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校先进德育工作者评选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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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先进德育工作者评选标准和方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教育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教基一[2009]12号)精神,发掘和宣传德育工作者队伍中的先进典型,进一步推动我校德育工作者队伍建设,促进学校德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经研究,决定在全校组织开展先进德育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先进德育工作者:在初中部、职专部分管德育工作3年以上的现任学校领导以及年段长,从事德育工作的学校德育处、团委、少先队工作人员,心理辅导教师、各年段的德育专干。

以上对象中如个别连续年限或累计年限未达到要求,但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经教育行政部门集体研究同意,也可作为破格评选对象。

二、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福州市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福州市中小学教师“五不准”暂行规定》、《关于重申严禁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通知》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积极探索学校德育工作规律,注重提高其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3、尊重学生,关爱学生,积极推进学校、家庭、社区三结合德育网络的建设,并积极发挥其作用。

4、重视教育理论学习,热心教育科研活动,有德育工作方面的经验总结或课题研究成果。

5、课堂管理效果显著,特殊生教育工作卓有有成效,学生满意度高的教师优秀考虑。

三、工作要求

1、学校切实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市指标组织评选推荐工作。各年按班级数20%推选,由德育处组织评选。

2、评选推荐工作应严格按照评选条件,采取自下而上、民主评议的办法,严格民主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校推荐的人选必须在校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

3、E-mail:dyc22@。

4、先进德育工作者将于每年年度总结上接受表彰。

德育处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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