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自然人身份确定规则比较与我国沿革设想
自然人制度
自然人制度自然人制度,指的是对个体成员的法律地位和权益的确立与保护。
它是现代社会中的一个基本制度,旨在保障个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权利平等。
自然人制度体现了一个人的法律地位与权益的保护,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
自然人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古代文明社会。
在古代,人们认为人类是生而自由的个体,应当享有一定的权利与自由。
然而,在历史的进程中,个体的权利往往被君主专制、社会等级制度等因素所限制与压抑。
直到近代,随着人权思想的兴起和法治观念的发展,自然人制度开始成为现代社会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然人制度的核心价值是人的尊严和平等。
自然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等。
自然人制度要求国家和社会对个体的尊严与平等给予充分的关注和保护。
人们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社会地位、财富、性别、种族、信仰等因素的干扰。
这一原则在现代法律中被称为平等原则,它是自然人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自然人制度对个体的权益保护主要通过法律实施。
法律是现代社会的规范体系,是社会秩序的基础。
法律保障了自然人的权利与利益,同时也规定了人们的义务与责任。
自然人制度要求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确保其与国际人权标准相符合。
同时,自然人制度还要求司法机构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保障个体的司法公正。
自然人制度的发展还要求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群体组织,个体与社会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与互动。
为了保障个体的生存与发展,国家需要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自然人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然而,自然人制度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与问题。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个体权益的保护和法律的实施面临着困难。
同时,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社会变革,个体的权益与利益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在这个时代,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自然人制度,确保其与时俱进,与社会的发展相匹配。
总之,自然人制度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基石。
国际私法中关于自然人国籍的确认标准
国际私法中关于自然人国籍的确认标准在国际私法中,自然人国籍的确认标准是国际法关于国籍的原则、国际公约和国际标准。
国际私法是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其中包括有关国籍的问题。
首先,国际法对国籍的确认提供了一些原则。
一般来说,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国籍的认定应基于国家主权原则、效力主义原则、置身主义原则和单一国籍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是指每个主权国家都有权决定其国民的国籍。
国家可以根据自身法律规定国民的国籍,并决定谁有资格获得或丧失国籍。
效力主义原则是指一个国家承认并尊重其他国家对其国家公民国籍的决定。
当一个国家确认另一个国家的国籍时,它将承认该国公民在国际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置身主义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在决定一个人的国籍时,应考虑个人的主观意愿。
当一个人在国际上没有其他国籍时,该人的意愿得到尊重,并可以被其所在国家作为获得国籍的依据。
单一国籍原则是指一个人通常只能拥有一个国籍。
这是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遵循的原则。
一旦一个人获得了新的国籍,他/她通常会在法律上自动丧失其旧国籍。
其次,国际法通过国际公约对国籍的确认进行了规范。
最主要的国际公约是1961年通过的《国籍规定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一系列准则,以协调国家之间对国籍的认定。
《国籍规定公约》规定了丧失国籍以及获得国籍的条件。
根据公约的规定,一个人可以通过出生、居住、婚姻等方式获得国籍。
另外,公约还对国籍的丧失提供了一些具体规定,如归化其他国家、放弃国籍、加入外国军队等。
然而,国际公约并不是所有国家都必须遵守的。
国家可以选择是否加入并遵守国际公约,因此它们对国籍的认定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此外,国际标准也提供了一些对国籍确认的指导。
例如,联合国《人权公约》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利在法律上被承认为一个国家的公民。
该公约还禁止将一个人的国籍以任何方式剥夺,或使其无法改变其国籍的权利。
其他国际标准还包括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颁布的旅行证件标准、国际劳工组织(ILO)颁布的劳动移民和难民保护指导方针等。
我国自然人居民身份确定的规则及改进
我国自然人居民身份确定的规则及改进
黄海
【期刊名称】《经济师》
【年(卷),期】2006(000)005
【摘要】判定一个纳税人是否为本国的税收居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对于一个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来说,只有确定某纳税人是本国的税收居民才能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因此,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是一国正确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前提.其次,一国与他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一般只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双方的税收居民,所以,只有判定纳税人是本国的税收居民,该纳税人才能享受本国或对方缔约国在协定中提供的税收利益.文章详细剖析了自然人居民身份认定的国际标准及我国自然人认定的具体规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总页数】2页(P15-16)
【作者】黄海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财政系,福建,厦门,36100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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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居民身份认定规则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个人所得税居民身份认定规则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王刚
【期刊名称】《广西财经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1(014)003
【摘要】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正确地界定居民的概念十分重要."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英法等国的相关经验,在坚持现有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宏观框架的基础上,修订现行规则中存在明显偷税漏税以及有碍我国税制与国际进一步接轨的若干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居民个人所得税身份认定规则体系.
【总页数】5页(P32-35,45)
【作者】王刚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财金系,福建,厦门,36100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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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主张
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主张内容摘要:自然人的国籍冲突,是国际私法中一个重要的研究问题,由于各个国家对自然人的国籍的概念不一致,对授予一个自然人国籍的原则不同,所以对于自然人国籍冲突的问题也很严重。
自然人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方面,所以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方法也从这两方面入手。
关键词:国际私法自然人国籍冲突自然人国籍的概念:对于自然人的国籍概念,从不同的角度看会有不同的定义,不同的学派有不同的定义。
根据国际法院的观点,“国籍是以依附、生活和感情的真正联系的社会事实以及相互权利义务为基础的法律纽带。
它可以说是构成或者由于当局的行为的结果而授予国籍的个人,在事实上是与授予国籍的国家的居民的联系要比其他任何国家的居民的联系更为密切。
”①这里对国籍的定义主要是强调了以生活和感情的浓重程度来确定一个人的国籍,认为国籍就是当局由于自然人对某个国家感情和生活上有认同感而给予的身份确认。
但是这种说法有一定的缺陷,因为这种观点过于强调主观意义上的看法,更偏向于属人法,而没有考虑属地法的国家。
像阿根廷,阿根廷就只认同在阿根廷境内出生的人才拥有阿根廷国籍。
(只考虑生来国籍)我国的李浩培教授认为:“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成员的国家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②这个观点被我国很多学者教授所认同。
但是这个观点也有一定的缺陷,就是它只强调了国籍的法律身份,而且这只表明了国籍的产生原因,而没有说明国籍的效力。
因此,我认为高宏贵教授的观点就概括的非常全面,他认为“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公民或者国民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身份,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稳固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对个人行使法律管辖和外交保护的依据和前提,也是个人对国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依据和前提。
”总结上述学者的观点,我认为确定国籍的定义,首先要从国籍的产生原因来说明,然后再对具有国籍的自然人与其所在国家的联系作简要的说明,还有在最后将拥有国籍会有什么样的效力进行说明。
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方法和主张
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方法和主张【摘要】国籍冲突是国际私法冲突理论中重要的内容,是解决自然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面对的问题。
由于自然人的国籍归属问题通常由其国内立法所决定,各国立法又不一而足,由此导致自然人国籍冲突有多种表现形式。
因此,解决国籍的方法应根据国籍冲突的不同表现形式而有所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随着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发展,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对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显示出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在论述传统国际私法解决自然人的国籍冲突时,对解决国籍冲突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主张,希望引起读者的思考。
【关键词】自然人;国籍冲突;方法;主张所谓自然人的国籍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国籍法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和恢复国籍所确立的原则或者所采取的主义不同,使得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或者没有任何国籍的情况①。
根据此定义,我们可以将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一个自然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我们将之称为积极冲突;第二种是一个自然人没有任何国籍,我们将之称为消极冲突。
由于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的表现形式、原因及所具有的特质不同,必然导致解决的方法不同,下面笔者将分别论述。
一、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方法和主张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一个自然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可以分为内国国籍和外国国籍。
按照时间的标准,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又可分为同时取得的国籍和异时取得的国籍。
据此,笔者做以下区分,分别论述:(一)自然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解决办法和主张对于此种情况,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不管当事人国籍取得的先后顺序,均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国籍所在地法作为其人身关系的准据法。
例如《日本法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应依当事人本国法时,如果当事人有两个以上的国籍,但其中之一为日本国籍,依日本法。
”1948年《埃及民法典》第25条第2款规定:“如果一个具有埃及国籍的人,兼具有一个或几个外国国籍,则适用埃及法。
浅析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办法和主张
浅析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办法和主张【论文摘要】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是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所不能逾越的一个重要问题,关乎国家主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中关于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存在着一些局限性。
【论文关键词】国籍国籍法积极冲突自然人国籍是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公民或者国民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身份,是一个人与国家之间稳固的法律联系,是国家对个人行使法律管辖和外交保护的依据和前提,也是个人对国家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依据和前提。
而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则是指由于各国国籍法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和恢复国籍所确立的原则或者所采取的主义不同,使得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的情况。
根据冲突的表现形式不同,其可以分为:内国国籍和外国国籍的冲突,外国国籍之间的冲突。
在后一种情况下,又包括同时取得外国国籍之冲突和异时取得外国国籍之冲突。
由于其解决办法和主张各不相同,下面笔者将分别论述。
一、自然人内国国籍与外国国籍冲突之解决办法和主张当一个自然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时,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不问当事人内国国籍和外国国籍是同时取得还是异时取得,均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作为当事人的人身关系的准据法。
例如,1948年《埃及民法典》第25条第2款规定:“如果一个具有埃及国籍的人,兼具有一个或几个外国国籍,则适用埃及法。
”又如198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规定:“当事人同时具有德国国籍和外国国籍的,则以德国法作为其本国法。
”笔者认为,其有一定的道理,它有利于保护内国的国家主权和法律尊严,便于法院地法官及时适用自己所熟知的法律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也产生了合理性的质疑。
是否适用内国法就一定更能保护当是人的合法权益呢?对于这个问题国际通行做法并不能给出很好地回答,笔者认为,要想得到更加合理的解决,就应当采取以下做法:第一,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居民身份确定规则
编者按 如何正确地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是个人所得税立法和执行中的重要问题,也是贯彻国际双边税收协定不可缺少的工作。
最近,厦门大学杨斌博士提交了《个人所得税法居民身份确定规则的比较研究》成果。
这项研究成果的第一部分———《英法两国税法关于自然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的主要内容已发表在《涉外税务》1997年1月号,本刊发表其第二部分,以供研究参考。
◆杨 斌居民身份确定规则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居民身份确定规则的主要内容我国于1980年9月10日公布个人所得税法。
1993年10月31日修改重新公布。
个人所得税法本身关于居民身份确定规则的原则性规定延续不变。
但实施条例有了一些改动。
解释性的补充规定很不完整。
按照我国的法律传统,即新法(含补充规定)优于旧法,旧法若与新法有冲突,以新法为准,若无冲突或新法没有重新明确,仍执行旧法。
1981年以后,关于居民身份确定规则,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含前身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发布了许多补充规定,变化比较大,且分散不系统,许多地方不明确。
本文试图就仍有效的有关规定,作如下系统的疏理,并对一些问题作一些逻辑性的学术解释。
然后就进一步研究改革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居民身份确定规则提出思路。
(一)关于住所规则和五年规则1、住所规则。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必须就其境内外的全部所得承担纳税责任。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被解释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2、关于五年规则。
即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不仅就其来源于境内所得,而且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与周边国家个人所得税制的比较分析
编辑。
【摘要】通过对中国与泰国,马来西亚在个人所得税制中关于居民身份确认规则,应纳税所得和扣除项目的比较分析,对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给出了初步的对策设想。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居民身份;应纳税所得;扣除项目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点及难点之一。
国内学者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对此有过专门的研究,最典型的如: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讨论。
在以往的研究中,主要是以英,美,日特别是日本等国的做法为基点,从遵从国家税收管辖权,增加财政收入角度出发,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提出改进意见,而很少正视我国是一个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发展中国家这一事实。
本文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征管的实际出发,主要从自然人居民身份确认规则,应纳税所得和扣除项目三个方面比较借鉴我国周边发展中国家的做法,如泰国,马来西亚,以寻求遵循国际税收惯例与现实选择二者之间的最佳结构,来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上述三个部分进行改进。
我国及东盟国家自然人居民身份确认规则,应纳税所得,扣除项目的比较分析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人口众多且人民受教育程度较低,就业压力大,资金,技术人才缺乏等困难,对吸收外资,引进技术,人才吸收先进思想及管理经验都有迫切要求,因此在税制的正式规则的选择上具有一定的可比性;而周边国家由于地理位置,历史渊源,文化习俗等因素的相近性,势必在税收制度的非正式规则上也有一定的可比性,因此本文选取了与我国相邻的泰国,马来西亚作为比较对象,试从比较分析中得出一般的规律。
<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确认规则的比较分析泰国,马来西亚以及中国的自然人居民身份确认规则的具体情况如下表:国家自然人居民身份确认规则泰国在任何纳税年度(日历年度)在泰国居住超过180天的个人应视为泰国居民。
在确定个人的居民身份是也可以考虑其他因素。
马来西亚个人要成为马来西亚居民必须满足以下四相条件之一,否则视为非居民:1:在基年(基年指纳税年度的前一年,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的一段或多段时间在马来西亚居住182天以上2:在跨越2个纳税年度的整个连续期间内在马来西亚逗留,在基年不超过182天,在次年超过182天,其间因学习,疾病及社会访问等原因离境不超过14天3:在基年和前一基年的四分之三时间内,居住90天以上4:当年不在马来西亚居住,但次年在马来西亚居住,且在此之前的连续三年一直在马来西亚居住中国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国际自然人居民身份规则比较及借鉴
由表 1 可见 : 国在 选择 自身 各 税 制规 则 时因 不 同程 度 的 受到地
缘 政治 、 历史 渊源 、 文化 习俗 等 因 身份 判 定 标 准 的 完善 U 外税 务 ,02 2 。 ) 】涉 20 ( )
、 、
; 息 证券利 息 、 租金所得 )只就 其汇入 英国部分承担 纳 , 税收协定提 供 的税收利 益 的保证 。 英国 ( 3 虽不符合 上述两项 条件 , 习惯或 ) 但 税责任 本 文将选 择 以英 美为 代 表 的普通 实际逗留在英国者 ; 3 既是居民又是普 通居民且不是英国永久居民 , 、 只有从 法 系和 以法德 为代 表 的大 陆 法 系 2 普通居民 : 一年常住在英国者( 非居民雇主取得 的受雇工薪 才能按 汇入 原则征 税 、 年复 不 需有固定住处 ) 其他 进 行 比较 研 究 , 此 找 出 与 我 国 的 以 ; 海外挣 来所得要全额 申报纳税 ( 某些项 目可有扣除 ) ; 差距及 不同 , 为我 国个人所得 税法 3 永久居民 : 、 在英国有永久住所 ;
。
,
关 于 自然人 居民 身份 确定 规 则 的
完善提供借鉴。
一
4
、
非居民 : 除以上 3种居民外的人 。
4非居民仅就 其在英 国开展职业活动取得的所得纳税。 、
居民 :
、
自然 人 居 民身 份 确 定 规 则 美国 ( ) 1合法地准许进入美国拥有绿卡者; 承担 无限纳税 责任
纳税 义务
个纳税人 的居民身份 。判定纳税人 的居民 身份 是一 国正 确行 使 居民 管辖权 的前提 , 同时也是享 受 国际
国际税收管辖权中自然人居民的判定标准
国际税收管辖权中自然人居民的判定标准国际税收管辖权中自然人居民的判定标准导语:国际税收是一个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复杂议题,其中自然人居民的判定标准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探讨国际税收管辖权中自然人居民的判定标准,为读者提供深入了解和全面认识国际税收制度的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国际税收管辖权?在国际税收领域,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个人和企业进行征税。
然而,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人和资本的流动变得越来越频繁,国家之间的税收管辖权也变得复杂起来。
国际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境内和境外个人居民的征税权力。
二、自然人居民的判定标准在国际税收管辖权中,自然人居民的判定标准被广泛关注。
不同国家对自然人居民的定义和判定标准不尽相同,但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1. 常住地:自然人常住地是判断其居民身份的关键因素之一。
常住地通常指一个人有意定居的地方,并在该地方连续居住超过一定的时间期限。
2. 出生地:有些国家将出生地作为判定自然人居民的参考因素。
如果一个人在某个国家出生,且没有将住宅区域迁往其他国家,那么出生地可能成为其居民身份的依据。
3. 国籍:国籍在某些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中也被视为重要因素。
如果一个人持有某个国家的国籍,该国可能会将其视为居民,无论其在该国是否有实际居住。
4. 居住时间:居住时间是判定自然人居民的一个基本指标。
通常,一个人在一个国家的居住时间越长,该国就越有权利将其视为该国的居民。
不同国家对居住时间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
5. 经济利益:对于某些国家来说,自然人在该国拥有固定资产、就业或经营企业等经济利益,可能会成为判定其居民身份的重要因素。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国际税收中自然人居民的判定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且有争议的问题。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利益和考虑,因此其判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所不同。
然而,为了实现税收公平和避免利润转移等问题,国际社会需要在自然人居民的判定标准上达成共识。
在我看来,自然人居民的判定标准应该综合考虑常住地、出生地、国籍、居住时间和经济利益等因素。
身份认证体系发展和展望
身份认证体系发展和展望众所周知,我国的居民身份证近几年从初代身份证已经经过几年的发展升级为带有IC卡芯片的第二代身份证,并且实现了eID电子居民身份证移动化升级,实现个人居民身份认证的电子化。
除使用个人居民身份证以外,近几年延伸发展出了银行卡鉴权认证、移动运营商认证、学信网认证、电子社保卡等等,呈现百花齐放的格局。
而发展出的身份认证体系分别涉及公安部、工信部、人民银行、人社部等不同部委,目前我国尚未具有顶层设计的统一身份认证体系。
在前几年,我们能经常看到证明“我是我”的新闻,而随着我国各级政府的数据打通和简政放权的推行,居民至政府部门办理业务无需提供冗余的证明文件,类似的新闻已经成为历史。
但经过本次疫情的考验,我国居民远程办理业务的身份认证的核心问题被进一步放大,采用何种身份认证方式能够确保认证的准确性和严谨性成了各政府机构、金融机构等的难题。
随着互联网业务的快速发展,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需求不断延展和升级,身份认证体系已经逐渐发展成为我国金融体系开展的核心基础。
而身份认证体系的发展虽经过长期发展已经逐渐完善,依然存在“任督二脉”需要被贯通方能达到“一以贯之”的效果,具体我国身份认证体系可以分为如下几个阶段:1、身份认证萌芽阶段在90年代初到00年初,由于我国整体基础系统较为薄弱,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一般采用对身份证照片进行柜面比对后进行开立,且整个开立过程中并未完整登记个人用户辅助信息,例如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
且由于初代个人身份证被偷窃后,无法进行有效挂失,导致存在使用失窃的个人身份证办理相关业务,致使受害者产生了经济损失。
同时在1998年上海浦东改革开放的浪潮下,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逐步接轨,并且参考国际反洗钱的管理办法要求,金融业务逐步加强了个人居民身份认证的核查和管理,除银行业务以外,例如基金、信托、保险、信贷等业务也提升了用户身份认证的要求,但由于当时市场经济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同时由于技术水平和基础设施较为薄弱,监管体系处于摸索和发展阶段,整体身份认证体系的意识也较为薄弱,但却能够明显的发现身份认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是在利用先进生产力提升身份认证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方面。
国际上通常对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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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国际税法中自然人和法人居民身份确认的标准。
国际税法中自然人和法人居民身份确认的标准一、概述国际税法是各国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自然人和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则是国际税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在跨国交易和跨境投资中,确定自然人和法人的居民身份对于征收和管理税收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税法对于自然人和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也相对严格,以确保税收公平和合理性。
二、自然人居民身份确认的标准1. 住宅区域标准根据国际税法的规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确认首先取决于其住宅区域。
通常情况下,一个自然人在某国家或地区居住满足一定的时间要求,就可以被视为该国家或地区的居民。
不同国家对于居住时间要求的规定有所不同,但通常都会考虑居住时间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些国家还会考虑自然人在该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和经济通联等因素来确认居民身份。
2. 国籍标准除了住宅区域标准外,国际税法中也通常会考虑自然人的国籍来确认其居民身份。
一般来说,一个自然人如果拥有某国家或地区的国籍,就可以被视为该国家或地区的居民。
国籍标准在一些国家中也具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对于双重国籍的自然人,国际税法更是对其居民身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认定。
三、法人居民身份确认的标准1. 注册地标准对于法人的居民身份确认,国际税法通常会考虑其注册地来进行确认。
一个法人如果在某国家或地区注册成立,就可以被视为该国家或地区的居民。
法人的注册地通常是其在某国家或地区设立总部或注册公司的地点,国际税法会根据该地点来确认其居民身份。
2. 实际经营地标准除了注册地标准外,国际税法在确认法人居民身份时还会考虑其实际经营地。
一个法人如果在某国家或地区进行实际经营活动,并且在该国家或地区产生了实质性的税收关系,就可以被视为该国家或地区的居民。
国际税法会根据法人的实际经营地来确认其居民身份,并且会考虑其在该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通联和税收缴纳情况等因素。
四、总结国际税法中自然人和法人居民身份确认的标准主要包括住宅区域标准、国籍标准、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经营地标准。
论中国生命权的演变以及发展和设想它的可能保障模式
论中国生命权的演变以及发展和设想它的可能保障模式【内容摘要】: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可见我国的立法是将生命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加以保护的。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生命是母亲塑造出来的,是上帝赋予我们每个人的.在我看来生命是无法衡量的!生命,那是自然付给人类去雕琢的宝石。
生命的可贵,是当今全世界公认的事实!我们现在处于在一个平等和平的世界,但是遥望过去,人们的生命权是否得到有力保障?人民的生命受到侵犯时是否得到一定的救济?如今我们是幸福的,处在这样的社会中,和平又民主,但是时代总是在变化,物质在不断发展,我们要追的上时代的步伐。
我们要时刻反省自己,是否我们的人权已得到充分保障,我们未来的生命权又将发生怎么样的变化呢?现在,我主要从我们古代到现在的刑罚制度上来研究中国的生命权。
主要分为三个时期:过去、现在、未来。
从研究生命权得到的启示和借鉴西方国家宪法以及理论模式,我们可以设想出中国的生命权保障的可能模式。
【关键词】生命权、刑罚、西方宪法、生命权保障一:中国生命权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一)过去的生命权:从夏商周到清朝末期《夏书》载:“昏、墨、贼、杀。
”【1】三者皆死刑。
可见,死刑是夏代的主要刑罚。
商代的刑罚十分的残暴。
比如犯了“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等罪名都是将其本人处于死刑,并灭绝其全家。
另外,从《史记·殷本纪》:于是纣乃重型辟,有炮烙之法。
【2】看出商代已有“炮烙”这个残酷的刑罚,然而还有“醢”(把人杀死,捣成肉酱)、“脯”(将罪犯晒成肉干)“劓殄”(后世的族诛)都是商朝所使用的刑罚。
就目前来所见商代甲骨文已经有一些刑罚之字,从其字形来分析,商代已有后世“五刑”的滥觞。
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五刑”即墨(脸上刺字)、、劓(割鼻子)、刖(砍足趾)、宫(破坏生殖器)、大辟(死刑)。
国际法上的主体解读
? 2、营业中心所在地说
? 3、法人住所依章程之规定说
? 三、我国关于法人的国籍、住所的规定
? 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一般采用法人登记地原则。
? 《司解》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法人的设立登记地 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法人的登记地。
?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试行)》第 184条 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 法。”
? (二)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 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 的问题;
? 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内国法 律是否也承认它作为法人在内国活动。
? 对于前一个问题,应当依法人的属人法决 定,后一个问题则应由内国的外国人法来进行审查。
因此,一个外国法人要进入内国进行经营活动, 必须同时符合其属人法和内国的外国人法所规定 的条件。
?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 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各国立法及实践所采取的 解决办法基本一致,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地所 在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 不能确定时,以其居所所在地国法为其本国法。
? 二、自然人的住所
? (一)住所的概念与分类
? 1、所谓住所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 一处所。从各国立法与学说来看,一般都认为住 所包含主客观两个构成要素,一是在一定的地方 有居住的事实,二是有在一定的地方久住的意思。
? (三)外国法人的认可方式主要有: ? 1.国际立法认可方式即有关国家通过制定国际条约保
证相互认可对方国家的法人。 2.国内立法认可方式, 它可分为三种程序: ? (1) 特别认可程序,即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 批准程序加以认可。 ? (2) 概括认可程序,即内国对属于某一外国的法人概括 地加以认可。 ? (3) 一般认可程序,即内国对于外国特定种类的法人, 不问其属于何国,一般都加以认可。 ?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区分不同情况作了规定。 ? 对外国法人常驻代表机构的认可,采用了特别认可程序。 ? 对来中国从事投资活动的外国法人,因有关合同都要经 过政府批准才生效,故也可理解为采取特别认可程序。 ? 对来中国进行货物买卖的外国法人,因没有政府审查 批准程序,可理解为采取一般认可程序。
浅析自然人属人法(国际私法作业)
浅析自然人属人法主讲人:王杉月一、自然人属人法的概念自然人的属人法是指自然人所属国家、住所地或惯常居所的法律,或者说是以自然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等为连接点的冲突原则。
属人法是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中众多系属公式的一种。
以冲突规范的连接点的不同,可以把自然人属人法分为国籍国法,住所地法及惯常居所地法。
二、自然人属人法的发展历程国际私法中属人法的最新发展动向表现为国籍将逐步淡出冲突规范的连接因素,住所连接因素的适用范围也在缩小,而“惯常居所”逐渐替代住所成为在有关自然人的身份、能力等普通民事法律关系领域的主要连接点。
可以说属人法连结点的发展大约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 古罗马至19世纪是住所地主义形成时期;19 世纪至20世纪中叶是国籍原则与住所地主义的并存时期;20世纪中叶至今是属人法连结点的新发展时期。
我在这部分将简要从属人法的国籍原则、住所及惯常居所的演变过程,浅谈自然人属人法的发展历程。
(一)国籍原则为属人法连接点1851年,孟西尼发表的演讲《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使得国籍原则作为属人法连接点最终确定。
根据孟西尼的观点,将国籍原则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原因如下:(1)拥有同一国籍的人们,在语言、文化,社会性、宗教信仰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因此,适用其本国法律是适合的。
(2)外国人无论在何处居住,适用其本国法总能够更好的保护他们合法利益(3)孟西尼的国籍学说蕴含着世界主义和民族主义的哲学观:在所有国家的外国人,应不加区别地从这个原则中受益。
按照这种学说,每一个法律体系包含着两种规则:一种是为个人利益设立的,另外一种是为公共秩序设立的。
前者适用于拥有本国国籍的人,无论他们身在何处;后者具有属地效力,仅约束在领域里内的本国人和外国人,无域外效力。
孟西尼学说将公共政策视为国际私法基本原则之一,而不是国际私法原则的例外。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早期制定的一系列公约对国籍原则被世界采纳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1893 年,孟西尼的荷兰好友阿瑟游说荷兰政府号召和组织一次在海牙的国际法律编纂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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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 词 】 自然人 身份 确 定 规 则 ;标 准 ; 比较
一
中, 整个法律以判例为基础和指导 , 体现 三 、我 国 自然 人 身 份确 定 规 则 的现 出灵活、完备的特点。 状及 缺 陷
英 国将 个税 纳税 人 分 为四 大类 即居 民 、普 通 居 民 、 永 久居 民和 非居 民 。其 主 要 特 点 是层 次 丰 满 ,定 义 翔 实 。在 住所 标 准 方面 既看 固定 住 所 ,又包 括 “ 习惯 性 或 实 际逗 留 ” 在 时 间标 准 方 面 采 用 半 年 期 ; ( 8 天 )期 限 的 同时 ,规 定 了多 个 纳 税 年 13 度 ,以保证居 民与非居 民之间转换的相关 规 则 完整 性 ; 用 汇 入 制 , 采 并对 “ 有 ” 全 拥 “ 日制工 作”等概念有 明晰解释 。整体上 系 统 、全 面、明确 ,较好的体现 了不 同身份 层 次 上 的 不 同纳 税 义 务 。 美 国 是 世 界 上 少数 几 个 同 时采 用 地 域 税 收管辖权 、居 民税收管辖权 、公 民税收 管 辖权 的 国 家 之 一 。 只 要 具 有 美 国 国籍 , 不 论 身 处 何 地 ,都 要 向美 国政 府 交 税 。体 现 出 “ 越 国界 的权 力与 义务 ” 思 想 。 同 超 样 采用半年与多个纳税年度结合 的时间标 我 国根 据 本 国 基 本 国 情 , 合 国 际税 结 收 约 束 相 关 协定 ,制 定 了 以住 所 标 准 和 时 问 标 准 相结 合 的 自然 人 身份 确 定 规 则 。 由 此 两个 标 准 ,我 国把 纳 税 对 象 分 为 :永 久 居 民 、非 永 久 居 民 、 0 (8 )天 以上 非 居 9 13 民 、9 (8 )天 以下 非居 民 ,共 四 大 类 , 0 13 纳税 义务依次递减 : 居 民须 承 担 无 限 纳税 义务 ,其 中永 久 居 民承担无条件 的无限纳税义务 ,非永久 居 民承担有条件 的无 限纳税义务—— “ 在 中 国境 内无 住 所 但 在 境 内居 住 满 1 而 不 年 超 过 5年 的 个 人 , 在 中 国境 内 工 作 期 间 其 取得 的由中国境 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 和 由 中国 境 外 企 业 或 个 人雇 主 支付 的 工 资 薪 金 , 应 申报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 税 发 均 。 国 【9 41 8 ) 19 ]4 号 非居 民承担有 限纳税义 务 ,其 中 9 0
一
准 ,在 住 所 标 准 方 面 注 重 应 税 家 庭 所 在地 和居住意愿 因素。 相对 于英 美 ,以 法 、德 为 主要 代表 的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成 文 法 典 是 主 要 判 定 依 据 ,判例仅起解释补充作用。特点是更倾 向于条理性 、科学性 、可操 作性 。 法 国 以 系 统 的 总 税 收 法 典 ( 称 简 C ) GI 为依据 , 把纳税 人分为永久居 民、 临 时 居 民和 非 居 民 。其 主 要 特 点 是在 住所 标 准 中 重 视 经 济利 益 中心 所 在 地 ,同 时 采 用 居 所 标 准 ,对 拥 有 第 二 居所 的 自然 人予 以 临 时居 民 的 约 束 。整 体 而言 ,法 国 规则 层 次 明 晰 , 理 清 楚 , 作 起 来 科 学 、有 效 。 条 操 德 国 以个 人税 法 ( 称 E t 简 sG)为 法 律 依 据 , 特 点 是 简 便 易 行 , 收摩 擦 小 , 其 征 可 操 作 性 强 。将 固定 住 房 和 时 间 界 限标 准 相 组 合 ,以是 否 拥 有 并 实 际使 用房 屋 作 为 个 人 是 否 为德 国 永 久居 民 的 条件 ,以 六 个 月 为 时 问 界 限来 确 定 税 法 意 义上 的一 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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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自然人身份确定规则比较
与我 国沿革设想
何 J I I 厦 门大学财政 系 3 10 6 5 0
【 文章 摘 要 】
随 着 中 国对 外开放 的程度 不 断加 深 拓广 ,大 跨 国 自然人 涌 入 、 国 际税 收 E 凸现 冲 突 与 税 收 竞 争 ,9 年 以来 的 自然 4 人 身份 确 认 规 则显 露 出 了其 对 内不适 应 新 国情、对外不契合 国际税收协定的弊 端 。本 文 通 过 主要 发 达 国家 自然人 身份 确 定 规 则 的 比 较 , 对 我 国现 行 规 则 中 年 法则 ” “ 收优 惠 ” 、 税 、支付 与  ̄ A r . - 等 问题 提 出 了改 揽
国 家 作 为 主 权 载 体 ,对 内 有 利 用 税 法 征 收 税 款 、对 外 有 依 据 国 际税 收 协 定 维 护 、调 整 征 税 权 的权 力 , 收 管辖 权 实 税 际上 就 是 国家 主 权 在税 收 领域 的发 挥 。 基 于一 国所管 辖人 的范 围 即属 人 原 则 ; 基于 包括 领土 、领空 、 领海在 内的管 辖地 域 即属 地 原 则 。 属 人 原 则 下 分 有 居 民 税 收 管 辖 权 和 公 民税 收 管 辖 权 , 其 中 后 者 跨 越 国 界 行 使 , 世 界 上 只 有 较 少 国 家使 用 。目前 , 对 跨 国 自然 人 居 民身 份 的确 针 定 , 际 上 通 常 采 用 住 所 居所 和停 留时 国 间三 种 约 束 标 准 。 住所 标 准 通 常 是各 国确 定 自然 人 身份 最重要 的依据 ,但各 国对住所的定义有所 不 同, 德国采用固定、 久房屋标准 , 如 永 而 英 国添加 了非固定性条款 , “ 留… 存 对 逗 在 ” 等 均 有 定 义 。 在住 所 标 准下 ,各 国的 侧 重 点 也 不 尽 相 同 ,如 美 国 将 家 庭 所 在 地 和 个 人 永 久 居 住 意 愿 采 纳 为 重要 因 素 ,而 法 国 则 以 经济 利 益 中 心 为 主 要 标 准 。
“
一
国 际上 诸 国特 别 是 发 达 国家 ,对 自然 人 身份 的 判 断 规 则 都 达 成 了 一 些默 契 :在 维 护 自身利 益 、 在 国 际税 收竞 争 中争 取 征 税 权 的 同 时 ,协 调 有 关 国 际税 收协 定 ,避 免偷漏税及不利于 长期经济发展的重复征 税 等 问题 。 基 于 不 同 的 经 济 圈 与历 史 文 化 背 景 ,各 大 国从 摸 索 到 完 善 , 走 出 了各 有 特点的道路 ,均有一 定的借鉴意义 。 以 英 、 美 为 主 要 代 表 的 普 通 法 系 国 家 ,依 赖 于 发 达 征 税 网络 和 高 效 的行 政 能 公 民 。 力 , 将 具 体 的 确 定 规 则 呈 现 于 法 院 判 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