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合集下载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中秋、国庆节日期间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中秋、国庆节日期间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中秋、国庆节日期间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19•【字号】苏工商函[2012]76号•【施行日期】201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中秋、国庆节日期间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工商函〔2012〕76号)各直属局、分局:中秋、国庆佳节临近,为更好地加强各类市场监管,营造良好的经营管理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广大群众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加强中秋、国庆节日期间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工作内容(一)加强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市场,特别是中心城区、城乡结合部、偏远农村等节日交易量大或平时监管力度较为薄弱地区市场的监管:一是要督促市场主办方落实第一责任人义务,切实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二是要加强对市场经营户检查,通过检查证照办理情况、食品(产品)标签内容、索证索票执行、台帐设置登记等内容,及时发现并纠正超范围经营、出售不合格食品(产品)、欺诈等违法经营行为;三是按照工作计划和部署,认真开展对农贸市场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节日消费量大的食品抽检监测工作,对于监测结果显示不合格的食品及时进行处理;四是配合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于发现隐患的市场及时督促市场主办方落实整改并做好书面记录。

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要依法坚决予以查处。

(二)加强食品市场安全监管工作1.加大抽检力度,强化质量监管各地要按照苏州市政府食品安全集中治理整顿“天安行动”的要求和部署,结合中秋、国庆节日前后食品消费的特点以及群众关注焦点,认真完成省局最新下达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方便面及罐头食品的抽检任务(具体任务分配由苏州局食品处另行下达)。

同时也要根据地方政府安排,结合当前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开展其他有针对性的食品检测。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2005 年12 月31 日前登记的公司 的组织机构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可 引导但不强制公司规范。
变更的申请期限的起始时间以收到 批准证书之日起计算;不核发批准 证书的,以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计算。 逾期申请的,申请人需报审批部门 确认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四、 进行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的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 师事务所。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 外交关系的,不需要提供我国使(领)馆 的认 证文件。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如在执 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各自的 上级机关反映。
附件:《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 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 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 81 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苏工商外〔2006〕188 号
关于贯彻国家四部委《关于外商投 资
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 问题
的执行意见》的通知
省各直属工商局;各省辖市外经贸 局;外汇局江苏省各市中心支局、 南京市各县
方投资主体除公司、企业(含合伙 和个人独资企业)外,还包括事业 单位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 单位。
规定;外商独资有限公司中的外商 合资须设股东会;外商合资、外商 独资须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并须 设监事会或一至两名监事,其有关 内容要依据《公司法》通过公司章 程规定。
对2006 年1 月1 日以后登记的公司 的组织机构不符合以上规定的,须 于2006 年12 月31 日前按以上规定 规范完毕。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 / 1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苏工商规[2017]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6.28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工商规〔2017〕2号)
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广告监管工作实际,借鉴兄弟省市先进经验,经研究,省局决定:。

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张工商…2008‟14号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度理论调研工作的通知各科、分局、学会: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作出战略部署的第一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又是改革开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恢复建局30周年。

苏州局党组提出以建设“四型工商”、实践“四个统一”为主题,以坚持创新创优、提升履职能力为主线,以重点做好“十个提升、十个促进”为目标的工作部署。

我局党组高屋建瓴,审时度势,提出了争创“五个示范区”、争当“五个排头兵”、培育“两个一批”和实现“四无”目标的主要工作定位,要求全系统大力弘扬张家港精神和苏州工商精神,积极探索和研究新形势下的监管方式,强化监管力度,提高执法水平,树立执法权威,充分发挥理论指导作用,更好地履行工商职能。

根据苏州市工商学会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局的工作重点和实际,现就2008年度理论调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课题的确定1.必选课题(子课题见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课题一:深化法治型工商建设课题二:如何构建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课题三:加强创新能力培训,努力建设创新团队2.参考选题(见附件四)各科、分局、协会在努力完成市工商学会下达的必选课题调研任务的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和参考选题,再另行确定1个调研课题。

二、调研文章的完成数量和送稿时限1.文章完成数量。

3个必选课题,各分局各报送1篇。

根据必选课题内容,法制科、消保科和人教科重点负责撰写。

20个参考选题,各科、分局、协会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确定1个调研课题,并上报1篇理论调研文章。

确定的调研课题于4月11日前报办公室。

局领导的理论调研课题可结合分管条线工作实际自定。

2.送稿时限。

送稿截止时间:课题一为5月10日前;课题二为6月20日前;课题三为9月30日前。

来稿请各单位发电子邮件到办公室。

三、课题确定调研成果的交流为扩大调研成果的交流,加快理论研讨成果的转化,苏州市工商学会对今年所确定的必选课题将组织召开三次理论研讨会:一是计划在6月份组织召开以“深化法治型工商建设”为主题的理论研讨会;二是计划在8月份召开以“如何构建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为主题的理论研讨会;三是计划在11月份召开以“加强创新能力培训,努力建设创新团队”为主题的理论研讨会。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网络广告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网络广告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网络广告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网络广告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各科、分局、协会:为了规范市场主体在互联网上的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广告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现将《网络广告监管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九月二十日张家港工商局网络广告监管工作规范一、为了规范辖区内市场主体在互联网上的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广告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网络广告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市场主体的互联网广告行为实施管理的监管方式。

三、网络广告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基层工商分局为主要实施部门,分局监管网格是网络广告监管工作的基础,网络广告监管的日常工作由分局经济检查中队扎口负责。

局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大队等相关科室进行业务指导。

四、网络广告监管工作内容:1、运用网络广告监管软件,制定网络广告监管计划,开展互联网巡查比对工作;2、及时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企业网络广告行为;3、每月3日前上报上个月的网络广告监管情况,填报《网络广告监管统计表》;五、网络广告监管中应该重点查处的几类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网络广告违法行为:1、未经登记擅自以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2、假冒注册商标及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3、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4、不正当竞争行为;5、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6、传销或变相传销的行为;7、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8、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组织开展“看廉政动漫、学廉政准则、做勤廉
表率”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工商[2011]30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3.31
【实施日期】2011.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组织开展“看廉政动漫、学廉政准则、做勤廉表率”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苏工商〔2011〕30号)
各直属局、分局,本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学会、协会:
为进一步推动全系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学习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省工商局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组织开展“看廉政动漫、学廉政准则、做勤廉表率”活动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经苏州局研究,将此《通知》转发给各单位,并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 要加强宣传教育。

各级要把《廉政准则》学习宣传教育作为当前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的重要内容。

省。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苏州工商系统开展“上门服务月”活动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苏州工商系统开展“上门服务月”活动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苏州工商系统开展“上门服务月”活动的实施意见正文:----------------------------------------------------------------------------------------------------------------------------------------------------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苏州工商系统开展“上门服务月”活动的实施意见(2010年9月10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作风效能建设推进会精神,大力弘扬“主动服务、创新服务、尽责服务、高效服务、廉洁服务”的工作作风,经苏州局党组研究决定,于8~9月份,在全系统开展“上门服务月”活动,充分发挥工商行政指导职能作用,进一步密切工商部门与企业、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使全系统“作风更实、服务更优、效能更高、形象更佳”,更好地推动苏州经济转型升级和“三区三城”建设。

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活动宗旨以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引领,以全市作风效能建设推进会的召开为动力,以落实苏州工商局促转型“20”条意见为抓手,围绕“稳增长、抓转型、促和谐”的总目标,通过在全市工商系统深入开展“上门服务月”活动,进一步发挥工商职能优势,巩固“问题解决月”活动成果,着力帮助企业破解发展难题,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和提升服务效能,全面提升社会满意度,为经济发展营造更优环境,在促进苏州经济转型升级中作贡献、树形象。

二、活动内容(一)上门开展行政指导。

上门为企业宣讲方针政策及工商部门的便民举措,重点加大苏州局促转型“20条”意见的宣传力度。

上门开展重点项目行政辅导、服务发展行政建议、巡查监管行政提示、轻微违规行政警示、违法行为行政纠错、处罚案件行政(廉政)回访六大类行政指导。

(责任部门:法制处、企业处、公平交易处、监察室)(二)上门指导注册登记。

上门向经营户发放《办照须知》,安排专人指导经营户填写办照资料,在辖区大型商贸市场和特色商业街区现场办公,从“名称预审、资料审查、网上录入、审批登记”开展“一站式”服务。

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张工商…2008‟5号关于表彰2007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各科、分局、协会:2007年,全系统干部职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弘扬张家港精神和苏州工商精神,全面推进“四型”工商建设,高质高效服务“两个率先”,服务建设“协调张家港”新目标,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弘扬先进,学习先进,进一步增强争先进位意识,推动我局各项工作取得新突破,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受到省人事厅、苏州市委市政府、张家港市委市政府以及各级工商部门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表彰的先进集体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先进单位:张家港工商局塘桥分局二、江苏省人事厅和江苏省工商局联合表彰的先进集体张家港工商局西城分局三、苏州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一)苏州市委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1、苏州市民营经济工作先进集体: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2、苏州市民营经济工作先进个人:张林高叶熔芳(二)苏州市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1、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西城分会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发区分会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金港分会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锦丰分会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塘桥分会2、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创新奖: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凤凰分会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东城分会3、苏州市十佳维权先进工作者:包建清四、年度考核个人三等功、嘉奖和优秀等次人员(一)三等功:刘辉明孙跃忠邵忠英曹徐陈永江徐平陆建新(二)嘉奖:张林高章雪苗叶熔芳叶志翔钱振华林源刘斌施华朱新邵利民田晓燕王敏周春艳冯国民邹江谈建华刘东健许军苏扣芳虞兴洪李国祥申志明丁友才胡亚芬唐利锋朱雷孙品良周敏丽徐凤鸣朱倩顾华(三)优秀等次:刘辉明孙跃忠邵忠英章雪苗叶熔芳叶志翔邱正安徐永忠徐军钱振华徐正东陈艳孙洪颢曹徐林源刘斌陈永江施华徐平朱新邵利民田晓燕王敏陆建新周春艳冯国民邹江陈子兵谈建华刘东健胡洪南许军苏扣芳崔建军虞兴洪李国祥陆永平申志明丁友才李凯民杜元奇胡亚芬唐利锋朱雷孙品良周敏丽陈晟徐凤鸣朱倩顾华五、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一)先进集体1、先进县级工商局: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2、先进基层分局: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塘桥分局、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3、先进机关科室: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教育科(二)先进个人1、基层主官先进个人:徐平2、机关科长先进个人:孙跃忠3、老工商干部先进个人:刘德兴4、勤政廉政先进个人:刘辉明5、登记注册官先进个人:曹徐朱倩6、执法检查官先进个人:顾新辉叶志翔何华商建华陈永彬吴瑞峰田晓燕施沈君樊益斌钱春朱雷陈斌丁明锋7、综合管理干部先进个人:李亭华张仁六、张家港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一)先进集体1、优秀机关: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2、文明机关: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3、文明单位: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凤凰分局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塘桥分局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港分局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乐余分局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锦丰分局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4、利用外资先进单位: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监督管理科5、推进名牌战略先进单位: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6、先进基层党组织: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塘桥分局党支部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党支部7、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8、政务公开工作先进集体: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9、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10、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11、城管工作先进集体: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12、工商管理先进集体: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消保科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科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科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个私协13、物价工作先进集体: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14、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15、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16、消费维权工作先进集体: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17、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18、人防工作先进集体: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19、创建消费放心城市工作先进集体: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20、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21、系列平安创建先进单位: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22、先进工会组织:张家港市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二)先进个人1、人防工作先进个人:张林高2、食品药品安全先进工作者:王国强3、文明创建活动优秀组织者:刘辉明4、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先进个人:朱凯陆仁祥王群英徐尧武李蔚珠顾新辉章轶军薛海清张水清陈志春顾建东施轶群徐建国蔡晨钱正锋杨敬波张振祥王士芳施华苏伟刚5、优秀共产党员:叶志翔王士芳6、审计工作先进个人:朱凯7、工会工作先进个人:薛海清8、社科工作先进个人:包建清9、老干部工作先进个人:陆仁祥10、城管工作先进个人:张水清11、利用外地资本先进工作者:顾建东12、文秘信息、督查工作先进个人:冯学东13、服务业先进工作者:吴文红14、爱卫工作先进个人:徐正东15、个私经济工作先进个人:何建平16、消费维权工作先进个人:樊娟胡洪南包伟丁明锋匡丽华周建业17、创建消费放心城市工作先进个人:叶志翔钱正锋聂函朱新王敏陈斌18、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徐正东七、张家港工商局表彰的“标兵师傅”和“标兵老同志”(一)标兵师傅徐正东陈俊才李保康周正芳胡洪南唐祥希张国清施汉春刘德兴陈定中施明初赵金龙朱斌李凯民张国平王元清胡亚芬陈国祥缪建弟陈正德杜元奇唐正祥徐慧琪吴叶虞建高赵章明张卫林王建栋张锡春周关生周敏丽陈振荣缪炳松丁洪才(二)标兵老同志商建华钱利华周满宝周忠宝胡锦才王志清李光明李新才丁友才徐有才许福远严国锋顾宝生陈克俭赵龙宝苏亚萍徐雪梅八、张家港市各部委办局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一)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1、市级机关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张家港工商局2、市级机关先进党组织:张家港工商局党总支3、市级机关先进工会组织:张家港工商局工会4、市级机关优秀党员:王少燕、施学军、刘玉兴、施华、范士清5、市级机关工会工作先进个人:陆仁祥6、市级机关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邵忠英(二)杨舍地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表彰的爱国卫生先进集体: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三)张家港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1、先进集体: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凤凰分局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锦丰分局2、先进个人叶志翔陆国强赵章明方孝东匡文斌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拍卖企业经营行为整顿拍卖市场交易秩序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拍卖企业经营行为整顿拍卖市场交易秩序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拍卖企业经营行为整顿拍卖市场交易秩序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拍卖企业经营行为整顿拍卖市场交易秩序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各直属局、分局:现将《规范拍卖企业经营行为,整顿拍卖市场交易秩序专项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规范拍卖企业经营行为整顿拍卖市场交易秩序专项检查方案为规范拍卖市场交易秩序,打击拍卖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拍卖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拍卖市场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苏州市拍卖市场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拍卖企业经营行为,整顿拍卖市场交易秩序专项检查工作。

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

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拍卖企业经营行为,整顿拍卖市场交易秩序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要通过整顿和规范,进一步遏制违法拍卖行为的势头,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建立健康有序的拍卖市场交易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

同时,通过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总结当前违法拍卖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特点,有的放矢地采取有力对策和措施,以有效制止违法拍卖行为的发生,积极探索做好拍卖行业监管工作的新路子。

二、工作目标(一)通过专项检查,使以拍卖企业为主体的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自律意识、诚实守信意识得到较大提升,拍卖活动的开展进一步规范、有序。

(二)通过专项检查,纠正违法拍卖行为,严肃查处少数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拍卖违规、违法案件,以点带面,促进拍卖市场规范有序、健康正常发展。

(三)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提高工商职能部门对拍卖市场的监管水平,建立健全拍卖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31•【字号】苏工商法[2009]181号•【施行日期】200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法〔2009〕181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现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和规范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以下称“全省工商系统”)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称“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以下称“《执法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以下称“《执法证》”)是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

全省工商系统执法人员应当持统一颁发的《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局”)法制处具体负责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的管理工作,办公室、人教处、监察室、财务处、信息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列入装备管理。

第六条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申领、管理、核发经费纳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称“各级工商机关”)财政预算。

第七条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

皮夹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作、发放,省局订购。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2.20•【字号】苏工商合[2008]51号•【施行日期】2008.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工商合〔2008〕51号2008年2月20日)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省局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合同处反馈。

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关于抵押物权制度的规定要求,最近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出台了新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30号令,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从抵押人、抵押物、登记部门、提交材料、办理时限等多个方面对原有《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为贯彻落实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划分管理权限,明确登记管辖新《办法》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为了方便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动产抵押登记,现就动产抵押登记管辖权限作如下划分:(一)企业(包括内资、外资、私营企业)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含市、区及以往有登记权的工业园区、保税区、开发区)工商局负责办理登记。

(二)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含市、区及以往有登记权的工业园区、保税区、开发区)工商局或由县级工商局授权抵押人住所地基层工商分局(所)负责办理登记(注:基层工商分局(所)办理完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注销后,须复印一份存档,原件材料于次日送至县级工商局备查)。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工商系统开展流通环节酒类商品专项执法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工商系统开展流通环节酒类商品专项执法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工商系统开展流通环节酒类商品专项执法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05•【字号】苏工商[2012]74号•【施行日期】2012.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工商系统开展流通环节酒类商品专项执法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工商〔2012〕74号)各直属局、分局,本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推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将苏州局制定的《苏州工商系统开展流通环节酒类商品专项执法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苏州工商系统开展流通环节酒类商品专项执法整治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总局《关于印发〈2012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和苏州市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为切实提升执法效能,规范酒类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苏州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总局、省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以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为目标,针对当前酒类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内外协同、上下联动、部门联合”的原则,以执法办案为突破,以规范行为为根本,坚持集中治理和制度规范、严格执法和行政指导、打假治劣和扶优助强相结合,打击和震慑酒类消费领域的违法行为,探索规范酒类经营行业的有效路径,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二、工作目标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依法规范酒类经营行为,通过专项整治,基本掌握本地区酒类销售的规模型批发商、地区总经销(总代理)的基本情况;加强酒类商标、标签、进货查验和台帐记录管理,加强酒类快速检测和抽样检验;查处行业内普遍存在的违法经营行为;强化行业行政指导,在批发户中推广运用食品流通追溯信息化系统,进一步落实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普及酒类消费常识,引导理性消费。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证照核发一体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证照核发一体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证照核发一体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证照核发一体化工作的实施意见(2010年9月10日)为更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食品流通许可职能,切实解决食品流通许可和营业登记分头办理带来的工作重合、行政成本增加、不利便民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工商行政许可工作效率,为食品流通经营户提供更加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决定在全系统全面开展食品流通许可与营业登记证照核发一体化工作。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指针,以便民、高效为原则,通过整合行政许可资源、工作机制和流程规范,使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和营业登记的申请表格、受理、审核、证照发放的两者合一,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从而降低行政许可成本,更好体现行政许可便民、高效原则,进一步提升群众、企业、政府三个“满意度”。

二、主要内容1. 一个窗口,统一办理。

由受县级工商局委托发放个体户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基层工商分局(所)统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和营业登记业务,由基层工商分局(所)窗口人员统一对外受理及对外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 一套表格,两项申请。

凡涉及食品流通许可与营业登记申请,按照《食品流通经营个体户证照核发一体化文书格式样本》(附件三)和《食品流通经营个体户登记(许可)一体化开业提交材料规范》(附件二),统一填写和提交涵盖两项许可内容的一套行政许可材料,即视为合法提交了食品流通许可与营业登记两项申请。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服务“两个率先”二十条意见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服务“两个率先”二十条意见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服务“两个率先”二十条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9.25•【字号】苏工商[2003]227号•【施行日期】200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服务“两个率先”二十条意见(苏工商〔2003〕227号)各直属局、分局;本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学会、协会:为创造性地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苏州“两个率先”的大局,全面实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政府满意、企业满意、群众满意的目标。

根据市委九届四次、五次全体(扩大)会议和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以及《苏州市服务型政府建设纲要》的要求,结合贯彻省局《关于实施发展与服务、执法与监管“三满意工程” 全面建设“服务型工商”的意见》,现就苏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两个率先”提出以下二十条意见。

一、促进各类企业快生优生1、实施“两个争取”,推行“两项制度”。

争取上级工商部门支持,积极为企业申请不冠行政区划名称(如“好孩子集团”等)和冠“江苏省”名称提供全方位服务,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对省级、国家级审批的外资项目,争取上级工商部门授权登记,为外商投资苏州提供更为快捷的登记注册服务。

推行登记注册“首问负责制”,登记注册窗口工作人员做到咨询解答问题“一口清”。

推行登记注册“明白纸制度”,对登记注册前、中、后实行全程透明服务,尽可能减少企业往返。

2、试行“两项改革”。

试行“注册官”制度。

对常规市场准入项目,实行一审一核制,将受理、审查、核准权限全部授予有资格的“注册官”,在窗口一次办结,进一步提高办照效率。

选择部分地区试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对需进行前置审批的登记事项,先由工商部门受理并抄告相关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办妥审批事项后,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进一步缩短前置审批办理周期。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苏州工商系统干部分类管理工作意见-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苏州工商系统干部分类管理工作意见-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苏州工商系统干部分类管理工作意见正文:----------------------------------------------------------------------------------------------------------------------------------------------------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苏州工商系统干部分类管理工作意见(2010年9月10日)为积极适应工商职能转型的新形势新任务,努力做到“四个统一”,推进“四型工商”建设,切实提升干部队伍履职能力,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张家港工商局探索干部分类管理工作的经验,现就加强全系统干部分类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加强干部分类管理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以上级关于加强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和基层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为依据,坚持科学分类、精细管理、务求实效的原则,以全面提升各层面干部履职尽责的能力和争先创优的意识为目标,建立健全分类培训、分类培养、分类考核、分类激励等工作机制,实施以人为本的个性化管理,加快干部能力素质转型,努力打造一支不断适应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要求的干部队伍,为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和苏州“三区三城”建设提供坚强支撑。

苏州工商系统干部分类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争取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努力,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结构,使队伍的年龄、知识和能力结构更加合理;进一步创新人才培育机制,使干部成长成才的渠道更加畅通;进一步增强综合能力素质,使干部素质与履行工商职能的要求更加匹配;进一步提升整体作风能效,使廉洁高效的服务形象更加鲜明,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的高素质工商干部队伍。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一)实施分类培训,着力增强干部履职本领。

各级要认真贯彻苏州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工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瞄准机关干部着重提高调查研究、思考谋划、公文撰写、组织协调、指导落实五种能力,基层干部着重实现“六会”:会监管、会办案、会服务、会维权、会协调、会电脑的基本目标,分层分类实施干部培训,切实增强广大干部服务发展、科学监管、消费维权的本领。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工商系统市场条线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工商系统市场条线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工商系统市场条线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15•【字号】苏工商函[2012]66号•【施行日期】201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工商系统市场条线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的通知(苏工商函〔2012〕66号)各直属局、分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积极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的通知》(工商个字〔2012〕108号)、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在全省工商系统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的方案〉的通知》(苏工商个企〔2012〕251号)文件精神,更好地推动市场监管条线干部队伍、市场经营主体思想道德建设,营造文明诚信、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决定在全市工商系统市场条线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市党代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充分发挥工商职能,将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与日常的市场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与红盾强农惠农示范岗创建活动、落实省局、苏州局服务“八项工程”重点工作结合起来,与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建设、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农村文明集市(市场)、优秀经纪人创建等各项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努力调动和聚合各方面积极因素,解决市场监管干部队伍、有形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构建长效机制,营造公平有序、诚实守信、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为苏州文明城市群创建、推进“十二五”规划落实做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教育治理活动要结合市场监管条线职能,解决条线干部队伍内部,与人民群众生活关联度高、社会关心的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行为诚信缺失和道德失范问题。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苏州工商系统行政处罚执法文书的通知-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苏州工商系统行政处罚执法文书的通知-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苏州工商系统行政处罚执法文书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苏州工商系统行政处罚执法文书的通知各直属局、分局,机关各处室:为规范全系统行政处罚执法文书,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和省工商局对“罚二没三”委托案件处罚文书的要求,结合我局实行一般程序简化操作案件的实践,制定了与总局新版执法文书相一致的86种执法文书样表(以下简称新版执法文书),决定在全系统规范使用。

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新版执法文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规范使用新版执法文书,是我局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28号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省工商局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行政处罚文书的重要举措。

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贯彻落实新版执法文书作为依法行政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的有力抓手,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明确时序进度、职责分工和工作部署,统一规范、步调一致地做好新版执法文书的使用推广工作。

法制部门在案件核审过程中要加强监督,督促和推动新版执法文书在全系统顺利推行。

二、严格规范操作,有力有序地推动新版执法文书的贯彻执行(一)规范制定统一执法文书。

各直属局、分局应当根据苏州局新版执法文书,制定以各县(区)级局为执法机关的统一执法文书,相关文字大小、格式可自行调整。

各单位可根据执法办案的需要,自行增设统一规范的行政处罚相关执法文书,作为对苏州局新版执法文书的有益补充。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符合条件的食品经营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通知-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符合条件的食品经营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通知-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符合条件的食品经营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符合条件的食品经营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通知各直属局、分局:《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分环节监管的原则,并规定工商部门承担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新职责。

同时,该法第一百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

”国家工商总局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据此规定了经营者在之前已经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

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者才需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完全等到经营者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才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会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如难以掌握辖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缺乏日常监管所需的数据等。

为了尽快建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数据库,为有效监管提供信息支撑,经研究,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统一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换证对象属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发证对象范围、目前仍持有效的原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

二、换证方法换证从操作上讲就是不审查持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是否符合食品流通许可的条件,而承认其在原许可证的有效期内享有继续经营食品的资格,只是将其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换成《食品流通许可证》。

因此,换证不是食品流通许可,其方法也有别于新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不需要审核其是否符合食品流通许可的条件,不需要现场核查,具体方法参见《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操作细则》。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完善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功能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完善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功能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完善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功能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苏工商个企[2016]25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0.27
【实施日期】2016.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完善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功能的通知
(苏工商个企〔2016〕256号)
各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涉企信息归集共享、证照衔接、监管联动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中的作用,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6年验收标准》要求,结合已上线应用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地区在使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省局对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页面展示风格、数据项、菜单等功能进行了完善,修改后的软件将于10月31日发布,现将修改的主要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经营资格信息、处罚信息的维护、查询模块。

为了对涉及工商登记行政审批
事项的行政许可被撤销、撤回、注销、吊销的市场主体实现精准监管、协同监管,经营资格信息模块下新增许可证所涉审批项目数据项,并提供审批项目菜单供部门勾选,减少审批部门录入工作量。

二、为规范公示的涉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新增许可证/批准文件名称、处罚种类等数据项,并提供相应的菜单供部门勾选,减少审批部门录入工作量。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5•【字号】苏府办[2015]124号•【施行日期】2015.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5]12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5日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44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发〔2014〕34号),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由省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管理,更名为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1.将食品流通许可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火车站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各项职责划入苏州市姑苏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新增的职责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机制。

(三)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加强的职责依法加强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草案,制定全市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张工商〔2008〕5号
关于表彰2007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各科、分局、协会:
2007年,全系统干部职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弘扬张家港精神和苏州工商精神,全面推进“四型”工商建设,高质高效服务“两个率先”,服务建设“协调张家港”新目标,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弘扬先进,学习先进,进一步增强争先进位意识,推动我局各项工作取得新突破,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受到省人事厅、苏州市委市政府、张家港市委市政府以及各级工商部门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表彰的先进集体
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先进单
位:张家港工商局塘桥分局
二、江苏省人事厅和江苏省工商局联合表彰的先进集体
张家港工商局西城分局
三、苏州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一)苏州市委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苏州市民营经济工作先进集体: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
2、苏州市民营经济工作先进个人:张林高叶熔芳
(二)苏州市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先进集体:
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西城分会
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发区分会
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金港分会
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锦丰分会
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塘桥分会
2、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创新奖:
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凤凰分会
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东城分会
3、苏州市十佳维权先进工作者:包建清
四、年度考核个人三等功、嘉奖和优秀等次人员(一)三等功:
刘辉明孙跃忠邵忠英曹徐陈永江徐平陆建新
(二)嘉奖:
张林高章雪苗叶熔芳叶志翔钱振华林源刘斌施华朱新邵利民田晓燕王敏周春艳冯国民邹江谈建华刘东健许军苏扣芳虞兴洪李国祥申志明丁友才胡亚芬唐利锋朱雷孙品良周敏丽徐凤鸣朱倩顾华
(三)优秀等次:
刘辉明孙跃忠邵忠英章雪苗叶熔芳叶志翔
邱正安徐永忠徐军钱振华徐正东陈艳
孙洪颢曹徐林源刘斌陈永江施华
徐平朱新邵利民田晓燕王敏陆建

周春艳冯国民邹江陈子兵谈建华刘东

胡洪南许军苏扣芳崔建军虞兴洪李国

陆永平申志明丁友才李凯民杜元奇胡亚

唐利锋朱雷孙品良周敏丽陈晟徐凤

朱倩顾华
五、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一)先进集体
1、先进县级工商局: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
2、先进基层分局: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塘桥分局、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3、先进机关科室: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教育科
(二)先进个人
1、基层主官先进个人:徐平
2、机关科长先进个人:孙跃忠
3、老工商干部先进个人:刘德兴
4、勤政廉政先进个人:刘辉明
5、登记注册官先进个人:曹徐朱倩
6、执法检查官先进个人:顾新辉叶志翔何华
商建华陈永彬吴瑞峰田晓燕施沈君樊益斌
钱春朱雷陈斌丁明锋
7、综合管理干部先进个人:李亭华张仁
六、张家港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一)先进集体
1、优秀机关: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
2、文明机关: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
3、文明单位:
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凤凰分局
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塘桥分局
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港分局
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乐余分局
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锦丰分局
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4、利用外资先进单位:
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监督管理科
5、推进名牌战略先进单位: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
6、先进基层党组织: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塘桥分局党支部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党支部
7、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
8、政务公开工作先进集体: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
9、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
10、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
11、城管工作先进集体: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
12、工商管理先进集体:
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消保科
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科
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科
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个私协
13、物价工作先进集体: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
14、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15、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先进集体:
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
16、消费维权工作先进集体:
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17、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
18、人防工作先进集体: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
19、创建消费放心城市工作先进集体:
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
20、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
21、系列平安创建先进单位: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
22、先进工会组织:张家港市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二)先进个人
1、人防工作先进个人:张林高
2、食品药品安全先进工作者:王国强
3、文明创建活动优秀组织者:刘辉明
4、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先进个人:
朱凯陆仁祥王群英徐尧武李蔚珠顾新辉
章轶军薛海清张水清陈志春顾建东施轶群
徐建国蔡晨钱正锋杨敬波张振祥王士芳
施华苏伟刚
5、优秀共产党员:叶志翔王士芳
6、审计工作先进个人:朱凯
7、工会工作先进个人:薛海清
8、社科工作先进个人:包建清
9、老干部工作先进个人:陆仁祥
10、城管工作先进个人:张水清
11、利用外地资本先进工作者:顾建东
12、文秘信息、督查工作先进个人:冯学东
13、服务业先进工作者:吴文红
14、爱卫工作先进个人:徐正东
15、个私经济工作先进个人:何建平
16、消费维权工作先进个人:
樊娟胡洪南包伟丁明锋匡丽华周建业17、创建消费放心城市工作先进个人:
叶志翔钱正锋聂函朱新王敏陈斌
18、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徐正东
七、张家港工商局表彰的“标兵师傅”和“标兵老同志”(一)标兵师傅
徐正东陈俊才李保康周正芳胡洪南唐祥

张国清施汉春刘德兴陈定中施明初赵金

朱斌李凯民张国平王元清胡亚芬陈国

缪建弟陈正德杜元奇唐正祥徐慧琪吴

虞建高赵章明张卫林王建栋张锡春周关

周敏丽陈振荣缪炳松丁洪才
(二)标兵老同志
商建华钱利华周满宝周忠宝胡锦才王志

李光明李新才丁友才徐有才许福远严国

顾宝生陈克俭赵龙宝苏亚萍徐雪梅
八、张家港市各部委办局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一)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1、市级机关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张家港工商局
2、市级机关先进党组织:张家港工商局党总支
3、市级机关先进工会组织:张家港工商局工会
4、市级机关优秀党员:王少燕、施学军、刘玉兴、施华、
范士清
5、市级机关工会工作先进个人:陆仁祥
6、市级机关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邵忠英
(二)杨舍地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表彰的爱国卫生先进集体:
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三)张家港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1、先进集体:
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凤凰分局
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锦丰分局
2、先进个人
叶志翔陆国强赵章明方孝东匡文斌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

希望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先进典型为榜样,立足本职,奋发进取,强化创新创优意识,不断提升履职能力,为深入推进“四型”工商、全面实践“四个统一”作出新的积极的贡献!
二○○八
年二月
二十日
主题词:表彰先进通报
抄送:苏州工商局。

张家港工商局办公室2008年2月20日印发
共印15
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