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和药品调剂管理制度(医院管理制度)

处方和药品调剂管理制度(医院管理制度)
处方和药品调剂管理制度(医院管理制度)

处方和药品调剂管理制度

为规范处方开具、使用、保存和药品调剂工作,提高处方调剂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对处方管理和药品调剂管理规定如下。

一、处方制度

(一)、经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同时被授予本院处方权,其在医务部签名留样或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二)、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特殊管理的药品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使用本院统一印制的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淡绿色;普通处方为白色;各类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四)、处方书写要规范。

1、一般项目即前记部分应清晰、完整,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或注明体重。

3、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

4、每张处方只限一名患者用药。

5、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名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的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能用“遵医嘱”“自用”或不写用法。

6、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外用药要分别开具处方。西药及中成药处方,每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7、中药饮片处方要按君、臣、佐、使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名后上方,并加括号,对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前写出。

8、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常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在用量处签名。

9、除特殊情况外,医师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1 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 l、医师签字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医务部留样备案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

(五)、药品名称必须用药典或国家标准规定名称、通用名或商品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中成药及本院制剂品名必须写正式批准的名称。

(六)、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用公制单位。如下示:

药品名称剂量X规格X数量

药品名称剂量X数量。

(七)、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对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特殊管理的药品处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八)、用法用中文或英文缩写,避免用英文用法缩写当做药品数量。

( 九)、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二、药品调剂制度

(一)、具备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人员可以进行处方调剂工作。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具备调剂资格人员的处方专用签章统一制作并在医务部留样备案。

(二)、调剂室调剂人员凭医师处方调剂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663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审方人员应由具有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药师等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3、严格凭处方使用药品,不得向非就诊者销售药品。 4、审方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上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处方医师签章,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应向患者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章后,方可配方,否则拒绝调配。 5、对易导致过敏反应国家规定应进行皮试的药品,应要求患者先行皮试,结果为阴性方可调配,否则应拒绝调配。 6、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7、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均应签名或盖章,再售药给患者,并将处方留存。

处方管理规范

处方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第三条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点评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医院应当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医院应当根据本医院的性质、功能、任务、科室设置等情况,在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第七条医院药学部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上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处方点评的实施 第九条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 第十条医院处方点评小组应当按照确定的处方抽样方法随机抽取处方,并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附件)对门急诊处方进行点评;病房(区)用药医嘱的点评应当以患者住院病历为依据,实施综合点评,点评表格由医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三级以上医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专项处方点评制度。专项处方点评是医院根据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确定点评的范围和内容,对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如国家基本药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营养制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激素等临床使用及超说明书用药、肿瘤患者和围手术期用药等)使用情况进行的处方点评。 第十二条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第十三条处方点评小组在处方点评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当及时通知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

最新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 一.处方的含义:处方是医师为患者防治疾病需要用药而开写的书面文件,是药剂调配,发药的书面依据;药品消耗及经济金额的原始资料,又是追查医疗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因此处方具有法律,技术上和经济上等多方面的意义。 二.处方的权限:医师处方权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部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之签字留样于药剂科。具有处方权的医师所开的处方才能有效。实习医生不得单独行使处方权,必须同时有带教医师签字处方才能生效。进修医生经医务部审 批同意后方可独立开写处方。 三.处方内容:处方包括前记,正文和签名三部分。处方前记包括医疗单位全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处方日期等。正文包含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剂量和给药方法。麻醉药品还要写明诊断。签名包含处方医生签名,配方人和检查发药人签名,收费员盖章等。 四.处方的书写:处方必须书写清楚,正确,内容完整,无缺,无误才能调配。处方如有修改,应由处方医生在修改处签字。如处方书写不符合要求或有差错,应与医生联系,更

改后再调配,药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处方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国家药品标准颁布的药品标准为准。上述资料未收载者,可参照药品说明书。普通药品可以用缩写,但缩写不得引起误解,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写全名。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 加签字方可调配。 五.处方的调配:调配处方应严格执行“三查七对”。查药品名称,用药剂量,用药方法。药物配伍变化和合理用药等;查医师签名;查收费情况。对科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药品规格,用法用量,瓶签等。调配人员和核对人双签字或独立配方时,单人双签字。发药应核对处方和患者手中副联 中号码相同方可发药。 六.处方的限量:处方限量规定,一般门诊,急诊患者每张处方为3日用量。慢性疾病为一周用量。对癫痫,结核,高血压等慢性病为两周用量。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 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开麻醉药品处方医师应有麻醉药品处方权,每张处方口服制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注射剂只允许一次常用量,处方当天有效,不得涂改。对晚期癌症病人使用麻醉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卫农卫发〔2011〕6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完善和发挥其功能,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将《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 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

最新整理中药饮片处方的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制度.docx

最新整理中药饮片处方的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制度 1、目的:为加强中药饮片的经营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安全地经营中药饮片。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门店中药饮片经营的全过程 4、责任人:中药饮片调配、复核、销售人员 5、内容: 5.1门店所经营的中药饮片必须从配送公司购进。 5.2门店所购进的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批准文号。 5.3购进进口中药饮片的应有加本公司质管科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 5.4该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药饮片不得购入。 5.5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净选、过筛后装斗,做好装斗复核记录,不得错斗、串斗,及时清理格斗,防止混药,斗前应标明中药饮片名称。 5.6调配中药饮片的处方必须经执业中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销售。审核、调配和销售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五年备查。 5.7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5.8严格按配方、发药操作规程操作,坚持一审方、二核价、三开票、四配方、五核对、六发药的程序。

5.9按方配制,称准分匀,总贴误差不大于±2%,分贴误差不大于±5%,处方配完后应先自行核对,无误后签字交处方复核员复核,严格审查无误后签字方可发给顾客。 5.10应对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兑服等特殊用法单包注明,并向顾客交待清楚,并主动耐心介绍服用方法。 5.11经营中药饮片应配置所需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5.12中药饮片的储存有防尘、防潮、防污染、防鼠、防霉变的设备,并按其不同特性进行养护。

医院处方审核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审核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院处方审核工作,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我院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二、处方审核的常用临床用药依据: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临床诊疗规范、指南,临床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处方集等。 三、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五、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

容进行逐一审核。可以通过我原合理用药信息系统辅助提供的信息,如电子处方,以及医学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现病史、既往史、用药史、过敏史等电子病历等,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六、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七、信息系统制定相关的安全保密制度,防止药品、患者用药等信息泄露,做好相应的信息系统故障应急预案。 八、我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结合患者用药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依从性等综合因素,参考专业学(协)会及临床专家认可的临床规范、指南等,制订适合本机构的临床用药规范、指南,为处方审核提供依据。 九、处方审核流程: 1、药师接收待审核处方,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 2、若经审核判定为合理处方,药师在纸质处方上手写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在电子处方上进行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签名后进入收费和调配环节。 3、若经审核判定为不合理处方,由药师负责联系处方医师,请其

药品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药品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1、为规范药品处方调配操作程序~确保使用药品的安全、有效、正确、合理~特制定本制度。 2、处方调配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以上专业术职称。 3、在核实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凭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的处方调配药品。 4、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使用。 5、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四查十对”规定的程序进行。应将收到的处方交由处方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处方审核人员收到处方后应认真审查处方的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章~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或有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应向患者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6、处方经审核合格并由处方审核员签字后~交由调配人员进行处方调配。 7、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签章~交由处方审核员审核。 8、处方审核员依照处方对调剂药品进行审核。 9、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数量~同时向患者正确介绍用法、用量并在包装袋上写明~交代禁忌、注意事项等。 10、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11、调配处方的用具、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卫生要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容器应经法定部门注册~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 12、调配药品用的计量器应定期检定。

13、处方应按国家规定时限保存~一般处方不少于1年~二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的处方不少于2年~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不少于3年。 14、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配制制剂或擅自使用其他医院配制的制剂。 1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有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使用专用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专册登记~加强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拒绝发药。 16、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符合国务院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

乡镇卫生院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

1 … … … … (1 - 2 )… … … … … … … … ( 3 - 1 9 )… … … … … (2 0 - 2 8 )1 、乡镇卫生院会计核算中心职责… … … … … … … … … … … … … … … … … … ( 2 0 )2 、乡镇卫生院会计核算中心主办会计岗位职责… … … … … … … … … … … … … (2 0 ) 3 、乡镇卫生院会计核算中心资金会计岗位 职责… … … … … … … … … … … … … ( 2 0 )4 、乡镇卫生院会计核算中心核算会计岗位职责… … … … … … … … … … … … … ( 2 1 )5 、乡镇卫生院财务报账员工作职责… … … … … … … … … … … … … … … … … … ( 2 1 )6 、乡镇卫生院财务报账员工作基本要求… … … … … … … … … … … … … … … … (2 2 )7 、乡镇卫生院会计核算中心报账程序… … … … … … … … … … … … … … … … … ( 2 2 )8 、乡镇卫生院会计核算“ 中心” 工作流程图… … … … … … … … … … … … … … ( 2 4 )9 、乡镇卫生院财务报账员工作程序… … … … … … … … … … … … … … … … … … ( 2 4 )1 0 、乡镇卫生院会计核算中心基本原则… … … … … … … … … … … … … … … … … (2 5 )1

1 、乡镇卫生院会计核算中心财务审核规定… … … … … … … … … … … … … … … ( 2 5 ) 1 2 、乡镇卫生院备用金管理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2 7 )1 3 、乡镇卫生院费用开支审核权限… … … … … … … … … … … … … … … … … … … ( 2 7 )1 4 、乡镇卫生院会计核算中心服务承诺… … … … … … … … … … … … … … … … … (2 8 )1 5 、乡镇卫生院会计核算中心拒绝或予以纠正的事项… … … … … … … … … … … ( 2 8 ) 2 (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赣发[ 2 0 0 2 ] 1 3 号)进一步落实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的要求。深化乡镇卫生 院县管体制,在总结我省 2 3 个县(市、区)乡镇卫生院财务县管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推行在乡镇卫生院实行财务县 管改革。为此,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一、工作任务一、工作任务一、工作任务一、工作任务 2 0 0 8 年起,在全省乡镇卫生院实行财务“ 集中管理、分户核算” 的改革。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1.药房对处方药实行管理。 2.处方调配员负责处方药的调配。调配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健康检查合格,培训合格。处方审核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技术职称。 3.上班时间内,处方审核员应在职在岗,并佩带标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4.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据的处方销售。处方经审核后方可划价、调配。审核员和调配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5.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投发。必要时经原处方医师更改、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调配员不得代用或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6.调配处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作到“四查十对”。 (1)划价人员应将收到的处方交由处方审核员进行审核。 (2)处方审核员应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名、规格、剂量、有无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 (3)处方经审核合格并由审核员签字后,方可电脑划价、调配。

(4)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毕,经审核无误后,调配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交由处方审核员审核。 (5)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数量,同时向顾客交代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四查十对”,即: (1)查处方:对科别,对姓名,对年龄; (2)查药品:对药品规格,对数量,对标签; (3)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质,对用法,用量; (4)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7.处方当日有效,有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取药的,不得超过3天,超过期限需经医师更正日期、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8.处方按《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保存备查:普通处方1年,毒性、精神处方2年,麻醉处方3年。 9.特殊管理药品按“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10.违反本制度和程序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者,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医院处方集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集管理制度 1.目的:规范医院用药行为,保证药品供应,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2.范围:临床科室、药学部。 3.定义:医院处方集是指为提高医疗质量和药品治疗水平,组织编写的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指导和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实施医院药品政策的专业指导文件。医院处方集所遴选的药品种类能基本满足临床常见病、多发病及重大、疑难、复杂疾病抢救、治疗的需要。它不是一个简单的药品目录。一般采取“以病带药”的编写模式,针对临床上常见、多发和以药品治疗为主的疾病,以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为选择原则,提出用药原则和具体药品治疗方案,并详细列举每个病种的症状和治疗策略及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价格、作用机理、临床应用、适应症、相互作用、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禁忌症、合理用药提示、剂量增减提示等信息。 4.权责 4.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听取处方集制定、更新及使用情况的分析报告,负责处方集的审定。 4.2药学部:负责处方集的具体编写,保证处方集收录药品的供应,并具体监督处方集使用情况。 4.3各临床科室:负责专科疾病的标准治疗指南和疾病首选治疗方案的整理,并向药事委员会提交,配合药事委员会进行药品评价与遴选工作。

5.制度内容 5.1按《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医院根据本机构的性质、功能和任务,制定处方集。 5.2处方集对医院临床用药起到普遍的指导性和一定的约束性作用。 5.3处方集的拟订流程 5.3.1各临床科室根据科室诊疗疾病种类,结合日常诊疗情况,确定本科常见病种。 5.3.2根据指南、诊疗规范等,形成药品目录(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 5.3.3药学部参照《中国国家处方集》拟定医院处方集。 5.3.4中成药、中药饮片(颗粒剂)按照药品分类,结合中医理论,编制医院中药处方集。 5.4医院药事委员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医院处方集进行评价与更新,以适应新药和新治疗方法的出现,淘汰疗效不高、安全性问题突出、临床使用不方便、可及性差、质量不稳定的药品。 5.5处方集药品目录的更新执行医院《药品引进与淘汰管理制度》。

大药房药品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大药房药品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 药的销售管理,规范药品处方调配操作,确保销售 药品的安全、有效、正确、合理,特制定本制度。 (2)实行处方调配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正式公布需凭 处方销售的药品、中药饮片处方调配。 (3)处方调配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地 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岗位合格证书”后 方可上岗;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 (4)营业时间内,处方审核人员应在岗,并佩带标明姓 名、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5)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区、专柜陈列。 (6)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7)销售处方药应严格按照《处方药品调配销售记录》

登记,单轨制处方药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经处方审 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8)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 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 可调配和销售。营业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9)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进行: ①营业员应将收到的处方交由处方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②处方审核员收到处方后应认真审查处方的患者姓名、 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章、处方单位,如有 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或有配伍禁忌、“妊娠禁 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 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③处方经审核合格并由处方审核员签字后,交由调配人员进行处方调配; ④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毕, 经核对无误后,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签章,交

由处方审核员审核; ⑤处方审核员依照处方对调剂药品进行审核,合格后交由营业员销售; ⑥营业员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品数量,同 时向顾客说明服法、用量等注意事项。 (10)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科职责、制度

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科人员职责 一、疾病控制人员工作职责 1、在院长的领导下,在县疾控中心的指导下,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并定期汇报工作。 2、负责本乡镇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地方病防治工作。 3、负责疫情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做好传染病管理、隔离、消毒工作。 4、负责本乡镇儿童计划免疫和免疫生物制品以及冷链设备的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乡村医生做好免疫接种,掌握全乡人群免疫水平。 5、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全乡地方病(寄生虫病)的发病情况,进行病源学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流行规律,提出防治措施。 6、了解和掌握全乡食品卫生管理状况和人群营养状况,做好监督工作。 7、开展农药中毒的防治和其它农业劳动卫生,对中毒者组织抢救,并调查中毒原因。 8、负责本乡学校的教学卫生、体育卫生。积极开展对学生的健康教育。 9、在全乡积极开展初级保健卫生工作,提高全乡居民的健康素质。 二、妇幼保健人员工作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在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下,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并定期汇报工作。

2、负责本乡镇孕产妇系统管理和儿童系统管理工作,对高危孕产妇实行专案管理。 3、定期督促检查和了解村级妇幼保健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指导和帮助村妇幼保健员开展孕产妇系统管理和儿童系统管理,动员孕产妇住院分娩和高危孕产妇筛查。 4.掌握本乡镇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和妇幼保健工作的基数和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的主要因素。 5、定期组织乡村医生和妇幼保健员召开例会,做好妇幼保健培训,不断提高村妇幼保健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6、负责做好本乡镇村妇幼保健人员的思想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责、权、利结合,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卫生监督人员工作职责 1、在公卫院长的领导下和县卫生监督所的指导下,全面负责本辖区卫生监督工作,承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卫生条件卫生行政许可前现场审查。 2、承担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前现场审查。 3、督促食品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到有体检资质的县疾控中心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4、协助县卫生监督所对辖区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5、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健康管理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一、目的 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二、原则 处方的开具与调剂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三、范围 处方权授予、处方开具与管理、处方审核与调剂管理。 四、定义 处方是指由注册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五、处方权的管理 (一)处方权授予。 1、普通处方权。 (1)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荆州市卫生计生委注册、被本院聘用者具有普通处方权。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或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2)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和中成药。中草药处方权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专门提出申请。 (3)试用期或进修、实习医师开具的处方,必须经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签名后方有效。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医务部组织对本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3、抗菌药物处方权 医务部组织对本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知识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知识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相应使用级别

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相应使用级别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 4、计算机管理中心按医院相关规定和程序,在HIS系统中将医师相应处方权与其工号进行捆绑,开通相应电子处方权。 (二)处方权取消 医师在本院行使处方权时出现以下情况,医院可酌情取消其处方权: 1、处方书写经常不规范,或经常出现严重的使用错误,医务部可报请医院取消其处方权。 2、未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3、经查证有开具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医师,医务部将向医院伦理委员会报告和建议取消其处方权,经伦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执行。 4、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医务部可报请医院取消其处方权。 5、调离、辞职及退休后未被我院返聘的医师,处方权自行取消。 6、被取消处方权医师的电子处方权,由计算机管理中心按医院相关规定和程序在HIS中予以取消。 六、处方/医嘱的开具与管理 1、处方/医嘱作为实施药品诊疗工作和进行药品收费的重要依据,要准确正规,内容清楚,层次分明,按时下达,及时执行。 2、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为患者开具处方/医嘱。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处方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本院原则上实行电子处方管理,取得相应处方权的医师获得相应电子处方开具权,医师须凭个人工号和密码,登录和开具电子处方/医嘱,严禁将个人登录信息泄漏给他人,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4、电子处方的“前记”部分由医院挂号室通过HIS门诊挂号系统录入,要求录入人员如实、详细、完整地录入患者个人信息,并建立医院的就诊卡。 5、医师凭挂号单、就诊卡为患者开具电子处方,开方前须认真核对患者信息,如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婴幼儿应核实到日、月龄,必要时,婴幼

最新乡镇卫生院化验室工作制度

实验室工作制度 1、遵守劳动纪律,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严守岗位,不脱岗、串岗,不在实验室内接待客人,上班不干私活,不打闹嬉笑。 2、刻苦钻研业务,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对病人如亲人,态度和蔼,有问必答。讲究医德,礼貌待客(病人),语言文明,耐心解释,工作积极认真,一丝不苟,做到报告及时准确。 3、收集标本时,严格查对,标本不合要求时,应重新采集,对不能检验的标本要妥善保管,常规检验即到即检并及时发出报告,急诊检验标本随时随检,随时发出报告。 4、要认真核对检验结果,认真填写报告单,作好结果记录,签名发出报告,急诊标本应认真核对,发现检验结果与临床不符或有疑问时,主动与临床科室联系,重新检验,发现特殊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院外报告应由科主任签字。 5、检验标本在发出报告后应保留24h,常规标本及用具立即消毒,被污染的器皿应该高压灭菌后方可洗涤,对可疑和病原微生物的标本应经消毒后送指定地点焚烧,防止交叉感染。 6、保证检验质量,每1-2周检查一次标准曲线,检查一次试剂质量,并核对仪器灵敏度,发现问题,随时解决。 7、建立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制度,积极参加室间质评活动,以保证检验质量。 8、菌种、毒种、剧毒试剂,易燃、易爆、强酸、强碱及贵重仪器应指定专人保管。

9、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及时做好各项检验结果记录。 标本接收和处理工作制度 1、检验申请单需有医师(士)填写完整,字迹清楚,目的明确。急诊检验,应在申请单注明“急”字样。 2、标本容器上应粘贴检验基本信息(条形码/标本联号/另纸替代),标本容器基本信息(病历号/姓名/科别/性别/床号等)以资核对,送检测前应先办妥收费/记帐手续。 3、各种标本采集按实验室SOP文件要求采集/转运。 4、采集与递送标本时应防止交叉感染,注意勿将标本污染容器外部或倾翻、渗漏。 5、采集糖耐量、狼疮细胞以及时尿清除试验等特殊项目标本时,应注明采集时间。 6、收取或接收标本时,严格标本查对制度,不合格者登记退回并重新采集。 7、实验室接收标本后,及时准确转运/离心/分装/保存,各项目专业组严格按标本处理操作规程进行。 8、对特殊样本或特殊病人样本,实行“首接”负责制,及时和正确保管和转送样本到相关实验室或有关人员,同时作交接班记录和双方签名确认。 9、因意外事故导致标本试管破碎时,应登记备案并即刻通知相应科室协商重采,或对门诊患者进行耐心解释协商重采。 10、应对报告发出后,剩余标本按(SOP)文件保留/废弃。各种

医院处方权管理制度

XX县人民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院处方权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在院内开具、调剂、计价收费、保存处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一、处方权限规定 1.已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经医务科处方管理培训及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处方权。审核通过后,由医务科以书面形式通知至有关科室(临床科室、药剂科、收费科)存档备查。 2.助理执业医师、见(实)习医师、进修和医师等无独立处方权,所开处方需经本院所在科室有执业资格医师审核签字后方可有效。 3.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处方权。调离、私自离岗医师处方权自动停止。 4.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必须与在药剂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需改动时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5.开具的处方必须具有处方医师的签名,二者缺一不可。药剂人员凭备案签名及专用签章接受配发药品。任何人不得模仿或代替医师签字。 6.处方的有效期: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三日有效。急诊处 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 师注明有效期限和原因,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7.处方应按普通处方、急诊处方、麻醉精神药处方分类使用。 &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处方。 9、已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由科教科通知医务科。如有退休、调离、私自离岗的执业医师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医务科。 二、处方书写规定 1.处方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需清晰,书写要完整,不得涂改。必须用同一墨色,同一笔体书写。如有修改,必须由处方医师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以示负责。 2.处方内容及要求 2.1处方前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费别、门诊号/住院号、开方科室、处方日期、临床诊断。 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晰明了。 2.2处方正文 2.2.1处方正文内容一律横排,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代号。若患者要求外购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药品,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医师必须在用法用量处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222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克(g)、毫克(mg)、微克(卩g)、纳克(ng)、升(L)、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资格管理制度与程序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资格管理制度与程序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就我院抗菌药医师处方权限、药师调剂资格与程序做以下规定: 一、抗菌药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培训 1.医务科负责对医师和药师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工作有记录。 2.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落实到每名医师。 3.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落实到每名药师。 4.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3)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 (4)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 (5)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二、抗菌药处方权限制度与程序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我院执业医师经抗菌药相关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医务科按照分线分级管理规定授予相应抗菌药处方权限。 2.职称晋升后抗菌药使用权限的调整,医师自己提出申请,交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的医师所在科室根据其业务水平、工作情况,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后交医务科。 3.对给予或不给予抗菌药处方权的医师,医务科以文件方式下发各科,并要求信息科及时在His系统授予相应的抗菌药使用权限。 4.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医务科予以取消: (1)被责令暂停执业; (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三、药师调剂资格管理制度与程序 1.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经抗菌药相关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医务科决定给予抗菌药处方调剂资格。 2.对给予或不给予抗菌药调剂资格的药师,医务科以文件方式下发各科,并要求药剂科严格按照是否具有抗菌药调剂资格安排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之欧阳歌谷创编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欧阳歌谷(2021.02.01) 依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本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在医院内开具、调剂、计价收费、保存处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一、处方权限规定 1.本院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到医务部门备案,填写《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经本科主任签字,医务部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即具有独立处方权。《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交有关科室(医务部门、药学部、划价收费科)存档备查。 2.实习医师无处方权,所开处方需经本院所在科室有处方权医师审查签字并盖章后有效。 3.离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处方权。由院方回聘者,在聘期内重新办理有时限的《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后才能有处方权。 4.麻醉处方权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考核、批准。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需改动时应重新登记留样备

案。 6.开具的处方必须具有处方医师的签名及签章,二者缺一不可。药剂人员凭备案签名及专用签章接受配发药品。任何人不得模仿或代替医师签字。 7.处方的有效期: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三日有效。急诊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和原因,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8.处方应按普通处方、急诊处方、麻醉药处方分类使用。 9.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处方。 二、处方书写规定 1. 处方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需清晰,书写要完整,不得涂改。必须用同一墨色,同一笔体书写。如有修改,必须由处方医师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以示负责。 2. 处方内容及要求 2.1处方前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费别、门诊号/住院号、开方科室、处方日期、临床诊断。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晰明了。 2.2处方正文 2.2.1 处方正文内容一律横排,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药品名称依据本院制订的《药品目录》名称为准。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

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管理规定

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 核对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1、中药饮片处方审核 (1)逐项检查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2)接到处方和调配药品后,认真执行“四查十对”,确认无误后,向取药人详细交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3)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对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等情况,要向顾客说明情况,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2、中药饮片调配 (1)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2)中药调剂员根据处方内容逐项调配,对配方中需炮制的饮片,按照处方给付,不得随意改变; (2)称量时使用减重法分药,不得手抓估药; (3)按方配制,称准分匀,总贴误差不大于±2%,分贴误差不大于±5%; (4)应对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冲服等特殊用法单包注明,放入群药包内,并向顾客交代清楚,并主动耐心介绍服用方法; (5)处方配完后,应先自行核对,无误后签字交复核员复核。 3、中药饮片核对 (1)中药处方调配好以后,应有专人复核校对。一校有无药味遗漏或取错;二校药物分量是否正确;三校依方炮制是否符合;四校有无相反、相畏

药品;五校剧毒药量是否超剂量;六校先煎、包煎、后下、另服、冲服、烊化等是否另包和注明。 (2)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并填好药品销售记录,留存处方或其复印件,至少保留5年。 4、发药 (1)发药时认真校对患者姓名、取药凭证和汤剂贴数,向患者讲清用法、用量、用药或饮食禁忌,回答患者提出的问题。 (2)审查无误签字后方可发给顾客。

乡镇卫生院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卫生院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医疗质量是医院发展之本,为切实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保证医疗安全,促进医院不断发展,特此制定全程医疗质量控制方案,以求正确有效地实施规范化医疗质量管理,使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达到规范化,提高工作质量及效率。 一、指导思想 (一)、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和全程质量控制。建立从患者就医到离院,包括门诊医疗、病房医疗和部分院外医疗活动的全程质量控制流程和全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管控内容并将其纳入医疗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实施动态监控并与科室目标责任制结合,保证质控措施的落实。 (二)、以规章制度和医疗常规为依据,并不断修订完善。 (三)、强化各种医疗技术把关制度,如三级医师负责制度、会诊制度和病例讨论制度等,将医务人员个人医疗行为最大限地引导到正确的诊疗方案中。 (四)、质量控制部门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干预,对多因素影响或多项诊疗活动协同作用的质量问题,进行专门调研,并制定全面的干预措施。 二、管理体系 全程医疗质量控制系统的人员组成可分为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和各级医务人员自我管理。 (一)、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由院领导和临床专家、科主任组成,院长任主任,院长是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医疗质量控制办公室作为常设的办事机构。其职责分述如下: 1、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职责 (1)、教育各级医务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思想,改进医疗作风,改善服务态度,增强质量意识。保证医疗安全,严防差错事故。 (2)审校医院内医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制定各项质量评审要求和奖惩制度。 (3)、掌握各科室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质量情况.及时制定措施,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 (4)、对重大医疗、护理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对医疗护理质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5)、定期向全院通报重大医疗、护理质量情况和处理决定。 (6)、对院内有关医疗管理的体制变动,质量标准的修定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2、医疗质量控制办公室职责 (1)、医疗质量控制办公室接受主管院长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对医院全程医疗质量进行监控。 (2)、定期组织会议收集科室主任和质控小组反映的医疗质量问题,协调各科室质量控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3)、抽查各科室住院环节质量,提出干预措施并向主管院长或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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