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王浩驰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何晓波四川智凯律师事务所;杨姝颖四川智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婧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王浩驰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何晓波四川智凯律师事务所杨姝颖四川智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婧王浩驰何晓波杨姝颖【代理律所】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四川智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党开富;李隆荣【被告】犍为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已经或者将会产生实际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收合法合法性审查质证关联性合法性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已经或者将会产生实际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上诉人党开富、李隆荣起诉要求撤销犍为县政府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的8号征收决定。

根据一审及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在犍为糖厂破产清算程序中,案涉职工住房已从破产财产中予以了剥离,并由犍为县政府接收处理。

且犍为糖厂的破产还债程序已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并被核准注销工商登记。

因此,上诉人以股东身份提起本案诉讼,缺乏法律依据。

犍为县自然资源局、钟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犍为县自然资源局、钟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犍为县自然资源局、钟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7【案件字号】(2020)川11行终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易晓芸罗喆予钟小红【审理法官】易晓芸罗喆予钟小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犍为县自然资源局;钟华;犍为县玉津镇人民政府;犍为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当事人】犍为县自然资源局钟华犍为县玉津镇人民政府犍为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当事人-个人】钟华【当事人-公司】犍为县自然资源局犍为县玉津镇人民政府犍为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代理律师/律所】蔡德益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杨凯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德益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杨凯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德益杨凯【代理律所】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犍为县自然资源局;犍为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被告】钟华;犍为县玉津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案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是被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支付9㎡门市奖励等值的货币补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将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案涉《安置方案》,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被上诉人钟华户享受门市安置和奖励人员仅有钟华一人并无争议,该项争议的实质系对案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6页中“门市奖励"条款的解读和履行问题。

在双方对协议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的情况下,由于上诉人是协议文本的制作者和提供者,且上诉人作为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一方当事人,与相对人一方相比在行政协议的协商和签。

【权责关键词】行政合同合法违法信赖保护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第三人证据不足高度盖然性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案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乐府办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印发你们。

各牵头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抓好牵头事项的统筹协调和工作推进。

各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根据任务分工完成好既定目标任务。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5日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以来重大决策部署和市第八次党代会工作部署,紧扣市委“345”工作思路和“重大产业项目攻坚年”经济工作主题,认真落实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不断开创乐山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特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建设乐山“中国绿色硅谷”,做强做大绿色低碳优势产业(一)加快提质升位。

1.编制完善晶硅光伏产业“十四五”专项规划和乐山“中国绿色硅谷”核心区规划。

〔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2.实施光伏产业园能级提升工程,抓好园区能源中心、物流中心、环境监测体系等配套建设,开展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达标创建行动,推动五通桥新型工业基地申报省级经开区、创建绿色低碳工业园区。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二)推动全链发展。

3.实施稳链强链补链延链行动,力争产值规模突破1000亿元。

〔牵头单位:“中国绿色硅谷”推进办;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4.保持硅料环节的产能规模,推进永祥12万吨高纯晶硅等项目建设,力争形成21万吨硅料、67吉瓦拉棒切方产能。

犍为县舞雩镇人民政府_企业报告(业主版)

犍为县舞雩镇人民政府_企业报告(业主版)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犍为县舞雩镇人民政府犍为县 2022 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 金舞雩镇分类垃圾亭项目成交公
四川捌零贰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
\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2-10-17
二、采购效率
2.1 节支率分析
犍为县舞雩镇人民政府近 1 年项目月度节支率在 0%~26.0%之间浮动。从地区来看,节支率表现出较 强的行业差异性,农业服务、电力工程施工、车辆等节支率相对较高。 近 1 年(2022-09~2023-08):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犍为县舞雩镇人民政府 未公示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11
同比增长:266.7%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503.27
同比增长:-12.0%
平均金额(万元)
¥50.33
同比增长:-73.6%
2023-06-30
(5)电气设备(1)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9 日 生成
4/1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犍为县中和电器商 舞雩镇纪委谈话室空调采购项目 行
0.3
2022-12-09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6)清洁服务(1)
1.0
2023-02-24
(2)其他土木工程建筑(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犍为县部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犍为县部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犍为县部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乐府函复〔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犍为县部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乐府函复〔2020〕6号犍为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撤销部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犍府〔2020〕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县河东水厂供区已覆盖寿保水厂供区、舞雩水厂供区、伏龙水厂供区、敖家水厂供区,杨泗庙水厂供区已覆盖塘坝水厂供区,犀牛沱水厂供区已覆盖九井水厂供区,原寿保乡、舞雩乡、伏龙乡、塘坝乡、九井乡、敖家镇6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已永久关闭,原则同意撤销《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犍为县建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乐府函〔2006〕145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犍为县定文镇三岔河水库、岷东乡黑虎岩水库、纪家乡松柏水库、敖家镇健康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乐府函复〔2017〕8号)中划定的原寿保乡、舞雩乡、伏龙乡、塘坝乡、九井乡、敖家镇6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你县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在撤销原寿保乡、舞雩乡、伏龙乡、塘坝乡、九井乡、敖家镇6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各项工程措施,对河东水厂、杨泗庙水厂和犀牛沱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和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加强水体治理和生态监管防护工作,落实饮用水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制定饮用水水源安全应急预案,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和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尹幼富、乐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尹幼富、乐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尹幼富、乐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08【案件字号】(2020)川行终13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洪峰牟琼王代伍【审理法官】刘洪峰牟琼王代伍【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尹幼富;乐山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尹幼富乐山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尹幼富【当事人-公司】乐山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尹幼富【被告】乐山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本案中,就尹幼富的起诉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进行了充分的说理、阐释,本院完全予以认可,并确认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的起算时点,是否以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行政行为,并不是判断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知道行政行为的唯一标准。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尹幼富至迟于2018年1月31日前就应当知道乐山市政府的18-20号复议决定,因此,尹幼富关于乐山市政府未直接送达18-20号复议决定,本案起诉期限应自尹幼富实际查看到18-20号复议决定的2019年3月11日起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秀嘉州行动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函[2016]47号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秀嘉州行动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函[2016]47号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秀嘉州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秀嘉州行动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函[2016]47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绿秀嘉州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30日绿秀嘉州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和全省“开展大规模绿化全川行动”战略部署,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着力推进国土绿化,加快建设美丽乐山,特制定绿秀嘉州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实施绿色发展战略,围绕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乐山的发展目标,全市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参与,全面推进国土绿化美化,维护森林生态安全,努力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提供有力的生态支撑。

二、主要目标围绕构建“三区四带”生态功能区发展格局,以建成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和全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先行区为目标,坚持“转型升级、美丽发展”,统筹实施绿秀嘉州九大绿化行动,用5年左右时间,努力推动全市国土绿化取得决定性突破。

到202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57%,林木覆盖率达到67%,国土绿化覆盖率达到75%,基本建成绿树成荫、田林交错、林水相依、车行景移的绿色生态景观,基本实现以森林绿化美化为标志的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基本建成城乡山水和谐、宜居宜业的幸福绿色家园,为建设美丽乐山和四川旅游首选地打下坚实基础,为全市脱贫攻坚和决胜全面小康提供绿色保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犍为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川府函[2013]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犍为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川府函[2013]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犍为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犍为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川府函[2013]41号)乐山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划定犍为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乐府〔2012〕12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犍为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一)划定后的一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取水口下游200米之间,5年一遇洪水淹没线内的区域及其对应河岸两侧纵深200米的陆域。

(二)划定后的二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取水口下游400米之间,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区域及其对应河岸两侧纵深1000米的陆域(不超过陆域分水线)。

(三)划定后的准保护区为: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断面至黄丹电站大坝坝址下游断面长度为17公里的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内的区域及其对应河岸两侧纵深1000米的陆域(不超过陆域分水线)。

二、你市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划定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监管工作,落实饮用水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制订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3年2月1日——结束——。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行政复议相关制度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行政复议相关制度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行政复议相关制度的通知正文:----------------------------------------------------------------------------------------------------------------------------------------------------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行政复议相关制度的通知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按照省政府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须知》、《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立案规定》、《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案程序及期限规定》印发你们,请在参加市政府行政复议活动中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可参照制定本机关行政复议制度。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1日附件1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须知一、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期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三、申请复议事项: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民事调处、信访处理以及制发规范性文件等非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四、市政府受案范围:对11个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关、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市级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特别提示:1.申请复议的事项须人民法院未立案受理,未向其他行政机关提交复议申请;2.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3.申请人有权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按规定申请办案人员回避,有权撤回复议申请,是否同意,由市政府决定;4.行政复议申请应有具体的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应明确可联系、送达的通讯地址、方式。

大中型水库责任人

大中型水库责任人

县长 副县长 副市长 副市长 区党工委 绵阳市高新区管委 委员、纪 会 工委书记 盐亭县人民政府 县长 游仙区人民政府 安县人民政府 三台县人民政府 三台县人民政府 苍溪县人民政府 苍溪县人民政府 苍溪县人民政府 剑阁县人民政府 中共剑阁县委 昭化区人民政府 昭化区人民政府 安居区人民政府 安居区人民政府 安居区人民政府 蓬溪县人民政府 区长 县长 副县长 副县长 县长 副县长 副县长 副县长 县委常委 、统战部 长 副区长、 公安局长 副区长
蓬溪县黑龙凼 水库工程建设 局长 管理局 大英县水务局 副局长 党组副 大英县水务局 书记 党组成 大英县水务局 员 市中区水务局 局长 东兴区水务局 副局长 东兴区水务局 副局长 资中县水务局 局长 资中县水务局 局长 长葫管理局 局长 长葫管理局 局长 隆昌县水务局 局长 隆昌县水务局 副局长 乐山市水务局 副局长 犍为县水务局 局长 犍为县水务局 局长 犍为县水务局 局长 都管处 处长 井研县水务局 局长 高坪区水务局 副局长 西充县水务局 局长 南部水务局 局长 阆中市水务局 副局长 阆中市水务局 副局长 营山县水务局 局长 蓬安县水务局 局长 仪陇县水库管 站长 理总站 翠屏区水务局 局长
四川省2014年大中型水库安全管理和安全度汛责任人名单
序号 水库名称 地方政府责任人 姓名 赵 琪 谭 岗 郑和平 徐 承 李逢友 何正月 赵春淦 钟 毅 白 云 钟成基 王旭贵 焦锋 毛向阳 杨征宇 马泽云 李仁杰 蒲 宏 刘淑蓉 魏渠河 陈小平 杜作文 杜作文 单位 绵阳市人民政府 三台县人民政府 南充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人民政府 开江县人民政府 资阳市人民政府 简阳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人民政府 凉山州人民政府 金堂县人民政府 蒲江县人民政府 彭州市人民政府 崇州市人民政府 自贡市人民政府 富顺县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仁和区区人民政府 米易县人民政府 盐边县人民政府 纳溪区人民政府 泸县人民政府 泸县人民政府 职务 副市长 县 长 副市长 副市长 县 长 副市长 市 长 副市长 副州长 副县长 副县长 副市长 副市长 副市长 副县长 副市长 副区长 副县长 副县长 副区长 副县长 副县长 主管部门责任人 姓名 大型水库 向地平 成忠国 陈泽斌 郑建清 张 鉴 邹克庆 施碧君 李 俊 单位 绵阳市水务局 三台县水务局 南充市水务局 达州市水务局 开江县水务局 资阳市水务局 简阳市水务局 眉山市水务局 凉山州水务局 职务 局长 局长 局长 局长 局长 局长 局长 局长 局长 局长 局长 局长 局长 局长 局长 专职副 指挥长 局长 局长 局长 防汛抗 旱办主 任 副局长 副局长 姓名 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 单位 职务

毛继明、犍为县孝姑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二审行政裁定书

毛继明、犍为县孝姑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二审行政裁定书

毛继明、犍为县孝姑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5【案件字号】(2021)川11行终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南屏雷璐娜刘平【审理法官】吕南屏雷璐娜刘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毛继明;犍为县孝姑镇人民政府【当事人】毛继明犍为县孝姑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毛继明【当事人-公司】犍为县孝姑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健松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郑美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蔡德益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健松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郑美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蔡德益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健松郑美玲蔡德益【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毛继明【被告】犍为县孝姑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孝姑镇政府于2019年10月24日拆除毛继明涉案房屋的行为。

该条款是关于最长起诉期限的特别规定,显然不适用于本案情形。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管辖复议机关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重复起诉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孝姑镇政府于2019年10月24日拆除毛继明涉案房屋的行为。

一审裁定对毛继明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论述说理充分,于法有据,结论正确,本院均予以确认。

针对毛继明的上诉理由,本院评判如下:(一)毛继明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根据查明的事实,在涉案房屋拆除之前,毛继明就与犍为岷航局签订了《安置协议》,领取了协议约定的补偿款项,书面委托犍为岷航局拆迁涉案房屋,并腾空了涉案房屋。

以上事实足以表明毛继明丧失了对涉案房屋的权益,因而与孝姑镇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加快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加快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加快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乐府办发〔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加快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乐府办发〔2020〕36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乐山市加快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1日乐山市加快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新型基础设施是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信息网络为基础,面向高质量发展需要,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服务的基础设施体系。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抢抓发展机遇,抢占发展制高点,促进新经济产业健康发展,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把握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方向,充分认识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意义,全面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优化形成“1+2+6+N”的市域经济总体布局。

坚持“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工作导向,紧扣“旅游兴市、产业强市”发展主线,以建设高质量发展增长极为目的,加快构建现代基础设施体系,培育“4+1”特色产业。

结合发展实际和需要,大力建设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

高标准、高质量、高起点布局一批具有战略带动、意义深远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扩大市场消费需求,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培育发展新动能,为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打下坚实基础。

牟某、犍为县玉津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牟某、犍为县玉津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牟某、犍为县玉津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2【案件字号】(2020)川11行终1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易晓芸钟小红罗喆予【审理法官】易晓芸钟小红罗喆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牟文洪;犍为县玉津镇人民政府【当事人】牟文洪犍为县玉津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牟文洪【当事人-公司】犍为县玉津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蔡德益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德益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德益【代理律所】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牟文洪【被告】犍为县玉津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玉津镇政府依法具有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拖延履行不予答复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玉津镇政府依法具有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法定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镇××号××村××组每家每户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明细表"未予提供的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本案中,从玉津镇政府向牟某作出的答复来看,其对牟某申请公开的川府土〔2016〕542号批复涉及联合村六组每家每户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明细表"未予提供的实质原因在于联合村六组的征地工作尚未结束,包括牟某在内的部分村民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目前仅有每家每户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偿登记表,尚未制作每家每户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明细表,故无法向牟某提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犍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犍府办函〔2009〕57号
犍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施工许可证的通知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施工许可证的通知》(乐府办函〔2009〕1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具体事宜请联系县发改局交通能源股(电话:4220136)。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乐府办函〔2009〕137号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办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施工许可证
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乐电公司:近年来,由于建设工程违章施工导致电力设施损毁、电力供应中断的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令第 239 号)、《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国能局电力〔2009〕13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精神,为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供电安全,现将我市境内办理《乐山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许可证》的作业范围
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 3 章第 17 条和《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从 2009 年 10 月1 日起,单位或个人在我市境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以下作业施工或活动的(不含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内部正常运行维护、
检修电力设施作业施工),必须依法办理《许可证》。

(一)在 10-35 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5 米,在 110-220 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 8 米,在 5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 10 米的范围之内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等作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上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等作业;
(三)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四)物体距导线小于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及超过 4 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的运输作业;
(五)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作
业;
(六)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过程中需临时占用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在专用电力电缆沟内埋设其他管道作业;
(七)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及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供热、送气管道保护区内取土,使用机械掘土、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等作业;
(八)其他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二、办理《许可证》的工作程序
(一)管辖职责划分。

1.市经委为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辖区内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的审批。

2.各县(市、区)发改局(或工业经济局、经商局)为该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管辖区内 35kV 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的审批。

(二)具体办理程序。

1.申请。

个人或单位申请,按管辖划分分别在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施工单位(个人)按管辖职责分别向市经委或县发改局(或工业经济局、经商局)填报的《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表》;
(2)相关部门对工程项目及施工作业的批准文件;
(3)工程申请单位(个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4)作业方业主或施工单位(个人)向该线路、变电站的产权所属单位提出的作业报告;
(5)作业安全措施的书面文件等相关材料;
(6)作业方业主或施工单位与产权所有单位签定的作业安全协议。

2.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有效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对其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批。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电力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查,主要检查现场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施工条件是否具备等。

予以批准的,颁发《许可
证》;不予批准的,规定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几点要求及相关事项
(一)有关部门、电力企业和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保护电力设施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保护电力设施意识,进一步强化施工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和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二)电力设施产权单位要及时制作、张贴和悬挂电力设施保护区标志,加大保护电力设施宣传力度,普及保护电力设施有关法律知识。

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危及电网安全的施工行为,要立即制止,并报告市经委和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三)供电企业在受理电力用户用电申请时,要告知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到行政服务大厅指定窗口办理《许可证》,供电企业要加强监督,对未取得《许可证》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的建设项目,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四)施工单位在取得《许可证》后,应及时将施工方案通知相关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并根据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危险程度,做好应急预案或安排专人现场指导施工作业,避免电力设施遭受意外损坏。

(五)经许可的作业施工项目,若作业施工环境、内容等出现重大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相应审批部门,并根据认可部门意见及时调整施工作业方案。

(六)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指导职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及时纠正或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规定的,有权依法撤销施工作业许可决定。

(七)施工作业单位(个人)未申请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 27 条和《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 37 条规定,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坏的,全额赔偿直接和间接损失。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但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通知涉及内容由市经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市经委电力科负责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施工许可日常工作,电力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助。

办证、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
市经委电力科:2133432
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经委窗口:2427351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