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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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安全技术》以工业锅炉为主体,介绍与锅炉运行的安全性有关的基础知识。

内容包括:锅炉的燃料与燃烧产物,分类及各自的结构特点,主体设备、配套设备及安全附件,水动力特性,水处理方法,运行控制与调整技术,常见事故与处理要点,锅炉在制造、安装及运行中的检验等。

各部分内容均从“安全”的角度出发,突出解决锅炉的“安全”问题。

语言通俗易懂,并附有大量图表,便于读者理解。

《锅炉安全技术》适合广大司炉工、锅炉初中级技术人员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者参考阅读。

《锅炉安全技术(2版)》是《现代生产安全技术丛书》(第二版)的一个分册。

锅炉是利用燃料能源的热能或工业生产中的余热,将工质加热到一定温度和压力的换热设备,在工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同时,锅炉又是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热力设备,生产过程中如果使用和管理不当常会导致恶性事故。

《锅炉安全技术(2版)》主要介绍了锅炉主要受压零件安全技术、锅炉安全运行与科学管理、锅炉的水处理、锅炉的检验方法、锅炉的维护与维修、锅炉事故预处理等。

因锅炉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大多与水质有关,《锅炉安全技术(2版)》对锅炉的水处理做了着重的介绍,这是《锅炉安全技术(2版)》的一大亮点。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23)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23)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23)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修改条款修改前修改后锅炉本体受压元件的强度可以按照GB/T 16507.4-2023《水管锅炉第4部分: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者GB/T 16508.3-2023《锅壳锅炉第3部分:设计与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对于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的卧式内燃锅炉以及贯流式锅炉,工作环境烟温小于或者等于600℃的受压元件连接(不受烟气直接冲刷的部位不受此温度限制),在满足以下条件下可以采用T形接头的对接连接,但不得采用搭接:锅炉本体受压元件的强度可以按照GB/T 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3.3.2 强度计算标强度计算》或者GB/T 准中的第一款 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对于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的卧式内燃锅炉以及贯流式锅炉,工作环境烟温小于或者3.7.2 T形接头的等于600℃的受压元件连连接中的第一款接,在满足以下条件下可以采用T形接头的对接连接但不得采用搭接连接: 4.5.4.6无损检测选用方法和比例中(1)外径大于108mm,外径大于108mm的全焊第(1)项的表4-1100%超声检测;透结构的角接接头,100%超“检测部位”为“锅(2)外径小于或者等声检测;其他管接头的角接筒、集箱上管接头的接头应当按照不少于接头数角接接头”的“A级于108mm,至少接头数的的20%进行表面检测锅炉检测方法及比20%表面检测例” (2)B级及以上热水锅炉无损检测比例及4.5.4.6 无损检测方法应当符合表4-1中选用方法和比例中相应级别蒸汽锅炉要第(2)项求,C级热水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应当进行10%的射线或者超声检(2)B级及以上热水锅炉无损检测比例及方法应当符合表4-1中相应级别蒸汽锅炉要求,C级热水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应当进行10%的射线或者超声检测;对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修改条款测;修改前修改后件的环向对接接头以及角接接头可不进行无损检测;续表修改条款修改前 (1)以部件型式出厂4.5.6.2.2 零部件的锅筒、启动(汽水)分离水压试验中的第(1)器为其工作压力的1.25项倍,保压时间至少为20min; (1)液相传热系统以及液相强制循环节流减压蒸发气相系统至少应当安装两台电动循环11.4.5.1 循环泵泵及冷凝液供给泵,在其的选用中的第(1)项中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循环泵或者供给泵的总流量应当能够满足该系统最大负荷运行的要求;修改后 (1)以部件型式出厂的锅筒、启动(汽水)分离器为其工作压力的1.25倍,且不低于其所对应的锅炉本体水压试验压力,保压时间至少为20min; (1)液相传热系统以及液相强制循环节流减压蒸发气相系统至少应当安装两台电动循环泵及冷凝液供给泵,在其中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循环泵或者供给泵的总流量应当能够满足该系统最大负荷运行的要求;对于热功率不大于0.3MW的电加热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如果其传热系统配备有效的温度联锁保护装置,可以只安装一台电动循环泵;。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第一章总则ASME《锅炉压力容器规范》Ⅰ《动力锅炉》、Ⅳ《采暖锅炉》对于工作压力超过1.1MPa或出口热水温度超过121℃的锅炉,每台锅炉至少须有一只安全阀或安全泄放阀,但光管的水受热面大于46.4m2的锅炉至少须有两只安全阀或安全泄放阀。

对于工作压力不超过1.1MPa或出口热水温度不超过121℃的锅炉,每台锅炉至少须有一只安全泄放阀。

《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结构及安全使用规程》、《热水锅炉和压力低于0.7表大气压蒸汽锅炉的结构及安全使用规程》出口热水温度超过115℃的锅炉每台至少应装两个安全阀;当锅炉与膨胀水箱连接管路的截止阀有管径不小于50mm的旁通管时,可允许装一只安全阀;具有燃料燃烧室并有自动连锁保护装置的直流热水锅炉,可不必装安全阀。

供热量超过35X104kcal/h的热水锅炉至少应装两只安全阀。

供热量不超过35X104kcal/h的热水锅炉,可以装一个安全阀。

TRD《蒸汽锅炉技术规程》每台热水锅炉至少须有一个可靠的超压安全装置。

BS2790《焊接结构锅壳式规范》供热量超过2.35MW、出口热水温度高于120℃的陆用锅壳式热水锅炉,须安装至少两个单座或一个双座的安全阀。

JISB8201《陆用钢制锅炉的构造》热水锅炉上必须装有一个以上的泄放阀或安全阀,但备有容易检查的泄放管时,可代替泄放阀。

本条增加了对水封管的要求。

水封安全装置一般装设在额定热功率较小的锅炉上代替安全阀。

本条对水封管的要求是参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30条的规定。

第99条本条是关于安全阀泄放能力和流道直径的规定。

本条增加了安全阀泄放能力的要求,这是选用安全阀的基本前提。

泄放能力不仅与安全阀的数量和流道直径有关,而且与安全阀的性能有关。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00℃的锅炉,本条规定了安全阀流道直径的下限值,而原规程第74条规定用公式计算安全阀阀座内径。

这样改动主要是考虑这种锅炉的安全阀在开启和排放过程中主要泄放水,水的重量流量比饱和蒸汽的重量流量大得多,所以安全阀的流道直径可以较小。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锅炉是一种能量转换设备,向锅炉输入的能量有燃料中的化学能、电能,锅炉输出具有一定热能的蒸汽、高温水或有机热载体。

锅的原义指在火上加热的盛水容器,炉指燃烧燃料的场所,锅炉包括锅和炉两大部分。

锅炉中产生的热水或蒸汽可直接为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所需热能,也可通过蒸汽动力装置转换为机械能,或再通过发电机将机械能转换为电能。

提供热水的锅炉称为热水锅炉,主要用于生活,工业生产中也有少量应用。

产生蒸汽的锅炉称为蒸汽锅炉,常简称为锅炉,多用于火电站、船舶、机车和工矿企业。

中国《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国《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劳动部为了保证蒸汽锅妒安全运行,于1987年2月颁发的技术法规(以下简称《规程》)。

是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F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不适用f交通运输车、船上的锅炉、用电加热的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中国《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国《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劳动部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于1993年3月颁发的技术法规(以下简称《规程》)是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规程》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1)额定热功率>0.1MW;(2)额定出水压力>0.1MPa(表压)。

《规程》不适用于电加热的锅炉;汽水两用锅炉应同时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规程》。

《规程》是锅炉安全技木方面的基本要求。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条例》及《规程》的规定。

《规程》内容包括:总则、-般要求、材料、钢制锅炉的结构、受压元件的焊接、胀接、铸铁锅炉、主要附件和仪表、热水系统及附属设施、锅炉房、使用管理和检验等。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内容介绍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内容介绍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内容介绍一、任务分析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1997年2月原劳动人事部颁布了《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该《规程》对在以水为介质的额定热功率≥0.1MW或额定出水压力≥0.1KPa的固定式热水锅炉及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汽水两用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工作中的行为作出了规定。

为确保安全生产,保护自身和他人权益,本任务主要是介绍该《规程》中与司炉人员有关的内容。

二、相关专业知识(一)对锅炉使用单位的要求1.新制造的锅炉必须有铭牌,并应装在明显的位置。

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项目(1)锅炉型号。

(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额定热功率(MW)。

(4)额定出水压力(MPa)。

(5)额定出口/进口水温(℃)。

(6)制造厂名。

(7)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8)制造年月。

对散装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集箱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2.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

3.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搞好锅炉及热水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

4.司炉工人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考试,取得司炉操作证后才能操作锅炉,且只能操作不高于考试合格类别的锅炉。

5.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制订突然停电时的操作方法和程序,并使司炉掌握。

6.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使锅炉运行时的锅水、补给水符合GB1576—199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有关规定。

7.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认真执行排污制度。

8.为了操作、检修的方便和安全,锅炉应装设扶梯,对于操作部位较高,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运转层)高度超过3m的锅炉,应装设平台和防护栏杆等设施。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参考Word)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参考Word)

第一章总则一、《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包括电加热热水锅炉和锅炉范围内管道。

二、进口固定热水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二章一般要求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

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第三章材料用于锅炉的主要材料如锅炉钢板、锅炉钢管和焊接材料等,锅炉制造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用于额定热功能率小于或等于4.2MW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锅炉的主要材料如原始质量证明齐全,且材料标记清晰、齐全时,可免于复验。

对于质量稳定并取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可的材料,可免于复验。

否则,不能免于复验。

第四章钢制锅炉的结构一、受压元件上开胀接管孔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1条的规定。

二、锅炉受热面和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可采用夫直段弯头,采用无直段弯头的布置及技术要求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条的规定。

三、对于卧式内燃锅壳热水锅炉,其炉胆与管板、锅壳采用T形对连接的有关要求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48条、77条、84条的规定。

四、额定出水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 a的锅炉,其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孔盖、手孔盖可采用法兰连接结构。

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一、经过部分射线探伤检查找焊缝,在探伤部位任意一端发现缺陷有延伸的可能时,应在缺陷的延方向做补充射线探伤检查。

在抽或在缺陷的延长方向补充检查中有不合格缺陷时,该条焊缝应做抽查数量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

补充检查后,仍有不合格时,该条焊缝应全部进行探伤。

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做探伤抽查时,如发现有不合格的缺陷,应做抽样数量的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督条例总则1.1目的是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特殊装备”。

1.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定压蒸汽锅炉,压力热水锅炉,有机载热锅炉,以及烟道类型和烟道(余热)联合使用。

以余热(废物)利用为主要目的的锅炉。

1.2.1锅炉主体由转鼓,加热面,集管和连接管,熔炉,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框架(包括平台和梯子),炉架和除渣设备组成。

1.2.2锅炉范围内的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主体,主给水管,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排污管和锅炉启动系统。

(二)公用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带汽(水,油)缸的锅炉和不带汽(水,油)缸的锅炉;带有蒸汽(水和油)缸的锅炉在第一焊缝内包括锅炉本体,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压力管(包括蒸汽(水,油)缸出口)1.2.3锅炉安全配件和仪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和控制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仪器。

1.2.4锅炉辅助设备和系统锅炉燃烧设备的辅助设备和系统包括燃烧,蒸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和系统。

1.3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设备:(1)设计正常水位水量小于30 L的蒸汽锅炉;(二)额定出口压力小于0.1MPa或额定火力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3)热交换装置,满足设备的冷却要求和工艺流程。

1.4锅炉设备等级1.4.1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包括:(1)超临界锅炉,p22.1mpa锅炉;(2)亚临界锅炉,16.7mpap <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 <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 <13.7mpa; (5)5.3mpap <9.8MPa的亚高压锅炉; (6)中压锅炉,3.8MPaP <5.3MPa。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一、《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包括电加热热水锅炉和锅炉范围内管道。

二、进口固定热水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二章一般要求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

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第三章材料用于锅炉的主要材料如锅炉钢板、锅炉钢管和焊接材料等,锅炉制造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用于额定热功能率小于或等于4.2MW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锅炉的主要材料如原始质量证明齐全,且材料标记清晰、齐全时,可免于复验。

对于质量稳定并取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可的材料,可免于复验。

否则,不能免于复验。

第四章钢制锅炉的结构一、受压元件上开胀接管孔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1条的规定。

二、锅炉受热面和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可采用夫直段弯头,采用无直段弯头的布置及技术要求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条的规定。

三、对于卧式内燃锅壳热水锅炉,其炉胆与管板、锅壳采用T形对连接的有关要求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48条、77条、84条的规定。

四、额定出水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 a的锅炉,其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孔盖、手孔盖可采用法兰连接结构。

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一、经过部分射线探伤检查找焊缝,在探伤部位任意一端发现缺陷有延伸的可能时,应在缺陷的延方向做补充射线探伤检查。

在抽或在缺陷的延长方向补充检查中有不合格缺陷时,该条焊缝应做抽查数量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

补充检查后,仍有不合格时,该条焊缝应全部进行探伤。

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做探伤抽查时,如发现有不合格的缺陷,应做抽样数量的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前言热水锅炉是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中常用的一种设备,其安全性、可靠性和节能性直接关系到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和人身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热水锅炉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相应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条适用范围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于所有使用燃气、燃油和燃煤等作为热源的热水锅炉及其附属设备。

第二条设备安装和改造1.热水锅炉和其附属设备应安装在符合要求的房间内或建造专门大楼,且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装、使用和检验要求。

2.热水锅炉和其附属设备的改造必须经过相关审批部门批准, 并由专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和改造。

3.改造工程完成后,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条监测和检验1.对热水锅炉主要部件如压力容器、泵、燃烧器、控制器等进行周期性或定期的安全技术监察和检测。

2.监察和检测包括稳态监测、运行监测、应急监测等,通过测量、观察、试验等方式实现对热水锅炉运行状态的全面监测和检验。

3.接到安全技术监察和检验通知的生产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安全技术监察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事故处理和报告1.热水锅炉发生事故后,生产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安全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2.发生较大事故的,应立即上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并根据要求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调查结果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整改,确保此类事故不再发生。

3.生产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安全工作中发现隐患或存在安全问题时,应当积极上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惩处和追究责任1.对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安全事故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结论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了热水锅炉的安装、改造、监测和检验、事故处理和报告、惩处和追究责任等方面的要求,这些规程有助于保障热水锅炉的安全和可靠运行,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最新版)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最新版)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茶水炉是否纳入安全监察的问题茶水炉是指采用燃煤、燃气、燃油或电加热方式,专门用于提供开水的设备。

茶水炉应在炉体顶部设置直接通向大气的开孔或接管,且保证开孔或接管畅通,不得设置水封。

茶水炉生产者应在炉体上明显位置喷涂“不得承压”的警示标识。

符合上述条件的茶水炉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二、关于民用水暖煤炉是否纳入安全监察的问题民用水暖煤炉是近十余年在我国发展起来的,目前年产量已达到250万台。

产品采用夹套式结构,按国家标准GB/T16154-1996制造。

现有关部门已完成该标准的修订报批稿,其中明确了涉及安全的要求为强制性条款,主要有:额定供热量<50KW;工作压力来自自来水压力;出口水温不超过85℃;炉体上安装防爆片;炉体上明显位置喷涂警示语等。

符合上述要求的民用水暖煤炉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第一章总则第2条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与原规程条文相比,适用范围缩小,因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或者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爆炸危害性一般较小,只有装设在重要位置或人员密集地区,其安全性能需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对这些锅炉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虑本地情况制定安全监察规定更为合理。

另一方面考虑到与国家GB3166—88《热水锅炉参数系列》协调,该标准中规定的额定热功率最小值是0.1MW。

本条中的“额定热功率”是指锅炉在额定进水温度、额定出水温度和额定循环水量长期连续运行时应予保证的最大热功率,单位采用兆瓦(MW)。

本条中的“额定出水压力”是指锅炉在长期连续运行时出口的最高工作压力,单位采用兆帕(Mpa)。

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有机载热体为介质的锅炉。

第4条本条明确了规程与有关技术标准之间的关系。

规程与有关技术标准经过一段时间都要进行修改,但不是同步进行的,所以两者的某些规定出现抵触或不一致是有可能的。

明确两者的关系以规程为准,有利于锅炉安全。

当技术标准的要求严于本规程的要求时,可按技术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5条本条是关于采用新技术方面的规定。

技术总是在不断发展的,本规程的规定不应限制新技术的发展,应允许进行试验研究并在本条规定的条件下试用。

新技术的采用是否有利于锅炉安全,需通过一定时间实际使用来验证,有利于锅炉安全的,应逐步推广应用,不利于锅炉安全的,应限制使用。

本条中的新技术不仅包括新结构、新工艺,而且包括新材料、新方法等。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8条本条规定了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时要检查这些资料,在锅炉安装及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也需要这些资料。

本条(3)款是关于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喉径)计算书的规定,与本规程第98条和第99条有直接联系。

此款对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00℃的锅炉没有要求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的计算书,因为第99条中对这类锅炉的安全阀规定了流道直径的下限值,可不进行计算,在规定流道直径时已考虑第98条规定的安全阀数量。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

第二部分条文释义说明:在本释义中,按照新版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或《锅规》的条文顺序对规程内容加以逐条释义,并对新版《锅规》条文均加线框。

为阅读方便,将1996年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蒸规》)、1991年颁布1997年修订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水规》)、1993年版《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有机规》)、2000年版《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小型规》)对比列出。

第一章总则一、本章结构及主要变化本章共有9节,由“1.1目的”、“1. 2适用范围”、“1.3不适用范围”、“1. 4锅炉设备级别”、“1.5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 1. 6特殊情况的处理”、“1. 7监督管理”、“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1.9章节关系说明”组成。

本章的主要变化为:●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划分的内容;●调整了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情况的处理方式。

二、条款说明与解释原条款:《蒸规》第1条、《水规》第1条、《有机规》第1条、《小型规》第一条.。

《蒸规》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水规》第1条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有机规》第1条为了提高有机热载体锅炉设计、制造、使用等方面安全技术管理水平,保证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要求,制定本规程《小型规》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监察和管理,确保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制订本规定◆条款解释:本条款明确了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和依据。

本条款对《蒸规》第1条、《水规》第1条、《有机规》第1条、《小型规》第一条规定的修改,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改为“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将“保护人身安全”改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增加了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最新版)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最新版)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茶水炉是否纳入安全监察的问题茶水炉是指采用燃煤、燃气、燃油或电加热方式,专门用于提供开水的设备。

茶水炉应在炉体顶部设置直接通向大气的开孔或接管,且保证开孔或接管畅通,不得设置水封。

茶水炉生产者应在炉体上明显位置喷涂“不得承压”的警示标识。

符合上述条件的茶水炉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二、关于民用水暖煤炉是否纳入安全监察的问题民用水暖煤炉是近十余年在我国发展起来的,目前年产量已达到250万台。

产品采用夹套式结构,按国家标准GB/T16154-1996制造。

现有关部门已完成该标准的修订报批稿,其中明确了涉及安全的要求为强制性条款,主要有:额定供热量<50KW;工作压力来自自来水压力;出口水温不超过85℃;炉体上安装防爆片;炉体上明显位置喷涂警示语等。

符合上述要求的民用水暖煤炉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主要变化《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主要变化:修订后的《锅规》在表达方式方面,与以往规程相比有很大改变,采用标准的格式对条文进行编号并增加了标题,在结构框架方面,按照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改造、修理、使用、检验各环节制定相应阶段的要求,对特殊的热水锅炉及系统、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铸铁锅炉和D级锅炉首先要满足专项条件,其他锅炉和专项条件没有提出特别要求的要满足其他章节要求,在内容方面,本规程主要有以下变化:1、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2、增加了特殊情况处理渠道3、增加了在型电站锅炉用材料4、简化了材料验收程序和内容5、加强了立式锅炉技术要求6、大量减少产品焊接试板7、增加了无损检测方法,总体减少了无损检测比例8、增加了锅炉大修理的定义及内涵9、删除了锅炉房章节10、新增电站锅炉设计、安装(含调试、验收)和使用管理要求11、增加和完善了对油、气体和煤粉锅炉燃烧器安全技术要求12、增加了锅炉水处理要求13、明确规定了锅炉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的内容、范围及结论14、修订并大量增加了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的技术要求15、增加了铸铁锅炉的适用范围,完善了型式试验内容,降低了锅片最小壁厚16、调整了D级锅炉相关技术要求1、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从危害性及失效模式出发,突出本质安全思想,对锅炉进行分级。

锅炉最危险的失效模式是爆炸,锅炉爆炸有承压部件爆炸和炉膛爆炸。

锅炉爆炸释放的能量与锅炉介质参数和容量紧密相关,锅炉介质参数和容量越大,爆炸造成损失和危害越大,锅炉设备共分为A、B、C、D四个级别。

2、增加了特殊情况处理渠道为促进锅炉科学技术进步,对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情况,制定了安全的解决途径,鼓励创新,但创新是有风险的,新规程明确规定,对此类问题应当由专家组成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既可突出专家的作用,又可回避风险。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1)有关条款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1)有关条款

300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摘录无损检验条款)
1991
第五章
第四节
受压元件的焊接
无损探伤检查
第 60条 无损探伤人员应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 核规则》考核,取得资格证书,且只能承担与考试合格的种类和技术等级相应的无 损 探伤工作。 第 61条 锅筒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以及集箱的纵向对 接 焊缝的射线探伤数量如下: ( 1)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 120℃的锅炉,每条焊缝 100%。 ( 2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 120 ℃的锅炉,每条焊缝至少 25 %(必须包括 焊 缝交叉部位)。 第 62条 炉胆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炉胆顶的拼接焊缝,其射线探伤数量为每条 焊 缝至少 25 %(必须包括焊缝交叉部位)。 第 63条 对于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环焊缝,射线探伤的数量规定见表 5-1 。 表 5-1
≥120 集箱 ≥25%* 管道、管子、道、管子、管件 ≥25%* 可免查
外径mm >159 ≤159
* 按每条环缝的长度计算,也允许按环绕的条数计算。
第 64条 对接焊缝的射线探伤应按 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的规定执行。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应低于 AB 级。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 120 ℃的锅炉,对接焊缝的质量不低于Ⅱ级 为 合 格; 对于 额 定出 口热 水 温度 低于 120 ℃ 的锅 炉, 对 接焊 缝的 质 量不 低于 Ⅲ 级为 合 格。 第 65条 经过部分射线探伤检查的焊缝,在探伤部位两端发现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应 在缺陷的延长方向做补充射线探伤检查。补充检查后,对焊缝质量仍有怀疑时,该 焊 缝应全部进行射线探伤。 锅炉范围内的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如发现有不能允许的缺陷,应做双倍 数 目的补充探伤检查。如补充检查仍不合格,应对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做探伤 检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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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规程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最新版)Safety operating procedures refer to documents describing all aspects of work steps and operating procedures that comply with production safety laws and regulations.《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2条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与原规程条文相比,适用范围缩小,因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或者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爆炸危害性一般较小,只有装设在重要位置或人员密集地区,其安全性能需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对这些锅炉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虑本地情况制定安全监察规定更为合理。

另一方面考虑到与国家GB3166—88《热水锅炉参数系列》协调,该标准中规定的额定热功率最小值是0.1MW。

本条中的“额定热功率”是指锅炉在额定进水温度、额定出水温度和额定循环水量长期连续运行时应予保证的最大热功率,单位采用兆瓦(MW)。

本条中的“额定出水压力”是指锅炉在长期连续运行时出口的最高工作压力,单位采用兆帕(Mpa)。

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有机载热体为介质的锅炉。

第4条本条明确了规程与有关技术标准之间的关系。

规程与有关技术标准经过一段时间都要进行修改,但不是同步进行的,所以两者的某些规定出现抵触或不一致是有可能的。

明确两者的关系以规程为准,有利于锅炉安全。

当技术标准的要求严于本规程的要求时,可按技术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5条本条是关于采用新技术方面的规定。

技术总是在不断发展的,本规程的规定不应限制新技术的发展,应允许进行试验研究并在本条规定的条件下试用。

新技术的采用是否有利于锅炉安全,需通过一定时间实际使用来验证,有利于锅炉安全的,应逐步推广应用,不利于锅炉安全的,应限制使用。

本条中的新技术不仅包括新结构、新工艺,而且包括新材料、新方法等。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8条本条规定了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时要检查这些资料,在锅炉安装及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也需要这些资料。

本条(3)款是关于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喉径)计算书的规定,与本规程第98条和第99条有直接联系。

此款对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00℃的锅炉没有要求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的计算书,因为第99条中对这类锅炉的安全阀规定了流道直径的下限值,可不进行计算,在规定流道直径时已考虑第98条规定的安全阀数量。

本条(4)款是对强制循环锅炉和自然循环的水管锅炉的要求。

锅炉的水循环情况直接影响锅炉安全运行,所以要求提供水流程图和水动力计算书。

我国的热水锅炉水动力标准正在制订中,在它公布实施以前,可以参考国内有关技术资料或国外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计算。

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由于锅壳内的水动力计算问题目前还未完全解决,所以暂不提出强制性的要求。

第9条本条是对锅炉铭牌的要求及散装锅炉的受压部件上打钢印的要求。

锅炉铭牌上应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标记的位置,以利于执行劳动部颁发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集箱两端若是旋压或挤压而成时,产品编号的钢印打在集箱的端部。

第10条本条是对锅炉安装质量的一般要求。

与原规程相比,引用的技术标准增加了GBJ242-8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此规范的“第十章锅炉及附属设备安装”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0.78Mpa、热水温度不超过150℃的采暖和热水供应的整装锅炉的安装,并有比较具体的规定。

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主要规定了散装工业锅炉的安装要求。

工作压力大于0.78Mpa的整装锅炉,参照TJ231的要求。

在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时,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派本机构的人员参加,也可授权或委托县级劳动部门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人员参加,也可授权或委托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派员参加。

第15条本条明确在什么情况下锅炉受压元件应及时修理,什么情况下不能进行修理工作。

本条中的“修理时不应带水焊接”,就是要求修理锅炉受压元件时需要将待修的受压元件内的水放出,并且在修焊部位及其附近的内外壁匀没有水的情况下进行焊接,便于保证焊接质量。

第16条本条明确了锅炉受压元件重大修理的范围、修理的技术要求和技术资料管理要求。

受压元件重大修理的范围是参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规定增加的。

管子的胀接改焊接是新增的内容,胀接的管子无论部分或全部改为焊接,都应有施工技术方案,如果技术措施不当,焊接的应力和变形会引起周围未改焊的胀接管口泄漏或管板变形。

锅炉受压元件修理单位的资格审批,重大修理的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中已有规定,本规程不在重复规定,其它环节(如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等)也是如此。

第17条本条是关于锅炉改造的一般要求。

已经通过产品鉴定的锅炉,原则上不应进行改造。

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不仅应按本条的要求对锅炉受压元件的改造方案进行审查,而且应对炉膛结构的改造进行审查,以免因炉膛结构的改造容易造成受压元件损坏(如锅筒鼓包、爆管等)或给停炉检验受压元件带来很大困难。

锅炉改造的水流程图和水动力计算书可与第8条(4)款同样要求。

第三章材料第19条本条是关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如何选定的规定。

原规程第31条引用的技术标准许多已经更新,本条引用的标准是现行标准,所列的钢号或牌号均按现行标准的规定。

原规程中的A3和A3F是GB700-79《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规定的钢号,此标准于1991年10月1日作废,替代它的新标准GB700-88《碳素钢结构》中已没有这些钢号,而用新的钢号。

若A3或A3F还有库存材料仍可继续使用,A3的适用范围可与表3-1中的Q235-A和Q235-B的适用范围相同,A3F的适用范围可与表3-6中的Q235-A·F和Q235-B·F的适用范围相同。

对于表3-1中的16MnR,锅炉制造厂可按JB3375《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规定的抽验数量、取样数量和试验方法补做时效冲击试验,应变时效值不低于GB713-86《锅炉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中所规定的16Mng应变时效冲击值为合格,复验合格标准按GB713中的有关规定。

表3-3中钢号10应是20,此勘误登在《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杂志1991年第6期上。

表3-5中的灰口铸铁不仅适用于阀门、铸铁省煤器,而且适用于铸铁锅炉中的承压铸件。

与原规程第31条相比,材料的适用范围去掉了“壁温”或“介质温度”一项。

这是考虑热水锅炉的出口热水温度按GB3166-88《热水锅炉参数系列》的规定,最高只有180℃,在锅炉正常运行情况下,受压元件的壁温或介质温度明显低于材料允许使用的温度。

第20条本条是关于材料代用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材料代用原则和手续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基本相同。

材料代用的一般原则是以优待劣,以厚代薄,这种情况可以不进行强度核算,只要材料代用单位技术部门同意即可。

当材料代用出现与上述相反的情况或代用材料为非标准材料或钢管的名义外径改变时,应区别情况不同对待,本条有具体规定。

采用国外钢材代用时,钢管的直径或壁厚由于英制单位换算成公制单位而出现与所代替的钢管在直径或壁厚方面有很小的差异,可按同规格对待。

第21条本条是关于锅炉受压元件使用国外钢材的规定。

在锅炉制造和安装中,受压元件使用国外钢材的情况时常出现。

我国有的钢厂引进国外技术,生产了国外标准的钢材。

本条对受压元件使用国外钢材及国内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提出了解决的原则。

国内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满足本条要求后,用于锅炉受压元件上按国外钢材对待。

由于热水锅炉用材情况比蒸汽锅炉简单,所以本条的内容是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简化和补充。

第四章钢制锅炉的结构第24条本条是对钢制锅炉结构的基本要求。

合理的锅炉结构是保证锅炉安全性能的先决条件,对锅炉结构提出比较全面的基本要求是十分必要的。

热水锅炉与蒸汽锅炉相比,在结构方面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也有自身的特点,制订本条规定时这两方面均有考虑。

本条(2)款是针对热水锅炉的特点提出的要求。

因为目前推荐或规定锅炉受热面中统一的最低安全水流速度还有一定的困难,所以本规程中没有具体的最低安全水速,只是在本款中原则性规定:“锅炉部分受热面应得到可靠的冷却并防止汽化”。

关于“炉膛内各受热面的外径应大于38mm”的规定,是来自清华大学对突然停电时防止锅炉受热面内发生汽化所进行的科研工作提出的结论性意见。

本条(5)款是从目前有些锅炉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的。

卧式外燃锅壳式锅炉由于锅壳直接受火,如果锅壳下部结垢、积渣,容易造成筒壁过热而形成鼓包,影响锅炉安全运行,因此,这种锅炉不仅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是重要的,而且设计排污效果良好的锅筒排污结构同样是重要的。

有些锅炉制造厂已经在这方面做了不少改进工作。

第26条本条是对锅壳式卧式外燃锅炉结构方面的要求。

锅壳式卧式外燃锅炉目前在我国热水锅炉中占有很大比重。

根据近几年的锅炉事故统计情况以及不少劳动部门的反映,这种锅炉在使用中发生管板(包括后管板和前管板)裂纹和泄漏以及锅壳鼓包、烟管腐蚀等问题比较普遍地存在。

某省于1986年对全省的锅炉事故进行了一次详细调查,其中这种热水锅炉有635台,管板裂纹和泄漏的事故发生率为43.7%,锅壳下部鼓包的事故发生率为22.4%,烟管腐蚀泄漏的事故发生率为11.1%。

因此,解决这些问题对改善我国热水锅炉的安全状况,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锅炉结构是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近两年来,一些单位对改进这种炉型结构采取了许多措施,有的锅炉已经试用,解决这些问题有了良好开端,但还需要一定时间的运行考验。

为了促进这种炉型改进以解决这些问题,推动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的发展,所以在规程中做了规定,并在劳锅字[1991]8号文件中要求锅炉制造单位在两年内尽快采取技术措施解决这些问题,技术措施应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结合本地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29条本条是关于位于高温区但不是受热面的元件防止过热损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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