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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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0.26•【字号】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9月23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0月26日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2004年9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含湖泊、荡、漾)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洪工程设施、湖泊等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河道规划,维护河道水环境,提高河道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综合功能。

镇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区城市河道的日常管理;县级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日常管理。

交通、建设、规划、环保、城管、国土、农林(渔业)、城市绿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水利部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审查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审查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审查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9.02.10•【文号】•【施行日期】1999.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审查权限的通知(1999年2月10日)上海、江苏、浙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计经委)、水利厅(局),太湖流域管理局:为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太湖流域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水政[1992]7号),经研究,在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须经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后,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其审批权限划分如下:一、下列建设项目须由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审查并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一)在太湖流域管理局管理及其与有关省共同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1.太浦河太浦闸管理范围内的河道;2.望虞河望亭立交枢纽管理范围内的河道;3.望虞河常熟枢纽管理范围内的河道。

(二)在下列河段及湖泊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1.太浦河;2.望虞河;3.太湖湖滩地。

(三)在下列省际边界或跨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1.吴淞江:苏、沪两省(直辖市)边界上下各10公里;2.京杭运河:平望—嘉兴段;3.澜溪塘:苏、浙两省边界上下各10公里;4.(由页)塘:苏、浙两省边界上下各10公里;5.红旗塘:浙、沪两省(直辖市)边界上下各10公里。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苏州市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苏州市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苏州市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苏府[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苏州市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的通知(苏府〔2007〕2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现发布《苏州市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

请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

各县级市城市管理区域范围由各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二月十二日苏州市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一、市区行政区域(一)吴中区:苏苑街道、长桥街道、龙西街道、城南街道、越溪街道、横泾街道、郭巷街道、香山街道、甪直镇、光福镇、临湖镇、木渎镇、西山镇、东山镇、胥口镇(二)相城区:元和街道、太平街道、黄桥街道、北桥街道、望亭镇、黄埭镇、渭塘镇、阳澄湖镇(三)平江区:观前街道、平江路街道、娄门街道、苏锦街道、城北街道、桃花坞街道(四)沧浪区:双塔街道、南门街道、胥江街道、吴门桥街道、葑门街道、友新街道(五)金阊区:石路街道、彩香街道、留园街道、虎丘街道、白洋湾街道(六)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娄葑镇、唯亭镇、胜浦镇(七)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狮山街道、横塘街道、枫桥街道、浒墅关镇、东渚镇、通安镇二、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二)吴中经济开发区(三)西山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四)相城经济开发区(五)平江区平江新城(六)沧浪区沧浪新城(七)金阊区金阊新城三、景观河道、湖泊控制区域环古城河、干将河、临顿河、山塘河、上塘河、平江河、金鸡湖等市区范围内的公共水域。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什么是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指的是在河道或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项目。

这些建设项目主要是为了改善河道或水工程的功能,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保护河岸生态环境,以及减轻河流水灾等方面。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分类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目的,可以将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分为以下几类: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的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水库、堤防、水闸、泵站、输水管道等。

这些设施的建设主要是为了调节水流,储备水资源,提高灌溉效率。

河流清淤治理项目河流淤积是影响应用功能的主要因素之一,清淤治理项目主要是为了提高河流的通过能力和洪水容量,保护岸边稳定,减少淤沙和水灾。

河道生态修复项目河道生态修复项目是为了恢复河流的自然景观,维护河岸生态平衡。

此类项目主要包括河岸防护、河岸绿化、河床石化、水下植被等。

河道水文水资源调查项目河道水文水资源调查项目是为了调查河流的水位、流量、水质状况以及水资源分布等情况,为水资源管理提供依据。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与风险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前期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多个环节。

在此过程中,需要对项目进行全面的调查,技术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估等,才能保证项目的成功实施。

同时,建设项目的风险也需要考虑到,比如在可持续性方面需评估河流水资源水质风险等。

在建设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时,需要全面考虑各方面因素,保证项目的可持续性和安全性。

只有做好前期规划和技术评估,才能避免损失,并最终实现对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保护水资源、弘扬水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的规划、整治、保护和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太湖、阳澄湖和水路交通运输的管理,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街区内的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河道管理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区域协同、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的建设、管理、维护运行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河道整治维护、水岸清洁、日常巡查等工作,依法及时处置违法行为。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明确责任主体,做好区域内河道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的清淤疏浚和水岸清洁等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园林和绿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河道基础信息的调查与评价,建立专业数据库,推动信息资源的内部整合和部门之间的共享。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管理和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

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河道保护、宣传教育和监督活动。

苏州市中心城区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中心城区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中心城区河道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区河道管理,根据《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总体规》、《苏州市城市防洪规划》、《苏州市旅游河道水系景观规划》、《苏州水上旅游开发规划》等有关法规和规划,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河道,交通航道、流域性河道除外。

中心城区范围是指西南以京杭运河、东以苏嘉杭高速、北以沪宁高速为界的区域。

第三条河道整治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所有涉河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古城内(环城河内)河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现状超过6米的,不得小于原宽度,古城外建城区范围内河道宽度不得小于15米。

沧浪、平江、金阊新城内河道宽度按经市水利局批准的河道规划执行,现状超过20米的原则上不得减少原有河道宽度。

古城外建城区范围是指中心城区内除沧浪、平江、金阊新城的区域。

第五条河底标高控制在黄海高程(下同)-1.0~-1.88米(吴淞高程0.8米~0.0米)。

第六条根据市区河道特点,古城外河道两岸可砌筑直立式花岗岩驳岸,有条件的河道两侧宜采用生态护坡。

古城内河道驳岸应当保持其原有风貌,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河道宽度≤8米的,驳岸基础面标高应该当设置在-1.0米以下;河道宽度8米~15米的,驳岸基础面标高应当在设置在-1.5米下;河道宽度≥15米的,驳岸基础面标高应在-1.88米以下。

城市中心区防洪包围范围内的河道,驳岸顶标高应在2.5米以上;开放性河道砌筑驳岸的,京杭运河大龙港以上段驳岸顶标高应在4.0米以上,京杭运河大龙港以下段,斜港、外塘河驳岸顶标高应在3.8米以上。

条石镶面规格:长≥0.6米,宽≥0.24米,厚≥0.15米。

第七条管线穿越河道应从河底穿过。

穿河工程平直段管线长度不得小于规划的河道宽度,管线顶应当低于规划河底标高0.5米以上。

管线确需跨河时,不得影响河道景观,管线跨度不得小于规划的河道宽度,管线底标高不得低于该河道跨河桥桥梁底高程。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及河建设方案在城市化进程中,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的案例时有发生。

而河道作为城市的重要水源,其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显得十分重要。

为此,本文将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及河建设方案进行探讨。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概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项目。

这些项目往往涉及到河道的水力工程、生态修复、绿化美化、步行道和观景台的建设等方面。

二、涉及河建设的必要性在城市出现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的同时,可能会涉及到以下问题:1. 河道的整体环境破坏: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河道周围的环境整体造成破坏。

例如,水质污染、垃圾溢出等。

2. 由于人类活动对河道的破坏,将导致河道水量的减少。

如果不进行维护保护,将可能导致河道干涸的情况的发生。

3. 河道生态系统的改变:由于建设项目的涉及,可能导致河道环境的生态系统的改变,对于以濒危物种为代表的生物类群和生态多样性都会造成影响。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及河建设方案为抵消以上问题,相应的河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对河道建设的管理措施,如建立相应的河道管理机构,同时制定相关法规,促进城市化与河道保护的双向发展,建立起河道利用维护、管理和开发之间的平衡关系。

因此,本节将简要介绍建设项目涉及河道时需考虑的河建设方案。

1.水质净化方案为保证河道的水质,应建设物理、化学和生态方法相结合的水质净化系统,实现对污染物的有效处理。

以过滤器、析氧设备、生态底层模块、微生物连接系统、生态抗冲网络以及水面净化设备系统为主要建设内容,进一步提升河道的水质。

2.生态修复方案河道环境的生态修复方案中主要有:1.改变生活、通讯、工业等生态环境的侵蚀和破坏;2.进行隔离、引流、排水,多样性规划与转移等;3.种植一些水生植物等。

3.绿化美化方案绿化美化方案主要是以对河道水域和岸线进行有规划的种植植物工程,同时要注重选择树种的习性特点和适合生长的土壤,并根据场地的不同条件设计不同的草坪、浅水池、芦苇蒲类种植等。

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

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

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划定技术规定〔试行〕江苏省水利厅2021年7月前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开展河湖等自然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切实加强河湖和水利工程治理与爱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爱护河湖综合功能,依照«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21年-2020年〕»〔苏办发﹝2021﹞3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治理范畴和水利工程治理与爱护范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21﹞285号〕部署,我省启动实施了河湖治理范畴和水利工程治理与爱护范畴划定工作。

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划定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会同省国土厅、财政厅联合部署试点工作,并将依照省政府部署要求,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全省河湖治理范畴和水利工程治理与爱护范畴划定工作。

省水利厅工管处牵头,省河道治理局参与,省水利工程科技咨询具体承担,编制了«江苏省河湖治理范畴和水利工程治理与爱护范畴划界技术规定〔试行〕»,为全省划界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技术依据。

本«规定»由水利厅工管处负责说明。

目录1总那么 (4)2术语 (6)2.1 河口线 (6)2.2 外缘操纵线 (6)2.3 治理范畴 (6)2.4 爱护范畴 (6)2.5 权属范畴 (6)2.6 治理范畴线 (6)2.7 爱护范畴线 (6)2.8 桩、牌 (7)3依据 (8)3.1 法律、法规、规章 (8)3.2 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 (8)3.3 相关规划及成果 (9)3.4 相关文件 (9)4划界标准 (10)4.1 河道治理范畴 (10)4.1.1 有堤防,无规划要求 (10)4.1.2 有堤防,有规划要求 (10)4.1.3 无堤防河道,无规划要求 (10)4.1.4 无堤防河道,有规划要求 (10)4.1.5 专门情形 (11)4.2 湖泊爱护〔治理〕范畴 (11)4.3 水库治理与爱护范畴 (11)4.4 水利工程治理范畴与爱护范畴 (12)4.4.1 堤防工程 (12)4.4.2 闸站工程 (12)5洪水分析运算 (15)5.1 一样要求 (15)5.2 资料收集 (15)5.3 设计洪水分析运算 (15)5.3.1 设计洪水分析运算类型 (15)5.3.2 设计洪峰流量的确定 (15)5.3.3 设计洪水位的确定 (16)5.3.4 历史最高洪水位 (16)6测绘技术 (17)6.1 一样要求 (17)6.1.1 施工测绘单位及资质 (17)6.1.2 坐标和高程系统 (17)6.2 图幅规格 (17)6.3 测绘仪器 (18)6.4 操纵测量技术要求 (18)6.5 界桩测量放样技术要求 (18)6.6 河道治理范畴线图绘制 (19)6.7 数据信息化预备 (19)6.8 测绘成果资料 (20)7桩牌设置及制作安装 (21)7.1 治理线桩〔牌〕及告示牌的设置 (21)7.1.1 治理线桩〔牌〕设置 (21)7.1.2 告示牌设置 (21)7.2 界桩编号 (21)7.3 桩牌安装技术 (22)7.3.1 治理线桩〔牌〕 (22)7.3.2 告示牌 (24)7.4 桩牌存档 (24)附录A:河道治理范畴线、爱护范畴线示意图附录B:××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治理范畴线桩〔界〕测量操纵点成果表附录C:××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治理范畴线桩〔界〕测量点检核表附录D:河道治理范畴线图表示方式附录E: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治理界桩、线桩、线牌设计图附录F: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治理告示牌设计图附录G: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治理范畴划界治理线牌身份证附录H: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治理与爱护范畴划界报告编写提纲附录I: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治理范畴划界测量移位界桩点之记附录J: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治理范畴线桩〔界〕成果表1总那么1.1 为统一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治理与爱护范畴划界技术,保证划界成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2004年9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19年6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19年7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6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长制第三章规划与整治第四章保护与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保护水资源、弘扬水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的规划、整治、保护和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太湖、阳澄湖和水路交通运输的管理,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街区内的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河道管理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区域协同、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的建设、管理、维护运行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河道整治维护、水岸清洁、日常巡查等工作,依法及时处置违法行为。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06]190号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06]190号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06]190号2006年5月18日)为强化社会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水利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对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检查,重点检查了2002年以来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越权审查和未按批复要求建设的违规建设项目。

根据检查结果,2002年以来,除新疆、西藏外,属于全国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审查权限内的各类涉河建设项目5155项,其中违规项目770项,占总建设项目的15%。

在违规项目中,未经审批擅建项目603项,越权审批的项目89项,未按批复要求建设的项目78项,分别占违规项目的78%、12%和10%。

在这些违规项目中,公路、铁路、码头和水电项目所占比例分别为30%、3%、10%和13%,其他为43%。

按照“边检查边整改”的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对发现的违规建设项目进行了查处,截至目前,已查处违规项目691个,已有处理结果的253个,约占总违规项目的1/3。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提高严格河道管理的认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高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做好堤防、闸坝等工程管理的同时,加强对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的管理,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管理,加强涉河工程的社会管理,保障河流的防洪安全,维护河流健康生命,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地方法规(2)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和蓄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及设施,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它技术要求,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输水、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国务院《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下列河道或者河段及其配套建筑物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其中国家规定的大江大河或者其主要河段、跨省重要河段、省际边界河道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报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由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河道(具体河道名称见附录);(二)省际和市际重要河段;(三)省河道主管机关直接管理的涵闸站等工程。

其它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和县级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批。

第五条;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河道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并载明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建设地点、建设占用范围、建设内容、占用期限、施工辅助设施建设等情况,并附具占用示意图;(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三)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措施;(四)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行洪输水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建设项目以及在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审查的防洪与河势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五)建设项目对水质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论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时间:2020-06-03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点击:435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水利部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5]5号

水利部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5]5号

水利部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管[1995]5号)四川、云南、贵州、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重庆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计经委)、水利(水电)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为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长江防洪安全和更好地发挥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同意书制度。

经研究,在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简称建设项目)等需经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一、我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管理的权限如下:(一)在长江干支流上修建的大型水工程及在下列河段各部门兴建的大型建设项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长江干流:源头—宜宾2.汉江:汉中—丹江口3.乌江:洪家渡—乌江渡4.嘉陵江:武都—亭子口5.岷江:松潘—都江堰(二)在下列河段内各部门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长江干流:宜宾—南汇嘴2.汉江:丹江口—入江口(武汉)3.乌江:乌江渡—入江口(涪陵)4.嘉陵江:亭子口—入江口(重庆)5.岷江:都江堰—入江口(宜宾)6.洞庭湖7.鄱阳湖8.其他跨省湖泊9.长江、汉江的分蓄洪区(三)在下列河段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均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两河一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两河一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两河一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2•【字号】苏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两河一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12〕24号)吴江市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推进“两河一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分工,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6月22日关于推进“两河一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一核四城”建设,做优做靓苏州古城,尽快把苏州大运河、环古城河和胥江(以下简称“两河一江”)建设成为苏州靓丽的绿色项链、文化走廊和旅游胜景,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两河一江”当前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设“一核四城”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整体规划、分片实施,综合开发、长效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负责、部门分工,国资实体运作,全社会共同参与,把环境综合整治与提升城市形象相结合,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与推动旅游文化产业发展相结合,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两河一江”环境综合整治,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区域内基础性开发建设任务,力争把“两河一江”建设成为“生态、文化、繁华、美丽”的景观带。

二、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范围和目标要求“两河一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具体包括以下五大工程:(一)环古城河提升工程。

全长15.5公里,整治范围包括环古城河内侧100米,外侧150米以内区域。

苏州河道生态治理实施方案

苏州河道生态治理实施方案

苏州河道生态治理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和目标近年来,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苏州河道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水质恶化、水生生物减少、河岸生态系统退化等问题突出。

为了保护苏州河道生态环境,提高水质,恢复河道生物多样性,制定了以下生态治理实施方案。

二、水体环境治理措施1. 引进先进的水处理技术,对苏州河道水体进行净化处理,提高水质指标。

2. 设置水生植物养护带,采用植物吸收和阻截物质的方法,减少对水体的污染。

3. 加强对苏州河道的监测,建立水质监测站点,并进行长期的水质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水质异常情况。

三、河岸生态修复措施1. 修复苏州河岸带,保护河岸植被,增加河岸植被覆盖面积,减轻水土流失。

2. 种植湿地植物,提供湿地栖息地和食源,促进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

3. 建设河岸绿地,增加人工湿地面积,提供休闲活动场所,促进市民对环境的关注。

四、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1. 加强苏州河道的生态监测,建立生物监测站点,进行长期的生物多样性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生物多样性状况和变化趋势。

2. 限制非法捕捞和乱倒垃圾行为,加强执法力度,保护河道中的水生生物。

3. 持续开展生物栖息地保护工作,保护和恢复水生生物栖息地,提供生存和繁衍的场所。

五、宣传教育工作1. 开展苏州河道生态治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引导市民积极参与生态治理工作。

2. 举办生态主题讲座和展览,向市民传递环保知识,提高生态文明意识。

3. 利用各种媒体平台,传播生态治理成果和经验,引导公众关注和参与生态保护。

六、项目实施和监测评估1. 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时间表,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2. 建立苏州河道生态治理项目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生态治理措施。

3. 加强与相关研究机构和专家的合作,开展技术交流和经验分享,提高生态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总之,苏州河道生态治理实施方案旨在恢复和保护河道的生态环境,提高水质,增加生物多样性,同时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和参与,共同推动苏州河道生态治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2024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3篇)

2024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3篇)

2024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引言:河道建设工程是保护河流生态环境、防止水灾和提升基础设施的重要项目。

为了适应2024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需求,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和质量,本文将详细介绍2024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

一、项目背景根据2024年河道管理计划,本项目将分布在各个城市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其中主要工程包括河道疏浚、河道整治、护岸修复和水环境治理等。

二、项目设计与选址1. 河道疏浚:根据各河道的水深情况和水流速度,确定疏浚的深度和范围。

在选取疏浚节点时,优先选择存在淤积和水深不足较为严重的区域,并结合河道水文信息进行综合考虑。

2. 河道整治:根据河道的特点确定整治方案,包括人工疏堵、绿化美化和水环境治理等。

在选址时,要考虑河道的老化程度、冲刷情况和环境保护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整治区域。

3. 护岸修复:确定需要修复的护岸位置,考虑到地质条件和工程可行性,选择合适的修复方案。

选址时,优先考虑护岸破损严重、水土流失较严重的区域。

4. 水环境治理:根据河道水质情况和水生态环境需求,确定水环境治理的重点区域。

选址时,考虑水域污染严重程度、周边水体交汇情况和治理效益等因素。

三、施工方案1. 河道疏浚:根据疏浚深度和范围,选择合适的疏浚设备和工艺,保证疏浚效果。

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循环境保护要求,控制疏浚过程的水质、噪音和震动等影响。

2. 河道整治:根据整治方案,进行河道堵口、居民迁移和管线迁改等工作,确保整治效果。

同时,加强河道绿化和景观修建,提升河道环境质量。

3. 护岸修复:选择合适的护岸材料和工艺,进行护岸修复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要考虑到岸线稳定性和生态环境保护,采取科学的施工措施,确保修复效果。

4. 水环境治理:根据治理方案,采用合适的水质净化技术和生物修复手段,对水域进行治理。

同时,加强水域监测和管理,确保治理效果。

四、安全管理与环境保护1. 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规范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

苏州市发改委关于苏州市城市中心区排水防涝完善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苏州市发改委关于苏州市城市中心区排水防涝完善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苏州市发改委关于苏州市城市中心区排水防涝完善工
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3.12
•【字号】苏发改中心[2018]49号
•【施行日期】2018.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苏州市发改委关于苏州市城市中心区排水防涝完善工程项目
建议书的批复
苏发改中心[2018]49号
市水利局:
你局苏市水〔2018〕49号文及附件收悉。

根据《市政府关于2018年市级城建交通维护建设暨水利水务建设资金计划的批复》(苏府复〔2018〕2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市河道管理处实施苏州市城市中心区排水防涝完善工程项目。

项目包括陆步桥闸站改建工程和活络浜闸站扩建工程,同时对活络浜河道进行清淤疏浚整治。

计划总投资匡算为4670万元,所需资金列入2018年度水务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接文后,请你局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前期审批手续,并选择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项目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发生矛盾纠纷或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报我委批复。

项目实行建设阶段代建,具体代建管理工作按照《苏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苏府〔2017〕69号)执行。

(项目代码:2018-320508-48-01-309778)
文档附件:发文正式稿(苏发改中心[2018]49号)
苏州市发改委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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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表
编号:(苏市水)申〔〕第号
审批系统办件序号:
申请单位(个人)(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苏州市水利局制
苏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申请表
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适用于苏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申请。

二、申请人应当逐项填报表中有关内容,也可直接打印填报(建议字体选用宋体或者仿宋_GB2312,A4纸双面打印)。

如填写不下,可加附页并在上报材料中注明。

申请人应当提交申报材料2份。

三、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信息”栏填写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公民身份号码、地址、文书送达地址;个人申请的,“申请人信息”栏填写姓名、联系人及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文书送达地址。

四、“占用面积及岸线”中应当明确占用水域、滩地或者湿地面积。

五、如需提交论证报告的项目,应当提供审查过的论证报告,同时在表中填写论证报告主要结论。

六、“上报材料”中,应出具公示要求的材料附件,附建设项目选址示意图、建设占地和水域示意图、工程平面、立面布置图等能反映工程特征状况的图纸以及其他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市管河道应当附有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书。

七、本表的解释权为苏州市水利局。

苏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内限制性活动
申请书
编号:(苏市水)申〔〕第号
审批系统办件序号:
申请单位(个人)(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苏州市水利局制
苏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内限制性活动审批申请表
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适用于苏州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淘金、爆破、钻探、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和考古发掘等占用活动的申请。

二、申请人应当逐项填报表中有关内容,也可直接打印填报(建议字体选用宋体或者仿宋_GB2312,A4纸双面打印)。

如填写不下,可加附页并在上报材料中注明。

申请人应当提交申报材料2份。

三、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信息”栏填写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公民身份号码、地址、文书送达地址;个人申请的,“申请人信息”栏填写姓名、联系人及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文书送达地址。

四、从事采砂、取土的,“活动内容”应当明确类型(指建筑用砂、整修堤防、吹填固基、整治河道、航道、吹填造地、基础建设填筑等)、性质(指经营性、公益性)、地点、期限、总量、方式、深度以及开采、运输设备数量,同时出具该采砂、取土区域的水下地形图、勘探测量等有关技术论证资料。

六、“上报材料”应当有该活动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行洪蓄
洪、水质的影响评价报告等有关技术论证资料,有关补救措施的初步设计方案等材料以及其他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市管河道应当附有活动实施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书。

七、本表的解释权为苏州市水利局。

苏州市取水许可申请表
编号:(苏市水)申〔〕第号
审批系统办件序号:
申请单位(个人)(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苏州市水利局制
苏州市取水许可申请表
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适用于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申请。

二、申请人应当逐项填报表中有关内容,也可直接打印填报(建议字体选用宋体或者仿宋_GB2312,A4纸双面打印)。

如填写不下,可加附页并在上报材料中注明。

申请人应当提交申报材料2份。

三、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信息”栏填写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公民身份号码、地址、文书送达地址;个人申请的,“申请人信息”栏填写姓名、联系人及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文书送达地址。

四、“取水水源”填写取水水源类型,即地表水(江河、湖泊)、地下水。

五、“取水方式”填写凿井、提水、引水及其他利用水工程或机械取水设施的取水形式(详见取水方式及取水标的样表)。

六、退水包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业灌溉尾水。

七、“上报材料”是指公示要求的材料、取水工程位置及平面示
意图以及其他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八、本表的解释权为苏州市水利局。

取水方式及取水标的样表
注:申请人只需填写项目有关内容,无关部分可自行删除。

苏州市入河排污口设置
申请表
编号:(苏市水)申〔〕第号
审批系统办件序号:
申请单位(个人)(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苏州市水利局制
苏州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申请表
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适用于企业、市政(含污水处理厂)等所有单位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

若同时申请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排污口的,应分别填写每个排污口的有关信息。

二、申请人应当逐项填报表中有关内容,也可直接打印填报(建议字体选用宋体或者仿宋_GB2312,A4纸双面打印)。

如填写不下,可加附页并在上报材料中注明。

申请人应当提交申报材料2份。

三、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信息”栏填写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公民身份号码、地址、文书送达地址;个人申请的,“申请人信息”栏填写姓名、联系人及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文书送达地址。

四、“申请事由”应简述项目依据、主要产品和产量、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的产业发展政策等情况。

五、“取用水量”: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或取用地下水的填写一年取用的新鲜水量;通过自来水公司或水库供水的填写一年从供水单位获取的水量。

六、市政排污口,填写排污系统服务面积、服务人口。

七、“所在行政区”应准确到设区市的街道或者县(县级市)的乡镇。

八、“排入水体名称”填写直接排入的河流、湖泊、水库名称。

九、“排入的水功能区:填写水功能区划中水功能区名称,申请单位无法填写的,可咨询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此栏空缺。

十、“设计排污能力”填写排污口的设计排污水量,“工业废水排放量、生活污水排放量、污水年排放总量”填写申请的排污水量,排污单位若为火电厂,则
在其他栏目中填写申请的温水排放量。

十一、“污水处理方式”:对于企业排污口,填写工业废水处理工艺、厂区生活污水处理方式;对于市政排污口,填写一级处理、二级处理或三级处理。

十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申请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

对排放特殊污染物的排放口,应当增加国家或行业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排放温水的,应当增加“温升”项目;对水环境敏感目标有影响的污染物和“三致”物质应当如实说明,表中没有项目另附页。

“排放浓度”填写排污口正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浓度,“日排放总量”填写正常排放情况下排污口每日污染物排放的总量,“年排放总量”填写正常排放情况下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总量。

十三、“上报材料”指的是排污口所在位置、规模、范围资料,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建设项目排水、排污资料,能说明对水环境影响的技术资料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河道、排污口平面位置示意图,当排污口设置对上、下游第三者用水造成影响的,还应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

十四、本书的解释权为苏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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