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为加强本市危险废物收集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收集系统,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危险废物收集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收集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收集,是指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专门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单位,将其他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在其所设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贮存场所,并适时转移至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一切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危险废物收集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具体负责危险废物收集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收集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收集系统)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本市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制定危险废物收集系统规划,并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方式对申请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单位择优认定。
第六条(设置规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必须设置在郊区(县)或工业集中区。
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离居民区最近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内环线内和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不得设置危险废物收集单位。
第七条(收集原则)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必须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相关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应当按自愿自主的原则,收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也可直接交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
第八条(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单位,必须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
上海市固废法
上海市固废法摘要:1.上海市固废法的定义和意义2.上海市固废法的主要内容3.上海市固废法的实施情况和效果4.上海市固废法的启示和借鉴意义正文:一、上海市固废法的定义和意义上海市固废法,全称为《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是一部针对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该法旨在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保障上海市生态环境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
二、上海市固废法的主要内容上海市固废法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具体而言,上海市固废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1.固体废物的定义和分类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措施和标准3.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要求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三、上海市固废法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自上海市固废法实施以来,上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得到普及和提高2.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能力明显提升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发生率和危害程度显著下降4.上海市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更加宜居四、上海市固废法的启示和借鉴意义上海市固废法的实施和成效为全国其他城市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方面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借鉴:1.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制保障2.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措施和标准,提高防治效果3.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减少事故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4.强化法律责任和处罚,提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成本总之,上海市固废法是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地方性法规,其实施和成效为全国其他城市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方面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环境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环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6.06.27•【字号】沪环保防〔2016〕231号•【施行日期】2016.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环境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231号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是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
为了安全、规范处理处置本市危险废物,保障环境安全,进一步提升经营许可证单位的整体水平,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2015年1月1日施行的《环保法》强化了企业的环保责任,要求企业落实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按照排污标准和总量排放、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建立环境保护制度、缴纳排污费、制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多项制度。
各经营许可证单位应严格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进入企业危险废物负全责;应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落实岗位职责,并在年度管理计划中予以明确。
二、严格遵守许可证管理规定各经营许可证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主要工艺、污染处置措施、管理要求等开展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作;不得擅自超量、超经营范围接受处置,不得擅自改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式;不得擅自转移收集的危险废物;加强经营活动污染物排放管理和贮存场所无组织排放管理,并按国家和本市要求开展环境监测。
三、继续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十三五”期间,各经营许可证单位应严格按照《“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同时参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内容在年中、年终开展自查评估工作,对存在问题自查自纠,并将自查分析报告上报市固废管理中心。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起讫地均在本市的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运输经营单位和车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实施分级管理(附录)。
第二章运输车辆要求第四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符合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配置符合规定的标志。
运输危险废物车辆两侧车门处须喷涂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统一识别标识(附录);运输医疗废物,按照规定在车辆车厢部位喷涂有关标识。
(二)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车厢底板应完好平整、周围栏板应牢固。
运输车辆车厢底板应有基本的防渗铺垫和防滑装置,车厢底部应设置具有良好气密性的排水孔,在清洗车厢内部时能够有效收集和排除污水。
(三)车辆应根据装运危险废物性质和包装形式,配备相应的捆扎、防水、防渗和防散失等用具。
车辆应配备与运输类项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四)运输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车辆车窗、挡风玻璃无浮尘、无污迹。
车辆车牌号应清晰无污迹。
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任意排弃车上残留物。
第五条本市危险废物运输应根据废物类别形态选择适当的车型:(一)运输高危危险废物应使用密封和安全性能好的厢式货车、罐式车。
运输需要控温的危险废物,应使用配置控温设施的专用车辆。
(二)运输液态普通危险废物应使用罐式车或有专用容器和特殊防渗设计的厢式货车。
运输半固态和固态普通危险废物应使用有封闭式专用容器和厢式货车。
(三)零星的感光材料废物、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废镍镉电池等收集运输可使用具备本市零星化学品运输资格的小型箱式车辆,其中液态废物或者含有液体的废物应使用专用容器盛装。
(四)医疗废物道路运输的车辆应符合的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爱护和改善本市环境,保证市民躯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连续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爱护及其相关的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坚持环境爱护与经济、社会进展并重的方针,实行环境与进展综合决策,促进循环经济进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爱护行政首长负责制。
每届政府应当依照环境爱护规划,制定任期内的环境爱护目标和年度实施打算,并保证一定的财政资金投入环境爱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爱护工作以及任期内的环境爱护目标实现情形。
街道办事处依照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环境爱护工作。
第五条市环境爱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是本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爱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治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爱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治理,业务上同时受市环保局的领导。
市环保局和区、县环保部门(以下统称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爱护情形的监督检查,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征收排污费。
环保部门能够在法定权限范畴内托付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检举、控告制度,公布投诉。
对属于环保部门职责范畴的检举和控告,应当依法处理;对属于其他治理部门职责范畴的检举和控告,应当按照规定转送相关治理部门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区、县环保部门的监督。
对区、县环保部门作出的违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决定,市环保局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区、县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事项不予处理的,市环保局应当责令其改正。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一、目的为了有效地防止和控制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规范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活动,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从事的涉及危险废物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
三、基本原则遵循“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危险废物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
遵循“分类管理、分级监管”的原则,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数量和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和监督手段。
遵循“公开透明、社会监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危险废物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和评价。
四、责任主体及职责(一)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目标和计划。
组织建立本单位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分工。
落实本单位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经费和设备,保障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加强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和操作指南。
负责对本单位涉及危险废物的活动进行监测和分析,确定本单位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的名称、代码、性质、数量等信息。
负责办理本单位危险废物产生许可证、转移联单等相关手续,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和登记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相关信息。
负责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
负责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档案和资料进行归档和保存,建立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数据库。
负责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本单位员工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本单位员工的危险废物管理能力和水平。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二〇一四年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二〇一四年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二〇一四年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的规定,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的要求,现予发布《2014年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
一、工业固体废物(一)产生、贮存、利用、处置量 2014年,本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924.79万吨。
其中综合利用量1876.86万吨(含利用往年贮存量0.55万吨),综合利用率为97.48%;处置量47.01万吨(含处置往年贮存量0.07万吨),处置率2.44%; 贮存量为1.51万吨;排放量0.03万吨。
见表1所示。
(二)主要工业固体废物1、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冶炼废渣、粉煤灰、脱硫石膏三类工业固体废物是本市的主要工业固体废物,合计占本市工业固体废物总量比重为65.9%(见表2)。
2、主要工业固体废物企业本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前10位的企业见表3。
二、工业危险废物(一)产生、贮存、利用、处置量2014年,本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62.84万吨。
综合利用量26.79万吨(含利用往年贮存量0.74万吨),占工业危险废物总量的41.5%;处理处置量35.73万吨(含处置往年的贮存量0.08万吨),占工业危险废物总量的56.7%。
贮存量为1.13万吨,占工业危险废物总量的1.8%。
(二)危险废物转移量2014年,本市市内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有4173家,全年工业危险废物市内转移量达38.78万吨。
跨省市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有52家,跨省市转移量为8.03万吨。
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规程
附1
网上备案办理流程
1.产生单位通过登陆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上 海环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固废管理行政 办理事项),注册账号实施网上申报。注册成功后,产生单 位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签署注册协议及 承诺书。
2.产生单位登陆系统后首先填写基本信息和备案内容, 点击报送,完成备案表的填报,并打印盖章。
2.危险废物转移交接时,产生单位将转移联和处置联 交由运输单位随车运行,留存的产生联由运输单位签字。
3.运输单位确认收运的危险废物后,在转移联和处置 联上签字确认,转移联加盖公章后自行留存。
4.许可证单位收到危险废物后,比对核实联单信息, 确认后在处置联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留存、在转移联签字同时 应当在二日内在管理信息系统内点击确认。
—3—
市环保局委托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危险废物 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办理工作。
各区县环保局、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按照各自管辖权限范 围(以危险废物产生设施所在地为准),负责危险废物管理(转 移)计划备案办理及其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
在备案及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立 案查处。
辐射监管科
管辖区内所属企业
污染控制科
管辖区内所属企业
辐射固废站
每周二、四 上午 9:00—11:30 时 下午
13:00—16:30 时
每周二、四 上午 9:00—11:30 时 下午
13:00—16:30 时
每二、四 上午 9:00—11:30 时 下午
13:00—16:30 时
每周二、四 上午 9:00—11:30 时 下午
九、办理程序和时限 备案材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要求后,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场予以 备案,并加盖备案章。当场办理备案的,可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理 备案。 符合备案规定的,2 份备案表一份由办理的管理部门存档, 一份交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市管企业、申请涉密单位、涉及跨 省转移企业及非工业源产生特殊危险废物的备案,一份由市固体 废物管理中心存档,一份交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一份由市固体 废物管理中心按季集中移交负责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日常环境监 管的市环境监察总队、各区县环保局或其它主管部门。 不符合备案规定的,备案受理部门应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 统中写明理由并退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及时修改后重新报 备。 十、联单的领取和缴回
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doc
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一九九五年一月六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实行管理与控制的危险废物种类,根据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确定。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危险废物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第四条(防治原则)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的防治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同部门)上海市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职权范围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规划、土地、工业、卫生、环卫、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设施建设资金应当通过国家资助、引进外资和企业、事业单位集资及社会集资等形式筹措。
处理处置单位接受委托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时,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危险废物产生者的责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危险废物产生者),负有防止和治理危险废物污染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危废运输车辆-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1〕110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起讫地均在本市的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运输经营单位和车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实施分级管理(附录1)。
第二章运输车辆要求第四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符合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配置符合GB 13392规定的标志。
运输危险废物车辆两侧车门处须喷涂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统一识别标识(附录2);运输医疗废物,按照GB19218规定在车辆车厢部位喷涂有关标识。
(二)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车厢底板应完好平整、周围栏板应牢固。
运输车辆车厢底板应有基本的防渗铺垫和防滑装置,车厢底部应设置具有良好气密性的排水孔,在清洗车厢内部时能够有效收集和排除污水。
(三)车辆应根据装运危险废物性质和包装形式,配备相应的捆扎、防水、防渗和防散失等用具。
车辆应配备与运输类项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四)运输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车辆车窗、挡风玻璃无浮尘、无污迹。
车辆车牌号应清晰无污迹。
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任意排弃车上残留物。
第五条本市危险废物运输应根据废物类别形态选择适当的车型:(一)运输高危危险废物应使用密封和安全性能好的厢式货车、罐式车。
运输需要控温的危险废物,应使用配置控温设施的专用车辆。
(二)运输液态普通危险废物应使用罐式车或有专用容器和特殊防渗设计的厢式货车。
运输半固态和固态普通危险废物应使用有封闭式专用容器和厢式货车。
(三)零星的感光材料废物、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废镍镉电池等收集运输可使用具备本市零星化学品运输资格的小型箱式车辆,其中液态废物或者含有液体的废物应使用专用容器盛装。
(四)医疗废物道路运输的车辆应符合GB19218的要求。
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规程
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规程一、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二、适用范围本市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其产生的危险废物需转交其他单位利用、处理、处置的,应当执行本规程。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或出口的,须在备案表中明确填报去向,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行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申请单位无须重复提供有关文件材料)。
三、备案主体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应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负责申报。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也可委托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履行申报备案手续,但须出具有效的委托书。
四、备案的主要内容1.涉及危险废物产生的主要工艺、产品;2.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物理化学性质、有害成分;3.危险废物的去向、处理处置方式;4.危险废物计划转移数量、转移期限、包装和运输方式;5.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的有关信息。
五、备案所需申报材料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计划)备案表一式三份,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空白的登记备案表可从市环保局网站下载(),或至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曹杨路540号12楼)领取。
(见附表);2.备案表中涉及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合同、危险废物运输合同的复印件;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接受单位、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4.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运输单位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经营范围应含危险货物运输)复印件;6.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平面图(标注厂内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以及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设施名称和位置)7.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受托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非产生单位受托申报时提供);8.备案材料清单。
以上2-5项中涉及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或者出口的,无须重复提供,但须在备案材料清单中注明。
上述复印件均须加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公章。
六、予以备案的条件1.备案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2.危险废物去向符合法定要求;3.有关处理处置合同、运输合同内容与备案的危险废物转移去向、期限相符;4.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确有相应的处理处置经营范围,且计划转移的累加量在其许可能力范围内;5.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和运输单位的有关证件合法有效。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起讫地均在本市的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运输经营单位和车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实施分级管理(附录)。
第二章运输车辆要求第四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符合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配置符合规定的标志。
运输危险废物车辆两侧车门处须喷涂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统一识别标识(附录);运输医疗废物,按照规定在车辆车厢部位喷涂有关标识。
(二)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车厢底板应完好平整、周围栏板应牢固。
运输车辆车厢底板应有基本的防渗铺垫和防滑装置,车厢底部应设置具有良好气密性的排水孔,在清洗车厢内部时能够有效收集和排除污水。
(三)车辆应根据装运危险废物性质和包装形式,配备相应的捆扎、防水、防渗和防散失等用具。
车辆应配备与运输类项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四)运输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车辆车窗、挡风玻璃无浮尘、无污迹。
车辆车牌号应清晰无污迹。
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任意排弃车上残留物。
第五条本市危险废物运输应根据废物类别形态选择适当的车型:(一)运输高危危险废物应使用密封和安全性能好的厢式货车、罐式车。
运输需要控温的危险废物,应使用配置控温设施的专用车辆。
(二)运输液态普通危险废物应使用罐式车或有专用容器和特殊防渗设计的厢式货车。
运输半固态和固态普通危险废物应使用有封闭式专用容器和厢式货车。
(三)零星的感光材料废物、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废镍镉电池等收集运输可使用具备本市零星化学品运输资格的小型箱式车辆,其中液态废物或者含有液体的废物应使用专用容器盛装。
(四)医疗废物道路运输的车辆应符合的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献血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区划和标准第三章绿色发展第四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五章环境污染防治第六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3篇)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
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
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
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
第七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由公司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和公司外单位,必须执行公司市场管理和环境保护专业市场管理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公司机关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外单位。
第二章危险废物第十一条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所属单位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废水、废铁屑、废机油(包括含油污泥)、废乳化液、废漆渣、废纤维毡、废油漆桶、废活性炭。
第十二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批。
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
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1995年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2002年11月18日第二次修正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实行管理与控制的危险废物种类,根据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确定。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危险废物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第四条防治原则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的防治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同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 对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职权范围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规划、土地、工业、卫生、环卫、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设施建设资金应当通过国家资助、引进外资和企业、事业单位集资及社会集资等形式筹措。
处理处置单位接受委托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时,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危险废物产生者的责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危险废物产生者),负有防止和治理危险废物污染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
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是为了保护环境、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政策。
危险废物是指因其毒性、腐蚀性、爆炸性、燃烧性或其他物理、化学性质,及其产生的数量和浓度等特点,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废物。
为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的发生和扩散,上海市制定了一套完善的防治制度。
首先,上海市加强危险废物的分类和管理。
上海市依法将危险废物按照其特性分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和腐蚀五大类,并具体细分为多个小类。
相应的危险废物管理措施也根据其特性和危害程度加以规范,确保其安全存储和处置。
此外,上海市还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危险废物转移登记制度,要求所有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和处置都必须进行登记,便于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其次,上海市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运输管理。
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明确危险废物收集和运输的主体责任和操作细则。
要求危险废物收集和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进行操作。
同时,上海市还加大了对危险废物收集和运输过程中的监管力度,增加了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确保危险废物运输的安全和合规性。
第三,上海市加强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管理。
上海市要求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处理和处置。
同时,上海市还加强了对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过程的监管,检查和抽查力度加大,确保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过程符合规定标准,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四,上海市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的处罚力度。
对于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上海市要求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资质等处罚措施。
同时,上海市还对危险废物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赔偿,并建立了相应的赔偿机制,让违法者付出相应的代价。
综上所述,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是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政策体系,旨在保护环境、维护人民健康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这一制度强调了危险废物的分类管理、收集和运输管理、处理和处置管理,同时也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环境保护是我国基本国策。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二)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三)污染者承担治理和损害补偿责任;(四)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五)专业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加强环境保护舆论监督,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六条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一切单位和个人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以及实施本条例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每届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实行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实施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街道办事处根据区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是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9月11日市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7年9月18日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含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循环利用,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
建设工程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处理原则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中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发展改革、交通、公安、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沪环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环规〔2022〕1号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规范本市排污许可管理,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6日起实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2月10日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内容第三章申请、核发与登记第四章排污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分类管理)本市对依法依规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体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包括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的管理类别依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