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烟管理条例2
抽烟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营造安全、健康、文明的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在岗员工、实习生、临时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依法管理,严格执法;3. 责任到人,奖罚分明。
第二章禁烟区域第四条公司办公区域、生产区域、食堂、宿舍、会议室等场所均为禁烟区域。
第五条禁烟区域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禁止吸烟。
第六条禁烟区域内的员工应自觉遵守禁烟规定,不得在禁烟区域内吸烟。
第三章烟草制品管理第七条公司禁止员工在工作场所携带烟草制品。
第八条公司不得为员工提供烟草制品,不得在工作场所摆放烟草制品。
第九条员工如需购买烟草制品,应自行到指定地点购买,不得在工作场所吸烟。
第四章烟草制品销售管理第十条公司禁止在工作场所销售烟草制品。
第十一条公司不得与烟草制品销售商合作,不得在工作场所摆放烟草制品广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公司设立禁烟监督员,负责对禁烟区域、烟草制品管理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禁烟监督员应定期对禁烟区域进行检查,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十四条禁烟监督员有权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第六章罚则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烟区域内吸烟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在工作场所携带烟草制品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在工作场所销售烟草制品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500元,第三次罚款1000元。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第十三条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四在显着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第十六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着位置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第十七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第十八条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号码等内容;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第三章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组织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第二十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第二十一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第二十三条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国家和社会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第二十四条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第二十五条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第二十六条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戒烟门诊工作规范,指导设置戒烟服务咨询;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为吸烟的患者提供简短戒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诊疗服务;第四章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第二十八条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第二十九条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着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第三十条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控烟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措施;对没有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广告、违法出售烟草制品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监测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影响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无烟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与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有关的疾病;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二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接受社会、媒体及个人监督;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吸烟,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烟雾的行为,以及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烟草烟雾,是指从烟草制品及类似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等;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指所有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者活动,以及对任何事件、活动或者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其目的、效果或者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者促进烟草使用;第四十七条对吸烟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禁止吸烟规章制度
禁止吸烟规章制度近年来,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重视控制吸烟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非吸烟者的权益。
禁止吸烟规章制度的出台,旨在为公共场所的员工和顾客创造无烟环境,降低吸烟对身体健康的危害,同时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一章总则禁止吸烟规章制度的实施,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升公共场所的整体环境素质。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餐饮娱乐场所、商业及文化场所等公共区域的室内和局部露天空间。
第二章划定禁烟区域范围1.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楼、会议室、办公区等室内场所全部禁烟。
2.餐饮娱乐场所:所有包间和公共区域禁止吸烟,可以设立室外吸烟区。
3.商业及文化场所:室内、室外公共区域、电梯、通道等禁止吸烟,可以设置指定吸烟区域。
第三章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1.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禁烟制度,并通过宣传教育、示范引导等手段,引导员工摒弃吸烟习惯。
2.餐饮娱乐场所:应当明确员工禁烟责任,确保禁烟标识清晰可见,及时劝阻吸烟行为。
并可提供禁烟区域给有吸烟需求的顾客。
3.商业及文化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的禁烟标识,引导顾客遵守禁烟规定。
同时,积极开展无烟宣传活动,增加公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
第四章禁烟宣传教育禁止吸烟规章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宣传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政府、媒体、各相关行业应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吸烟危害知识、非吸烟权益等相关信息。
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渠道,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人们积极参与禁烟行动。
第五章禁烟的监督与管理1.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制定禁烟方案,设定相应的检查机制,并定期对相关区域进行巡查。
对违反禁烟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相应的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2.餐饮娱乐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员工禁烟责任的督促与落实,确保规定的执行情况。
对违规经营的场所,依法进行处罚。
3.商业及文化场所:通过人工巡查、视频监控等手段,对吸烟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禁烟管理规定(三篇)
公司禁烟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禁烟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禁烟范围本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员工、工厂生产人员、外勤人员等,禁烟范围涵盖本公司所有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工厂车间、会议室、员工宿舍等。
第三条禁烟区域划定1.公司内禁烟区域:禁烟区域标志明显,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所有办公室、洗手间、茶水间、电梯间、走廊等公共场所。
2.公司外禁烟区域:公司门口一定距离内为禁烟区域,禁止员工在此区域内吸烟。
第四条禁止吸烟的场所1.办公区域:公司所有内部办公区域均为禁止吸烟的场所,员工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吸烟。
2.生产车间:公司工厂生产车间为禁止吸烟的场所,员工不得在车间内吸烟。
3.会议室:公司所有会议室均为禁止吸烟的场所,员工不得在会议室内吸烟。
第五条禁止吸烟的情况1. 禁止吸烟的时间: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禁止吸烟,包括但不限于上班时间、加班时间等。
2. 禁止吸烟的工作状态: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禁止吸烟,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中、待机中、会议中等。
第六条禁止吸烟的处罚措施1. 违反禁烟规定的一般处罚:首次违烟可口头警告,若再次违烟者,将被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理。
2. 违反禁烟规定对工作带来严重影响或危害员工安全者,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给予严厉处罚。
第七条禁止吸烟的宣传与教育1. 公司将定期组织禁烟宣传与教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举办禁烟知识讲座、发放禁烟宣传资料等。
2. 公司会鼓励员工参加戒烟辅导活动,并提供相关的戒烟服务和支持。
第八条员工权益保障1. 员工有权拒绝他人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并有权利投诉违反禁烟规定的人员。
2. 公司将定期对禁烟情况进行检查,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禁烟权益。
第九条推行与监督1. 公司将建立禁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实施细则。
2. 公司将建立禁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总结禁烟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行政单位控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控烟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职工身心健康,创造健康、文明、和谐的办公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单位所有职工、外来人员以及在本单位举办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本单位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控烟政策,切实加强控烟工作,努力实现无烟办公环境。
第二章控烟区域第四条本单位办公区域、会议室、档案室、图书室、阅览室、食堂、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第五条外来人员在进入本单位办公区域时,应当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第六条本单位在显著位置设置禁烟标志,提醒职工和外来人员遵守控烟规定。
第三章控烟责任第七条单位领导对本单位的控烟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控烟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控烟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控烟意识。
第九条单位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控烟工作,开展控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吸烟行为。
第四章控烟措施第十条各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控烟工作落到实处:(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职工控烟意识;(二)在单位内部开展控烟知识培训,普及控烟法律法规;(三)设置禁烟标志,明确禁烟区域;(四)加强对禁烟区域的管理,禁止吸烟器具的摆放和使用;(五)对违反控烟规定的职工,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理。
第十一条对违反控烟规定的职工,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初次违反控烟规定的,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二)对多次违反控烟规定的,给予罚款、停职检查等处分;(三)对严重违反控烟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危化品单位禁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危化品单位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以及公司内部办公区域。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公司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禁烟范围第四条公司所有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区域禁止吸烟。
第五条公司内部办公区域禁止吸烟,包括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
第六条公司员工宿舍、食堂、卫生间等生活区域禁止吸烟。
第三章禁烟措施第七条公司设立禁烟标识,明确禁烟区域,提醒员工遵守禁烟规定。
第八条公司定期开展禁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九条公司加强禁烟巡查,发现违规吸烟行为,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罚。
第十条公司加强对吸烟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在禁烟区域内吸烟的,一经发现,由相关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造成火灾、爆炸等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一)警告:对初次违规吸烟的员工,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参加禁烟培训。
(二)罚款:对再次违规吸烟的员工,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三)停职检查:对严重违规吸烟的员工,予以停职检查,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实施本制度,旨在加强我公司危化品单位的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公司安全稳定运行。
希望全体员工共同遵守,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公共场所禁烟控烟管理制度条例
公共场所禁烟控烟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改善环境质量,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禁烟区域设立和标识第二条公共场所应设立明显的禁烟区域,并标识清晰。
第三条禁烟区域设立应当符合公众需求的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医院、体育馆等等。
第四条禁烟区域标识应当明确,标示清晰,易于辨识。
标识应采用大字体,醒目的文字,明示“禁止吸烟”等词语。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及时维护禁烟区域的标识,做到明显可见,清晰易懂。
第三章禁止吸烟的场所和条件第六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场所和条件应当包括以下情形:(一)室内任何公共场所;(二)任何施工现场;(三)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四)任何有关群体活动的场所;(五)公共交通工具中的乘客区域;(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场所。
第四章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和条件第七条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和条件应当包括以下情形:(一)公共建筑入口、出口,距离入口、出口一定距离范围内;(二)公共交通站点附近,距离站点入口、出口一定距离范围内;(三)运动场馆、健身房等体育活动场地;(四)公共游憩场所,如公园、广场等。
第五章控制措施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吸烟区域,吸烟区域面积不得超过场所总面积的30%。
第九条吸烟区域应当合理设置,避免对非吸烟人员产生二手烟的危害。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制止吸烟行为。
对于不听劝阻的,应当进行相应警告,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管理责任和处罚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配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禁烟管理。
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禁烟宣传教育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禁烟宣传和教育,提高吸烟危害意识和举报意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约束和责任追究。
第七章合作与共享第十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禁烟管理的认知度和遵守性。
2023酒店禁烟管理条例
2023酒店禁烟管理条例1. 简介该条例旨在规范酒店内的吸烟行为,保护非吸烟者的权益,促进公共健康。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酒店及其内的公共区域、客房和其他开放区域。
2. 定义- 酒店:指提供住宿服务的营业性场所。
- 吸烟者:指在指定吸烟区域内吸烟或违规吸烟的个人。
- 非吸烟者:指不吸烟或遭受吸烟干扰的个人。
3. 吸烟区域设置- 酒店应在合适的位置设置吸烟区域,以满足吸烟者的需求,并确保不对非吸烟者造成干扰。
- 吸烟区域的位置和范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明确标识。
4. 非吸烟区域保护- 酒店公共区域(如大堂、餐厅、会议室等)和客房内应设置非吸烟区域,确保非吸烟者享受无烟环境。
- 非吸烟区域应明确标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吸烟者进入或烟雾扩散至非吸烟区。
5. 管理和执法- 酒店应加强吸烟管理,建立相应的制度和管理机制。
- 酒店工作人员应进行相关培训,了解本条例的内容和操作要求,有效管理吸烟行为。
- 酒店应设立举报渠道,鼓励非吸烟者对违规吸烟行为进行举报。
- 酒店应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对违规吸烟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6. 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吸烟者,酒店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警告、责令离开、罚款等。
- 对于屡次违规的吸烟者,酒店有权暂停或终止其住宿服务。
7. 督查和评估- 相关部门将定期对酒店的吸烟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确保本条例的有效执行。
- 酒店应积极配合督查和评估工作,接受指导和整改要求。
8. 附则- 本条例自2023年起生效。
- 酒店应根据需要进行内部管理制度的修订,确保与本条例相符。
以上为2023年酒店禁烟管理条例的内容,酒店应严格按照本条例执行,保障吸烟者和非吸烟者的权益,维护公共健康与社会秩序。
深圳公共场所禁烟条例
深圳公共场所禁烟条例本文是关于深圳公共场所禁烟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深圳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与防止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控制吸烟(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控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分类管理、场所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将控烟工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
卫生行政部门是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文体旅游、市场监督、交通运输、城管、公安、口岸、监察等相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做好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倡导不吸烟的文明意识,积极营造无烟环境。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对控烟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科学研究、监测评估等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鼓励、支持深圳市控制吸烟协会等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为控烟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
有关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志愿者服务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控烟工作。
第二章控烟场所第八条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但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除外。
下列室外场所禁止吸烟:(一)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活动场所的室外区域;(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三)主要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公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四)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非吸烟点的其它室外区域。
(五)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六)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北京市控烟管理条例
北京市控烟管理条例前言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控制烟草的使用和传播。
北京市控烟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加强烟草控制工作而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市控烟管理条例的内容和实施情况。
条例内容北京市控烟管理条例共分为10章,包含了以下重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是条例的基本概述部分,包括了控烟的法律依据、目的和适用范围等。
第二章室内公共场所控烟第二章主要围绕室内公共场所禁烟问题展开,规定了哪些场所需要禁烟,以及违反禁烟规定的处罚措施。
第三章公共交通工具控烟第三章规定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控烟要求,例如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禁止在禁烟区域内销售烟草制品等。
第四章建筑物控烟第四章规定了建筑物内的控烟要求,包括禁止在建筑物内吸烟、设立独立的吸烟室等。
第五章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控烟第五章规定了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控烟责任和措施,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第六章公共场所控烟的监督管理第六章规定了对公共场所控烟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机制,包括控烟督查员的职责和权限等。
第七章控烟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第七章规定了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和提供控烟咨询服务的要求,包括开展宣传活动、提供咨询热线等。
第八章相关责任追究第八章规定了对违反控烟规定的个人和单位的相应责任和追究方式。
第九章执法第九章规定了条例的执法机关和执法程序,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章附则第十章包含了补充性的规定,例如对其他法规的影响和解释等。
条例实施情况自北京市控烟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大型建筑物内的吸烟行为显著减少,对烟草控制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也得到了加强。
然而,在一些高风险的场所,如夜店、娱乐场所等,仍存在一些违反禁烟规定的情况。
此外,个别单位和个人也存在对控烟条例的理解不足以及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草控制工作,北京市政府将继续加强对控烟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吸烟管理条例
深圳市龙鑫源五金有限公司ShenZhen Longxinyuan Hardware CO.,Ltd.吸烟管理条例一.目的为大家提供一个舒适、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为确保公司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特颁布吸烟管理条例。
二.适用范围深圳市龙鑫源五金有限公司全体员工和外来人员。
三.管理规定3.1.吸烟必须在指定区域(吸烟区),非指定区域严禁吸烟;3.2.吸烟区域吸烟严禁成群结队、大声喧哗,注意烟蒂掐灭或踩灭后丢入指定位置,严禁将烟盒丢入烟蒂储存处;3.3.严禁将香烟、打火机等物品带入仓库、车间等公司禁烟禁火区域(私人物品放入储物柜内);外来人员(公司其他部门和来访人员)进仓库、车间等公司禁烟禁火区域前请自行检查,清理完善自身物品后,无违禁物品方可进入;3.4.严禁非上班人员(公司请假或夜班员工和外来人员)在公司禁烟禁火区域吸烟,更不允许在公司内边走边抽烟,在自己私人场所吸烟请注意防火防爆等安全因素;3.5.吸烟区卫生由1楼数控CNC加工组负责(责任人数控加工课李课长),每天7:30~8:00,20:00~20:30两个时间段打扫清理吸烟区卫生;四.处罚规定:4.1.在吸烟区内乱扔烟蒂者每次罚款20元,未弄灭烟蒂者罚款100元,引起烟蒂堆积处起火或有大量烟雾产生者罚款1000元;4.2.在公司非吸烟区吸烟者每次罚款50元;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者每次罚款100元;在公司严禁烟火区域(仓库、车间、危化品存放处等危险地方)吸烟者直接罚款1500元并开除;4.3.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公司及他人损失者,除按实际赔偿外另给予无薪解雇处理;4.4.对违反上述规定吸烟人员,公司所有员工可进行举报,公司查实后每次奖励50元;4.5 非上班人员在我司必须遵守此吸烟管理条例,违反者按相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罚,不遵守者勒令其离开我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勒令其全额赔偿;4.6.公司所有员工有监督权力;4.7.检查人员:各课班长及以上人员、行政部全员。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创造无烟环境,保护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公共场所禁烟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烟管理。
第三条定义1. 公共场所指供公众集体活动、交流或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会堂、酒店、餐馆、商场、体育场、车站等。
2. 禁烟指在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
第二章禁烟规定第四条公共场所禁烟原则公共场所应实行全面禁烟,禁止任何形式的吸烟行为。
第五条建立明显标识公共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提醒公众禁止吸烟。
第六条禁止吸烟的区域划分公共场所应划定禁止吸烟的区域,并建立相应的设备和措施,确保全面禁烟。
第七条禁止吸烟的区域范围禁止吸烟的区域应包括公共场所内的各个室内场所、过道、楼梯、电梯、洗手间等公共区域。
第八条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除特殊区域外,公共场所的室外场所也应禁止吸烟,并设置相应的标识。
第三章保障措施第九条禁止吸烟的提示和宣传公共场所应定期发布禁止吸烟的提示和宣传信息,提高公众的禁烟意识。
第十条禁止吸烟的监管与执法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禁烟监管与执法,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开处罚结果。
第十一条受保护人员的义务受保护人员(如酒店服务员、商场售货员等)有责任对违反禁烟规定的人员进行提醒和劝阻,维护禁烟环境。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禁烟规定的处罚对违反禁烟规定的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并可能被强制离场。
第十三条违反禁烟规定的单位处罚对违反禁烟规定的单位,依法给予罚款,并可能面临营业执照暂停或吊销的处罚。
第十四条公众的监督和举报公众可以通过方式、邮件等方式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监督执法机构公共场所禁烟的监督执法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十六条法律保护对于积极履行禁烟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十七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厂区禁烟工作条例
厂区禁烟工作条例为了保障厂区员工的身体健康,消除火灾隐患,提高工作效率,营造一个安全、清洁、舒适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厂区禁烟工作条例。
一、禁烟范围1、整个厂区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室、食堂、休息室、走廊、楼梯间、卫生间等场所。
2、厂区周边的公共区域,如停车场、厂门口等。
二、禁烟对象1、本厂区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2、进入厂区的外来人员,如访客、供应商、客户等。
三、禁烟时间1、全天 24 小时均为禁烟时间,无任何特殊时段的豁免。
四、职责分工1、安全管理部门(1)负责制定和完善厂区禁烟工作条例,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2)定期组织禁烟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员工和外来人员的禁烟意识。
(3)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各部门负责人(1)负责本部门员工的禁烟宣传和教育工作,确保员工知晓并遵守禁烟规定。
(2)对本部门区域内的禁烟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
3、员工个人(1)严格遵守厂区禁烟规定,自觉抵制吸烟行为。
(2)有义务对身边的违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五、宣传教育1、在厂区内显著位置张贴禁烟标志和宣传海报,提醒员工和外来人员禁止吸烟。
2、利用厂内广播、宣传栏、内部邮件等多种渠道,定期宣传吸烟的危害和禁烟的重要性。
3、组织员工参加禁烟培训和讲座,让员工了解吸烟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厂区禁烟的相关规定。
六、违规处理1、对于首次违反禁烟规定的员工或外来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
2、对于第二次违反禁烟规定的,给予书面警告,并在厂内通报批评。
3、对于多次违反禁烟规定或情节严重的,如在易燃易爆区域吸烟、拒绝配合管理等,将按照厂规厂纪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
4、对于因吸烟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监督检查1、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对厂区进行巡查,检查禁烟规定的执行情况。
单位禁烟管理规定(四篇)
单位禁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单位内部环境的健康和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禁烟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人员,包括职工、访客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禁烟区域包括办公区域、会议室、休息室、卫生间、通道、楼梯间、电梯间、车间、床位区、就餐区等与工作、生活紧密相关场所。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坚决不吸烟,并且要加强禁烟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禁烟意识。
第五条:单位应当制定禁烟管理制度,有义务保障员工的禁烟权益,对任何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禁烟区域的划定第六条:禁烟区域应当明确划定,可以通过标志、标识、告示牌等形式进行标识。
第七条:禁烟区域应当确保空气质量、大气环境和视觉环境的无烟污染。
第八条:单位应当配备合适的设施和装备,如残疾人专用烟蒂桶、烟雾检测器等,确保禁烟区域的管理和环境的卫生。
第三章员工的禁烟义务第九条: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禁烟法规和单位的禁烟管理规定,不在禁烟区域吸烟。
第十条:禁烟区域内发现烟头、烟蒂等垃圾,员工应当主动清理。
第十一条:员工如需吸烟,应当前往指定的吸烟区域,并按照规定投放烟蒂。
第十二条:员工发现他人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单位相关部门反映。
第四章违反禁烟管理规定的处理第十三条:单位对违反禁烟管理规定的员工,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口头警告;(二)书面警告,并将警告材料纳入员工档案;(三)扣除相应的绩效奖金;(四)限制升职和晋升的机会;(五)暂停或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对于多次违反禁烟管理规定的员工,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动法规定予以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单位可以将违反禁烟管理规定的员工纳入黑名单,不予再次录用。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加强对禁烟规定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的禁烟意识,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禁烟管理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及时向员工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关机构对违反禁烟管理规定的员工进行处理。
单位禁烟管理规定范本(2篇)
单位禁烟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禁烟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全面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办公室、会议室、餐厅、资料室等工作区域吸烟。
同时,也禁止在室内各公共区域内设吸烟区。
第三条本单位鼓励员工支持身体健康的生活方式,提倡文明、健康、绿色的工作环境,并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本单位工作的员工,包括外聘人员、实习生及临时工等。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的员工,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罚。
第二章禁烟区域规定第六条本单位内部已划定了禁烟区、吸烟区和不限制吸烟区,员工应根据规定的区域划分,在指定区域内吸烟。
第七条禁烟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办公区、洽谈室、会议室、楼道间等封闭室内公共场所。
在禁烟区域内,员工严禁吸烟。
第八条吸烟区域指的是设有吸烟区的室内场所。
在这些区域内,员工可以自由吸烟,但应保持场所的卫生和洁净,并妥善处理吸烟引起的垃圾。
第九条不限制吸烟区域指的是明确划定了吸烟区与禁烟区的场所,员工可以在该区域内自由吸烟。
第十条禁烟区域和吸烟区域之间应当设立明显的划定线或标志,以便员工准确区分。
第三章禁烟宣传教育第十一条公司将定期开展禁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吸烟危害的认识,推动员工从吸烟到禁烟的转变。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讲座、培训,普及社会吸烟危害知识,帮助员工正确认识吸烟对健康的伤害。
第十三条公司要建立相关宣传教育材料,如海报、宣传册,通过多种渠道发布,以提高员工对禁烟政策的认知。
第十四条公司要加强对新员工的禁烟宣传教育,帮助他们了解公司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吸烟时间,减少吸烟的机会。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五条公司将设立禁烟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公司禁烟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禁烟管理机构应定期监督检查公司禁烟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将建立健康档案,记录每个员工的吸烟情况,用于禁烟管理和个别劝导。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条例(精选篇1)一、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细则1、本细则所指公共场所为单位公共场所。
2、公共场所内严禁吸烟,发现有吸烟行为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进行教育,拒不接受教育或无视工作人员警告者可以罚款5-10元。
3、公共场所要求在明显处设立禁止吸烟标志,吸烟标志要求用醒目颜色和大号字打印。
4、公共场所要求在明显处张贴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画面。
宣传画面要求在60cm×30cm以上,颜色要求醒目。
5、公共场所应当设立禁烟巡查员,由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兼任,履行监督、警告、教育和处罚公共场所进出人员吸烟行为的职责。
有条件地要求挂牌或带绣有“禁烟巡查员”的红袖章上岗。
二、单位内部禁止吸烟管理细则1、本细则所指单位特指乡直各单位及乡政府机关。
2、各单位全部办公室及单位走廊、过道等醒目处设立“禁止吸烟”标志。
标志要求用醒目颜色和大号字体印刷,材料为半透明塑料。
3、各单位每年必须出至少二次有关无吸烟单位的宣传栏,举办一次吸烟有害健康的教育培训活动,散发一份禁烟宣传资料,留底归档,有条件地要求照相存档。
4、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控烟管理制度;每年应当制定本单位年度控烟计划、年度控烟总结。
5、单位各类场所禁止吸烟,发现一个处罚一个。
单位职工原则上禁止吸烟,尤其是不能在本单位及公共场所吸烟,发现一个教育一个。
6、各单位应当设立至少一名“禁烟巡查员”,可以由本单位工作人员兼任,履行监督、警告、教育和处罚公共场所进出人员吸烟行为的`职责。
有条件地要求挂牌或带绣有“禁烟巡查员”的红袖章上岗。
7、各单位应当设立至少一名“控烟监督员”,履行监督并反馈被监督单位控烟工作情况的职责。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条例(精选篇2)为净化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健康,创建“无烟学校”,为广大学生创建一个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按照无烟学校标准,我校特制定控烟规章制度如下:1、学校将控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将“遵守学校控烟规章”作为教职工评优的一项指标。
公司禁烟管理规定精品(三篇)
公司禁烟管理规定精品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形象,公司制定了禁烟管理规定如下:1. 全面禁烟:公司内部所有的办公区域、会议室、走廊、厕所等公共区域均为禁烟区,禁止员工在这些区域内吸烟。
2. 指定吸烟区域:公司会根据情况设立指定的吸烟区域,以便吸烟员工有地方可以吸烟。
吸烟区域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和环保规定。
3. 禁止在工作时间吸烟:公司规定,在工作时间内严禁员工吸烟。
员工可在工作间隙或是指定的休息时间外去指定吸烟区域吸烟。
4. 严禁携带明火:公司禁止员工携带明火物品进入办公区域,以防发生火灾事故。
5. 禁止在办公桌上吸烟:公司要求员工禁止在办公桌上吸烟,以防烟雾污染空气影响到其他员工。
6. 禁止在公司车辆内吸烟:公司禁止员工在公司车辆内吸烟,以保证车辆的清洁和员工乘车的舒适度。
7. 奖惩制度:对于违反禁烟管理规定的员工,将依照公司制定的奖惩制度进行处理,包括口头警告、罚款、停职等。
8. 加强宣传教育:公司将加强对员工的禁烟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禁烟管理规定的认知和遵守程度。
以上是公司的禁烟管理规定,希望能够得到员工的理解与支持,共同营造一个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
公司禁烟管理规定精品(二)1. 公司对所有员工实行禁烟政策,禁止在办公区域、会议室、休息室等公共场所吸烟。
2. 公司为吸烟员工设置指定的吸烟区域,确保不影响非吸烟员工的健康与工作环境。
3. 员工在吸烟区域吸烟时,须使用公司提供的指定烟灰缸,保持吸烟区域清洁。
4. 员工不得在办公桌、文件柜、垃圾桶等工作区域吸烟,以避免对办公设备和文件造成损害。
5. 违反禁烟规定的员工将被视为违反公司行为准则,可能会面临纪律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或其他相应的处罚措施。
6. 公司鼓励员工参加戒烟活动,提供戒烟咨询、药物辅助等支持服务,帮助员工戒除烟瘾。
7. 公司定期组织健康教育讲座,加强员工对吸烟危害的认识,提高健康意识。
8. 公司建立吸烟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禁烟政策,及时处理吸烟管理方面的问题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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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版本A1 页码1/1
发行日期文件状态受控公司禁烟管理办法文件编号XZ-006 制定部门行政部一、目的:为控制吸烟的危害,消除公司安全隐患,保障公司全体员工身心健康,维护公司良好工作生活环境,树立公司形象,杜绝火灾事故和减少环境污染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特制订如下禁烟制度特制订本方案。
二、范围:适用于全体员工。
三、禁烟规定与考核:
3.1 全体员工要提高“吸烟有害健康”的认识,自觉禁止吸烟,以公司利益为重,服从领导,严格遵守公司禁烟规定。
3.2 整个公司内(含宿舍)均为全面、二十四小时禁烟区域。
3.3 在禁烟区内有禁烟标志,不设烟具,不允许任何人吸烟,发现外来人员在禁区内吸烟应及时予以劝阻。
3.4禁烟区的管理和劝阻工作的责任和负责人:各车间主任、各部门领导为禁烟区的责任人;每位员工都有监督、劝阻的权利和义务。
3.5各责任人有义务在禁烟区内严格执行本制度,严于律己,同时有权力对违反此规定者处以罚款,以示公正。
3.6门卫应向所有进出车辆司机及押运人员讲明我公司的禁烟制度,劝阻其携带烟品、火种进入厂区,如有携带应将烟品火种和驾驶证等放在一起在门卫留存,待出厂时返回,否则禁止其入厂;员工每天进入厂区时警卫都应做例行检查,门卫如有失职行为每人次罚款50元。
3.7 外来施工队(外来学习培训人员、联系洽谈工作业务人员、外单位驾驶员、临时工等视同)在公司禁烟区内吸烟的个人,一次罚款100元(由施工队现金交纳),并罚公司警卫50~200元。
3.8 严禁烟品、火柴、打火机带入厂区,公司员工进入厂区,如发现携带烟品火种进入厂区罚款200元。
3.9 从本月起由警卫科、行政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由姜翠花任组长,并组织不定期进行检查,当月发现一人次吸烟罚款200元,第二次发现400元,第三次发现做开除处理。
4.0在禁烟区域内发现烟头的,处罚该烟头所在卫生区的当值负责人50元。
4.1检查人员发现员工吸烟应当场记录,检查后当日报姜总审批后下发至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通知吸烟员工,罚款单由行政部开出人事科存档,月底扣款。
4.2凡吸烟员工被查出在公司区域内吸烟,当年取消其评审公司先进个人资格。
4.3 举报一人一次(经查属实),奖励举报人50元。
(举报做匿名处理,奖励在工资中体现)
4.4各部门禁烟日常工作及处罚工作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处理。
4.5 班长级别以上人员违反本规定,一旦发现,按上述规定加倍处理。
修改时间修改内容批准审核制定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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