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日照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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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

第八条(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
居住建筑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1.8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1.8米的,按1.8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0.9米为计算范围。(见附图一)
(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日照分析次序)
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拟建建筑建设前客体建筑中已不满足日照规定的窗户,在建设后日照状况不恶化的前提下,可不再分析建设后的日照状况。
2.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户数,已建居住建筑应标注相应分户门牌号码。
(六)《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方案出图标准,报告及附图应加盖设计单位和设计方案出图章及设计负责人印章。
(七)附图:
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计算范围图)(比例1:1000~1:2000);
《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中的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第三十条中的休(疗)养院住宿楼,是指病房、疗养室;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是指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的普通教室。
第六条(建筑日照标准)
在计算范围内受高层建筑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即其主要朝向每层如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则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的日照时间规定。低层独立式住宅改为多户共用的,除符合上述的日照时间规定外,还应保证主要朝向受遮挡的每户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上海日照计算规则

上海日照计算规则

一,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一)日照标准1.日照标准是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及第三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规定。

2.日照有效时间按《技术规定》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执行。

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注:朝向角度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

(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范围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作为计算范围。

(如图3-1)L< 米:以A,B为满窗日照计算点L>2.4米:以C,D为满窗日照计算(O为原窗户中点)图3-1普通满窗日照的计算点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2)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图3-2异形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与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如图3-3)图3-3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3.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2-上海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与文件

2-上海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与文件

上海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与文件(1)上海地区规范、法规A.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7年修订版)第四章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六)略第四章第三十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七章。

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应用解释第四章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

即其主要朝向每层如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则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的日照时间规定。

低层独立式住宅改为多户共用的,除符合上述的日照时间规定外,还应保证主要朝向受遮挡的每户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相连或附有高度不超过24米的裙房,在保证低、多层居住建筑或裙房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在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前提下,按高层居住建筑的高度和宽度确定日照遮挡的影响范围。

高层居住建筑的边线延长线与相邻高、多、低层居住建筑不相交,不构成正面、侧面间距的,应符合最小距离规定(见图示),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日照要求。

本市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见沪规法[2004]302号。

上海日照计算规则

上海日照计算规则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文件沪规法【2003】482号一,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一)日照标准1.日照标准是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及第三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规定。

2.日照有效时间按《技术规定》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执行。

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范围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作为计算范围。

(如图3-1)L<2.4 米:以A,B为满窗日照计算点L>2.4米:以C,D为满窗日照计算(O为原窗户中点)图3-1普通满窗日照的计算点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2)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图3-2异形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与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如图3-3)图3-3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3.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上海日照间距系数

上海日照间距系数

上海日照间距系数
上海日照间距系数是一种衡量城市日照条件的重要指标,表征了
城市在空间尺度上对日照的利用水平。

它的计算方法是:以面积为
1000平方公里、日照等高线把城市分割成若干部分,每部分的日照时
数等于该部分的日照面积除以1000。

以上海为例,根据国家天气中心
最新的日照长度数据,整个上海的平均日照间距系数约为 2.32 h/m2。

说明上海的日照条件还是比较好的,极大的利于绿色建筑的普及。

上海日照间距系数也反映了上海地区的气候条件,使用日照间距
系数可以计算出一天内的日照总量,从而确定上海最适合安装太阳能
系统的地区,以及最有利于采光的部位,以此来控制集中供暖地区的
日照量。

此外,日照间距系数还可以分析城市内部,区域之间的空间差异,划分不同日照条件的分布情况,掌握上海耕地贫困地区的日照分布,
参考日照间距系数作为重要参考指标,制定有力的日照调控政策。

总的来说,上海日照间距系数为2.32 h/m2,反映出上海的日照条
件良好,充足,对城市绿化、可再生能源和节能减排的发展都提供了
有力的支持,也为制定有效的日照调控政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沪规法〔2004〕302号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规法〔2004〕302号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日照计算规则外廊

日照计算规则外廊

日照计算规则外廊随着现代建筑技术的不断发展,建筑设计越来越注重节能与环保。

在这一背景下,日照计算规则应运而生,成为建筑设计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从日照计算规则的概述、外廊的定义和作用、日照计算规则在外廊设计中的应用、实例分析以及总结五个方面,详细探讨日照计算规则在外廊设计中的重要性。

一、日照计算规则概述日照计算规则是一种评估建筑物日照条件的方法,主要用于预测建筑物在不同季节、不同时间段的日照时间、日照强度等参数。

这一规则能为建筑设计提供科学依据,有助于提高建筑物的舒适性和实用性。

二、外廊的定义和作用外廊,顾名思义,是指建筑物外部的一条走廊。

它连接建筑物的各个功能区域,起到通行、疏散、观景、通风等作用。

在建筑设计中,外廊的设计位置、尺寸和形式都需要根据日照计算规则进行合理布局。

三、日照计算规则在外廊设计中的应用日照计算规则在外廊设计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外廊的位置:根据日照计算规则,可以预测建筑物在不同位置的日照时间,从而合理布局外廊,使其在满足通行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接收阳光。

2.控制外廊的尺寸:通过日照计算规则,可以评估外廊在不同尺寸下的日照效果,进而优化外廊的宽度、长度等参数。

3.设计外廊的形式:根据日照计算规则,可以分析不同形式的外廊对日照的影响,如“U”型、“L”型等,从而提高外廊的实用性。

四、实例分析:如何根据日照计算规则设计外廊以某住宅小区为例,设计师首先对小区所在地进行日照分析,了解当地的日照规律。

然后,根据日照计算规则,对住宅的朝向、外廊的位置和尺寸进行优化设计。

最后,结合建筑物的功能需求,设计出既舒适又实用的外廊。

五、总结:日照计算规则对提高外廊舒适性和实用性的重要性日照计算规则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尤其是外廊设计,具有重要意义。

遵循日照计算规则,能使外廊在满足通行、疏散等基本功能的同时,提高建筑物的舒适性和实用性。

上海市建筑 日照 分析 计算 与管理问题探讨

上海市建筑 日照 分析 计算 与管理问题探讨

上海市建筑日照分析计算与管理问题探讨原文地址:上海市建筑日照分析计算与管理问题探讨作者:grace【摘要】在多年从事建筑日照分析实践与建设单位及管理部门沟通协调过程中,发现在建筑日照分析计算与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在此总结归纳并相应提出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建筑日照管理、改善居住日照环境的建议。

【关键词】日照分析计算建筑日照管理一、日照分析计算中的问题1、日照有效时间对应的是北京时间,还是上海时间。

我国是以北京时间(东经120°的平太阳时)作为标准时,上海地处东经121°26′,当地时间与北京时间仅差7分37秒(上海时间12时,实际是北京时间11时52分23秒)。

上海地区采用冬至日作为日照标准日,将正午12时前、后各3小时(即9时至15时)作为日照有效时间带,但未明确日照有效时间对应的是真太阳时(地方时间)还是平太阳时(北京时间)。

日影原理是以真太阳时(即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24真太阳时)计算太阳位置,日照分析计算时采用的是真太阳时(上海时间)。

由于未作统一规定,各种版本的日照分析报告中出具的日照时间既有上海时间也有北京时间,而实际观测中居民习惯以北京时间计时,因此产生理论计算时间与实际观测时间不一致,给有关解释及管理工作带来困难,建议今后应有明确规定,以统一时间表示。

2、对于旧城改建的建设基地,日照分析报告中的"建设前日照时间"应是基地内现状建筑拆除前还是拆除后的日照状况。

日照分析要求计算出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有效日照时间段及日照时数,通过建设前后日照时间的比较,以便明确遮挡责任。

但对于建设前日照时间,现阶段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究竟是基地内现状建筑拆除前还是拆除后的日照状况。

我们认为:"建设前日照时间"是指拟建建筑建设前,基地内现状建筑已经拆除后,客体建筑在自身遮挡、及基地外其他现状建筑遮挡下的日照时间;"建设后日照时间"是指拟建建筑建设后,客体建筑在自身遮挡、基地外其他现状建筑及拟建建筑共同遮挡下的日照时间。

2012日照考试培训5-主客体计算规则20090806

2012日照考试培训5-主客体计算规则20090806

主客体计算规则一:沪规法[2004]302号主客体建筑确定规则第十条 (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一)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0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二)其他地区,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2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三)北侧有《技术规定》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建筑的,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4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四)依据上述规定计算的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侧24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五)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并进行编号;(如图1-1)图1-1 客体范围计算规则第十一条 (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一)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

应以24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如图1-2)。

图1-2 主体范围计算规则(二)在上述范围内,采用本办法第十条提出的规则,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三)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高层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四)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里建筑(石库门)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的主体。

二: 合肥日照计算确定主客体的原则(及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范围的确定)(一)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年版附录三第6条的相关规定(注意:此条为日照分析范围的原则,不是遮挡分析的原则)1、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和被遮挡建筑的确定:⑴南面界线为与拟建高层建筑平面外截的大寒日8时及16时太阳方位角(57°)控制线,北面界线为拟建高层建筑高度的1.0倍,最大不超过100米;东面、西面界线为遮挡建筑高度的0.5倍,最大不超过50米,最小不小于30米。

[整理版]上海市日照分析计算规则

[整理版]上海市日照分析计算规则

2.2 上海市日照分析计算规则2.2.1沪规法[2003]482号日照计算规则一、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一)日照标准1. 日照标准是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及第三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规定。

2.日照有效时间按《技术规定》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执行。

注:朝向角度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

(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范围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

(如图3-1)A B 为满窗日照计算点B 、A 以:米L<2.4为原窗户中点)O (为满窗日照计算点D 、C 以:米L>2.4图3-1 普通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2)AB 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凸窗图3-2 异形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上海日照计算规则

上海日照计算规则

一,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一)日照标准1.日照标准是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及第三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规定。

2.日照有效时间按《技术规定》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执行。

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注:朝向角度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

(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范围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作为计算范围。

(如图3-1)L<2.4 米:以A,B为满窗日照计算点L>2.4米:以C,D为满窗日照计算(O为原窗户中点)图3-1普通满窗日照的计算点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2)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图3-2异形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与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如图3-3)图3-3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3.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附件

《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附件

附表日照有效时间日照的有效时间根据建筑物朝向确定(见下表)。

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日照有效时间表规定角度范围的,不作日照分析。

日照有效时间表注:朝向角度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

附件1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样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章)设计单位:(章)设计负责人:(签名)日照分析单位:(章)分析:(签名)校对:(签名)审核:(签名)日照分析负责人:(签名)计算软件:软件版本号:计算时间:年月日XXXX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结论(建设单位),就拟建项目对其基地外客体建筑范围内确定的客体建筑楼的日照影响以及基地内拟建客体建筑楼的日照状况,委托我单位进行日照分析。

经我单位分析,基地外客体建筑楼(XX区XX路XX弄XX号...)以及基地内拟建客体建筑楼的日照日照规定要求。

日照分析单位:(章)XXXX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一、建设单位(委托方)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二、设计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设计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资质证书编号:三、日照分析单位(受托方)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设计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资质证书编号:四、日照分析项目情况(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以下简称委托方),就拟建项目对其基地外客体建筑范围内确定的客体建筑楼的日照影响以及基地内拟建客体建筑楼的日照状况,委托我单位进行日照分析。

建设地点:用地范围:(四至范围)注:1、上表中的标高为建筑最高部位的绝对高程(吴淞高程系统)。

2、具体进行日照分析时建筑标高以日照分析附图上所标示的诸屋面标高为准。

建筑为平屋面时,该标高系指建筑女儿墙(包括栏杆)或屋面附属设施(含水箱、电梯井或构架)顶部的绝对高程;建筑为坡屋面时,该标高系指建筑屋面檐口或屋脊的绝对高程。

3、主体建筑包括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等建筑。

拟建建筑的阴影范围,主、客体建筑位置关系,各建筑标高如附图所示。

日照计算规则外廊

日照计算规则外廊

日照计算规则外廊
摘要:
一、日照计算规则的概述
二、日照计算规则的应用范围
三、外廊式建筑的特点
四、外廊式建筑对日照计算的影响
五、结论
正文:
一、日照计算规则的概述
日照计算规则,顾名思义,是指根据建筑物的位置、方向和周围环境,计算建筑物在一天内能够接受到的日照时间的规则。

这一规则对于建筑设计,尤其是住宅建筑设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因为充足的日照对于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日照计算规则的应用范围
日照计算规则在我国的建筑设计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从住宅到办公楼,从学校到医疗机构,都需要考虑日照计算规则。

特别是在我国北方地区,由于冬季日照时间短,日照计算规则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尤为重要。

三、外廊式建筑的特点
外廊式建筑是指在建筑物的外部,设有一条环绕建筑的廊道。

这种建筑形式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尤其在南方地区,由于气候湿热,外廊式建筑能够提供遮阳和防雨的功能,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四、外廊式建筑对日照计算的影响
外廊式建筑由于其特殊的建筑形式,会对日照计算产生影响。

在日照计算中,外廊式建筑的外廊部分会被计入计算范围,从而使得建筑物的可接受日照时间增加。

这对于在冬季日照时间短的北方地区,有着积极的意义。

五、结论
总的来说,日照计算规则是建筑设计中重要的参考因素,而外廊式建筑由于其特殊的建筑形式,对于日照计算有着积极的影响。

上海日照间距的图示

上海日照间距的图示

123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应用解释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OO七年六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现行的有关规定有:《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5]37号)《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39号)《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上海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1]857号)《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第三条第二款“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是指第四至第六章中除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九条第一款、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第(一)项、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外的条款。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十一条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规定,文化娱乐用地(C3)中包括影剧院用地(C35)(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和游乐用地(C36)(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本条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第19项“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在公共设施用地其中C3文化娱乐用地中,应属于“√ 允许设置”;而在C4体育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属于“×不允许设置”。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2目难以确定“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可按照“较高建筑高度”计算。

(见图示)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2目按规定计算出的垂直布置的间距,如大于平行布置的间距的,在同等条件下,可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见图示)第二十六条低层独立式住宅是指三面(两单元并联)或四面临空,带有独立使用庭院的住宅。

日照计算规则外廊

日照计算规则外廊

日照计算规则外廊
摘要:
一、日照计算规则简介
1.日照计算的定义
2.日照计算规则的作用
3.日照计算规则的主要内容
二、外廊日照计算规则
1.外廊的定义
2.外廊日照计算的规定
3.外廊日照计算的实例分析
三、日照计算规则在我国的应用
1.我国相关法规对日照计算的规定
2.我国在建筑规划中应用日照计算的现状
3.我国未来在日照计算方面的发展趋势
正文:
日照计算规则是一套用于评估建筑物日照条件的方法和标准,旨在保证建筑物内部具有良好的自然光照条件,为居民创造舒适的生活环境。

日照计算规则主要包括对建筑物的朝向、间距、高度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外廊日照计算规则是日照计算规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外廊是指建筑物外部的开放空间,通常用于休闲、交流和观景等活动。

外廊日照计算规定了外廊应满足的日照标准,以确保外廊空间的自然光照充足。

以我国为例,我国相关法规对日照计算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例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明确规定了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要求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等主要生活空间应满足一定的日照时间。

在建筑规划中,我国已经将日照计算规则应用到实际项目中,以保证建筑物的日照条件符合规定。

未来,我国将继续完善日照计算相关法规,进一步推广日照计算在建筑规划中的应用,以提高居民生活品质和城市环境质量。

上海楼层采光计算公式

上海楼层采光计算公式

上海楼层采光计算公式
楼层采光计算公式的基本原理是根据楼层的净高、窗户面积、窗户朝向和窗户高度等参数,计算出楼层正常工作时间段内室内的平均光照度,并通过一系列的修正因素来综合考虑楼层的采光效果。

在上海的楼层采光计算中,常用的采光计算公式包括:
1.日照系数法
日照系数法是根据楼层的窗户面积和窗户朝向,确定窗户开窗边缘所接受到的太阳光的面积比例。

其计算公式为:
日照系数=窗户面积×窗户朝向的太阳高度角因子
当楼层的窗户形状为矩形时,采用矩形窗户采光计算公式。

其计算公式为:
采光面积=矩形窗户面积×日照系数
3.高度修正系数法
高度修正系数法是通过计算窗户所在楼层高度与周围建筑物高度之比来修正采光量的公式。

其计算公式为:
采光量修正系数=1+0.4×(窗户所在楼层高度/周围建筑物高度)
4.面积修正系数法
面积修正系数法是通过计算窗户面积与空间总面积之比来修正采光量的公式。

其计算公式为:
采光量修正系数=1+0.5×(采光面积/空间总面积)
5.单位深度修正系数法
单位深度修正系数法是通过计算窗户的高度与室内空间的深度之比来
修正采光量的公式。

其计算公式为:
采光量修正系数=1+0.075×(窗户高度/室内空间深度)
上述的楼层采光计算公式是基于一定的理论和实验数据分析得出的,
并且适用于上海地区的楼层设计。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根据具体的建筑、材料和设计要求等因素进行修正和调整,以获得更准确的楼层采光计算结果。

上海日照

上海日照

一、上海地区现行住宅日照标准上海地处东经121°26′,北纬31°12′,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划分为Ⅲ类建筑气候区,该规范根据不同气候带规定冬至日一小时和大寒日二小时两种住宅日照标准,日照有效时间带分别对应为9时至15时和8时至16时两档(根据日照强度和日照效果,大寒日8时与冬至日9时相接近,大寒日16时与冬至日15时相接近)。

上海地区现行标准是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中有关条款及相关解释,采用冬至日一小时作为住宅日照标准,日照有效时间带为9时至15时(与建设部规定的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相符)。

二、日照有效时间的涵义及其影响因素日照有效时间是指在日照标准日(上海地区采用冬至日)全天日照的可照时间中符合有效条件的时间段。

这个有效条件主要指两个方面:(一)太阳照射的质和量。

太阳照射的“量”是以日照时间(包括累计日照时数、最长连续日照时数)计算的,通常日照时数越多所得到的太阳辐射能量就越多,此外,为有效增加冬季室温和达到良好杀菌卫生效力,还需阳光有一定时间的持续照射。

太阳照射的“质”主要指太阳辐射强度。

上海地区冬至日日出时间为7:01,日落时间为16:59,理论上全天可照时数近10小时。

一天当中正午太阳高度角最大,太阳直接辐射最强,紫外线杀菌力也最强;而接近早晨及傍晚的太阳高度角很最低,太阳直接辐射最弱,紫外线能量很少,达不到日照要求。

因此,《技术规定》将正午12时前、后各3小时(即9时至15时)作为日照有效时间带,其余时间则视为无效时间,并要求住宅日照标准不低于连续1小时,目的是为取得有效日照,从而满足基本的日照需要。

(二)建筑及窗位的朝向。

日照有效时间除了与太阳质量有关,还与建筑朝向以及太阳入射角密切相关。

同样是9时至15时,在不受其他建筑遮挡的情况下,对于正南向建筑来说,日照有效时间是6小时;对于正东或正西向建筑而言,由于自身遮挡,有效时间最多3小时(即9时至12时或12时至15时),实际上有的时段(如中午12时前后1小时),由于太阳入射角太大,与建筑接近平行,能照射到室内的真正有效时间几乎没有,因此东、西向建筑有效时间不是3小时,而是不足2小时甚至更少。

日照计算规则外廊

日照计算规则外廊

日照计算规则外廊摘要:一、日照计算规则外廊的概述1.日照计算规则外廊的定义2.日照计算规则外廊的作用二、日照计算规则外廊的具体计算方法1.外廊的分类2.计算日照时间3.计算日照面积4.计算日照阴影面积三、日照计算规则外廊在我国的应用1.建筑设计中的应用2.城市规划中的应用3.环保节能中的应用四、日照计算规则外廊的意义和展望1.对建筑节能的影响2.对城市环境改善的影响3.对未来城市发展的启示正文:日照计算规则外廊,是指在建筑设计中,为保证建筑物内部空间充足的自然光照,按照一定的规则设置的对外廊道。

它不仅能为建筑内部提供充足的光照,还能起到节能降耗的作用。

要计算日照计算规则外廊,首先需要了解外廊的分类。

根据建筑物的朝向和高度,外廊可分为东、南、西、北四个方向。

不同方向的外廊,其日照时间和日照面积均有所不同。

计算日照时间时,需要考虑建筑物的地理位置、建筑物的朝向、当地经纬度、季节等因素。

根据我国《建筑设计日照标准》规定,不同地区的日照时间标准有所不同。

计算出日照时间后,即可计算日照面积。

日照面积的计算方法为:建筑物外墙投影面积× 日照时间。

而日照阴影面积的计算方法为:建筑物外墙投影面积- 日照面积。

在我国,日照计算规则外廊在建筑设计、城市规划和环保节能等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

在建筑设计中,通过合理设置外廊,可以提高建筑物的采光效果,使室内空间更加明亮。

在城市规划中,通过规划日照外廊,可以提高城市的绿化率,改善城市环境。

在环保节能方面,日照外廊可以有效地利用太阳能,降低建筑物的能耗。

总之,日照计算规则外廊对于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筑节能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上海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与文件

2-上海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与文件

上海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与文件(1)上海地区规范、法规A.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7年修订版)第四章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六)略第四章第三十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七章。

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应用解释第四章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

即其主要朝向每层如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则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的日照时间规定。

低层独立式住宅改为多户共用的,除符合上述的日照时间规定外,还应保证主要朝向受遮挡的每户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相连或附有高度不超过24米的裙房,在保证低、多层居住建筑或裙房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在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前提下,按高层居住建筑的高度和宽度确定日照遮挡的影响范围。

高层居住建筑的边线延长线与相邻高、多、低层居住建筑不相交,不构成正面、侧面间距的,应符合最小距离规定(见图示),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日照要求。

本市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见沪规法[2004]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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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文件 沪规法【2003】482号一, 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一)日照标准1.日照标准是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及第三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规定。

2.日照有效时间按《技术规定》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执行。

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范围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作为计算范围。

(如图3-1) L<2.4 米:以A,B 为满窗日照计算点 L>2.4米:以C,D 为满窗日照计算 (O 为原窗户中点)图3-1普通满窗日照的计算点 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2)转角直角窗 转角弧形窗 凸窗 图3-2异形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与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如图3-3)图3-3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3.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三)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1.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是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卫生建筑。

2.日照分析前应认定拟建建筑的高度。

拟建建筑的高度在100米以下的,按实际阴影范围确定客体建筑对象;拟建建筑的高度在100米以上的,以其高度的1.4倍为半径,作出扇形的日照阴影范围,该阴影范围最小不得小于建筑高度100米的实际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半径300米的扇形阴影范围。

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并进行编号。

(如3-4)图3-4客体范围计算规则3.上述阴影范围内已经批准尚未建设或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也必须纳入客体建筑范围。

(四)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1.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是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2.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

应以30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

(如图3-5图3-5主体范围计算规则在上述范围内,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并进行编号。

3.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高层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4.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里建筑(石库门)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五)主要日照分析资料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测绘院电子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3.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附有详细窗位尺寸)。

4.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5.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正在建或已批准未建的建筑资料。

6.本条第3,4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5款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7.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二,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报送要求(一)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二,五十四条有关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许可证书附送材料的规定,以及《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二条有关日照时间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许可证时附送的“有关文件,图纸”除其他文件已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拟建建筑对周边建筑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应在报送建筑设计方案时附送。

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门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报送重新编制。

日照分析的报告应符合《技术规定》以及《技术规定》的有关解释,文件的规定。

(二)日照分析报告必须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三)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省级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四)日照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3.日照分析项目情况:(1)建筑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3)根据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高度,位置等);(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队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4.日照分析结论(1)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间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2)明确在拟建建筑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及户数。

5.附图(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3)日照分析图(1:500~1:1000)。

(五)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应附送以下材料:1.日照分析报告全文一份(含附图);2.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清单一份。

三,建设单位要求报送所有有关文件和图纸后,规划管理部门才予受理审批。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如下审核:1.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2.日照分析报告是否符合本文规定的报送要求;五,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回答规划管理部门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

报送材料不实,或对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有所隐瞒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并以此作为其资质年检的内容之一。

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的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划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指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的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七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第八条(朝向和有效建筑)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朝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 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做日照分析。

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大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日照的有效时间是指累计日照时间。

第九条(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居住建筑的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

(如图3-6)。

图3-6普通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 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定确定:(一) 一般窗户以外的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二) 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如图3-7)图3-7异形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三) 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四) 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的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五) 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如图3-8)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图3-8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第十条(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是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一) 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按照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0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二) 其他地区,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2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三) 北侧有《技术规定》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建筑的,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4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四) 依据上述规定计算的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侧24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五) 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并进行编号;(如图3-9)图3-9客体范围计算规则(六) 上述范围内,设计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七) 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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